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银行保函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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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函索赔的案例

银行保函索赔的案例

银行保函索赔的案例话说有个建筑公司A,接了个大工程。

甲方呢,担心建筑公司A不靠谱,就要求A 公司出具银行保函。

A公司找了银行B开了一份保函,这保函就像个保证书,大概意思就是如果A公司在工程里出了啥岔子,没有按照合同办事,银行B会按照保函的规定赔钱给甲方。

工程开始了,刚开始还算顺利。

但是啊,到了工程中期,A公司因为自己的资金链出了大问题,很多工程材料供应不上,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按照合同规定,这可是重大违约啊。

银行B接到索赔通知后,就得开始审查了。

银行的工作人员那也是相当严谨的,他们仔细查看保函条款、工程合同条款,还去调查A公司的实际情况。

A公司知道甲方索赔了,就像热锅上的蚂蚁,跑到银行B说:“这是暂时的困难,我们很快就能解决的,能不能别索赔啊。

”银行B说:“这可不行啊,我们得按照规定办事。

保函就是为了保证甲方的权益的,你们违约在先啊。

”最后呢,经过一系列的审查流程,银行B发现A公司确实是违反了合同规定,而且符合保函索赔的条件。

于是,银行B就按照保函上的金额,乖乖地把钱赔给了甲方。

A公司呢,因为这件事情信誉受损,以后再接工程就更难了。

而甲方呢,多亏了这份银行保函,自己的损失得到了补偿,虽然工程耽误了些时间,但经济上没有吃大亏。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啊,银行保函在商业合作里就像个保险,该赔的时候就得赔,同时也提醒各个企业,要好好遵守合同规定,不然可就麻烦喽。

有个出口商C,和国外的进口商D做了一笔大买卖。

进口商D为了确保自己的权益,要求出口商C提供银行保函。

出口商C通过自己国家的银行E开了保函。

货物发出去了,但是呢,进口商D收到货物后,检查发现有很多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进口商D那个气啊,就决定向银行E索赔。

进口商D向银行E提交了各种证据,什么货物检验报告啊,合同条款对比啊之类的。

银行E接到索赔后,开始核实情况。

出口商C觉得很冤枉,就跟银行E说:“这可能是运输过程中出了问题,不是我们的货物本身质量不行啊。

保函法律案例(3篇)

保函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XX银行(以下简称“被告”)案由:保函纠纷二、案件事实2019年3月,原告与第三方公司(以下简称“第三方”)签订了一份价值1000万元的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三方购买一批货物。

为保障合同的履行,原告向被告申请开具了一份金额为1000万元的银行保函。

被告在审查原告提供的资料后,于2019年4月开具了该保函,并将保函交付给第三方。

2019年6月,第三方发现原告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遂拒绝支付货款。

原告与第三方协商未果,遂向被告提出索赔。

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故拒绝承担保函责任。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保函责任,支付1000万元货款。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被告是否应当履行保函责任;2. 质量问题是否属于保函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

四、法院判决1. 被告应当履行保函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按照约定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申请开具了保函,被告在审查原告提供的资料后开具了保函,且将保函交付给第三方,故被告已履行了保函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此,被告有权向原告追偿。

2. 质量问题不属于保函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

法院认为,保函条款中并未约定质量问题为免责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有下列内容的,保证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一)保证人放弃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二)保证人免除债务人的某些义务;(三)保证人免除债务人的某些责任。

”本案中,保函条款中并未约定质量问题为免责事由,故被告不能以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履行保函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保函法律关系,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保函的成立要件本案中,原告向被告申请开具保函,被告在审查原告提供的资料后开具了保函,并交付给第三方,符合保函的成立要件。

银行开保函处罚案例

银行开保函处罚案例

银行开保函处罚案例咱来唠唠银行开保函被处罚的那些事儿。

一、案例一:审查不严就开保函。

有这么一家银行,咱们就叫它糊涂银行吧。

有个企业来找它开保函,这个企业呢,表面上看着还挺光鲜亮丽,资料也准备得看似齐全。

糊涂银行的客户经理可能那天没睡醒或者着急下班去约会,就没有仔细审查企业的实际财务状况和项目的真实性。

企业说要给一个大工程开个保函,声称自己资金雄厚,项目肯定能成。

客户经理就这么迷迷糊糊地给开了保函。

结果呢,这个企业就是个纸老虎,项目根本就没开展起来,还欠了一屁股债。

保函到期了,需要银行履行责任,这可把银行坑惨了。

监管部门知道后,对这家糊涂银行进行了严厉的处罚,罚了一大笔钱不说,还让他们内部整顿,加强审查流程。

二、案例二:违规操作开保函。

还有个胆大的银行,叫冒险银行。

有个和银行高层有点关系的人,想给一个风险特别高的项目开保函。

正常情况下,这种高风险项目是不符合开保函条件的。

可是呢,因为这层关系,银行内部一些人就违规操作了。

他们绕过了正常的风险评估流程,偷偷地给开了保函。

这个项目就像一颗定时炸弹,最后果然炸了。

涉及到了很多法律纠纷,银行也被卷入其中。

监管部门发现这种违规行为后,对冒险银行那是毫不客气。

银行的相关责任人被警告,银行本身被处以高额罚款,而且在行业内的声誉也一落千丈。

以前那些信任他们的客户,都开始有点犹豫要不要继续和他们合作了。

三、案例三:内部管理混乱导致保函出错。

混乱银行就更搞笑了。

他们内部管理那叫一个乱啊,就像一团乱麻。

开保函的流程在不同部门之间扯来扯去。

有一次,一个客户的保函申请在部门之间传递的时候,信息被改得乱七八糟。

有的部门以为这个保函是针对另一个项目的,就按照错误的信息开了保函。

等到发现错误的时候,已经来不及了。

客户拿着这个错误的保函去办事,结果可想而知,到处碰壁。

被坑的客户那是怒不可遏,把银行告上了法庭。

监管部门也介入了,混乱银行被责令整改内部管理流程,同时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罚,业务还停了一段时间进行整顿呢。

