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司法制度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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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制度的发展历程
篇一:中国司法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
中国司法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
摘要:在我国五千年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伴随着夏朝的建立,司法制度就随之诞生了。

司法制度的产生与国家的诞生同时代,之后是随之法制的不断完善发展而发展的。

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实质上是基于中国传统的的大理寺职责是审判,刑部是司法行政,御史台是监察的司法体制和吸收西方近代司法制度中优秀因素进而产生发展的,它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因此,探讨我国司法制度的产生及其演变历程对发展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加强法制建设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家文化传统司法制度法制建设
前言
在世界历史发展中,每个国家司法制度产生的背景、形式、方法都是不完全相同的。

中国的司法制度从文化的渊源来说,封建历史中的司法制度中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司法互相制衡从一定角度上可以看成是司法制度的初始状态。

所以可以认为,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是西方近代司法制度的影响下与中国传统文化制度的相结合的产物,是东西方文化的合璧。

它既离不开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也离不开西方法律文化。

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的产生及其演变是受到多种法制文化
的影响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而建立起来的。

一、中国司法制度的渊源
司法制度是近代我国从西方学习完善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古代,并没有完全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制度,中国现行司法制度的产生是在中国司法制度中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司法互相制衡制度的基础上吸收了和借鉴了西方近代司法制度产生发展起来的。

现代司法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的大陆法系的法国和普通法系的英国①。

西方司法制度的发展有两个阶段,即:封建主义时期的司法制度和资本主义时期的司法制度。

封建社会司法制度的特点主要有二:一是司法人员是封建国王的代理人或法律顾问、律师;二是没有单独设立检察机关,只是在各级法院内设有国王代理人。

资本主义社会司法制度的特点是:检察机关多数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司法行政部门,少数国家的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合二为一,不是独立的国家机关;且检察机关的任务主要是刑事公诉,一般不承担其他法律监督职责。

我国现代意义的司法制度是从清末产生的,当时的清政府决定“预备立宪”在考察的西方国家的法治状况,开始了清末的变法。

清末的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家,清末的中国司法制度是具有资本主义法制特色的司法制度。

②这一制度的产生,①
②龙宗智.《司法制度教程》.[m].法律出版社.20XX.第24页.周其华.《中国司法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
对中国现代司法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个新的发展平台,让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与世界接轨,形成了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司法互相制衡的制度,就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是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历史根源。

司法制度制度最早出现在中国古代的商周时期,“御史”一词最早出现于《周礼》。

当时,秦始皇统一六国,奠定了中央集权统治的基本模式,其中便包括了负责监察内外官吏,促进国家法令上下贯彻的御史制度。

两汉王朝前后存在共达400余年,是中国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制度正式确立后的第一个相对长期稳定发展的王朝。

汉朝继承和发展了秦朝开创的统一中央集权的政治法律制度,继续保持中央集权制国家政治体制和官僚政治制度,从而影响汉代的司法机关朝着中央司法集权和司法行政不分的方向发展。

到了唐代,我们很难说哪一个机构是专职司法机构,只能说有主要负责与今人所说的司法有关事物的机构。

大理寺、尚书省刑部、御史台就是所谓的“三法司”。

代的重大案件。

常常采取“会审制”。

特别重大的案件,常由大理寺、刑部侍郎、御史中丞组成临时最高合议庭审理,时称“三司使鞫审”或曰“三司推事”。

此即后世“三司会审”的前身。

宋代司法是唐代司法之后的又一个发展高峰,其社会的转型与传统人文精神的发展,促成了宋代司法的进步。

宋代司法所表现出的理性与经验是别的王朝所不能比的,宋代司法的法理与经验对现代司法朝着文明、科学、和谐发展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明清两朝施行三法司体制,设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机关。

①。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与现行司法制度相比较,内容更为广泛,但与我国现行司法制度联系最为密切的一点是:中国古代御史制度中的监督功能一直被我国司法制度沿用至今。

二、中国现代司法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清末的司法制度是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产生阶段,也是在这一时期,司法制度这一概念才正式进入我国,由此取代了中国古代的御史制度。

自1906年开始,清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改革官职、变法修律。

1906年底在听取日本法学专家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建立模式的意见后,清政府颁布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规定新的审判机构采用四级三审制,各级审判厅附设司法局,各司法局置司法长一人,负责刑事案件的公诉、监督审判和监视判决执行。

