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号:深府〔2009〕18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九月三十日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加快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结合我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两个阶段改革工作的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积极应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有效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以提高行政效能加快政府投资项目进度为目标,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为手段,按照"取消前置、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要求,逐步形成行政成本降低、审批时限缩短、审批效率提高、监督管理强化的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机制。
二、基本思路(一)取消前置。
全面突破项目审批条框,解放审批事项约束,所有审批事项及审批事项的内部环节(以下简称审批事项)之间不再互为前置条件,最大限度消除制约项目前期审批工作进展的体制障碍。
项目主体单位分阶段同步申报各审批事项所需材料,审批部门各负其责、同步推进,加强沟通、联合审批,形成高速推进的"无障碍"审批环境。
(二)并联审批。
通过项目审批流程再造,打破部门界限,取消前置条件约束,构建联合审批平台,形成部门间审批事项并联、项目主体单位前期工作并联、审批事项与前期工作并联的"三并联"审批机制。
(三)信息共享。
项目申报由市行政服务大厅设置的专门窗口统一受理,审批部门所有审批结果由专门窗口统一发放,形成项目单位申报、领取只需面对一个窗口的受理模式。
项目主体单位在各阶段的申报资料和各审批部门的审批结果通过市行政服务大厅内部资料传送系统实现实时资源共享,利用市行政服务大厅作为第三方平台,减少公文往来耗时,提高部门间联合审批效率,形成"全共享"工作平台。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22•【文号】发改评督规〔2024〕1103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评督规〔2024〕110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健全重大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建立政府投资支持基础性、公益性、长远性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加强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7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重大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建立政府投资支持基础性、公益性、长远性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加强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不含境外投资、外商投资项目)后评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项目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选取有代表性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定时间后,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项目申请书及其核准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提出评价意见和对策建议,并反馈到项目参与各方,形成良性项目决策和管理机制。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4]8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4〕8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2013〕23号)的精神,我委制定了《深圳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4年5月26日深圳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2013〕23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结果。
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即“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项目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的结果要运用”的预算管理模式。
第三条预算绩效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目标导向原则。
强调在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过程中,用明确的绩效目标来反映财政资金使用的预期或执行结果。
(二)全程管理原则。
预算绩效管理要贯彻预算管理全过程。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通知-深发改规[2009]2号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通知(深发改规〔2009〕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深府〔2009〕82号),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编制要求,结合深圳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本核准目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二○○九年五月十五日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简要说明:一、本目录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规定制定的。
凡本目录内的项目,一律实行核准管理。
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进行了如下归类:一是“国家核准类”的项目,包括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等)核准的项目和国务院核准的项目(以※注明)。
凡“国家核准类”的项目须经深圳市发展改革局提出意见后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
二是“深圳市核准类”的项目,由深圳市发展改革局按照《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执行。
四、本目录为2009年版本。
今后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变化适时调整。
国家核准类项目深圳市核准类项目农林水利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水库:除国家核准外的水库项目(跨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水事工程:除国家核准外的其他水事工程项目(跨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贯彻实施《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修改)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贯彻实施《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公布日期】2008.01.16•【字号】深发改规[2008]1号•【施行日期】2000.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发改规〔2008〕1号二○○八年一月十六日)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贯彻实施《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计投资〔2000〕362号2000年7月5日)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建设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工程咨询单位:《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投资条例)已经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顺利贯彻实施投资条例,结合我局业务管理的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管理范畴根据投资条例,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部分或全额利用市政府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市政府资金包括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基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其他财政性资金包括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和受市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委托,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利用其行政职能所取得的各项财政性收入和市级各专项建设基金,主要包括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暂住人口管理费、市属国有企业上缴利润、营运牌照款、住房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等。
深圳市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制度
深圳市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制度深圳市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评价体系,确保评审质量,提高评审效率,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及受区政府委托的其他项目的评审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简称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区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区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各工作环节应依法进行。
其中项目评审工作应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定额规范,以及市、区有关规章制度,特别是《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三个环节。
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总投资3000万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总概算评审。
总投资3000万以下或经区政府批准的急需建设的项目,经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直接进行项目建议书、项目总概算的评审。
