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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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2.2 调整及填报情况详解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二)行次填报 4.第10行至第12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按照不同技术转让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 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 “小计”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2.2 调整及填报情况详解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0.第10列“项目所得额\减半项目”: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本期经计算确 认的减半征收项目所得额。本列根据第3列分析填报,第3列填报“减半征税”的,填报第4-5-67+8列金额,当第4-5-6-7+8列<0时,填报0。 11.第11列“减免所得额”: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按照税收规定实际 可以享受免征、减征的所得额,按第9列+第10列×50%金额填报。
优惠事项名称 2
* * * * * * * * * * * * * * *
2.2 调整及填报情况详解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列次填报 (3)“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25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一、政策概述(定期减免税)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主要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

新能源发电的一些相关优惠

新能源发电的一些相关优惠

增值税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

具体返还比例为:(1)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2)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3)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4)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核力发电企业采用按核电机组分别核算增值税退税额的办法,企业应分别核算核电机组电力产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对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市)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加价征收的后期扶持基金,纳入中央财政基金预算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为了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的有关规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浅析PPP项目的涉税问题4400字

浅析PPP项目的涉税问题4400字

浅析PPP项目的涉税问题4400字随着国家城镇化战略目标的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日益增加,由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回收期长,所需资金量大,仅依靠政府单方面的投资已不能满足城镇化建设的要求,应用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方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成为基础设施建设的主流模式;引入社会资本方将涉及各方投资者对项目的评价和决策,然而税收问题,又直接关系到有关投资者的收益和风险。

相应的税收问题,一直是个难题。

本文根据PPP模式的有关规定,分析项目各个阶段可能涉及的税收问题,并对税收问题提出建议。

PPP项目涉税问题一、PPP模式的定义及各方当事人PPP是政府与社会资本方之间,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为基础,引入市场投融资活动,以合作建设基础设施项目为目的,彼此之间形成一种合作关系,通过签署合作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挥政府在优化资源配置、平衡资金供给方面的调控作用。

PPP模式的各方当事人主要包括:政府、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融资方、承包方、专业运营商、原料供应商、保险公司、中介机构等,其中项目公司是核心。

二、PPP项目公司的收入来源PPP项目公司的收入,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政府付费政府付费,是指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可用性付费、使用量付费和绩效付费。

政府付费的依据主要是设施可用性、产品和服务使用量和质量等要素。

(二)使用者付费使用者付费,是指由最终消费用户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

(三)可行性缺口补助可行性缺口补助,是指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而由政府以财政补贴、股本投入、优惠贷款和其他优惠政策的形式,给予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经济补助。

三、PPP项目公司的涉税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税收法规政策来解决PPP项目的涉税问题,项目公司在建设阶段、营运阶段、退出阶段均可能涉及到的税收问题,税收直接影响项目公司的成本、收益、风险,甚至影响投资决策是否成功。

会计实务: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税收优惠

会计实务: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税收优惠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税收优惠1.1 优惠内容一、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一、二)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政策四)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政策二)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文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本文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

(政策八)1.2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1.3 限制条件一、优惠主体为居民企业(政策六)对居民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二、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2.07•【字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现就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公告如下:一、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申报享受本公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事项(居民企业)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附件1)所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应按本公告附件1规定提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包括预缴备案和汇缴备案。

(一)预缴备案预缴备案指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附件1规定的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纳税人可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汇缴备案汇缴备案指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附件1规定的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纳税人可在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预缴备案和汇缴备案事项分类具体见附件1。

三、纳税人未提请预缴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在提请汇缴备案时,不需补办提请预缴备案。

四、上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在本年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需备案而直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时应按附件1要求提供相对应的资料。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备案,并告知纳税人执行;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补正资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财税[200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财税[200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PPP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初探

PPP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初探

PPP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初探一、PPP项目的会计处理根据PPP项目具体运作方式的不同,相关主体会计处理各异,现分类介绍如下:(一)BOT类BOT:建设-运营-移交,是指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承担新建项目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合同期满后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移交给政府的项目运作方式。

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

此类PPP项目由项目公司负责基础设施的承建、维护与运营,提供公共服务,并在合同期内,获得该公共项目的特许经营收费权以及一部分政府付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等文件,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 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1、涉及的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

