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5〕6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5〕6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0日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水环境质量好坏,事关百姓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事关我省能否全面够格步入小康社会。
当前,我省面临水资源缺乏、时空分布不均、局部水污染严重、水循环利用不足等严峻形势,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全力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质目标需求和水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系列部署要求,突出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以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南防北控、中部提升、节水循环、优化空间、底线保障”原则,充分发挥法制规范、市场调节、科技支撑、标准导向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水、系统治水、创新治水、全民治水,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让三秦大地水更清,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持久动力。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受到严格控制。
到203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渭河水生态系统功能全面恢复。
主要指标:--控制指标:到2020年,汉江、丹江、嘉陵江等长江流域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最新)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X〕56号)和《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 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X办函〔X〕14号)精神,加快建成科学、统一、高效、权威的X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准确掌握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污染源排放状况、潜在的生态环境风险为核心,以“全面设点、全市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为基本要求,以“部门合作、资源共享、测管协同、分工负责”为工作原则,以“完善网络、信息共享、风险防范、精准服务、强化保障”为主要任务,逐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X市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及时提供客观准确、统一完整、科学权威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不断提升生态环境质量风险监测评估与预报预警能力,为服务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建设美丽X、生态强市提供生态环境基础保障。
二、建设目标到X年,基本建成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在全市范围内有效互联共享,数据有效对接上级平台。
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有效联动,初步建成环境要素统筹、标准规范统一、责任边界清晰、天地一体、各方协同、信息共享的X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使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
三、主要任务满足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需要,解决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范围和要素覆盖不全,建设规划、标准规范和信息发布不统一,信息化水平和共享程度不高,监测与监管结合不紧密等问题。
由市环保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统一监测规划、统一基础站点、统一标准规范、统一评价方法和统一信息发布的要求,制定全市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制度,以规范化的监测,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一)整合资源,完善网络。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11.01•【字号】陕环发[2011]93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陕环发〔2011〕93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各环境监理单位: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法律法规,防止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规范环境监理管理,由省环保厅组织制定的《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已经厅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防止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规范环境监理管理,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具有环境监理备案证书的单位受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施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监督,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站负责全省环境监理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统一核发全省环境监理备案证书,拟订行业技术规范,组织行业人员培训。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及环境监理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我省辖区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一)施工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水利、交通、电力、化工、矿产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监理的单位,应当取得环境监理备案证书,按照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陕西省污染源环境监测信息管理平台
陕西省污染源环境监测信息管理平台1. 引言在当今社会,环境污染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问题。
污染源是导致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对污染源的监测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陕西省作为全国重要的经济大省,其面临的环境污染问题尤为突出。
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测和管理工作,陕西省建立了污染源环境监测信息管理平台,该平台旨在实现对污染源信息的全面、准确、实时的监测和管理,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支持。
2. 平台功能2.1 污染源信息登记管理污染源环境监测信息管理平台可以对陕西省内各类污染源进行登记管理。
污染源可以是工业企业、农业生产、交通运输等各个方面的活动,平台可以对这些污染源进行分类登记,包括各个污染源的详细信息、排放情况等。
登记管理功能方便了对污染源的统一管理,使相关部门可以更好地了解污染源的分布和情况。
2.2 污染源在线监测污染源环境监测信息管理平台通过与各个污染源的在线监测设备进行连接,实时获取污染源的排放数据。
平台可以对污染源的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包括污染物浓度、排放量等指标。
通过监测数据的分析和比对,平台可以及时发现并预警污染源的异常情况,为相关部门的监管和应对提供重要依据。
2.3 数据分析与报表生成平台将收集到的污染源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和统计,并生成相应的报表。
通过对污染源数据的分析,平台可以发现污染源的排放趋势和规律,为相关部门制定科学的环境保护措施提供参考。
同时,平台可以根据需求生成各类报表,包括监测数据报表、排放量统计报表等,方便相关部门进行污染源管理和决策。
2.4 预警与应急响应平台可以根据污染源监测数据的变化情况,进行预警和应急响应。
一旦发现污染源的排放异常,平台会及时向相关部门发送预警信息,提醒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
同时,平台还可以与其他应急系统进行接口对接,实现信息的共享和协同,提高应急响应的效率。
