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风险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16•【字号】渝质监发﹝2015﹞150号•【施行日期】2021.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风险管理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突发事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5﹞15号)和《重庆市突发事件风险管理操作指南(暂行)》,促进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风险管理工作系统、科学、规范、有序开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利用矩阵分析法开展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风险管理工作。
二、工作内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与登记、风险评估、风险控制三大基本内容,并通过开展监测与更新,实现对特种设备各类突发事件风险的科学化、常态化、动态化管理。
三、工作职责(一)市质监局。
负责全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风险管理;牵头建立重庆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管理工作规范、流程、标准;指导和督促各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风险管理工作。
(二)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
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牵头建立本区域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风险管理机制,统筹本区域内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风险管理工作;组织做好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风险识别、评估、培训、登记、汇总工作,督促、指导企业履行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主体责任。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本单位风险管理工作责任主体,负责开展风险识别、登记、建档和风险评估,并向所在地政府和所在地质监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制定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风险评估计划并有序推进,坚持“边评估、边控制”的原则,根据风险等级,科学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落实到位。
四、工作原则(一)系统性。
统筹考虑特种设备各个流程、各个环节、各种类型和不同时期的风险,充分考虑特种设备多方面影响和各种次生、衍生灾害后果,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方法进行综合分析。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1.03•【字号】渝质监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质监发〔2017〕3号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2月29日经市局第17次党组会审议同意。
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1月3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监督抽查信息的管理,规范我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以下简称监督抽查信息),是指重庆市和区县(自治县)质监部门依法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结果、不合格企业后处理等相关信息。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质量评价和比对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抽查信息由市质监局统一管理和发布。
第二章信息分类第四条监督抽查信息分为重点监督抽查目录、产品质量抽查计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规范)、监督抽查结果、监督抽查后处理等信息。
第五条重点监督抽查目录信息应包括产品分类、风险评价、是否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或强制产品认证目录管理产品等。
第六条产品质量抽查计划信息应包括产品分类、产品名称等。
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规范)信息应包括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抽样方法、抽样数量、判定原则、异议处理等。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梯维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梯维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9.20•【字号】渝质监发[2007]247号•【施行日期】200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梯维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质监发[2007]247号)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高新区、经开区分局,市特检中心,各电梯生产、使用单位:《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梯维修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备案号为渝文审[2007] 3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九月二十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梯维修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电梯维修和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电梯是指在本市使用的,列入国务院批准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杂物梯等。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井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
不涉及公众安全或者仅由专业人员使用的电梯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四条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如电梯远程监控等成熟的监管手段,提高电梯的安全性能与管理水平。
第五条电梯使用单位承担电梯安全使用的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的安全全面负责。
电梯使用单位应设立专职部门或指定专人管理电梯,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聘用有维修资格的电梯维修单位对电梯进行维修,禁止非法维修。
第六条电梯维修单位对其维修电梯的质量及安全性能承担相应责任,对维修过程中作业人员及他人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以电梯为重点的特种设备百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以电梯为重点的特种设备百日督查整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渝质监办发[2011]280号【发布部门】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7.22【实施日期】2011.07.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以电梯为重点的特种设备百日督查整改工作的通知(渝质监办发〔2011〕280号)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分局,市特检中心、市质安考试中心,各特种设备相关单位:7月19日上午,市政府召开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暨表彰电视电话会,市委副书记张轩在会上要求我市各部门各单位扎实抓好当前重点工作,持续开展“四大行动”,从7月20日起集中开展百日督查整改活动,防控重特大事故发生。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按照市政府安委会下发的《持续开展四大行动集中抓好百日督查整改工作的通知》(渝安办〔2011〕68号)精神,结合“打非治违”行动和《重庆市质监局关于开展以电梯为重点的夏季特种设备“三严三保”活动》(渝质监办发〔2011〕268号)的要求,市局决定开展以电梯为重点的特种设备百日督查整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坚决遏制我市特种设备尤其是电扶梯投诉多、故障多、事故多的状况,不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
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和电扶梯安全状况动态掌控,使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二、工作重点本次百日督查整改活动的重点:一是按照市安委会百日督查整改活动的要求,切实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二是前期市委、市政府综合督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及今年各项目标任务推进等情况开展督查;三是对“三严三保”行动开展情况,主要是督促电梯安全运行涉及相关单位筑牢“三道防线”,即,电梯生产使用单位自查自纠自律防线、电梯检验单位的技术把关防线、电梯监察部门的督查督办防线,按照“十查电梯”的要求对每台电扶梯安全状况开展督察整改工作。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渝质监发[2015]46号【发布部门】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4.15【实施日期】2015.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质监发[2015]46号)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1日市局局务会审议同意,并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渝文审〔2015〕11号)。
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2015年4月15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33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辖区内生产的产品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组织实施监督抽查。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统一管理、组织和实施全市监督抽查工作,并公布监督抽查信息。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区县质监部门根据市质监局安排和工作需要,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监督抽查工作。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公正、公开的原则。
通过监督抽查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督促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完善质量监督制度,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渝质监办发[2009]12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05.08【实施日期】2009.05.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质监办发〔2009〕123号)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高新区、经开区分局,市局执法总队,市特检中心,市质监培训中心:为认真贯彻“质量和安全年”工作部署,深入推进“平安重庆”建设,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一步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重特大事故,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和重庆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安办〔2009〕31号),《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安办〔2009〕32号)的统一部署,市局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八日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质量和安全年”工作部署,结合全市“基层基础强化年”和我局“检测和执法能力建设年”工作主题,深入推进“平安重庆”建设,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和重庆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安办〔2009〕31号),《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安办〔2009〕32号)的统一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和安全年”、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各项工作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两个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大特种设备安全执法力度,深化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治理,加强安全教育,深入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督查落实专项行动。