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间距规范
建筑间距要求
建筑间距城市规划要求,建筑应根据建设所在地区的日照、通风、采光、防止噪声和视线干扰、防火、防震、绿化、卫生、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
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住宅布置,通常以满足日照要求作为确定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①技术术语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外皮最凸出处(不含居住建筑阳台)之间的水平距离。
遮挡建筑:指对相邻现状或规划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建筑南北向水平距离小于规定距离的建筑。
被遮挡建筑:日照条件因其它建筑的建设而受到影响的建筑。
建筑间距系数:一般指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出现重叠的建筑之间,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只有在同期规划建设的平行相对的板式建筑之间,指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平行相对的垂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建筑的长高比:指建筑的长度与该建筑高度的比值。
塔式建筑:指各面长高比均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指非塔式建筑的其它建筑。
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上时,其主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长边,次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端边。
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下时,其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群体布置:指建筑主要朝向平行相对布置,鉴于没有绝对平行相对的建筑,在相关建筑之间基本平行时(两建筑夹角小于5°时),可按照群体布置的间距系数计算建筑间距。
建筑长度:指塔式建筑正面长度(建筑平面剖切线在正南北方向的水平投影长度)和侧面长度(建筑平面剖切线在正东西方向的水平投影长度)中最长的一边。
复杂形体的塔式建筑的长度,可以采取在建筑平面中逐点剖取正面长度和侧面长度的方法取得。
用“L”表示。
②建筑间距系数K值的确定居住建筑日照间距的系数:是按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日照标准进行确定的。
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层高
建筑(jiànzhù)高度、建筑间距与层高建筑高度相关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GBJ16—87(2001修订版)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
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3)2.3.1.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风景区附近的建筑物、在航线控制高度以内的建筑物,其高度系指建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
2.3.2在上条所指地区以外的一般地区。
其建筑高度,平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
坡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或屋脊的平均高度汁算。
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问、楼梯间、水箱、烟囱等。
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高度不超过4m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2.3.3特殊体形的建筑顶层设有景观构筑物或设有其他辅助设施的建筑高度(gāodù)的汁算,应由当地主管主管部门确定。
2.3.4消防要求的建筑高度,为律筑室外地坪(dì pínɡ)到其屋顶面或檐口的高度;2.3.5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qítā)无线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部门对净《民用建筑设计(shèjì)通则》4.3 建筑高度(gāodù)控制4.3.1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1 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2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3 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4 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1章第1.0.3条第8款所指的保护规划区内。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建筑间距第一条各类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物的长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多层建筑总长度不宜大于75米;(二)、高层建筑总长度不宜大于60米;(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建筑总长度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四)、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总长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确定。
第三条居住建筑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一)多层居住建筑平等布置时的间距1、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的,新区新建住宅正向间距应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7倍,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间距可酌情降低,但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3倍。
2、其它方位建筑间距可按附表一中折减系数进行换算。
3、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8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三)、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
如山墙有窗洞、阳台、外露楼梯等,应适当增加间距。
(四)、多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小于或等于14米。
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五)被遮挡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高度(仅限底层)后,再按本条(一)、(二)款规定计算,但不得小于18米。
第四条不规则平面多层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
第五条阳台出挑宽度、连续长度及与阳台与突出部分总长度应满足下列规定,超出以下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一)、居住建筑出挑阳台最大出挑宽度不宜大于1.5米。
(二)、南北朝向的居住建筑南阳台与突出部分长度之和应不大于建筑总长度的1/2;北阳台与突出部分长度之和应不大于建筑总长度的1/3,且连续长度不宜大于14米。
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层高
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与层高建筑高度相关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GBJ16—87(2001修订版)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
