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绝对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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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淄政发[1996]61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淄政发[1996]61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淄政发〔1996〕61号1996年4月28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淄博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的原则是:按照国际惯例结合国情、市情,依法维护投资各方利益,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扩大出口创汇,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主管部门为中方合营者的原主管部门。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中方合营者参与合营的,可共同协商确定一个中方合营者的主管部门作为主管部门。

外资企业的主管部门为登记注册的法定住所所在区县外经贸委。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外资企业的主管部门为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一)指导和监督企业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履行合同,协调解决各方在合营中发生的问题;(二)依法维护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为企业提供有效服务;(三)协助企业解决在筹建、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四)负责企业的出资、建设、生产经营等情况的统计和汇总上报;(五)负责审查企业董事会的中方董事人选和职工工资管理。

第五条市、区县的外经贸委、经委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

外经贸委负责检查政策落实,监督企业执行合同、章程及协调处理涉外等有关事宜,指导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新世界商业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新世界商业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新世界商业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5.11•【字号】淄政发[2001]90号•【施行日期】2001.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新世界商业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01]9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淄博新世界商业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五月十一日淄博新世界商业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补充规定为促进新世界商业街的繁荣和发展,吸引更多的外地客商入驻经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新世界商业街的实际,就《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淄博新世界商业街发展和繁荣的暂行规定》(淄政发(2001)5号)作如下补充规定:第一条进入商业街的经营业户,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除收取工本费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费以外,开业后二年内免收经营户的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二条财政扶持政策(一)对入驻商业街经营国外知名品牌的企业、境外企业设立的专卖店、连锁店,自盈利之日起,前二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三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自开业之日起,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二)对入驻商业街经营国内驰名品牌的企业、专卖店、连锁店,自盈利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自开业之日起,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三)对入驻商业街经营著名品牌的企业、专卖店、连锁店、国内老字号及地方特色店,自盈利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国内招商引资重点项目顺利落地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国内招商引资重点项目顺利落地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国内招商引资重点项目顺利落地的通知【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119【发文字号】淄政办字[2015]103号【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0.30【实施日期】2015.10.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国内招商引资重点项目顺利落地的通知(淄政办字〔2015〕10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国内招商引资重点项目顺利落地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95号)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我市国内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特别是省招商重点项目服务管理水平,加快推动项目顺利落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一)总体目标。

加快整合推动省招商重点项目顺利落地的各项政策,按照打造“三最”城市要求,疏通项目落地渠道,建立全程跟踪服务制度,争创全省一流营商环境。

到2017年,争取实现当年确定的省招商重点项目次年开工率达到80%,资金到位率达到50%;全国知名民营企业入鲁助推转调创洽谈会所有签约项目开工率和资金到位率均达到90%左右。

(二)突出抓好全国知名民营企业入鲁助推转调创洽谈会签约项目落地工作。

2014年全国知名民营企业入鲁助推转调创洽谈会上,我市签约项目108个。

市招商局要结合省、市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这些签约项目落地工作的日常管理、调度机制,特别是加大通报考核力度。

各区县对所属签约项目的落地情况要建立专项调度和促进落地机制,对已开工项目重点调度资金到位情况、项目进展现状、存在困难问题、预计完工时间。

对未开工项目重点调度影响项目进度制约因素、预计开工时间、下一步工作措施。

(三)严格筛选提报省招商重点项目,确保签约项目质量和落地率。

省政府将每年筛选确定一批省招商重点项目,侧重培育新兴产业,重点推动符合鼓励类产业要求和产业布局的内涵效益型投资项目。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0•【字号】淄政发〔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淄政发〔2015〕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激发全市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提升市场主体发展质量,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意见(简称“发展市场主体17条”):一、放宽市场主体准入门槛1.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先照后证”等改革措施,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39项前置审批项目外,其他一律不得作为前置审批。

全面实行“一照一码”,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进一步缩短办照(证)时限,降低市场主体创设成本。

2.放宽市场主体名称登记条件。

实行一般字号名称核准不重名原则,企业申请登记的名称,只要与他人在先权利不发生冲突、不涉及法律法规禁用条款,均允许使用。

放宽行业特点限制,允许企业名称使用新兴行业、新型业态术语表述其所从事行业。

放宽名称禁用年限限制,取消已登记注册企业名称1年内不得申请变更的限制。

3.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条件。

市场主体租赁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只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或房管部门房屋租赁备案证作为合法使用证明。

市场主体使用住宅作为办公场所,以及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管理咨询、设计策划、文化创意和服务外包等活动的,实行申报承诺制度。

