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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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搞好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其中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竣工验收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施工单位在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二)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提供按《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规定编制的内业资料;经批准自行管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评定,并提供内业资料;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及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签署的重大修改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质量检查,提出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四)有符合要求的质保资料和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五)建设单位己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须有施工总包单位签署证明);(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和是否超占用地红线进行验收,并出具认可文件;(八)有公安消防、人防、环保、城建档案电梯、起重杉懒、索道等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竣工验收备案 管理流程

竣工验收备案 管理流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流程
竣工验收备案是建筑工程完工后必须进行的程序,其管理流程
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
1. 竣工验收申请,施工单位在工程完成后,向相关主管部门提
交竣工验收申请,申请中应包括施工单位的基本信息、工程概况、
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2. 现场验收,主管部门安排相关技术人员对工程进行现场验收,包括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给排水系统、电气设备等方面的检查,
确保工程符合相关的建筑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3. 资料审核,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包括竣工图纸、质量检测报告、安全鉴定报告等相关资料的完
整性和合规性。

4. 合格证书颁发,经过现场验收和资料审核合格后,主管部门
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确认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具备
正常使用条件。

5. 备案登记,主管部门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进行备案登记,包括工程基本信息、验收合格证书、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以备日后查阅和管理。

整个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流程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操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和管理。

同时,施工单位需要配合主管部门的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资料,以便顺利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其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下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及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申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工作:(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五)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未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一、引言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是一项重要的过程,旨在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介绍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步骤。

二、竣工验收程序1. 提交申请建设单位在竣工前应向相关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申请中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主要施工内容和施工单位、主要工程质量标准等信息。

2. 资料准备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准备齐全的竣工验收资料,包括施工图纸、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

3. 现场验收竣工验收组织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工程结构、设备安装、安全设施等方面的检查。

4. 技术验收竣工验收组织人员对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测和测量,确保项目达到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5. 结果评定根据现场验收和技术验收的结果,评定建设项目的合格与否,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告知。

三、备案管理1. 提交备案材料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的规定期限内,向相关部门提交竣工备案材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图纸、施工记录等。

2. 材料审核备案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核对与竣工验收结果一致性,并检查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备案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对审核通过的备案材料进行登记,并发放合格标识或备案证书。

4. 监督检查备案管理部门将对备案项目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维持在合理的水平。

四、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

五、结语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是建设项目的最后一道关口,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通过规范的程序和科学的管理,可以有效提高建设项目的质量水平,为社会提供更可靠、安全的基础设施。

建设单位和备案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推进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的改进与提升。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格式和细节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

工程竣工验收到备案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到备案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到备案制度一、基础概念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指在完成工程施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对验收合格的工程进行备案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制度的目的1. 确保工程质量:通过对工程进行严格的验收,排除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2. 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的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有助于规范工程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3. 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通过备案管理,可以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跟踪管理,及时解决工程存在的问题,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制度的内容1. 竣工验收程序(1)组织召开验收会议:工程竣工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召开竣工验收会议,确定验收时间、验收人员等。

(2)验收方案编制:验收方案由验收单位编制,包括验收内容、标准、验收要求等,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3)现场验收:验收人员进行现场验收,查看工程施工情况、质量状况等,并填写验收报告。

(4)验收结论:验收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验收结论,合格的工程进行备案管理。

2. 竣工备案管理(1)备案材料归档:对验收合格的工程进行备案,归档相关材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合格证书等。

(2)备案资料管理:建立工程备案档案,对备案资料进行统一管理和保管,确保备案资料完整、真实。

(3)备案监督管理:建立备案监督制度,对备案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备案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制度的流程1. 竣工验收流程(1)提出申请:工程竣工后,项目部向相关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2)组织验收:相关部门组织召开验收会议,制定验收方案,确定验收时间和验收人员。

(3)验收工程:验收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填写验收报告,进行验收结论。

(4)颁发验收证书:验收合格的工程颁发验收证书,备案管理。

2. 竣工备案流程(1)备案申请:项目部向相关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2)备案材料归档:将备案资料归档管理,确保备案资料完整。

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玉树州地震灾后重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玉树灾后重建项目工程的质量管理,切实做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根据玉树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玉树灾后重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灾后重建工程,都必须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并按规定时限办理项目竣工备案手续。