1907年,颁布《高等以下各审判厅试办章程》,对司法制度又作了具体规定,除法律规定的案件外,凡刑事案件,无论因被害者告诉、他人告发、警察的移送或司法官自行发觉,都由司法官提起公诉。

1909年,颁布《法院编制法》,其中第十一章为“司法厅”专章,规定四级审判衙门分别配制司法厅,其管辖区域与各级该审判衙门相同。

1910年颁布的《司法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则表明清朝末年设计的司法制度对于司法官有权调度司法警察以指挥侦查、批准人犯、押送人犯等非常重视。

①孙谦.《中国司法制度论纲》.[m].人民出版社.20XX.第3页.
通过以上这些法律法令的颁布和法制改革,清末初步构建了现代司法制度,包括司法制度,它打破了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司法与行政不分,指控与审判不分的传统法制,对于中国司法体制的近代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政府后,建立的南京临时政府基本沿用了晚清改制后的司法体制。

北洋政府时期,基本沿用了清末的司法体制,将原来的四审查四级三审制改为三级二审制,在各级审判厅辖区
内单独设立同级司法厅,并改变了原来司法厅的一些称谓,例如:总司法厅首长由厅丞该为司法长,各级司法厅的典簿、录事改称为书记官长、书记官等①。

在北洋政府统治期间,司法制度初步确立并经一定时期的运行,取得了一些经验,相关的制度也逐步建立。

封建社会被推翻后,清末的司法制度被北洋政府、南京临时政府所沿袭,特别是在北洋政府期间,司法制度的运行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制度也逐步健全。

到国民政府时,司法制度的体制有了一定的变化,但其职权内容仍然是以司法公诉为主要内容。

司法制度中刑事公诉的职权一直被沿用至今,成为了司法制度中的核心内容,这也是清末司法制度对后来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影响。

红色根据地时期又被称为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此时没有独立设置检察机关,而是将检察员配置在法院内部,司法员主要负责告理刑事案件的预审,提起供诉和出庭支持公诉。

抗日战争时期,各边区仍然实行合署制或配置制,均没有设立专门的司法机构。

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基本沿袭了老根据地行之有效的司法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制度是在建立人民政权的同时,根据列宁的法律思想,借鉴前苏联和其他国家的司法制度,并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而建立起来的。

从194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到1953年末,我国的司法组织系统已初具规模。

至1955年底,全国司法机关已经基本建立起来。

1957年下半年至1966年,随着我国开始的扩大化反右斗争中,左的思想膨胀,司法制度的发展遭受了严重挫折。

1966年5月,我国开始了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司法制度的发展
被中断,机构被撤销,业务实际上被取消。


1976年10月,“四人帮”反革命集团被粉碎,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也开始了新生。

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我国逐步地形成了现行的司法制度。

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等等。

三、中国司法制度的特点
中国司法制度的特点,既源自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也源自中国特殊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环境,是使司法制度适应中国国情而进行理性选择的必然结果。

全面①
②张培田.《法与司法的演进及改革考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第184页.孙谦.《中国司法制度论纲》.[m].人民出版社.20XX. 分析我国司法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一、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在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行使部分国家权力,这些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向它负责。

二、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中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对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进行专门的监督。

三、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一切事业的领导核心力量,接受党的领导、监督,是我国司法机关工作的优良传统,中国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的,党的领导是司法制度健康发展的根本政治保证。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检察机关发展成为独立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历史的进步,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标志之一。

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也是做好司法工作的重要保证。

综上所述,中国司法制度源远流长,如果没有中国古代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司法互相制衡的制度文化,近代的司法官制则会缺乏制度依托。

与其他国家的司法制度相比,我国司法制度有许多自己的鲜明特色,这些特色是由中国社会主义的性质,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决定的,是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的。

现行的司法制度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普遍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它同时也反映了社会制度的变迁。

要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做出科学的理论概括和说明,就要通过加强司法理论研究来完成,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时俱进,不断地汲取新的理论成果、新的实践经验而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其华.《中国司法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
[2]龙宗智.《司法制度教程》.[m].法律出版社.20XX.
[3]张培田.《法与司法的演进及改革考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
[4]孙谦.《中国司法制度论纲》.[m].人民出版社.20XX.
[5]王圣诵、王成儒.《中国司法制度研究》.[m].人民出版社.20XX.
篇二:浅谈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浅谈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引言:司法是人社会特有的一种社会活动,他是伴着国家和法律的产生而产生的。

司法制度是指司法机关级其其他的司法性质的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司法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制度,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阶级社会里一种特有的社会现象。

