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作证程序

证人作证程序

证人作证程序

一、询问证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

二、告知权利义务:

1.证人依法作证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证人的人身权益和合法财产。

2.证人须如实作证,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自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

3.对于当事人或法庭的发问,证人应当使用肯定或否定的语气如实作答。证人有意歪曲事实真相,作伪证、虚假陈述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4. 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须听从法庭指令到庭和退庭。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介绍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介绍 在刑事诉讼法中,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出庭作证则是指刑事证人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出席法庭,当庭陈述和回答本人知道的案件事实。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证人的出庭作证制度。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制度规定 1.证人出庭的条件 我国证人应当出庭作证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其一,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其二,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其三,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的。 2.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 法律不外乎情理,一旦证人存在以下几种情形,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其一,在庭审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其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其三,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其四,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这些情形下,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3.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处理 一般来讲,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4.证人的保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人的保护制度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同时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其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其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其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其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 1,题目 2,申请人信息和地址。3,请求事项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4,理由和法律依据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第1款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 通常在打官司的时候,原被告会请求法官让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证言属于证据的一种,是言词证据。通常若是只有证人证言是不足以证明真个案件的,就算可以证明,其证明力也没有实物证据的证明力强,那么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怎么写?为您解答。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一 申请人:个人基本情况介绍 申请事项: 申请证人xxx某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李某诉张某、赵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为了办理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将申请人与涉案房屋产权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签订的申请人手中仅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办理按揭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料交给建设银行xxx支行个贷部xxx某经理处审查,xxx支行本应把申请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退还给申请人,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却被赵某某从支行个贷部xxx经理处强行取走,致使申请人无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为查明案情事实,申请人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定》54条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证人xxx某到庭作证,证明申请人仅有的提供给xxx支行的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被赵某某强行取走。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 申请日期: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二 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与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附证人名单),请予准许。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三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传唤证人XXX(身份证号:)出庭作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XXX纠纷案件,贵院已经以(XXX)XXX法民X初字第XX号案件予以立案。证人XXX系参与涉案XXX人员,了解涉案XXX情况,为查明案件事实,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XXX出庭作证,证明涉案XXX情况,请予以准许。此致XXX人民法院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一)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一) 摘要]目前,证人出庭作证难已经成为严重困扰我国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对证人的保护不力,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平衡,证人拒证的法律后果果不明确。而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打击犯罪活动,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对公正、合理、高效地审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认为,建立健全和完善证人出庭的经济补偿制度、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制裁措施、对证人的保护制度,大力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和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性拒证证人保护制度 一、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必要性 证人出庭作证是认真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司法原则的重要形式,是正确定罪量刑和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证人证言作为直接证据,在揭露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分子,改变传统的庭审方式方面,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打击犯罪活动。证人能够向司法机关提供有关案情的真相,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各执一词的场合,证人出庭接受双方的询问质证,揭露案件事实,能够正确的认定事实,同时也有利于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

