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中存在的风险防范
工程项目施工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工程项目施工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范文1.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项目施工中的风险抵押金管理,提高施工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质量保障水平。
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实现工程项目的安全、高效、顺利完成。
2.抵押金管理的目的和原则2.1 目的为了确保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风险抵押金能够得到有效管理和使用,保证项目的安全性和质量。
2.2 原则2.2.1 公开透明原则:抵押金的管理应当公开、透明,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2.2.2 安全可靠原则:抵押金的管理应当安全可靠,防止损失和滥用。
2.2.3 收益合理原则:抵押金的使用应当合理、高效,最大程度地利用资金。
2.2.4 依法管理原则:抵押金的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合法合规。
3.抵押金的缴纳和使用3.1 抵押金的缴纳3.1.1 甲方在合同签署时,应当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抵押金,作为施工阶段的风险控制准备金。
3.1.2 抵押金应当缴存于指定的银行账户,并经过保险公司承保。
3.2 抵押金的使用3.2.1 抵押金的使用应当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进行使用。
3.2.2 抵押金的使用应当符合风险控制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3.2.3 抵押金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3.2.4 抵押金的使用应当及时报备相关主管部门,并向监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报告。
4.抵押金的账务管理4.1 抵押金的设立4.1.1 设立抵押金账户,将抵押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缴存。
4.1.2 设立抵押金专用账户,并将账户资金进行保险承保。
4.2 抵押金的账务核算4.2.1 对抵押金账户进行定期核对和对账,确保账务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4.2.2 对抵押金的使用进行账务核算和记录,建立资金使用清单和凭证,保留相关的资金使用证明文件。
5.抵押金的监督和审计5.1 监督措施5.1.1 甲方应当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抵押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风险管理的分析
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风险管理的分析摘要:相比于成品的商品住房而言,商品房在建工程有其独特性,且其牵扯的关联方更复杂,从而导致其风险的多样化和复杂化。
正确识别和评估在建工程的风险和价值,是各家商业银行必须重视的一点。
本文指出了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风险并针对性的提出了风险管理措施。
关键词: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业逐渐成为中国经济与财政收入必不可少的支柱行业。
随着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购房者在居高不下的房价压力下,贷款需求日益上升,同时,房地产开发商在项目建设中的资金需求也越来越大。
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商获取资金的一条重要途径是以在建工程抵押融通资金。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加速了资金的流动,既可以满足银行拓展客户的需求,又可以解决购房者和开发商资金匮乏的燃眉之急,因此当下正广泛的被银行所采用。
不同于普通商品房现房,在建工程尚处于项目的建设阶段,商品房销售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因此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商用在建工程抵押申请贷款,极易给贷款银行带来潜在的风险。
一、主要风险分析1.1抵押范围界定的风险在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在建工程抵押范围予以一个明确的界定。
目前,业界普遍有两种观点:一是抵押物的范围应该是已经完成建设部分的建筑物;二是抵押范围应该包含尚未完成建设部分的项目整体。
对于土地使用权部分而言,也有两种观点:一是抵押物是整宗土地的使用权;二是抵押物是已完工部分的在建工程所占整宗土地的比例。
正是由于我国对于在建工程抵押范围的界定不清晰,所以在进行抵押的过程中很容易发生纠纷的情况。
1.2重复抵押的风险在我国,土地抵押在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在建工程(含土地)抵押则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
而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各司其职,且信息不互通。
若开发商用含土地的在建工程和单独的土地分别在不同的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即重复抵押,从而令在建工程抵押权人在实现权利的过程出现不确定因素。
另外,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房人向银行按揭贷款购买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商品房在建工程,而按揭款并未达到对应的解押金额,也会出现重复抵押的情况。
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及防范
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 , 如果抵押物 已经登
税收 优先 权 , 即“ 税 务 机关 征 税款 , 税 收优 先 于无
即采取补救措 施 , 如终止合同 、 让开发商提前偿 担保债权 , 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 纳税人欠缴 的 还贷款等 , 尽量降低风险。 税款发生在纳税人 以其财产设定抵押 、 质押或者 3 . 为不影响销售 , 开发商在预售已经作为在 纳税人财产被 留置之前 的, 税收应 当优先于抵押 建项 目抵押的商品房之时前 , 并未按有关规定要 权 、 质权 、 留置权执行 。 ” 根据这一规定, 欠税行为
