第六章国际投资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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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直接投资的案例

国际直接投资的案例

国际直接投资的案例
随着世界经济趋向全球化、自由化、知识化发展,在进行了一系列的“引进来”措施并取得显著成效后,中国政府的政策又逐渐向“走出去”的方向发展。

近年来,随着金融危机的迅速蔓延,发达国家的经济受到严重破坏,这让中国企业有了更多进入国际市场的机遇,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也常常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

吉利收购沃尔沃是一个典型的国际直接投资案例。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始建于1986年,是国内汽车行业十强中唯一一家民营轿车生产经营企业。

吉利在国际投资中成功收购沃尔沃,是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一次重要实践,这次投资案例对吉利和中国汽车行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个案例表明,国际直接投资可以帮助企业扩大市场份额、获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品牌知名度等。

然而,国际直接投资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文化差异、政策法规限制等。

企业在进行国际直接投资时,需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以确保投资的成功。

国际投资的法律案例(3篇)

国际投资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0年,中国某大型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中国企业”)在美国某州成立了一家合资企业,主要从事新能源产品的研发与生产。

合资企业成立之初,中美双方投资者均对该项目充满信心,并签订了详细的合资协议。

然而,随着项目的推进,双方在经营理念、管理模式等方面产生了严重分歧,导致合资企业陷入困境。

2015年,美国合资方单方面终止了合资协议,并要求中国企业退还其投资款项。

中国企业认为美国合资方违反了合资协议,遂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资协议的效力;2. 美国合资方是否违反了合资协议;3. 中企的投资损失如何赔偿;4. 适用的法律及管辖权问题。

三、案例分析1. 合资协议的效力根据美国法律,合资协议是合资企业成立的基础,对合资各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中美双方投资者签订了详细的合资协议,包括投资比例、管理权、利润分配、违约责任等内容。

美国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首先确认了合资协议的效力。

2. 美国合资方是否违反了合资协议(1)违反合资协议的行为本案中,美国合资方的主要违约行为包括:a. 未按照合资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b. 单方面终止合资协议,且未提供合理理由;c. 擅自处置合资企业的资产,损害了中企的利益。

(2)美国合资方违约行为的认定美国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认为美国合资方的行为违反了合资协议的约定。

具体理由如下:a. 根据合资协议,美国合资方应按照约定比例投资,但其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未履行投资义务,导致项目进度受到影响;b. 合资协议约定,终止合资协议需经双方协商一致,但美国合资方单方面终止协议,违反了协议约定;c. 美国合资方擅自处置合资企业资产,损害了中企的利益,违反了合资协议的约定。

3. 中企的投资损失如何赔偿根据美国法律,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本案中,中企的投资损失主要包括:a. 项目进度延误导致的损失;b. 美国合资方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c. 中企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第六章国际间接投资案例

第六章国际间接投资案例

五、国际债券的发行
1、国际债券市场对发行者的要求 2、国际债券的发行程序 前期准备阶段:可行性论证和资信评估 申请报批阶段:企业可直接提出申请,也可委 托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提出申请 实施阶段:企业若采取委托方式发行,那么首 先应选择代理发行机构,并在发行前将债券发 行章程和其他重要文件向社会公众公告
第六章 国际间接投资
国际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不直接参与投资建设及 其资产的生产经营过程,而是通过购买国际有价 证券和提供国际贷款等形式投放资本,以获取利 息、股息和买卖差价收益的跨国投资行为。
国际间接投资的 主要形式
国际信贷证券投资Fra bibliotek政府债券
公司债券
其他债券
公司股票
特点: 货币形式的资本转移 流动性大,风险性小 自发性和频繁性 影响因素: 利率是决定国际间接投资流向的主要因素 汇率的变化对国际间接投资影响较大 风险性也是影响国际间接投资的一个因素 各国偿债能力差异是国际间接投资变动的重要 原因之一
欧洲债券市场是一个完全自由的市场。 发行欧洲债券筹集的资金数额大、期限长,而 且对财务公开的要求不高,方便筹资者筹集资 金。 欧洲债券通常由几家大的跨国金融机构办理发 行,发行面广,手续简便,发行费用较低。 欧洲债券的利息收入通常免交所得税。 欧洲债券以不记名方式发行,并可以保存在国 外,适合一些希望保密的投资者需要。 欧洲债券安全性和收益率高。
二、证券投资的特征
1、投资的收益性:固定收益和变动收益 2、投资行为的风险性:经营风险,汇率风险,购 买力风险,市场风险 3、价格的波动性:由于受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市 场、投资者心理和政治的影响 4、流通中的变现性:证券的可转让性和可兑换性, 变现的强弱取决于与证券期限、收益形式、证 券发行者的知名度 5、投资者的广泛性

