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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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2007-3-22 17:04:4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6年12月1日8.3 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8.3.1 除符合本规范第8.3.4条规定外,下列建筑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仓库);2 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建筑等;3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4 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5 超过7层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65。

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8.3.2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

8.3.3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人员密集公共建筑以及低于本规范第8.3.1条规定规模的其它公共建筑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8.3.4 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物和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其它建筑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一般规定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一般规定
疏散指示标识是建筑内用于指引人员疏散的重要设施,能够 在火灾发生时提供人员逃生方向。建筑防火规范对疏散指示 标识的设置要求包括位置、内容、亮度等方面,确保清晰可 见。
消防设施比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覆盖范围广 灭火效率高
喷淋灭火系统
适用于特定区域 灭火剂选择灵活
火灾报警系统
及时发现隐患 传输方式多样
疏散指示标识
03 工业建筑
用于生产制造的建筑
● 04
第四章 建筑构件的防火要求
墙体防火要求
01 防火等级
根据建筑用途和高度等因素确定
02 材料选择
选用符合防火标准的建筑材料
03 封闭性能
保证墙体在火灾中不易受损
屋面防火要求
防火材料选择
使用具有良好阻燃 性能的材料
防火层设置
设置防火层提高屋 面整体防火性能
防火涂料使用
03 建筑构件的防火要求
深入了解构件的防火性能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总结
建筑防火设计
基本原则 分类要求 材料要求 装修要求
消防设施设置
灭火器材 消防通道 消防电梯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建筑构件防火要求
墙体 楼梯 屋面 门窗
防火检测与报警
烟雾报警器 火灾报警器 气体灭火系统 火警电话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总结
规范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施范围
涉及的建筑类型
安全检查
定期检查建筑防火 措施的重要性
应急预案
建筑火灾应急处理 措施
技术要求
建筑防火设计的具 体技术要求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总结
总结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的重要性,该规范 为建筑防火设计和施工工作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指导,建筑单 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以确保建 筑物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提供有效的防火保障。规范实施范围 涉及多种建筑类型,技术要求细化建筑防火设计的具体要求, 安全检查和应急预案是防火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管理责任界 定了各方的责任与义务。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5-1实施)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5-1实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主要修订内容为: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50h;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4)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GB50016-20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0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06,自2006年12月 1日起施行。

其中第3.1.2、3.2.1、3.2.2、3.2.7、3.2.8、3.3.1、3.3.2、3.3.7、3.3.8、3.3.10、3.3.11、3.3.13、3.3.14、3.3.15、3.3.16、3.3.18、3.4.1、3.4.2、3.4.3、3.4.4、3.4.9、3.4.11、3.5.1、3.5.2、3.6.2、3.6.6、3.6.8、3.6.10、3.6.11、3.7.1、3.7.2、3.7.3、3.7.4、3.7.5、3.7.6、3.8.1、3.8.2、3.8.3、3.8.7、4.1.2、4.1.3、4.1.4、4.2.1、4.2.2、4.2.3、4.2.5、4.3.1、4.3.2、4.3.3、4.3.5、4.3.6、4.4.1、4.4.2、4.4.3、4.4.4、4.4.5、4.4.6、5.1.1、5.1.2、5.1.3、5.1.6、5.1.7、5.1.8、5.1.9、5.1.10、5.1.11、5.1.12、5.1.13、5.1.15、5.2.1、5.3.1、5.3.2、5.3.3、5.3.4、5.3.5、5.3.6、5.3.8、5.3.9、5.3.11、5.3.12、5.3.13、5.3.14、5.3.16、5.3.17、5.4.2、5.4.3、5.4.4、5.4.5、5.4.6、6.0.1、6.0.4、6.0.6、6.0.7(3、4)、6.0.8、6.0.9、6.0.10、7.1.1、7.1.2、7.1.3、7.1.5、7.1.6、7.2.1、7.2.2、7.2.3、7.2.4、7.2.5、7.2.7、7.2.9、7.2.10、7.2.11、7.3.5、7.4.1(1、4、5、6)、7.4.2(1、2、3、4)、7.4.3、7.4.4、7.4.10、7.4.12、7.5.2、7.5.3、7.6.2、8.1.2、8.1.3、8.2.1、8.2.2、8.2.3、8.2.4、8.2.5、8.2.6、8.3.1、8.4.1、8.5.1、8.5.3、8.5.4、8.5.5、8.5.6、8.6.1、8.6.2、8.6.3、8.6.4、8.6.5、8.6.9、9.1.2、9.1.3、9.1.5、9.2.2(1、2、3)、9.3.1、9.3.3、9.4.1、9.4.3(3)、9.4.5、10.1.2、10.1.3、10.1.4、10.2.2、10.2.3、10.3.2、10.3.5、10.3.6(1)、10.3.8、10.3.9、10.3.10、10.3.12、10.3.17、11.1.1(1、2)、11.1.3、11.1.4、11.1.6(1)、11.2.1、11.2.4、11.3.1、11.3.2、11.3.4、11.3.5、11.4.1、11.4.2、11.4.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新旧对比