纠纷 , 势必牵连到银行。《 物权法》 第1 9 1 条第 l
款规定 : “ 抵押期间, 抵押人经抵押权人 同意转让 达成按揭贷款合作协议 ,就出现重复抵押 的情 抵押财产的 , 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 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 后登记 的债权有不能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对 额 的部分归抵 押人所有 ,不足部分 由债务人清
于开发商这种重复抵押的行为 , 接受申请的银行 偿 。 ” 第2 款规定 : “ 抵押期间 ,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 应 该 到 登 记部 门查 询 开 发 商 提 供 的抵 押 物 是 否 人 同意 , 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 但受让人代为清偿 已经设置过抵押 以及其他影响抵押权实现 的情 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 由此可知 , 在建工程抵
记的, 抵押权人仍 可以行使抵押权 ” , 开发商如果
银行抵押物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
房地产(含土地、在建工程)因其具有位置不可挪移、寿命长久、价值量大等特点,已成为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乐于采用和广泛接受的抵押物。
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银行普通会要求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进行评估,然后按照估价结果所确定的价值,在普通不超过70%的抵押率范围内确定贷款额度。
理论上讲,按此操作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应该具有较大安全性,但实际结果往往并非如此。
大量的处置抵押物偿债实例表明,房地产变现收入往往并不能按评估价值弥补贷款本息,银行仍承受了相当大的损失。
为什么按照符合估价规范的估价结果确定的抵押物价值并不能保证银行贷款的安全,如何正确理解和使用估价报告,如何测算出能够充分保障贷款安全的抵押权价值,根据工作实践,本文对上述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银行抵押物潜藏的主要风险银行处置抵押物遭遇两大风险在借款人无力归还银行抵押贷款的情况下,抵押人允许以处置抵押物所得用于优先清偿借款人到期贷款,是银行以非诉方式实现抵押权的最快捷简约的途径之一。
但是,银行受抵押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委托拍卖公司以公开方式处置抵押物(或者称拍卖标的),容易导致下列两大风险:1、对拍卖标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风险。
拍卖标的瑕疵主要有产权方面的瑕疵和实物方面的瑕疵。
根据《拍卖法》“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之规定,银行在接受抵押人的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与拍卖人办理委托拍卖抵押物手续前,若由于自己的原因未向拍卖人详尽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从而导致拍卖人未向竞买人披露拍卖标的瑕疵的,则拍卖成交后,一旦买受人发现拍卖标的存在未经披露的瑕疵并主张权利的,作为拍卖标的委托人的银行就容易被诉并应自行对拍卖标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无法如期交付拍卖标的的风险。
该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抵押人主观方面的原因。
由于银行对抵押人只享有他项权利而不是所有权,对于委托拍卖合同中的交付条款,只要抵押人不配合,银行就无法自行履行。
因此,如果抵押物拍卖成交后,抵押人反悔,不配合办理拍卖标的的产权过户手续或者腾空拍卖标的,银行就构成违约。
建筑工程承包项目中的风险管理措施
建筑工程承包项目中的风险管理措施摘要:在任何的经济活动下,要想获得利益就要承担起相应的风险,对于承包商来讲,建筑工程承包也是一项经济活动,其主要的目的就是从承包工程中获得更多的利润。
但是,一般情况下风险和盈利的机会同时存在。
本文就对建筑工程承包项目中的风险管理措施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建筑;承包;风险;管理在任何经济活动中,要取得盈利,必然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对承包商来讲,建筑工程承包也是一项经济活动,其目的就是要从承包工程过程中获取尽可能高的利润。
然而,一般情况下,风险与盈利机会同时存在,且风险与盈利机会成正比。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建筑领域的各种竞争机制也逐渐形成并发展,建筑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尤其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面临着更激烈的竞争,以致承包工程风险越来越大,且风险因素多而且存在范围广。
承包工程的实施主要是通过合同进行的,一个好的合同通常是成功的一半,一个好的合同也应该是一个风险分担合理的合同。
因此,承包商在工程开始前与业主签订一个好的合同是至关重要的,而对建筑工程风险进行一些分析并掌握一些基本的风险对策,也是承包商的制胜法宝。
笔者就此作了一些初步探讨。
1、建筑工程承包管理项目及其特性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特点是:1)建筑工程参与人数众多、造价高、复杂程度高、利益相关者多,对环境的依赖和影响都比较大、时间长;2)项目进行中项目内部各利益相关者变数较大。
因此其不确定性程度高、不确定性程度很大,也很容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3)为我国建筑工程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已有一定的时间,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方式正由粗放型向现代项目管理转变,但与国外先进的管理尚有一定差距。
项目具有独特和唯一的特性:项目的独特性和唯一性体现在任何项目所处的时间、地点环境、参与的人、目的均各不相同,他们因项目而临时联系起来,项目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都十分明确。
任何项目都具有明确的目标即,为了完成某一独特的产品而服务。
项目的各个组成部分彼此间相互影响、相互约束的同时又组成一个完整的系统,所有项目都是在有组织的背景下产生的。