保函司法解释实施2年案例

保函司法解释实施2年案例

保函司法解释实施两年来,在保函纠纷案件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保函司法解释实施两年的成效进行探讨。

案例一:某银行向某公司出具了金额为5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承诺若该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该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银行承担了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依据保函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银行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对其追偿权进行了审查。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胜诉,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二:某公司向某银行申请了一笔贷款,并要求银行为其提供担保。

银行出具了金额为5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承诺若公司违约,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公司在贷款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导致银行承担了担保责任。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考虑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的性质、用途、退还条件等条款,故无法适用保函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最终,法院依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保函司法解释实施两年来,对于规范和引导当事人合理约定担保方式和形式、规范银行和其他当事人的履约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方面,司法解释对于保证金保函、总括保函等新型担保方式进行了明确界定,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司法解释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履约行为进行了规范和引导,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更好地履行担保责任,保障交易安全和稳定。

同时,保函司法解释的实施也促进了法院对保函纠纷案件的审理和裁决。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能够依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和判断,保障了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此外,保函司法解释的实施也促进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修订。

在实践中,法院通过审理保函纠纷案件,发现了一些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和提出建议,推动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修订。

综上所述,保函司法解释实施两年来对于规范和引导当事人合理约定担保方式和形式、规范银行和其他当事人的履约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银行保函案例

银行保函案例

银行保函案例银行保函是指银行为委托人向受益人发出的书面担保,保证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的条件和金额向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

银行保函在国际贸易和国内工程建设项目中被广泛应用,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支付担保工具。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银行保函的实际案例。

某公司在进行国际贸易时,需要向海外供应商支付一笔大额定金作为订单的保证金。

由于双方之间缺乏信任,海外供应商要求该公司提供银行保函作为支付担保。

于是,该公司联系了所在地的银行,并向银行提交了相关的申请材料。

银行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该公司的资信情况进行了审查,并根据海外供应商的要求制作了一份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的内容包括了双方的基本信息、保函金额、支付条件、有效期限等内容,并在保函上盖上了银行的公章和签字。

随后,银行将制作好的银行保函发送给了该公司,该公司再将银行保函发送给了海外供应商。

海外供应商在收到银行保函后,对其进行了核实并确认无误后,便放心地与该公司进行了合作,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向该公司交付了所需的货物。

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银行保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保障了海外供应商的权益,也为该公司提供了支付上的保障,有效地降低了交易风险,促进了双方的合作顺利进行。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银行保函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

它不仅可以解决双方之间的信任问题,还可以为交易提供保障,促进合作的顺利进行。

因此,对于有需要的企业来说,合理地利用银行保函,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开展国际贸易,降低交易风险,实现互利共赢。

总之,银行保函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担保工具,在国际贸易和国内工程建设项目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希望各位企业能够充分认识银行保函的重要性,合理地利用这一工具,为自身的发展和合作提供更多的保障。

银行保函案例

银行保函案例

银行保函案例银行保函是指银行根据委托人的申请,为受益人承担一定数额的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

它在国际贸易和国内工程建设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对于保证交易双方的利益,促进经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以一个实际案例来说明银行保函的具体应用。

某公司与国外客户签订了一份大额出口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公司需要提供一份价值100万元的履约保函,以确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够按时、按质完成交付货物的责任。

由于公司资信状况较为一般,无法满足客户的要求,因此决定向银行申请履约保函。

首先,公司需要与银行洽谈办理履约保函的事宜。

在与银行协商的过程中,公司需提供相关的合同文件、资信证明、营业执照等材料,并说明保函的具体用途、金额、期限等。

银行会根据公司的资信情况、合同条款等因素进行评估,最终确定是否发放履约保函。

经过一段时间的沟通和审核,银行同意为公司开具100万元的履约保函。

在保函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客户可以向银行提出索赔,银行则会按照保函的约定向客户支付相应的金额。

这样一来,客户就能够放心与公司合作,而公司也能够顺利完成交易,实现双方的利益。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银行保函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作用。

它不仅可以帮助公司解决资信不佳的问题,还可以保障客户的权益,促进双方的合作。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银行保函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担保方式,对于提升交易的信誉和保障交易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公司需要注意选择信誉良好的银行合作办理保函业务,避免因为银行信用问题导致保函无法得到客户认可。

同时,公司还需严格按照保函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以免触犯保函的相关条款,导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总的来说,银行保函作为一种重要的贸易担保工具,在国际贸易和国内工程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通过合理的使用和妥善的管理,可以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

因此,对于企业来说,了解并合理利用银行保函,对于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和信誉度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保函案例

银行保函案例

银行涉外保函案例(根据笔记整理)10月27日,总行请XX银行总行涉外保函业务专家侯芸前来我行讲课,其中下午讲课内容集中于银行涉外保函案例,均由银行实际发生的业务提升而来,具有较高的代表性和典型意义。

