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启用《北京市社区精神卫生个人健康档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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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10•【字号】•【施行日期】202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促进临床合理使用,防止发生流弊,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对全市持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专项检查。

现将《北京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专项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8月10日(联系人:唐红伟;联系电话:83970715)北京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专项检查方案为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院内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安全合理使用等行为,提升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结合近期个别医院暴露出的问题及安全隐患,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范围全市持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检查目标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使用管理,健全制度机制,促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合理使用,做到储存安全、账物相符,防止流弊,不断夯实管理基础、提高管理水平,以检查促落实、促改进、促提升。

三、检查内容2019年7月以来医疗机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落实情况,麻醉药品管理情况,患者使用管理情况,账物落实情况及相关医务人员资质管理情况等。

四、检查步骤(一)全面自查(2020年8月7日-8月16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北京市居民心理健康素养基线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北京市居民心理健康素养基线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北京市居民心理健康素养基线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北京市居民心理健康素养基线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市精神卫生保健所:为贯彻落实《健康北京行动(2020-2030)》有关精神,推动心理健康促进行动,提升我市居民心理健康素养水平,2021年我委将在全市开展居民心理健康素养基线调查工作。

现将《2021年北京市居民心理健康素养基线调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8月25日(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市卫生健康委杨秋月,83970622;市精保所马瑀涵,82280053;调查方法咨询,137****9527)2021年北京市居民心理健康素养基线调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健康北京行动(2020-2030)》有关精神,推动心理健康促进行动,提升我市居民心理健康素养水平,2021年我委将在全市开展居民心理健康素养基线调查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目标1.了解我市居民心理健康素养基线水平及基本特征,分析我市居民心理健康素养影响因素,提出预防干预措施。

2.逐步提升居民心理健康素养水平,探索建立适宜我市情况的居民心理健康素养水平监测长效机制。

3.评价我市心理健康服务政策及措施的成效,为制定我市心理健康促进有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调查范围北京市16区。

三、调查对象18岁及以上北京市常住居民。

四、时间安排(一)筹备阶段1.2021年8月20日前,印发基线调查工作方案;建设完成全市调查所需电子化工具;组织完成预调查工作。

2.2021年9月9日前,各区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区基线调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职责分工及时间安排等;抽取调查对象,印制调查宣传材料,做好现场调查组织协调及各项前期筹备工作。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老年人脑健康体检(痴呆风险筛查)Ⅰ期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老年人脑健康体检(痴呆风险筛查)Ⅰ期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老年人脑健康体检(痴呆风险筛查)Ⅰ期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14•【字号】•【施行日期】2019.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疾病防控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老年人脑健康体检(痴呆风险筛查)Ⅰ期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卫生计生委,市精保所,北京安定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为做好北京市老年人精神卫生工作,2019年我委将在东城区、西城区等六个城区开展北京市老年人脑健康体检(痴呆风险筛查)工作,现将《北京市老年人脑健康体检(痴呆风险筛查)Ⅰ期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3月14日北京市老年人脑健康体检(痴呆风险筛查)Ⅰ期项目实施方案老年痴呆症是一种严重影响老年人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的退行性疾病。

《北京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年)》将老年痴呆症等列入防治工作重点之一,提出要关注老年人群的精神心理问题,开展筛查、干预与康复管理服务。

结合老年痴呆早期发现、及时防治的主动健康管理理念,建立社区痴呆及轻度认知障碍综合防控系统,提升北京市老年脑健康水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拟在试点地区开展“北京市老年人群脑健康体检(痴呆风险筛查)Ⅰ期项目”(以下简称“Ⅰ期项目”),具体方案如下。

一、服务对象与范围在北京市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开展试点,为辖区常住人口中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脑健康体检(痴呆风险筛查)服务。

在自愿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和群众需求,服务范围可适当扩大至50岁以上辖区常住人口(有糖尿病、高血压、脑卒中病史或近一年主诉记忆力下降的50岁以上人群推荐纳入脑健康体检(痴呆风险筛查)服务)。