国际投资法案例

国际投资法案例

外商独资企业股东身份应以有关审查批准机关批准证书记载的股东名称及股权份额确定杨永聪诉蒋利群等损害公司利益案【案情与审判】原告:杨永聪被告:蒋力群被告:钱利荣被告:孙虎兴被告:沈小鹏被告:蔡瑛被告:陆利云原告杨永聪诉称:瑞迪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19日,是由杨永职个人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杨永聪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2005年4月,杨永聪委托江苏亨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鑫公司)总经理钱利荣代为办理注册瑞迪公司事宜,钱利荣指派亨鑫公司办公室主任沈小鹏具体办理瑞迪公司的设立登记并签字领取营业执照。

瑞迪公司设立后,原告因居住香港,遂委托钱利荣、孙虎兴负责打理公司业务。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原告多次要求钱利荣和孙虎兴提供公司业务状况,但两人从未将公司经营情况告知原告。

2006年9月21日,原告经吴江市公证处公证委托王某、虞某负责接收、保管、处理瑞迪公司事务。

在王某、虞某致函要求钱利荣、孙虎兴移交瑞迪公司营业执照、公章、财务印鉴、财务账册等公司经营资料后,钱利荣等人仍然拒绝交还上述资料。

2006年11月23日,杨永聪以瑞迪公司名义向钱利荣等五人提起损害公司权益诉讼,要求其返还公司营业执照、公章、财务账册等经营凭证。

经宜兴市人民法院查询瑞迪公司工商登记档案,却发现瑞迪公司档案中表明:2006年10月5日,杨永聪与蒋力群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杨永聪将对瑞迪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蒋力群。

2006年10月18日,宜兴市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瑞迪公司上述股权转让。

同年10月19日,工商部门根据瑞迪公司申请将公司投资人和法定代表人由杨永聪变更为蒋力群,宜兴市人民法院遂作出第2705号民事裁定,驳回杨永聪以瑞迪公司名义提起的诉讼。

原告对所谓《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外资审批、工商登记变更均毫不知情,也从未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瑞迪公司殷权转让协议。

综上,请求判令:(1)瑞迪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2)各被告向原告交还其所侵占的瑞迪公司营业执照、公章、财务印鉴、财务账册等一切公司经营资料;(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案例(3篇)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各国间的投资法律制度也日益完善。

中美投资协定(US-China Investment Treaty,简称USCIT)作为中美两国间的一项重要投资协定,旨在通过建立稳定、公平、透明的投资环境,促进双边投资合作,推动两国经济发展。

本文将通过对中美投资协定谈判案例分析,探讨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运作及其在实践中的挑战。

二、案例概述1. 谈判背景2013年,中美两国正式开始投资协定谈判。

在此之前,中美两国在投资领域已经存在一定的合作,但缺乏明确、稳定、可预期的投资法律制度。

因此,双方都希望通过谈判达成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定,以促进双边投资合作。

2. 谈判过程中美投资协定谈判历经数年,期间双方就投资准入、投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争端解决等关键议题进行了深入磋商。

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均展现出积极的姿态,努力寻求共同利益,但在部分问题上仍存在分歧。

3. 谈判成果经过长达数年的谈判,中美双方于2017年达成初步协议。

2018年,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中美双边投资协定的谅解备忘录》。

该备忘录明确了双方在投资准入、投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争端解决等方面的共识。

三、案例分析1. 投资准入中美投资协定谈判中,投资准入是双方关注的焦点之一。

双方在谈判过程中就投资准入条件、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问题达成共识。

这表明,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即通过明确投资准入条件,为投资者提供稳定、公平的投资环境。

2. 投资保护投资保护是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中美投资协定谈判中,双方就投资保护问题进行了深入磋商。

最终,双方达成共识,明确了投资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这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双边投资合作。

3.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美投资协定谈判中,双方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达成共识,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国际投资学案例分析