3. 优势与展望陕西省污染源环境监测信息管理平台的建立,为陕西省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保障。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严格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严格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3.18•【字号】陕环发〔2016〕13号•【施行日期】2018.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严格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陕环发〔2016〕13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神木县、府谷县环保局:为了严格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以下简称《办法》),严厉查处篡改、伪造及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切实提高各级环保部门监测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或者委托开展的自行监测工作质量,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可靠性、权威性,更好地为环境决策与管理提供有力的基础支撑,现就贯彻落实好《办法》,进一步提升我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和《办法》颁布的重要意义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哨兵”和“耳目”,是环境保护最为重要的基础性和前沿性工作。
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又是环境监测的“生命线”,环境监测数据准确与否,关系到管理决策是否科学有效,关系到监督执法是否有据可依,关系到环境科研是否数据翔实,关系到公众环境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科学、规范、客观、准确的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决策的技术支持,是验证环境管理措施优劣成败的重要依据。
《办法》的颁布施行,是对《环境保护法》相关条款的深化,是国务院《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科学实施的基础,既为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提供了法规依据。
各市(区)环保局要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办法》的实质和主要内容,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和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环境监测行业质量管理的重点,完善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管理体系,规范环境监测行业市场,全力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了我的工作桌上,一摞摞资料和报告映入眼帘。
想起这十年来的方案写作经验,我深知每一个字、每一个标点都要精准到位。
今天,我要完成的任务是“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
我们需要明确目标。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旨在构建一个全面、高效、智能的监测体系,实现生态环境的实时监控和预警。
这不仅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更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期盼。
我们得梳理一下工作思路。
要建立一个覆盖全国的环境监测网络,这个网络要能够涵盖大气、水、土壤、生态等多个领域。
要加强监测设备的研发和更新,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再次,要提高监测人员的专业素质,培养一支能打硬仗的监测队伍。
现在,我们开始详细规划每个阶段的工作。
一、前期筹备阶段1.成立专门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小组,负责整个项目的策划、组织和实施。
2.开展全国范围内的生态环境现状调查,了解各地生态环境状况,为后续监测网络建设提供数据支持。
3.与科研机构、高校合作,引进先进的监测技术和设备,提升监测能力。
二、监测网络建设阶段1.根据前期调查结果,制定监测网络布局方案,确保监测点位的合理性和代表性。
2.加快监测设备研发和更新,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同时,建立数据传输和存储系统,确保数据安全。
3.加强监测队伍建设,开展专业培训,提高监测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应急处理能力。
4.建立健全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各部门、各地区的数据共享,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的整体效能。
三、运行维护阶段1.定期对监测网络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2.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生态环境问题,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
3.加强与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4.定期发布生态环境监测报告,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问题的认识,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1.全面掌握全国生态环境状况,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26•【字号】陕政发[2001]58号•【施行日期】2001.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1〕58号2001年9月26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陕西省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2001年7月16日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实施意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尽快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促进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健康发展,努力实现陕西山川秀美和建设生态省的宏伟目标,特制订实施意见如下:一、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现状(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初步成效1、改革开放以来,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采取了一系列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大举措,特别是江泽民同志作出“再造一个山川秀美的西北地区”重要批示、发出实施西部大开发动员令后,全省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工程建设全面启动,蓬勃发展。
2、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成效显著。
全省退耕还林还草400万亩(截至2000年底),森林覆盖率达30.92%。
3、水土保持和国土整治取得新进展。
截至1999年,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843万公顷,营造水土保持林506万公顷,部分流域的水土流失得到初步治理。
4、防治沙质荒漠化成绩喜人。
毛乌素沙地荒漠化趋势明显减缓,榆林沙区出现了区域性沙漠化逆转,逆转速率达1.62%,不少地方由“沙进人退”转为“人进沙退”。
5、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建设初具规模,珍稀野生动植物得到保护。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6.18•【字号】陕环发[2010]38号•【施行日期】201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的通知(陕环发〔2010〕38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2010年第1次厅务会会议纪要,现将《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一、建设项目管理遵循的总体原则(一)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建设生态文明为目标,以保护环境、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忠于职守,创新思维,提高效率,增强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建立分工负责齐抓共管机制,严格行政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审批实行环评处牵头,其他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监督制约机制。
完善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受理、信息公开、保密管理、技术评估、环评审批、环境监理、“三同时”监督检查、试生产核查、验收调查监测、验收审批等各环节的责任、时效,按时办结许可事项。
(三)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及环保部委托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需遵守本规程。
二、强化分类分级的环评审批机制(一)强化技术评估。