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新旧对比
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新旧对比
2023年1月,住建部发布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同时废止了781项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那么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和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相比,有哪些条款内容发生较大变动呢,我们来看对比清单: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合建建筑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楼板最低耐火极限统一定为2.00h,不再区分高层、非高层
6.4.4电气竖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埋深大于10m的地下建筑或地下工程,应为甲级防火门;
1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2一层和一层半式民用机场航站楼;
3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的单、多层人员密集场所;
5.1.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消防车道的坡度由“不宜大于8%”改为“不应大于10%”
放宽到车道长度大于40m时,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
3.4.6高层建筑应至少沿其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未连续布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保证消防车的救援作业范围能覆盖该建筑的全部消防扑救面。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51实施)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51实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主要修订内容为: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50h;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4)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3、适当提高了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要求: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00h;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能按照有关要求减少;3)完善了公共建筑避难层(间)的防火要求,高层病房楼从第二层起,每层应设置避难间;4)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5)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30min修改为90min。4、补充、完善了幼儿园、托儿所和老年人建筑有关防火安全疏散距离的要求;对于医疗建筑,要求按照

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21全文

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21全文

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21全文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全文01总则1.0.1 为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的内部装修防火设计,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内部装修防火设计。

1.0.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避免采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02术语2.0.1 建筑内部装修 in terior decoration of buildings为满足功能需求,对建筑内部空间所进行的修饰、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等活动。

2.0.2 装饰织物 decorative fabric满足建筑内部功能需求,由棉、麻、丝、毛等天然纤维及其他合成纤维制作的纺织品,如窗帘、帷幕等。

2.0.3 隔断 partition建筑内部固定的、不到顶的垂直分隔物。

2.0. 4 固定家具 fixed furniture与建筑结构固定在一起或不易改变位置的家具。

如建筑内部的壁橱、壁柜、陈列台、大型货架等。

03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3.0.1 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修装饰材料七类。

注:其他装修装饰材料系指楼梯扶手、挂镜线、踢脚板、窗帘盒、暖气罩等。

3.0.2 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应划分为四级,并应符合本规范表3.0.2的规定。

1 5。

GB50016-2015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方案[2016年-5-1实施]

GB50016-2015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方案[2016年-5-1实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主要修订内容为: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50h;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4)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以下简称《规范》)被批准发布,自年5月1日起实施。

这是我国第一部统一的建筑防火设计通用规范。

记者从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了解到,根据该规范编制的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3j-1)(以下简称《图示》)日前已经面市。

新旧规范差异大据介绍,新版《规范》分拆了《建筑设计防雷规范》gb-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雷规范》gb -95(年版),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同的建议,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分割。

首先,新版《规范》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其次,将消防设施的设置单一制成章并健全了有关内容;中止了消防排灌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建议,这些系统的设计建议分别由适当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适度提升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米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雷技术建议。

再次,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此外,新规还健全了避免建筑火灾横向或水平扩散的有关建议。