其次,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56条、157条都赋予了控审双方庭审质证权。证人出庭能够弥补证人书面证言中,由于询问人的业务素质和记录入知识水平的差异,造成的证言笔录在某些细节上,表述内容上难免出现的模棱两可的语言。这样,即使是证人说出表达不清的言语,也可以通过当庭审查、判断、核实,进而使其得以准确的理解。另外,证人出庭作证,还可以减少金钱、利益等因素的干扰和诱惑,增加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反之,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就不能进行有效的控辩对抗,也就难保控辩的平衡和法律的执行。 第三、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证人出庭,可以减少执法过程中的偏差,避免暗箱操作,减少了出伪证、假证、随意出证的可能性,可以有效的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第四、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庭审方式的改革。证人出庭作证,使原来国家职权主义变成了控辩式的当事人主义,增大了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是庭审改革的重要内容。从某种程度上讲,证人不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就不能正确贯彻执行,庭审方式的改革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二、对现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论文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论文 摘要:随着审判方式的不断深化,证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更突显出重要。然而,证人作证难却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我国的立法和司法部门,制约着新的庭审方式效能的充分发挥。因此,正确认识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客观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努力探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措施,解决证人拒证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完善证人保障制度 长期以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这一制度执行情况一直不尽人意,甚至连流于形式都做不到。由于主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使法庭被迫休庭或延期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法院却无能为力。证人拒不出庭作证,使庭审不能当庭进行讯问,质证等诉讼活动,不能核实证据。就有可能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查实,而无法查明事实真相就极有可能导致错判,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或冤枉无辜,或放纵犯罪。这不仅妨碍了诉讼活动和正常进行,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了诉讼效率,更损害了控辩式审判方式,破坏了司法公正,成为司法改革的“瓶颈”。 证人是诉讼活动中的重要参加者,他通过正确表达其感知以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证人出庭作证则成为法庭审判的重要环节,证人出庭作证是指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知晓案件情况的证人出席法庭,以空头言词的形式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做如实的陈述。并接受各方当事人质证,或者法官以询问方式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一般而言,证人只有出席法庭审理才能影响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各种因素予以澄清,诉讼活动才能得以正常进行。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文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对国家承担的一项义务,但在人民法院的实际审判工作中,证人拒不作证,拒不出庭作证,做假证,或作证前后相互矛盾的现象较为普遍,有些证人不敢出庭作证,等许多问题还不完善。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将证人证言作为证据之一,并明确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法律义务,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陈述,当事人之外的。了解案件真实情况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称为证

证人证言怎么写[精选.]

证人证言需要到庭才能被采信。 书面就写证言,证人的基本情况,证明的事实内容,证人签名。 开庭时自己应当通知证人到庭质证。在庭审时就争议的事实向证人提问,证人则作出有利或者不利的回答。对方也可以就相关的事实向证人提问。 庭审结束后证人就庭审记录需签名确认。是否采信由仲裁庭根据相关的陈述来决定。 有证人时,证人出庭工资、差旅费应当一并请求,由举证方先行支付,然后由败诉人方承担。 证言格式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住址: 证人须知: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四、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五、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七、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八、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证人作证前请仔细阅读以上规定并签字: 证明内容: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摘要]目前,证人出庭作证难已经成为严重困扰我国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对证人的保护不力,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平衡,证人拒证的法律后果果不明确。而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打击犯罪活动,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对公正、合理、高效地审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认为,建立健全和完善证人出庭的经济补偿制度、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制裁措施、对证人的保护制度,大力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和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关键词] 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性拒证证人保护制度 一、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必要性 证人出庭作证是认真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司法原则的重要形式,是正确定罪量刑和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证人证言作为直接证据,在揭露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分子,改变传统的庭审方式方面,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打击犯罪活动。证人能够向司法机关提供有关案情的真相,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各执一词的场合,证人出庭接受双方的询问质证,揭露案件事实,能够正确的认定事实,同时也有利于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 其次,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我国《刑

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56条、157条都赋予了控审双方庭审质证权。证人出庭能够弥补证人书面证言中,由于询问人的业务素质和记录入知识水平的差异,造成的证言笔录在某些细节上,表述内容上难免出现的模棱两可的语言。这样,即使是证人说出表达不清的言语,也可以通过当庭审查、判断、核实,进而使其得以准确的理解。另外,证人出庭作证,还可以减少金钱、利益等因素的干扰和诱惑,增加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反之,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就不能进行有效的控辩对抗,也就难保控辩的平衡和法律的执行。 第三、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证人出庭,可以减少执法过程中的偏差,避免暗箱操作,减少了出伪证、假证、随意出证的可能性,可以有效的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第四、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庭审方式的改革。证人出庭作证,使原来国家职权主义变成了控辩式的当事人主义,增大了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是庭审改革的重要内容。从某种程度上讲,证人不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就不能正确贯彻执行,庭审方式的改革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二、对现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目前,在现实执法过程中,严重存在着以书面证人证言代替证人出庭、证人不愿出庭甚至拒证的现象,致使控辩式的庭审难以实现,流于形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5篇_范文完美版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一):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传唤证人XXX(身份证号:出庭作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XXX纠纷案件,贵院已经以(XXX)XXX法民X初字第XX号案件予以立案。证人XXX系参与涉案XXX人员,了解涉案XXX状况,为查明案件事实,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XXX出庭作证,证明涉案XXX状况,请予以准许。此致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 1、证人基本状况: XXX,身份证号:,XXX公司职员,联系电话: 2、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二): 申请人:个人基本状况介绍 申请事项: 申请证人xxx某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李某诉张某、赵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为了办理涉案房屋

