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3•【字号】潮府[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潮府〔200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潮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条潮州市市政园林管理局是我市城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林业、水利、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线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安排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的布局。
第六条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划定城市绿线,并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报批。
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划定为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等;(三)城市规划区内的山体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潮州古城2019规划方案
潮州古城2019规划方案一、背景介绍潮州古城位于广东省潮州市,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一。
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和独特的古建筑风貌,潮州古城吸引了大量的游客和文化爱好者。
为了保护和传承潮州古城的历史文化,同时提升城市形象,潮州市政府制定了2019年的规划方案。
二、规划目标本规划的目标是保护潮州古城的历史文化遗产,提升城市形象和旅游业发展水平。
具体目标包括:1.保护和修复潮州古城的古建筑和文物,使其保持原有的风貌和特色;2.提升潮州古城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供水、电力等设施;3.开展文化活动和节庆活动,吸引更多的游客和文化爱好者;4.提升旅游服务水平,改善游客体验,增加游客满意度;5.加强对潮州古城的管理和保护,保障其可持续发展。
三、规划内容1. 古建筑保护与修复针对潮州古城的古建筑,将加强保护和修复工作。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古建筑修复专家团队,对古建筑进行修复和保护;•对古建筑进行全面的修复和整治,恢复其原有的风貌和特色;•建立古建筑修复基金,用于古建筑的修复和保护。
2. 基础设施建设为了提升潮州古城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将进行以下工作:•对古城内的道路进行改造和修复,提升其通行能力和安全性;•对水、电、燃气等供应设施进行升级和改造,提高供应能力和稳定性;•建设更多的停车场和停车场管理系统,解决停车难问题;•完善公共交通系统,提供更便捷的交通服务。
3. 文化活动和节庆活动为了吸引更多的游客和文化爱好者,将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和节庆活动。
具体计划包括:•举办潮州古城文化节,展示潮州古城的历史文化和艺术特色;•开展传统文化体验活动,如民间艺术表演、手工艺品制作等;•组织文化交流活动,促进潮州与其他地区的文化交流和合作。
4. 旅游服务水平提升为了提升旅游服务水平,改善游客体验,将进行以下工作:•培训旅游从业人员,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完善旅游信息服务体系,提供更全面准确的旅游信息;•加强旅游安全管理,确保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旅游交通服务。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潮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潮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2•【字号】粤府函〔2023〕246号•【施行日期】2023.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潮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粤府函〔2023〕246号潮州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审批〈潮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成果的请示》(潮府报〔2023〕8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潮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潮州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围绕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支撑潮州市建设沿海经济带上的特色精品城市、特色产业发展高地、中小城市美的典范。
二、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
潮州市要立足国家战略、区域功能定位和本地实际,打造成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广东省东部门户城市、汕潮揭同城化发展增长极。
发挥比较优势,深度融入粤港澳大湾区,积极参与汕潮揭同城化发展建设,完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治理能力,增强潮州市在粤闽浙沿海城市群中的重要节点功能。
三、严守国土空间安全底线。
到2035年,潮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77.70平方公里(26.66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51.20平方公里(22.68万亩);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406.11平方公里(60.92万亩);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396.05平方公里(59.41万亩)以内。
广东省潮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广东省潮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潮州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一月目录前言1第一章总则3一、规划编制目的和指导思想4二、规划编制依据4三、规划期限和范围5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6一、土地利用现状结构7二、上轮规划实施评价8三、土地利用的主要问题8四、土地利用面临的机遇与挑战9第三章土地利用的战略与目标12一、土地利用战略13二、规划编制的指导原则13三、土地利用的主要目标14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16一、土地利用结构调整17二、土地利用布局优化19第五章土地利用区域调控24一、土地利用功能分区25二、县(区)级土地利用调控27第六章建设用地空间管制31一、允许建设区32二、有条件建设区33三、禁止建设区33四、限制建设区34第七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35一、控制范围与用地规模36二、空间布局36三、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37四、土地用途分区38第八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41一、建设用地复垦42二、三旧改造43三、园地山坡地改造44四、其他土地开发45五、现代标准农田建设46六、围海造地47第九章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49一、交通运输工程用地50二、能源电力工程用地51三、水利工程用地51四、环保工程用地51第十章加强生态环境建设52一、构建良好的土地利用生态格局53二、保护基础生态用地53三、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54四、促进生态功能区、生态廊道的建设55第十一章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重点措施56一、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57二、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57第十二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59一、完善规划管理制度60二、合理运用经济手段61三、强化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62四、加大规划监察执法力度62附表:附表1潮州市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表附表2潮州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附表3 