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方法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解释--评原告高亚平诉被告徐学龙专利侵权纠纷案
专利审查中的专利权利要求的解读与评价
专利审查中的专利权利要求的解读与评价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专利权利要求是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它直接决定了专利权的范围和保护力度。
因此,对于专利审查中的专利权利要求的解读和评价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对专利审查中的专利权利要求进行解读,并对其进行评价。
一、专利权利要求的解读专利权利要求是专利申请的核心内容,它是对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的具体描述。
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专利权利要求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素:1. 技术特征:专利权利要求中需要对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进行清晰明确的描述,确保专利权利要求具备明确的技术边界。
2. 技术领域:专利权利要求应当明确所涉及的技术领域,具体限定发明创造所属的技术领域,以便专利权的确定和专利审查的进行。
3. 技术方案:专利权利要求应当描述发明创造的具体技术方案,包括技术实施手段、构造要素、工作原理等信息。
专利权利要求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它确定了专利的范围和保护力度,对于专利权的确权和专利侵权的判断都具有指导性作用。
二、专利权利要求的评价1. 合理性评价:专利权利要求应当具备科学合理性,不能存在无实质内容或与现有技术相似的情况。
评价时需要综合考虑发明创造的创新程度、实际应用价值和技术水平等因素。
2. 清晰性评价:专利权利要求应当具备清晰明确的表述,以便于他人真正理解和实施。
评价时需要检查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术语和表达方式是否简明易懂,避免歧义和模糊性。
3. 全面性评价:专利权利要求应当全面详尽地揭示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
评价时需要检查专利权利要求中是否涵盖了全部的关键技术特征和要素,是否完整地描述了发明创造的实质性内容。
4. 支持性评价:专利权利要求应当与专利描述部分相互支持、相互补充。
评价时需要检查专利权利要求中所述的技术特征和方案是否在专利描述中得到了充分支持和解释。
三、专利权利要求的优化在编写专利权利要求时,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化:1. 独立权利要求优化: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尽量广泛地覆盖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同时要注意清晰明确地描述技术特征,以免导致范围模糊或受限。
专利侵权判定中权利要求解释的经验分享
第16卷 第10期2019年 10月中国发明与专利China Invention & PatentV ol.16 No.10Oct. 2019专利侵权判定中权利要求解释的经验分享章建勤张小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20)摘 要:本文分享了专利侵权判定中权利要求解释的经验,用对权利要求解释错误导致再审的案例说明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重要性及难度。
还介绍了:权利要求解释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权利要求中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并确定每个技术特征的含义;确定待解释的权利要求中包含的技术特征的方法;确定技术特征含义的方法及所依据的材料;特殊情况下权利要求的解释。
关键词:权利要求解释确定技术特征技术特征的含义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0序言如何正确理解或者解释权利要求在专利侵权判定中非常重要,而且具有很大难度。
很多专利侵权判定,乃至法院的专利侵权判决之所以出错,就是因为对专利权利要求的理解或者解释出错所致。
例如,在湖南广义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深湘通用机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2013)民提字第127号提审案中,之所以经过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主要就是因为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在磨盘上方通过支架活动装有磨辊”的“上方”的含义的争议导致。
在深圳市蓝鹰五金塑胶制品厂与罗士中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2013)民提字第127号再审案中,一审判决关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垂直大孔的两侧设有贯穿其中心的纵向孔”的错误解释导致一审判决被二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判决的维持。
在杭州华新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2015)民提字第58号提审案中,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母线最外绝缘层是导电屏蔽接地层”及技术特征“过电流”的错误解释,导致一审、二审判决均被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撤销。
(完整)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法释〔2009〕19号(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第四条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第五条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的罪犯具有累犯情节的也应慎重,不能只要是累犯就一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同时具有累犯和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综合考虑,从严掌握。