《图示》率先面世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副总建筑师郭景了解,针对《规范》的这些关键变化,标准院非政府基本建设了《〈建筑设计防雷规范〉图示》(13j-1),将规范的主要条文通过图示、表格等形式则表示出,力求通俗易懂、精确地充分反映规范的原意,以便于使用者更好地认知和继续执行。

《图示》不仅可以使全国建设单位、规划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相关人员及消防监督人员配合规范使用,还可以作为建筑设计相关专业的教师和学生教学参考。

《图示》上市后,将替换、合并原有的旧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05sj)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06sj)。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从受到 火作用开始,到失去承载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所需的时间。
耐火极限要求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应符合规范规定的标准,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 能够维持足够的时间,为人员疏散和灭火提供足够的时间。
耐火极限试验方法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可通过进行试验来测定,包括耐火试验装置、试 验条件和试验方法等。
行分隔。
防火分区的面积大小应根据其使 用功能和火灾危险性确定,并应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防火分区的划分
根据建筑物的不同使用功能,防火分区的划分可分为水平分区和垂直分区两种方式。
水平分区一般采用防火墙、防火门等分隔物进行分隔,而垂直分区则采用楼板、防 火墙等结构进行分隔。
在进行防火分区划分时,应充分考虑建筑物的整体布局、楼层高度、楼层功能等因 素,以确保防火分区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防火间距的计算
防火间距的计算应根据建筑物 的高度、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火灾危险性和消防扑救能力等 因素确定。
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一般为 不小于3米,但根据不同情况, 也有相应不同的计算方法。
在计算防火间距时,还需考虑 建筑物的开口部位、屋顶结构 等因素的影响,以确保建筑物 之间的安全距离。
04
安全疏散与消防设施
02
建筑物的分类与耐火等 级
建筑物的分类
01
02
03
根据用途
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农 业建筑
根据楼层高度
单层、多层、高层、超高 层
根据火灾危险性
甲类、乙类、丙类、丁类、 戊类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一级
最高耐火等级,适用于 重要建筑和高层民用建

二级
较高耐火等级,适用于 一般民用和工业建筑

《建筑设计火灾防护规范》GB

《建筑设计火灾防护规范》GB

《建筑设计火灾防护规范》GB 建筑设计火灾防护规范简介本文档旨在提供建筑设计中火灾防护规范的基本要求和指导方针。

建筑火灾防护是确保建筑物和其使用者免受火灾威胁的重要措施之一。

遵循火灾防护规范可以降低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并增加疏散和灭火的效率。

设计原则建筑设计火灾防护应遵循以下原则:1. 防范火灾发生:建筑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使用阻燃材料、设立适当的防火隔离带和通风系统,以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2. 控制火势蔓延:建筑设计应考虑火势蔓延路径,采取合适的措施来控制火势的扩散,例如设置防火墙、安装自动灭火系统等。

3. 保障疏散安全:建筑物内应设置合适的疏散通道和紧急出口,确保火灾发生时人员可以迅速有序地疏散。

4. 提供有效的灭火措施:建筑内应配备适当的灭火设备,如灭火器、灭火栓等,以便在火灾初期进行灭火。

5. 强化安全宣教:建筑内应设置合适的消防安全宣传标识和标牌,提高使用者对火灾防护的意识和应对能力。

规范要求以下为建筑设计火灾防护规范的基本要求:1. 建筑材料:使用阻燃性能良好的材料,如阻燃涂料、阻燃玻璃等。

2. 防火隔离带: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高度,在建筑内设置合适的防火隔离带。

3. 自动灭火系统:对于高层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安装自动灭火系统,并定期维护和测试。

4. 疏散通道:建筑物内应设置宽敞明亮的疏散通道,通道两侧应无障碍物。

5. 紧急出口:建筑物内应设置合适的紧急出口,确保人员可以快速安全地疏散。

6. 灭火设备:建筑内应设置适量的灭火设备,并定期检查和保养。

7. 安全宣传标识:建筑物内应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标识和标牌,指示疏散通道、灭火设备等位置和使用方法。