潮州市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表附表4 潮州市各县(区)建设用地指标表附表5 潮州市各县(区)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及补充耕地表附表6 潮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表附表7潮州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制分区表附表8潮州市中心城区用途分区表附表9潮州市各县(区)基本农田调整表附图:附图1潮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潮州市土地利用现状图(2005年)附图2潮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潮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附图3潮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潮州市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附图4潮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潮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附图5潮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潮州市土地整治规划图附图6潮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潮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附图7 潮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潮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05年)附图8 潮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潮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附图9 潮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潮州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附图10 潮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潮州市湘桥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前言潮州市地处广东省东部,东与福建省交界,南接汕头市,西连揭阳市,北通梅州市,濒临南海,是广东省东部沿海的港口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著名侨乡,对外开放旅游城市,素有“海滨邹鲁”、“岭海名邦”之称。
潮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简介
一.潮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简介(一)概述于2005年经广东省政府批准同意,潮州市人民政府委托上海同济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进行《潮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以下简称“新版总规”)的编制工作。
现新版总规编制完成,已由市政府审查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规划成果完善后按程序上报省政府审批。
实施年限为2008-2020年。
新版总规明确了中心城区潮州市未来发展方向跨江向东拓展,形成“一江两岸,依山环洲,四轴三片区”的城市空间布局,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由原来44平方公里扩大为90平方公里。
原城区消防规划因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扩大而不适用,因此应依据城市新版总体规划重新进行编制。
把中心城区消防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进行编制,建立一个完善的消防体系势在必行。
(二)城市性质粤东经济次中心;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以地方特色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导产业的现代化生态宜居城市。
(三)城市规模规划远期末(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90平方公里以内。
(四)城市总体布局规划以江(韩江)、河(北溪)、山(笔架山)、洲(仙洲岛)、城(潮州古城)为城市空间结构核心,以跨江交通干道为发展主轴,带动中心城区跨越韩江向东发展,营造一江两岸的组团式城市空间布局结构。
城市空间布局结构可概括为“一江两岸,依山环洲,四轴三片区”。
一江两岸韩江及其两岸地区。
韩江是潮州最重要的城市自然景观轴线,韩江两岸是城市最重要的公共空间和形象塑造地区。
依山环洲依托桥东组团内大量生态山体建成深入城市中心的绿肺,环绕仙洲岛和江东北洲形成一江两岸发展的城市核心景观。
四轴四条主要的城市轴线,其中又包括两条城市意象轴和两条滨水公共空间轴。
两条城市意象轴是火车站广场——枫溪广场——潮州行政中心——开元寺——湘子桥——笔架山;潮州东大道(韩江东岸)——潮州大桥——潮州大道(韩江西岸)城市意象轴。
两条滨水公共空间轴是韩江滨水公共空间轴;北溪滨水公共空间轴。
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15•【字号】•【施行日期】2019.09.15•【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4月28日通过的《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7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5日起施行。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8月20日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4月28日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镇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区负责、专业服务、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积极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实现规范化、精细化、便民化的管理,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
第五条市、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潮府规〔2021〕12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潮府规〔2021〕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3日潮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第四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动态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潮州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总体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未按本规定要求程序进行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均视为无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规定执行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法实施,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实施主体】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五条【职能分工】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
潮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
