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房地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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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最新版】

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最新版】

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最新版】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第三章房地产抵押第四章房屋租赁第五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物价、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应当公开条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当事人。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在本市、县(市)行政区域内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法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尚未确定由一个部门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一个场所统一受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申请,并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建设、土地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对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收取或者改变名称变相收取。

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

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

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第一章基本概念与定义1. 房地产交易的定义与范围2. 房地产交易的主体3. 房地产交易的目的与原则4. 房地产交易的主要法律依据第二章房地产交易的前期准备1. 房地产交易合同的要素2. 房地产交易的土地使用权审批3. 房地产交易的权属证明材料4. 房地产交易的资金准备5. 房地产交易中的中介机构与服务第三章合同签订与履行1. 房地产交易合同的签订程序2. 房地产交易合同的内容要求3. 房地产交易合同的效力与变更4. 房地产交易合同的违约与解除5. 房地产交易的过户与登记第四章购房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纠纷处理1. 购房消费者的权益保护2. 购房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3. 房地产交易的争议解决机制第五章限制与禁止性规定1. 对外资产交易限制与审查2. 房地产交易中的禁止性规定第六章相关税务问题1. 房地产交易中的税务登记与申报2. 房地产交易相关税费的计算与缴纳3. 房地产交易中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七章其他规定1. 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管理2. 房地产市场监管措施3. 房地产交易中的安全与隐私保护附件:________1.房地产交易合同范本2.房地产交易流程示意图3.房地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备查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________1.房地产交易:________指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下,将房地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并取得相应报酬的行为。

2.房地产交易合同:________指双方共同遵守的、关于房地产交易的意思表示的协议。

3.土地使用权:________指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时间内依法使用土地的权利。

4.过户与登记:________指将房地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从原有人转移给另一方的法律程序。

5.购房消费者权益保护:________指保护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一系列法律措施。

6.禁止性规定:________指法律明确禁止或限制某些行为的规定。

7.税务登记与申报:________指房地产交易涉及的税务事项的登记与申报手续。

房地产交易法

房地产交易法

房地产交易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目的:为规范和保护房地产交易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繁荣。

基本原则:公平、公正、公开、诚信。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境内的房地产交易活动。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第三条合同的成立房地产交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四条合同的生效房地产交易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即时生效。

第三章交易的条件和程序第五条交易条件房地产交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交易双方应当具备合法的权利和能力。

第六条交易程序交易程序包括商定交易条件、签订合同、办理产权过户等环节。

交易程序应当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交易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交易双方的权利买方享有选择权、知情权、决策权等。

卖方享有出售权、收益权、撤销权等。

第八条交易双方的义务买方应当按时支付购房款。

卖方应当按时交付房屋及相关产权证书。

第五章争议解决与违约处理第九条争议解决房地产交易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第十条违约处理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章监督与执法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国家有关部门设立房地产交易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房地产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执法措施监督机构有权对房地产交易活动进行检查和调查。

对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行为,监督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法律适用本法律适用于所有房地产交易活动。

第十四条施行时间本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房地产交易活动。

房地产交易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其他不动产转让、租赁等活动。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进行,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提高房地产交易的透明度,防范和打击各类非法房地产交易行为。

第二章房地产交易主体第五条房地产交易主体包括开发商、购房者、中介机构等。

第六条开发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规定公示相关信息。

第七条购房者有购房自由的权利,可以依法自由选择购房对象,并享有与卖方平等的交易地位。

第八条中介机构应依法经营,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地产信息,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中介机构不得强制购房者接受其提供的房地产信息服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收取费用。

第十条房地产交易主体应当自觉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从事虚假宣传、捏造信息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房地产交易合同第十一条房地产交易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交易合同,并将其约定的内容书面化。

第十二条房地产交易合同应当明确标明买卖双方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住所地)等信息。

第十三条买卖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不得违约。

第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合同可以约定定金,但定金在未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10%。

第十五条买卖双方有权依法解除房地产交易合同,但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房地产交易合同的解除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约定进行退款或赔偿。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监管第十七条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处理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房地产交易行为,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保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转让、抵押、房屋租赁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全省城市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单设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六条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期间,双方当事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实行政务公开,公示房地产交易程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内完成。

第三章房地产转让第八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增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包括下列情形:(一)房地产交换、继承、遗赠;(二)企业被收购、兼并或者合并、分立;(三)其他合法转让情形。