第五条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可靠、高效廉洁原则;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规模、装修标准、投资总量。
第二章评审机构、职能、范围及方式第六条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区评审中心)是南山区政府授权的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受区发展和改革局领导,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组织进行评审。
第七条区评审中心的职能是:负责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负责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审核;建立区政府投资概算数据库,编制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参考体系。
第八条区评审中心根据区发展和改革局的意见对区政府投资项目按程序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总概算评审,并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项目评审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12•【字号】深府规〔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2020年5月12日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储备,理顺项目前期论证时序,加快推进“多规合一”业务协同,提高项目转化率,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策划生成是指项目单位提出建设意向、开展前期研究论证,初步落实建设条件并明确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新建、改建、扩建类市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建设规模或功能调整的改建、扩建类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策划生成阶段管理。
国家审批用海(含围填海)项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项目单位应当提前谋划,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或者经批准的专项规划,提出一定时期内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前期研究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前期工作成果文件,按程序申报项目策划生成论证。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管理项目策划生成,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储备和动态管理,建立和完善项目协调机制,建设和维护项目登记平台,依托项目登记平台受理项目策划生成论证申报并开展项目策划生成论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4.02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健全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我们在《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2024年4月2日至2024年5月2日。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互动交流版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4月2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
(二)对一次性拨付的项目,将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至项目单位的银行账户;
(三)对采用其他资助方式的项目,按照相应的预算管理方式办理资助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复文件或者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建设目
项目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在线申报(涉密项目书面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项目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为申报。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在每批次各类扶持计划项目申报日期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初审工作,重 点审核申报单位资质、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项目有无重复资助、项目单位是否存在违规失信行为等情况,评 审服务机构可以协助对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初核。常年受理类项目,按月分批审核。
若评审项目情况复杂或者同一时间段评审项目数量过多,确实无法按期完成评审的,评审服务机构可向市发展 改革委申请延期,延期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累计延期最多不超过4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应当在收到项目评审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审核,研究确定拟扶
项目名单,并就项目单位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在建项目逾期未验收等情况向市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结合各部
第二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情况、定最终应资助金额(不高于计划资助金额),开展后续拨付或者收回资金工作。
第十三条评审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自受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开展会议评审,并协助市发展改革委 对项目开展现场核查,结合专家组评分以及现场核查情况形成项目评审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会议评审环节应当重 点评估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项目创新性和可行性、建设方案合理性、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等情况,现场核 查环节应当重点核查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以及专家在评审阶段提出的须进一步核查的问题。论坛展会活动类项目 应当核查其票据及专项审计报告,无需会议评审和现场核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18〕2号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9月28日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提升政府投资效益,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选择已通过项目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的政府投资项目,对其投资决策、建设管理、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针对项目建设或运行的某类问题、某一阶段进行专项评价,也可以对同类型或相互关联的多个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或资金申请报告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包括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自建单位、代理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概算执行情况、工程验收执行和整改情况,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情况,以及项目试运营情况等方面进行的全面检查验收。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0.04.04【实施日期】2000.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失效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3月3日通过并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2000年4月4日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基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策的原则;(三)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四)依照本条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计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计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市政府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须经申请并批准立项后方可进行建设。
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拟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拟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实施部门
实施时间
保留理由
部门规范性文件
1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纯电动泥头车超额减排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18﹞4号)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1月14日
该文件仍在执行中,主要内容未与上位依据相抵触,无相关文件要求废止。
2018年10月9日
该文件仍在执行中,主要内容未与上位依据相抵触,无相关文件要求废止。
4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发改规﹝2018﹞1号)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期2年,现仍在有效期内。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
根据《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需对扶持计划类别、资助标准、项目受理及跟踪管理等事项进行修订。《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修订稿正在起草中。
三、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实施部门
实施时间
废止理由
