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主要说明了什么
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
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
一、关于总则部分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6.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7.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
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
什么是与附加遗产相关的财产?
If you don't have the courage to fight wolves, don't shepherd sheep.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什么是与附加遗产相关的财产?依我国《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包括以下财产:1、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收人主要是指劳动收入,也包括其他的合法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房屋是公民个人所有的私房,储蓄是公民个人的存款,生活用品是公民个人所有的生活资料。
公民租住的房屋、公民以个人名义私存的公款储蓄等,均不在其内。
遗产就是死去的人留下的物质财产和精神财富。
但是我们所说的物质和精神都是大方向的概念,具体涉及到何种事物算是遗产却没有提及,我国法律是规定了遗产的范围的,遗产是具有法律特征的。
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什么是与附加遗产相关的财产?一、什么是与附加遗产相关的财产遗产包括的财产:遗产包括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
依我国《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包括以下财产:1、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收人主要是指劳动收入,也包括其他的合法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房屋是公民个人所有的私房,储蓄是公民个人的存款,生活用品是公民个人所有的生活资料。
公民租住的房屋(包括单位的公房)、公民以个人名义私存的公款储蓄等,均不在其内。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林木,是指依法归公民个人所有的树木、竹林、果园等,既包括公民在其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上种植的林木,也包括公民在其承包经营的荒山、荒地、荒滩上种植的归其个人所有的林木。
但公民承包经营的归集体所有的果园等,不在其列。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除上述财产外,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也可作为遗产,这主要包括:担保物权和依法可继承的用益物权;有价证券;以财物为履行标的的债权债务。
二、与附加遗产相关的财产包括权利义务吗?下列权利义务不能列入遗产:1、与被继承人人身不可分的人身权利。
《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继承法案例父母健在,儿子要分家可以吗?案例:我有两个哥哥均已成家,只有我和父母一起生活,最近哥哥突然提出要与父母分家,就要是不分,将来父母的财产就会都给了弟弟,必须先分,我父母都很气愤。
请问:我的两个哥哥这样做合法吗?评析:你有两个哥哥提出分家,如果是分家析产,必须是针对家庭共有财产而言,也就是说针对你两个哥哥的和你父母共同的劳动收入以及共同购置的生活资源和其他财产。
如果是这样,就应按照各自收入的情况划分相应的财产份额。
但如果是要求分割你父母的财产,那就是违法的。
因为他们均已成家,不属于由父母供养的未成年人,你父母没有必须支付他们生活费的义务。
根据《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是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现在你父母健在,继承尚未开始,他们的继承权还不能行使。
因此,他们提出要求是不合法的,你父母完全有权自己支配自己的财产,拒绝他们的要求。
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立的遗嘱能开始执行吗?案例:我的邻居胡某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
1983年6月份,胡的老伴去世。
1987年胡患病住院,胡怕自己死后儿女们为争遗产伤感情,便立下书面遗嘱,2个儿子1个女儿各执一份。
胡某出院的便住在大儿子家。
胡的二儿子怀疑父亲的8500元钱会被哥哥慢慢花掉,便提出先分割这笔钱。
胡不同意,认为自己还没死,钱不能分。
为此,胡的二儿子和女儿跑到哥哥家吵闹,提出按照胡立的遗嘱分钱。
请问:父亲还没有去世,能按遗嘱开始继承吗?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继承的开始的原因,是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且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才开始。
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也只有到继承开始的时候才能确定是否有效。
在上面所提问题中,胡某虽然立下遗嘱,但是还没有去世,继承尚未开始,这样立的遗嘱还不能生效。
所以,胡的子女在胡生前要求按遗嘱继承财产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外祖母遗产怎样继承?案例:最近,外祖母病故,我母亲在料理丧事期间,因食物中毒抢救无效死亡。
分割抚恤金法律文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40岁,汉族,某市某区人,某公司职工。
被告:王某,女,35岁,汉族,某市某区人,李某的妻子。
第三人:张某,男,45岁,汉族,某市某区人,李某的岳父。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199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7年,李某在单位工作时不幸因工死亡,其抚恤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李某去世后,其抚恤金由单位发放给了被告王某。
后李某的岳父张某认为李某的抚恤金应当由其继承一部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李某的抚恤金。
二、争议焦点1.李某的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2.李某的岳父张某是否有权继承李某的抚恤金?三、法院判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1.关于李某的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抚恤金是因职工因工死亡、因病死亡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等原因,由单位给予职工及其家属的经济补偿。
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其家属享有的权利,不属于遗产。
2.关于李某的岳父张某是否有权继承李某的抚恤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李某去世后,其配偶王某享有抚恤金的权利。