我行国际业务开展已10年,关于涉外保函品种主要在对外经公司的综合授信额度中体现,关注的是申请人自身的偿付能力,而非境外项目本身。

对于单笔涉外保函业务,近期更多的集中在出口船舶方面。

对比银行,我行从事该项业务时间短,尚无前车之鉴,加之市场压力,对风险的认知可能不足,故根据听课笔记整理该案例,以期借鉴。

另,本文未征求侯芸老师意见,内容可能有所遗漏或与原意不尽相符,望理解。

涉外保函审查重点-企业的履约能力,包含两个方面:1)主合同项下基础合同的履约能力-历史经验,指在某一国家/地区或同类型项目的成功经验;2)一旦违约的偿付能力如何-主要根据报表判断。

案例1、分包或转包中标的境外工程,企业有时只是总包,会将项目分包或转包。

这种情况下,还要审查实际执行人的履约能力。

阿联酋万吨水泥生产项目,企业总承包。

水泥项目不同产能之间技术差距很大,如2、3千吨和5千吨,5千吨和1万吨之间。

企业对如此大的生产线项目建设经验不足,但组织成套设备出口能力强,设计(前期)和安装调试(后期)能力不足,故强强联合,设计由天津院负责,安装调试交由苏州做。

三个环节强强联合,唯一的欠缺是企业作为总承包的经验,和业主沟通、把握全局的能力。

企业没做过这么大的项目,也没进过中东市场。

银行在项目审查阶段开始也有疑虑,但企业做了很多解释工作以打消银行的顾虑。

后项目在实际阶段中出现诸多问题。

教训:大的分包商实力要考虑,而且可能是决定因素。

目前这种情况很多,考察的范畴要广泛。

案例2、跨业经营的教训03年左右,企业在印度中标一高速公路项目,投标保函由他行开出,银行直接开履约保函。

企业主业和高速公路完全无关,银行开始质疑其能力,企业认为有利因素有:1)主业虽是煤炭开采,但集团下属二级子公司有国内承接同等级公路的经验,主要依赖子公司具体执行该项目;2)提供了可研报告,看起来分析全面;3)获得了商务部的投(议)标许可证。

银行保函(URDG758)

银行保函(URDG758)
法律风险
担保行可能面临法律诉讼或仲裁的风险,导致银 行资产被冻结或损失。
声誉风险
担保行可能因保函欺诈或其他原因遭受声誉损失, 影响其业务拓展和客户关系。
其他风险
政策风险
政府政策调整、法律法规变更等可能对保函 业务产生影响。
市场风险
由于市场价格波动、汇率变化等因素,可能 对保函业务产生影响。
操作风险
特点
银行保函具有信用性、独立性和单据性等特点,其中信用性是指银行在保函项下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独立性 是指保函一经开立,即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银行仅根据保函本身规定履行付款义务;单据性则要求受益人需提 供与保函条款相符的单据作为索赔依据。
银行保函的重要性
01
保障交易安全
银行保函为交易双方提供风险保 障,降低因违约导致的损失和纠 纷。
受益人收到保函后,需核实保函内容 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如有异议应销保函申请书
如需修改或撤销保函,客户需向银行提交修改或撤销保函申请书, 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银行审核修改或撤销申请
银行对客户的修改或撤销申请进行审核,核实客户提交的相关证明 文件,以确保客户具备修改或撤销保函的资格和条件。
案例二:工程项目中的银行保函
总结词
工程项目中的银行保函主要用于担保承 包商履行合同义务,确保业主在工程竣 工后支付款项。
VS
详细描述
在工程项目中,承包商和业主通常会约定 工程的施工进度和付款计划。为了确保承 包商能够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业主可 能会要求承包商提供银行保函作为担保。 一旦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 银行将根据保函条款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
修改或撤销保函
根据客户申请和银行审核结果,银行对保函进行修改或撤销,并及 时通知受益人。

保函业务案例几则

保函业务案例几则

保函业务案例案例简介:2001 年11 月13 日,A 公司为执行与印度B 公司签订的出口磷矿石合同,向 C 银行提交开立保函申请,并明确要求 C 银行在保函索赔条款方面设臵为无条件见索即付,即受益人仅凭书面索赔文件即可向担保银行提出索赔,而无需提供任何佐证。

C 银行在审核了A 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建议A 公司在索赔条款中加注应由 A 公司在索赔文件上签字或出具由第三方机构签发的证明材料。

但 A 公司坚持要求完全按其提供的保函格式开立,称只有这样 B 公司才能接受保函,并按合同规定开出进口信用证。

随后 C 银行按照 A 公司要求向印度一家转开行开出反担保,委托其转开一份履约保函给印度 B 公司,金额为USD33000.00,效期为2002 年3 月31 日。

2001 年12 月25 日,A 公司向C 银行提出申请,要求将保函金额增加至USD66000.00,效期做相应延长。

经了解,修改背景是:增加的USD33000.00 为第二个合同项下。

C 银行建议就新的合同重新开立一份金额为USD33000.00 的保函。

但遭到A公司拒绝,坚持对原保函进行增额及展期。

C 行在完善各项审批手续后,对外完成了此次修改。

随后A 公司又再次要求C 银行将保函金额增至USD99000.00,效期延长至2002 年9 月31 日。

此时该保函实际已覆盖3 个买卖合同。

2002 年6 月13 日,C 银行收到转开行的索赔电报,提出“因为 A 公司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受益人已就上述保函向我行提出索赔,索赔金额USD99000.00,因此,我们现向你行提出反担保项下索赔USD99000.00”。