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3)2.3.1.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风景区附近的建筑物、在航线控制高度以内的建筑物,其高度系指建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
2.3.2在上条所指地区以外的一般地区。
其建筑高度,平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
坡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或屋脊的平均高度汁算。
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问、楼梯间、水箱、烟囱等。
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高度不超过4m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2.3.3特殊体形的建筑顶层设有景观构筑物或设有其他辅助设施的建筑高度的汁算,应由当地主管主管部门确定。
2.3.4消防要求的建筑高度,为律筑室外地坪到其屋顶面或檐口的高度;2.3.5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部门对净3.1.2 民用建筑按层数或高度分类是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来划分的。
超高层建筑是根据1972年国际高层建筑会议确定高度100m以上的建筑物为超高层建筑。
注中阐明了本条按层数和建筑高度分类是取决于防火规范规定,故其计算方法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执行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城市规划特别是在详细规划中对建筑间距有很严格的要求。
主要是根据日照(南北向建筑)、通风、采光、防止噪声和视线干扰、防火、防震、绿化、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综合考虑确定。
建筑防火间距规范
建筑防火间距规范
建筑防火间距是指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以防火安全为目标,保证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隔离。
建筑防火间距规范是由国家制定的建筑防火规范,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进行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
首先,建筑防火间距规范要求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必须满足建筑物高度的要求。
建筑物的高度越高,建筑的防火间距也要相应增加。
主要是考虑到高层建筑容易形成火场扩大的蔓延,为了防止火灾蔓延到相邻的建筑物,需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其次,建筑防火间距规范对建筑物的建筑材料和结构也有要求。
规范中对于外墙的防火材料、外墙的防火构造、外墙防火设计等都有具体要求。
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也要保证达到一定的标准,以保证防火分隔的安全性。
再次,建筑防火间距规范还对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也有要求。
消防设施是保障建筑物火灾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中对于消防设施的设置和布局也有具体的要求。
消防通道的设置和保持畅通也是防止火灾扩大的重要因素,规范中对于消防通道的规定也有详细的规定。
最后,建筑防火间距规范还对于不同类型的建筑物也有具体的要求。
例如,对于住宅建筑物和公共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规定是不同的,对于工业建筑物和商业建筑物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这是因为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在火灾条件下的燃烧性质和安全性要求也不一样,所以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规定。
总结起来,建筑防火间距规范是保障建筑物防火安全的重要规定,它对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进行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涵盖了建筑物的高度、建筑材料、消防设施和不同类型建筑的要求。
建筑防火间距规范的遵守和执行,是保障建筑物火灾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对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二条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 8时~16时。
其中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2、其它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按下表计算。
附:不同方向建筑间距拆减换算表注:①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的方向角;②L为正南北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
3、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
4、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
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三)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3、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4、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四)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应扣除相应高度(仅限二层)。
第三条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建筑物防火间距规范
合理的防火间距可以保证消防车辆和 救援人员顺利到达火灾现场,提高灭 火救援的效率和成功率。
防止火势蔓延
通过设置合理的防火间距,可以有效 地阻止火灾蔓延,降低火灾对周边环 境的破坏。
防火间距的定义
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防火间距指的是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这个距离是根据建筑物的 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地形和气象等因素综合考虑而确定的。
防止火势蔓延的屏障
防火间距可以视为防止火势蔓延的一种屏障,通过这个屏障可以降 低火灾对周边建筑物的威胁。
消防救援通道
防火间距还可以作为消防救援的通道,保证消防车辆和救援人员能够 顺利到达火灾现场,进行灭火和救援工作。
02
建筑物防火间距的重要性
减少火灾蔓延
01
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以有效 地阻止火灾的蔓延,减少火灾对 周围建筑物的破坏。
某住宅小区在规划初期,根据建筑物的高度、使用性质、火 灾危险性等因素,合理确定了不同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同时,还设置了消防车道,确保消防车辆能够快速到达火场 ,提高了小区整体的消防安全水平。
案例二:某商业中心的防火间距设计
总结词
科学设计,降低风险
详细描述
某商业中心在设计时,充分考虑了不同商铺、办公室等建筑物的特点,根据其使用功能 和火灾危险性,采用了不同的防火间距设计。此外,该商业中心还加强了消防设施的配
02
防火间距可以防止火势在建筑物 之间蔓延,从而降低火灾规模,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保障人员安全
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以提供足够 的安全距离,使人们在火灾发生时有 时间疏散,避免因火灾造成的人员伤 亡。
防火间距可以减少火灾对周围建筑物 的威胁,降低人员疏散的难度,提高 疏散的安全性。
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
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民法通则》对相邻建筑物采光权爱护有原则规定。
但具体到个案,须以当地的规划治理技术规定为准。
了解一点都市规划治理的技术规定是必要的。