二、基本原则Ⅰ期项目项目采取预防为主、科学研究、综合服务的、信息支撑的原则。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品治疗严重精神障碍手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品治疗严重精神障碍手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品治疗严重精神障碍手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12.25•【字号】京卫精卫字[2014]10号•【施行日期】201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品治疗严重精神障碍手册》的通知(京卫精卫字[2014]10号)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品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办法(试行)》(京卫精卫字〔2013〕9号)中关于发放北京市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品治疗严重精神障碍手册的工作要求,我局组织制定《北京市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品治疗严重精神障碍手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开展手册印制及发放工作。

北京市卫生局2013年12月25日领取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品治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知情同意书为方便患者的治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根据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开具的诊疗处方(药物品种和用法用量)协助患者领取治疗严重精神障碍药品。

在治疗中存在以下风险及注意事项,特向您告知:一、治疗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精神疾病目前多为对症治疗,疗效具有一定不确定性,患者服药后可能好转、治愈,也可能无明显效果或病情反复;可能出现一些难以避免的药物不良反应,包括直立性低血压、锥体外系反应、粒细胞减少或缺乏、血糖升高、肝功能损害、肾功能损害、心脏功能损害、闭经,溢乳、体重增加(发胖)、色素沉着、口干、便秘、无力、嗜睡、尿潴留、视物不清、抽搐(癫痫发作)等,少数患者可能发生猝死等严重不良反应。

鉴于上述情况,患者在接受免费治疗过程中应做到:(一)定期到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复诊和到相关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如出现病情波动或发生严重药物不良反应及躯体疾病时,及时到医院就诊。

未定期复诊及未进行必要辅助检查的患者,如发生威胁生命的严重药物不良反应、合并症等情况,责任自负。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卫生局党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卫生局党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卫生局党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5.31•【字号】京卫发[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卫生局党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卫发〔2010〕20号)各区县委组织部、区县卫生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中医管理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卫生人才队伍的建设,根据中央和北京市有关人才工作的要求,结合北京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制定了《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卫生局党组2010年5月31日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卫生人才队伍,大力推进首都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根据中央和北京市人才工作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北京市卫生系统实际,现就加强北京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世界城市和“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要求,围绕首都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大力实施人才强卫战略,紧紧抓住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三个环节,坚持以用为本,提高卫生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卫生人才队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首都卫生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总体要求,根据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北京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确定总体目标为:建设一支在国内外卫生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一支能够满足首都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一支能够推动卫生事业科学发展,具有战略思维、领导水平高的卫生管理人才队伍,逐步形成规模适宜、结构优化、层次合理、素质优良、实力雄厚的卫生人才队伍。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1.18•【字号】京卫妇精字[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妇精字〔2011〕4号)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各相关医疗机构:《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月11日经北京市卫生局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本市精神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根据《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结合卫生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十三种重性精神疾病的确诊信息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报告工作:(一)痴呆(二)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三)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四)慢性酒精中毒所致精神障碍(五)精神分裂症(六)持久的妄想性障碍(七)分裂情感性障碍(八)躁狂发作(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和冲动行为)(九)双相情感障碍(十)抑郁发作(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和自杀行为)(十一)复发性抑郁障碍(伴有持续和严重社会功能损害)(十二)精神发育迟滞(中度及以上)(十三)精神发育迟伴发精神障碍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疾病信息分类报告和管理系统,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做好辖区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及相关保障工作。

第四条市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工作,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全市精神疾病数据信息,并定期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区县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一)收集、汇总并及时上报辖区精神疾病信息;(二)及时将相关信息分发至患者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三)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档案,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集整理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四)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期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医学访视。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社区心理健康宣教“四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社区心理健康宣教“四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社区心理健康宣教“四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02•【字号】•【施行日期】2019.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社区心理健康宣教“四进”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卫生计生)委、市精保所、各有关机构: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健康北京2030”规划纲要》的有关工作要求,树立居民正确的心理健康观念,提高居民自我心理调适能力和心理健康素质水平。

2019年我委将继续开展全市范围内的社区心理健康教育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特殊人群(以下简称为“四进”行动)以及健康大讲堂活动。

现将工作《2019年社区心理健康宣教“四进”工作方案》(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2019年社区心理健康宣教“四进”工作方案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4月2日附件2019年社区心理健康宣教“四进”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一)四进行动目标1.全年目标:各区年度“四进”活动场次总和应不少于20场次;每场人次不低于20人。

