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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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天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中天花园(西区)项目
造价咨询委托合同
(版本号:01)
委托方:淮安倚天置业有限公司
受托方:浙江中际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2009年12月1日
委托协议书
委托方:淮安倚天置业有限公司?
受托方:浙江中际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淮安倚天—中天花园西区项目的造价咨询委托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总则
1.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淮安倚天—中天花园西区
工程地点:江苏省淮安市
建筑层数:11-18层
建筑面积:约为80954平米,其中地下室建筑面积约为10124平方米。
结构类型:钢砼框架
建筑性质:住宅
预计竣工时间:已竣工交付
1.2双方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及淮安市有关造价咨询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各项法律法规,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各项工作及招标、造价咨询全过程的保密工作。
1.3委托方授权受托方在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内代理本项目的造价咨询事宜。受托方应诚实守信,认真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双方共同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条造价咨询委托范围、内容及要求
2.1造价咨询范围:建安项目的竣工结算审核,提出造价有关意见建议等造价咨询服务,包括:土建(含钢筋配料单)、安装工程的竣工结算审核,提供上述造价方面的咨询意见、建议及与此相关的造价咨询服务
2.2造价咨询的依据:承发包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确定的竣工图纸、经济签证等相关结算资料;
2.3具体工作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①在受托方收到委托方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后三天内编制审计计划(包括人员安排、进度安排、审计方法、采用的软件工具等),3#楼(11+1层,8123m2)、6#楼(含3号商铺,18层,6271m2)、1-4#楼地下室(7517m2,地下一层)在
2009年12月31日前出初稿,其余部分于2010年1月15日前出初稿,初稿经委托方审核后,由委托方安排时间与地点(项目所在地)受托方与施工方进行具体核对;
②开始核对到出终审报告为止期间,受托方需每隔两周500元/天的处罚。
③在审核过程中出现有较大分歧,需开协调会议的,一般由受托方提议,并整理相关资料,提出相关意见后(相关意见和资料由受托方按上述第②条的联系方式发送传真给委托方房产集团工程部),由委托方组织并通知中天房产集团工程部参加。受托方负责记录、整理协调会议纪要。
④出最终审价报告前,需委托方复核确认后,才可办理各方盖章确认手续。
⑤受托方出初稿和终稿时,均需提供完整审计资料给委托方,包括计算书(以书面形式为准,有电子文档的,另行提供电子文档),且应向委托方提供审核结果分析表,具体表单附后。
第三条委托方职责与权利
3.1合同签订后及时提供竣工图纸、施工合同、工程会议纪要、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结算书、设计变更、联系单签证、图纸答疑纪要、有关监理记录及开竣工报告等结算资料给受托方。
3.2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到解除合同并要求受托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3有权确定受托方具体代理事项。
3.4有权对受托方出具的有疑问的审价结果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复审。
3.5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提供优质服务。对受托方服务不到位并3次书面提出仍未改变的或有明确证据说明与施工方串通等情况的,委托方有权没收受托方履约保证金5.0万元,同时终止合同,并由受托方承担委托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直至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其责任。
3.6如委托方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受托方在代理活动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建设程序并经确认,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纠正,并且委托方有权因此解除合同。
3.7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3.8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结算审核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违约金及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9履行委托方的其他有关职责。
3.10委托方负责人:王琳、电话:999;联系人:徐如、电话:
第四条受托方职责和权利
4.1受托方的责任期即本合同订立之日开始至整个工程各专业结算审核且出具
最终审价报告后结束。如因非受托方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可进一步约定合同履行期限的延长事宜。
4.2受托方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受托方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4.3受托人须自行购买当地的定额、有关的政策规定文件、计价软件(购买前应与委托人联系,要求尽量与送审单位现在使用的软件一致;工程量计算方式(如电算还是手算,若电算采用什么软件)尽量一致,以有助提高审核效率和质量为前提),费用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4.4受托方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方应承担责任。
4.5受托方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人为干预。
4.6受托方依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项目的结算审核工作。
受托方派遣本项目负责人为:余佩盈、电话:;土建主审人员为:余佩盈、电话:;装饰主审人员为:董瑜明、电话:;安装主审人员为:韩勇电话:;并承诺不经委托方同意不得调换,否则愿接受5000元/人的处罚。
4.7受托方在受控范围内为委托方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不得将本合同所确定的造价咨询服务转让给第三方。
4.8对结算审核中各项计算数据、技术分析结论等的科学性、正确性负责,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坚持公平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允许偏差值控制在±1.5%以内(总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