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
第二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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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第二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是指针对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出的奖励政策。
为了促进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政府将给予相关单位或个人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具体的政策内容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草原面积保护奖励:根据单位或个人有效保护和恢复草原面积的情况,给予一定面积的奖励补助。
例如,对于保护一定面积以上的草原地区,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
2. 草原生态恢复奖励:对于有关单位或个人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恢复草原生态环境的,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
例如,对于进行退耕还草、植被恢复等环境保护工作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3. 草原管护奖励:对于承担草原生态管护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例如,对于进行草原监测、巡护、灭火等工作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4. 草原生态保护经验分享奖励:对于在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有较好经验和实践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和荣誉称号。
例如,举办草原生态保护经验交流会议,对优秀案例进行表彰奖励。
这些奖励政策的出台,旨在激励相关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草原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草原生态环境的长期改善和保护。
同时,也可鼓励更多的人关注和参与到草原生态保护中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自治区空间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自治区空间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4f8c88dd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9e.png)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自治区
空间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15
【摘要】<正>宁政办发[2017]11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15]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和《关于落实绿色发展
【总页数】3页(P46-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建立草原生态保护奖励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J], ;
2.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J], ;
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关于外汇管理支持自治区建立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指导意见的通知 [J], ;
5.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偿贷基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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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白皮书
![西藏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白皮书](https://img.taocdn.com/s3/m/ba509366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cd.png)
西藏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白皮书【摘要】这篇文章是关于的,首先在引言部分概述了这个主题。
接着在正文部分分析了西藏生态环境的现状,总结了西藏生态建设取得的成就和经验,介绍了西藏的环境保护政策及措施,并强调了西藏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
最后在结论部分对西藏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事业发展进行了总结,展望了未来的发展,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这篇白皮书旨在为西藏的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事业提供指导和参考,希望能够促进西藏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关键词】西藏、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白皮书、现状分析、成就、经验、政策、措施、生态文明、规划、总结、展望、建议。
1. 引言1.1 西藏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白皮书概述西藏作为中国的生态安全屏障和重要生态功能区,其生态环境状况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为了更好地推动西藏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我们编撰了这份白皮书。
本白皮书旨在系统总结西藏生态环境现状,分析西藏生态建设的成就和经验,介绍西藏环境保护政策及措施,探讨西藏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并展望未来西藏生态建设的规划。
通过本白皮书的编撰和发布,我们希望能够进一步增强社会对西藏生态环境的关注和认识,促进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合作,共同推动西藏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希望本白皮书能为西藏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共同建设美丽的西藏。
2. 正文2.1 西藏生态环境现状分析西藏作为中国的生态屏障,拥有着丰富的生物资源和独特的自然景观,但也面临着严峻的生态环境挑战。
西藏的生态环境存在着严重的水资源短缺问题。
由于地处高原,西藏水资源相对匮乏,加之气候干燥,导致了水资源的极度紧缺。
土地草地退化问题也比较突出。
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西藏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治理土地草地退化现象,但仍存在一定的难度和挑战。
气候变化也对西藏的生态环境造成了影响。
温室气体排放导致全球气候变暖,进而影响到了西藏的气候和生态环境。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的意见-藏政办发〔2017〕145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的意见-藏政办发〔2017〕1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e099bc2f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68.png)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的意见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的意见藏政办发〔2017〕145号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重要措施,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是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有效手段。
西藏自然保护区数量多、面积大、类型多样,生态服务功能巨大,建设和管理好自然保护区对于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西藏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化建设自然保护区,形成监督管理工作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和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中科院、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协调联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协调联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提高认识。
多年来,经过全区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区将1/3以上的国土面积纳入自然保护区实施严格保护,自然保护区工作成效明显,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持续保持良好状态。