2.单类目标:各区开展每“进”活动的场次应不少于全年目标场次的10%。

3.心理试点区应在常规工作任务基础上,结合试点任务实际,扩大覆盖人群及数量。

(二)健康大讲堂目标各区结合本区宣传活动实际,每半年开展1次,受众人数不低于40人。

二、开展时间1.活动开展阶段:自2019年11月底前,完成2019年度“四进”行动和健康大讲堂活动。

2.总结评估阶段:2019年12月25日前,完成全年工作总结和效果评估。

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管理1.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积极搭建本级心理健康促进服务平台,组建精神卫生专家讲师团和心理志愿者队伍,充分利用基层卫生人员和专家、志愿者等社会资源,鼓励引导辖区内心理服务专业力量积极有序开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完成四进活动的效果评估。

北京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心理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疾控字[2008]8号

北京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心理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疾控字[2008]8号

北京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心理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心理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疾控字[2008]8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心理咨询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我市心理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心理咨询行业的咨询行为,维护求询者的合法权利,依据《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和《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由北京市卫生局、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心理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北京市心理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明确了在我市从事心理咨询的机构和人员的资质条件及登记注册程序,明确了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监管的职责,是北京市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望各相关部门依照《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北京市心理咨询行业管理办法》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北京市卫生局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心理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心理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心理咨询从业人员的素质,规范心理咨询行业的咨询行为,维护求询者的合法权利,依据《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和《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心理咨询职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心理咨询,是指心理咨询机构从业人员用自己的知识、技能,按职业职责的要求协助求询者解决各种心理问题的过程。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情况调查及工作效果评估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情况调查及工作效果评估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情况调查及工作效果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21•【字号】京卫疾控字(2015)66号•【施行日期】2015.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北京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情况调查及工作效果评估的通知京卫疾控字(2015)66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北京市精神卫生保健所:2013年11月我市正式实施《北京市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品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办法(试行)》(京卫精卫字〔2013〕9号)。

为及时了解各区县工作开展情况、科学评估工作效果,切实落实2015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部署,市卫生计生委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情况调查及效果评估并建立免费服药工作效果监测评价制度。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门诊免费服药工作的认识严重精神障碍具有治愈率低、病残率高、终生患病的特点,大多数患者需终生服药。

长期服药给患者家庭造成极大的经济负担,导致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发生。

为切实减轻群众负担,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的风险,2013年我市出台了《北京市门诊免费使用基本药物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将其作为我市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广,并将落实该办法工作成效情况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考核体系。

该项工作不仅提升了我市精神卫生工作的水平,也受到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要进一步加强对门诊免费服药工作的认识,完善相关政策,并切实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推动免费服药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二、建立免费服药工作效果监测评价制度为追踪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了解工作效果,我市将建立免费服药工作效果监测评价制度,科学评估此项工作成效。

精神卫生科工作规范目录

精神卫生科工作规范目录

精神卫生科工作规范目录1、精神疾病患者建档管理规范2、患者基础管理工作规范3、患者个案管理工作规范4、应急医疗处置工作规范5、精神科门诊工作规范6、门诊病历书写规范7、门诊处方书写规范8、精神科门诊免费治疗工作规范9、精神卫生信息数据管理工作规范一、精神疾病患者建档管理规范患者的发现与登记符合《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规范》开展管理治疗的对象为辖区常住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即在本辖区内固定居所(包括家庭、康复与照料机构等),并连续居住时间在半年以上的患者。

1、发现疑似患者在精神卫生科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中,要充分依靠街道居委员会、公安、残联等力量,搜集、查找疑似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线索。

如发现疑似重性精神病人线索,在征得监护人同意后,将发现的疑似患者情况填入《重性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登记表》,报上级精神卫生部门,由上级精神卫生部门组织诊断或复核诊断。

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下,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卫生科组织,使用《行为异常人员线索调查问题清单》,在辖区常住人口(指连续居住在半年及以上者)中开展疑似患者调查。

在征得监护人同意后(有地方立法规定的除外),将发现的疑似患者情况填入《重性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登记表》,报县级精防机构。

县级精防机构按照本规范“精神专科诊断与诊断复核”的原则组织诊断或复核诊断。

在线索调查中,要充分依靠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民政、残联、救助管理站等的力量,提供搜集信息。