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安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后处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渝质监办发[2009]79号【发布部门】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04.10【实施日期】2009.04.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后处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质监办发[2009]79号)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高新区、经开区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后处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第2次局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四月十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后处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明确职责,规范程序,提高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后处理工作的有效性,最大限度预防和控制生产加工环节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是指未达到预警级别的一般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包括食品质量安全和其它涉及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由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加工环节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预警办”)及各片区负责人、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和区域检测中心预警领导小组对在生产加工环节通过监督抽查、执法检查、巡查回访、投诉举报或行业协会、媒体等各种渠道和方式获取的,经过专题分析和风险评估的与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后处理是指市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所属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在各自职能职责范围内,按照市局针对需要处理的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所作出的决定或市局领导指示等,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对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进行妥善处理,直至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彻底消除的全部过程。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深入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深入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3.16•【字号】渝质监办发[2009]53号•【施行日期】2009.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深入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渝质监办发〔2009〕53号)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高新区、经开区分局,市特检中心: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全国质监系统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通知》(国质检质[2009]81号)和市局《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压力管道元件和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质监发〔2008〕201号)精神,经市局同意,现就深入开展全市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整治工作目标、整治范围、整治工作内容及工作措施、整治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等要求,进一步加大安全监察工作的力度,监督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抓好安全监管工作。
(二)在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中,各区县局经过排查,已掌握我市需更换或改造的冶金起重机数量。
对这批涉及24个区县、99家企业、总量为214台的冶金起重机,各单位应督促企业制定专项方案,加快进行更换或改造工作。
(三)各单位应在3月底前将《冶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方案》上报市局,9月底前全面完成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并向市局提交总结报告,市局将在10月组织验收。
附件:1.全市需改造冶金起重机情况表2.全市冶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方案汇总表二○○九年三月十六日附件1:附件2:填报单位:填报人:填报日期:年月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渝质监发〔2017〕104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的通知渝质监发〔2017〕104号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经市局2017年12月22日第18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12月27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涉案物品管理,规范行政执法涉案物品处置,根据《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和《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质监系统各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包括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万盛经开区分局,市局执法总队,市纤检局)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涉案物品的管理、处置及其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案物品包括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罚没物品。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是指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所涉及的物品。
罚没物品是指执法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予以没收的物品,包括产品、计量器具、用于生产销售的原辅材料(包括半成品、零配件)、生产工具、设备,以及产品标识、包装物、检验及检定印(证)等物品。
第四条执法机构应建立、健全物品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出库结算对账和处置程序等相应的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对物品进行统一管理,实行案件承办人和物品保管人相分离制度。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管理“五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管理“五创”试点验收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渝质监办发[2011]124号【发布部门】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4.08【实施日期】2011.04.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管理“五创”试点验收工作的通知(渝质监办发〔2011〕124号)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质监分局,市特检中心,市质监培训中心,市局执法总队,各创建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和重庆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平安重庆”和“安全保障型城市”建设,依据市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管理“五创”活动的通知》(渝质监办发〔2010〕63号)的总体安排,经市局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管理“五创”试点验收工作。
现将“五创”试点验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验收依据(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管理“五创”活动的通知》(渝质监办发〔2010〕63号)。
(二)《关于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标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渝质监发〔2010〕102号)。
(三)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准则(报批稿)。
二、验收步骤全市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管理“五创”试点验收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1年4月6日-2011年4月15日)。
参加“五创”试点单位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总结创建活动工作经验,写出自查报告;整理创建试点相关资料,准备迎接市局验收组的验收。
(二)验收阶段(2011年4月16日-4月30日)。
市局组织两个验收组对试点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安排见附件1)。
(三)总结阶段在验收完成之后,市局将确定1-2个标杆单位,并召开现场总结大会,总结和推广创建成功经验。
三、验收方法(一)对于示范区县,除对整个区县进行验收外,还要抽查一个乡镇(街道)和一个有50台设备或重点监控设备的企业;区县、乡镇(街道)和企业的考核分别为1000分;按区县占50%,乡镇(街道)占25%,企业占25%计算区县总分。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9.29•【字号】渝质监发〔2015〕112号•【施行日期】2015.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质监发〔2015〕112号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局2015年9月28日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9月29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质量强市和标准强市战略,加强对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组织和管理,提高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水平,根据标准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项目申报单位)经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申报立项或签约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第三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分类、申报与立项、过程管理、考核验收、经费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分类第四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分为国家级项目和市级项目两类。
国家级项目是指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立项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市级项目是指经市局立项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第五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主要包括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服务业标准化、公共服务标准化、社会管理标准化、环境保护和工程建设标准化等。
第三章申报与立项第六条项目申报与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和通知、项目申报、初审、专家评审、下达计划、签订任务书等六个环节。