国际投资学案例分析
第二章案例讨论:欧洲迪斯尼乐园项目参考答案
1984年,美国的沃特·迪斯尼集团在美国加州和佛罗里达州迪斯尼乐园经营成功的基础上,通过许可转让技术的方式,开设了东京迪斯尼乐园,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东京迪斯尼的成功,大大增强了迪斯尼集团对于跨国经营的自信心,决定继续向国外市场努力,再在欧洲开办一个迪斯尼乐园。在巴黎开设的欧洲迪斯尼乐园与东京迪斯尼乐园不同,迪斯尼集团采取的是直接投资方式,投资了18亿美元,在巴黎郊外开办了占地4800公顷的大型游乐场。但奇怪的是,虽然有了东京的经验,又有了由于占有49%股权所带来的经营管理上的相当大的控制力,欧洲迪斯尼乐园的经营至今仍不理想,该乐园第一年的经营亏损就达到了9亿美元,迫使关闭了一家旅馆,并解雇了950名雇员,全面推迟第二线工程项目的开发,欧洲迪斯尼乐园的股票价格也从164法郎跌到84法郎,欧洲舆论界戏称欧洲迪斯尼乐园为“欧洲倒霉地”。
该公司被标准普尔评为BBB+级,被穆迪评为Baa1级,则说明两家评级公司都认为该公司拖欠债务的可能性相当低,如期偿债的能力良好。再考虑到该公司从事的是石油这一垄断行业,利润率也能得到保证。因此,理性投资者会购买该欧洲美元债券。
(2)市场份额的快速提升
雀巢收购的企业大多是各个国家食品行业内的强势公司,通过收购不仅壮大了其麾下的品牌队伍,更重要的是通过多次并购,最终确立了雀巢在宠物食品市场的老大地位,成为了全球最大的冰淇淋生产商,取得了在瓶装水业务的领先地位,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了市场份额的提升和市场竞争力的增强。
(3)实现企业的战略性调整
第一章案例讨论:巴西吸引FDI分析
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流入巴西的FDI取得了巨大的1992年1月到1997年期间巴西约发生了600起并购,其中61%的购买者是外国企业(主要来自北美)。服务业并购占并购总量的1/3,其中金融与保险、电信及信息服务业是主要的受资对象。私有化几乎占巴西FDI流量的27%。从1991年1月到1998年4月,除去企业债务的转移,巴西获得430亿美元的私有化收入,仅1997年就占一半多。大部分收入来自出售电子业、网络蜂窝电话业、钢铁业和矿业的企业。参与私有化的外国投资者大多数来自美国,其次是西班牙、智利、瑞典和法国

国际投资学案例大全

国际投资学案例大全

关财务公司方面的接洽,上汽正式参股通用大宇使双方的战略联盟更紧密。

上汽集团作为通用汽车在中国及亚太地区重要的战略合伙伴的身份人股通用大宇,表明通用汽车与上汽的战略合作伙已跨出中国国界,走向世界。

2,是一种提高国内市场份额的巧妙方式山东大宇工程,是大宇汽车在破产之前和山东省方面合资建设的,总投资78亿元,主要生产轿车零部件。

按照原计划,山东大字工程生产的产品全部返销韩国,但随着大宇汽车的破产,该返销计划被迫终止,工程停产,78亿元的投资变成了废墟。

上海通用2001年就开始与山东烟台进行厂接触,真正谈判是在2002年年初。

上汽集团此次收购大宇10%的股份,伴随着通用重组大宇计划的进程,也为上汽和山东大宇的谈判铺平了道路。

因为根据重组大宇计划安排,重组计划包括债务重新安排、还债措施和业务拆分。

随着上汽、钟木参与收购大宇股份的落实,债务重新安排已经完成。

因此重点将是业务的拆分,即在新合资公司成立后把大宇的海外资产以工厂为单位卖掉。

正如前面提到的那样,从收购大宇的协议来看,通用的思路是选择大宇比自己强的业务来弥补自己相对薄弱的那部分业务。

通用收购韩国大宇在表面看来是一个大手笔,但是经过资产层层剥离后,除开大宇本土的部分产业,海外资产只要了一个越南的工厂。

就中国市场来看,通用在中国的市场占有额也是大宇不能企及的,所以通用对于大宇在中国的业务并不十分看重。

如果通用看中大宇的海外工厂,完全有能力在2002年4月收购时把它一并买下,并且像山东大宇这样的零部件工程和通用本身的业务范围存在着冲突。

所以,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山东大宇工程作为大宇惟一在华资产。

上汽集团参与收购大宇资产,最终目标将是中国市场,上汽集团此次的借船出海可以说是一举两得的行为。

(三)思考题1.上汽集团“借船出海”说明了什么?上海汽车工业集团“借船出海”,实施出海跨洋战略说明,近年来中园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中国已经开始踏上了—条对外直接投资的道路。

目前,中国的跨国兼并和收购行动非适度,有一个很好的战略性的开端。

国际投资领域的法律案例(3篇)

国际投资领域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08年,中国某公司与某外国公司(以下简称“外方”)达成合作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一家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主要从事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合资合同约定,外方以现金出资,中方以土地、厂房等实物资产出资,双方各占合资公司50%的股权。

合资公司成立后,双方按照约定开展业务,但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因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的分歧逐渐显现。

2015年,外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资合同,并要求中方赔偿其损失。

中方认为外方的行为违反了合资合同的相关约定,拒绝赔偿。

随后,双方就合资合同的解除及损失赔偿等问题产生争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合资合同是否有效解除?2. 双方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 外方提出的损失赔偿请求是否合理?三、法院判决1. 合资合同有效解除法院认为,根据合资合同的相关约定,合资公司成立后,双方应共同经营、承担风险。

然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外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资合同,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解除合资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因此,法院认定合资合同已有效解除。

2. 双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在合资合同解除过程中,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