与此同时,自然保护区建设不规范、管理简单粗放、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依然突出,特别是建设和管理过程中,自治区同地县之间、各部门之间、管理部门同当地社区居民之间缺乏协调联动,使得自然保护区的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矛盾突出。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8]53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8]53号](https://img.taocdn.com/s3/m/2707d504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e60e45b.png)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8〕53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2008年5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按照要求认真制定措施,抓好落实,切实加大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八年六月十日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全区环保大会精神,保护和改善农牧区环境,提高农牧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意见》(藏政发〔2007〕15号)的要求,就加强我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一)农牧区环境形势不容乐观。
国家和自治区高度重视西藏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经过多年努力,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总体上看,农牧区环境保护形势仍然不容乐观。
一是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受“高”、“寒”等特殊自然条件及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全区生态环境整体上仍处于轻-中度退化状态;二是一些地方依赖天然植被和拾捡畜粪做燃料,部分地方化肥、农药和农膜使用不当,造成一定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三是农牧民饮水安全保障程度相对较低,农牧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部分农牧区“脏、乱、差”的现象依然存在;四是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缓慢,资源开发方式粗放,工业及城市污染有向农牧区转移的趋势,给生态环境带来了较大压力;五是地广人稀、居住分散,农牧区环境监管人员严重缺乏,监管能力弱。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afd1558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ed.png)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20.11.18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做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加快构建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西藏,现就做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自2020年起,将全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由5元/亩提高至5.3元/亩。
2020年提标资金0.3元/亩请各地市、县区优先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结转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安排。
于11月30日前,将截至10月31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结转情况、本次提标资金落实情况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2021年请按照5.3元/亩的标准,测算分配中
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严格落实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措施,切实履行国家级公益林专(兼)职管护员管护职责,及时兑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
三、全面实施财政资金绩效管理
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管理理念,不断强化绩效激励约束机制,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11月18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6443046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f5.png)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5•【字号】藏政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藏政发〔2020〕11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已经十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2020年12月25日西藏自治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和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造生态文明高地,推动高质量发展,现就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重要论述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世界负责的态度,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守护好世界上最后一方净土为目标,以确保生态环境良好为核心,构建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为基础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服务综合决策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支撑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为建设美丽西藏、筑牢重要的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奠定坚实基础。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支撑草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支撑草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b4d6bba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85.png)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支撑草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08•【字号】藏政办发〔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草原资源,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支撑草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藏政办发〔2020〕15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科技支撑草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已经十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2020年6月8日科技支撑草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为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农牧业结构调整、推动农牧业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科技支撑草业发展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边稳藏重要论述和关于“三农”工作、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创新驱动发展为动力,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政府引导、市场导向,科技引领、产业融合,先易后难、逐步实施原则,强化制度、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建立健全现代草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为我区实现农牧区全面振兴、农牧业转型升级、农牧民持续增收提供有力支撑。
推进草业规模集聚发展,建成牧草种子生产基地5万亩,边际土地人工草地35万亩,改造提升现有人工草地50万亩,复种30万亩,低产田粮改饲30万亩,改良4300米以上现有人工草地20万亩,推广“冬圈夏草”0.9万户,实现2022年加工青干草、裹包青贮等商品草产品65万吨,生产秸秆发酵饲料32万吨,建立草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园2个,力争到2022年饲草播种面积占农作物播种面积的15%以上,构建重点突出、区域协调、功能清晰的饲草产业发展大格局。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52cc014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ab.png)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20•【字号】自治区政府令第37号•【施行日期】2001.06.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7号)《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已经2001年6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列确2001年6月20日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自然保护为目的,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陆地、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矿藏、水域、森林、草原和野生动植物等一切自然资源,不分权属,均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五条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自然保护区以保护为主,实行保护、建设、利用相结合的方针,妥善处理好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组织或个人投资参与自然保护区建设。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资源、协助和支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义务,对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对在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羌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自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羌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自](https://img.taocdn.com/s3/m/707b6e57cf84b9d528ea7a85.png)