的按揭贷款,将申请人与涉案房屋产权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签订的申请人手中仅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办理按揭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料交给建设银行xxx支行个贷部xxx某经理处审查,xxx支行本应把申请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退还给申请人,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却被赵某某从支行个贷部xxx经理处强行取走,致使申请人无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为查明案情事实,申请人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定》54条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证人xxx某到庭作证,证明申请人仅有的带给给xxx支行的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被赵某某强行取走。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 申请日期: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三): 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 贵院审理的王某某诉刘某某合同纠纷纠纷一案,需证人出庭证明被申请人(刘某某)有XXXXXXXX的行为,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申请贵院允许下列证人出庭作证: 姓名:刘某某 住所:天津市XX区XX新村18号楼XX室。 联系电话:138XXXXXXX 申请人:王某某 二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四): 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与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附证人名单),请予准许。

法律文书,目击证人证明,格式

法律文书,目击证人证明,格式 篇一:法律文书格式范本 呈请拘传报告书 ×公传字(19××)第××号 犯罪嫌疑人刘××,女,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省××县人,现住××市××路35号楼1012号,系××市××公司会计。 1968年9月至1974年7月在××县××路小学读书;1978年在××县××中学毕业后考入××市财会学校学习;1981年分配到××市××公司任会计。 19××年3月,犯罪嫌疑人刘××…………刘作案后逃离现场。此案已被本局刑警队侦破。上述事实说明,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因犯罪嫌疑人刘××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8个月),于19××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 我队为及时查清刘××犯罪的具体情节,于5月3日向刘××送达了《传唤通知书》,令其于5月4日上午9时到本局刑警队接受询问。但刘以“要上班”为由,拒不到案。为及时查清刘××的犯罪事实,尽快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拟将刘××予以拘传,强制其到案受讯。 妥否,请批示。

××市公安局刑警队(办案人)×××19××年××月××日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留字(19××)第××号 犯罪嫌疑人华××,男,19××年×月×日生,汉族,湖南省××县人,××镇税务所税务员,现住××镇××所宿舍。 犯罪嫌疑人华××…………华作案后逃跑,现被我抓获。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华××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县公安局刑警队 肖×× 200×年×月×日 通缉令 (××××)广公辑字××号 全省各市县(区)公安局: ………… (案情简要介绍)犯罪嫌疑人×××,男,35岁,××省××县人,无业,无犯罪记录。该犯的体貌特征是:男,35岁,高1.70米左右……请各地有关部门及广大群众协助缉拿该犯。 联系单位:广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 联系人:周××电话:××××××××

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在民事诉讼中,以自己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人,是证人。证人陈述的内容,称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囗头或书面形式,就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七种诉讼证据之一。但长期以来在民事审判实践中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在诉讼中并未发挥其自身的证据价值。虽说《证据规定》的施行,是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不断完善的一个标志。但是,由于现行立法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具体程序,特别是强制作证和证人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规定尚不完善,审判实践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现象较为普遍,甚至故作伪证等情况也不罕见,这样就直接影响了民事审判的公正和效率,影响了各项诉讼原则的贯彻。不仅妨碍了人民法院的公开审判活动,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损了法律的威严,导致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可以说,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有关法律问题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对推动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进程也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关于证人资格问题 (一)未成年人的作证资格 近几年来发生在校园、幼儿园中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日渐成为百姓关注的焦点。这类案件对我们民事审判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那就是“未成人的作证资格”。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对证人的年龄也未做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只是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不能作证”。这个概念过于模糊,因此,对于未成年作证能力,在立法上应有一个相对标准,具体适用由法官在特定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的难易、繁简,待证事实对证人的认识能力的要求程度,以及未成年人的感知、辨别和表达事实的能力和心理发育状况等诸种因素一并加以考虑,并作出适当的判断和认定。 (二)法人或单位的证人资格 根据我国民诉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证据法认为单位具有同一般自然人一样的作证资格,这在各国证据法中应该说是独有的。单位作为法人或非法机构不具备感知能力,作为单位是以某种形式构成的一定自然人群体的组合,它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必须借助特定自然人的生理本能,从而才能得出具有诉讼意义上的意义上的印象和感受,另外根据我国民诉法第102条之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一般不能直接作为适用违法、犯罪行为的主体,对“单位”进行拘留。因此“单位”作为证人的规定不尽科学性,不符合诉讼法意义上的客观现象和规律。 二、关于证人强制出庭作证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前句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对证人强制出庭作证义务以及违背这种义务所应给予的强制性制裁措施没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上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似乎成了一纸空文。 证人强制出庭作证是许多国家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国均规定了对应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出庭时制裁措施。如日本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应当出庭的证人不出庭而处以负担由此而产生的诉讼费用,并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1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拘留,还可以并处罚金和拘留,同时,法院可以拘传证人;⑦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也作出了对经合法传唤而不到场的证人的与日本民诉讼法基本相同的制裁措施;⑧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303条也规定了对受合法通知而不到庭的证人的与德国基本相同的强制措施;