外方未履行通知义务,擅自终止合资合同,构成违约;中方未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合资公司的利益,亦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判决双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外方损失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法院认为,外方提出的损失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外方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与合资合同的解除有直接因果关系;其次,合资合同解除后,外方已从合资公司退出,其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因此,法院判决外方损失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投资领域的法律问题,具有以下特点:1. 合资合同解除的法律适用本案中,合资合同解除的法律适用存在争议。

一方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合资合同解除需符合法定条件。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四、案例题第三章国际投资法案例一:某外国A公司与中国C公司共同成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合作期限为8年。

合作企业注册资本总额拟定为250万美元,A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中方合作者出资额占30%。

A公司除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折合125万美元出资外,还由合作企业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中方合作者以场地使用权、房屋及辅助设施出资75万美元。

A公司与中方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A公司在合作企业正式投产之后的头5年分别先行回收投资,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可计入合作企业当年的成本;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各占50%的比例分配;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但中国合作者应按其残余价值的30%给予A公司适当的补偿。

问:该合作企业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①不得以合伙企业出资。

②外国投资者每年先行收回的投资不得计入企业成本。

③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第四章合同法案例一:A拟出售一台X型机床给B,A在发盘电报中说:“确认出售一台X型机床…(各项交易条件)请电汇10000美元。

”B立即复电:“确认你方来电,同意各项交易条件,我已汇交你方开户银行10000美元,该款在你交货前代你方保管。

”但A接到回电后未作出任何答复,并把这台机床以更高的价格卖给C,事后双方发生争议。

问:该项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不成立。

因为B的复电对A的要约内容做了实质性变更,不构成有效承诺。

案例二、1985年,一个名叫斯奇夫的人,自称为反税收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凌晨3-4点的一档夜间电视节目中,声称联邦政府并未要求美国公民申报所得税,并说:“如果有人能从联邦税法中查到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的规定,并马上打电话给本档夜间节目,我将付给他10万美元。

”CBS的早间新闻转播了夜间节目的这则报道。

一名叫纽曼的律师看后,查了联邦税法,确认联邦税法确实要求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遂即打电话给CBS,要求得到10万美元,CBS把这一要求转给斯奇夫,斯奇夫拒绝支付,纽曼上法院告斯奇夫违约。

国际投资法律管理的案例(3篇)

国际投资法律管理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各国间的经济联系更加紧密。

在这个过程中,国际投资法律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案例将探讨中国某企业在美国进行投资时遇到的争议,以及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问题。

二、案件概述2010年,中国某企业(以下简称“中国企业”)在美国成立了一家合资公司,主要从事新能源产品的研发与生产。

合资公司初期运营良好,但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双方管理理念的差异,双方在经营决策上产生了严重分歧。

2015年,美国合资方单方面宣布终止合资协议,要求中国企业赔偿巨额经济损失。

中国企业认为,美国合资方的行为违反了合资协议,遂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资协议的有效性,并要求美国合资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资协议的效力:双方对合资协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美国合资方认为合资协议中存在无效条款,而中国企业则认为合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具有法律效力。

2. 违约责任:美国合资方认为中国企业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资公司经营困难,要求中国企业赔偿经济损失。

中国企业则认为美国合资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3. 法律适用:双方对适用何种法律解决争议存在分歧,中国企业主张适用中国法律,而美国合资方则主张适用美国法律。

四、法律分析1. 合资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合资协议作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应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合资协议符合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无效条款。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美国合资方单方面终止合资协议,违反了合资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3.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约定、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等因素。

国际投资法律保护案例(3篇)

国际投资法律保护案例(3篇)

一、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投资日益活跃,各国企业纷纷跨出国门寻求新的发展机遇。

然而,在国际投资过程中,法律风险也随之而来。

本文以中美企业并购纠纷案为例,分析国际投资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2008年,美国通用电气(GE)公司拟收购中国一家知名企业——A公司。

经过多轮谈判,双方于2009年达成协议,A公司将以100亿美元的价格出售给GE。

然而,在并购过程中,由于中美两国法律制度、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差异,双方在法律保护问题上产生纠纷。

三、案例分析1. 纠纷焦点(1)A公司股权转让的合法性:A公司作为中国企业,其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2)GE公司收购资金的来源:GE公司是否需要遵守中国反洗钱法规,确保收购资金的合法性?(3)并购后的公司治理:并购后,A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中国法律规定?2. 纠纷解决过程(1)协商:双方首先进行友好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

然而,由于双方在法律保护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协商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2)法律咨询:双方分别聘请国内外知名律师事务所,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咨询。

律师们根据各自的法律体系,对案件进行分析,为双方提供法律建议。

(3)诉讼: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双方选择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案件最终被提交至中国法院。

(4)判决:经过审理,中国法院认为,A公司股权转让符合中国法律规定,无需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