李某的岳父张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李某的抚恤金。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2.驳回第三人张某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的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因此被告王某享有抚恤金的权利。
李某的岳父张某作为李某的岳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李某的抚恤金。
在处理分割抚恤金案件时,法院应当依法审查案件事实,准确认定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以及继承人是否具备继承资格。
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某和第三人张某的诉讼请求,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应当充分了解法律规定,避免因对法律的不了解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更新,以便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继承法专题
案例
2007年3月,雇凶杀人的亿万富豪袁宝璟被执行 死刑前说“财产都给卓玛,你们就听卓玛(中央民 大教授,袁宝璟再婚之妻,两人生有一子)安排 吧。” 袁宝璟被执行死刑后,2007年9月,卓玛因 遗产纠纷被袁与前妻之子告到法院。原告起诉称, 父亲袁宝璟生前拥有两处房产,房产在两人名下。 袁宝璟死后,这两处房屋及其他所有遗产均由卓玛 实际占有。由于双方无法协商解决遗产继承问题, 所以起诉卓玛母子,请求法院分割房产。原告的几 项请求合计达上千万元。本案将怎样判决?
2010年5月,梁某夫妇携带儿子梁大伟去外 地旅游。由于发生交通事故,一家三口不幸遇难。 梁某唯一的亲人是其已成家了的弟弟梁杰。梁杰 清理了梁某夫妇的全部遗产,包括三室一厅住房 一套,轿车一辆,存款58万元及其它物品。梁杰 打算将上述遗产全部继承。而梁某妻子的唯一亲 人其父于某则认为,这些财产他女儿也有份,因 而他也有权继承上述遗产。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于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维护其继承权。问: 人民法院该如何判决上述遗产?
第十四讲
遗嘱和遗嘱继承
一.遗嘱和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个人财产 和其他事务预先做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 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遗嘱继承:又叫指定继承,指按照被继承 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确定继承人 并继承其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只能在法定继承人的范 围内划定。
2.遗嘱有效的条件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3)遗嘱不得取消或减少缺乏劳动能力又 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以及为未出生的胎儿 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 定遗嘱的形式。
3、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 指依据公证程序和方式所订立的遗嘱。公证 遗嘱是证据力最强的一种遗嘱。 (2)自书遗嘱 也叫亲笔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 (3)代书遗嘱 也叫代笔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代 为书写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 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 日,并有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打印遗嘱可否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解释(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继承法规。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分家析产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分家析产的定义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因离婚、分居、死亡等原因,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行为。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共同拥有、共同管理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二、分家析产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中关于分家析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第一百二十四条: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第一百二十五条:夫妻一方因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分家析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因离婚、分居等原因需要分割家庭财产的,应当依法进行。
第三十三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是我国关于继承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分家析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依法分割遗产。
第三十六条:继承人因分割遗产发生的纠纷,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分家析产程序1.协商解决家庭成员之间可以就分家析产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分家析产协议。
2.调解解决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寻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调解。
3.诉讼解决如果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问题,继承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分家析产注意事项1.明确财产范围在分家析产过程中,要明确家庭共有财产的范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依法分割分家析产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3.尊重当事人意愿在分家析产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4.注意保密分家析产过程中,涉及个人隐私,应注意保密。
5.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分家析产结束后,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确保各方权益。
五、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分家析产案例:案情简介:张先生与李女士结婚多年,婚后生育一子。
法律继承遗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70岁,生前居住在我国某城市,无配偶,有一子乙,女儿丙已经出嫁。