七、关于抢劫案件附带民事赔偿的处理原则抢劫案件的被告人积极赔偿并获被害人或家属谅解的,能否在量刑上有所体现,这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比较多的一个问题。
对此,主要从三个方面考虑。
1.坚持将抢劫犯罪的民事赔偿区别于其他刑事案件民事赔偿的原则。
抢劫犯罪一般是对社会上不特定人员的犯罪,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大,民事赔偿对于量刑所起的作用应当有别于其他刑事案件,尤其应当有别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
2.坚持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做调解工作原则。
这是由抢劫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所决定的,也体现法院审理抢劫案件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当然,也不反对被告人与被害方自动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3.坚持民事赔偿对量刑的影响有限原则。
由于每个具体的抢劫案件仍然有特定的被害人,对这些具体案件的特定被害人,能否及时进行救治、经济损失能否得到必要补偿、精神伤害能否得到抚慰,都是有意义的。
而被告人的民事赔偿情况,确实也能反映出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程度的高低,体现出其认罪、悔罪态度,故在特定条件下,亦可作为量刑考虑情节。
但是,在最终决定从轻与否以及从轻处罚的力度时,不能脱离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以及对裁判的预判和评价。
特别是对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案件,不能简单地依据被告人的民事赔偿情况或者被害人及其亲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决定量刑的轻重,更不能因此而决定是否判处死刑,要绝对杜绝“花钱买命”的现象。
根据以上理由,《指导意见》规定:要妥善处理抢劫案件附带民事赔偿工作。
审理抢劫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主动开展附带民事调解工作。
但是,对于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或者被害方生活、医疗陷入困境,被告人与被害方自行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的,民事赔偿情况可作为评价被告人悔罪态度的依据之一,在量刑上酌情予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对“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否认定部分侵权”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否认定部分侵
权”问题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4.07.26
•【文号】[2004]行他字第8号
•【施行日期】2004.07.26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其他规定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对“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否认定部分侵权”问
题的答复
(2004年7月26日[2004]行他字第8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辽行终字第3号《关于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否认定部分侵权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判断专利侵权通常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即被控侵权产品要具有专利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方能认定侵权成立,不存在部分侵权的问题。
就本案来说,权利要求1记载的是粉镀锌的方法,权利要求2记载的是粉镀锌装置,两者均为独立权利要求,当被控侵权的方法具有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时,即构成对该方法专利权的侵犯;当被控侵权的方法和装置同时具有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时,既构成对该专利的方法专利权的侵犯,也构成对该专利的产品专利权的侵犯。
此复。
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
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摘要:一、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简介1.专利权利要求的定义2.解释规则的目的和作用二、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详解1.明确性原则2.全面覆盖原则3.适应性原则4.整体解释原则三、专利权利要求解释规则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1.案例一2.案例二3.案例三四、总结1.专利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的重要性2.如何更好地运用解释规则正文:一、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简介专利权利要求是专利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它是专利权的边界,决定了专利权人可以对哪些行为主张权利。
为了保证专利权利要求的明确性和有效性,我国制定了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
这些规则旨在指导专利审查员和法院在解释和适用专利权利要求时应遵循的原则和方法。
二、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详解1.明确性原则明确性原则要求专利权利要求应当使用清晰、明确的文字表述,使相关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其技术特征和保护范围。