工程款抵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款抵房,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将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部分或全部以房屋形式抵扣,作为承包商的工程款支付方式。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工程款抵房现象日益普遍。
然而,由于工程款抵房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容易引发纠纷,因此,了解工程款抵房的法律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程款抵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规范工程款抵房法律关系的核心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工程款抵房属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工程款抵房的法律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工程款抵房的成立条件、效力、变更、解除等方面的内容。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对工程款抵房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工程款抵房的适用范围、程序、条件等。
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部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对工程款抵房进行了规定,如《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等。
三、工程款抵房的成立条件1.合同约定工程款抵房必须基于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抵房的具体条款,包括抵房比例、房屋位置、面积、交付时间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工程款抵房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工程款抵房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不得以工程款抵房的方式逃避税收、损害承包商合法权益等。
4.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工程款抵房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不得以工程款抵房的方式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等。
四、工程款抵房的效力1.有效成立工程款抵房符合上述成立条件,则具有法律效力。
2.不得随意变更工程款抵房合同签订后,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抵房比例、房屋位置、面积、交付时间等条款。
建筑企业常见风险及防范措施
建筑企业常见风险及防备措施(一)由于多种主、客观原因, 建筑市场风险带给建筑企业许多不一样风险,建筑企业尚有其他某些不可抗风险, 建筑企业常见风险究竟具有哪些,怎样规避和防备,研究这一问题对于建筑企业旳生存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旳现实意义和借鉴作用。
所谓风险是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而导致经济损失旳现象, 它具有客观存在性和不确定性两个重要特点。
风险旳客观存在性是指人们无论与否察觉, “风险”都也许发生。
风险旳不确定性是指风险发生旳时间、地点、形式、规模以及损失程度等事先难以预料。
笔者结合自己数年从事管理建筑企业旳实践经验, 论述一点想法与体会, 供专家和同仁参照。
一、建筑企业风险旳种类按责任方可以把风险划分为: 发包人风险、承包人风险以及第三人风险等。
这三种风险既也许独立存在, 也也许共同构成, 即混合风险。
例如,因发包人支付原因和承包人管理水平原因而导致工期延误等即属混合风险。
按风险原因旳重要方面, 又可将风险分为技术、环境方面旳风险与经济方面旳风险以及协议签订和履行方面旳风险等三种。
它们重要有如下几类:(一)技术与环境方面旳风险1.地质地基条件。
工程发包人一般应提供对应旳地质资料和地基技术规定, 但这些资料有时与实际出入很大, 处理异常地质状况或碰到其他障碍物都会增长工作量和延长工期。
2.水文气象条件。
重要表目前异常天气旳出现, 如台风、暴风雨、雪、洪水、泥石流、坍方等不可抗力旳自然现象和其他影响施工旳自然条件, 都会导致工期旳迟延和财产旳损失。
3.施工准备。
由于业主提供旳施工现场存在周围环境等方面自然与人为旳障碍或“三通——平等”准备工作局限性, 导致建筑企业不能做好施工前期旳准备工作, 给工程施工正常运行带来困难。
4.设计变更或图纸供应不及时。
设计变更会影响施工安排, 从而带来一系列问题;设计图纸供应不及时, 会导致施工进度延误, 导致承包人工期推延和经济损失。
5.技术规范。
尤其是技术规范以外旳特殊工艺, 由于发包人没有明确采用旳原则、规范, 在工序过程中又没有很好地进行协调和统一, 影响后来工程旳验收和结算。
工抵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抵房,即以房屋抵顶工程款,是建筑工程领域中常见的一种结算方式。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工抵房作为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法律层面逐渐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工抵房的定义、法律规定、相关风险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工抵房的定义工抵房,是指建筑工程承包人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将工程款部分或全部以房屋形式抵顶给建设单位的一种债务清偿方式。
这种方式在我国建筑行业较为普遍,尤其在中小企业之间。
三、工抵房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以货币、物品、权利、服务等形式支付工程款。
”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得拖欠工程款。
”第三十四条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准确地完成建筑工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也可以就抵押物的部分行使抵押权。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房屋抵顶工程款的,应当按照房屋的市场价值计算工程款。
”四、工抵房的相关风险及防范措施1. 风险(1)房屋价值波动风险:房屋价值受市场、政策等因素影响,可能导致房屋价值与工程款价值不一致,从而引发纠纷。
(2)房屋权属风险:房屋可能存在权属纠纷,如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况,影响房屋的处置。