潮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文本·图集潮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发展战略 (3)第一节城市发展目标和战略 (3)第二节城市性质和职能 (6)第三节城市规模 (6)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7)第一节区域协调 (7)第二节市域生态系统和空间管制 (8)第三节城镇化和城乡统筹 (11)第四节市域综合交通 (17)第五节市域历史文化保护 (23)第六节市域市政基础设施 (26)第七节城乡综合防灾减灾 (29)第四章中心城区规划 (33)第一节空间布局 (33)第二节居住用地 (35)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39)第四节工业和仓储用地 (43)第五节绿地系统和水系 (44)第六节历史文化和传统风貌保护 (49)第七节城市交通 (52)第八节市政基础设施 (59)第九节综合防灾减灾 (69)第十节环境保护 (74)第十一节城市特色和景观风貌 (78)第十二节旧城更新 (80)第十三节地下空间 (82)第五章规划实施 (84)第一节规划实施政策和措施 (84)第二节规划实施保障机制 (85)第六章附则 (87)附表2-1 城市发展分目标指标体系表 (88)附表3-1 市域空间管制要素表 (89)附表3-2 市域城镇等级结构规划表 (92)附表3-3 市域城镇规模结构规划表 (93)附表3-4 市域城镇职能结构规划表 (94)附表3-5 镇(街道)、中心村(农村新型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 (95)附表3-6 市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览表 (1)附表3-7 市域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名录 (2)附表3-8 市域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 (3)附表3-9 市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览表 (5)附表3-10 市域传统村落与古村落名录 (7)附表3-11 市域自来水厂建设规划表 (8)附表3-12 市域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表 (9)附表4-1 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11)附表4-2 中心城区居住分区表 (12)附表4-3 中心城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 (12)附表4-4 中心城区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 (13)附表4-5 中心城区快速路一览表 (17)附表4-6 中心城区骨架性主干路一览表 (17)第一章总则第1.1条编制目的为指导潮州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规,编制《潮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潮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3)支路:承担规划区内各地块间的联系及大型建筑的出入交通。当两相邻地块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合并时,支路可作相应调整
潮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D02-01管理单元)局部调整
2019年6月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2
第三章地块划分及编码2
第四章城市五线控制3
第五章土地使用性质控制4
第六章土地使用强度4
第七章道路交通控制5
第八章公共服务设施控制9
第九章市政基础设施控制10
第十章绿地与开敞空间控制15
第十一章附则16
现状路
意北二路
22
3
次干道
4+14+4
规划路
意北三路
22
3
次干道
4+14+4
规划路
意北四路
22
3
次干道
4+14+4
现状路改建
意北六路
22
3
次干道
4+14+4
现状路改建
四宁路
22
3
次干道
4+14+4
规划路
下坪路
22
3
次干道
4+14+4
规划路
沿溪路
22
5
次干道
4+14+4
规划路
意东一路
22
3
次干道
4+14+4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美人城24米规划路及周边配套管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告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美人城24米规划路及周边配套管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5•【字号】潮府告〔2014〕6 号•【施行日期】2014.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美人城24米规划路及周边配套管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告潮府告〔2014〕6 号为加快城市东扩步伐,改善潮州新区交通环境和排水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美人城24 米规划路及周边配套管网建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建设范围:美人城24 米规划路北接恒大城金碧路,南至金马大道,全长约 3 80 米,路面宽24 米。
美人城周边配套管网自金马大道与美人城24 米规划路交界处,经金山中学规划路,接卧石路,沿卧石村排水渠至卧石村集水池,全长约1821 米;建设配套管网的同时,对道路路面进行改造。
具体建设范围以规划标示红线为准。
二、工程建设涉及的土地征收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涉及的建(构)筑物拆迁工作由湘桥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
三、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建设范围内不得抢建、改建和扩建建(构)筑物,房屋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变更租赁关系或者转移所有权。
四、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合法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工作。
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各类违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违法用地,其搭建人、使用人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 日内自行清理拆除并清退,逾期不自行拆除、清退的依法强制执行。
五、工程建设范围内涉及的供电、供水、通讯、有线电视、燃气管道等设施,由各相关部门依据工程建设需要自行迁移至规划位置,所需费用由各单位承担。
六、对妨碍、阻挠、扰乱工程建设正常秩序或者煽动群众闹事,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6•【字号】潮府[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的通知(潮府〔200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潮州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土地资源、资产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建立健全地价管理体系,规范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及潮州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评估成果,结合当前我市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更新调整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后的基准地价级别价详见附表1至7),并制定本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以外环东路、外环西路、外环北路、外环南路为界线的范围,含古城区、新城区、枫溪区及意溪镇的一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土地用途统一划分为商业用地、综合用地、居住用地和工业用地四种类型,(各用地类型的具体划分见附表1)。
第五条土地级别根据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级差收益的高低及不同用途,在基准地价评估范围内,划分级别,(基准地价级别价表见附表2)。