2、患者报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发现有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行为者为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时,应立即拨打“110”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务的人员送往就近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明确诊断。

3、精神专科诊断与诊断复核重性精神疾病的诊断和诊断复核必须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依据《临床诊疗指南-精神病学分册》、《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及相关诊疗规范,结合患者精神状况检查、既往病史、体检和辅助检查等进行。

精神卫生中心居民档案

精神卫生中心居民档案

精神卫生中心居民档案(一)居民健康档案的内容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1.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等基础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息。

2.健康体检包括一般健康检查、生活方式、健康状况及其疾病用药情况、健康评价等。

3.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的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严重精神障碍和肺结核患者等各类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记录。

4.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包括上述记录之外的其他接诊、转诊、会诊记录等。

(二)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1.辖区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受服务时,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同时为服务对象填写并发放居民健康档案息卡。

建立电子健康档案的地区,逐步为服务对象制作发放居民健康卡,替代居民健康档案息卡,作为电子健康档案进行身份识别和调阅更新的凭证。

2.通过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组织医务人员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

3.已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息系统的地区应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通过上述方式为个人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并按照标准规范上传区域人口健康卫生息,实现电子健康档案数据的规范上报。

4.将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填写的健康档案相关记录表单,装入居民健康档案袋统一存放。

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数据存放在电子健康档案数据中心。

(三)居民健康档案的使用1.已建档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复诊时,在调取其健康档案后,由接诊医生根据复诊情况,及时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

2.入户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时,应事先查阅服务对象的健康档案并携带相应表单,在服务过程中记录、补充相应内容。

已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息系统的机构应同时更新电子健康档案。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北京市居民心理健康体检与心理援助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北京市居民心理健康体检与心理援助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北京市居民心理健康体检与心理援助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0•【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北京市居民心理健康体检与心理援助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市精神卫生保健所,各相关单位:为深入了解我市居民心理健康状况,进一步做好居民心理健康服务工作,现将《2020年北京市居民心理健康体检与心理援助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6月10日2020年北京市居民心理健康体检与心理援助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为有效做好我市居民心理健康体检和心理援助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居民心理健康水平,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全民心理健康素养提高和个体心理疏导相结合,坚持加强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培育心理健康意识,满足不同群体心理健康服务需求,促进心理健康服务科学、规范发展,逐步形成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二、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积极倡导科学认识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障碍对健康的影响,将提高心理健康意识贯穿终生,逐步消除公众对精神障碍的病耻感,引导心理异常人群积极寻求专业心理咨询和治疗。

2.生命全周期健康服务充分发挥心理卫生专业人员的引导和支持作用,帮助居民强化心理健康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解决生活、学习、职业发展、婚姻、亲子、人际交往等方面的心理困扰,将精神障碍的预防关口前移,提供心理健康服务,促进社会和谐,提升居民幸福感。

3.全社会参与、信息化支撑精准服务不断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体检、心理援助热线服务等心理干预、援助服务,及时转介,做好与精神科治疗等衔接递进、密切合作的心理健康服务模式。

利用信息化技术作为支撑,探索兼顾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精准服务工作方式。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京卫精卫字[2013]6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京卫精卫字[2013]6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京卫精卫字(2013)6号)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国卫疾控发〔2013〕8号)、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京卫妇精字〔2011〕4号)和《关于修改<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二条的通知》(京卫妇精字〔2012〕36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工作,规范信息报告行为,更好地落实精神卫生工作的任务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报告(一)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对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为严重精神障碍的患者,进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

(二)责任报告单位对确诊的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重性精神疾病采取网络报告方式进行信息上报。

在“北京市精神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二期工程建设竣工前,对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为严重精神障碍的患者住院及出院的,应及时填报国家卫生计生委纸质报告卡(从北京市精神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中下载),并在患者确诊及出院后7个工作日内报至区县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区县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信息通知患者户籍及居住所在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北京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北京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北京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22•【字号】•【施行日期】2021.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北京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为统筹做好2021年全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本市卫生健康工作总体部署,结合新形势下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对基层卫生服务的总体要求,现将《2021年北京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3月22日2021年北京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我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将以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为引领,以“推进政策执行、提升服务能力、强化品牌建设”为核心,疫情防控和业务工作两手抓、两不误,推动基层卫生健康事业持续发展。