甲生前拥有房产一套、存款若干、股票若干以及一辆汽车。
甲于2023年2月因心脏病突发去世,留下上述遗产。
甲去世后,乙、丙及甲的其他亲属均对甲的遗产产生了继承权。
二、案例争议焦点1. 甲的遗产范围如何确定?2. 甲的继承人有哪些?3. 甲的遗产如何进行分割?三、案例分析(一)甲的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甲的遗产包括房产、存款、股票和汽车,这些都是甲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应认定为甲的遗产。
(二)甲的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甲无配偶,子女为乙、丙,父母已经去世,因此甲的继承人只有乙、丙两人。
(三)甲的遗产分割1. 房产分割甲的房产为乙、丙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乙、丙作为甲的子女,应均分甲的房产。
2. 存款、股票和汽车分割乙、丙应按照甲的遗产份额,对存款、股票和汽车进行分割。
具体分割方式如下:(1)存款:乙、丙各继承甲存款的一半。
(2)股票:乙、丙各继承甲股票的一半。
(3)汽车:乙、丙各继承甲汽车的一半。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五、案例分析结论根据以上分析,甲的遗产范围为房产、存款、股票和汽车,继承人包括乙、丙两人。
乙、丙应按照甲的遗产份额,对房产、存款、股票和汽车进行分割。
具体分割方式为:房产、存款、股票各继承一半,汽车各继承一半。
法律遗产继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王某,男,60岁,生前在一家国有企业担任工程师。
王某与妻子李某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小王,女儿小李。
王某于2021年去世,留有房产一套、存款若干及一辆私家车。
王某去世后,李某、小王、小李三人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遗产的范围和性质;2. 遗嘱的有效性;3. 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
三、案例分析(一)遗产的范围和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王某的遗产包括房产、存款和私家车。
这些财产均属于王某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应纳入遗产范围。
(二)遗嘱的有效性王某生前曾立下一份遗嘱,将房产留给了小王,存款留给了小李。
李某认为该遗嘱无效,理由如下:1. 遗嘱缺乏见证人;2. 遗嘱内容违反了公序良俗。
针对李某的质疑,法院经审理认为:1. 虽然该遗嘱缺乏见证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自行立遗嘱。
王某年事已高,且遗嘱内容明确,不存在误解或欺诈,因此该遗嘱有效;2. 遗嘱内容未违反公序良俗,王某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遗产。
(三)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应当由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在本案中,王某的遗产应当由李某、小王、小李三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1. 房产:王某在遗嘱中已明确将房产留给了小王,因此小王享有该房产的全部份额;2. 存款:李某、小王、小李三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王某的存款,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3. 私家车:王某去世后,私家车已由李某占有使用,李某有权继承该车辆。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小王、小李三人对王某遗产的继承无争议,遗嘱有效,遗产继承份额分配合理。
因此,判决如下:1. 房产归小王所有;2. 存款由李某、小王、小李三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3. 私家车归李某所有。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遗产继承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遗产的范围、遗嘱的有效性以及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等问题。
离谱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某市的离谱交通事故,当事人甲、乙、丙三人均在事故中受伤。
甲驾驶一辆轿车行驶在道路上,乙骑摩托车从对面驶来,丙驾驶一辆电动车在旁边并行。
在行驶过程中,乙与丙发生碰撞,导致乙、丙受伤。
随后,甲与乙、丙发生碰撞,三人再次受伤。
经调查,甲、乙、丙均未系安全带。
事故发生后,甲、乙、丙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离谱之处本案的离谱之处在于以下几点: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都十分离谱。
甲、乙、丙三人均在短时间内发生碰撞,且彼此之间并无直接矛盾。
2. 事故发生的原因离谱。
甲、乙、丙均未系安全带,但在事故中却奇迹般地存活下来。
3. 事故处理过程离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甲、乙、丙的赔偿责任进行了审理,但最终判决结果却让人难以理解。
三、法律分析1. 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均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系安全带,存在过错。
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认定三人之间存在共同过错。
2.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且三人均受伤,故法院判决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均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系安全带,存在过错。
法律讲堂继承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法是调整自然人死亡后遗产继承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在我国,继承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家庭关系、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继承法的相关知识。
二、案例背景张某,男,60岁,有配偶李某和子女三人:长子张一、次子张二、女儿张三。
张某生前与李某共同居住,张某在张某去世前一年去世。
张某生前有房产一处、存款100万元。
张某去世后,李某、张一、张二、张三对张某的遗产产生争议。
三、案例分析1. 遗产的范围根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张某的遗产包括房产一处、存款100万元。
2. 继承人的范围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本案中,张某的遗产由配偶李某、子女张一、张二、张三继承。
3. 继承份额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在本案中,李某、张一、张二、张三均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份额应当均等。