第四条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地质灾害评价报告、环评报告、初步设计、规划“一书两证”、施工图、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等文件。

第二章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第五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均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各项工程内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二)环评专项验收已通过;(三)规划专项验收已通过;(四)节能专项验收已通过;(五)消防专项验收已通过;(六)防雷专项验收已通过;(七)电梯专项验收已通过;(八)钢结构专项验收已通过;(九)幕墙专项验收已通过;(十)人防专项验收已通过;(十一)分户专项验收已通过;(十二)新型工艺、新型材料专项验收已通过;第六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于十五日内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如十五日内办理竣工备案确有困难,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三章竣工验收组织第七条工程验收程序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八条初步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业主单位、施工单位、项目使用单位或建委会参加.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在州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项目业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使用单位等参建各方代表参加。

第十条县属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由各县政府主管领导牵头,邀请州县建设、财政、发改、审计、纪检、监察、消防等相关部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政协、人大代表组成监督、指导小组,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结古镇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由州政府主管领导牵头,邀请省州县相关部门的领导及专家、州县建设、财政、发改、审计、纪检、监察、消防等相关部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政协、人大代表组成监督、指导小组,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和指导。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免费编辑添加义项名B添加义项?所属类别:词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为。

基本信息∙中文名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类属建筑工程∙∙目的审核验收∙折叠编辑本段相关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修改[1] )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折叠编辑本段提交文件(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7)《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折叠编辑本段备案成果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另一份则留备案机关存档。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措施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措施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措施一、竣工验收管理措施:1.组织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建设单位组织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人员组成的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组织和协调。

2.制定验收方案: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验收方案,明确验收的内容、方法和标准等,确保验收过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开展实地勘察:验收委员会成员对建筑工程进行实地勘察和检查,对各项工程量进行核对和测量,了解工程的建设品质和存在的问题。

4.进行技术交底:建筑施工方向验收委员会提供详细的施工工艺、技术参数等方面的相关资料,并进行技术交底,以便委员会成员对工程质量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5.进行质量检测:验收委员会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对主要节点、关键部位进行抽验和力学性能测试,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

二、备案管理措施:1.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建筑施工方根据竣工验收的结果编制竣工验收报告,该报告包括工程的基本情况、竣工验收的过程和结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等内容。

2.提交相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将竣工验收报告提交给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相关部门将根据报告的内容对工程进行备案登记,并办理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的发放手续。

3.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相关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工程竣工验收档案管理制度,对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和管理,以便日后的查阅和参考。

4.开展定期检查和评估: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已备案的工程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状况得到有效的维护和管理。

5.建立违法风险监控机制: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借助技术手段建立违法风险监控机制,对工程进行实时的监控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措施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通过严格的组织和管理,可以有效地提高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避免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发生,为后续的维护和管理提供有效的依据。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完成验收后提交申请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期限自工程完工日起保存10年。

第二章备案情况第四条竣工验收备案档案以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表为主要内容,备案登记表由申报单位填写完成并提交,同时包括以下内容体系:(一)工程概况;(二)施工资源;(三)成果合格证书、质量证书及其报告;(五)其他有关文档及证件;(六)工程成果展示照片;(七)验收作业报告;(八)其他补充资料。

第五条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内容应详实明确,不得缺少、粗疏或虚假报告任何报告内容。

第六条竣工验收备案档案内容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并应完整、真实、准确、有效。

第七条申报单位应当保证备案档案内容的安全性,并在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市建设局报批前提交报局审核,报局认可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八条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流程如下:(一)申报方:建设单位、用户单位和责任单位交验单位,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和备案材料;(二)交验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和备案材料;(三)市建设局:核实所提交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发出备案书;(四)建设单位、用户单位和责任单位:收到备案书,按要求确认后发出备案通知书;(五)市建设局:对备案档案的内容进行汇总,编制《备案登记表》,并进行备案登记。

第四章其他第九条竣工验收备案档案内容应当与施工和检测的相关记录保持一致,相关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0年。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一、目的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确保工程质量的合格,保障各方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过程。