C 银行在审核转开行索赔电报后,确认索赔成立,应履行担保责任并对外支付索赔款。

但C 银行将索赔电报通知A 公司要求其准备资金付款时,A 公司向其陈述并提交有关材料证明其已完全履行合约,拒绝付款。

对于A 公司的观点,C 银行也提出了反驳意见,指出:根据国际商会第458 号《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和国际惯例,担保银行在保函项下是否履行赔款责任,关键是看受益人的索赔是否符合保函规定的付款条件,而不是依据合同条款,只要受益人在保函规定的有效期内提交了保函规定的单据和/或书面文件,且这些单据和文件表面上又符合保函的索赔规定,索赔即为有效,担保银行即应付款。

银行保函案例

银行保函案例

银行保函案例银行保函是指银行以其信用为基础,为委托人向受益人发出的一种保证函。

在国际贸易和工程建设项目中,银行保函被广泛应用,为各方提供了一种可靠的支付和履约保证。

下面我们以一个实际案例来说明银行保函的具体应用。

某公司在进行国际贸易时,需要向国外供应商支付一笔大额预付款。

由于双方之间的信任度不高,供应商要求公司提供一份银行保函作为支付保证。

公司随即向其合作银行申请办理了一份预付款保函,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30%,有效期为6个月。

保函中规定,如果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银行将按供应商的要求向其支付相应金额。

在此案例中,银行保函的作用是为供应商提供了一种可靠的支付保证,使其放心向公司交付货物。

同时,银行保函也为公司提供了一种灵活的支付方式,避免了大额现金支付给供应商所带来的风险。

通过银行保函,公司和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关系得以顺利进行,双方的利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除了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银行保函还广泛用于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履约保证。

在承包商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后,业主往往要求承包商提供一份履约保函作为履约保证。

履约保函的发放,不仅能够保障业主的利益,还能够增强业主对承包商的信任,促进双方合作的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银行保函作为一种信用工具,在国际贸易和工程建设项目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不仅为交易双方提供了可靠的支付和履约保证,还为他们之间的合作关系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各方应充分认识到银行保函的重要性,合理有效地利用银行保函,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双方利益的有效保障。

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银行保函在国际贸易和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具体应用,以及其在保障交易双方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希望本文对你对银行保函有更加深入的认识,并在实际应用中能够更好地利用银行保函,为你的业务合作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

银行保函八篇

银行保函八篇

银行保函八篇篇一:借款保函运用案例一案情:甲银行于20xx年4月为乙公司2000万港币借款出具保函,受益人为丙银行,期限为9个月,利率12%。

由于乙公司投资房地产失误,导致公司负债累累,在还款期满后未能依约归还丙银行贷款。

20xx年3月丙银行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和甲银行,要求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当地人民法院裁定如下:1、乙公司在20xx年4月30日之前将其债权1100万港币收回用于偿还丙银行。

余款在20xx年12月底还清;2、如乙公司不能履行,由甲银行承担代偿责任。

至20xx年5月底,乙公司只归还了600万港币,仍欠本金1400万港币及相应利息未归还。

鉴于此,当地人民法院执行庭多次上门要求甲银行履行担保责任,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查封甲银行资产。

而该笔担保的反担保单位丁酒店,只剩下一个空壳公司存在,难以履行反担保责任。

为维护银行声誉,经上级行批准后甲银行垫付丙银行本金1400万港币及相应利息。

分析:本案例中,担保行甲银行根据乙公司的申请向丙银行开立的是借款保函。

所谓借款保函,是指由借款人委托银行向贷款人出具的用以担保借款人按月还本付息的一种保函,一旦出现借款人因某种原因无力偿还或不愿偿还债务等情况,则由银行按协议对贷款人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甲银行开出的借款保函对于丙银行收款是一个保证,最终乙公司归还不了借款后由甲银行偿付,丙银行如愿收回款。

国际结算中如果担心进口方赖账,出口方可以通过申请开立保函使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

篇二:提货保函的运用案例一案情:20xx年5月2日,甲船公司所属某货轮在香港承运一批货物。

货物装船后,甲船公司签发正本提单一式三份。

提单载明: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乙公司、起运港香港、目的港珠海及相应货物等信息。

5月3日,货轮抵达珠海,甲船公司通知乙公司提货,因其不能出示正本提单,甲船公司拒绝交付货物。

5月9日,乙公司向甲船公司出具一份银行印制的“提货担保书”。

担保书在提取货物栏记载信用证号码、货值、货名、装运日期、船名等。

银行履约保函法律案例(3篇)

银行履约保函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市一家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负责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施工。

为确保合同履行,双方约定由开发商向建筑公司提供银行履约保函。

后因开发商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公司停工,双方发生纠纷。

建筑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银行履约保函的性质和效力;2.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3. 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1. 银行履约保函的性质和效力法院认为,银行履约保函是银行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能力进行担保的一种书面承诺。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银行履约保函具有担保合同的性质,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开发商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银行履约保函,双方当事人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银行履约保函合法有效。

2.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法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发商应按期支付工程款。

然而,开发商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公司停工,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认定开发商构成违约。

3. 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银行履约保函是银行对开发商债务履行能力的一种担保,并非直接对建筑公司的债权进行担保。

因此,银行在履行保函义务时,应严格按照保函条款执行。

本案中,银行在接到建筑公司的付款申请后,未按保函条款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

但鉴于银行并非直接对建筑公司的债权进行担保,故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件评析1. 银行履约保函的性质和效力银行履约保函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具有以下特点:(1)担保合同性质:银行履约保函属于担保合同,具有担保法律关系。