同时,GE公司承诺遵守中国反洗钱法规,确保收购资金的合法性。

关于并购后的公司治理问题,法院认为,双方应遵守中国法律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1. 加强法律风险防范:企业在进行国际投资时,应充分了解目标国家的法律制度、文化背景,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2. 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体系:企业应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体系,包括法律咨询、合同审查、法律培训等,确保企业合法合规运营。

3. 重视合同条款: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重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合法性,避免因合同纠纷导致投资失败。

国际外商投资法律案例(3篇)

国际外商投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于2010年在中国某市成立,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

外资企业在成立初期,与当地一家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由外资企业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国有企业提供土地、厂房和劳动力,双方共同投资建设一个电子工业园区。

合作协议期限为10年,自2010年起至2020年止。

在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外资企业与国有企业因合作项目的投资回报、股权转让、利润分配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外资企业认为,国有企业未按照合作协议履行义务,导致合作项目投资回报低于预期,且国有企业未及时归还外资企业的投资款项。

国有企业则认为,外资企业未能按照合作协议提供技术支持,且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合作协议的有效性2. 国有企业是否履行了合作协议的义务3. 外资企业的投资回报是否符合预期4. 国有企业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行为三、案件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1)合作协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是本案的核心证据,需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合法有效。

(2)财务报表:审查外资企业的财务报表,了解其投资回报情况。

(3)审计报告:审查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判断国有企业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辅助证据,证实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2. 争议焦点分析(1)合作协议的有效性:经审查,合作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具备签订协议的主体资格,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作协议合法有效。

(2)国有企业是否履行了合作协议的义务:经审查,国有企业未按照合作协议提供土地、厂房和劳动力,且未及时归还外资企业的投资款项,存在违约行为。

(3)外资企业的投资回报是否符合预期:经审查,外资企业的投资回报低于预期,原因包括:①国有企业未按照合作协议提供土地、厂房和劳动力;②外资企业未得到预期的技术支持。

(4)国有企业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经审查,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国有企业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国际投资法热点案例

国际投资法热点案例

国际投资法热点案例一、“尤科斯(Yukos)案”1. 背景。

尤科斯公司曾经是俄罗斯最大的石油企业。

在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进行经济转型,尤科斯在这个过程中迅速发展壮大。

但是后来,俄罗斯政府对尤科斯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税务调查等。

2. 事件经过。

俄罗斯税务部门声称尤科斯公司存在巨额逃税问题,于是对其展开大规模的税务审计。

这一审计过程中,尤科斯被要求补缴巨额税款,公司资产被冻结和扣押。

最终,尤科斯公司在重压之下破产。

尤科斯公司的股东们可不干了,他们认为俄罗斯政府的这些行为是具有政治动机的,是对他们投资的一种变相没收。

于是,这些股东依据国际投资法中的相关条款,向国际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3. 国际仲裁争议点。

一方面,俄罗斯政府辩称其税务调查等行为完全是基于国内法律框架下对企业合法监管的一部分,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

而尤科斯股东方则强调,俄罗斯政府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投资法中的公平与公正待遇原则。

他们指出,公司在正常运营过程中突然遭遇如此大规模的、看似不合理的税务追究,而且资产被迅速剥夺,这不符合国际投资者对一个国家投资环境稳定和公平的预期。

这个案子仲裁的结果那可是争议很大呢。

一些仲裁庭的裁决认为俄罗斯政府需要对尤科斯股东进行赔偿,但是俄罗斯政府并不承认这些仲裁结果,认为这是西方势力控制的仲裁机构对俄罗斯的不公正裁决,这里面就掺杂了很多地缘政治的因素,就像一场复杂的国际棋局里的一个小风波。

二、“菲利普·莫里斯(Philip Morris)诉乌拉圭案”1. 背景。

全球都在倡导健康生活,对烟草的管控是大势所趋。

乌拉圭也不例外,它通过了一系列严格的烟草控制法规。

2. 事件经过。

菲利普·莫里斯公司是一家国际烟草巨头。

乌拉圭的新烟草法规要求烟草公司在烟盒上印制大而醒目的健康警示图片,并且对烟草的销售渠道、广告等方面进行了严格限制。

菲利普·莫里斯认为这些法规严重影响了他们在乌拉圭的投资利益。

国际投资法律争端案例(3篇)