1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切块管理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发改〔2015〕701号)
3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15〕2号)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26日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要求,各地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置目录或备案等。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09•【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7月3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2018年7月9日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营造最优营商环境,按照“投资服务需求、设计服从规划、保证质量安全”的要求,构筑政府管理和项目管理“双流程、双优化、共提效”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办理流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市财政性资金开展的用于民生改善、城市基础设施等涉及空间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房建类和市政类。
轨道交通项目、围填海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办理全流程遵循主动服务、优化审批,强化职责、放管并重、流程管控、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各部门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改善职权行使方式,简化审批受理材料,优化办理环节,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实行主办负责制,避免重复审批、重合管理,在审批过程中主动指导、协同推进,积极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五条各部门要按照要求统一审批标准,简化业务流程,开放业务数据,提供工作指引,规范办理行为。
改变坐等审批、以批代管的审批管理观念和模式,增强职能履行和职责意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级部门新下放的审批事项外,各审批部门严禁在公布的审批事项目录之外擅自增加或拆分审批事项、许可条件和受理材料,严禁擅自延长办理时限。
凡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的事项,实行收件确认,建设单位对所申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审批部门对备案内容承担检查管理职责。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公布日期】2003.08.28•【字号】深计[2003]725号•【施行日期】200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8月28日深计[2003]725号)为促进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民主化、科学化,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的行为,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的管理,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以下简称咨询专家)的申请、选聘、考核、解聘及咨询专家库的建设、维护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咨询专家,是指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聘请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对有关项目提出评审意见的专家。
第四条咨询专家库是指根据本办法筛选出的咨询专家组成的数据库。
咨询专家库的咨询专家总数一般不少于300人。
第五条咨询专家按专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评审中心是咨询专家及咨询专家库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评审中心在管理咨询专家及咨询专家库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接受咨询专家的推荐和申请;(二)负责咨询专家的选聘;(三)负责咨询专家的考核和解聘;(四)负责向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报“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优秀咨询专家”;(五)负责咨询专家库的建设、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咨询专家的申请和选聘第八条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0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三)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程咨询工作。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21年)-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七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经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10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0月30日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4年8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21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行为,强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约束,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效率、公开、适度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9•【字号】深发改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对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3月19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任务委托和预算管理第四章项目管理机构工作内容第五章行为规范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域重大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研制、核心技术攻关和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领域核心技术攻关和工程化验证、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自主研制、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建设等扶持计划项目类别。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是项目的专项资金主管单位,委托项目管理机构承担项目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对项目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评估。
第四条项目管理机构是指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协助开展项目管理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主要负责:(一)开展项目现场跟踪、资料核验等工作,识别项目存在风险,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情况;(二)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批复文件或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建设内容、建设目标、建设地点和建设期限等要求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并按规定提请验收;(三)开展项目相关技术研究,为市发展改革委提供专业知识支持;(四)组建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的顾问团队,为项目考核、方案调整、资金使用提供咨询论证意见;(五)组织完成项目里程碑考核,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里程碑报告;(六)确保项目管理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归档项目相关资料,形成项目档案提交市发展改革委;(七)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项目管理其他职责。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规章实施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规章实施后评估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府办[2015]2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21【实施日期】2015.07.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规章实施后评估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5〕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政府规章实施后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21日深圳市政府规章实施后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实施后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规章立法质量,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省政府令第127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21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章实施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章实施后评估,是指规章发布实施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规章的立法质量、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评价,提出修改、废止规章或者完善有关制度等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规章实施后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规章的实施部门是规章实施后评估的责任单位;综合性的、多个部门实施的或者市政府要求评估的规章,可以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后评估。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章实施后评估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规章实施满3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施后评估:(一)规章拟全面修订或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二)市政府要求进行评估的;(三)市人大、市政协建议进行评估的;(四)市政府法制。