结论建筑设计火灾防护是保障建筑物和使用者安全的重要措施。

遵循火灾防护规范的要求,可以降低火灾事故的发生概率,提高人员疏散和灭火的效率。

建筑设计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范要求,确保建筑物的火灾防护措施得以有效实施。

GB50016_2015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方案[2016年_5_1实施]

GB50016_2015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方案[2016年_5_1实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目录1总则 (2)2术语、符号 (3)2.1术语 (3)2.2符号 (4)3厂房和仓库 (4)3.1火灾危险性分类 (4)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5)3.3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7)3.4厂房的防火间距 (9)3.5仓库的防火间距 (11)3.6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13)3.7厂房的安全疏散 (14)3.8仓库的安全疏散 (15)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15)4.1一般规定 (15)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16)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18)4.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20)4.5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21)5民用建筑 (22)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22)5.2总平面布局 (24)5.3防火分区和层数 (24)5.4平面布置 (26)5.5安全疏散和避难 (29)6建筑构造 (35)6.1防火墙 (35)6.2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35)6.3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37)6.4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37)6.5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39)6.6天桥、栈桥和管沟 (40)6.7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40)7灭火救援设施 (41)7.1消防车道 (41)7.2救援场地和入口 (42)7.3消防电梯 (43)7.4直升机停机坪 (43)8消防设施的设置 (44)8.1一般规定 (44)8.2室内消火栓系统 (45)8.3自动灭火系统 (45)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7)8.5防烟和排烟设施 (48)9供暧、通风和空气调节 (49)9.1一般规定 (49)9.2供暖 (49)9.3通风和空气调节 (49)10电气 (51)10.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51)10.2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52)10.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52)11木结构建筑 (53)12城市交通隧道 (56)12.1一般规定 (56)12.2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57)12.3通风和排烟系统 (57)1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8)12.5供电及其他 (58)附录A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58)附录B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59)附录C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59)1总则1.0.1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07-12发布 2006-12-01实施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0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 号)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06,自2006年 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3.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7月12日目次1 总则2 术语3 厂房(仓库)3.1 火灾危险性分类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5 仓库的防火间距3.6 厂房(仓库)的防爆3.7 厂房的安全疏散3.8 仓库的安全疏散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4.1 一般规定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5 民用建筑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5.4 其它5.5 木结构民用建筑6 消防车道7 建筑构造7.1 防火墙7.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7.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7.4 楼梯间、楼梯和门7.5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7.6 天桥、栈桥和管沟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8.1 一般规定8.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8.3 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8.4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8.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8.6 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9 防烟与排烟9.1 一般规定9.2 自然排烟9.3 机械防烟9.4 机械排烟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0.1 一般规定10.2 采暖10.3 通风和空气调节11 电气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11.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12 城市交通隧道12.1 一般规定12.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2.5 供电及其它附录A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本规范用词说明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强制性条文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gb50016-202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2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2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 引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在建筑设计中综合考虑消防安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建筑类型和用途,对建筑的防火设计进行规范的指南。

2. 规范适用范围该规范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特定用途建筑的设计,旨在确保建筑在发生火灾时能够有序疏散人员、减少火势蔓延和保证安全撤离。

3. 规范内容3.1 建筑防火分区划分根据建筑的用途、火灾风险等级等因素,将建筑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确定不同分区的消防安全要求和防火措施。

3.2 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要求规定了建筑使用的材料的防火性能要求,包括燃烧性能、难燃性能和防火分级等指标。

3.3 建筑构件的防火设计对建筑构件,如墙体、楼梯、屋顶等,提出了相应的防火设计要求,包括材料选择、防火涂料应用、防火隔离等。

3.4 疏散通道和逃生设施规定了疏散通道的布置要求、宽度要求和标志标识等,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安全有效地逃生。

3.5 电气设备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建筑中的电气设备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及时报警。

3.6 防火检测和灭火设施规定了建筑中的防火检测设施和灭火设施的布置和要求,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探测和灭火。

3.7 建筑设计防火审核规定了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建筑设计满足防火规范的要求。