国际投资法律争端案例(3篇)
3. 公平、透明的决策机制:在国际投资中,合资企业的决策机制应当公平、透明,确保各方在决策过程中的话语权。否则,可能导致争议的发生。
五、启示与建议
1. 加强合资协议的签订和执行:在国际投资中,各方应重视合资协议的签订和执行,确保协议条款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
2. 建立健全的争议解决机制:在国际投资中,应建立健全的争议解决机制,包括仲裁、调解等多种途径,以便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
协议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向B公司支付了投资款。然而,由于加拿大政府政策调整,导致B公司在加拿大境内的项目面临重重困难。A公司认为,B公司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未果,遂将争议提交国际仲裁机构。
三、仲裁过程
(一)仲裁机构
本案仲裁机构为国际商会仲裁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简称“ICC”)。ICC成立于1923年,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
四、案例分析
1. 合资协议的重要性:该案例表明,在国际投资中,合资协议的签订和执行至关重要。合资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投资权益、管理权、利润分配等关键条款,以避免争议的发生。
2. 仲裁作为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有效途径:在国际投资争端中,仲裁是一种常见的解决途径。仲裁具有独立性、公正性和保密性等优点,能够有效地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1篇
一、背景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各国政府为吸引外资,纷纷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然而,由于投资环境、政策变动、合同履行等原因,国际投资法律争端也随之增多。本文将以墨西哥投资者与加拿大某公司之间的投资仲裁案为例,探讨国际投资法律争端的处理过程。
二、案情简介
(一)投资者背景
本案中,墨西哥投资者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旅游度假等业务。A公司曾在墨西哥境内成功开发了多个项目,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国际投资法案例

国际投资法案例

国际投资法案例1. 朴茨茅斯案(Potsdam Case)朴茨茅斯案是指美国汽车制造商克莱斯勒公司在1998年向德国汽车制造商大众公司提起的一起国际投资争端案件。

克莱斯勒公司声称大众公司违反了双边投资协议,侵犯了其在德国的投资权益。

最终,争端解决机构裁定大众公司应赔偿克莱斯勒公司经济损失。

2. 阿尔布拉案(Al-Bra Case)阿尔布拉案是指某外国投资者在中东地区的一个国家投资建设水泥厂,但由于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不利于外国投资者的措施,导致投资失败。

外国投资者提起国际仲裁,要求政府赔偿损失。

最终,仲裁庭判决政府需赔偿外国投资者一定金额的经济损失。

3. 阿根廷债务危机案(Argentine Debt Crisis)阿根廷债务危机案是指阿根廷政府违约导致与国外投资者之间的争端。

在2001年,阿根廷政府无法偿还外债,导致债务违约。

随后,一些持有阿根廷债券的投资者提起国际仲裁,要求政府赔偿损失。

最终,仲裁庭判决阿根廷政府需赔偿债权人一定金额的债务。

4. 菲律宾矿业投资案(Philippine Mining Investment Case)菲律宾矿业投资案是指一家外国矿业公司在菲律宾投资开采矿产资源,但由于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限制措施,导致外国投资者无法继续开采。

外国投资者提起国际仲裁,要求政府赔偿损失。

最终,仲裁庭判决政府需赔偿外国投资者一定金额的经济损失。

5. 阿尔及利亚电力投资案(Algerian Power Investment Case)阿尔及利亚电力投资案是指一家外国能源公司在阿尔及利亚投资建设电力发电厂,但由于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不利于外国投资者的政策,导致外国投资者无法继续运营该电厂。

外国投资者提起国际仲裁,要求政府赔偿损失。

最终,仲裁庭判决政府需赔偿外国投资者一定金额的经济损失。

6. 爱尔兰银行危机案(Irish Bank Crisis)爱尔兰银行危机案是指爱尔兰政府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为救助国内银行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国际外商投资法律案例(3篇)

国际外商投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间的经济合作日益频繁,外商投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涉及一家中德合资企业因经营理念分歧而引发的纠纷,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案例名称:中德合资企业纠纷案当事人:1. 合资企业:中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2. 外方股东:德国XX集团(以下简称“德国XX”)3. 中方股东:中国XX集团(以下简称“中国XX”)二、纠纷经过XX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高端精密机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由德国XX集团和中国XX集团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德国XX集团占股60%,中国XX集团占股40%。

自公司成立以来,双方股东在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

德国XX集团倾向于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而中国XX集团则更注重企业的长期发展和品牌建设。

以下为纠纷的主要经过:1. 管理权争议:德国XX集团认为中方股东在企业管理中存在越权行为,多次要求召开董事会,但遭到中方股东的拒绝。

2. 财务纠纷:德国XX集团指责中国XX集团虚报成本,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恶化。

3. 技术争议:德国XX集团认为中国XX集团在技术引进和研发方面存在违规行为,侵犯了其知识产权。

4. 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部分条款存在争议,如利润分配、股权转让等。

由于上述争议,XX公司经营状况日益恶化,双方股东矛盾不断升级,最终导致公司停业。

三、法律分析1. 合资企业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XX公司作为中外合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2. 股东权利义务:根据合资企业合同,双方股东应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德国XX集团和中国XX集团作为股东,应尊重合资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共同维护公司的利益。

3. 管理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资企业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担任。

德国XX集团和中国XX 集团应通过董事会会议解决管理权争议。

国际投资学案例分析-德国大众

国际投资学案例分析-德国大众

国际直接投资案例分析—大众汽车一、直接投资理论国际生产折衷理论通过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所能够利用的是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只有当企业同时具备这三种优势时才完全具备了对外直接投资的条件.1、所有权优势1大众汽车从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国际化经营积累了一定的在海外经营的经验具有多国经营形成的优势。