第九条房地产转让时,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章 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六章 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六章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第一节房地产交易管理概述一、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概念和原则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三种形式。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二、房地产交易的基本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三项房地产交易基本制度,即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一)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以申报的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如果交易双方对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有异议,可以要求重新评估。

交易双方对重新评估的价格仍有异议,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

三、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机构主要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授权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房地产交易中心等)。

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管理一、房地产转让概念(一)房地产转让的概念——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1)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3)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4)以房地产抵债的。

房地产交易管理法律制度

房地产交易管理法律制度

房地产交易管理法律制度第一章总则法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的主管部门法律的适用对象法律的责任追究第二章房地产交易的登记和备案第一节房地产交易登记登记机构的设立和职责登记申请的资料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审查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的发放房地产交易登记的异议和申诉房地产交易登记的效力和变更房地产交易登记的费用第二节房地产交易备案备案机构的设立和职责备案申请的资料备案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第十六条房地产交易备案的效力和变更第十七条房地产交易备案的费用第三章房地产经纪服务第一节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的分类和管理第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的管理要求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的工作范围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的人员管理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的费用第二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和处罚第二节房地产经纪合同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合同的订立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合同的内容和效力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经纪合同的履行和中止第二十七条房地产经纪合同的违约责任第四章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一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订立第二十八条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要素第二十九条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和变更第三十条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履行和结束第三十一条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第五章房地产租赁合同第一节房地产租赁合同的订立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租赁合同的要素第三十三条房地产租赁合同的效力和变更第三十四条房地产租赁合同的履行和结束第三十五条房地产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第六章房地产拍卖第一节房地产拍卖的组织和管理第三十六条房地产拍卖的组织机构第三十七条房地产拍卖的报名和资格审查第三十八条房地产拍卖的竞价和成交第三十九条房地产拍卖的费用和手续第二节房地产拍卖合同第四十条房地产拍卖合同的订立第四十一条房地产拍卖合同的内容和效力第四十二条房地产拍卖合同的履行和中止第四十三条房地产拍卖合同的违约责任第七章相关法律制度第一节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第四十四条不动产登记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第四十五条不动产登记的主管部门第四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和受理第四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的资料和证明第四十八条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和变更第二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第四十九条城市房地产的规划和管理第五十条城市房地产的开发和建设第五十一条城市房地产的购买和租赁第五十二条城市房地产的交易和登记附件:(请根据实际情况添加相应附件)注释:1.房地产交易管理法律制度:指对房地产交易活动进行管理的法律制度,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交易的稳定发展。

第六章 房地产交易

第六章 房地产交易

第六章房地产交易(12500)第一节房地产交易概述1.简述房地产交易的概念和特征?1·答:房地产交易是房地产交易主体之间以房地产这种特殊商品作为交易对象所从事的市场交易活动。

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房地产交易具有以下特点:(1)房地产交易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2)房地产交易中的房地产转让和抵押交易的完成,及要求当事人签订合同,还要求当事人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3)房地产交易行为受到政府的管制和调控。

国家对房地产管制主要体现以下三个方面:①禁止特定种类的房地产的交易。

②规定特定种类的房地产交易的前置条件。

③价格管理。

2.简述房地产交易的种类?答:房地产交易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第一,按照交易形式不同,可分为:(1)房地产转让;(2)房地产抵押;第二,按交易客体中土地权利的不同,可分为:(1)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产的交易。

(2)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产的交易。

(现行法大多禁止或限制其交易)第三,按交易客体的首先程度不同,可分为:(1)受限交易。

(包括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产的交易和带有保障性的住房及其占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2)非受限交易。

(指商品房交易)第四,按交易客体存在状况的不同,可分为:(1)单纯的土地使用权交易;(2)商品房的预售和现房销售等。

第二节商品房销售1.简述商品房的概念?答: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售或出租为目的而进行综合开发建设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商品住宅只是其中的一种。

2.简述商品房的销售方式?答: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包括:(1)商品房现售;3.简述商品房的计价方式?答:商品房销售可以采用三种计价方式:(1)按套(单元)计价;(2)按建筑面积计价;(3)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

其中,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为共有产权。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公民的住房权利,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境内的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交易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房地产管理原则】房地产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 预防为主原则;3. 综合施策原则;4. 推动科技创新原则。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四条【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

第五条【工程质量和安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建筑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房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用地规划】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循国家的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第三章房地产销售第七条【商品房销售】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购房者知情、自愿、公平交易。

第八条【商品房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标准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