第六条基准地价是指城市国有土地的基本标准价格,是根据用途相似、地段相连和地价相近的原则,调查评估出的各地价区段、区片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平均价格,是政府宏观调控地产市场的控制价格,不是不作为具体宗地的出让、转让交易价格。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城市规划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城市规划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27•【字号】潮府办[2003]56号•【施行日期】2003.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城市规划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潮府办〔2003〕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城市规划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强市城市规划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意见市人民政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市政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由于征收管理不完善,欠费现象比较严重,制约着我市的市政建设,必须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做到“应征不漏,应免不收”,确保城市建设资金来源。
为此,特就加强市城市规划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计费面积、计征收费、审批三级管理办法征收单位必须在对外承诺工作期限内,完成下列工作程序:(一)核实计费面积:建设单位报建时,市规划局或潮州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征收单位)业务科室经办人员应及时根据有关图纸等文件资料,对建设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及各分项面积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征呈批表》(见附表一)上逐项进行校对,核实后签名,经科室负责人复核签名并送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即转送单位财务部门。
(二)计征收费:征收单位财务人员应以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及建设单位提供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减免文件等为征(免)依据,计算应征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财务负责人复核后送财务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并通知建设单位缴费。
(三)审批:征收单位财务人员对建设单位缴款情况确认后,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潮州中心城区道路交通
潮州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综合研究(规划)(2014—2030)总则潮州市城乡规划局广州市公用事业规划设计院二○一六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交通发展趋势 (3)第三章交通发展战略 (4)第四章对外交通系统规划 (5)第一节铁路发展规划 (5)第二节公路发展规划 (5)第五章道路系统规划 (6)第六章非机动车与步行系统规划 (8)第七章客运系统规划 (10)第一节客运枢纽系统规划 (10)第二节轨道交通概念规划 (11)第三节地面公交规划 (11)第四节出租车规划 (13)第八章内外衔接系统规划 (15)第九章货物物流系统规划 (16)第十章停车系统规划 (17)第十一章交通管理系统规划 (18)第一节交通需求管理(TDM) (18)第二节交通系统管理(TSM) (19)第三节智能交通系统规划(ITS) (19)第十二章近期建设规划 (20)第一节近期道路改善计划 (20)第二节近期公交改善计划 (21)第三节近期对外交通改善计划 (21)第四节近期停车改善计划 (22)第五节近期慢行设施改善计划 (22)第六节近期交通发展政策 (23)第十三章附则 (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需要规划可持续发展、高效的交通系统来引导和支撑的城市发展。
根据《潮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8-2020)》,潮州市城市布局将形成“一核、两副、六点”的集中型城市结构。
这些都需要一个可持续发展、高效的交通系统来加以引导和支撑。
需要规划内外一体的交通系统融入区域一体化。
潮州处于汕潮揭城镇群区域,需要对于现有的区域交通基础设施加以规划整合。
需要规划集约化、高效的交通系统来应对私人机动化挑战:潮州市机动化进程明显加快,私家车已经开始逐步进入家庭,并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现有交通系统面临严峻考验。
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近期建设计划来指导城市的交通近期建设。
第二条规划原则:发展原则—交通规划要有发展的眼光、前瞻的思维、超前的意识。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闲置土地清查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闲置土地清查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8•【字号】潮府办[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闲置土地清查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潮府办【2012】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人多地少是我市的基本市情,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是节约集约用地的基本要求。
近几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取得土地后没有及时实施建设,长期闲置,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为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发挥土地资源应有的效益,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闲置土地的清查处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我市土地后备资源不足,珍惜、充分利用每一寸土地,走内涵式挖潜的模式、节约集约用地是我市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落实我省开展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的具体行动,高度重视闲置土地的清查处置工作,盘活现有建设用地。
对未按规定进行建设的闲置土地,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消化利用。
闲置土地清查处置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法制、监察、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资等部门,潮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湘桥区政府、枫溪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开展此项工作;潮安县、饶平县范围内闲置土地清查处置分别由潮安县政府、饶平县政府负责,潮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潮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主动协助属地政府开展此项工作。
二、限期清查,依法处置(一)清查处置时间要求市国土资源局、潮安县政府、饶平县政府要按责任范围,于今年7月底前对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清查,查清闲置土地的位置、面积、权属、闲置原因、闲置时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等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帐,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根据闲置土地的实际情况,分门别类,逐宗提出处置意见,于今年8月上旬前报市政府。
潮州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规划管理规定