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重要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实施对于保障建筑的防火安全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能够在建筑的设计阶段就提前预防火灾的发生,通过合理的划分防火分区、选择防火材料和设计防火构件等措施,减少火灾的可能性。

其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能够确保建筑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安全疏散。

规范对于疏散通道的要求和逃生设施的布置,能够保证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撤离。

此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还规定了建筑中的电气设备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要求,确保火灾能够及时探测和报警,减少火势蔓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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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
GB50016-2018防火设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6月29日颁布的关于建筑防火设计的国家标准,于2019年1月1日实施,它为建筑
物防火设计规范和措施提供了基础组件,是一个重要的建筑防火设计网络,结合当前消防资源国家标准“统一化”建筑物防火设计。

GB50016-2018防火设计适用于设计新建筑的建筑防火设计,也适用于对现
有建筑进行改造、拆卸、重建时涉及到防火设计的部分。

标准主要规定了建筑防火设计的基本原则、分类和设计要求,以帮助设计人员制定可行和安全的防火设计方案。

GB50016-2018防火设计适用于国外建筑机构进入中国市场所建造的建筑物,但必须根据中国有关法规,结合外建筑设计规范,特别是建筑物防火设计规范,进行防火设计。

此外,GB50016-2018防火设计也适用于各类建筑物的防火设计,如住宅、
商业类、医疗类、文化类和教育类建筑,考虑到现代建筑物超大空间、复杂设备、新型材料及新型结构等问题,该标准提出了更多消防技术和设备设施的特殊要求,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建筑物的安全和健康的使用情况。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废止的相关强制性条文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废止的相关强制性条文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废止的相关强制性条文现批准的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编号为GB 55037-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3.4.4、3.4.9、3.5.1、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4.3.8、4.4.1、4.4.2、4.4.5、5.1.3、5.1.3A、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5.4.4(1、2、3、4)、5.4.4B、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5.4.1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6.1.7、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7.2、6.7.4、6.7.4A、6.7.5、6.7.6、7.1.2、7.1.3、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5、9.3.8、9.3.9、9.3.11、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条(款)。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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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 条文示例十一的 8.3.11 条规定了餐馆或食堂的防火。原来规定厨房建筑面积,现 在规定餐厅建筑面积,更便于操作。现时的厨房,烹饪设备是高能量输入的高效 烹饪设备;食用油是高自燃温度的食用油。厨房火灾特点是:起火次数频繁,油 温高,不易扑灭,易复燃,因此灭火必须加强。灭火装置为自动灭火装置,包括: 细水雾灭火装置或泡沫灭火装置,都为瓶组式。 3)关于前言修订内容 4)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十二: 撤销第 9 章消防给水系统设计 第 9 章及第 9 章有关节的名称如下: 9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 9.1 一般规定 9.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9.3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9.4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 条文示例十二的第 9 章如一经撤销,有关内容,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相应国家标准即《消规》、《喷规》……等有关专用标准。 4)关于前言修订内容 6)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十三: 5.3.6 当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 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7 步行街内沿两侧的商铺外每隔 50m 应设置 DN65 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 卷盘。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 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条文示例十三的 5.3.6 条补充了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 3、要关注新《建规》其他章节的内容 条文示例十四: 3.3.3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 范第 3.3.1 条的规定增加 1.0 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 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减半计算。 条文示例十四的 3.3.3 条规定了设了喷淋系统,防火分区面积可以扩大。也就是 说设置喷淋系统可以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防火、灭火、控火;一是为了扩大防 火分区面积或是增长疏散距离等建筑专业的要求。 条文示例十五: 5.4.8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布置在首层、 二层或三层。必须布置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 条文示例十五的 5.4.8 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 密集场所,当布置在其他楼层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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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主要修订内容为: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修改为;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4)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3、适当提高了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要求: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从修改为;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能按照有关要求减少;3)完善了公共建筑避难层(间)的防火要求,高层病房楼从第二层起,每层应设置避难间;4)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5)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30min修改为90min。