西藏是重要的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保护好雪域高原的一草一木、山山水水,保护好世界上最后一片净土,是全区上下的战略任务、重大责任。
自然保护区是国家依法划定和建设的最重要、最有价值的生物多样性区域,必须依法管理、规范运行。
按照国家关于2020年我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羌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15]59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关于在羌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在羌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21化建设标准比例达到100%的要求,为全面提升我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现就在羌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羌塘保护区)开展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羌塘保护区工作的重要性(一)具有重要保护价值。
羌塘保护区是全国海拔最高、面积最大的自然保护区,是全球荒漠生态系统最典型的代表,是全球34个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之一,是我国25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之一的藏西北羌塘高原荒漠生态功能区的主体,是西藏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地位极为重要,生态价值极为珍贵,生态功能极为独特。
依法保护和管理好羌塘保护区,对于保障国家淡水资源安全、保护高原生物多样性、维护气候稳定、确保西藏生态良好、建设生态文明等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保护工作成效显著。
自1993年羌塘保护区设立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2000年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来,基础设施逐步完善,保护力量不断加强,科研检测宣传教育水平明显提升,依法保护力度持续加大;区域内高寒荒漠、湿地等典型生态系统保持了稳定,植被盖度不断增长,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恢复性增长明显,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对维护高原生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保护成效在国内外赢得广泛赞誉。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https://img.taocdn.com/s3/m/1d066edb9e314332396893a0.png)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林权【发文字号】藏政办发[2009]1号【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9.01.13【实施日期】2009.01.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09〕1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曲水、谢通门、乃东、八宿、察隅县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试点方案》已经2008年12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做好我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为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开展积累经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西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试点方案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精神,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西藏农村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我区农牧民就业增收的重要手段,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
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牧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我区现代林业的强大动力,有利于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多样性的需求,促进现代林业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为全面深化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积累经验,并为国有林改革打基础、探路子。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为依据,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以进一步明晰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为核心,在我区试点地(市)、县、乡(镇)、村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管理新机制,充分调动我区广大农牧民群众的积极性,实现生态良好、农牧民增收,推动我区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础
![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础](https://img.taocdn.com/s3/m/da270cef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a6.png)
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确保西藏经济跨越式发展、社会长治久安的根本制度保障。
比利时知名藏学家安德烈·拉克鲁瓦2015年8月12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说,中国西藏自治区成立50年来,社会进步迅速且巨大,西藏人民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高,这是毋庸置疑的。
回顾过去的50年,西藏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方面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一)政治基础在政治方面,西藏人民享有充分的自治权、平等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以制度的形式保障了西藏人民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自主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权利。
1961年前,农奴没有行使过任何民主权利,直到1961年西藏各地普选、1965年自治区成立,西藏人民终于过上了当家做主的政治新生活。
第一,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管理本民族事务。
第二,在西藏人民代表大会中,除了藏族代表外,其他居住在西藏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例如自1965年以来,西藏历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和人民政府主席均由藏族公民担任。
2012年西藏四级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超过三万名,占93%以上,门巴族、珞巴族、回族、壮族等人口较少的民族也有自己的代表。
第三,西藏自治区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包括立法、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执行、使用本族语言文字、人事、财政管理和自主发展文化教育等权利。
例如:在执行全国法定假日的基础上,将“藏历新年”、“雪顿节”等藏族传统节日列入自治区的节假日。
(二)经济基础在经济方面,西藏人民享有对内自主发展,对外适度开放的权利。
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既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根本目的之一,也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
西藏自治区成立后党和政府着力发展西藏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改变西藏贫困落后的面貌。
