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培训(ppt 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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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镇低收入家庭扶助:非农户口,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准的130%以内。
3、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残疾等级鉴定为二级以上(含),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以家庭为单 位核收入,享受重残对象一个人,标准与低保一样,全额发放。
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提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能力
鄞州区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二〇一四年十月
目录
一、概念内涵 二、重要意义 三、发展机遇 四、办法解读 五、信息处理
一、概念内涵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指对申请或复核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以及其他社会救助的居民, 对其填报的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以及财产状况进行比对、核实,并出具书面报告。
三、发展机遇
1、《办法》的颁布施行,为核对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 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 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 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 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办法》同时规定,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救助 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
四、办法解读-核对对象
对申请或复核最低生活保障、城镇低收入扶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 救助的居民家庭,开展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核查与信息比对。
城镇低收 入家庭扶
助
最低生活 保障
其他社会 救助
医疗救助
教育救助
住房保障
四、办法解读-核对对象
目前我区要核对的对象有7类: 1、最低生活保障:目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588元,随着经济发展、物价指数等作一定的调整,补差发放。
3、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是对传统核对方法的完善和升级,为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我们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供 了一个相对科学的途径。
更科学、 更方便、 更迅捷 。
比对手段
更真实、 更充分、 更公正。
比对结果
提高社会救助公共资 源供给的公平、公正 程度以及工作效率。
有效应用
三、发展机遇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下面简称《办法》)颁布实施, 为核对工作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2014年2月21日,李克强总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公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2014年5月1日 起施行。办法从总则、8大类专项救助(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 住房救助、 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 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几方面进行了阐述和明确, 从法律上确立了社会救助的地位作用、基本原则、主体 责任、制度安排、基本程序等,既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 维护公民基本生存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也为政府各部 门依法救助和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了法律依 据,明确了行为规范,对我们核对工作带来了新的发展 机遇。 与之对应,2014年7月31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公布《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自2014年11 月1日起施行。
三、发展机遇
2、《办法》的颁布施行,为核对机制建设带来了新的契机 ●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印发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点 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中对信息核对平台建设的时限及负责单 位进行了明确,负责单位涉及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卫生计 生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税 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16个部门和机 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 ● 李立国部长在长沙会议上强调“做好《办法》的贯彻施行工 作,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民政部门的头等大事”,民政 部把贯彻实施《办法》情况,增列为今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 估的唯一“一票否决”事项。 ●民政部将提请国务院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对各地《社会救助 暂行办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建设社会救助大平台
二、重要意义
2、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还能够有效杜绝隐瞒收入和财产、人情救助及关系救助等不正常现象。比如: 骗保(申请人隐瞒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关系保和人情保等。
杜绝隐藏 收入和财 产
人情救助
关系救助
其他
二、重要意义
二、重要意义
1、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是社会救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社会救助的公平、公正具有关键性的重要意义。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是
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基础性工程。
是低保救助、住房保障、医疗救助
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
• 提高社会救助公信力
的根本保证
实施的重要保障。 • 社会救助工作科学化 的必然要求
这项工作逐步延伸服务于需要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的各类公共政策,如:经济适用房、公租房、低保救助、医疗救助 和教育救助等各类社会救助项目。
一、概念内涵
四个关键点: 一是“经济状况”。就需要包括收入和财产两种类型,而不是单纯的收入; 二是“家庭”。这里面涉及家庭成员如何认定,需要核对的是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三是收入和财产 “报告”。也就是先有申请者填报本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才进行核对; 四是“核对”。也就是把申请人填报的收入财产信息和我们从相关部门获取的信息进行比对,看是否属实。
三、发展机遇
3、《办法》的颁布施行,为核对机制建设创造了更加广阔的发展 空间 ●第一次在法规中提出了“民政部门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第一次将“救急难”作为社会救助的基本工作方针。 ● 明晰规范了社会救助申请办理途径。一方面突出了民政部门 的责任。申请人不清楚向谁提出申请时,可先向社会救助经办 机构或县级民政部门求助,再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县级民政 部门办理或转办。另一方面要求在乡镇(街道)建立统一受理 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并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 对创新社会救助服务方式提出了要求,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 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第 一次将社工写入社会救助政策法规,标志着社会救助工作方式 将由传统的、单一的物质救助,向物质保障、生活帮扶、精神 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相结合的专业化、个性化、发展型 救助转变。