陕西省都市规划治理技术规定: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爱护和都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要求:一、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见表一):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运算(关于山区都市可采纳日照分析运算确定):建筑间距:L=i×(H-h)L=建筑间距i=日照系数H=遮挡建筑遮阳点与被遮挡建筑地坪的相对高度h=被遮挡建筑底层窗台面高度,一样取0.9米。
表一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地市纬度(a1) 大寒日太阳直射点纬度(a2) 大寒日日照间距系数日照2小时日照3小时西安34°16′ 20°16′ 1.35 1.40宝鸡34°23′ 20°16′ 1.36 1.41咸阳34°21′ 20°16′ 1.36 1.41铜川35°03′ 20°16′ 1.40 1.45渭南34°31′ 20°16′ 1.36 1.42汉中33°03′ 20°16′ 1.28 1.34安康32°42′ 20°16′ 1.28 1.33商洛33°56′ 20°16′ 1.33 1.38延安36°36′ 20°16′ 1.47 1.53榆林38°17′ 20°16′ 1.58 1.64杨凌34°16′ 20°16′ 1.35 1.40注:大都市采纳大寒日日照2小时标准,中小都市采纳大寒日日照3小时标准二、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采纳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运算,保证被遮挡建筑大寒日的日照要求。
住宅建筑间距规范
住宅建筑间距规范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住宅建筑间距规范篇一:重庆市建筑间距规范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必须遵守本章的各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主采光面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0.8倍,新建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1倍;(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24米,新建区不小于28米;(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计算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按计算高度100米执行。
第二十条(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的距离,在不小于本章其它各条规定间距0.5倍的条件下,其间距为:(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5米,新建区不小于18米。
第二十一条(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一)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十九条确定;(二)夹角大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二十条确定。
第二十二条(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一)两幢建筑均为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均小于或等于24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二)其中的一幢或两幢建筑为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
建筑间距规范
建筑物的间距控制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居住区的总体布局应结合城市主导风向,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获得日照。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一居室以上的公寓按住宅标准控制。
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在满足本规定的最小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还应运用合法有效的日照分析软件对新建住宅及邻近住宅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新建高层非住宅建筑若对邻近住宅的日照有可能产生影响,亦应做日照分析。
高层建筑与相邻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等建筑的间距控制亦应做日照分析。
中高层建筑间距的控制参照高层建筑间距控制的相关规定。
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平行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垂直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东西向的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侧面宽度大于12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
多层、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武汉市建筑的间距要求
第十三条 居住建筑与其南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确定;与其北、东、西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本条规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从建筑物底层凸出外墙起算,外挑部分垂直投影线超出底层凸出外墙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起算。
第十八条 新建建筑物退让公路、铁路、供电高压走廊、危险品库、排水走廊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在城市现状公共通道边新建建筑物,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邻各方关系确定建筑间距。
(三)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筑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第(一)项第1目计算;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第(二)项第1目计算;
2.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20米;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8米;与其东西两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
新建学校的教学用房、医院的医疗用房和其他特殊工程项目以及与其相邻的新建建筑物(含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建筑间距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外,还应在各自应退距离基础上加大10%。
第十七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新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等级、建筑物建设规模、使用性质等情况确定,但最小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3米;
建筑距离设计规范
建筑距离设计规范篇一:建筑间距要求建筑间距城市规划要求,建筑应根据建设所在地区的日照、通风、采光、防止噪声和视线干扰、防火、防震、绿化、卫生、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
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住宅布置,通常以满足日照要求作为确定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①技术术语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外皮最凸出处(不含居住建筑阳台)之间的水平距离。
遮挡建筑:指对相邻现状或规划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建筑南北向水平距离小于规定距离的建筑。
