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板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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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煤矿开采顶板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有效防止顶板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人身安全,根据《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江苏煤矿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江苏省境内从事煤矿生产和煤矿建设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煤矿企业必须明确本企业负责顶板管理的机构、人员和职责,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顶板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矿井必须有采掘工作面设计和作业规程,实际条件发生变化必须制定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生产矿井必须建立矿压观测机构,负责编制矿压观测计划、进行矿压观测设计、开展日常矿压观测工作;整理、分析矿压观测资料,为编制采区设计和工作面作业规程提供矿压依据;负责矿压预测预报工作,为安全生产提供指导。

第六条采煤工作面布置应考虑煤层产状,单体支柱工作面、综采(放)工作面仰(俯)采角度不得大于15°,否则,必须制订专门措施,并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七条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一般情况下不得采用放顶煤工艺开采,“三下”开采、边角残煤工作面试验开采采用放顶煤工艺时,必须制订专门措施,并报集团公司审批。倾角大于30°及有冲击地放顶煤开采压危险的煤层不得采用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

第八条采用放顶煤开采时,顶板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开采设计应当竟专家论证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报集团公司或者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二)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必须对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三)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防煤口的大块煤(矸)。

(四)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一)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的。

(二)采放比大于1:3的。

(三)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四)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五)坚硬顶板、既有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跨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六)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第九条工作面倾角大于40°时,禁止采用综采(综放)工艺;工作面倾角大于50°时,禁止采用走向长壁法开采。

第十条工作面倾角≥25°时,沿倾斜方向及下出口必须设挡煤(矸)网,工作面溜槽上方垂直煤壁方向每15—20m设一个挡矸帘。

第十一条小阶段爆破法采煤时,应严格掌握阶段高度,回采顺序、小眼管理及透窝的安全措施等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严禁进入无支护区域作业。

第十二条采用柔性掩护支架采煤法的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每10米设置一个支柱,控制上肢位置,发生漏顶时要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漏顶范围。

第十三条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工作面,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一条至第九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回采

第一节单体支柱工作面顶板管理

第十四条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可采用3—4、3—5或4—5档管理。其支护密度必须经过顶板控制计算,保证控制顶板需要的支护强度。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要进行日常矿压和支护质量监测,预测预报工作面周期来压,掌握工作面顶板动态,采取有针对性措施,保证工作面支护质量动态达标。

第十五条单体支柱工作面基本支柱的架设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严禁退山。支柱钻底量不得大于100mm,否则必须穿鞋。

作业规程必须对木垛、倾斜架棚、切顶柱、防倒设施等的使用作出明确规定。倾角大于25°的工作面要采取综合整体加固措施。

工作面支柱实行全承载。

第十六条单体液压支柱、泵站的压力均应达到《煤矿安全规程》及作业规程的要求,初撑力合格率达到80%以上。严禁出现连续三棵及以上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低于规定值,设专职补液工二次补液。

第十七条井下使用的单体液压支柱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按

时检修,检修要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单体液压支柱下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下井,并实行编号管理。工作面现场要有1 0%的备用支护材料。

第十八条回采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

第十九条回采工作面采高要与单体液压支柱的支护高度相适应。

铰接顶梁或支架的端面距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第二十条长壁单体支柱工作面上、下端头应使用端头支护,支护范围覆盖运输机电机、减速箱区域。采用戴帽点柱或无运输设备的工作面,工作面两端(不小于5米)必须采取有效的加强支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分层开采工作面必须合理确定分层厚度。在回采上分层时,应采取有利于假顶形成的措施(如注浆、注水),并应铺网,为下分层开采的顶板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高档普采工作面采煤机、运输机选型要与顶梁长度、顶梁铰接方式配套,最大限度地减小端面距。

第二十三条工作面开采条件变化时,如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老硐(空)、断层、陷落柱、高冒区、含水钻孔、原有煤柱、留顶煤或托伪顶开采、停产以及调面等,都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四条鼓励应用新型支护材料,使用新型支护材料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节机械化回采工作面顶板管理

第二十五条液压支架必须根据工作面的条件进行选型设计。 1.2类顶板应选用有可伸缩顶梁的液压支架;采高超过2.5m或易片帮的综采工作面的液压支架必须有护帮装置;支架适应的最大角度必须大于工作面实际最大角度。

综采、综放工作面上下端头必须安装端头支架或过渡支架。

第二十六条综采支架的初撑力、工作阻力必须符合要求。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初放和正常回采期间的放煤次序、放煤步距、放煤量、采放关系及对支架工作阻力的要求等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在工作面从事采煤机操作、移架、升架、扶架、临时支护、护帮护顶、清理机道、使用千斤顶、维修煤机等操作时,必须有防止顶板事故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回采工作面生产条件变化时,如遇断层、变薄带、夹矸、老硐等,必须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工作面调面、处理冒顶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综采工作面出现咬架、挤架、歪架、倒架等问题时,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采煤机割煤后,要追机移架,移架滞后煤机的距离要根据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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