在中国进行直接投资具备一定的把握市场方向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2大众汽车的生产规模大.大众汽车公司从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国际化经营广泛参与汽车海外销售技术转让和对外直接投资等国际化经营活动.自1998年起至2002年年底.大众汽车公司收购了布加迪兰博基尼本特利和劳斯莱斯等世界著名汽车品牌其国际化经营的程度大大加深。

在美国巴西西班牙墨西哥南非中国马来西亚菲律宾中国台湾省以及泰国等国家和地区设有独立生产装配公司及销售公司.整个大众汽车公司年产销能力达300万辆成为全球十大汽车制造商之一。

目前拥有十个独立汽车品牌包括奥迪兰博基尼劳斯莱斯本特利布加迪西亚特斯柯达斯堪尼亚大众商用汽车和大众汽车。

3大众汽车于1937年成立拥有较成熟的制造技术其科研开发与创新能力也极强以市场为导向能够设计出符合潮流的汽车而中国改革开放之初汽车产业发展不久其制作技术相对落后。

2、内部化特定优势与向中国出口汽车相比大众通过在中国直接投资可以绕过中国的一些贸易壁垒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成本。

另外直接投资可以缩短汽车供应链减少供应链其他成员对利润的瓜分。

3、区位特定优势1978年中国政府在邓小平的领导之下开始推行经济改革和开放政策引进国外的资金和先进的科学技术加速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提高国际上的竞争能力.这一政策鼓励并方便了大众在我国的直接投资.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巨大且价格较低廉另外中国拥有很多小型加工企业可以为大众生产各零部件.这些都可以使大众的制作成本大幅度降低.当时中国国内汽车产业发展不久大众的汽车品牌享誉中国中国人民对进口汽车需求较大.二、投资环境分析因素地理位置、自然资源、经济稳定性、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和产业环境、生产要素供应、涉外经济状况、基础设施、法律环境、政治环境、社会文化环境等因素进行分析。

案例六国际投资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六国际投资法的案例分析

实践效果评估及启示意义
实践效果评估
经过仲裁程序,本案最终得到了公正高效的解决。仲裁裁决得到了双方的认可和执行,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启示意义
本案的实践表明,在国际投资法领域,通过协商、调解等友好方式解决争议是首选。在协商无果时,可以选择仲 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进行解决。同时,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和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对于争议的顺利解决至关重要 。此外,加强国际投资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也是减少争议发生的关键所在。
在协商无果后,双方可以选择仲裁作为解决途径。仲裁具有一裁终局、保密性高、程序灵 活等优点,适用于涉及商业秘密或需要快速解决争议的案件。
诉讼解决途径
双方也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至法院进行诉讼。诉讼程序相对公开透明,判决具有强制执行 力,但可能面临程序繁琐、时间长等挑战。
选择理由
考虑到本案涉及国际投资合同争议,双方选择了仲裁作为解决途径。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 专业性有助于公正高效地解决争议,同时保密性也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商业利益。
在初步协商无果后,双方同意引入中间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中间
人积极促进双方沟通,提出折中方案,但最终因双方分歧过大而未能达
成一致。
03
结果分析
协商解决方案的尝试虽然未能成功解决争议,但为双方提供了进一步了
解彼此立场和诉求的机会,为后续解决途径的选择奠定了基础。
仲裁或诉讼解决途径选择及理由
仲裁解决途径
1 2
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
东道国政府往往关注外国投资对国家主权和安全 的影响,希望确保外国投资不会威胁到国家的根 本利益。
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
东道国政府希望通过吸引外国投资来促进本国经 济发展和创造就业机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3

贸易保护主义

贸易保护主义

国际经济法之国际投资法——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海商法1116班朱宣颖学号:2011953071案例:2008年9月初可口可乐与汇源果汁联合发布公告称,可口可乐旗下全资子公司将以总价179.2亿港元现金收购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

由于该并购行为达到并超过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申报标准,因此必须接受相关审查。

作为负责审查的部门,商务部根据《反垄断法》第27条的规定,从六方面对该并购案涉及的经营者集中问题进行了全面审查: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汇源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

经过审查,商务部确认该集中将产生以下不利影响:1.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而损害饮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品牌是影响饮料市场有效竞争的关键因素,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通过控制“美汁源”和“汇源”两个知名果汁品牌,对果汁市场控制力将明显增强,加之其在碳酸饮料市场已有的支配地位以及相应的传导效应,集中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