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尽量使其含义明确,避免歧义。
2.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原则要求专利权利要求应当全面、具体地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以便使相关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和使用。
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应确保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3.适应性原则适应性原则要求专利权利要求应当适应发明或实用新型本身,避免对技术特征进行不必要的限定。
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应根据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适当放宽或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4.整体解释原则整体解释原则要求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应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避免割裂权利要求之间的联系。
在有多个权利要求的情况下,应将各个权利要求联系起来,以全面理解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专利权利要求解释规则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以下是三个实际案例,展示了专利权利要求解释规则在实际中的应用:案例一:在某一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主张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技术特征存在歧义,无法确定其具体含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遵循明确性原则和整体解释原则,结合权利要求的上下文,对这一技术特征进行了明确解释,最终判定侵权行为成立。
(完整)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法释〔2009〕19号(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第四条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第五条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专利权利要求解释和共同侵权的认定及责任划分
专利权利要求解释和共同侵权的认定及责任划分专利权是指对于新颖性、进步性和实用性得到了法律保护的技术成果。
以此为基础,专利权利要求就是为了保护专利技术的产权保护。
专利权利要求一般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技术的基本权利要求,而从属权利要求则是与独立权利要求相结合而形成的更为具体的权利要求。
对于专利权的侵权问题,相关法律规定了专利权的保护措施。
专利权的侵权主要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种形式。
直接侵权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使用、制造、销售或进口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或方法,而间接侵权则是指为实现直接侵权所作出的贡献行为。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专利权的侵权行为需要通过技术鉴定的方式来进行确认。
对于专利权的共同侵权问题,在实际生产或销售中,往往会涉及多个侵权行为主体的协同行为。
此时,共同侵权问题就需要在专利法中进行确立,并明确各方在共同侵权中的责任划分。
具体来说,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侵权人在同一专利侵权行为中参与的情况。
而在共同侵权中,侵权人的责任划分一般分为全责、部分责任和连带责任。
在全责的情况下,共同侵权人所承担的责任是平等的,即地位相同的侵权人都需要承担全部损失。
在部分责任的情况下,共同侵权人所承担的责任则是按照各自参与侵权行为的程度进行划分,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在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共同侵权人所承担的责任则是共同和单独承担,并且在承担共同责任时,需要承担全部损失,无论是自己的行为还是他人的行为。
总的来说,专利法律对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侵权行为主体在实际生产或销售中,需要谨慎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在共同侵权中,各方需要清楚地了解自己的责任划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协商处理,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在实践中,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往往并不是非常明显,这就需要对侵权行为的界定和认定进行科学而严格的判定。
具体来说,对于专利权的侵权行为的认定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
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摘要:1.专利权利要求的概述2.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3.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4.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原则5.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案例分析正文:【专利权利要求的概述】专利权利要求是专利权的核心内容,是专利权人享有排他性权利的依据。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要通过权利要求书来明确自己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专利权利要求的撰写对专利申请的成败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是一个关键环节。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文字解释:以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表述为基础,结合整个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和语句进行解释。