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 申请书 LEKIBM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5AB- LEKIBMK08- LEKIBM2C】

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在刑事案件中,无一例外的都需要关于该案件的证人出庭作证,但是对于该案件的证人的作证不是仅凭一人之言就可以参加诉讼的,该证人需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律的要求书写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申请书,那么▲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在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呢? 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申请书是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的部分,其中对于证人的要求法律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即证人必须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且是了解案件详情的人,其本身具有不可替代性。再次证人不同于见证人,见证人是办案人员的一种,但是证人不是办案人员,是一个了解案情的普通人。 ▲出庭作证申请书怎么写 其具体内容需要包括申请人、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交法院的名称,并且需要申请人也就是办理该

案件的律师签名和申请时间,在最后应该附上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在这过程中需本着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1、申请人 申请人必须是代理该案件的律师,需具有律师资格证,在申请人这一项中应标明申请人的姓名,所在律所的名称; ▲2、请求事项 请求事项这一项中应简练的阐述申请的请求,不应长篇大论。 ▲3、事实和理由 事实和理由中应阐述被告人因何事涉嫌何罪名的案件,说明证人因亲身感知客观事实,可以协助法庭查明事实,将依据的法条列出,最后写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4、法院的名称 法院的名称中应该是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名称。需注意在法院的名称上一行,在事实和理由的下一行,写上:特此申请; ▲5、申请人签字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宜顺论文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c8345803.html, 论文摘要 长期以来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难,一直困扰着我国刑事审判工作。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要想切实的实现刑事诉讼法的的目的,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本文首先分析了引言和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概念及现状,然后分析了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分析了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措施,并对全文进行总结,希望对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问题、措施