3、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残疾等级鉴定为二级以上(含),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以家庭为单 位核收入,享受重残对象一个人,标准与低保一样,全额发放。
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提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能力
鄞州区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二〇一四年十月
目录
一、概念内涵 二、重要意义 三、发展机遇 四、办法解读 五、信息处理
一、概念内涵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指对申请或复核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以及其他社会救助的居民, 对其填报的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以及财产状况进行比对、核实,并出具书面报告。
三、发展机遇
1、《办法》的颁布施行,为核对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 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 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 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 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办法》同时规定,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救助 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
四、办法解读-核对对象
对申请或复核最低生活保障、城镇低收入扶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 救助的居民家庭,开展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核查与信息比对。
城镇低收 入家庭扶
助
最低生活 保障
其他社会 救助
医疗救助
教育救助
住房保障
四、办法解读-核对对象
目前我区要核对的对象有7类: 1、最低生活保障:目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588元,随着经济发展、物价指数等作一定的调整,补差发放。
3、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是对传统核对方法的完善和升级,为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我们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供 了一个相对科学的途径。
更科学、 更方便、 更迅捷 。
比对手段
更真实、 更充分、 更公正。
比对结果
提高社会救助公共资 源供给的公平、公正 程度以及工作效率。
有效应用
三、发展机遇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下面简称《办法》)颁布实施, 为核对工作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2014年2月21日,李克强总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公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2014年5月1日 起施行。办法从总则、8大类专项救助(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 住房救助、 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 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几方面进行了阐述和明确, 从法律上确立了社会救助的地位作用、基本原则、主体 责任、制度安排、基本程序等,既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 维护公民基本生存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也为政府各部 门依法救助和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了法律依 据,明确了行为规范,对我们核对工作带来了新的发展 机遇。 与之对应,2014年7月31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公布《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自2014年11 月1日起施行。
三、发展机遇
2、《办法》的颁布施行,为核对机制建设带来了新的契机 ●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印发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点 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中对信息核对平台建设的时限及负责单 位进行了明确,负责单位涉及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卫生计 生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税 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16个部门和机 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 ● 李立国部长在长沙会议上强调“做好《办法》的贯彻施行工 作,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民政部门的头等大事”,民政 部把贯彻实施《办法》情况,增列为今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 估的唯一“一票否决”事项。 ●民政部将提请国务院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对各地《社会救助 暂行办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建设社会救助大平台
二、重要意义
2、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还能够有效杜绝隐瞒收入和财产、人情救助及关系救助等不正常现象。比如: 骗保(申请人隐瞒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关系保和人情保等。
杜绝隐藏 收入和财 产
人情救助
关系救助
其他
二、重要意义
二、重要意义
1、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是社会救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社会救助的公平、公正具有关键性的重要意义。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是
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基础性工程。
是低保救助、住房保障、医疗救助
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
• 提高社会救助公信力
的根本保证
实施的重要保障。 • 社会救助工作科学化 的必然要求
这项工作逐步延伸服务于需要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的各类公共政策,如:经济适用房、公租房、低保救助、医疗救助 和教育救助等各类社会救助项目。
一、概念内涵
四个关键点: 一是“经济状况”。就需要包括收入和财产两种类型,而不是单纯的收入; 二是“家庭”。这里面涉及家庭成员如何认定,需要核对的是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三是收入和财产 “报告”。也就是先有申请者填报本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才进行核对; 四是“核对”。也就是把申请人填报的收入财产信息和我们从相关部门获取的信息进行比对,看是否属实。
三、发展机遇
3、《办法》的颁布施行,为核对机制建设创造了更加广阔的发展 空间 ●第一次在法规中提出了“民政部门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第一次将“救急难”作为社会救助的基本工作方针。 ● 明晰规范了社会救助申请办理途径。一方面突出了民政部门 的责任。申请人不清楚向谁提出申请时,可先向社会救助经办 机构或县级民政部门求助,再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县级民政 部门办理或转办。另一方面要求在乡镇(街道)建立统一受理 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并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 对创新社会救助服务方式提出了要求,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 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第 一次将社工写入社会救助政策法规,标志着社会救助工作方式 将由传统的、单一的物质救助,向物质保障、生活帮扶、精神 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相结合的专业化、个性化、发展型 救助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