所有编制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和对环境影响较大的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建设项目的环保可行性严格把关,评估中心在项目报告审查中,应对建设项目与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的符合性,选址、选线、厂区布局的合理性,与重要敏感环境保护目标关系,对各环境要素的影响范围、程度;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修复措施、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等给出明确结论性意见,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2.01•【字号】陕环发[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陕环发〔2013〕12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2012年以来,我厅通过现场检查,发现个别地市尤其是部分县区环保局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越权审批、降级审批等违规行为,部分企业“未批先建”、“未试先投”、“久试不验”的突出问题未得到有效遏制。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规范环评文件审查审批工作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省环保厅《关于认真贯彻环保部5号令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工作的通知》(陕环发〔2009〕36号)和《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西部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陕环发〔2012〕24号)规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2号)规定的评价等级开展工作,严禁越权审批、降级审批。
涉及铅、汞、铬、镉、砷排放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评文件由省环保厅负责审批。
对既不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又不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所有编制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报告书必须经同级(或以上)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进行技术评估,未建立评估中心的,应委托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开展技术评估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内设职能处(科)室原则上不应再组织报告书的技术评估。
对因环境问题挂牌督办、媒体曝光的区域和污染长期得不到治理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暂停受理和批准其除污染治理设施以外的新、改、扩项目的环评文件。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的决定(2024)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的决定(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水土保持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的决定(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
”二、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将第三款修改为:“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作为第二款。
三、将第十四条中的“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修改为“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和专项规划”,将第二款修改为:“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开矿、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五、在第十八条“农业农村”前增加“自然资源”。
六、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删去第二款。
七、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征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征占地面积零点五公顷以上、不足五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千立方米以上、不足五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第1篇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对生态环境监测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生态环境监测能力,构建高效、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本方案旨在制定一套合法合规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二、目标1. 构建全面、科学、准确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提高生态环境监测能力。
2. 实现对重点区域、重点污染源及生态环境质量的实时监测与评估。
3. 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与利用效率,为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 确保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合法合规,保障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三、建设内容1. 监测站点布局根据我国生态环境特点及保护需求,合理规划监测站点布局,确保监测站点具有代表性、全面性和连续性。
监测站点包括大气、水、土壤、噪声等各类环境要素,覆盖城市、乡村、重点污染源、生态敏感区等不同区域。
2. 监测设备与设施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确保监测设备具有高精度、高稳定性、低维护成本等特点。
监测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大气自动监测站、水质自动监测站、土壤监测设备、噪声监测设备等。
同时,配备相应的设施,如采样设备、数据传输设备、安全保障设施等。
3. 监测方法与技术采用国内外先进的监测方法与技术,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根据监测要素和目标,选择合适的监测方法,如化学分析、生物监测、遥感监测等。
同时,加强监测技术培训,提高监测人员业务水平。
4. 数据采集与传输建立完善的数据采集与传输系统,实现监测数据的实时、准确、高效传输。
采用有线与无线相结合的数据传输方式,确保监测数据传输的稳定性。
建立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对监测数据进行审核、校验、质控,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5. 数据处理与分析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处理与分析平台,实现监测数据的快速处理、分析和评估。
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挖掘监测数据价值,为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陕环办发〔2017〕8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陕环办发〔2017〕8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神木县、府谷县环保局,各环境监理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省环保厅组织对《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7年1月25日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事中环境监管,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等,对项目建设期间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全过程跟踪指导和监督管理等技术服务,引导建设项目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应坚持“专业化、市场化、全程化”的运行模式,建立完善的环境监理“标准规范体系、质量审查体系、技术培训体系”。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保厅对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站受省环保厅委托,负责全省环境监理日常监督管理;制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相关管理制度;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人员技术培训、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咨询;定期在省环保厅官方网站公布环境监理机构相关信息。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