目录 引言 (2) 一、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概述 (2)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概念 (2) (二)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 (2) 二、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3) (一)我国法律对刑事证人的保护力度不够 (3) (二)关于免证制度不完善 (4) (三)没有对应当出庭而未出庭的证人证言的效力问题作规定 (4) (四)公诉人对证人出庭作证存有顾虑 (5) 三、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措施 (5) (一)建立证人保护机构、人员及各部门职责 (6) (二)对免证制度进行思考 (6) (三)慎重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7) (四)相关实施细则与配套要规范,确保证人出庭作证 (7) 五、总结 (7) 参考文献: (9)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引言 新刑诉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刑诉法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改和完善,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制度,以及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惩罚措施等。这些修改和完善,标志着我国刑诉法已经形成了一套科学完整的证人出庭作证机制,对于核实证据、查明事实、正确判决的意义重大,也有利于改善当前刑事诉讼案件证人出庭率过低的现状,进一步深化控辩式刑事审判改革,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但是这些规定对公诉工作也将带来巨大影响,对检察人员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应对新刑诉法实施对公诉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值得我们深思。 一、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概述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概念 所谓刑事证人是指凡是知道刑事案件情况,并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所谓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指刑事证人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出席法庭,当庭陈述和回答本人知道的案件事实。证人出庭作证是世界各国普遍规定的证人的普遍义务之一。但是证人出庭作证难一直是严重困扰我国刑事司法的一个重要问题,证人不出庭作证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阻碍了对客观真实的诉讼价值追求。在司法实践中,证人拒绝提供证言、拒绝出庭陈述的现象十分普遍。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对我国历经十六年的刑事诉讼法所作的一次重大修改,而其中关于证人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尤其值得我们关注,如规定了重要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证人出庭作证保护及补偿制度以及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制裁措施等,这些规定,对促进和保障证人出庭作证有相当的积极作用,同时也推动了我国证据制度的完善和发展1。 (二)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 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是十分落后的,证人的出庭率低,随意性大,远远达不到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2。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比较多,既有法 1樊义,刑事证据法原理与适用.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 2佘剑,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J].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20~73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模板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模板 申请人: 申请事由: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系“×××与×××返还款项纠纷”一案的重要证人,本案一审诉讼期间,×××已回云浮,不在广州,无法联系,导致上诉人×××客观无法申请到其出庭作证,现在其已回到广州,因此,特申请其在二审出庭作证。 ×××能证明上诉人×××与×××之间存在口头转让协议,协议内容为:“××洗涤厂的机器设施作价26万元,由×××支付13万元给×××,×××享有该厂其中50%股份,洗涤厂的所有设备归双方共有,以后经营盈利、亏损均分。协议后,×××支付了10万元款项给×××,该款项属于转让款,而非出资款”。 作为上诉人×××的代理人。我们认为,经查阅证据资料,×××是本案关键证人,为查清案件事实,需要他出庭作证,特提出申请,并烦请贵院通知(注:如贵院让我们通知亦可)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律师: ××年×月×日 附:证人:×××,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现住,联系电话:

本文档可编辑,内容仅供参考,需要结合您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调整。 编辑技巧分享: 技巧1:目标定位 如果知道了要定位的目标,那么利用“定位目标”就是最快的方法,例如要定位到第n页,第n 节,第n行。 操作方法:单击菜单“编辑”→“查找与替换”对话框,Word默认切换到“定位”选项卡,选择左侧“定位目标”列表框中的一项,在右侧的“输入页号”文本框中设定用户要寻找的具体目标,然后单击“定位”按钮,光标就到了目标位置。 技巧2:即点即输 用户在文档的空白区域输入内容时,通常会按回车键或空格键使光标到达想要的位置,但往往效果不甚理想,甚至导致出现排版问题而不断修改文档,此时就可以使用即点即输功能。操作方法:在空白区域的任意处双击鼠标左键,光标便可快速定位在双击位置。 使用此技巧的前提是要先开启这个功能,否则无效。大家可以按照下图所示打开这个功能:打开word选项 在高级选项里勾选“启用即点输入” 最后点击确认即可实现。

最新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最新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有权利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如果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下面是最新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传唤证人XXX(身份证号: )出庭作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XXX纠纷案件,贵院已经以(XXX)XXX法民X初字第XX号案件予以立案。证人XXX系参与涉案XXX人员,了解涉案XXX情况,为查明案件事实,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XXX出庭作证,证明涉案XXX情况,请予以准许。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申请人×××,(性别),(出生年月日或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注:申请人是公民的,请按上述顺序、格式写明身份情况) 申请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 (注: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按上述顺序、格式写明身份情况) 原告×××与被告(请在此写明被告姓名或名称与案件案由)纠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以下证人出庭作证,请予准许。 1.证人×××,(性别),(出生年月日或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证明事实:…… 2.…… 此致 玉环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并按指印或盖章) ××××年××月××日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申请人:个人基本情况介绍