4、补充、完善了幼儿园、托儿所和老年人建筑有关防火安全疏散距离的要求;对于医疗建筑,要求按照护理单元进行防火分隔;增加了大、中型幼儿园和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大、中型幼儿固和老年人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规定;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20min和30min修改为60min。

5、为满足各地商业步行街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系统提出了利用有顶商业步行街进行疏散时有顶商业步行街及其两侧建筑的排烟设施、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等防火设计要求;针对商店建筑疏散设计反映的问题,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数计算依据。

6、增加灭火救援设施一章,补充和完善了有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救援入口等的设置要求:规定消防设施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消防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设置,应考虑灭火救援时对消防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建筑室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影响灭火救援行动。

7、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内容,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8、补充了地下仓库与物流建筑的防火要求,要求物流建筑应按生产和储存功能划分不同的防火分区,储存区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功能空间进行分隔;补充了1×105m3-3×105m3的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氮、液氧储罐和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及其储罐的防火间距。

9、完善了公共建筑上下层之间防止火灾蔓延的基本防火设计要求,补充了地下商店的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有关防火分隔方式的具体要求。

10、适当扩大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范围:如高层公共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等建筑;明确了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应设置灭火系统和公共建筑中餐饮场所应设置厨房自动灭火装置的范围;增加了冷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范围。

11、在比较研究国内外有关木结构建筑防火标准,开展木结构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和木结构构件的耐火性能试验,并与《木结构设计规范》和《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等标准协调的基础上,系统地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

12、对原《建规》、《高规》及与其他标准之间不协调的内容进行了调整,补充了高层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柴油机房等的平面布置要求、有关防火门等级和电梯层门的防火要求等;统一了一类、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有关防火分区划分的建筑面积要求,统一了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或裙房内商店营业厅的疏散人数计算要求。

13、进一步明确了剪刀楼梯间的设置及其合用前室的要求、住宅建筑户门开向前室的要求及高层民用建筑与裙房、防烟楼梯间与前室、住宅与公寓等的关系,完善了建筑高度大于27m,但小于等于54m的住宅建筑设置一座疏散楼梯间的要求。

目录1总则1厂房;2仓库;3民用建筑;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可燃材料堆场;7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条文说明其中,城市交通隧道工程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建设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隧道及其辅助建筑。

根据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1998,城市建成区简称“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对于人民防空、石油和天然气、石油化工、酒厂、纺织、钢铁、冶金、煤化工和电力等工程,专业性较强、有些要求比较特殊,特别是其中的工艺防火和生产过程中的本质安全要求部分,本规范的规定还不具体,这些工程设计中的某些防火要求也与一般工业或民用建筑有所不同,在本规范做了原则要求,但难以更详尽地确定这些工程的某些特殊防火要求,因此设计中的相关防火要求可以按照这些工程的专项防火规范执行。

)、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对于同一性质的建筑,如民用建筑或工业建筑,当在同一建筑物内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区或场所之间需要进行防火分隔,以保证火灾不会相互蔓延。

为此,首先要考虑将这些场所进行防火分隔,并且相关防火分隔要求要符合本规范及国家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例如住宅与商店的上下组合建造,幼儿园、托儿所与办公、写字建筑或电影院、剧场与商业设施合建等等。

2术语、符号术语: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对于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厂房、仓库等工业建筑,将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多层建筑划分为高层建筑。

对于有些单层建筑,如体育馆、高大的单层厂房等,由于具有相对方便的疏散和扑救条件,虽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仍不划分为高层建筑。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生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重要公共建筑: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住房。

“建筑面积”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一层及二层,且相互完全分隔后的每个小型商业用房的总建筑面积。

比如,一具有2层上、下层商业用房直接相通的商业服务网点,该“建筑面积”为该商业服务网点一层和二层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

商业服务网点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性墙体。

: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室内安全区域”包括符合规范规定的避难层、避难走道等,“室外安全区域”: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

: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

℃时,热量传递过程中遇油品所含水后便可引起水的汽化,使水的体积膨胀,从而引起油品沸溢。

常见的沸溢性油品有原油、渣油和重油等。

: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注: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在建筑内部釆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在建筑内部采用挡烟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烟气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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