一、发挥基层优势,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一)完善发热筛查哨点运行管理继续落实三年行动计划,在完成234个社区卫生发热筛查哨点建设任务基础上,新建48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筛查哨点(发热诊室)。

按照国家《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设置的通知》,制定市级加强发热筛查哨点及发热诊室规范化管理的文件,加强基层卫生人员培训,定期对各区进行督导,确保哨点平稳运行。

将发热筛查哨点充分融入诊疗流程,切实发挥哨点“探头”作用,有效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预警报告能力。

(二)落实落细社区疫情防控按照全市疫情防控工作总体部署,落实社区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严格落实“四早”,执行好社区防控“筛查”任务,强化预防能力,及时排查风险点,筑牢社区防线。

对密切接触者、高风险人员、返(来)京人员、居家或集中隔离人员、治愈出院患者等重点人群,实施精准分类管理,做好健康监测和个性化健康指导。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疾控字[2007]22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疾控字[2007]22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疾控字[2007]22号)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12月8日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依据《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十条“本市建立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制度”的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我市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的内容、程序、时限和方式。

现将《北京市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二00七年二月十六日北京市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为预防和控制精神疾病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根据《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十条“本市建立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制度。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精神疾病信息分类报告和管理系统。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时限和方式将确诊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情况,向该医疗机构所在区、县的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区、县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信息进行核实,并向市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的规定,对北京市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报告的精神疾病为两类39种。

(一)第一类:重性精神疾病15种:1.阿尔茨海默病性痴呆;2.血管性痴呆;3.其他原因引起的痴呆;4.癫痫所致精神障碍;5.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6.慢性酒精中毒所致精神障碍;7.精神分裂症;8.持久性妄想性障碍;9.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10.躁狂发作(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和冲动行为);11.双相情感障碍;12.抑郁发作(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和自杀行为);13.复发性抑郁障碍(伴有持续和严重社会功能损害);14.精神发育迟滞(中度及以上不伴发精神障碍);15.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启用《北京市社区精神卫生个人健康档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启用《北京市社区精神卫生个人健康档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启用《北京市社区精神卫生个人健康档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6.29•【字号】京卫疾控字[2009]63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启用《北京市社区精神卫生个人健康档案》的通知(京卫疾控字〔2009〕63号)各区县卫生局:随着北京市社区精神卫生服务范围逐步扩大,精神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内容也逐渐增多,原有的社区精神病人登记卡和随访记录卡设计内容已明显不适应当前精神疾病管理的需求,而且目前我市登记在档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档案资料尚没有完全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系统管理,致使精神疾病防治人员工作强度大、效率低,数据准确性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为此,市卫生局和北京市精神卫生保健所(以下简称市精保所)组织各区县精保所相关人员对原卡片内容进行了重新修订,更名为《北京市社区精神卫生个人健康档案》。

按照市信息办的整体规划,2009年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将覆盖全市,社区精神卫生信息管理网络系统也是其中重点工作之一,这将使北京市社区精神卫生信息管理工作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2009年4月26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已对我市“精神卫生信息上报系统完善改造项目”复函(京经信委计[2009]17号),同意该项目实施。

因此,为保证我市登记在档精神病人数据整理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按预定计划完善我市社区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启用《北京市社区精神卫生个人健康档案》,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培训工作7月上旬,市精保所负责完成对全市社区精防人员的一级培训;区县精保所负责对本区县社区精防人员进行二级培训。

二、数据转录、复核与补充7月至8月,结合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精神卫生保障工作部署,各区县要在组织社区专兼职精防人员做好对登记在档精神病人随访的同时,根据《北京市社区精神卫生个人健康档案》的填写要求,将原社区精神病登记卡和随访卡的信息抄录到《北京市社区精神卫生个人健康档案》上,并对缺少的信息及时复核、补充;对新发现和新发病病人完成建档工作,为后续将文本信息输机录入至新开发的“社区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做好充分的准备。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6.29•【文号】卫妇社发[2006]239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订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精神卫生与心理健康等四个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评估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精神卫生与心理健康等四个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评估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精神卫生与心理健康等四个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评估结果的通知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精神卫生与心理健康等四个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评估结果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院:根据《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部分医疗质控中心遴选主任委员单位的通知》(京卫医〔2021〕121号),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中日友好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北京肿瘤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等9家医院自愿参加北京市精神卫生与心理健康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北京市减重与代谢外科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北京市互联网诊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北京市国际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主任委员单位遴选,并按规定递交了申请文书。