(3)房屋质量风险: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可能导致承包人承担维修责任。
(4)房屋交付风险:房屋交付时间延迟,可能导致工程进度延误。
2. 防范措施(1)明确房屋价值:在签订工抵房协议时,应明确房屋价值,并约定房屋价值波动时的处理方式。
(2)核实房屋权属:在签订工抵房协议前,应核实房屋权属,确保房屋不存在权属纠纷。
在建工程抵押中存在的风险防范
对在建工程抵押进行规范的局面, 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 略 的改 变 , 都会 直 接 影 响在 建 工 程 的 最终 价 值 。 另一 方面 在 建 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 以抵押。 根据以上规定, 在建工程抵押 工程 种 类 多 , 不 同用 途、 不 同结 构 的厂 房、 仓库 、 普通 住 宅 、 高
抵 偿 金钱 债 权 的在 建 工 程 , 才 能 是 在建工程抵押 的前提 条件是建设项 目 的合法性 。 用于抵 只有 在 市场 上 能够 变 现 的 、 押 的在 建 工 程 应 具 备 《 国有土 地 使 用 权 证 》、《 建 设 用地 规 划 适合 的 抵押 权 标 的物 , 从 而保证 抵 押 权 的实 现 。
权 利冲突时, 在建工程抵押权容 易落空。 房地产开发商常
常 将 建 设 工程 包 给 施 工 企业 , 因建设 资 金投 入 量 大 , 开发 商 经
了第三人期权实现的难度。
为保 护承 包 人和 农 民工 的利 益 ,《 合 在建工程抵 押 当事人应订立书面的在建工程抵押合同, 并 常 拖 欠 施 工 企 业 工 程 款 ,
险, 建议对其进行严格审查, 并利用网络对在建工程 实施动态管理。
【 关键词 】 在建工程 期待权 抵押贷款
在建工程抵押的概念和条件
一
办理 抵 押 登 记 。 在 建 工 程 抵 押 合 同 除包 括 一 般 抵 押 合 同 的条
款外, 还 应 说 明在 建 工程 的名称 、 性质 、 坐落、 建筑 面 积、 权 属
物权法出台之前, 建设部 出台的 《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
法》 和 最 高人 民法 院 颁布 的 《 担保 法 司法 解 释 》曾对在 建 工程 但 以在 建 工 程 进 行 抵押进行了规定 , 但 效力较低, 其中关于抵押权人和贷款用途 虽然 在 建 工 程 有 其 内在 价 值 及使 用 价 值 , 的规 定 也具 有 极大 的限制 性 , 2 0 0 7 年1 0 月1 日起 实施 的 《 中华人 抵 押 时 , 因 其 处 于法 律 上 或事 实上 的 未完 成 状 态 , 价 值 能否 以 民 共和 国物 权 法 》 改 变 了用 较低 效 力 的司 法解 释 以及 部 门规 章 交换 价 值体 现 出来 还 未可 知 。 而且, 市 场行 情 的变 化和 投 资 策
工程款抵房款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款抵房款是建设工程领域中常见的结算方式,即建设单位将应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部分或全部用于抵扣购房款。
这种结算方式在保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顺利进行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工程款抵房款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工程款抵房款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工程款抵房款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支付价款后,另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有权要求其履行或者赔偿损失。
”这一规定为工程款抵房款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明确工程款支付方式、结算期限等。
”这一规定明确了工程款支付方式的法律地位。
3.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可以协商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包括分期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等。
”这一规定明确了工程款抵房款的法律地位。
三、工程款抵房款的法律适用1. 合同约定工程款抵房款的法律适用首先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可以明确约定工程款抵房款的具体比例、支付方式、结算期限等内容。
一旦双方达成一致,即具有法律效力。
2. 依法进行备案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当依法进行备案。
在备案过程中,工程款抵房款的相关约定应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
3. 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在工程款抵房款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建设单位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应按照约定提供施工服务。
如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或赔偿损失。
4. 争议解决在工程款抵房款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协商: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争议,达成一致意见。
工程抵账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工程项目日益增多,工程款结算成为许多施工单位关注的焦点。
在工程款支付过程中,抵账房作为一种特殊的支付方式,逐渐受到关注。
本文将针对工程抵账房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一、工程抵账房的定义工程抵账房,是指施工单位在完成工程项目后,因工程款支付存在争议或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由建设单位以其名下房产作为债务偿还,施工单位接受该房产作为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二、工程抵账房的法律性质1. 债权债务关系:工程抵账房的本质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施工单位完成工程项目后,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
当双方就工程款支付存在争议或债权债务关系时,可以通过抵账房的方式解决。
2. 物权转移:工程抵账房涉及到物权的转移。
当施工单位接受抵账房后,即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3. 合同关系:工程抵账房的形成是基于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
