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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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浅论加快虚拟财产及虚拟财产交
易法律保护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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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本文从网络游戏的高速发展引出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交易司法保护问题,分析了虚拟财产的含义和特征,提出虚拟财产具有法律价值应受法律保护问题,说明对其加快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并对加快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交易的法律制度建设提出具体方案措施。
【关键词】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必要性,法制建设
自中国网络游戏市场正式启动以来,整个网络游戏产业快速发展,被越来越多的商家看好。目前国内网游公司已达到200多家,市场上运营的网络游戏亦达250多款,并且平均每月还有7款新网游上市。网络游戏良好的发展势头和巨大的市场空间使其正成为IT业新增长点,备受投资者青睐。众多商家受到网络游戏吸引,投资发展网络游戏产业,网络游戏发展迅猛,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新兴产业,其规模和利润都相当可观。据中国游戏工作委员会CGPA与美国国际娄据公司IDC联合进行的“2003年度中国游戏产业调查”显示,2003年我国网络游戏用户已达到1380万,占到网民总数的五分之一。中国网络游戏用户数正在以每年超过100%的速度增长,预计到达2007年,中国网络游戏用户将达到4180万,将占到互联网用户的29.5%。网络游戏最大的特点是它构建了一现实社会外的虚拟社会。而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有很大不同,有其相对的封闭性和独立性。在虚拟社会中,游戏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玩家与玩家之间会发生许多的虚妄行为。有些虚拟行为,直接涉及到法律上权益争执,需要法律进行有效的调整,如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交易。下面笔者对有关虚拟财产及虚拟财产交易的司法保护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做一分析论述。
1虚拟财产含义及特点
虚拟财产同大多数法律概念一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虚拟财产又称“网财”,一般指网民,网络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贴(ID)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
等“财产”。而广义的虚拟财产指玩家们在运营商所运营的虚拟架构世界一样中一起社会关系的客体,从财产的含义分析可得,这里据说的谗言的虚拟财产显然也凶信了虚拟财产权利。这个分集的外延显然包括网财。对虚拟财产定义的分析可以看出虚拟财产具有如下特点:
1.客观非物质性。现实中用户只是对网络游戏或其他形式服务器上一小部分存储空间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而这些空间上齐心协力的数据形式仅起到载体的作用,在虚拟架构世界这个大环境下,虚拟人及其装备、货币、宠物等虚拟财产依赖于网络游戏环境存在,即具有虚拟性,换一句话说就是客观非物质性。
2.可支配性。虚拟财产是经过玩家辛苦练级打出来的,并且玩家对这些虚拟财产完全可以以情谊行为赠与、或以各种法律行为转移,这在现实中已经屡见不鲜。
3.有限的空间性。虚拟财产的价值体现在虚拟架构世界环境中,也就是有运营商利用其服务器构建的虚拟环境。假设这个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在另一个网络游戏、或另一个服务器、或其他运营商以及现实生活中都是没有价值的。
4.有限的时间性。虚拟财产随着网络游戏的结束(其结束方式凶手运营商的破产或运营商的服务器招受攻击或玩家自行放弃等方式)虚拟财产也推动了价值意义。
5.有限的数量性。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宠物等虚拟财产都是开发商编写的程序,它们不是无穷数量的,面是有限的数量。
6.可改性。随着玩家参与网络游戏时间和投入,网络游戏的贴的相关参数是变化的,这正是网络游戏的乐趣所在,也是其迅速风靡全球的原因之一。
7.交易性。正是由于网络游戏的贴的相关参数是变化的。因此可以交易、转让、过户。
8.付出性。网络游戏帐号的相关参数与玩家投入的资金、时间有关,还可以通过委托其他玩家练级的办法提高等级,也可以直接购买其他玩家装备或直接从网络游戏中取得。
9.度量性。虚拟财产是可以量化的,现实中有运营商提供的标准,还有线下交易自定的标准,甚至有不少民间网站提供了虚拟货币对现实货币的汇率。
10.唯一性。熟悉网络游戏技术的人应该知道,网络游戏中的每个ID、装备都是唯一的,即便看是完全相同的装备,其源代码也是不同的。
二、是否具有法律价值,受法律保护
案例:2003年,游戏玩家李宏晨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花费了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的现金,在某个网络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各种虚拟“生化武器”几十种,这些装备使他一度在世界里所向披靡,但2003年2月的一天,当他再次进入游戏时,即发现自己武器库里的所有武器装备都不翼而飞了。于是他想到了报警,但警方却以技术力量不足拒绝立案。后经查证,这些装备是于今年2月17号被一个玩家盗走了,李宏晨找游戏运营商交涉,但该公司却拒绝交出那名玩家的真实资料。6月20号,公司又删除了他另一个帐号里的所有装备,而这些装备中有一部分是李宏晨花840元人民币买来的。在多次游戏运营商交涉未果后,李宏晨以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为由把该公司告上了法庭。在庭审中,李宏晨丢失和被没收的这些虚拟物品到底算不算私人财产,应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
有一观点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此一规定未表明虚拟财产及与其性质相似的“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其中“其他合法财产”是一弹性的语言,如何解释目前尚未没有明确的依据。至于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主体,虚拟财产的法律要件等也无法确定,法律中受保护的特权仅指有体物,而无体物是指债权、他物权等权利形式,其性质与虚拟财产权利大相迥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没有对虚拟财产的数据资料作出规定,玩家对虚拟数据的权利也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九项消费者权利之一。欲解决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需要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上的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外延,以划清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和日常所言的虚拟财产、网财、虚拟交易物品等之间的界限。在此,笔者从价值和法律角度来界定虚拟财产。
1.虚拟财产为财产的理论基础
财产的核心在于其价值属性,“财产是具有价值且可以为人们拥有的东西。”法律上所称价值,包括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两个方面。使用价值满足人的需要:交换价值表现为市场价格,是价值的外在表现(禁止交易的财产仅具备使用价值)。而可以为人所拥有,指的是财产权利人的可区分性,它不仅仅是人对有体物的占有,只要权利人对某种财产的享有是法律和观念可以共分的,该财产就可以为人所“拥有”。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是因为:第一,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虚拟装备、金币、银两等满足的是虚拟人物的在虚拟社区空间活动和发展的需要。并且,虚拟财产的获得是需要耗费劳动的。以在虚拟社区空间活动和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