执法 协 同 联 动 同 土 地 利 用 类 型 区 域 风 险 点 位 重 点 关 注 重 金 属
二
、
布 点 原 则 及 范 围 污 染 防 治 污 染 行业企 业 含 工 业 园 区 及 周 边 饮
、
(
)
、
(
三
)
布 点 原 则 用 水 水 源 地 采 矿 油 田 区 及 周 边 固 废 集 中 处 理
建 设 目 标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网 络
)
。
环境 空 气 监 测 点 土壤 监 测
、 、
一
(
总体
目
标
。
建立全 省 生态 环境 监测 网
、
、
点 覆 盖 全 省所 有 县 市 区
(
)
。
地 表水 监 测点 位 覆
络
。
到 2 020 年 实 现 环 境 质 量 重 点 污染 源 生 态
,
、
二)
基本 要 求
。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和 生 态 文 明 建设 提 供 有 力 支 持 制 点 位 布 设到 县 区
,
。
监 测 点 位 布 设 全 面满 足 生
,
订本 工 作 方案 态 环 境 质 量 评价 与 考 核需 求 建 成全 方 位 立 体 化
。
、
一
、
,
盖所 有 可 监 测 河 流
(
、
。
噪 声 监 测 点 位覆 盖所 有 设 区
、
,
状 况 监测 点 位 全 覆盖 各 级 各 类 监 测 数 据互 联 共
;
市 含韩 城市 杨凌示范 区 西咸新 区 以 下 同 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7.24•【字号】陕环固管函〔2018〕246号•【施行日期】201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陕环固管函〔2018〕246号各设区市保护局、韩城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环保局,神木市环保局、府谷县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65号)和《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陕政发〔2016〕52号)要求,规范和指导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开展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工作,我厅组织制定了《陕西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现印发你们,请指导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并进行信息公开。
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环保厅反映。
联系人及电话:省厅固管处朱江鹏(029)63916243附件:陕西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陕西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7月24日附件陕西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根据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陕西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要求,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制定了《陕西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范围列入当年度《陕西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及《陕西省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下简称“重点企业”)的企业。
二、自行监测要求(一)监测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重点企业对其用地范围内及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的自行监测要求。
重点企业一般以企业边界为限监测其用地范围内的土壤环境质量,如果排放污染物存在影响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的可能性,监测范围应扩展到企业周边的疑似污染区域及相关环评文件中涉及的敏感保护目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3•【字号】陕政发〔2016〕52号•【施行日期】2016.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6〕5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3日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土壤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宝贵自然资源。
保护土壤环境是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
为切实加强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制订本方案。
总体要求: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原则,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环境保障。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到本世纪中叶,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2%;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1%。
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8%;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90%。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成立环境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及项目管理办公室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成立环境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及项目管理办公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1.21•【字号】陕环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2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成立环境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及项目管理办公室的通知(陕环发〔2010〕2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了做好国家环境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项目的实施,根据《国家环境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环办〔2009〕90号)的要求和国家环境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第一次会议精神,决定成立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项目领导小组、项目管理办公室及项目管理办公室各工作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一陕西省环境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组长:何发理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副组长:连锋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副巡视员成员:王文办公室主任杨光宇人事处处长宋东刚政策法规处处长刘玉强规划财务处副处长赵生山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副处长张振文污染防治处处长乔润芳科技标准处处长黄建军环境影响评价处处长李大虎环境监测处处长李怀印自然生态保护处处长张大昌辐射安全管理处处长白玉昌固体废物管理处处长潘进夏宣传教育处处长董美安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权悦安监察室主任黄国全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马小现环境监察局局长董涛环境信息中心主任张阿萍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站长郝军亮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任高兆瑞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主任附件二陕西省环境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主任:连锋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副巡视员副主任:董涛环境信息中心主任成员:张育奎办公室副主任马占斌规划财务处副处长张金东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副处长郑永福科技标准处副处长刘旗龙环境影响评价处副处长李楠环境监测处副处长苏宇庆辐射安全处副处长王勉监察室副调监察员李大维环境监测中心站副站长庞涛环境监察局副调研员张林环境信息中心副主任于兴民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副站长张清香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副主任李宇红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副主任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主管副局长附件三陕西省环境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各工作组负责人名单一、总体组负责人:董涛环境信息中心主任二、财务组负责人:张苑规划财务处三、标准组负责人:葛晗梅科技标准处主任科员四、网络与安全组负责人:张林环境信息中心副主任五、数据与应用组负责人:董涛环境信息中心主任六、环境统计组负责人:王润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副调研员各组工作成员根据需要抽调厅机关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人员,并聘请相关专家组成。