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钻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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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钻机管理办法
1、为规范抽采钻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提高钻进效率和使用率,减少钻机维修率,特制定本办法。
2、各使用钻机单位为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确保钻机现场正常运转;瓦斯科为钻机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钻机维修等具体事务。
3、各使用钻机单位必须根据工程需要,编制使用计划。确因生产条件发生改变需要投入钻机的,由各单位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下达。
4、钻机经全面检修后,由包机队组验收,后交包机队组。
5、钻机效率根据钻机类型、施工工艺、钻孔深度、孔径、煤层瓦斯压力、岩石硬度、作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核。矿每月下达钻孔工程量计划。
6、钻机使用率不低于60%,除地面库房、边探边掘等地点保留适当的备用量外,其他固定场所抽采钻机要正常使用。
7、钻机设置档案。内容包括购置时间、入库验收、型号及编号、使用地点等记录,实现动态记录钻机工作地点及状态。
8、各使用钻机单位必须钻机包岗到位,操作管理责任到人,打钻工必须熟悉钻机使用、保养和检修,在班前、班中、班后检查钻机的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得带病强行作业。机修人员负责一般性维修保养。严禁私自拆卸钻机,破坏钻机性能。
9、设备管理:钻机、水泵、操作台等由施工单位负责,严禁超负荷使用,否则进行事故追查处理。
10、各单位机长负责组织本单位钻机正常施工、文明生产、日常管理、钻机的移设、稳钻等事项。
11、钻机在井下闲置一个月以上的,必须升井维修保养。
12、使用和维修钻机时必须使用原厂配件,确保性能匹配。
13、当出现以下情况时,要进行大修:1)钻机液压系统、钻机跑道、齿轮箱等关键部件出现严重问题,不能正常运转的;2)钻机达连续运行1年以上的。
14、出现以下情况的,强行报废:1)性能低劣的老、旧、杂钻机;2)钻机损坏严重无修复价值或维修费超过钻机原价值原费用的60%的;3)达到折旧年限并完成相应工程量的。
15、申请钻机报废时,使用单位必须组织验收,提出报废申请报告书及钻机档案,说明报废的具体原因,并报矿领导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