双方需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抵账房的交付、过户等事宜。
三、工程抵账房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抵账房合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合同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2)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具体,包括抵账房的面积、位置、交付时间、过户手续等;(3)合同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施工单位接受抵账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1)施工单位应当向房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身份证明等;(3)房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工程抵账房在过户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建设单位应当将抵账房的权属证书、土地使用证等证明材料提交给施工单位;(2)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税费;(3)过户手续应当在房产登记机构办理。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十大法律风险及规避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十大法律风险及规避措施90年代以来,由于房地产的持续高速发展和各地基础建筑投资的加大,施工企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发展时机,但同时也面临风险与挑战。
从理论上讲,发包人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同属市场经济下的平等法律主体, 面临相同或相似的风险,但是,由于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了建筑工程市场是卖方市场,即发包人可以选择施工企业,而施工企业却很难选择发包方,这就决定了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相对艰难的市场地位,业主往往利用有利的主动地位,给建筑工程企业设定苛刻的条件,使得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从建筑工程施工本身讲,工程施工通常周期长,执行合同期长,工程庞大复杂,其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较多,风险较大。
另外,由于建筑行业的真正发展也就是20年的时间,其本身亦有很多新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处理也未形成约定俗成的解决方式、方法,也使得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面临较大风险.最后,从立法角度讲,国家及地方立法,包括一些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总是在更新变化,执法环境又不尽相同,也使用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面临较大风险。
鉴于此,笔者根据自己在执业实践中处理的一些建筑工程纠纷的诉讼及非诉经验,列举出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常常会遇到的十大风险并对其进行剖析,以期与各位读者探讨。
一、环境技术风险环境技术风险主要是指各工程项目自然条件及技术经济条件的差异性所带来的风险,这种差异在自然条件方面主要表现在:地区水准点和绝对标高等情况;地质构造、地基性质和类别、地基上的承载力、地震级别和烈度等;河流流量和水质、最高洪水和枯水期的水位等情况;地下水位的高低变更等,含水层的厚度、流向、流量、水质等情况;气温、雨、风、雷电等情况;土的冻结深度和冬期、雨期的期限等等。
这种差异在技术经济条件上主要表现在:地方建筑施工企业的状况、当地可利用的地方材料状况;地方能源与交通运输状况;地方劳动力和技术水平情况;当地生活供应、教育和医疗卫生状况;当地消防、治安状况和参加施工单位的力量状况等。
在建工程抵押中存在的风险防范
在建工程抵押中存在的风险防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大规模的建筑工程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很多开发商、企业会选择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贷款,而在贷款的过程中,抵押是一种常见的选择,具有抵押的在建工程也层出不穷,但是其中存在风险,因此要注意风险防范。
一、在建工程抵押中存在的风险1.技术风险在建工程往往涉及到许多领域的技术科学,包括土木工程、施工管理、质量控制等等,这些技术领域都需要专业人士来进行监管和管理,如果出现了技术问题,就会对在建工程的施工进度和质量产生影响,进而形成抵押价值的下降。
2.法律风险在建工程的抵押涉及到法律风险,比如说在建工程抵押的时候可能会出现土地纠纷、权属纠纷、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等等,这些法律问题会对在建工程的抵押价值产生影响。
3.市场风险在建工程的抵押往往比较长期,因此受到市场风险的影响比较大,在建工程的抵押可能会出现市场需求不足、价格变化等导致抵押价值下降的问题。
二、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防范1.保证技术质量在建工程的技术质量是保证应付各种风险的基础,因此企业应该保证从建筑设计到施工质量的全程监督,及时完善和修复可能存在的技术问题,并确保技术标准符合国家规定。
2.合理评估风险在入手一个在建工程抵押之前,企业应该通过各种工具、方法了解该项目的市场、法律、技术等各个方面的风险,判定抵押项目是否符合自身实际需求,从而控制风险。
3.寻求法律支持为在建工程的抵押解决涉及法律问题固然重要,企业应该积极想办法咨询专业法律机构,以规避潜在风险,保证抵押交易的顺利进行。
4.保持与市场的联系企业应该随时了解市场动态,做出合理的市场预判,以规避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及时调整相应策略。
总之,在建工程的抵押虽然具有很多风险,但是通过科学合理的风险防范措施,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证抵押项目的价值稳定性,为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长远发展提供保障。
通用范文(正式版)建设工程中以房抵款协议的风险
建设工程中以房抵款协议的风险引言以房抵款协议是在建设工程中常见的一种融资方式,指的是开发商或业主将其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从金融机构获得资金用于工程建设,该协议具有一定的潜在风险。