被遮挡建筑:日照条件因其它建筑的建设而受到影响的建筑。
建筑间距系数:一般指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出现重叠的建筑之间,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只有在同期规划建设的平行相对的板式建筑之间,指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平行相对的垂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建筑的长高比:指建筑的长度与该建筑高度的比值。
塔式建筑:指各面长高比均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指非塔式建筑的其它建筑。
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上时,其主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长边,次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端边。
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下时,其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群体布置:指建筑主要朝向平行相对布置,鉴于没有绝对平行相对的建筑,在相关建筑之间基本平行时(两建筑夹角小于5°时),可按照群体布置的间距系数计算建筑间距。
建筑长度:指塔式建筑正面长度(建筑平面剖切线在正南北方向的水平投影长度)和侧面长度(建筑平面剖切线在正东西方向的水平投影长度)中最长的一边。
复杂形体的塔式建筑的长度,可以采取在建筑平面中逐点剖取正面长度和侧面长度的方法取得。
用“L”表示。
②建筑间距系数K值的确定居住建筑日照间距的系数:是按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日照标准进行确定的。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一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二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8时~16时。
其中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2、其它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按下表计算。
附:不同方向建筑间距拆减换算表方向角0°—15°15°—30°30°—45°45°—60°(含)>60°拆减值 1.0L 0.90L 0.80L0.90L 0.95L注:①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的方向角;②L为正南北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
3、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
4、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
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三)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建筑间距规范
建筑间距规范建筑间距规范是指建筑物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来确保安全、保护环境和满足功能需求的规定。
以下是建筑间距规范的相关内容。
1. 防火间距: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要求,以防止火势传播。
根据建筑物用途不同,防火间距也有所差异。
例如,楼房之间的间距一般要求大于6米,而住宅小区内的独立房屋之间的间距可以适当减小。
2. 疏散通道间距:为了保证人员疏散的顺畅和安全,建筑物之间的通道应设置合适的间距。
通常要求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小于6米,以便消防车辆通行和人员疏散。
对于高层建筑或容易出现火灾的建筑物,疏散通道的间距要求更为严格。
3. 采光、通风间距:为了保证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效果,建筑物之间应保持一定的间距。
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会影响阳光的照射角度和通风的畅通程度。
一般来说,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相邻建筑物高度的一半,以确保充足的采光和通风。
4. 道路、街区间距:为了保证交通流畅和道路安全,建筑物与道路、街区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建筑物与道路之间的间距要满足消防车辆通行和道路拓宽的需求。
建筑物与街区之间的间距要考虑到交通安全和市容整洁等因素。
5. 绿化带间距:为了保护环境和改善生活质量,建筑物之间应设置适当的绿化带。
绿化带可以起到减少噪音、改善空气质量和提供休闲场所的作用。
一般来说,建筑物之间的绿化带宽度应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十分之一。
总之,建筑间距规范是为了保证建筑物的安全性、舒适性和环境保护而设定的。
各种类型的建筑物,根据其用途和特点,对建筑间距有不同的要求。
建筑间距规范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防火、疏散、采光、通风、交通、环境等,以确保建筑物的持久性和人员的安全。
住宅南侧和另一侧建筑北侧间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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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筑间距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上海建筑间距规范篇一:关于高层住宅的建筑间距规定上海关于高层住宅的建筑间距规定第二十七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有关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24米,其他地区为30米。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24米,其他地区为30米。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24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
2、东西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
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五)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本条规定的,可不受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72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72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防火间距是指建筑物或设备之间应保持的一定距离,目的是为了防止火灾蔓延,并确保人员的安全疏散通道。
不同的建筑和设备在防火间距上有不同的要求,下面以常见的规范要求为例进行介绍。
1.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根据《消防法》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之间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以防止火势蔓延。
具体要求如下:-低层建筑:一般要求距离不小于6米,如果建筑物高度超过18米,还要根据建筑物高度和外墙的耐火等级进行调整。
-多层住宅楼:一般要求距离不小于8米,如果建筑物高度超过24米,还要根据建筑物高度和外墙的耐火等级进行调整。
-商业建筑和公共建筑:一般要求距离不小于10米,如果建筑物高度超过36米,还要根据建筑物高度和外墙的耐火等级进行调整。
2.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安全生产设备、电气设备等之间也需要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以防止设备间的火灾相互蔓延。
具体要求如下:-安全生产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一般要求设备之间距离不小于5米,以确保设备散热和人员疏散的安全。
-电气设备:根据《电气安全规范》的规定,不同的电气设备之间有不同的防火间距要求,一般要求设备之间距离不小于0.5米,以确保电气设备之间的散热和防火。