我委严格按照程序审核资质文书,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评估,按照严肃、认真、公平、公正的原则,最终确定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为北京市精神卫生与心理健康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主任委员单位,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为北京市减重与代谢外科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主任委员单位,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为北京市互联网诊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主任委员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为北京市国际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主任委员单位。

各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任期四年。

我委将采取专家评议和督导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质控中心工作逐年进行评议,评议合格可连任。

若在任期内未能履行职责,考核不合格,经专家评议认定、我委审核批准,该质控中心将被除名并摘牌,限期退回全部专项经费,并将向社会公示。

英国祖父母将享育孙假 等

英国祖父母将享育孙假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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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建居民心理健康档案
近 日, 北 京 市 委 社 会 工 委 发 布 消 息 称, 该市将逐步建立居民心理卫生健康档案,建 立心理健康“大数据”系统,并重点关注失 独家庭、精神病患者家庭等特殊群体。据介绍, 今年的社区居民心理健康疏导项目中,将组 织专家和志愿者,面向失独家庭、社区矫正 人员、精神病患者家庭、自闭症儿童及家长 等重点人群,通过上门服务、定制服务等方 式,“零距离”地为需要帮助的群体提供心理 抚慰、亲子教育等服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 还将逐步建立居民心理卫生健康档案,建立 心理健康“大数据”系统,重点关注特殊群体, 并以该项目为载体,搭建服务支持网络,为 构建全市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奠定基础。
在第一项研究中,研究人员对美国约 7.5 万 名 年 龄 在 40-65 岁 的 女 性 进 行 了 为 期 24 年的随访,记录了每名女性左臂上所出现的 直径大于 3 毫米痣的数量。在控制了引发乳 腺癌的其他风险因素后,研究人员发现,与 没有痣的女性相比,拥有痣数量最多的(15 个或更多)女性被诊断患上乳腺癌的可能性 会高出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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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知多寿
痣多,乳腺癌风险高
痣太多可能影响健康。美国印第安纳大 学的流行病学家和癌症研究专家进行的两项 大规模长期研究发现,女人皮肤上痣的数量 与患上乳腺癌的风险相关 :与拥有较少痣或 没有痣的女性相比,皮肤上痣数量较多的女 性更有可能患上乳腺癌。
多知多寿
英国祖父母将享育孙假
据英国《每日邮报》报道,英国政府或 出台政策惠及那些照顾孙子的祖父母,让他 们像孩子的父母一样获得带薪假期等福利。
英国目前帮忙照顾孙子的老人约有 190 万,他们每年能为英国省下约 70 亿英镑(约 合人民币 700 亿元)的社会福利开支。卡梅 伦政府计划从明年起,令那些抚养孙子、尚 在工作岗位上的祖父母也能享受为期 9 个月 的带薪育儿假期。很多人称赞帮忙抚养孙子 的祖父母是“无名英雄”。卡梅伦说 :“我们 见到祖父母把孙子带大,却并没有获得与孩 子父母一样的权益,为何不能让祖父母也享 有呢?”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20
【摘要】京卫疾控字[2007]22号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12月8日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依据《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十条"本市建立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制度"的规定,
【总页数】3页(P13-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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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启用《北京市社区精神卫生个人健康档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卫疾控字[2009]6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9.06.29
【实施日期】2009.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启用《北京市社区精神卫生个人健康档案》的通知
(京卫疾控字〔2009〕63号)
各区县卫生局:
随着北京市社区精神卫生服务范围逐步扩大,精神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内容也逐渐增多,原有的社区精神病人登记卡和随访记录卡设计内容已明显不适应当前精神疾病管理的需求,而且目前我市登记在档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档案资料尚没有完全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系统管理,致使精神疾病防治人员工作强度大、效率低,数据准确性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为此,市卫生局和北京市精神卫生保健所(以下简称市精保所)组织各区县精保所相关人员对原卡片内容进行了重新修订,更名为《北京市社区精神卫生个人健康档案》。

