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宗国有建设用地业经依法批准,决定以划拨方式提供。
使用本宗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的规定。
本决定书是依法以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申请土地登记的凭证。
签发机关:签发时间:年月日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高于不低于;建筑限高;建筑密度不高于不低于;绿地率不高于不低于;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十六、本宗地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其宗地范围内的住房建筑总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住房总套数不少于套。
其中,单套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以下的廉租住房套,单套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下的套。
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十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承建下列公共设施,并在建成后移交给政府:1. ;2. ;3. 。
十八、本建设项目应于年月日之前开工建设,并于年月日之前竣工。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开发建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十九、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决定书规定的土地开发利用条件进行检查核验。
没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十、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按本决定书规定的开发建设期限进行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一、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本宗土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利益遭受损失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予以赔偿。
二十二、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决定书规定使用土地的,依法予以处理。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最新)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第一篇:塑料包装总厂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划拨用地目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拟将X原X市塑料包装总厂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市残联建设X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特制定本方案。
一、划拨宗地概况(一)土地位置及面积。
该宗地位于X原X市塑料包装总厂地块,土地面积为6666平方米(折合9.9990亩,详见附图红线范围)。
(二)主要规划设计条件。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X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X建设〔X〕31号)要求,该地块的主要规划设计条件如下:1.土地用途:医卫慈善用地(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2.容积率:0.45≤容积率≤1.5。
3.建筑密度:≤30%。
4.绿地率:≥35%。
5.本宗地的竖向界限以35米高程为基准面,以60米高程为上界限,以30米高程为下界限,高差为30米。
(本条款高程为56黄海高程基准)6.用地单位必须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7.其余规划设计条件详见梧建设〔X〕31号文件。
二、划拨宗地的相关规定(一)本宗土地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者拥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本宗土地只限用于建设X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项目,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者不得擅自转让、抵押、出租或赠与;如需转让、抵押、出租或赠与,须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四)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政府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自批准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起,逾期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4.因用地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六)在批复之日起90日内,市国土资源局按现状土地条件将划拨宗地交付给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
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来源: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处发布人:发布时间:2001-10-22(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五、本目录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划拨用地项目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1.办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
(二)军事用地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3.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
4.军用洞库、仓库、输电、输油、输气管线。
5.军用通信、通讯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
6.国防军品科研、试验设施。
7.其他军事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1.供水设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气供应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设施、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输配气设施。
3.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热力网设施。
4.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
5.环境卫生设施:包括雨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其它环卫设施。
划拨证明范文
划拨证明范文划拨证明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门或房地产开发商出具的证明文件,用于证明某块土地或房屋已经划拨给了某个特定的个人或组织使用。
划拨证明是购房或购土地的必备文件之一,它具有法律效力和重要的权益保障作用。
下面是一份划拨证明范文,供参考:划拨证明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经我部门审批,现向以下个人/组织出具划拨证明:一、地块基本信息:1. 地块位置:.....................................................................................................2. 地块面积:.....................................................................................................3. 地块用途:.....................................................................................................4. 划拨方式:.....................................................................................................5. 地块产权来源:.............................................................................................二、划拨方案:1. 划拨方案名称:..............................................................................................2. 划拨方案经过的审批程序及结果:(1)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结果:......................................................................(2)相关部门的意见及审批结果:...............................................................三、被划拨个人/组织信息:1. 姓名/组织名称:............................................................................................2. 身份证号码/注册号:....................................................................................3. 通讯地址:...................................................................................................四、权益保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划拨协议,被划拨个人/组织具有以下权益保障:1. 使用权:被划拨个人/组织享有合法、稳定的土地/房屋使用权。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决定是“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公文。
国有土地就是国家所有,那么你知道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是怎样的吗?下面店铺给大家带来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仅供参考!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范文一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2008-04-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规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对1999年印发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土资源部1999年印发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同时停止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日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范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作者:来源:点击数:更新时间:2011-07-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土资源部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使用本项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决定书的规定。
本项土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登记后,受法律保护。
签发机关:签发时间:年月日摘要批准机关____;批准文号____;土地使用权人____;建设项目名称____;土地位置____;地块编号____;宗地号____;土地四至:东____、南____、西____、北____(详见附图);批准土地面积____平方米(____公顷);其中公共用地____平方米(____公顷)。
划拨土地出资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作为我国的重要资源,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融资渠道的拓宽,土地出资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逐渐受到关注。