对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 考 论文导读:证人作为最主要的提供证据的主体之一。证人当庭作证与不出庭作证仅提供书面证人证言。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知道案件情况”的含义是不明确的,“怎么知道”也没有明确规定。完善,对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民事诉讼,完善 证人作为最主要的提供证据的主体之一。其能否在法庭上直接面对法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陈述,有时候能够直接决定案件的走向。证人当庭作证与不出庭作证仅提供书面证人证言,两者之间的效力不言而喻。而目前我国面临的证人出庭率低的状况愈发严重,并且一直未得到有效的改善,在一些法院,证人出庭率甚至不到10%,会导致当事人可能得不到公正的判决。 一、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现状 1.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书面证言适用普遍。综观近几年来法院开庭审判的各类案件,出庭作证的证人越来越少,法院传唤证人出庭越来越困难。如据云南省大理州法院提供的材料证实,在2008年本州两级法院刑事、民事、经济案件的证人出庭率不足10%;剑川、洱源两县法院2009年1—5月,在审结的196件民事经济案件中,出庭作证的一件都没有[1]。 2.证人拒证、伪证相当普遍。我国历史上长期受儒家思想影响,人们愿意以和为贵,不愿对簿公堂,轻诉、厌诉的传统风气使人们对法庭“敬而远之”;而民事案件大多数是邻里与熟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彼此都很熟

悉,出庭怕得罪一方,影响相互关系。同时,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受各种利益驱动,证人作伪证的现象也相当普遍。 二、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基本构想 (一)建立证人适格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知道案件情况”的含义是不明确的,“怎么知道”也没有明确规定。为保证证言的可靠性,在立法上应明确规定证人需对待证事具有亲身体验并且只能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出陈述,以排除传闻证据。众所周知,传闻类信息可能被人歪曲,从而具有误导性。此外,应删除单位作为证人的主体资格。 (二)建立证人拒证制度 拒证权体现的是这样一种价值冲突而引起的有关利弊大小权衡和取舍:在保护知情人的私人利益与提供事实真相的冲突中,从现实的要求出发,保护知情人的现实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比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更有价值。因为作为民事纠纷终究属于私权上的纠纷,两种利益在法律上都应得到同等程度的保护,以维护社会间的公序良俗,从价值选择上不能以损害一种民事利益为代价来换取另一种民事利益的得失。论文格式,完善。另外,确保证言的真实可靠性也是拒证权存在的一个理由。赋予拒证权虽然可能减少收集证言的渠道,但另一方面又获得了对职业秘密、宗教信仰的尊重以及对婚姻家庭的保护,还可以防止有些不愿意作证的人因强迫其作证而不如实提供证言的危险。借鉴各国的做法,我国法律应当在下列情形下规定证人的拒证权:①因职业秘密应赋予律师和宗教职业者享有拒证权。②因公务秘密应赋予有关人员