允许“一址多照”,允许物理分割地址或集中办公区、市场主体孵化器作为住所登记多家企业。

二、提升市场主体发展质量4.积极推动“个转企”。

鼓励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个转企”的允许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对原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变更,实质审批事项不变且仍在有效期内的,由各区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指定窗口,实行一门受理、见照即办、并联变更;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权属划转过户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且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免收交易手续费。

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绝对官方)

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绝对官方)

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财政扶持政策(一)在国家、省批准的经济开发区内建设的外来投资在5000万元(按外来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计算,境外投资额按即时汇率折算,下同)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按照下列条款享受财政奖励资金,并作为本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开发、技术改造资金使用:1、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外来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外来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的,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2、自盈利之日起五年内,符合国家颁布的最新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或外来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外来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后两年按50%给予奖励。

(二)新办服务业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1、外来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自盈利之日起五年内,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后两年按50%给予奖励。

2、投资技术研发、创意产业等服务业态的,不受投资规模限制,享受以上规定的政策优惠。

(三)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由区县政府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按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股权并购和上市融资。

以股权并购方式投资现有企业、且实际到位外来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按新增税收部分享受本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优惠政策。

现有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07]20号)执行。

土地供应政策(一)外来投资项目需新征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调配,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

淄博高新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淄博高新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淄博高新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淄博高新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高新区政策环境,多渠道吸引外来投资,加快高新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在高新区内投资建设的属于国家及我市产业结构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工业、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领域并且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高新区财政收入的独立核算企业第三条投资建设政策经管委会项目前评估批准进区的项目,企业通过土地招拍挂取得土地,并一次性全额缴清土地出让金后,依据双方签订的《投资合同》,高新区委托银行以贷款的形式给予一定数额的建设资金扶持企业投产达效、经项目验收合格后,高新区将委托贷款转为产业发展资金作为对企业的政策扶持资金如果未能通过项目验收,按照《投资合同》的约定,贷款本息由企业偿还第四条产业发展政策(一)新进区的工业企业自项目投产年度起两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高新区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自盈利之日起五年内,前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后两年按50%给予奖励(二)高新区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专项基金,每年重点支持20个左右的科技型高成长工业企业项目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项目,高新区财政给予贴息,贴息比例为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总额(按基准利率计算)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三)对市级以上总部或地区总部设在高新区的金融保险企业,六年内按企业上缴税款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以后年度按20%给予扶持;对新进区的各金融保险担保企业的分支机构及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工业设计、研发中心、商务服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六年内前三年按企业上缴税款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后三年按30%给予扶持,以后年度按20%给予扶持(四)世界500强、中央省属企业以及中国民营100强企业在高新区设立综合型总部、区域总部或职能型总部,对总部高管和引进的人才,经组织人事主管部门认定,由财政根据其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100%奖励非高新区企业和单位,按其在高新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五)外来投资企业以产权(股权)、增资扩股等方式投资现有企业,且实际到位外来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按原企业上年税收加增长10%为基数,新增税收部分享受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财政扶持(六)对批准拟上市的企业,自与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三年内(不足三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企业为规避关联业务往来或保持公司资产完整,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股权交易等形成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和因对利润、税收进行规范,形成地方财政增收部分,经审核后由财政分别给予等额资金扶持;高新区企业凡是在境内外上市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进入新三板正式公告挂牌的给予50万元奖励(七)增加国有资产相对控股的融信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鼓励新增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担保公司;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村镇银行等金融服务机构进区发展;继续推行完善“金诚信”中小企业集合贷款计划;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助保贷”业务第五条科技创新政策(一)对携科技项目到高新区注册公司进行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给予100万元的创新创业资金资助,五年内无偿提供100平方米的研发场地及100平方米的公寓住房的扶持政策对于进入管委会和大学共建研究院进行工程化研发的科技含量高且技术成熟、产品市场前景好的项目,经评审认定,给予“100平米的研发场地、提供100平米公寓住房、给予30—100万元项目扶持资金”的政策支持对于科技含量高、技术成熟、产品市场前景好的海外孵化器入驻项目,项目团队以书面形式承诺三年内将项目落户于高新区的,根据项目情况和需要,经评审认定,给予10—20万美元的借款;在海外孵化器三年内给予研发用房租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使用费用30%的补贴;如三年内在高新区注册公司发展,给予的借款转为项目扶持资金,否则,偿还借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高新区企业在海外孵化器设立研发机构,三年内给予研发用房租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使用费用50%的补贴(二)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博士以上高层次人才在高新区工作期间,三年内每月由财政给予个人3000元的生活补助(三)对创建为国家级研发机构(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下同)的企业,高新区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创建为省级研发机构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组建的博士后工作站,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企业与院士合作建设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或市级战略联盟牵头单位的区内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从高新区外引进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及院士工作站,且在高新区登记注册的,除享受以上扶持政策外,在高新区征地建设研发场所的,享受高新区优惠政策;进驻特色产业园的国家、省级研发机构及院士工作站,五年内分别免费提供200平方米、100平方米的研发场地(四)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对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于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五)支持企业积极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对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计划资金扶持的项目给予资金匹配,国家级按1:0.5匹配、省级按1:0.2匹配,且单家企业每年的匹配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个项目列入省级以上多个科技计划(多年度)的,匹配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没有资金扶持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国家重点新产品、国家火炬计划等),给予计划承担单位10万元的资金扶持不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或项目执行不力的项目,经审核,不给予匹配和扶持(六)设立年度科学技术专项奖励资金,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奖金为100万元;科学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各奖励20万元、二等奖各奖励10万元、三等奖各奖励5万元(七)加大对发明专利、授权专利的资助及奖励,专利合作条约(以下简称PCT)国际申请按照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每件资助1.5万元,获得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奖励5万元(最多不超过3个国家或地区);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1000元,授权后每件奖励1.7万元(八)支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企业获得中国和山东省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分别获得上述多项荣誉称号的,按照高等级的一项给予奖励第六条收费优惠政策(一)对工业项目和高端服务业项目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气、供水配套费)等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市级以上收费的,由高新区财政代缴(二)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收费窗口,实行一口收费各收费部门的收费项目在窗口公示收费名称、标准和依据,做到收费标准统一、透明公正;由企业直接交财政专户,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设收费窗口(三)在行政服务中心开辟中介服务区,采取政府招标的方式在每个涉企中介服务门类中选择3至5家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行“准入、退出机制”,并对收费标准、办结时限等事项公开竞标,为企业提供规范有序的中介服务第七条招商引荐人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会机构或自然人引进外来投资3000万元以上实行奖励自引进项目开工建设二年内,按项目实际到位外来投资的5‰计算奖金,不设奖励上限;淄博市内公职人员引荐人税后累计200万元封顶;对引进特别有影响的重大项目引荐人实行“一事一议”,酌情给予重奖第八条对事关经济发展大局、产业发展带动作用特别强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第九条附则(一)符合本政策项目,同时符合国家、省及我市其他相关政策的优惠规定,按照最优惠的政策标准执行,不重复执行(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在本政策扶持范围(三)本政策实行后,原高新区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废止对未享受完高新区原招商引资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剩余年度按新政策执行(四)本政策中规定的审核或评审机构为高新区项目评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五)本政策由淄博高新区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六)本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产业招商的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产业招商的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产业招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30•【字号】淄政办发[2008]141号•【施行日期】200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产业招商的意见(淄政办发〔2008〕1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创新利用外资方式,优化利用外资结构,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推动我市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产业招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实施产业招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关系经济发展全局的一项紧迫而重大的任务。