本文将探讨建设工程中以房抵款协议可能面临的风险,以及如何规避这些风险。
1. 法律风险在建设工程中以房抵款协议中,最主要的风险之一是法律风险。
该协议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否则可能会导致协议无效,进而产生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开发商或业主在签订协议前应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并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规避法律风险。
2. 风险评估不准确在建设工程中以房抵款协议中,风险评估的准确性对于金融机构和开发商或业主都至关重要。
如果风险评估不准确,可能会导致资金不足或过度借贷的情况发生,进而影响工程的顺利实施。
开发商或业主应提前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工作,确保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融资,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风险。
3. 资金监管不严格建设工程中以房抵款协议需要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而资金监管的不严格可能导致资金流失或滥用。
金融机构应采取有效的资金监管措施,确保资金按照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定期监督和核查资金使用情况,以防止资金风险的发生。
4. 项目进度延误建设工程的进度延误可能会导致借款期限的延长,从而增加了金融机构和开发商或业主的风险。
因此,开发商或业主应制定合理的项目计划,并与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并协商解决可能的项目延误问题。
5. 项目质量问题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可能会对以房抵款协议产生负面影响。
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导致工程无法按时完工,无法实现预期的销售收入,从而影响项目的可行性和金融机构的收益。
为了规避这一风险,开发商或业主应严格监控工程的施工质量,并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有效的质量监督机制。
6. 市场风险建设工程中以房抵款协议涉及到房地产市场,而房地产市场的波动和不确定性可能会对协议产生风险。
在建工程抵押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在建工程抵押权是指抵押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已投入资金的在建工程抵押给抵押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建工程抵押权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的设立1. 抵押权设立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设立在建工程抵押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抵押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2)抵押物为在建工程,且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3)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抵押合同;(4)抵押合同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2. 抵押权的设立程序(1)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提供以下文件:①土地使用权证;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④建筑工程预算书;⑤其他与抵押有关的文件。
(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3)抵押权人将抵押合同及有关文件报送抵押登记机关;(4)抵押登记机关对抵押权进行登记,并向抵押权人出具抵押登记证明。
三、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实现1.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包括:(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2)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3)抵押权人依法申请实现抵押权。
2. 抵押权实现的方式(1)拍卖抵押财产;(2)折价受偿;(3)其他方式实现抵押权。
四、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法律效力1. 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应当依法扣除抵押财产的折旧、维修费用、税费等,剩余部分归抵押权人所有。
2. 抵押权的不可分性在建工程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即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应当按照抵押合同约定的比例分配抵押财产。
3. 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可以对抵押财产进行追及。
浅析房地产开发贷款中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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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房地产开发贷款中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与防范
作者:储晶
来源:《消费导刊》2010年第03期
[摘要]在建工程抵押是房地产开发贷款中的重要担保方式,对于商业银行确保其贷款获得
足额清偿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在建工程抵押涉及多方当事人,法律关系也比较复杂,因此商业银行在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过程中,必须要对在建工程抵押的潜在风险点有充分认识,并提前采取防范措施。
[关键词]开发贷款在建工程抵押风险防范措施
作者简介:储晶,南京大学管理学院07级硕士,研究方向:金融与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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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中存在的风险防范【摘要】政府近期为遏制房价的迅猛上涨,采取了一系列政策,使开因此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向银行申请贷发商资金更加紧张。