(2)书面承诺:银行履约保函是银行对债务履行能力的一种书面承诺。

(3)具有法律效力:银行履约保函具有法律效力,债务人、担保人和债权人应遵守保函条款。

2. 开发商违约责任的认定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公司停工,构成违约。

银行保函样本

银行保函样本

银行保函样本银行保函属于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那么,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银行保函样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预付款保函)银行保函样本1致: (下称受益人):鉴于 (下称被担保人)已与受益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的 (下称合同),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且受益人向被担保人支付了金额为_ 的预付款。

我方接受被担保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预付款保函:一、本保函的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币种) ¥ (小写) (大写)。

二、本保函的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我方将在收到受益人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关于受益人认定被担保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书面索赔通知及本保函原件后 15 个工作日内,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但累计索赔金额不得超过本保函的最高担保金额。

四、索赔通知应当说明索赔理由、索赔款额的计算方法,并必须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送达我方,超过有效期的索赔将不会再得到我方的任何支付,保函到期后,无论受益人是否退回保函原件,我方的担保责任均自动解除。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

六、我方提供本保函担保后,受益人与被担保人对合同进行修订的,应当将修订后的合同原件送我方备案。

七、本保函的有效期届满,或我方向受益人支付的索赔款已达本保函的最高担保金额,我方的担保责任免除。

八、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本保函以中文文本为准,涂改无效。

担保人: (盖章)负责人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日期:年月日(履约保函)银行保函样本2致: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已保证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合同)实施;且鉴于你方在上述合同中要求乙方通过经认可的银行向你方提交合同规定金额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作为乙方履行合同责任的担保;而且本行同意为乙方出具本银行保函;本行作为担保人在此向你放确认承担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的责任,在你放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行即予支付,不提任何异议,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或理由本行放弃你方应先向乙方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行提出要求的权利。

保函法律案例(3篇)

保函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国外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受益人”)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受益人购买一批货物。

为保障合同履行,申请人向其开户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开具了一笔金额为100万美元的信用证项下保函。

受益人收到货物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但申请人由于经营困难,未能按时支付货款。

受益人遂向银行提出索赔,要求银行履行保函义务支付货款。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银行是否应当履行保函义务,即银行是否应当支付货款。

一、保函的定义及法律性质1. 保函的定义:保函是指银行或金融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书面担保文件,保证申请人在特定条件下履行某项义务。

2. 保函的法律性质:保函属于书面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性和约束力。

银行作为担保人,在保函规定的条件下,对受益人承担无条件付款责任。

二、银行是否应当履行保函义务1. 保函的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以担保合同的约定为准。

”保函作为一种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性。

即保函的效力不因主合同(购销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受影响。

2. 保函的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当依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

”在本案中,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具保函,双方签订了保函合同,银行在保函中承诺在受益人履行合同义务后,申请人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时,由银行支付货款。

因此,银行在保函规定的条件下,对受益人承担无条件付款责任。

3. 受益人履行合同义务:在本案中,受益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申请人未能按时支付货款。

根据保函合同的约定,银行应当履行保函义务,支付货款。

三、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银行作为担保人,在保函规定的条件下,对受益人承担无条件付款责任。

申请人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受益人有权要求银行履行保函义务。

因此,法院判决银行支付货款。

保函法律案例(3篇)

保函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XX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XX外商(以下简称“受益人”)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受益人出口一批货物。

为保障合同的履行,申请人向XX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出具了一份信用证保函。

受益人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质量存在问题,遂向申请人提出索赔。

申请人向银行提出索赔,银行以保函条款为由拒绝赔付。

申请人遂将银行诉至法院。

一、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保函出具:申请人(出口商)与受益人(进口商)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受益人出口一批货物。

为保障合同的履行,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出具了一份信用证保函。

保函内容为:“本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具此信用证保函,保证在受益人履行合同义务后,申请人将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货款。

”2. 货物交付与质量争议: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

受益人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质量存在问题,遂向申请人提出索赔。

3. 申请人索赔与银行拒绝:申请人向银行提出索赔,要求银行按照保函条款履行赔付义务。

银行在审查后,以保函条款为由拒绝赔付,认为申请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获得赔付。

4. 诉讼与判决:申请人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银行履行保函义务。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保函条款、合同履行情况、银行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分析。

二、争议焦点1. 保函条款的效力:申请人认为,保函条款明确约定银行在受益人履行合同义务后,应向其支付货款。

因此,银行应按照保函条款履行赔付义务。

银行则认为,保函条款中并未明确约定货物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故不应承担赔付责任。

2. 合同履行情况:申请人认为,其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且在保函出具时,并未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银行则认为,申请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货物质量存在问题,故不应获得赔付。