第九条【住房保障】国家鼓励并支持住房保障政策,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四章房地产租赁第十条【租赁权益】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障彼此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租金调整】房屋租金的调整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租金。

第十二条【租赁市场监管】国家加强对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章房地产交易第十三条【交易登记】房地产交易应当依法进行登记,确保交易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交易纠纷处理】对于房地产交易纠纷,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并判决,确保公正、公平的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房地产中介】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负责为双方提供交易咨询和服务。

第六章房地产管理第十六条【房地产市场监管】国家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监管,防范并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信用管理】加强房地产信用管理,建立公信力评价体系,促进良好信用行为。

第十八条【契税优惠】国家鼓励购房人按照法定程序缴纳契税,并减免或免征相应税费。

房地产法_05房地产交易法

房地产法_05房地产交易法

房地产法_05房地产交易法房地产交易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国房地产交易的管理,保护买受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房地产,是指土地和地上的建造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是指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房屋物权的转让或者出资、合作开辟、租赁经营等的商业行为。

第二章 房地产交易的主体和权利人第四条房地产交易的主体有:(一)个人;(二)法人;(三)其他组织。

第五条房地产交易的权利人有:(一)土地使用权人;(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三)房屋所有权人;(四)房屋物权人。

第三章 房地产交易的方式第六条房地产交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转让:指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房屋物权的出卖、赠与、交换等方式的转让;(二)出资:指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以货币出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出资的方式参预房地产交易和开辟;(三)合作开辟:指土地使用权人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共同投资、建设、运营和销售房地产的方式;(四)租赁经营:指将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屋物权以租赁方式交由他人经营、使用的方式。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的程序第七条房地产交易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房屋物权。

第八条房地产交易应当在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基础上进行。

第九条房地产交易的程序包括:(一)签订房地产交易合同;(二)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三)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四)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第五章 房地产交易的合同第十条房地产交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房地产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住所地);(二)不动产的有关情况;(三)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屋物权的权利状况;(四)交易的方式、价格和支付方式;(五)交易的履行期限和地点;(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附加的其他条款。

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范文

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范文

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保障购房者和房地产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交易的房地产企业、购房者和相关机构。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合规进行。

第四条房地产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购房者提供优质的房地产产品和服务。

第五条房地产交易应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对守法诚信的购房者和房地产企业给予优惠待遇,对违法违规者给予处罚和限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地产交易的监管,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处理房地产交易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第二章房地产交易信息公开和登记第七条房地产企业应在房地产交易前进行公示,公布房地产项目的基本信息、售价、购买条件等内容。

第八条房地产企业应保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及时性,不得虚假宣传、误导购房者。

第九条房地产交易应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确保交易过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房地产登记应包括房地产的权属证明、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购房者应核实房地产的登记信息,了解房地产的产权归属和限制情况。

第十二条购房者和房地产企业应妥善保管房地产交易相关的合同、发票、票据等凭证,以备查验和维权使用。

第三章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第十三条房地产企业应按照市场调节机制确定房地产的销售价格,不得恶意抬高、哄抬房价。

第十四条房地产企业应公示房地产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政策,确保购房者获取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十五条房地产企业应设置不同档次的房地产产品,满足不同购房者的需求。

第十六条购房者应了解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动的情况,理性购房,不盲目追高。

第十七条购房者应妥善保管购房款项的凭证,确保交易款项的安全。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合同管理第十八条房地产交易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房地产交易合同应包括房地产的基本信息、价格、交付时间、交付方式、交付标准等内容。

房地产交易法

房地产交易法

房地产交易法房地产交易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为了规定和保护房地产交易的法律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交易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交易活动。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房地产交易市场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市场由主管部门依法设立,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房地产交易的活动。

第五条房地产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健全交易信息发布、交易咨询、交易登记、交易评估等服务机构,提供便利、高效的交易服务。

第六条房地产交易市场应当完善交易监督机制,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监管,打击房地产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房地产交易合同第七条房地产交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房地产交易合同应当明确标的物的信息,包括房屋的地理位置、面积、用途等。

第九条买卖双方在房地产交易合同中可以约定交易价格、支付方式、过户手续、税费负担等内容。

第十条房地产交易合同应当合法、有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地产交易合同前应当充分了解标的物情况,依法保证交易真实、合法。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登记第十二条房地产交易登记由房地产交易市场负责办理,登记内容包括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标的物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价格等。