第七条市质监局于每年初发布标准化试点示范的领域和方向,明确项目申报条件、时间和要求等。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6.18•【字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质监局,高新区、经开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现将《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质监〔2002〕38号)同时废止。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我局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告等文件的起草、审查、备案、登记、公布,适用本办法。
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一)部署工作,规范本机关、本系统内部工作的文件;(二)会议纪要。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符合职权法定原则;(三)与WTO原则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无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下列事项:(一)行政许可;(二)行政事业性收费;(三)行政处罚;(四)行政强制措施;(五)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义务。
第五条市局法规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废止、备案、清理、汇编等)。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市局业务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起草。
需报市政府或市人大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应由业务工作机构组织起草小组进行起草。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规范行政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渝质监发[2010]215号【发布部门】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12.30【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质监发〔2010〕215号)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合法、适当,提高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根据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裁量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组织在行政处罚裁量权限范围内,对查处的违法行为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具体处罚种类、幅度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北部新区分局、高新区分局、经开区分局、市局执法总队、市纤检局(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构)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实施处罚的行政裁量行为。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进行;没有法定依据和理由的,不得超越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做出明显不当或者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过罚相当、程序正当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合法目的要求。
行政处罚裁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二)合理比例要求。
行政处罚裁量要与所要达到的行政目的保持适当的比例,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三)公平对待要求。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渝文备[2007]2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渝文备[2007]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落实执政为民、服务发展,依据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重庆市关于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实施对全系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执法,包括行政执法责任制涵盖的所有范围。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质监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实施全市质监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监督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三)实体与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适当性;(五)规范性文件等相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六)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与落实;(七)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八)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移送等有关工作;(九)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一)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审查制度;(二)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主要包括:1、实施案件办理过程抽查;2、实施行政执法质量考核;3、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4、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定;5、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6、回访行政相对人,实施追踪检查;7、实施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三)对有关问题组织调查和处理;(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16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16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重庆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治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管监察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及时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督监察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综合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建档、报告、治理、监控、评估、资金保障及使用等事项,并组织落实。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21•【字号】渝质监发[2007]53号•【施行日期】200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质监发〔2007〕53号)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各区县(自治区)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指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定期监督检验和不定期监督抽查两种。
实施定期监督检验按照《重庆市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计划受检产品目录》进行,实施不定期监督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或者专项检查的需要不定期组织进行。
第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全市监督抽查工作,并发布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
各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根据市质监局安排和工作需要,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监督抽查工作;各法定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接受市质监局安排,负责承担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并负责承担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管理“五创”试点验收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管理“五创”试点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08•【字号】渝质监办发[2011]124号•【施行日期】201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管理“五创”试点验收工作的通知(渝质监办发〔2011〕124号)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质监分局,市特检中心,市质监培训中心,市局执法总队,各创建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和重庆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平安重庆”和“安全保障型城市”建设,依据市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管理“五创”活动的通知》(渝质监办发〔2010〕63号)的总体安排,经市局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管理“五创”试点验收工作。
现将“五创”试点验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验收依据(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管理“五创”活动的通知》(渝质监办发〔2010〕63号)。
(二)《关于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标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渝质监发〔2010〕102号)。
(三)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准则(报批稿)。
二、验收步骤全市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管理“五创”试点验收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1年4月6日-2011年4月15日)。
参加“五创”试点单位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总结创建活动工作经验,写出自查报告;整理创建试点相关资料,准备迎接市局验收组的验收。
(二)验收阶段(2011年4月16日-4月30日)。
市局组织两个验收组对试点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安排见附件1)。
(三)总结阶段在验收完成之后,市局将确定1-2个标杆单位,并召开现场总结大会,总结和推广创建成功经验。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以电梯为重点的夏季特种设备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以电梯为重点的夏季特种设备“三严三保”行动的紧急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渝质监办发[2011]268号【发布部门】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7.13【实施日期】2011.07.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以电梯为重点的夏季特种设备“三严三保”行动的紧急通知(渝质监办发〔2011〕268号)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分局,市特检中心、市质安考试中心:2011年7月5日,在北京地铁自动扶梯发生梯级逆转,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27人轻伤的事故,经新闻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我市近期发生电梯事故后,也受到各界关注。
按照7月8日市局召开的以电梯为重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专题会议精神,市局决定开展以电梯为重点的夏季(7-8月)特种设备“三严三保”行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有效防范事故发生今年上半年以来,我局对16000余台电梯进行了检验,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电梯2400多台。
目前,除判定不合格的190台电梯外,其他均通过整改消除隐患。