按照市信息办的整体规划,2009年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将覆盖全市,社区精神卫生信息管理网络系统也是其中重点工作之一,这将使北京市社区精神卫生信息管理工作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2009年4月26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已对我市“精神卫生信息上报系统完善改造项目”复函(京经信委计[2009]17号),同意该项目实施。

因此,为保证我市登记在档精神病人数据整理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按预定计划完善我市社区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启用《北京市社区精神卫生个人健康档案》,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培训工作
7月上旬,市精保所负责完成对全市社区精防人员的一级培训;区县精保所负责对本区县社区精防人员进行二级培训。

二、数据转录、复核与补充
7月至8月,结合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精神卫生保障工作部署,各区县要在组织社区专兼职精防人员做好对登记在档精神病人随访的同时,根据《北京市社区精神卫生个人健康档案》的填写要求,将原社区精神病登记卡和随访卡的信息抄录到《北京市社区精神卫生个人健康档案》上,并对缺少的信息及时复核、补充;对新发现和新发病病人完成建档工作,为后续将文本信息输机录入至新开发的“社区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做好充分的准备。

三、计算机网络管理
在全市启用“社区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网络系统”之后,各区县要组织相关人员对登记在档病人的资料进行输机录入和数据统计分析,逐步完善对社区精神病人的信息监测及应急事件管理等功能。

在完成系统安全加固后,最终将梳理的数据导入北京市新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中。

四、督导与考核
市卫生局已将此项工作列为年度绩效考核重点工作内容之一,各区县卫生局应高度重视,根据工作安排及时督导落实,确保如期高质量地完成此项工作。

附件:北京市社区精神卫生个人健康档案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
北京市社区精神卫生个人健康档案
(主档部分)
区(县)________________ 乡(镇、街道)
一、个人基本信息编号:
1.姓名:
2.性别:
3.出生日期:年月日
4.身份证:□□□□□□□□□□□□□□□□□□
5.其他证件号码:
_____________
6.国籍:
7.籍贯:
8.民族:
9.婚姻状况:
10.文化程度:□文盲□半文盲□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大专□大学□大学以上□不详
11.户籍类型:□北京(转12.1)□外地(转12.2) 12.1户别:□农业□非农业
12.2暂住证:□ A类□ B类来京日期年月日
13.户籍住址:________________ 省市区(县)乡(镇、街道)______
(村/小区/门牌号)
住宅电话: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
所属派出所名称:________________ 所属居(村)委会:________________
14.职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军人□商业人员□服务人员□农林牧渔劳动者□工人□公司职员□学生□教师□无业□退休□离休□自由职业者□其他________________
15.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电话:
________________
16.过敏史:________________
二、精神卫生专业基本信息
17.信息来源(单选):□网络直报□社区提供□公安部门□残联部门□专科门诊□家属提供□单位提供□出院通知单
18.家属或监护人建档态度:□接受建档□拒绝建档(原因)
19.现住址(详填):区(县)________________ 乡(镇、街道)
(村/小区/门牌号)
住宅电话: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
20.共同居住者(单选):□ 独居□两人□三人□四人及以上
与病人关系(单选主要关系):□无□父母□配偶□子女□父母、配偶□配偶、子女
□三代同堂□兄弟姐妹□亲戚□朋友□同学□同事
21.家庭类型(单选):□大家庭□中间型□核心型□不便分型
22.居住类型(单选):□自有产权房□承租房□租赁房□其他
居住条件(单选):□独院□大杂院□单元楼□简易楼□集体宿舍□其他
家庭人均居住面积: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
23.监护人姓名:
与病人关系(单选):□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亲戚□朋友□同事□同学□老师□无□其他________________ _
住址:电话:邮编:
24.资料提供者姓名:与病人关系:________________
可靠性(单选):□可靠□欠可靠□不可靠
住址:电话:邮编:
25.病人初次发病日期:年月
26初次起病形式(单选):□急性□亚急性□慢性
27.病前性格(单选):□内向□中间□外向
28.发病诱因:□无□不祥
□有(多选):□家庭□婚姻□工作□经济□人际关系□慢性病
□居住环境□饮酒□其它 __ ______
29.家族史:□阴性□阳性:
与病人关系:Ⅰ___________(疾病名称:__________)、Ⅱ___________(疾病名称:__________)、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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