三、竣工验收备案的程序1.委托单位向施工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2.施工方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进行验收前准备工作;3.竣工验收开始前,施工方应按要求整理好所有相关资料,并向委托单位提交验收材料清单;4.竣工验收现场应有委托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专家齐参与;5.竣工验收现场应对工程项目的各项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包括结构安全、防水隔热、通风采光等;6.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地方,应当及时记录,并要求施工方进行整改;7.验收合格后,施工方应制作竣工验收备案,将验收报告、相关资料等全部整理成册,备归档。

四、竣工验收备案的内容1.工程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委托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2.验收人员名单:列明参与验收的人员及单位;3.验收过程记录:详细记录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4.验收报告: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评定,包括结构安全、防水隔热、通风采光等;5.相关资料:包括施工图纸、施工日志、施工合同等。

五、竣工验收备案的归档与保存1.竣工验收备案应在验收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理成册,并报公司领导审批;2.公司将竣工验收备案和相关材料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20年。

六、责任分工1.委托单位负责提供工程项目资料及验收要求;2.设计单位负责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并协助施工方进行竣工验收;3.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整个工程建设过程,并参与竣工验收过程;4.施工单位负责按要求完成工程建设,并整理相关资料备案;5.公司负责制定、落实并审核实施本制度。

七、制度的遵守与违反1.所有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否则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2.对于违反本制度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引起争议的,相关责任人员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制设(一(二(三(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精心整理(五)施工企业提出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有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出具认可文件;(七)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八(一(二(三(四(五)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报告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精心整理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六)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号、工程质量情况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意见文件。

竣报告。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三份;(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认可文件;(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五)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环保验收认可文件;精心整理(六)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受范围的建设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八)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证明;(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其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下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及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申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工作:(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五)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未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搞好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其中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竣工验收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施工单位在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二)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提供按《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规定编制的内业资料;经批准自行管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评定,并提供内业资料;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及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签署的重大修改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质量检查,提出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四)有符合要求的质保资料和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五)建设单位己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须有施工总包单位签署证明);(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和是否超占用地红线进行验收,并出具认可文件;(八)有公安消防、人防、环保、城建档案电梯、起重杉懒、索道等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深建施[2000]25 号2000 年5月8 日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 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 号令),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竣工验收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善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勤务员,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如下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自评质量等级、编制竣工报告,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

(二)监理单位核查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

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三)建设单位提请规划、消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城建档案、燃气和民防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程序由各有关部门自定),并按专项验收部门提出的意见整改完毕,取得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一、前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城市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为了确保城市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二、竣工验收备案的目的与重要性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后,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备案记录的管理制度。

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竣工验收备案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它对于规范施工行为、提升工程质量、保障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三、竣工验收备案的主体与程序1. 竣工验收备案的主体竣工验收备案涉及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建设单位是主要负责工程的筹备、实施和组织的主体,设计单位则负责制定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单位承担具体的施工工作,监理单位则监督和控制整个工程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竣工验收备案的程序a. 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工程竣工报告、质量检测报告、验收资料等。

b. 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评审,核实工程质量是否达到验收标准。

c. 验收合格后,主管部门将竣工验收备案情况进行公示,并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四、竣工验收备案的标准与要求1. 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是竣工验收备案的核心要求之一,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管,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2. 安全验收标准安全是城市建设的首要保障,竣工验收备案中安全方面的要求不可忽视。

建设单位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3. 施工标准施工标准是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包括施工工艺、施工方式、施工机械设备的选择和使用等,要确保施工过程规范、高效、安全。

五、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问题与建议1. 问题:目前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存在着管理流程繁琐、操作不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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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州地震灾后重建项目
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玉树灾后重建项目工程的质量管理,切实做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根据玉树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玉树灾后重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灾后重建工程,都必须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并按规定时限办理项目竣工备案手续。

第四条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地质灾害评价报告、环评报告、初步设计、规划“一书两证”、施工图、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等文件。

第二章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均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各项工程内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二)环评专项验收已通过;
(三)规划专项验收已通过;
(四)节能专项验收已通过;
(五)消防专项验收已通过;
(六)防雷专项验收已通过;
(七)电梯专项验收已通过;
(八)钢结构专项验收已通过;
(九)幕墙专项验收已通过;
(十)人防专项验收已通过;
(十一)分户专项验收已通过;
(十二)新型工艺、新型材料专项验收已通过;
第六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于十五日内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如十五日内办理竣工备案确有困难,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章竣工验收组织
第七条工程验收程序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八条初步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业主单位、施工单位、项目使用单位或建委会参加。