近年来,我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取得了积极成果,但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依然突出,产业层次和技术水平还不高,服务业发展滞后。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新一轮的国际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移热潮正在兴起,制造业的高端环节和服务业成为产业转移的重点,为我市创新利用外资方式、优化利用外资结构、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带来了难得的机遇。

各级、各部门要有世界眼光,坚持统筹国内国外两个大局,把我市的发展置于世界经济发展的大格局中来把握,大力实施产业招商,积极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步伐,形成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的新优势。

二、产业招商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总揽全局,突出抓好我市优势产业招商,选择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主要是机械制造、汽车及零部件)、化工医药、节能降耗及环保产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作为我市重点招商产业,根据产业发展规划要求,推出一批重点企业,高标准、高起点策划包装一批项目,按照“深化日韩、突破欧美、提升东盟和港台”的招商战略,充分利用各种招商方式进行宣传和推介,实现我市产业招商的新突破。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8〕21号文件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8〕21号文件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8〕21号文件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淄政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8〕21号文件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切实解决当前制约实体经济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制定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报省政府同意后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原则上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各区县政府负责实施)二、全面落实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制定关于做好我市部分行业期末留抵退税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申报辅导,优化审批流程,继续做好国家、省部署的分批次落实留抵税额退税工作。

待国家正式批复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后,积极争取我市更多企业和项目列入政策支持范围,及时足额完成留抵税额兑付。

(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负责实施)三、阶段性降低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市级及各区县纳入财政管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70%标准征收(房地产项目除外)。

(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四、继续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2018年年底前,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不少于0.07元,全市工商业用户电费负担年减轻不低于3亿元;对需要缴纳高可靠性供电费的用户,电网企业严格按照用户受电电压等级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在目前将低压接入容量标准由50千伏安扩大到100千伏安的基础上,再逐步扩大低压接入容量;完善差别化电费收缴方式,全面实行厂区生产、生活用电分别计价政策。

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试行)

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试行)

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01•【字号】淄发[2002]11号•【施行日期】200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试行)(2002年4月1日淄发[2002]11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1、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具有巨大潜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