第十三条房地产交易登记应当及时、准确,登记机构不得拒绝合法、有效的登记申请,并对登记内容进行保密。

第十四条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应当与房地产交易市场的交易信息相匹配,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房地产交易登记费由交易双方负担,具体金额由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章:房地产交易纠纷解决第十六条房地产交易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对房地产交易纠纷进行仲裁或者诉讼时,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房地产交易纠纷的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应当对纠纷进行公正、公平的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决或判决。

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二篇)

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二篇)

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房地产交易行为,并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第三条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优先适用。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交易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监管和服务,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房地产交易市场第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申请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从事房地产交易中介服务。

第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公开向社会发布其信息及业务范围,并严格按照合法、公正的原则提供中介服务。

第八条房地产交易市场应当公平竞争,不得有歧视性价格行为。

第九条房地产交易市场应当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保障交易的合法、有效性。

第十条房地产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对违法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

第三章房地产交易行为第十一条房地产交易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规操作,损害交易参与方的权益。

第十二条房地产交易行为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禁止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十三条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应当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拖延交付、拖欠支付。

第十四条房地产交易需要经过程序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房地产交易产生的税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缴纳,不得逃税、骗税。

第四章监督与执法第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对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八条对涉嫌犯罪行为,相关部门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房地产交易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对房地产交易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交易争议的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房地产法第六、七、八章

房地产法第六、七、八章

房地产法第六、七、八章第六章:商品房买卖合同6.1 买卖合同的要素根据房地产法,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关于商品房买卖的协议,合同应包含以下要素:•合同名称:明确合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的名称和住所:开发商的名称和住所、购房者的名称和住所。

•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的地址、建筑面积、房屋类型等。

•交房时间和方式:约定开发商交付商品房的时间和方式。

•房价和支付方式:明确房屋的价格和支付方式,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等。

•违约责任:约定双方违约的责任和处理方式。

•其他约定:双方可以根据需要约定其他事项,如装修标准、物业管理等。

6.2 购房者的权利和义务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购房者享有以下权利:•获取房屋的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享有房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受到开发商提供的房屋质量保证。

•获得物业服务和公共设施使用权。

•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同时,购房者也有以下义务:•按合同约定支付房屋的价款。

•按时接受房屋的交付。

•维护房屋的良好状态。

•按规定使用房屋,不得超出规定的用途。

6.3 开发商的权利和义务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享有以下权利:•收取购房者按合同约定支付的房屋价款。

•在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房屋。

•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向购房者要求支付违约金等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开发商也有以下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保证房屋的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准备并提供购房者需要的相关证明文件。

•提供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和公共设施。

第七章:商品房预售管理7.1 预售许可证根据房地产法,开发商在进行商品房预售之前需要取得预售许可证。

预售许可证是由有相应经营权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意在确保商品房的合法预售。

7.2 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开发商和购房者在商品房预售阶段签订的合同。

预售合同应包含以下要素:•合同名称:明确合同为商品房预售合同。

•合同双方的名称和住所:开发商的名称和住所、购房者的名称和住所。

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

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

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第一章绪论1.1 本章概述1.2法律的立足点和目的1.3 本法的适用范围第二章房地产交易的定义与分类2.1 房地产交易的定义2.2 房地产交易的分类2.2.1 住宅交易2.2.2 商业性交易2.2.3工业性交易2.2.4 农村土地交易第三章房地产交易合同3.1合同的基本概念3.2房地产交易合同的要件3.3 房地产交易合同的订立3.4合同的履行与违约处理第四章房地产交易权利的设立与转让4.1 土地使用权的设立与转让4.2 房屋所有权的设立与转让4.3 其他权利的设立与转让第五章房地产交易登记与备案5.1 房地产交易登记制度5.2 房地产交易备案制度5.3 登记与备案的程序与要求第六章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法律保护6.1交易主体的法律权益保护6.2交易信息的真实性保护6.3 交易过程的合法性保护第七章房地产交易纠纷解决7.1 房地产交易纠纷的主要类型7.2纠纷解决的途径和程序7.3 相关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机构及其职责第八章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8.1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8.2 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8.3 相关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与措施第九章附则9.1法律解释和适用9.2法律的监督与检查9.3 法律的修订与废止附件:附件1:房地产交易合同范本附件2:房地产交易登记申请表格附件3:房地产交易纠纷解决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土地使用权:指国家对土地实行所有制制度,土地使用者按照法律规定因土地使用权享有土地使用、收益、转让等权利的一种财产权。