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在线监控设备联网的通知-陕环函[2007]569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在线监控设备联网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在线监控设备联网的通知(陕环函〔2007〕569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由我局统一组织开发的《陕西省环境监控管理系统》软件在线监控模块基本完成。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有关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的要求,为加快我省环境监控管理系统的建设,决定从即日起,对全省环境自动监测和重点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进行联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网的在线监测和监控设备包括已建成的空气自动监测站、水质自动监测站和重点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
二、所有在线监控设备必须按照《陕西省重点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传输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联网。
三、时间安排和相关费用(一)2006年12月底以前建成的各市空气自动监测站在线监测设备,其联网时间由我局统一安排(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届时省局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安装调试,联网需要进行的数据传输接口设备改造费用由我局承担;(二)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联网工作由我局统一安排(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三)重点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的联网时间,根据省环保局和各设区市环保局对重点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工作的时间进度要求确定。
(四)联网所需的无线数据传输卡由我局统一购置、登记、发放,卡和数据传输费用由省上统一承担。
四、在线监控设备联网先接入省级环境监控平台,待各市环境监控平台建成后,分别接入相应的市级平台;在线监控设备通过联网接入省级环境监控平台调试期间,省级环境监控平台所接收的数据仅用作网络调试。
五、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收到文件后,通知负责空气自动监测站在线监测设备管理维护的单位和技术人员,做好配合工作;及时上报已完成重点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的企业名单,督促企业配合我局完成重点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的联网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
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11
【摘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12日
【总页数】6页(P31-3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
【相关文献】
1.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J], ;
2.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J], ;
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J], ;
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J],
5.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文件印发),按照“全面设点、全省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要求,加快推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为全省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持,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建设目标(一)总体目标。
建立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到2020年,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点位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使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准确反映生态环境质量及变化趋势、污染源排放状况、潜在的生态环境风险、生态环境建设成效。
(二)基本要求。
点位布设到县区。
监测点位布设全面满足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与考核需求,建成全方位、立体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环境空气监测点、土壤监测点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
地表水监测点位覆盖所有可监测河流。
噪声监测点位覆盖所有设区市(含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以下同)和省级直管县。
所有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建成稳定运行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数据可靠能共享。
全面施行依法依标准监测,建成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实现各地、各部门生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数据联网共享与统一发布。
预测预报常态化。
省本级和西安市继续完善空气质量预报系统;关中其他设区市2017年底前、陕北陕南设区市2018年底前开展空气质量预报;全面实施水体、土壤重污染与风险预警;所有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实现污染物超标排放自动报警。
测管联动可追责。
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与管理协同机制,使环境质量监测结果有效支撑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环境保护巡察、领导干部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工作,实现污染源监测与环境监督执法协同联动。
二、布点原则及范围(三)布点原则。
1空间代表性。
监测断面(点位)能代表所在区域空气、水、声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全面、真实、客观反映所在区域环境质量及污染物时空分布状况与特征。
2历史连续性。
在原有空气、水、声和土壤监测点位基础上,结合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任务进行优化调整,确保我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历史延续性。
3管理针对性。
统筹考虑环境质量本底监测和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管理需求设置点位,使监测数据成为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和各级政府环境综合决策的基本依据。
(四)布点范围。
1空气环境监测网。
在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基础上,根据地区污染特征适时拓展监测项目;增加背景站、区域站和超级站;在大型工业园区增设挥发性有机物(VOC)污染监控点,在环保重点城市(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延安市)开展建筑施工扬尘监测和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遥感监测。
2水环境监测网。
优化水环境监测断面布设,手工监测断面重点覆盖渭河、延河、无定河、汉江、丹江、嘉陵江等6条主要河流的干流和一、二级支流及径流量较大的三级支流、城市河段、重要湖库、跨界(省、市、县界)河流出入界处。
饮用水水源监测覆盖所有县级以上城市和重点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根据区域污染防控、环境管理考核、预报预警需要,适时增加水环境监测因子,增设自动监测站点。
3土壤环境监测网。
建成覆盖所有县(市、区)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实行普查点位和风险点位相结合。