4. 继承方式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类别】婚姻赡养收养继承/遗嘱遗赠继承【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批准日期】【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日期】1985.04.10【实施日期】198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唯一标志】2368【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相关资料: 法律6篇行政法规6篇部门规章44篇司法解释36篇地方法规67篇案例10篇裁判文书129篇相关论文207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关资料: 案例1篇裁判文书15篇相关论文3篇)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2篇相关论文5篇)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相关资料: 案例1篇裁判文书12篇)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遗产的范围
1.遗产的范围什么是遗产?遗产是继承人继承的标的或对象,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不仅包括财产权利(积极财产),也包括财产义务(消极财产)。
遗产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公民活着时,其财产不是遗产。
2.遗产是公民个人的财产。
公民个人财产包括公民个人单独所有的财产,也包括公民与他人共有财产中应属该公民所有的份额。
3.遗产是公民的合法财产。
非法侵占的国家的、集体的或者其他公民的财产,以及依照法律规定不允许公民所有的财产,不能成为遗产。
哪些财产属于遗产的范围?我国《继承法》第三条以列举式的方法指出了遗产的范围,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蓄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它合法财产。
哪些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下列权利、义务在被继承人死之后不能作为遗产:1.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
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2.与公民的人身有关的债权、债务。
这类债权债务是以特定人的行为为客体的,与债务人、债权人的人身有密切联系。
这些权利义务在债权人死亡时,不能作为遗产。
3.国有资源使用权。
在我国,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等国有资源使用权都是经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这些权利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人欲从事被继承人原来的事业,须自行申请,经核准取得相应的国有资源使用权。
4.承包经营权。
我国《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在这里,被继承人在承包经营中投入的财产,应得的个人收益属于遗产,应按继承法由继承人继承。
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承包经营权,都不是遗产。
如果法律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可以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由继承人承包。
5.宅基地使用权。
公民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只能与房屋所有权一同转移,但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法律继承案例题目(3篇)
第1篇字数:约2500字一、案例背景杨某,男,45岁,某市一家国有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
他育有一子一女,儿子杨甲,女儿杨乙。
杨某的妻子在杨某去世前已经去世,因此,杨某的遗产继承问题涉及两个子女。
杨某生前在市区拥有一套价值约300万元的房产,一辆价值50万元的汽车,以及银行存款100万元。
此外,杨某还经营一家小型公司,占股30%,公司估值约200万元。
杨某去世后,其子女杨甲和杨乙对遗产的分配产生了分歧,引发了遗产继承纠纷。
二、案例争议焦点1. 遗产的范围和认定;2. 遗产继承人的资格;3. 遗产分配的原则和方法;4. 遗产继承纠纷的解决途径。
三、案例分析1. 遗产的范围和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杨某的遗产包括:(1)房产:市区一套价值约300万元的房产;(2)汽车:一辆价值50万元的汽车;(3)银行存款:100万元;(4)公司股权:小型公司30%的股权,估值约200万元。
2. 遗产继承人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的继承人包括:(1)配偶;(2)子女;(3)父母;(4)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本案中,杨某的妻子已经去世,因此,杨某的遗产继承人只有其子女杨甲和杨乙。
3. 遗产分配的原则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遗产应当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在本案中,杨甲和杨乙作为杨某的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关于遗产分配的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遗产应当均等分配,但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决定分配比例。
4. 遗产继承纠纷的解决途径针对杨甲和杨乙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可以采取以下解决途径:(1)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协商确定遗产分配方案,达成一致意见;(2)调解解决:可以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3)诉讼解决:如协商和调解无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思修法律继承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汉,男,75岁,一生勤劳俭朴,育有四个子女:大儿子张大、次子张二、三女儿张花和小女儿张兰。
张老汉和老伴王老太共同居住在一所自建房屋内,房屋及周围土地均属于张老汉个人财产。
张老汉和老伴王老太在2018年相继去世,留下了一笔遗产。
在张老汉和老伴去世后,四个子女对如何处理遗产产生了分歧。
张大认为,作为长子,他应该继承更多的财产;张二认为,自己一直照顾父母,应该得到更多的补偿;张花和小女儿张兰则认为,作为女儿,她们也有权平分遗产。
由于意见不合,四个子女未能达成一致,遂将此事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老汉的遗产范围;2. 遗产继承人的继承顺序;3. 遗产分配的原则和方法。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案例分析(一)关于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遗产应包括其个人所有的房屋、土地以及存款等合法财产。
(二)关于遗产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王老太和四个子女继承。
由于王老太已经去世,故其遗产应由四个子女继承。