划拨土地出资,即企业将其拥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用于设立企业或增资扩股。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角度,对划拨土地出资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划拨土地出资的概念划拨土地出资,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其拥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用于设立企业或增资扩股的行为。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等单位,根据法律规定,由政府无偿划拨给其使用,但土地使用权人无权转让、出租、抵押等权利的土地。
三、划拨土地出资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等单位,经批准,可以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用于设立企业或增资扩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有企业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
”4.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
”5. 《土地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将其拥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用于设立企业或增资扩股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
建设项目前置手续及需要材料清单
建设项目前置手续及需要材料清单第一篇:建设项目前置手续及需要材料清单项目建设前置手续规定及需提供资料建设项目审批从选址到开工可划分为五个阶段,有一定的先后顺序,没有那么严格,其中有些需要前置条件,但是为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实行联审联批时可同时办理,以推进项目尽早开工。
然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善审批所需的全部资料。
一、第一阶段:选址阶段(一)审批单位:城市规划局(二)审批事项:核发《选址意见书》(三)需提供材料:1、《城市规划管理局行政许可申请书》;2、拟选址位置的1:1000现状地形图2份及其电子文件;3、项目批准或核准文件(限于国家、省、市规定需要批准或核准的项目);4、需要申请人提供的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1)、位于未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域的,国土部门出具的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意见;(2)、属于工业项目及其他对环境影响项目的,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预审意见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3)、属于易燃易爆项目的,消防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4)、位于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园林绿化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5)、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6)、涉及防洪、防汛的,水利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涉及铁路、公路、电信、无线电站台、燃气、防雷等其它问题的,依法确定相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四)具体流程及时限:项目单位按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市城乡规划局,市城市规划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工作,并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第二阶段:环境影响评价、用地预审和项目立项阶段(10个工作日)(一)审批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发改委。
(二)联审联批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3-10个工作日)、土地预审(6个工作日)、项目立项(3个工作日)。
(三)需提交材料:1、环境影响评价(1)填写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请表;(2)环评报告书(表)。
2、用地预审(1)市城市规划局批复的《选址意见书》;(2)涉及征用林地的,应报市林业局审批。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宗国有建设用地业经依法批准,决定以划拨方式提供。
使用本宗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的规定。
本决定书是依法以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申请土地登记的凭证。
签发机关:签发时间:年月日摘要一、本宗地的批准机关和使用权人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项目名称:。
二、本宗地的用途:。
三、宗地编号:。
四、本宗地坐落于。
本宗地的平面界限为。
其平面界限图详见附件1。
本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
其竖向界限图详见附件2。
本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高程所在的水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五、本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其中划拨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六、本宗地划拨价款为大写万元(小写万元)。
一般规定七、本宗土地属国有建设用地。
土地使用者拥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宗地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划拨范围。
八、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后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九、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本决定书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
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本决定书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十、本决定书项下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需转让、出租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持本决定书等资料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在本宗地使用过程中,政府保留对本宗地的规划调整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二、事项代码:A-003094-3094三、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四、所属大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五、受理范围翠屏区范围内,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和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申请。
六、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
4.《划拨用地目录》全文。
七、申请受理机关: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八、决定机关:宜宾市国土资源局九、办理数量限制:无十、审批条件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
4. 《划拨用地目录》全文。
必要条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一)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无法律经济纠纷,四至界限清晰、无争议;(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三)符合产业政策和《划拨用地目录》;(四)用地总规模、各功能分区及规模符合用地等额标准等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五)新征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六)需开工建设的项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基本条件。
(七)按要求通过监测监管系统在中国土地市场网进行供前公示。
不予许可的情形:(一)土地权属来源不合法、存在法律经济纠纷,四至界限不清晰、有争议;(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三)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划拨用地目录》;(四)用地总规模、各功能分区及规模不符合用地等额标准等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五)新征地安置补偿未落实到位;(六)需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基本条件。
(七)没有按要求通过监测监管系统在中国土地市场网进行供前公示。
十二、申请咨询申请材料详情可到宜宾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投资建设受理窗口咨询,也可拨打电话:0831-*******垂询。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保障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2x]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x]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x]9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管理工作。
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其中市中区城市规划区内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枣庄高新区所辖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
发改、经信、财政、监察、住建、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二)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三)是否完成规定的投资强度;(四)改变用途、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五)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六)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七)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第五条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开工、竣工申报制度。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申报,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正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废止和修改的第一批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自然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自然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土地划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划拨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管理。