2.结构解释:根据权利要求的结构和语句顺序,理解技术方案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系。
3.功能解释:根据权利要求中描述的功能和作用,解释技术方案的具体实现方式。
4.引用解释:参考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中的引用内容进行解释。
【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在实际操作中,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通常采用以下方法:1.语法分析:分析权利要求的语法结构,明确技术方案的组成部分。
2.逻辑分析:通过分析权利要求的逻辑关系,理解技术方案的内在联系。
3.比较分析:将权利要求与专利说明书及附图进行比较,确定技术方案的具体内容。
4.历史分析:研究专利申请的历程,了解权利要求的演变过程,为解释提供参考。
【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原则】在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尊重文字表述原则:以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表述为基础,充分考虑每个技术术语和语句的含义。
2.公平原则: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确保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合理。
3.穷尽原则: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尽量穷尽技术方案的所有可能性,避免因解释不全面而导致专利权人的权益受损。
4.一致性原则: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应保持与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一致性,确保解释结果符合申请人的原意。
对方法专利权利要求中步骤顺序的解释
对方法专利权利要求中步骤顺序的解释方法专利权利要求是专利申请中的主要部分,用来定义发明者所提出的新方法的技术特征。
在专利权利要求中,步骤顺序的解释是指对方法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步骤进行详细描述和排序,以确保理解和保护该方法发明的技术特征。
下面将详细解释方法专利权利要求中步骤顺序的重要性、解释方法和一些注意事项。
方法专利的核心是技术方法,即一系列步骤的组合来达到特定的技术目的。
方法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步骤顺序是对这些步骤的系统描述。
正确解释和排序步骤的顺序十分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到专利的保护范围和可执行性。
一个合理的步骤顺序可以确保方法专利权利要求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解释方法专利权利要求的步骤顺序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清晰性:步骤的解释应该足够清晰和详细,以便他人可以在阅读专利权利要求时理解和实施该方法。
2.可重复性:解释中应该包含足够的细节和指导,以确保他人可以重复该方法来实现相同的技术效果。
3.步骤顺序:解释应该按照实际的方法操作顺序对步骤进行排序。
这样可以确保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步骤顺序与实际实施的顺序一致。
4.步骤边界:对于多个步骤之间的边界问题,应该做出明确的解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争议。
例如,在两个步骤之间是否存在延迟或交叉等情况。
然而,在解释步骤顺序时,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1.步骤的灵活性: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步骤顺序应该允许一定的灵活性。
不同的方法实施可能有不同的步骤顺序,因此,权利要求应该允许在一些情况下对步骤进行重排或省略。
2.中间步骤:对于中间步骤,需要明确其在整个方法中的作用和位置。
如果中间步骤是必需的,那么它们应该被明确地包含在权利要求中。
3.步骤的依赖性:一些步骤可能与前面的步骤或后续的步骤存在依赖关系。
这些依赖关系应该在解释中得到清晰的描述和说明。
4.非关键步骤:对于一些非关键的步骤,可以考虑是否将其排除在权利要求之外。
这样可以缩小专利保护范围,但也能减少对该方法的限制。
总之,方法专利权利要求中步骤顺序的解释对保护和理解发明技术具有重要作用。
专利民事案件司法解释
专利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专利民事案件处理是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统一专利民事案件的审理标准和解决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专利民事案件司法解释》。
本文将通过介绍案件的适用范围、证据要求和损失计算等方面,对该司法解释进行解读和分析。
一、适用范围专利民事案件司法解释适用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利权纠纷案件,包括专利侵权纠纷、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权权属纠纷等。
该司法解释在解决纠纷时提供了一系列适用规则和原则。
二、证据要求在专利民事案件审理中,证据是判决结果的关键。
根据司法解释,针对专利侵权纠纷,原告需要提供侵权行为的证据,包括专利权的确权证据、专利文件和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等。
同时,被告也有举证责任,可以通过提供相关技术文献、专利证据以及专利无效证据等来进行辩护。
三、损失计算专利民事案件中,对损失的计算是一项重要任务。