通过开展电梯检验工作,查找事故隐患,督促电梯管理单位整改落实,为确保我市电梯安全运行发挥积极作用。
但随着电梯的剧增,电梯问题同时凸显,在今年的上半年呈井喷式上升。
一二季度,市局共受理市长信箱、局长信箱电梯投诉27件,占特种设备总投诉的79%。
加之7月份我市接连发生电梯方面的事故,这些都表明解决我市电梯问题到了一个需要重拳整治的时期。
各单位要深刻认识特种设备特别是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深刻认识近期事故频发、事故率不断上升的危害性,增强做好特种设备特别是电梯安全监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将这一事关社会稳定、事关民生安危、事关“平安重庆”建设的大事、急事、实事抓实抓好。
<。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渝文审[2009]30号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质监发〔2009〕259号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特种设备生产检验使用单位:《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9月10日发布的《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质监办发〔2009〕230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治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的检查、检验、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是指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特种设备使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按条进行统计,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按台(套)进行统计,每一台(套)存在的不安全状态总和按一条安全隐患进行统计;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按一个单位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统计,存在的每一个违反规定行为和缺陷即分别作为一条进行统计.第四条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严重程度划分2个等级:特种设备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隐患或重大事故的隐患;特种设备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隐患或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隐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文审[2009]30号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质监发〔2009〕259号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特种设备生产检验使用单位:《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9月10日发布的《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质监办发〔2009〕230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治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的检查、检验、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是指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特种设备使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按条进行统计,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按台(套)进行统计,每一台(套)存在的不安全状态总和按一条安全隐患进行统计;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按一个单位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统计,存在的每一个违反规定行为和缺陷即分别作为一条进行统计。
第四条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严重程度划分2个等级:特种设备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隐患或重大事故的隐患;特种设备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隐患或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隐患。
第五条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的途径包括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自查,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的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依法进行的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和委托检验、群众举报、使用单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组(社区)报告、新闻媒体披露等。
第六条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遵循安全属地管理的原则,并逐步建立政府领导,使用单位负责、部门监管、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建档、报告、治理、监控、评估、资金保障及使用等制度,并组织落实。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第八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中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告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并及时报告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见附件一)。
第九条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
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综合监督。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的规程、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均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章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生产和使用特种设备。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责任制。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技术规范和各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的要求,定期组织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对本单位排查及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事故隐患逐条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台帐(见附件二)。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立即组织治理。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送书面的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表(见附件三)。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表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还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填入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明细表(见附件四),及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在与使用单位履行合同的维修保养工作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当立即告知使用单位并及时报告设备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事故隐患整治资金由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负责筹集。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整改所必需资金的投入。
第四章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监控设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举报的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予以核查。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程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做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现场处罚、挂牌整治、现场复查等。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程序按附件五进行。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有证据表明生产、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或者在用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生产安全的,应当同时下达停止使用的决定。
有关单位接到决定后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二条各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台帐(见附件六),将检查和督查中发现的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全部录入《重庆市特种设备监察网》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书面向政府报告等经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全部实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并将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录入《重庆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管理。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特种设备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确属难以整治的,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各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经确认确属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挂牌督办难以整改,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市政府挂牌督办。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特种设备二级重大事故隐患,到整改时限仍未完成整改的,各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予指导和协调。
第二十四条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谁挂牌,谁督办”的原则,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销号的滚动监管机制。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要进行跟踪督查,治理进度情况要及时上报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按“谁挂牌谁复查”的原则,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生产使用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复查。
复查合格的,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对整改无望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六条各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在每季度和每年的第一月10日前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送书面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表(见附件三)。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表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还应当同时将重大事故隐患填入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明细表(见附件四),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