3.适用范围:不同的规范要求适用的范围有所不同,下面以两个常见的规范为例进行介绍。
-《消防法》:适用于我国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和设备的防火要求,包括住宅楼、商业建筑、公共建筑等各类建筑,以及配套的安全生产设备和电气设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适用于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中的防火要求,包括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建筑物内部的防火隔离等。
总结:防火间距是保证建筑物和设备防火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和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根据不同的规范有所不同,一般以保证防火蔓延的安全距离为原则。
不同的规范有不同的适用范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和应用。
建筑和设备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以确保防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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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的间距控制
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居住区的总体布局应结合城市主导风向,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获得日照。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一居室以上的公寓按住宅标准控制。
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在满足本规定的最小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还应运用合法有效的日照分析软件对新建住宅及邻近住宅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新建高层非住宅建筑若对邻近住宅的日照有可能产生影响,亦应做日照分析。
高层建筑与相邻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等建筑的间距控制亦应做日照分析。
中高层建筑间距的控制参照高层建筑间距控制的相关规定。
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平行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垂直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东西向的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侧面宽度大于12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
多层、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平行布置的低层住宅与其北侧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米。
多层和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必须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但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在一类居住用地新建、改建低层独立式住宅,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
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南北向的,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4米;东西向的,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1米。
高层住宅与多层或低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高层住宅位于多、低层住宅南侧,其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4米;高层住宅位于多层或低层住宅北侧或东(西)侧,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8米。
高层住宅与高层、多层或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其间距按以下要求控制:高层与高层之间,当侧面宽度小于16米时间距不应小于18米,当侧面宽度大于或等于16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高层与多
层或低层之间,当高层的侧面宽度小于16米时间距不应小于15米(高层在南侧时间距不应小于18米),当高层的侧面宽度大于或等于16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高层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1米。
高层住宅的侧面与高、多、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3米,但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在旧区零星拆建用地范围内,新建建筑间距可视实际情况适当减少,但不应低于以上要求的0.8倍,并不得小于最小间距要求,且不得降低现有建筑的日照标准。
采用建筑间距系数计算住宅建筑间距时,相关建筑室外地坪高差应按相应间距系数折算为水平距离予以增减。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
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以上算起。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10.2控制。
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修(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
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10.4控制。
非居住建筑的侧面与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按10.2控制。
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本章以下条款。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学、中学、小学教学楼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10.4.2的规定。
医院、托幼和学校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建筑性质日照间距最小间距
托儿所、幼儿园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应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活动场地应有不应小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托儿所和幼儿园宜布置在居住区内;其生活用房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8米。
学校教学楼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小时。
教室长边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少于25米。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半数以上的病房、住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应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病房、住宿楼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小于24米。
除10.4.1与10.4.2 两条所列以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1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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