司法解释规定了常用的损失计算方法,包括合理利润法、授权使用费法和侵权产品销售利润法等。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法官可以选择合适的计算方法。
此外,对于被告故意侵权的情况,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双倍赔偿的情形,以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争议解决在专利民事案件中,争议解决是司法解释关注的重点。
该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在确定判决结果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技术复杂性、财产损失程度以及被告的违法情节等因素。
法院还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或者专家进行技术鉴定,以确定专利技术的有效性和侵权行为的存在。
五、程序规定在专利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解释明确了几项程序规定。
例如,法院可以在特定情况下采取一审专利审判庭集体审理的方式;同时,还要求法官在作出判决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确保其合法权益。
六、其他规定此外,《专利民事案件司法解释》还对专利权期限、涉外专利案件审理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以确保专利权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结论《专利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助于统一专利民事案件的审理标准,提高司法公正性和统一性。
专利侵权判定中权利要求的解释
专利侵权判定中权利要求的解释作者:陈祥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7期摘要:专利侵权判定是将被诉侵权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比较,因此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直接影响着专利侵权判定的结果,而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通常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依据,在专利侵权判定时对案件涉及的专利权利要求内容做出合理,准确的解释,是确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重要依据。
本文讨论了权利要求的解释对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影响,解释权利要求的基本规则及典型情况,根据实际专利纠纷案例,分析了专利侵权判定中权利要求解释的基本方法。
关键词:专利权;保护范围;权利要求;解释;侵权;判定近年来,随着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逐年增大,专利侵权纠纷数量也逐年上升,权利要求的解释往往成为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争议焦点。
专利侵权判定是将被诉侵权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比较,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直接影响着专利侵权判定的结果,而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通常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依据,侵权判定时对案件涉及的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做出合理,准确的解释,是确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重要依据。
一、权利要求解释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影响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通常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依据,因此有必要准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首先需要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做出准确合理的解释,进而为专利侵权判定提供坚实的基础。
在侵权判定时通常采用全面覆盖原则,通过将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比较,判定被控侵权方案是否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权利要求描述的所有技术特征,还包括与其等同的技术特征,即使用“等同原则”将专利权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扩大到等同范围,由此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属于相同侵权行为或等同侵权行为。
等同的技术特征,是指通过与权利要求描述的手段基本相同的手段来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及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的技术特征。
论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
论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 专利权利要求是一项关键性且至关重要的专利文件组成部分。
其目的在于对专利权的范围进行准确定义,明确发明创造的保护边界。
专利权利要求构成专利申请的核心部分,对于发明创造者而言,清晰且准确的描述专利权利要求对于授予专利、保护其权益以及保护市场竞争优势具有重要意义。
一、专利权利要求的定义和重要性 专利权利要求是专利文件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它详细描述了发明创造的范围和要求。
权利要求将明确规定哪些技术要素归属于专利权利范围,从而决定了专利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的定义是法律上对专利权力的诠释,它为发明人提供保护范围并限制他人的实施权。