浅析新《刑事诉讼法》下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浅析新《刑事诉讼法》下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摘要]证人出庭率低一直为我国司法界的不足。造成该结果的原因主要包 括证人思想保守、证人人身保护和经济保障不到位、强制措施不健全等。新《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做了较为全面的修改,主要涉及出庭作证的证人范围、证人保护和经济保障、强制措施、不出庭后果等,这将对改善我国出庭率低的现状发挥极大的作用。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保护措施;强制措施 2010年,在备受关注的李庄案中,存在许多颇具争议的话题。其中,最受质疑的是案件的证人出庭率,八名证人无一例外拒绝出庭。类似的例子不在少数,在现实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不容乐观,以书面证言代替出庭的状况充斥着我国司法界。 证人证言是直接证据,有利于法官更好地了解案情。证人不出庭往往会导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证人的证言无法展开质证,质证权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证人不出庭严重影响甚至剥夺了被告人的权利。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证人和立法这两方面的原因。证人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以及害怕报复的心理都对出庭率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另外,立法的自身缺陷也从侧面阻碍了证人出庭的发展。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一、出庭证人范围合理化 新《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该条文规定扩大了出庭作证证人的范围。这类证人对案件有重要作用,他们的证言证词对定罪量刑或许起着决定性影响。此类证人应该出庭作证。除此之外,第187条第2款还规定:“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还规定了人民警察也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一般人民警察出庭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以目击者的身份出庭作证,包括执行职务时看到的;第二种是对证据的合法性出庭作说明。[1]第3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该条严格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鉴定人在其作出的鉴定意见收到质疑,人民法院也认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就应该出庭,对于理应出庭而不出庭的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不可以作为定罪的证据,这与法理上的言词证据原则也是相一致的。 除了规定必须出庭的人员,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还规定了特定亲属作证赦免权,即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出庭作证。目前,许多国家也都对拒绝作证的权利做了相应的规定。英美法系称其“证言特免权”、“特权规则”,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个问题.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个问题 所谓刑事证人是指凡是知道刑事案件情况,并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所谓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指刑事证人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出席法庭,当庭陈述和回答本人知道的案件事实。它是公民的一项法律义务,也是法庭查明案件的一种重要方式。因此,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保证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保证案件质量的手段。为此,明确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认识保证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确保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推进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并落到实处有重要作用。一、保证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早在五十年代,董必武同志就提出“公开审判是审判活动的中心”。公开审判就在于将法院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公置社会,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既增强了法院审判案件的透明度,又有利于广大群众对法院审判活动实行监督。法院开庭审判的目的就在于查清案件事实。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是对证明事实的证据的认证。证据只有在法庭上经质证,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证据在法庭上出示质证,是整个庭审活动的中心。而证人证言是被应用得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证据之一。证人因思想文化素质,与当事人的关系,与案件处理结果的利害关系等主客观因素,其证言的证明力就有可能受到影响。同时,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证人出庭率相当低。因此,必须正确认识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1、有利于加强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责任心。证人出庭作证,能够促使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更加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提高业务水平,严格依法办案,并可以防止发生违法乱纪行为。证人当庭作证,在控辩双方的质问下,法官对证据是否有效,依法当庭加以确认,并可当庭认证。一方面可以避免法官使用证据的随心所欲;另一方面,要求法官依法认证。这就使得法官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由于认证的公开性,避免了法官使用证据的偏面性,促使法官公正断案。2、有利于全面核实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仅宣读证人的证言笔录或鉴定结论,剥夺了被告人与证人、鉴定人质证的权利和机会。法官往往也会疏忽有利于被告人一面的证据,不能全面掌握案件事实。证人当庭作证,并经控辩双方讯问、质证,证人所反映内容更加全面、客观,使法官能公正断案,正确定罪量刑,提高办案质量。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仅仅是由公诉人宣读证人的证言笔录,也使必会影响到法官在法庭审理中对该证据的认证,进而直接影响到裁判效果。3、有利于揭露犯罪。证人当面揭露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使案件事实公置于法庭,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接受改造。使社会上可能走上犯罪道路的人认识到一旦犯罪,必然留下证据,必然受到群众的揭露,难以逃脱惩罚,从而消除侥幸心理,不敢以身试法;也可使已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主动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4、有利于提高证人的法律责任感,增强其证言的证明力。证人出庭,在庄严的法庭上,由法庭依法告知作证的法律后果,促其准确表达真实情况,从而提高了证词的证明力。5、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公开审判不仅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守法观念,扩大审判社会效果,从而减少犯罪和预防犯罪。使人民群众认识到,无论犯罪分子怎么隐蔽和狡猾,都会被揭露出来,受到应得的惩罚,从而增强人民群众对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的信心和积极性。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运用证据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刑事诉讼的中心。证人证言是主要证据的一种,是司法人员所使用的不

询问证人技巧

询问证人技巧 庭审程序中对己方的证人进行询问称为直接询问或主询问,对对方证人的询问称为交叉询问或反询问。 主询问应注意的问题和技巧。 一、注意问题。 1、筛选证人:了解案件事实真相的人并非一人,但没有必要让所有人都去向法庭重复同一内容,律师需要对证人进行筛选,在确定证人主体无瑕疵的基础上,尽量筛选出了解全部真相、语言表达能力,临场应变能力尚佳的人出庭作证,这样,可以为律师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2、交代注意事项:即使是素质、口才均超出常人的擅言者,例如:教师、推销员、业务经理等,他们也不会经常接受法庭询问程序的洗礼。因此,律师必须向证人交代注意事项:讲实话、稳定、耐心、礼貌、听懂后再回答,不懂一定要问清、不要用猜忌的语言回答问题、回答问题简明扼要,尽量不解释,说话语速放慢等等,这都是律师必须事先向证人讲明的,如果证人在当庭出现上述问题,律师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3、最大限度了解证人:通过前期和证人的接触,律师应当对自己的证人有轮廓上的认识,结合法官的性格、对方律师的反询问风格,律师要事先帮自己的证人进行准备,在不违背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尽量避免由于证人当庭情绪波动而造