它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司法制度也受国体和政体的制约,是国家制度和政治制的表现。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制度。

这就决定了我国司法制度是一种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具有鲜明阶级性和广泛人民性的司法制度。

他的根本原则和根本任务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理论为指导,以我国宪法为依据,以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为己任,从我国实际出发,保护人民,打击敌人,预防和惩治犯罪,调整司法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主要特征和优越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而的特征和优越
性:
(一)中国司法制度具有公开的政治性
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司法制度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西政治学者也认为“颁布法律,进行审判,领导战争是典型的政治活动。

”在阶级斗争中,这己经不再是中国社会主要的矛盾,国家、政党、法律、法治、司法制度的阶级性主要表现
①为它们的政治性。

法律是一种国家的政治措施,是一种政治制度的产物。

然而,当代中国
司法制度的政治性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司法工作的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2)坚持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3)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的统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坚持司法制度的政治性是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要求,每一个司法工作者都要具有明确的政治意识、坚定的政治立场。

(二)中国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人民性
中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是其政治性的内在要求和必然反映,是人民当家做主的表现,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主人的本质特征。

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政体,中国的法院、检察院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些都决定并体现了中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特点。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
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中国司法机关所“司”之法,是由人民制定的、体现了人民的意志、保护人民的利益。

中国司法制度本质上是人民的司法,这种司法是坚持公平正义、以人为本、尊重保障人权的司法,是执法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司法,是由人民参与、人民监督、一切为了人民的人民司法。

坚定不移地坚持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应当最大限度地保护好、维护好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诉求,全面的落实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要求,实现司法的人民性与专业性的统一的目标。

(三)中国司法制度具有内在的合法性①谢觉哉.关于调解与审判[c].谢觉哉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593-59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充分的、不容置疑的合法性。

这主要是因为它的组织机构和主要人员是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产生的制度。

另外,它是依照法定程序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的司法制度。

判决的合法性和公平性表明了它是能够反映人民意志并保障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支持改革开放和促进世界和平发展、代表中华法系文明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法律制度。

我们应当坚持中国司法制度的合法性,全面的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司法人员依法办事和公正司法的能力及水平,在法治的轨道上逐渐改革司法中的不合理制度,并且让人民参与完善司法体制,坚持和维护
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人民司法的权威性。

(四)中国司法制度具有与时俱进的实践性
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不同于其他哲学的根本特点之一,也是当代中国司法制度得以产生、发展和不断完善的重要属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是空想的,它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的实践中逐渐形成和产生的。

在新中国社会主义革命过程中发展、在改革开放新时期不断的完善司法制度,是历史和我国全人民的共同选择结果。

近十年所进行的司法改革就是中国司法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集中表现。

同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一样,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也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形成的。

中国司法体制自我完善和改革的动力来源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是全面的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资源和司法服务日益增长的内在需求的客观表现。

坚持中国司法制度的实践性品格,就要坚定不移地坚持改革开放,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创新以及在工作机制中完善、发展,始终保持中国司法制度的创新性力、生命力和灵活力。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一)中国司法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能适应中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体制的深化改革需要,不能完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和不断扩大的司法需求,审判权、检察权的地方化、行政化、商
④业化问题在有些地方比较突出。

刑事司法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
律师辩护难,行政案件
中行政机关对于审判的干扰和影响,某些司法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司法不公、司法腐败、打官司难、怕打官司、执行难等问题仍为群众所垢病,司法还没有成为公民信赖的、权威有效的权利救济形式。

2、法治发展存在着地区的不均衡现象严重,司法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在东西部和城乡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差异。

中西部地区法律工作依然存在经费不足、人才流失严重、法官断层等现象。

3、法律监督的体制和机制还不健全。

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受到限制,党和政政府的干预现象存在,越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和社会全局的执法部门,越难以受到监督和约束。

(二)完善中国司法制度的战略思考
衡量和评价一种司法制度的好坏、优劣,关键要看它是否适应本国需要、是否符合本国的国情,是否有利于本国的繁荣富强,是否充分反映人民意愿,是否有利于人民权益的保障,是否有利于纠纷和矛盾的解决和化解,是否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社②③②③何勤华.关于新中国移植苏联司法制度的反思[J].中外法学,20XX,(2).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472.
④夸克·马克.合法性与政治[m].佟心平,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XX:15.
会和谐、民族团结和国家稳定,是否顺应时代潮流,有利于推动世界和平与发展。

在西方三权分立体制下,司法拥有极大的权力,可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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