权利要求起到了专利证书的核心作用,完整的和准确的权利要求描述将确保发明的专利保护不受侵犯。
权利要求按照格式上的不同可以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依赖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是独立的声明,能够以自己的力量回答专利的范围和限制。
依赖权利要求是依附于之前的权利要求之上,强调了新的或改进的技术要素。
二、权利要求的解释要素 有效的权利要求必须准确清晰地描述发明创造,对于解释权利要求存在着一些关键要素,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1. 术语和词汇解释:权利要求中经常使用特定的术语和词汇,为了确保专利的有效性,需要对这些术语和词汇进行详细的解释和定义。
举例说明:对于一项有关新型材料的专利,权利要求可能会使用特定的化学术语,如“共聚合物”或“聚合物复合材料”。
在权利要求中,需要提供对这些术语进行准确定义和解释,以便最大限度地确定专利权的范围。
2. 技术特征的描述:权利要求应当逐一清晰地描述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
发明创造中的每个关键技术特征都应在权利要求中得到详细描述,并与已发表的相关技术进行区分。
举例说明:对于一项关于新型电子设备的专利,权利要求可能会详细描述新型电子器件的结构、用途、工作原理等技术特征。
通过在权利要求中清晰地描述这些技术特征,可以确保专利权范围的准确性和确定性。
3. 技术要素的层次关系:权利要求中的技术要素之间可能存在层次关系,需要清晰地描述这些关系。
专利权利要求的解析与分析
专利权利要求的解析与分析专利权利要求是专利申请中最重要的部分,它决定了专利权的范围和保护内容。
本文将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解析与分析,探讨其在专利保护中的重要性和应用。
一、专利权利要求的定义和作用专利权利要求是专利申请中对发明或创造的具体要求进行描述的部分。
它是专利文本中最重要的部分,起到了界定专利权范围和确定专利保护内容的作用。
专利权利要求的主要作用有三个方面。
首先,它确定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即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技术特征。
只有他人的技术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才会构成侵权行为。
其次,它是专利申请的核心内容,专利权利要求的合理性和具体性直接影响着专利申请的审查结果。
最后,专利权利要求是专利技术的核心和精华所在,对于技术创新的推动和保护起着重要作用。
二、专利权利要求的结构和要素专利权利要求通常由两部分组成: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是对发明或创造的核心要素进行描述,是专利权利要求的主体部分。
而从属权利要求则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补充和细化,对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某些要素进行进一步的描述和限定。
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要素包括技术特征、功能特征和效果特征。
技术特征是对发明或创造的技术实施方案进行具体描述,涉及到具体的构造、组成、结构等方面。
功能特征是对发明或创造的功能进行描述,即发明或创造所具有的实际应用效果。
效果特征是对发明或创造的预期效果进行描述,即发明或创造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
三、专利权利要求的解析方法解析专利权利要求的方法有多种,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和解读。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解析方法。
首先,可以从技术特征入手,分析和解读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具体技术特征。
通过对技术特征的解析,可以了解到发明或创造的具体实施方式和技术方案。
其次,可以从功能特征入手,分析和解读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功能特征。
通过对功能特征的解析,可以了解到发明或创造所具有的实际应用效果和优势。
再次,可以从效果特征入手,分析和解读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效果特征。
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
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
权利要求是指当一方或两方就一定的合同或行为之间的关系所
做的要求,典型的权利要求包括了财产权、投资权、知识产权、合同权等等。
当涉及到权利要求的解释时,受到要求的一方必须对所对抗的另一方的抗辩进行解释。
这种解释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实现,有的方式可能比另一种方式更具效力,因此在此阐明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是很必要的。
首先,法律是权利要求最重要的解释方法。
即使双方可以在权力要求和关系上达成协议,但是如果权利要求涉及到法律,那么双方可能不得不向法律寻求解决方案。
在处理合同、知识产权等权利要求的时候,法律可以为双方提供具体的约束条款,理清矛盾,确保双方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
其次,双方可以采用逻辑推理来解释权利要求,这是解决权利要求纠纷的常见方法。
通过清晰明了的逻辑推理,双方可以从冲突的深层次分析问题,从而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
如果双方能够在不依赖法律的情况下解决权利要求的纠纷,那么它们可以得出更有利的结果。
第三,双方也可以采用谈判的方式来解决权利要求的问题。
作为合同的双方,可以通过专业的谈判,就权利要求的细节进行商讨,以便达成符合双方利益的协议。
此外,通过和平的谈判,双方可以建立信任与友谊,在以后的权利要求方面也会更加友好。
总之,当双方涉及到权利要求时,解决这种权利要求可以采用多种方法。
例如,双方可以分散法律处理权利要求,以及采用逻辑推理
和谈判等方式来解决纠纷。
因此,在权利要求问题上,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这些解释方法,以便双方都获得有效的保护。
浅谈专利侵权判定中现有技术抗辩及专利权利解释原则