成的不利。 4、庭前准备:在开庭前最后一次向证人确定庭审时间、开庭地点等,保证证人准时出庭。 5、嘱咐证人带上身份证,以便法核对身份。 二、询问技巧。 1、突出重点:让法庭清楚的看到案件的关键事实是律师主询问的主要工作。 切忌旁引无关证言,即浪费法庭时间,又会给对方留下空子。对每个证人都要明确他在案件中证明的关键点,将每个证人的关键点有效连接,形成对己方有利的证言锁链,视情况再用其他证言或证据材料对薄弱关键点进行补强。切忌力求单一证言锁定全部案件事实,这样即不可能也无任何效用。2、尽量使用开放式语言发问:主询问要以证人为中心,要让证人从容不迫的说清全部案件事实,律师要做的是使用开放性问话循序引导证人(不是诱导)有条不紊的提供证言。切忌律师在此时表现“庭审风采”!当然,对一些文化程度不高,说话没有头绪、天生唠叨的证人,律师也要适当的控制,询问的方向和节奏应由律师把握。 3、安排证人出庭顺序: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记忆有“首位效应”和“临近效应”的特点,也就是说法官可能对开头和结尾的记忆深刻,因此,就要求律师在不与庭审思路冲突的前提下,把最关键的证人或最关键的事实叙述放在开头或

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摘要]民事诉讼证人在法庭上直接面对法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陈述,有时候能够直接决定案件的走向,中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为:作证率低,书面证言适用普遍,证人拒证、伪证相当普遍。现行有关证人作证立法上的缺陷,是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根本原因。文章以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为研究基础,提出完善中国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出庭作证;证人;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证人作为最主要的提供证据的主体之一,其能否在法庭上直接面对法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陈述,有时候能够直接决定案件的走向。证人当庭作证与不出庭作证仅提供书面证人证言,两者之间的效力不言而喻。目前我国面临的证人出庭率低的状况严重,并且未得到有效的改善。在一些法院,证人出庭率甚至不到10%,导致当事人可能得不到公正的判决。 一、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现状 (一)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书面证言适用普遍 综观近几年来法院开庭审判的各类案件,出庭作证的证人少,法院传唤证人出庭困难。如据云南省大理州法院提供的材料证实,在2009年本州两级法院刑事、民事、经济案件的证人出庭率不足10%;剑川、洱源两县人民法院2010年1-5月,在审结的196件民事经济案件中,出庭作证的一件都没有。[1] (二)证人拒证、伪证相当普遍 我国历史上长期受儒家思想影响,人们愿意以和为贵,不愿对簿公堂,轻诉、厌诉的传统风气使人们对法庭“敬而远之”。而民事案件大多数是邻里与熟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彼此都很熟悉,出庭怕得罪一方,影响相互关系。同时,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受各种利益驱动,证人作伪证的现象也相当普遍。 二、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基本构想 (一)建立证人适格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知道案件情况”的含义是不明确的,“怎么知道”也没有明确规定。为保证证言的可靠性,在立法上应明确规定证人需对待证事具有亲身体验并且只能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出陈述,以排除传闻证据。众所周知,传闻类信息可能被人歪曲,从而具有误导性。此外,应删除单位作为证人的主体资格。 (二)建立证人拒证制度 拒证权体现的是这样一种价值冲突而引起的有关利弊大小权衡和取舍。在保护知情人的私人利益与提供事实真相的冲突中,从现实的要求出发,保护知情人的现实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比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更有价值。因为作为民事纠纷终究属于私权上的纠纷,两种利益在法律上都应得到同等程度的保护,以维护社会间的公序良俗,从价值选择上不能以损害一种民事利益为代价来换取另一种民事利益的得失。另外,确保证言的真实可靠性也是拒证权存在的一个理由。赋予拒证权虽然可能减少收集证言的渠道,但另一方面又获得了对职业秘密、宗教信仰的尊重以及对婚姻家庭的保护,还可以防止有些不愿意作证的人因强迫其作证而不如实提供证言的危险。借鉴国外的做法,我国法律应当在下列情形下规定证人的拒证权:①因职业秘密应赋予律师和宗教职业者享有拒证权;②因公务秘密应赋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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