潮州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加强我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护地下管线设施,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城区(含湘桥区、枫溪区、市经济开发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供电、通信、燃气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职能分工】各类地下管线业主单位负责组织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编制、实施及综合协调工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专项规划内容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负责地下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
建设、水务、交通、交警、国土、经信、公路、人防、城管等部门和市政、供电、通信、供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并逐步推进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四条【规划体系】我市地下管线规划体系包括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或综合市政工程专项规划)和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包括各类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和单项地下管线工程规划。
第五条【专项规划】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或综合市政工程专项规划)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其编制深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
在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或综合市政工程专项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时,可以针对重点地段编制片区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或综合市政工程专项规划)。
第六条【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城市道路工程规划阶段应同步编制所在路段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内容应包括城市道路沿线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间距、管径、控制标高等。
由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各类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依据,以指导施工图件的设计。
各类地下管线工程规划编制前,应对工程涉及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现状情况进行调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城市环境规划领导小组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城市环境规划领导
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01.11
•【字号】潮府办[2001]2号
•【施行日期】2001.01.11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城市环境规划领导小组的
通知
(潮府办〔200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城市环境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城市环境规划领导小组。
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柯炳强
副组长:黄景桂(市政府)、刘松南(市环保局);
成员:陈秋葵(市交委)、陈淡云(市科委)、王荣乐(市计委)、詹炳丰(市工业委)、邹以敏(市建委)、林舜煌(市农委)、章壮权(市财政局)、施天恩(市统计局)、张朝芳(市公用局)、陈烈(市规划局)、雷健民(市水利局)、吴静波(市国土局)、丁有恒(市工商局)、魏昭民(市林业局)、蔡宏意(市城管办)、李镇雄(市公安局)、罗文甲(市环保局)、李裕园(市气象局)、林伟鹏(市地矿局)、陈化臣(市卫生局)、陈惠平(湘桥区人民政府)、蔡述武(枫溪区管委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刘松南同志兼任主任。
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联系电话:2393352。
二OO一年一月十一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的通知-潮府[2010]42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的通知(潮府〔2010〕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市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潮州市市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地产市场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适用于潮州市市区建成区、市规划区定级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范围详见潮州市市区基准地价图),面积约95平方公里。
市城市规划区定级区域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参照定级区域末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实施,物价、规划、财政和税务等部门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建成区和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区片和区段的土地,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七通一平”(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宗地红线外通路、通水、通排水、通电、通信、通网络、通气)的开发程度条件下,评估基准日为2010年7月1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第五条基准地价由土地取得费、“七通一平”开发费、相关税费、利息、利润和土地所有权收益等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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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城市规划管
理办法
潮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潮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潮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土地开发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城市规划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潮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所划定的168平方公里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174 平方公里的范围。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潮州市城建规划局是潮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实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的法规,规章、政策;
(二)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或审批管理权限内的城市分区规划和各项详细规划;
(三)参与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的可行性研究,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并出具选址意见书;