2.房屋所有权:指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支配、使用和处分等权利的一种财产权。

3.房地产交易登记制度:指对房地产交易进行登记,确保交易的合法性,维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制度。

4.房地产交易备案制度:指对房地产交易进行备案,保留交易信息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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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房地产交易(12500)第一节房地产交易概述1.简述房地产交易的概念和特征?1·答:房地产交易是房地产交易主体之间以房地产这种特殊商品作为交易对象所从事的市场交易活动。

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房地产交易具有以下特点:(1)房地产交易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2)房地产交易中的房地产转让和抵押交易的完成,及要求当事人签订合同,还要求当事人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3)房地产交易行为受到政府的管制和调控。

国家对房地产管制主要体现以下三个方面:①禁止特定种类的房地产的交易。

②规定特定种类的房地产交易的前置条件。

③价格管理。

2.简述房地产交易的种类?答:房地产交易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第一,按照交易形式不同,可分为:(1)房地产转让;(2)房地产抵押;第二,按交易客体中土地权利的不同,可分为:(1)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产的交易。

(2)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产的交易。

(现行法大多禁止或限制其交易)第三,按交易客体的首先程度不同,可分为:(1)受限交易。

(包括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产的交易和带有保障性的住房及其占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2)非受限交易。

(指商品房交易)第四,按交易客体存在状况的不同,可分为:(1)单纯的土地使用权交易;(2)商品房的预售和现房销售等。

第二节商品房销售1.简述商品房的概念?答: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售或出租为目的而进行综合开发建设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商品住宅只是其中的一种。

2.简述商品房的销售方式?答: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包括:(1)商品房现售;3.简述商品房的计价方式?答:商品房销售可以采用三种计价方式:(1)按套(单元)计价;(2)按建筑面积计价;(3)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

其中,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为共有产权。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4.简述商品房销售合同?答: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的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商品房基本状况;(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实施和公共实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

(8)公共配套产权归属;(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10)办理产权登记;(11)解决争议的方法;(12)违约责任;(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5.简述商品房预售的概念?答: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和房价款的行为。

6.简述商品房预售的特征?答:商品房预售除具有一般买卖的双务性、有偿性和诺成性的特点外,还具有如下特点:(1)商品房预售的标的是正在建造中的商品房。

(2)商品房预售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

7.简述尚精品房预售的条件?答: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一证)(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证)(3)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一证)实践中,一般根据“五证”来判断预售是否合法合规。

“五证”即:(1)国有土地使用证;(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5)预售许可证。

8.简述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答:《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物权法》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9.简述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和预告登记的区别?答:两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性质不同。

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属于行政管理制度;预告登记作为一种不动产登记制度,属于民事制度。

(2)功能不同。

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不仅具有保护预购人的功能,还有助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预告登记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购房人的利益。

(3)强制性不同。

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具有强制性,开发商必须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预告登记是当事人自愿的行为。

(4)适用范围不同。

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只适用于商品房预售。

预告登记则适用于不动产的买卖和抵押。

10.商品房预售中规划、设计改变后的处理?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统一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11.简述商品房预售中面积误差的处理?答: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1)按套(单元)计价面积误差的处理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销售房屋平面图。

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差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新约定总价款。

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2)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面积误差的处理。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第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第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前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培返还买受人。

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面积误差=[(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另外,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12.简述预售商品房的再行转让?答:根据相关规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

13.简述商品房现售的概念?答: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行为。

商品房现售与预售的分界点在于“竣工验收合格”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前出售的是预售,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售的实现售。

14.简述商品房现售的条件?答:商品上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取得土地使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4)已通过竣工验收;(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实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实施和公共实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三节商品房的交付、质量保证和风险转移1.简述商品房交付的一般要求?答:商品房交付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交易中的主要义务,开发企业在履行该义务是要符合以下一般性要求:(1)交付时间。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2)交付时应提供基本资料。

交付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配合进行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2.简述商品房的交付、过户与风险转移?答:关于商品房交付与风险转移的关系,一般而言,按照如下规则处理:(1)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

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2)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损毁,灭失风险的转移。

(3)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决绝接收的,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接接收房屋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3.简述商品房质量问题的分类及相应的处理?答:商品房质量问题可以分为三类,各类问题在法律上的处理也各不相同:(1)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及其处理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即房屋承重系统不满足设计要求,不能实现其功能。

具体表现在基础、梁、柱、楼板、屋面等结构性缺陷。

房屋主体结构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商品房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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