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

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

(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2、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 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①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附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序号 类别 项 目 范围、条件及技术标准1 港口码头码头、泊位、通航建筑物新建项目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沿海港口万吨级及以上泊位、内河千吨级及以上泊位、滚装泊位、内河航运枢纽新建项目2 机场 民用机场新建项目 由国务院核准的民用机场新建项目,包括民用机场迁建、军航机场军民合用改造项目3 铁路新线建设项目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和Ⅲ级及以上铁路建设项目4 铁路既有线路改造项目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铁路电气化改造、增建二线项目以及其他改造投入达到项目固定资产账面原值75%以上的改造项目5 公路 公路新建项目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一级以上的公路建设项目6 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新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的城市地铁、轻轨新建项目7 水力发电新建项目(包括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在主要河流上新建的水电项目,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的新建水电项目,以及抽水蓄能电站项目8 电力核电站新建项目 由国务院核准的核电站新建项目序号类别 项 目 范围、条件及技术标准 9 电网(输变电设施)新建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330kv 及以上跨省及长度超过200km 的交流输变电新建项目,500kv 及以上直流输变电新建项目;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革命老区、老少边穷地区电网新建工程项目;农网输变电新建项目。

10 风力发电新建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风力发电新建项目 11 海洋能发电新建项目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能发电新建项目 12 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 13地热发电新建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地热发电新建项目 14 灌区配套设施及农业节水灌溉工程新建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灌区水源工程、灌排系统工程、节水工程 15 地表水水源工程新建项目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水库、塘堰、水窖及配套工程16 调水工程新建项目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取水、输水、配水工程17 农村人畜饮水工程新建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农村人畜饮水工程中取水、输水、净化水、配水工程 18水利 牧区水利工程新建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牧区水利工程中的取水、输配水、节水灌溉及配套工程。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7.15•【文号】财综[2009]46号•【施行日期】2009.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4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调整、取消(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在《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08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61号)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暂住证(卡)工本费和义务教育借读费等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8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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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免五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五免五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

问:我们公司是从事港口码头建设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享受五免五减半优惠,2013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

请问是企业所有收入都享受五免五减半,还只是港口码头项目经营所得享受五免五减半?如果只是港口码头项目经营所得享受五免五减半?2013
年有存款利息收入和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增值部分是否享受五免五减半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
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第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三条规定,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

PPP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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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资产支持票据融资模式:
二、PPP项目的会计处理 根据 PPP项目具体运作方式的不同,相关主体会计处理各异,现分类 介绍如下: (一)BOT类搜索 BOT:建设-运营-移交,是指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 承担新建项目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合同期 满后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移交给政府的项目运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 为 20-30年。此类 PPP项目由项目公司负责基础设施的承建、维护与运 营,提供公共服务,并在合同期内,获得该公共项目的特许经营收费权 以及一部分政府付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5号—— 建造合同》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 号》等文件,企业采用建设经营
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号——借款 费用》的规定处理。
(2)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 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 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3 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 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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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授权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项目运作方式。政府保留资产所有权, 只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合同通常作为转让-运营-移 交的过渡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
此类 PPP项目均不涉及基础设施等公共项目的建造与所有权转让,政 府仅是将公共项目的运营管理、用户服务等业务委托项目公司或社会资 本进行,因此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仅就取得的运营服务费或管理费确认 收入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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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预缴
享受
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
9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1.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记账凭证;
2.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号)。
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预缴
享受
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12
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1.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的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预缴
享受
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预缴
享受
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11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风力发电项目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力发电项目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力发电项目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2006年,某风力发电公司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政府投资建设一项风力发电工程。

2007年,实际运行并取得营业收入。

其风力发电项目取得的所得,能否享受税法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另外,该公司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税税款,是否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风力发电项目所得可以享受税法规定的减免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企业销售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税法也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强调,只有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才能享受税法中的优惠政策。

那么,该公司在2007年已被批准的风力发电项目,是不是就不能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了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规定,对于企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只要其从事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就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该公司风力发电工程由政府投资并经相关部门批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6号)中“风力发电新建项目”的条件,如果该公司同时也符合财税[2008]46号文件对项目核算的要求,只要将不在《优惠目录》范围内的其他项目所得与享受优惠项目的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则该公司风力发电项目所得就可根据财税[2012]10号文件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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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
题的通知
财税〔2008〕46号
成文日期:2008-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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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 1 2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116号(以下简称《目录》)。

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三免三减半)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二、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
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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