第一,西藏地区生产总值持续上涨。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15年修正)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15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b7a1a671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e9.png)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11.26•【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12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草原资源正文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1994年10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23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6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0年7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5年11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将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草原保护与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市(地)以及以畜牧业为主的县应当逐步建立健全草原科学研究与推广机制,加强草原科技队伍建设,积极开展草原科学研究,提高草原建设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自治区鼓励科技人员开展草原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指导农牧民进行草原建设、保护与合理利用。
草原补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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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促进牧民增收的决定,加强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补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奖资金是指为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促进牧民持续增收、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包括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草良种补贴、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农业部组织指导各地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
各级财政和农牧部门应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补奖资金预算,会同农牧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拨付和发放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考评等。
农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管理,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实施方案,完善草原承包,划定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域,核定补助奖励面积和受益牧户,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开展草原生态监测和监督管理,监管实施过程,提出绩效考核意见等。
第四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省级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支持基层加强草原生态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补助奖励范围与标准第五条补助奖励范围,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草原牧区半牧区县。
第六条各省应按照草原生态状况、草原畜牧业生产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确定禁牧区域和草畜平衡区域,并逐级细化到乡镇、村组和承包户。
生态脆弱、生存环境恶劣、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以及位于大江大河水源涵养区的草原应划为禁牧区,其他可利用草原划为草畜平衡区。
第七条项目县农牧主管部门应与牧民签订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书,明确牧民实行禁牧和完成草畜平衡任务的责任与权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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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54号2011年5月23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内蒙古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2010年10月,国务院作出决定,在全国8个主要草原牧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中央财政每年将投入134亿元,主要用于草原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草良种补助和牧户生产性补助等。
这是继退牧还草工程和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之后,国家做出的又一保护草原生态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广大农牧民期盼已久的普惠工程,标志着草原保护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为了贯彻落实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内蒙古草原基本状况(一)天然草原现状内蒙古自治区地域辽阔,总土地面积118.3万平方公里,最新普查草原面积11.38亿亩。
33个牧业旗县和21个半农半牧业旗县拥有天然草原面积10.87亿亩,约占全区草原总面积的95.4%。
自东向西依次分布着温性草甸草原、温性典型草原、温性荒漠草原、温性草原化荒漠和温性荒漠类5大地带性植被;还隐域分布着山地草甸类、低平地草甸类和沼泽类3类非地带性植被。
我区草原产草量,由东向西逐渐降低,规律明显,各类草场平均单产在191至23公斤/亩之间,载畜能力每个羊单位在7至106亩之间。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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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24•【字号】藏政办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21〕22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藏自治区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24日西藏自治区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实施方案水库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8号)精神,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建管并重,严格落实各方责任,加快推进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和除险加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健全常态化管护机制,确保水库安全长效运行,充分发挥其在防汛减灾、供水保障和农业灌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1.改革创新原则。
通过试点充分发挥项目所在地政府和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力,加快明晰水库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逐步构建与农村改革发展、政府职能改革相适应的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机制。
2.协调推进原则。
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切实承担起项目任务,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上下联动、分工负责的工作推进机制。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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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8]10号【适用区域】西藏自治区【发布时间】2018-10-17【生效时间】2018-12-01【关键词】环境,环境许可及管理,环境质量与基础【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发布)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8〕10号《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已由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0月17日西藏自治区环境保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护条例(1992年6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3年7月24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1年11月24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3年7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18年9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目 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西藏建设,构筑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草原防火指挥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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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草原防火指