3. 银行责任:申请人认为,银行作为保函出具方,在申请人履行合同义务后,应按照保函条款履行赔付义务。

银行则认为,其仅是保函的出具方,并非合同当事人,故不应承担赔付责任。

银行保函的种类

银行保函的种类
思考: 1、从属保函与独立保函项下,担保人权利有
什么不同? 2、此案例中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
阳分行的保函业务有什么启示?
三、按付款形式分类 (一) 融资型保函 (二)保释金保函
四、按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具体使用情况不 同分类 (一) 出口类保函 1、投标保函
2、履约保函 3、预付金保函 4、质量保函 5、关税保函
(二)进口类保函 1、付款保函 2、延期付款保函 3、租赁保函
(三)对销贸易类保函 1、补偿贸易保函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保函
案例:甲银行于2007年4月为乙公司 2000万港币借款出具保函,受益人为 丙银行,期限为9个月,利率12%。由 于乙公司投资房地产失误,导致公司负 债累累,在还款期满后未能依约归还丙 银行贷款。
• 1999年3月18日,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的债 权债务由被告承继。
• 2000年9月12日,裁定书准予沈阳机械设备进 出口公司撤回起诉。
2002年1月9日,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沈阳分行向原告支付了保函项下20万美元, 被告尚欠原告保函项下174 150美元没有支付。
2002年8月13日,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向被告发 出律师函,提出尽快解决保函余额174 150美 元的支付问题,但被告至今没有向原告支付该笔 余额,故原告诉至法院。
• 2002年1月9日,在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 司已经自愿撤回起诉且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 结保函的裁定的效力终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 了保函项下20万美元,但余额174 150美 元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至今尚未支付,故原告诉 讼至法院。
• 仲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决被 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 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马来西亚KUB 电力公司(KUB Power Sdn.Bhd.) 支付保函金额174 150美元;案件受理费 20 062.82元人民币,翻译费用50元人 民币,均由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沈阳分行承担。

银行、担保保函(范本)

银行、担保保函(范本)

银行、担保保函(范本)第一篇:银行、担保保函(范本)编号:银行/担保保函(范本)____________________商业预付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鉴于持卡人持有(以下简称“发卡企业”)发行的预付卡,应发卡企业申请,XX银行/XX担保公司(以下简称“保证人”)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持卡人持有的预付卡内的一定比例的未消费且未能退还的实际预收资金(实际预收资金指:持卡人办理预付卡时及持有预付卡期间,向发卡企业实际交付的资金),提供如下担保:一、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在以下情形发生时,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一)在本保函出具之日起至的期间(以下简称“责任发生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且发卡企业无法向持卡人退还预付卡内全部未消费的实际预收资金:1、发卡企业被法院宣布进入破产程序;2、发卡企业被工商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3、责任发生期间,根据持卡人在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及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的“已受理但未解决”的举报投诉,地市级(含)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发卡企业应根据发行预付卡的章程或协议规定,应退还而未能退还的预付卡内实际预收资金的总金额,达到发卡企业在商务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备案的全部预付卡内实际预收资金余额的10%,并且发卡企业因上述举报投诉被地市级(含)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及以上)罚款;4、责任发生期间,根据持卡人在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及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的“已受理但未解决”的举报投诉,地市级(含)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发卡企业应根据发行预付卡的章程或协议规定,应退还而未能退还其预付卡内预收资金的个人(或其他主体)达200人(或其他主体),并且发卡企业因上述举报投诉被地市级(含)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及以上)罚款。

(二)在责任发生期间届满时,保证人不再为发卡企业提供担保,且发卡企业未取得其他担保公司保函、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或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缴纳存管资金的情况下,自责任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以下简称“延长的责任发生期间”),发卡企业出现下述情形之一,且无法向持卡人退还预付卡内全部未消费的实际预收资金:1、发卡企业被法院宣布进入破产程序;2、发卡企业被工商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3、本保函出具之日至延长的责任发生期间届满之日,根据持卡人在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及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的“已受理但未解决”的举报投诉,地市级(含)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发卡企业应根据发行预付卡的章程或协议规定,应退还而未能退还的预付卡内实际预收资金的总金额,达到发卡企业在商务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备案的全部预付卡内实际预收资金余额的10%,并且发卡企业因上述举报投诉被地市级(含)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及以上)罚款;4、本保函出具之日至延长的责任发生期间届满之日,根据持卡人在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及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的“已受理但未解决”的举报投诉,地市级(含)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发卡企业应根据发行预付卡的章程或协议规定,应退还而未能退还其预付卡内预收资金的个人(或其他主体)达200人(或其他主体),并且发卡企业因上述举报投诉被地市级(含)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及以上)罚款。

银行保函法律案例争议(3篇)

银行保函法律案例争议(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银行保函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在保障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银行保函引发的争议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银行保函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争议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某年,我国某公司与国外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我国某公司向国外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美元。

为保障合同履行,我国某公司向我国某银行申请开具了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的银行保函。

银行在审核相关材料后,开具了保函。

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外某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遂以我国某公司违约为由,要求我国某公司支付赔偿金。

我国某公司则认为,银行保函已经开具,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二)争议焦点1. 银行保函的法律效力2. 银行保函与买卖合同的关系3. 质量问题是否属于银行保函项下的违约行为二、案例分析(一)银行保函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一种书面保证,保证在保函约定的期限内,由申请人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银行保函具有法律效力,对申请人和受益人具有约束力。

在本案中,我国某银行开具的银行保函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某公司作为申请人,应按照保函约定履行义务。

因此,银行保函的法律效力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

(二)银行保函与买卖合同的关系银行保函与买卖合同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银行保函是担保关系,旨在保障买卖合同的履行;而买卖合同是合同关系,旨在确定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案中,银行保函与买卖合同的关系主要体现在:银行保函的开具是为了保障买卖合同的履行,而银行保函的履行则意味着买卖合同的履行。

因此,银行保函与买卖合同是相互关联的,但并非同一法律关系。

(三)质量问题是否属于银行保函项下的违约行为在本案中,国外某公司以我国某公司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其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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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函案例1.借款保函运用案例一案情:甲银行于2003年4月为乙公司2000万港币借款出具保函,受益人为丙银行,期限为9个月,利率12%。