土地划拨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有偿或者有偿有偿划拨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划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二)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三)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四)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土地划拨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划拨的申请、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土地划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土地划拨申请第六条单位和个人申请土地划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三)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四)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六)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申请土地划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划拨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五)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说明;(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土地划拨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三章土地划拨审批第九条土地划拨审批程序如下:(一)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申请材料;(二)土地划拨管理部门进行审查;(三)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四)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五)颁发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十条土地划拨管理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当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土地划拨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当报上级土地划拨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章土地划拨实施第十二条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二)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方式、期限;(三)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请示的答复-〔2005〕执他字第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请示的答
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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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请示的答复
〔2005〕执他字第15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皖执监字第175号《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砀山县支行申请执行安徽省国营砀山葡萄酒罐头工业公司、安徽省砀山果园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审查,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宿中法执字第130—1号民事裁定书所处置的财产虽然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但事先已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事后砀山县土地主管部门又予以认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及国家土地局〔1997〕国土函字第96号《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7〕18号函的复函》精神。
因此,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并无不当。
但是在具体工作中应严格程序,注意及时同相关部门沟通协商。
此复。
2006年1月10日
——结束——。
殷某、骆某等与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殷某、骆某等与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8【案件字号】(2020)沪02行终2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金刚王兵沈亦平【审理法官】李金刚王兵沈亦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殷洪;骆培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卢招娣【当事人】殷洪骆培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卢招娣【当事人-个人】殷洪骆培玉卢招娣【当事人-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寒笑上海程惠瑛律师事务所;康颖颖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朱颖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寒笑上海程惠瑛律师事务所康颖颖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朱颖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代理律师】王寒笑康颖颖朱颖【代理律所】上海程惠瑛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殷洪;骆培玉;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卢招娣【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被上诉人浦东规划局具有作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职权。
本案中所涉及的防护绿带,并非上述法律中规定的防治污染的设施,且规划中要求防护绿带与道路同步实施。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根据沪环保评(2016)311号文件的规定,原则上环评批准文件将不再作为其他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前置条件。
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被上诉人浦东规划局具有作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职权。
划拨管理规定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划拨行为,保障划拨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划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划拨,是指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利人将其不动产权利依法无偿或者有偿转移给他人使用或者占有。
第三条划拨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划拨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开原则:划拨工作应当公开进行,接受社会监督。
(三)公平原则:划拨工作应当公平对待申请人,不得歧视。
(四)效率原则:划拨工作应当高效便捷,减少审批环节。
第二章划拨范围和条件第四条下列不动产权利可以进行划拨:(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二)国有房屋所有权;(三)集体土地使用权;(四)集体房屋所有权。
第五条申请划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申请人具备划拨不动产的权利;(三)申请人有明确的划拨用途;(四)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予划拨:(一)划拨用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划拨用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划拨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划拨程序第七条划拨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公示和备案等环节。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划拨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划拨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不动产权利证明;(四)划拨用途证明;(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划拨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条划拨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调查。
第十一条划拨机关根据审查情况,作出以下决定:(一)符合划拨条件的,予以划拨;(二)不符合划拨条件的,不予划拨,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划拨的理由。
第十二条划拨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89]国土[籍]字第73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89年7月5日<1989>国土<籍>字第73号)现将《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函告我局地籍司。
附: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土地登记中妥善处理土地权属问题,根据有关的政策法规和各地处理土地权属问题的经验,提出如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意见:(一)国家土地所有权一、城市市区的土地和土地改革时未分配给农民、没有给农民发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属于国家所有。
二、国家建设征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三、国有土地经开发利用,其国家土地所有权不变,依法开发利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
四、国有铁路、公路、电力、通讯、水利工程等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五、国家征用土地后剩余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之后,归国家所有。
六、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将原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出售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其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城镇及市郊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以外的农民集体或个人,其所售房屋占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七、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发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乡(镇)、村企事业单位租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凡能恢复耕种的,应退还农民集体耕种,所有权仍属于原农民集体;凡已建有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用地单位按占地时的规定,补办征地手续,土地归国家所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决议-国发[1982]80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决议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决议(国发[1982]80号1982年5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本)》将本文废止)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原则批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保证国家建设必需的土地,并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按照本条例办理。
禁止任何单位直接向农村社队购地、租地或变相购地、租地。