(三)关于遗产分配的原则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分家析产涉及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分家析产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关于婚姻家庭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了分家析产的相关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是我国关于继承的基本法律,其中也涉及了分家析产的相关规定。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前,应当先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割共同财产,再分割遗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行使。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司法解释对《婚姻法》中关于分家析产的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分家析产的具体操作和争议处理。
二、分家析产的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分家析产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公平合理原则分家析产应当公平合理,确保各家庭成员的利益得到保障。
3.优先照顾原则分家析产时,应当优先照顾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家庭成员。
4.无过错原则分家析产时,不追究家庭成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犯过错。
三、分家析产的方式1.协议分家析产家庭成员之间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分家析产协议。
2.调解分家析产在家庭成员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申请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3.诉讼分家析产在调解无效或无法进行调解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决。
四、分家析产的法律程序1.申请调解或诉讼家庭成员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分家析产案件后,依法进行审理。
3.证据收集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继承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生前与妻子李女士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张明和张丽。
张先生在2018年因病去世,留有房产一套、存款若干及一辆汽车。
张先生去世后,其子女张明和张丽因继承问题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张先生去世时,其房产、存款及汽车的所有权归属;2. 张明和张丽作为张先生的子女,是否有权继承上述财产;3. 张先生的遗产分配是否合理。
三、案件分析(一)关于房产、存款及汽车的所有权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张先生去世时留有房产一套、存款若干及一辆汽车,均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应视为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在本案中,张先生的房产、存款及汽车均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张先生的子女张明和张丽在继承上述财产前,应先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其所有权归属。
(二)关于张明和张丽是否有权继承上述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本案中,张明和张丽作为张先生的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张先生的遗产。
(三)关于遗产分配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在本案中,张明和张丽作为张先生的子女,均对张先生尽了扶养义务,且与张先生共同生活。
因此,在分配遗产时,法院应当考虑张明和张丽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遗产。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张先生的房产、存款及汽车的所有权归张明和张丽共同继承;2. 张明和张丽共同继承的遗产,按照均等原则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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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主要说明了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主要说明了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主要说明了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二、法定遗产的继承原则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
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
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根据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
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
给予照顾。
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
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
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
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这是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
但是,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顾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不能多分,而且还要少分。
需要指出的时,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
这里包含两个条件:首先,被继承人经济上或生活上有困难,需要继承人扶助;其次,继承人有条件和能力,却不扶养被继承人。
两者需要同时具备。
如果被继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继承人没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都不适用该规定。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在同一顺序的
各个法定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分割遗产,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可以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生活中我们往往会因为长辈的离世而对其财产进行分割,一般情况下,我们会根据其遗嘱进行分割,但是也会存在无遗嘱的情况。
那么对于该情况,根据法律上面的相关规定,以及遗产的继承顺序进行分割,保障每一位继承者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