普查点位重点关注以耕地为主的不同土地利用类型区域,风险点位重点关注重金属污染防治、污染行业企业(含工业园区)及周边、饮用水水源地、采矿(油田)区及周边、固废集中处理处置场地及周边、菜篮子基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周边、污水灌溉、大型交通干线两侧、社会关注的热点区域等。
4声环境监测网。
建设覆盖全省所有设区市、省直管县的区域声环境、声功能区、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点。
优化调整城市区域、功能区及交通噪声监测点,加强对城市敏感点的监测;交通噪声及功能区监测逐步实现自动监测;加强典型噪声源预测与评估,对建筑施工场地、大型机场等重点环境噪声源开展自动监测;在西安市开展车载噪声自动监测试点;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铁路沿线等环境振动重点污染源开展试点监测。
5生态环境监测网。
对全省国家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林区、农产品主产区、湖泊湿地、城市群等重点地区的典型生态环境开展监测与评价,摸清我省生态环境状况、变化趋势、影响因素和潜在风险底数。
6辐射环境监测网。
建成覆盖所有设区市的辐射环境自动监测应急预警平台,形成对全省Ⅲ类以上放射源应用及运输单位在线监控、设区市饮用水水源地及土壤、重点监管的核设施周边核预警监测、全省人口密集区域电磁辐射监测。
三、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五)建设高效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体系。
进一步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酸雨、沙尘暴、温室气体等监测点位,增加背景站、超级站、区域点等科研站点,增设大型工业园区污染监控点,开展建筑施工扬尘监测、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的遥感监测。
完善地表水手工和自动监测断面,在渭河、延河、无定河、汉江、丹江、嘉陵江等6条主要河流考核断面、主要支流入干流断面以及市界、县界断面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
开展地下水质、水量监测,建立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布设土壤环境质量国、省控例行监测点位,基本具备重点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监测能力,掌握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状况。
完善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在环保重点城市、重点交通干线城区段开展噪声自动监测试点,准确监控和评价区域声环境质量;完善机动车尾气排放和环保标志发放监管工作机制。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设区市政府、省气象局、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等配合)(六)建设天地一体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
加强生态监测系统建设,完善生态环境地理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在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中的应用,建立天地一体化的生态遥感监测系统,着力提升我省的生态、水、大气等综合遥感监测和技术研究能力,实现对典型区、典型生态系统等大范围、全天候监测,准确掌握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环境质量变化状况。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设区市政府、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等配合)(七)建设测管协同的污染源监测体系。
规范污染源监测数据传输、联网、发布及应用管理系统,建成污染源监测综合管理与分析预警平台,形成排污单位监测大数据管理与分析能力,实现污染源监控向环境执法部门自动预警、超排报警以及追踪定位,实现环境监测与监督执法联动。
各类重点排污单位(包括废水、废气、污水处理厂、重金属、规模化畜禽养殖等重点污染企业和省级以上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依法公开监测数据。
(省环境保护厅、各设区市政府负责)(八)建设科学严密的核与辐射监测体系。
建成设区市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开展土壤及饮用水水源地核素监测。
对重点监管的核设施周边地区辐射环境及水体、土壤、底泥、生物等环境介质核素实施监测,在核设施排污口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
对人口密集区域内重点电磁辐射设施周围开展电磁辐射环境监测。
对Ⅲ类以上放射源开展在线监控。
建设省市两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预警指挥平台。
(省环境保护厅、各设区市政府负责)四、实现环境监测信息互联共享(九)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
按照“统一标准、共建共享、授权使用”原则,依托省环境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有效集成环境保护、气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林业、公安、质监、测绘地信等部门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等监测数据,建设互联共享、自动分析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数据资源体系。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各设区市政府、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等配合)(十)准确及时发布环境质量信息。
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及时、准确发布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及生态状况监测信息,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
(省环境保护厅、各设区市政府牵头,省气象局、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配合)五、加强生态环境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十一)实现环境质量及时预报预警。
建立以西安市为代表的关中城市群、汉中市为代表的陕南地区和延安市为代表的陕北地区大气污染物源解析和源清单编制的常态化工作。
加强城市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建设,逐步形成以省级为龙头、市级为骨干的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
结合污染源分布和流域水质风险,研究建立水质预测预警模型,开展水质变化趋势预测和风险预警,防控土壤环境质量风险。
根据国家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和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识别系统,判别重点土壤环境质量风险区,确定主要污染指标。
强化环境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定期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对重要生态功能区人类干扰、生态破坏等活动实施监测、评估与预警。
开展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
(省环境保护厅、各设区市政府牵头,省气象局、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配合)(十二)形成全省协同的应急监测能力。
在全面加强各设区市环境监测机构应急监测能力的基础上,在关中地区选2个市级监测站,陕北、陕南各选1个市级监测站,重点加强现场应急监测、快速监测、移动监测能力,着力打造全省统一指挥、区域保障有力的应急监测体系,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处置污染事故提供准确、迅速的监测数据支撑。
(省环境保护厅、各设区市政府牵头,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配合)六、建立环境监测、管理联动机制(十三)强化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服务职能。
按照大气、水体、土壤污染防治和环境监管需求,持续优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不断提升环境监测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建立监测与管理联动的测管协同机制,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的执法性监督监测。
环保监察部门依托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开展执法监管,及时向同级监测部门通报执法检查计划并联合开展执法检查与监测,实现污染源同步监督监测与监察执法。
(省环境保护厅、各设区市政府负责)(十四)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
加大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核查巡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及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对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党政领导干部,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