挥部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藏政办发[2007]109号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7.12.12
【实施日期】2007.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草原防火指挥部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7〕109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加强我区草原保护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维护草原的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农业部《草原防火应急预案》、《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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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企业草原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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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企业草原补助政策
西藏企业草原补助政策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1. 针对全区的已实施草原补奖政策区域,总体按照上一轮的奖补标准进行测算,增量资金主要用于对改则、安多等40个县(区)实行差异化政策。
同时,明确了资金使用的范围和要求。
对于大部分的边境县和群众收入较低的县(区),提高了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限高保底标准。
2. 针对纳入草原补奖政策并实现草畜平衡的非纯牧户,按照纳入政策范畴的草原面积和补助奖励标准计发资金,并实行“限高不保底”政策。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政策内容可能会根据地区和年份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获取最新最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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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2011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自然保护
【发文字号】藏政办发[2011]71号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29
【实施日期】2011.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2011年
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1〕71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2011年度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西藏自治区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2011年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2010年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改善西藏草原生态环境,有效遏制草原退化,实现草原永续利用和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促进牧民增收,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在认真总结2009年和2010年西藏草原生态保护奖励机制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通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财政部、农业部对此项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和统筹兼顾,坚持保护与建设并举,坚持保护优先和自然恢复为主,以落实草场承包经营责任制为前提,以实行补助奖励为手段,以生态改善和牧民增收为目标,在西藏可利用天然草原范围内,实施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落实牧民生产性补贴,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基本实现草畜平衡,从源头上扭转草原生态环境退化趋势,切实提高牧民增收能力,全面促进牧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群众参与。
政府通过宏观调控,整合资源,加大对草原生态保护建设的投入。
突出和发挥牧民主体作用,引导其主动参与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形成草原生态保护共建机制和草原合理利用共享机制。
2.突出重点,分类保护。
按照草原退化的严重程度,重点抓好生存环境恶劣、退化严重、不宜放牧草原的禁牧封育工作。
科学开展禁牧草原以外的可利用草原的以草定畜工作,科学核定载畜标准,
解决好草原超载过牧问题。
3.夯实基础,全面推进。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草场承包经营责任制,把草原生产经营、保护与建设的责任落实到户。
从实际出发,制订和完善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全面推进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实施。
4.多措并举,巩固成果。
大力推进高产人工饲草料基地建设,逐步转变完全依赖天然草原放牧的生产方式,加强牲畜品种改良,调整和优化畜牧业区域布局,形成半舍饲圈养与自然放牧相结合的生产格局。
加大草原鼠虫毒草害综合治理力度,巩固草原生态保护成果。
5.均衡受益,确保增收。
在体现政策增收作用的同时,避免贫富差距拉大,对牧户补助奖励金额实行限高,单个牧户家庭享受禁牧补助和以草定畜奖励的资金总额年人均不能高于4500元。
牧民人数和牧户数以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为准,新增人口和新增(分)户不再列入。
二、实施范围
将全区可利用天然草原全部纳入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范围。
具体为:有纯牧业乡(镇)、村的56个县(市)整体纳入实施范围;其余有天然草原的半农半牧业村的17个县(区),按照天然草原面积结合人工草地和农副产品饲养牲畜量,纳入局部实施范围。
三、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主要内容
落实草场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前提条件,是一项具体复杂的工作。
近年来,我区各级农牧部门、广大牧区及基层干部致力于推进草场承包经营责任制落实工作。
截至2009年底,全区52个县已落实草场承包经营责任制,承包到户草场面积55166.46万亩(其中冬春草场35279.62万亩、夏秋草场19743.55万亩、其
他草场143.29万亩),并通过自治区验收。
2010年在10个县(其中9个县包括在52个县中)开展草场承包经营,承包到户面积7155.66万亩(其中冬春草场1662.50万亩、夏秋草场5326.91万亩、其他草场166.25万亩)。
到2011年10月底,全区新完成24381.71万亩草场承包到户工作,草场承包到户面积累计达到86703.83万亩。
(一)禁牧补助。
对生存环境恶劣、草场退化严重、不宜放牧的草原,实行禁牧封育,对禁牧区按实际面积核算补助。
1.禁牧区域。
在14个牧业县、24个半农半牧业县生长旺季植被盖度在40%以下的可利用天然草原实施禁牧。
已沙化、盐碱化(盐碱斑超过20%)的草地,为不可利用草地,不纳入禁牧范围。
2.禁牧面积。
西藏天然草原主要分布在海拔4200米以上的区域,该区域生态脆弱、生存环境恶劣,草地植被盖度低。
根据自治区气象局高原大气环境科学研究所卫星遥感监测资料,2009年、2010年生长旺季植被盖度在40%以下的可利用天然草原为40000万亩,扣除羌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无人区面积后为19000万亩,结合各地天然草原退化情况,核定全区禁牧面积为12938万亩。
禁牧面积具体到七地(市)为:拉萨市285万亩、日喀则地区1400万亩、山南地区400万亩、林芝地区65万亩、昌都地区750万亩、那曲地区5638万亩、阿里地区4400万亩。
截至2010年,我区已经对3611万亩草原实施了禁牧,尚需对9327万亩严重退化草原实施禁牧。
各县禁牧面积详见附件1。
3.禁牧标识。
对实施禁牧的草原,埋设标识桩(已安装网围栏的不埋设)、安装标识牌。
标识桩采用水泥结构,规格为20cm×20cm×150cm(地面100cm、埋深50cm)。
对标识
桩进行编号,编号标准统一为:XZ-县名-(年份)禁-000(草场编号)。
如:那曲地区聂荣县2011年第一块草场标识桩为:XZ-聂荣-(2011)禁-001。
各县根据实际草场地块、承包情况、拐角数量、拐点间距等因素决定埋设标识桩数量。
每块禁牧草场设立1块标识牌,注明禁牧面积、时限、所属乡(镇)、村及涉及的牧户数。
4.禁牧时限。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要求,禁牧时限定为5年。
5.补助标准。
每年每亩补助6元。
6.工作要求。
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对每块禁牧草场进行GPS定位,制作禁牧区域示意图,自治区农牧厅核实后录入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信息管理系统。
各地(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