针对在建工程抵押中存款,已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
并利用网络对在建议对其进行严格审查,在的事实纠纷和法律风险,建工程实施动态管理。
【关键词】在建工程期待权抵押贷款
在建工程抵押的概念和条件
指建筑狭义的在建工程是一种实物上的未完成状态,一般认为,广义的在建工程是一种在法律上未而物的主体结构处于建设过程中。
还包括各项工程均已完工并除包括狭义的在建工程外,完成的状态,。
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情形物权法出台之前,建设部出台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和
曾对在建工程抵押进行了规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其中关于抵押权人和贷款用途的规定也具有极大的定,但效力较低,改变日起实施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年限制性,200710月了用较低效力的司法解释以及部门规章对在建工程抵押进行规范的
根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抵押。
局面,以不在建工程抵押是抵押人用其合法取得的在建工程,据以上规定,作为债务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一种新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债权人,型担保方式。
在建工程抵押需要具备以下条件:页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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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抵押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在建工程抵押的前提条件是。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工程应具备,表明建设工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另外为保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工程应达到一定的工程进度才能证在建工程具有可转让的属性,以上。
抵押,一般要求完成工程建设投资总额的25%虽然物权法对在在建工程抵押的目的是取得继续建造工程资金。
但实践操作建工程的抵押权人以及资金用途等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极易出现工如果用在建工程为其他性质的债权担保,中也不宜放开,一旦不能清偿到期程进度延缓甚至该在建工程成为烂尾工程的情况。
既影响到抵押权人抵押物因尚未竣工而无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债务,利益的实现,也加大了第三人期权实现的难度。
并办理抵在建工程抵押当事人应订立书面的在建工程抵押合同,还应说明押登记。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除包括一般抵押合同的条款外,在建工程的名称、性质、坐落、建筑面积、权属等基本情况,并提供建设工程该工程所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抵押登记时应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作为合同的附属文件,。
遵循房地不可分原则在建工程抵押中存在的风险虽然在增加了抵押权实现的不确定性。
在建工程的价值变化大,因其处建工程有其内在价值及使用价值,但以在建工程进行抵押时,价值能否以交换价值体现出来还未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未完成状态,可知。
而且,市场行情的变化和投资策略的
改变,都会直接影响在建页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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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的最终价值。
另一方面在建工程种类多,不同用途、不同结构的厂房、仓库、普通住宅、高级住宅等价格差异大,即使同种用途、同种结构的在建工程,由于建设工期长短不一,其材料费、人工费等也在建工程抵押是以在建工程完工后的期待权益作为贷款担有差别。
而保,只有在市场上能够变现的、抵偿金钱债权的在建工程,才能是适合的抵押权标的物,从而保证抵押权的实现。
重复抵押引发的抵押权重叠问题。
在建工程抵押具有期权性质,
登记机关就为按揭原在建工程抵押尚未解除,在具体操作中容易出现用在建一些开发商为尽快完成工程建设,贷款进行抵押登记的情况。
在未经抵押权同时为加速资金的回笼,工程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将已设立抵押的在建工程预售给人的同意且未告知购房户的情况下,这种重复抵押增,购房户且销售所得价款并未向抵押权人清偿债权。
也为房地产行政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不仅购房者权利得不到保证,主管部门的预售管理、权属登记带来很大隐患和纠纷。
房地产开发商常常将建。
权利冲突时,在建工程抵押权容易落空
开发商经常拖欠施工企因建设资金投入量大,设工程包给施工企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业工程款,为保护承包人和农民工的利益,最条规定了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还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高人民法院颁布的
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应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担保法》第五十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优先权受偿权。
此外,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土地出让金的权利也优先于银行的抵六条规定了页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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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纳《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税收优先权押权。