由于乙公司投资房地产失误,导致公司负债累累,在还款期满后未能依约归还丙银行贷款。

2005年3月丙银行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和甲银行,要求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当地人民法院裁定如下:1、乙公司在2005年4月30日之前将其债权1100万港币收回用于偿还丙银行。

余款在2005年12月底还清;2、如乙公司不能履行,由甲银行承担代偿责任。

至2005年5月底,乙公司只归还了600万港币,仍欠本金1400万港币及相应利息未归还。

鉴于此,当地人民法院执行庭多次上门要求甲银行履行担保责任,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查封甲银行资产。

而该笔担保的反担保单位丁酒店,只剩下一个空壳公司存在,难以履行反担保责任。

为维护银行声誉,经上级行批准后甲银行垫付丙银行本金1400万港币及相应利息。

分析:本案例中,担保行甲银行根据乙公司的申请向丙银行开立的是借款保函。

所谓借款保函,是指由借款人委托银行向贷款人出具的用以担保借款人按月还本付息的一种保函,一旦出现借款人因某种原因无力偿还或不愿偿还债务等情况,则由银行按协议对贷款人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甲银行开出的借款保函对于丙银行收款是一个保证,最终乙公司归还不了借款后由甲银行偿付,丙银行如愿收回款。

国际结算中如果担心进口方赖账,出口方可以通过申请开立保函使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

2.提货保函的运用案例一案情:2002年5月2日,甲船公司所属某货轮在香港承运一批货物。

货物装船后,甲船公司签发正本提单一式三份。

提单载明: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乙公司、起运港香港、目的港珠海及相应货物等信息。

5月3日,货轮抵达珠海,甲船公司通知乙公司提货,因其不能出示正本提单,甲船公司拒绝交付货物。

5月9日,乙公司向甲船公司出具一份银行印制的“提货担保书”。

担保书在提取货物栏记载信用证号码、货值、货名、装运日期、船名等。

在保证单位栏记载:“上述货物为敝公司进口货物。

倘因敝公司未凭正本提单先行提货致使贵公司遭受任何损失,敝公司负责赔偿。

敝公司收到上述提单后将立即交还贵公司换回此担保书”。

乙公司盖章并由负责人签字。

在银行签署栏记载:“兹证明上述承诺之履行”,落款为丙银行,盖丙银行国际部业务专用章。

甲船公司接受“提货担保书”,签发了提货单。

但乙公司其后没有交款赎单,提单最终被退给托运人。

2003年4月6日托运人持正本提单在香港法院以错误交货为由,对甲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货价损失、利息和其它费用。

香港法院判令甲船公司向托运人支付赔偿金并承担托运人所发生的律师费。

船公司随后提示相应索赔单据向丙银行提出索赔,认为保函申请人乙公司于2002年5月9日凭提货担保书提取货物后乙公司至今未将该项货物的正本提单交还,要求丙银行赔偿货款损失、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丙银行审核相应单据后向甲船公司进行赔付,并向乙公司提出索赔。

分析:提单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具有关键性作用,对持有人来讲它既是承运人收取货物从而建立运输合同的证据,也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据此可以向银行议付货款,在卸港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而对承运人来讲,一旦取得正本提单,就证明其履行完毕交货责任,否则,提单持有人有权要求其交付货物或向其索赔,所以凭正本提单提/交货物是一法定程式。

但在国际贸易中提单的流转速度往往慢于货物的运送速度,因为提单要随信用证经过申请议付、开证行审单支付和收货人交款赎单等各个环节,而此时货运船舶早已抵达卸货港,这种情况在短途运输中更为多见。

为及时提取货物,收货人往往要求承运人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而承运人则只有在收货人提交信誉良好的银行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才敢交货。

这样既可以保证商业流转的正常进行,减少不必要的时间耽搁,也可以使承运人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此案例中提货保函不仅使乙公司提早拿到货物,提高商品流转速度,而且在乙公司违约时也保证了加船公司的利益,可以在国际贸易中加以利用。

启示:本案例给甲船公司(承运人)、乙公司(申请人)和丙银行(担保行)都带来了一定的启示。

对甲船公司来说,虽然根据提货担保提货是国际惯例,但是提货保函对于承运人而言有一定的风险,因此承运人应该仔细审核提货担保条款以及提货人和担保银行的资信,从而合理保障自己的权益。

对于乙公司来说,凭保函提货本是国际惯例,但是该公司在提货后没有按照正常程序付款赎单并将提单交还承运人,企图赖掉其付款责任。

这种做法一方面大大损害了自己的信誉和与银行的业务关系,得不偿失。

对于丙银行来说,出具保函就意味了承担了保证责任,因此一定要谨慎审查保函申请人的资信,并严格控制根据提货担保提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从而有效控制自身风险。

案例二案情:2001年初,上海甲船运公司按照运输合同,为新加坡乙公司(租船人)从马来西亚装运一批货物到印度孟买港。

收货人为印度丙公司,是新加坡乙公司的母公司。

按照运输合同规定,租船人如要求船东在提单未到达印度卸货港前先放货给收货人,收货人应提供200%货价的银行担保。

货到孟买港之前,收货人向上海船运公司出具了由收货人和印度丁银行共同签字盖章的相当于货价200%的银行保函,要求上海甲船运公司出具放货通知。

上海甲船运公司据此向收货人签发了放货通知单。

两个月后,上海甲船运公司陆续收到多家货主的函件,称因收货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赎单提货,提单被退回。