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在州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项目业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使用单位等参建各方代表参加。

第十条县属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由各县政府主管领导牵头,邀请州县建设、财政、发改、审计、纪检、监察、消防等相关部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政协、人大代表组成监督、指导小组,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结古镇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由州政府主管领导牵头,邀请省州县相关部门的领导及专家、州县建设、财政、发改、审计、纪检、监察、消防等相关部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政协、人大代表组成监督、指导小组,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成员若干人。

竣工验收组由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站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按项目所属,由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并对验收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组织验收单位与各有关部门组成竣工验收组,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总结,审阅工程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实地察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并对工程设计、施工、抗震、节能降耗和竣工资料等作出全面评价。

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应提出限期完成的要求。

第四章竣工验收内容及程序
第十六条由监理单位组织的初步验收确认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齐全,准确、有效,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向业主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的内容包括:
(一)环保、规划、消防等专项验收。

(二)审查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

(三)察验工程建设质量情况。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召开预备会议,协商成立竣工验收组,确定会议议程。

(二)听取和审议各参建单位关于工程初步验收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关于对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的总结。

(四)审议、审查竣工资料。

(五)现场察验工程建设情况
(六)对审议、审查和察验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要求,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建设、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及限期完成的工作安排。

(七)由会议组织者对竣工验收会议进行总结。

(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主根据验收情况出具质量检查报告。

(九)质量监督部门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第五章专项验收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前的专项验收包括:环评专项验收、规划专项验收、节能专项验收、消防专项验收、防雷专项验收、电梯专项验收、钢结构专项验收、幕墙专项验收、人防专项验收、分户专
项验收。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办理完专项验收手续,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章工程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文件要求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资料是指从工程项目的可研、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到建成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件资料。

竣工资料是建设项目的重要技术档案,是工程投入正常使用后,维护、检修或改造、扩建的依据,竣工资料必须齐全、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竣工资料必须与工程实际情况相符,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汇集和形成,确保竣工资料的原始性、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资料包括:前期工作资料、勘察设计资料、工程管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资料等五个部分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前期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准文件;
(四)地质灾害评价报告及批准文件;
(五)建设项目规划“一书两证”。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资料包括:
(一)设计基础资料包括: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实验报告及水文、气象、地震等其他设计基础资料;
(二)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总体规划设计文件等;
第二十六条工程管理资料包括:
(一)征用土地有关资料:包括征用土地批准文件及红线图,拆迁及补偿协议书;
(二)招标投标文件资料和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
(三)工程建设监理资料。

第二十七条施工资料包括:
(一)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
(二)设计变更资料:包括设计变更、工程联络单、材料代用单、设计图纸会审记录或纪要;
(三)地基处理记录及验收资料;
(四)隐蔽工程记录及验收资料;
(五)材料、构件的出厂和检验资料:如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化验、检验等资料(成批材料可用复印件,但要注明使用部位);
(六)土建施工资料:如地基验槽记录、混凝土施工记录、防腐、防火施工记录等;
(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质量评估报告;
(八)竣工报告;
(九)其他:如施工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应有“质量事故处理
报告”,如存在较大问题说明存在的问题及其处理意见和安排等;
(十)施工资料按单位工程进行编辑和立卷。

第二十八条竣工图
竣工图是竣工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竣工图必须齐全、准确,竣工图应包括所有的施工图,做到竣工图与设计变更资料、隐蔽工程记录“三对口”。

竣工图的来源有两个方面:
(一)施工中没有变更的施工图,加盖“竣工图专用章”;
(二)施工中有部分变更的施工图,可在原图上修改,修改的部分加盖“竣工图核定章”,全图修改后加盖“竣工图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竣工决算和工程质量保修
(一)项目竣工后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
(二)工程竣工决算时,应按照合同价扣除5%的质量保修金,其余的部分则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给施工单位;
(三)工程保修期满,按照约定应及时返还工程保修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玉树州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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