农村社队不得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参与任何企业、事业的经营。
第三条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
一切建设工程,都必须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
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尤其不得占用菜地、园地、精养鱼塘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各地区特别是大城市近郊和人口密集地区,都应当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对各项建设用地严格加以控制。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同改造旧城区结合起来,以减少新占土地。
第四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被征地社队的干部和群众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五条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第六条各项工程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法规的要求,防止土地沙化、水土流失、水源枯竭、泥石流、盐碱化、洪涝灾害和环境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宗国有建设用地业经依法批准,决定以划拨方式提供。
使用本宗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的规定。
本决定书是依法以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申请土地登记的凭证。
签发机关:签发时间:年月日摘要一、本宗地的批准机关和使用权人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项目名称:。
二、本宗地的用途:。
三、宗地编号:。
四、本宗地坐落于。
本宗地的平面界限为。
其平面界限图详见附件1。
本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
其竖向界限图详见附件2。
本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高程所在的水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五、本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其中划拨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六、本宗地划拨价款为大写万元(小写万元)。
一般规定七、本宗土地属国有建设用地。
土地使用者拥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宗地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划拨范围。
八、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后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九、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本决定书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
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本决定书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十、本决定书项下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需转让、出租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持本决定书等资料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在本宗地使用过程中,政府保留对本宗地的规划调整权。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本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建、翻建、重建的,必须符合政府调整后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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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宗国有建设用地业经依法批准,决定以划拨方式提供。
使用本宗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的规定。
本决定书是依法以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申请土地登记的凭证。
签发机关:
签发时间:年月日
摘要
一、本宗地的批准机关和使用权人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建设项目名称:。
二、本宗地的用途:。
三、宗地编号:。
四、本宗地坐落于。
本宗地的平面界限为。
其平面界限图详见附件1。
本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
其竖向界限图详见附件2。
本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高程所在的水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五、本宗地总面积大写平
方米(小写平方米)。
其中划拨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六、本宗地划拨价款为大写万元(小写万元)。
一般规定
七、本宗土地属国有建设用地。
土地使用者拥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宗地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划拨范围。
八、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后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九、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本决定书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
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本决定书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十、本决定书项下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需转让、出租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持本决定书等资料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在本宗地使用过程中,政府保留对本宗地的规划调整权。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本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
其附属设施进行改建、翻建、重建的,必须符合政府调整后的规划。
十二、政府为公共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本宗土地,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便利。
十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宗土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自批准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起,逾期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4.因用地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特别规定
十五、本宗土地只限用于建设项目。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和市、县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宗地规划、建设条件。
宗地规划、建设条件详见附件三。
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附属建筑物性质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不低于;
建筑限高;
建筑密度不高于不低于;
绿地率不高于不低于;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十六、本宗地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其宗地范围内的住房建筑总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住房总套数不少于套。
其中,单套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以下的廉租住房套,单套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下的套。
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十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承建下列公共设施,并在建成后移交给政府:
1. ;
2. ;
3. 。
十八、本建设项目应于年月日之前开工建设,并于年月日之前竣工。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开发建设期限不得超
过三年。
十九、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决定书规定的土地开发利用条件进行检查核验。
没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十、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按本决定书规定的开发建设期限进行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一、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本宗土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利益遭受损失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予以赔偿。
二十二、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决定书规定使用土地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十三、本决定书未尽事宜,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另行规定,作为本决定书的附件。
附则
二十四、本决定书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签发。
二十五、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持二份,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留存二份。
二十六、本决定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划拨宗地平面界限图
北
比例尺:1:
划拨宗地竖向界限图
采用的高程系:
比例尺:1:
划拨宗地规划/建设条件
说明
一、本决定书按宗地核发。
同一项目用地依据规划用途和项目功能分区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二、本决定书第二条中,宗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1010-2007)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
三、本决定书第四条中,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由划拨宗地的平面界限和竖向界限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划拨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址点坐标填写。
划拨宗地的竖向界限,可以按照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也可以按照各地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
四、本决定书第十五条中的规划、建设条件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依据市、县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填写;城市规划区外的单独选址项目或线性工程,可依据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条件填写。
五、本决定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六、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本决定书,不得擅自涂改,如有遗失或损坏应立即向签发机关申请补办。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