质押或者纳税人财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这些基会导致银行的抵押受偿权处于法律上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权利竞存,从而产生和增加了银行的抵押权受损的风有效、实际上无效的状态,险。
如何防范在建工程抵押中存在的风险
容易在房地产开专业性较强,由于在建工程抵押涉及环节较多、发企业、银行和购房人等多个主体之间产生纠纷,因此,笔者建议从以下方面着手防范风险。
所有权、。
抵押权人应严格审查在建工程抵押状态担保法中规定,
因此抵押权人首先应审查在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在建工程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建工程的权属,审查的内容具体包括:行了审批手续,是否存在超越规划许可范围、违法分包、使用无资质一般仅为办理抵押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人的权利范围,队伍等情况。
已经建成并登记的在建工程和该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时,在确定在建工程抵押的范围和初步估计实现抵押权的可行。
权因此,从在建工程已投入的工程款、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总量、性时,可
另一方面,一个建设项目可;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日期等信息来判断当事人既可以对正在建能包含若干个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单项工程,造中的整个项目设立抵押权,也可以针对其中的单项工程设立抵押可以按如果合同对在建工程抵押的范围约定不明或难以描述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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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建设工程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来确定在建工程抵押的范围保证以此达到保证抵押权人能够充分、全面审查在建工程抵押状态,其抵押权益的实现。
在建工程在设立抵押权时价值科学评估抵押的在建工程的价值。
不确定,但在实现抵押权时其价值是可以评估和确定的。
因此,在审准确地评还必须科学、查在建工程权属和确定抵押权范围的基础上,考虑工程的用途、建设周期、估在建工程的价值。
评估过程中应综合等结算方式工程总量和实际完工程度、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要素,科学、准确地计算抵押物价值并合理确定抵押率。
按照施工行结合30%建筑公司垫款及施工款一般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业惯例,同时还要综合以内,折价贬值等因素,在建工程抵押率应控制在50%。
所以在考虑工程垫款、转包、其他债权债务问题和投资风险等问题对根据在建工程不同形象进度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具体计算时,可;于工程未完工,尚未通过综合验收的在建物,一般采用成本法评估对工程基本完工,已通过综合验收,但尚未取得产权证的准现房,一。
从而实现抵押权人对在建工程设立抵押权般采用假设开发法评估时,
对其价值进行科学、准确的评估,保证其抵押权益的实现。
虽然法律规定了优先利用网络对抵押的在建工程实施动态管理。
权,但并没有要求公示,因此在接受在建工程抵押时,债权人并不知悉该在建工程上是否存在优先权。
而在建工程抵押涉及国土、建设、税务、银行等部门,因此只有将每个抵押的在建工程的基础资料、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情况、房屋编号、预售情况、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情页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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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情况等相关信息集中起来,建立跨行业、使信息化覆盖到加快实现信息网络化管理,跨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使债权然后利用合理规范的信息披露机制,工程项目周期的全过程,又可人既可以在放贷前筛选出优质客户和开发前景良好的在建工程,保证其抵以达到对在建工程实施动态管理,以监测贷款资金的使用,押权益的实现。
此外,严密监控抵押的在建工程资金的流转过程。
为此,第一,对已发放的在建工程抵押贷款,贷款银行可要求借款人在本行设立基本存款账户。
发放贷款时,银行应依据开发商与承包商、供料商等签订的合同及工程的预决算报告,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放贷,如果开发商为了回笼资金,第二,保证工程建设所需款项能按时到位。
须经将正在建设中的房产预售,银行可要求开发商每销售一套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并解除该套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抵并通押,开发企业再将已解除抵押关系的部分商品房预售给购房人,从而可以有效防止在网上查询销售进度等,过定期盘点库存商品房、
开发企业隐瞒真相、贱价抛售。
第三,如果在建工程抵押与个人按揭保证抵可采取四方协议监控资金流转过程,贷款不是同一抵押权人,避免出现同一抵押物上多个所有权并存的情押物产权结构的单一性,形。
综合、合理地利用以上手段,从而达到抵押债权人能够严密监控抵押资金的流转全过程的目的,保证其抵押权益的实现。
普通抵押权的标的物是抵押人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现实综上,
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将来取得房屋的期待存在的财产,然而,这一局限性使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实现可能面临各种事实风险和法权,页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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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风险,只有针对实际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综合、合法、科学、有效才能进一步发挥在建工程抵押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积极的措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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