(四)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用地定点,核定用地位置、界限、性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报建审批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的管理工作;指导、检查、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
(七)检查、监督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八)组织推动城市规划科学化、技术化、人才培训和经验交流;
(九)处理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其它业务。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城市规划的制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城市规划应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各规划设计单位在编制规划时,应采用先进的方法和技术手段,保证规划质量;报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类规划、用地、建设工程使用的地形图纸,一律采用北京坐标系统、黄海高程。
第八条潮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城市分区规划和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一般性详细规划可委托具有规划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也能够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市人民政府能够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对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涉及变更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总体布局和主要道路网等重大问题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必要时可在其审批职权内局部调整详细规划。
第四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条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指导,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旧区,指枫春路、城新西路、永护路、西荣路以东,东兴路以西区域及枫溪旧镇区。
新区是指市城市规划区内除旧区以外的
区域。
第十二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体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
益三统一原则,在规划、建设时应符合下列各项指标要求:
(一)凡已审批的小区详细规划,按小区详细规划中规定的技术指标执
行。
居住小区的技术指标按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DBJ15-11-94执
行。
(二)建筑密度:新区多层建筑(九层及九层以下工业民用建筑或总高度在24米以下的其它建筑,下同)的建筑密度不大于30%;高层建筑(十层及十层以上工业民用建筑或总高度在24米以上的其它建筑,下同)的建筑密度不大于25%;民用低层建筑(3层以下)的建筑密度可适当增加,但一般不
超过40%。
旧区多层建筑的建筑密度不大于35%,高层建筑的建筑密度与新区相
同。
(三)容积率:新区低层多层建筑容积率不大于2.2,高层建筑按层数递增,每增加一层,容积率递增0.2 。
高层和多层混合建设的地块或小区,其容
积率分别计算。
旧区低层多层建筑容积率不大于2.4,高层建筑递增与新区相同。
为公共设施、市政工程无偿提供土地的建设单位,其所建工程项目在
控制容积率时可给予适当补偿。
(四)建筑间距:新区多层建筑主朝向(长轴朝向)间距分别为建筑物总高度的0.8-1.0倍(点式取下项),旧区为0.7-0.8倍;山墙间距根据消防及景观要求,原则上多层不少于6米,高层每递增一层,增加间距 0.5米。
建筑间距单方退缩取一半。
连体建筑中被连的建筑物间距,按单体建筑间距执行。
特殊环境、特殊体型、不同朝向的建筑间距可适当调整。
(五)临街建筑退缩道路红线要求:城市道路宽度在30-50米的,两侧的多层建筑应退缩道路红线5-6米;每增加一层,增退0.5米;城市道路宽度在17-22米的,两侧的多层建筑应退缩道路红线3米,每增加一层,增退0.4米;17米以下的道路,两侧的多层建筑退缩道路红线应不少于2米。
特殊地段或重要建筑物后退红线,应根据以上要求,适当增加。
学校、医院、娱乐场所和体育场所、宾馆酒店、商场等人流集散量大的公共建筑以及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环境容量、交通流量及城
市景观等因素增加退缩红线。
(六)配套设施:新区开发应坚持与公共配套设施同步建设,市政公用
设施先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范合理配套。
(七)城市绿化:新区绿地率,居住小区的不少于30%,公共建筑及商住综合小区不少于35%,工业小区及1000平方米以下的小地块不少于25%。
(八)停车场(库):新区居住小区或组团式建设,按总建筑面积的10-12%配套;城市公园、旅游区、渡假村及大型公共建筑的停车场(库),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九)建筑立面:按市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古城区(即环城路以内区域)的规划建设按《潮州市古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潮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执行。
第十四条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及建设控制地带、风景名胜区及外围保护地带不得进行与保护对象无关的工程建设,不得增建、新建与保护对象不协调
的建筑物、构筑物。
需在上款规定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除遵守本办法外,还
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土地开发,均应执行土地管理
“五统一”的政策,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各项建设工程在选址、定点和布局时,均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不得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不得污染和破坏城市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有效批准文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办理计划任务书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国土部门申请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在一年内向市国土部门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应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报,不得化整为零。
第二十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需要,对已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会同国土部门提出收回或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部门执行;其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应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或国家需要时无条件清退。
第二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用地、公共绿地、防护绿带、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高压线路走廊以及学校、医院、体育场地、公共停车场、环卫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市有关规定保护规划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二十四条凡需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采石、取沙、取土、堆置废弃物、围填水面,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进行外装修及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放线,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满一年尚未开工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