浅谈专利侵权判定中现有技术抗辩及专利权利解释原则发布时间:2022-10-18T10:31:27.773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2年第6月第11期作者:杨晨焦文[导读] 在专利侵权判定过程中,如何更好的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及如何更准确的适用现有技术抗辩杨晨焦文(等同第一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430000摘要:在专利侵权判定过程中,如何更好的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及如何更准确的适用现有技术抗辩,往往是司法机关处理侵犯专利权民事纠纷时难以回避的问题。
准确合理地界定专利权人的利益范围有助于在维护专利权利要求公示作用的基础上更好的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切实利益。
而现有技术抗辩往往是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被起诉后,被诉侵权人优先采用的抗辩方式,准确理解和适用现有技术抗辩,能够较好的抑制专利权人的不当得利,维护好各方利益。
关键词:侵权判定现有技术抗辩专利权解释原则一、现有技术抗辩概念及原则现有技术抗辩,是指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一项现有技术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被诉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1]。
现有技术,是指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既包括进入公有领域、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也包括尚处于他人专利权保护范围内的非公有技术,还包括专利权人拥有的其他在先专利技术;但是,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享受新颖性宽限期的技术不得作为现有技术援引用于抗辩[2]。
从现有技术的概念可知:第一,现有技术抗辩的诉争范围在于涉案产品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是否已经被现有技术公开,所讨论的范围仅限于涉案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特征,对于未落入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特征,涉案产品当事人不需要举证;第二,现有技术抗辩有别于实质审查中的创造性判断,实质审查中创造性的判断允许将多篇现有技术结合评述创造性,而现有技术抗辩仅限于一项现有技术,最多可以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得到,可以认为是现有技术抗辩;此处的所属领域公知常识,可以参照等同特征的标准进行判断。
从一个案例看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规则
从一个案例看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规则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解释和界定是专利侵权诉讼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正确理解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规则,根据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主体、解释对象和解释方法,对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界定是打好专利侵权诉讼官司的关键。
笔者将通过亲身代理的案件试论如下。
一、案例介绍2009年6月10日,原告田山·维仕达(鹤壁)电器有限公司(下称“维仕达公司”)以被告永康市拓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拓天公司)侵犯其ZL 2.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维仕达公司诉称:原告长期以来从事厨房家电产品的研发工作,其中机器人炒菜机是其经过多年研制成功的技术。
其于2004年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2月2日。
2009年3月19日,原告发现被告拓天公司未经其允许,制造的“美食美客”机器人自动炒菜机侵犯了其名称为“全自动无油烟烧菜食品加工机”的上述专利权,并将该产品在位于北京市东三环全国农业展览馆内举行的“第八届中国礼品、赠品及家庭用品展览会”上进行展销。
原告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制造、使用、许诺销售以及销售原告的专利产品,构成侵犯了原告专利权的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2、被告负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差旅费、消除侵权影响费及诉讼费5万元;3、被告原告书面承认其侵权行为同时销毁侵权产品。
被告拓天公司辩称:原告提交的《许可使用授权书》中的授权内容不明,所以原告是否享有诉权不明确。
原告明智涉案专利权利基础不稳定,依然通过诉讼的方式对被告施压,属于滥用诉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相比较而言更接近一项自由公知技术,因此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新西兰最高法院明确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
新西兰最高法院明确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
何艳霞
【期刊名称】《中国发明与专利》
【年(卷),期】2010()8
【摘要】近日,新西兰最高法院在Hammar MaskinAB诉Steelbro公司一案中
就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问题发表司法指导性意见.成为新西兰历史上较为罕见之举。
因该意见再次确认了此前在Lucas诉Peterson公司一案中有关权利要求解释的原则和方法,因而势必会对此后的类似判决产生重要影响。
【总页数】1页(P10-10)
【关键词】权利要求;新西兰;解释方法;专利;法院;Lucas
【作者】何艳霞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E353
【相关文献】