笔试大纲及命题要求 .doc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提升政府投资项目效益,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后评价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选择已通过项目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的政府投资项目,对其投资决策、建设管理、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根据需要,可以针对项目建设(或运行)的某类问题、某一阶段进行专项评价,也可以对同类型或相互关联的多个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上述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工作原则】项目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发展改革部门是项目后评价工作的统筹协调部门,负责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项目单位、建设单位、使用或运营单位提供开展项目后评价所需的相关数据、资料和项目建设运营总结报告。
第二章项目后评价内容第五条【项目投资决策评价】项目投资决策评价主要是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已批复的文件,重点对项目布局,建设方案,建设规模与标准,资金安排,规划衔接等有关决策事项与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与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第六条【项目建设管理评价】项目建设管理评价主要是对项目建设计划实施,组织管理,合同执行,投资、质量和进度控制,项目结(决)算,安全生产,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等建设管理事项,与国内外同行业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进行对比分析和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找出差距原因,提高建设管理水平。
第七条【项目效益评价】项目效益评价主要是对项目实际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社会、环境及资源利用等效益与项目预期目标及可持续运行能力进行分析评价,寻找差距、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建议,提高项目综合效益。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第二阶段改革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第二阶段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7•【字号】深府[2006]265号•【施行日期】200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第二阶段改革方案的通知(2006年12月27日深府〔2006〕265号) 《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第二阶段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第二阶段改革方案为深入探索和创新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新体制,进一步提高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效率,在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第一阶段改革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第二阶段改革的目标,一是力求审批部门职能科学合理,确保审批流程畅通高效,将审批时限压缩到100个工作日以内;二是细化前期工作流程,明确各审批部门及项目单位责任,最终实现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的控制。
二、改革思路第二阶段改革思路是:在收集整理第一阶段改革措施运行过程中所暴露问题的基础上,分门别类梳理投资项目的管理链条,提炼审批流程的关键路径,削减冗余审批环节,明确项目建设单位责任,继而形成第二阶段改革方案,实现对项目前期工作的全过程控制。
三、改革措施(一)削减审批环节,调整部门职能。
在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规律为依据,逐个摸清各审批事项的目的、作用及其在整个审批链条中的地位之后,将资金综合平衡、土地供应、环保和规划设计作为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审批流程的主线,明确必要的审批环节及其功能、相互关系以及由这些环节构成的审批关键路径。
必要的审批环节包括:1.项目建议书;2.选址意见书;3.环境影响评估;4.用地规划许可;5.可行性研究报告;6.土地使用权出让;7.工程规划许可;8.概算评审;9.投资计划;10.标底审计;11.开工许可。
上述环节决定了整个审批流程的总体运行时间。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竞争性配置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竞争性配置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0•【字号】深府[2014]83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竞争性配置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14〕8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社会投资竞争性配置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20日深圳市社会投资竞争性配置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会投资竞争性配置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管理,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投资竞争性配置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是指通过公开公平的方式选择社会投资人,投资建设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和公益事业项目。
第三条实施竞争性配置的项目范围为符合《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准入指引目录(2014年本)》要求,且已纳入国家和省、市发展规划的项目。
具体包括:(一)经营性公路、轨道交通、港口码头、机场项目;(二)天然气发电、风电项目;(三)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四)其他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和公益事业项目。
第四条实施竞争性配置的项目须具备较为成熟的建设条件,建设用地、环境保护、能源节约等准入条件明确。
第二章实施方式第五条竞争性配置须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不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的,可以通过招募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
第三章实施程序第六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发展规划,以及项目建设条件等情况,编制项目招标(招商)方案。
第七条项目招标(招商)方案须明确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目标、建设方案、建设条件、实施计划、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招标(招商)方式、投资申请人资格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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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
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发改规[2018]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9.28
【实施日期】2018.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发改规〔201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9月28日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提升政府投资效益,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选择已通过项目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的政府投资项目,对其投资决策、建设管理、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针对项目建设或运行的某类问题、某一阶段进行专项评价,也可以对同类型或相互关联的多个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或者资金申请报告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包括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自建单位、代理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概算执行情况、工程验收执行和整改情况,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情况,以及项目试运营情况等方面进行的全面检查验收。
第三条项目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为项目后评价工作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调配合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二章项目后评价内容
第五条项目投资决策评价主要是对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其他已批复的文件,重点对规划衔接、项目布局、建设方案、建设规模与标准、资金安排等有关决策事项与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与评价,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第六条项目建设管理评价主要是对建设计划实施,组织管理,合同执行,投资、质量和进度控制,项目结(决)算,安全生产,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等事项,与国内外同行业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进行对比分析和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