3.集中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抑制了国内企业在果汁饮料市场参与竞争和自主创新的能力,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最后得出的结果是,根据《反垄断法》第28条和第29条,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和果汁产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鉴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口可乐公司也没有提出可行的减少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因此,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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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国投资自由化法律框架
(1)双边投资条约; (2)多边投资条约; (3)区域性投资条约。
3、中国涉外投资法
(1)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目录 (2)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四节 鼓励外国投资法制
一、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制 1、税收鼓励 2、直接融资支持、财政鼓励 3、信息技术支持
二、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鼓励
2、关于股权、资本控制措施
(1)股权比例限制 (2)合营企业要求 (3)在一定期限内股权转让东道国国民 (4)外资股权转让审批
3、关于外资营运措施
(1)业绩要求 (2)外汇限制
二、外国投资自由化
1、外国投资自由化历史与现状 外国投资自由化是二战以后出现的。 外国投资自由化是一把双刃剑。 外国投资自由化通过各国谈判达成条约方 式解决
第六章 国际投资法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概述 一、国际投资法概念与特征 1、概念 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 支,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 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2、特征
(1)调整跨国投资关系; (2)调整私人投资关系; (3)调整直接投资关系。
二、国际投资法的体系
1、国内法渊源 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 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
二、最惠国待遇
1、概念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 待遇不应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关系中有三个国家的关系: 授予国、受惠国、最惠国
2、最惠国待遇例外
(1) 国家联盟:关税同盟、经济同盟、共 同市场、自由贸易区 (2) 边境贸易 (3) 国家间传统关系 (4) 双边税收协定 (5) 互惠/片面最惠国待遇
2、国际法渊源
(1)国际条约 (2)国际习惯 (3)联合国大会决议
第二节 外国投资的待遇
一、国民待遇 1、概念 国民待遇是指一个外国人在东道国内享有 与东道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2、国民待遇的例外
(1) 国家安全与利益:军工产业、原子能 产业、内河运输、电讯产业 (2) 公共道德 (3) 外资准入一般不实行国民待遇:考虑 东道国国民经济发展目标、经济发展程度、 保护民族工业 (4) 对等互惠
四、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中国企业 与外国企业、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 境内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是外国投资者 可以以股权形式投资的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其成立条件比国内股份公司严格。经批准 可以在境外上市。
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 明辨是非的能力。 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 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 ”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 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 培养文学情趣; 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 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 鼓舞我们前进。
(一)鼓励措施的种类 1、财政鼓励 (1)关税、增值税所得税减免 (2)退税 (3)加速折旧 (4)征收所得税税前扣除 (5)交纳社会保障金免除
2、金融优惠
(1)投资补助 (2)低息贷款、利息补贴、投资保证 (3)海外投资保险优惠保险费率 (4)政府参股
3、其他优惠
(1)提供低价基础设施服务; (2)优惠价格提供土地。
二、中国鼓励外资的法制
(一)税收优惠 1、所得税优惠 2、流转税优惠 3、关税优惠 4、先进技术企业优惠
第五节 保护跨国投资法制
一、征收补偿 1、征收的概念 征用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为了公共需要, 将特定私人财产转移给国别,以满足国家 更高、更迫切的需要的行为。
2、征收合法性的条件
(1)社会公共利益 (2)非歧视 (3)符合法定程序
第六节 中国利用外资形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或个人与中国公 司、企业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 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上要求设立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企业由合 资双方共同管理。合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股权比例进行, 生产性的合资企业可以不规定合营期限,其他企业必须规 定合营期限。企业结业时应当进行清算。
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 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 是一个独立的实体,外国企业在中国的分支机构 不属于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虽然全部资本由外方出资,但 是它是按照中国法律并且在中国注册的,是中国 的企业,不是外国企业。外资企业可以采取有限 责任公司方式,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
3、征收的补偿
1、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 2、不补偿; 3、部分(适当)补偿; 4、中国的立场 一般不是行征收 特殊情况下的征收,给予相应的补偿
二、跨国投资保险制度
属于政治风险保险制度。 1、保险机构 (1)各国官方保险机构 (2)多边担保机构
2、政治风险保险法制的内容
(1)适格投资者 (2)适格投资 (3)适格东道国 (4)保险范围 (5)代位求偿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或个人与中国公 司、企业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按照合同 约定经营管理、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承担亏损和风险的 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成立紧密型法人企业,也可 以成立半紧密型合伙企业,还可以不组成统一的企业,仅 仅进行合同式联营。合作企业可以约定由一方经营管理, 但交由第三方管理需要审批机关批准。合作企业可以约定 外方提前回收资本。外方提前回收资本的,剩余财产归中 方所有。
第三节 管制外国投资的法制
一、对外国投资管制制度 (一)、外资审批 (1)外资审批 (2)外资登记
(二)外资投向
(1)允许外国投资 (2)鼓励外国投资 (3)限制、禁止外国投资
(三)对外资的监管
(1)立项监管 (2)营运监管
(四)投资措施
1、关于投资准入措施 (1)最低资本要求 (2)外资资格要求 (3)促进东道国社会进步、不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 (4)采取特定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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