他们要求上海船运公司归还约14700吨货物或支付约543万美元货款。

面对突如其来的情况,上海甲船运公司立即与租船人和收货人联系,要求他们为发生的事情做出解释并尽快将货款付给货主。

收货人在答复上海甲船运公司时,肯定保函是银行出具的,不过银行没收取任何费用,其要求不要对银行采取法律行动。

同时,收货人也承认已经凭放货单提取了货物,只是因为公司没有钱,所以只能答应每月支付5万美元货款。

与此同时,上海甲船运公司通过业务银行就银行保函问题向印度丁银行进行了核查,令人惊奇的是,该行答复没有出具过这份保函。

面对上述情况,上海甲船运公司决定先从弄清保函出处入手。

上海甲船运公司根据保函上所规定的管辖权条款,向伦敦法院起诉丁银行。

该印度丁银行仍称没有签发这份保函,后来伦敦法院根据有关专家鉴定,裁定这份保函上的银行签字及签章都是不真实的。

因而,上海甲船运公司得到的所谓银行保函是无效保函,不但没有得到赔偿,而且还要承担法院高额的诉讼费及律师费。

上海甲船运公司只好依法与货主们一一协商赔偿数额,履行赔偿责任。

既然排除了印度丁银行出具保函的责任,那么,收货人就该承担伪造银行保函骗取上海甲船运公司放货单的责任。

为此,上海甲船运公司对收货人提起了刑事诉讼。

印度警方拘留了收货人公司的两名董事,扣留了他们的护照,印度银行冻结了收货人的存款以及收货人在美国拥有的旅馆等财产。

英国高等法院经过漫长复杂的诉讼程序,终于在2004年1月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做出裁决:收货人赔偿上海甲船运公司相应货款、银行利息和律师费。

上海甲船运公司胜诉后,代理上海甲船运公司在印度执行英国高等法院判决的印度律师对收货人情况进行了调查。

调查结果发现该公司已陷入财务困难,大部分资产已经抵押给银行或其他担保债权人,净资产完全耗尽,正在申请重组或托管。

同时,该收货人还面临着众多债权人的诉讼。

因此,上海甲船运公司虽然胜诉,却因收货人公司的资不抵债尚未得到任何赔偿,给公司造成极大的损失。

分析:银行保函是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担保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担保行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受益人来说,担保行的资信极其重要,直接影响到受益人能否得到相应的保障。

虽然本案中,受益人上海甲船运公司从收货人处取得的是一份伪造保函,保函中列示的印度丁银行根本没有签发该份保函,自然不会承担担保责任。

在收货人提取货物却又未能按约付款赎单的情况下,只能找收货人理论。

尽管法院判决上海甲船运公司胜诉,但是执行判决时却发现收货人已陷入财务困难,大部分资产已经抵押给银行或其他担保债权人,净资产完全耗尽,正在申请重组或托管。

同时,该收货人还面临着众多债权人的诉讼。

也就是说,上海船运公司并未能得到相应的赔偿。

但是这份提货保函确实为收货人的提货提供了方便,如果能认真审核保函的真伪,上海船运公司的偿付也会有保证的。

启示:本案例给我们的启示主要有两点:1、保函是保障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工具,保函本身的真实性、有效性直接影响到受益人的权益。

因此受益人在接受保函时,务必对保函签章的真实性、担保期限、担保责任、索偿条件和办法进行仔细审核。

2、保函的申请人是保函重要的当事人,受益人在接受保函时必须了解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等。

万一保函出现问题,受益人可以根据基础合同关系向申请人要求相应的权利。

案例三案情:某年6月初,广东某银行A应信用证申请人B公司之申请,开立了一份金额为1500万美元的、以香港C公司为受益人的即期信用证L。

6月底,B公司声称货物已到码头,并向A银行申请开立担保提货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FOR THE RELEASE OF GOODS)。

A银行发现单据尚未到达,按规定收取了相应的保函保证金后,为B公司开立了金额为1500万美元的提货保函。

但到了7月中旬,A银行仍未收到该保函项下的正本单据。

凭经验,A银行感觉到中间环节可能出了问题。

于是立即致电申请人B公司查问事件原因。

原来,信用证申请人B公司向香港C公司进口的该批货物,并非信用证L上所标明的价值,而是一个较高的价格。

对于该批货物,B公司与C公司另有约定:只有在B公司支付C公司相应的差额款项后,C公司才到银行交单议付。

否则,C公司拒不交寄单据,并继续掌握货物的所有权,这次,由于B公司就另一批货物之质量问题向C公司索赔,并提出在L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差价中扣减。

但C公司认为其货物质量合乎要求,并无任何问题而拒绝B公司的索赔。

C公司还声称,B公司应尽快付清L信用证项下的相关货物差价,否则,他们将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S船公司追回所出运的L信用证项下的货物。

A银行获悉这情况后,发现自己无意中陷入了一场贸易纠纷。

如果B公司向C公司索赔未果,从而拒绝支付L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差价,那么,持有正本提单的C公司因拥有货物的所有权,他们将有权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S船公司追索货物,由于该批货物已被B公司凭A银行签发的提货保函提走,而提货保函受益于承运人S船公司,S船公司必然持提货保函向A银行索赔。

显然,这样一来,A银行将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B公司已提走货物,并在生产中耗用了一部分,A银行根本无货物还给S船公司。

另一方面,A银行在其签发的提货保函中承诺向船公司承担“认赔责任”,虽收取了B公司的足额提货担保保证金,若真的卷入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A银行仍然很被动,甚至可能造成损失,并影响其正常业务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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