1.方法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及使用环境因素的考量——以华为诉中兴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为例 [J], 马云鹏
2.加拿大最高法院的法律解释:普通法方法的胜利 [J], 杰夫·霍尔;李明倩
3.小议"方法限定产品"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从美国CAFC大法庭最新判决谈起 [J], 毛映红
4.韩国最高法院明确立体商标显著性的审查方法 [J],
5.最高法院出台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明确交强险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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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方法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解释--评原告高亚平诉被告徐学龙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回放
1999年1月27日,原告高亚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小型建筑物的移位方法"发明专利,2002年10月2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99114045.1.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小型建筑物的移位方法,其特征在于:先将建筑物的山墙侧的地圈梁下的基础刨去,并用凹形支撑件和千斤顶将该侧地圈梁支撑住,在凹形支撑件的下方依次铺设支撑梁、移动滚柱和移动轨道后,卸下千斤顶;将建筑物的檐墙侧的地圈梁下的基础清除,并挖去建筑物内的地平;在新址处打好新基础,并将移动轨道沿至新基础上;通过动力将建筑物移至新基础上后,先将建筑物檐墙下的墙砌好,用千斤顶顶住山墙下的凹形支撑件,拆除支撑梁、移动滚柱和移动轨道,砌好山墙后,撤去千斤顶及凹形支撑件,填好空缺。
被告徐学龙组织人员于2004年9月至2005年10月间在泰兴市过船镇龙港村为五户村民家住宅楼进行移位,其合同金额达20余万元。
徐学龙陈述其移房方法为:首先刨土,将地圈梁下的土清除。
然后穿跑道(即铺设移动轨道),用千斤顶支撑房屋承重部位使楼房悬空,下垫枕木,千斤顶放置枕木上,再用千斤顶顶住槽钢(支撑梁),滚柱下再用槽钢做成跑道(即移动轨道),上面的槽钢(支撑梁)与地圈梁之间用木楔固定紧,最后用卷扬机拉动楼房,移到位后,拆除所有部件。
2005年12月,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专利。
将被告使用的被控侵权方法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进行对比,被告采用的移房方法已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故判决被告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点评
一、如何确定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经对比,被告的现场方法和原告专利有以下不同:1、被告先刨的是檐墙侧的基础,而非山墙侧的基础;2、凹形支撑件未在使用状态;3、被告称其是先移房再做新基础。
因被告使用方法与原告专利存在几点不同,所以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必须要搞清楚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什么,据此才能说明白被控方法是否落入该范围,是否构成侵权。
这就要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从而正确划定专利保护的范围。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由于原告专利是一种小型建筑物的移位方法,方法专利的特性是一动态过程而非静止状态。
从原告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清楚看出原告专利方法的步骤和作业过程。
尽管原告专利在描述方法步骤时是先将建筑物的山墙侧地圈梁下的基础刨去,但该限定是基于建筑物的移位方向决定的。
从原告说明书可知,其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适用于小型民用建筑物的简便易行的移位方法,并从该发明所实现的技术效果出发,结合原告专利说明书和实施例,可以明确得到印证,即这一技术步骤是根据建筑物的移动方向而调整的,说明书中对建筑物几种可能的移位方向均有具体描述。
因此对该步骤中的"山墙侧"应作广义解释,即根据建筑物的移位方向决定清除建筑物相应方向的地圈梁下的基础,而非仅限于"山墙侧",与此步骤中相对应的"檐墙侧"亦应作同样解释。
因此,对原告专利方法中涉及清除不同墙体地圈梁下基础时,不论先后,均是原告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
二、被告的移房方法是否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上述对原告专利保护范围的解释,对于被告所称其移房时先刨的是檐墙侧地圈梁下的基础,而非山墙侧地圈梁下的基础问题,从被告施工方法全部过程来看,该技术特征仍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
因为这种不同仅是方法中的位置改变,并不是技术特征的改变。
虽然被告施工现场没有凹形支撑件在使用当中,但现场却存放多个凹形支撑件。
被告称其施工中未使用,但未作出合理解释。
且被告在为季云龙家移房时,凹形支撑件被使用。
结
合被告在庭审时承认过去使用过的事实,推定被告施工中应使用该凹形支撑件。
对于被告所称房屋移到新址后再做新基础问题,因被告仍在施工中,正在铺设移动轨道,所以做新基础这一步骤尚未完成。
但对于建筑物移位中需做新基础是该移位方法中必不可少的技术环节,当移动轨道铺设至新址时,铺设轨道与做新基础密不可分,该步骤的存在即作为新基础的组成部分,因为铺设轨道至房屋新址时本身即需平整地平,所以实施的先后顺序并不影响该步骤的实际存在。
综上所述,虽然被告的施工方法与原告专利存在几点形式上的区别,但本质上仍与原告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因此被告的施工方法落入了原告专利保护范围。
当然,专利权人特别是专利代理人在申请专利时要正确描述方法中的步骤特征,尽可能避免含混不清的概念或过窄的"下位"概念,防止给今后的专利诉讼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