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市民营经济获得长足发展,但总体规模偏小,整体实力较弱。

各级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今后几年经济工作的战略重点,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努力实现我市民营经济的大发展、大提高。

2、我市发展民营经济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以扩大劳动就业、增加财政收入、强市富民为出发点,解放思想,全民发动,加大扶持力度,改善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努力扩张总量,提高质量,推动全市民营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3、发展的目标是:“十五”期间,民营经济增加值年均增长15%,到“十五”末,力争民营经济增加值达到580亿元;民营经济安排就业人员平均增长5%,到“十五”末,从事民营经济人员达到100万人;民营经济营业收入年均增长15%,到“十五”末,民营经济营业收入突破1300亿元。

4、发展民营经济要坚持发展第一、繁荣第一的原则;坚持实行同等国民待遇的原则;坚持市场导向的原则;坚持数量与质量并举的原则。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9•【字号】淄政发[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淄政发〔2013〕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19日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多渠道吸引外来投资,全力推进招商引资实现新突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外的投资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属于国家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工业、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领域并且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独立核算企业。

第三条财政奖励政策(一)投资新建工业项目,按照每亩不低于24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确定用地限额。

外来投资形成固定资产在1亿元(或1000万美元,美元与人民币按照1:10同比例折算,下同)以上、5亿元以下的,企业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全价后,扣除应缴省以上部分和对征地农民补偿款及国家、省规定计提的各项基金,剩余部分由同级财政按当年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奖完为止。

外来投资形成固定资产5亿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全价后,由同级财政按当年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奖完为止。

不新征建设用地和不愿意享受以上财政奖励政策的外来投资亿元以上工业项目,自项目投产年度起2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自盈利之日起5年内,前3年按企业实际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后2年按50%给予奖励。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14•【字号】淄政发[2001]65号•【施行日期】2001.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淄政发(2001)6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专院校:现将《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四月十四日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包括驻淄中央、省属单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财政扶持政策(一)新办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5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5%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25%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3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25%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二)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三)投资改造工业企业的,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中外来投资比例,享受第(一)、(二)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7.29
•【字号】淄政发[2010]62号
•【施行日期】2010.07.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淄政发〔2010〕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要求,市政府组织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2008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市政府2008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
市政府办公厅2008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16件)
废止的市政府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71件)
废止的市政府办公厅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7件)。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商引资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商引资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商引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淄建发[2013]114号【发布部门】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日期】2013.09.11【实施日期】2013.09.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商引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淄建发[2013]114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经研究,现将《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商引资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3年9月11日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商引资工作实施办法为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给我局的招商引资任务,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淄发〔2013〕15号)、《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淄发〔2013〕16号)、《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淄政发〔2013〕30号)及《淄博市招商引资考核办法》(淄办发〔2013〕2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局招商引资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发展、实干”和“以项目建设为纲”的要求,牢固树立“招商引资是第一生产要素”的观念,坚持把招商引资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优化招商环境,创新工作方式,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实现我局招商引资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目标任务本着“招大引强、加压鼓劲”的原则,2013、2014年度分别引进计划外来投资过亿元项目2个、计划外来投资过3000万元项目5个,实际到位外来投资额分别为5500万元、3.3亿元。

招商引资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局属有关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见附件2),未分配到招商引资任务的局属其他单位也要积极参与,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三、工作措施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积极打造依法行政、服务高效的营商环境。

淄博市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实施细则

淄博市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实施细则

淄博市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工作,科学评价年度招商引资成果,进一步发挥招商引资考核工作的激励导向作用,促进招商引资工作持续健康开展,按照《淄博市招商引资考核办法》(淄办发[2013]2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考核对象和范围第二条考核对象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有关产业功能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并申请考核的省以上驻淄单位。

第三条考核范围1.引进项目。

市域外投资者在淄博投资建设的形成固定资产500万元(5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须在本市注册登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推动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对地方财政有贡献。

2.引进资金。

实际到位资金额大于500万元(50万美元)的市外资金。

主要包括:外商直接投资(FDI)、境外股东借款;从市域外引进的购买市内企业产权(股权)投资;外来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形成的企业实收资本;地方企业在境内外发行股票上市募集资金净额以及从市外融入的企业投资发展资金;从市域外引进的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项目投资的无偿捐赠资金、实物;其他经研究可以认定的外来资金。

注:2013年度,区县(含高新区、文昌湖区,下同)按照外来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资金)的实际到位外来投资额计算招商引资任务。

外来投资3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和资金,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招商引资任务,2013年仅作为区县招商引资工作参考,暂不折抵招商引资任务。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四条引进项目1、按引进项目的计划外来投资额认定单位引进的项目指标任务(2013年暂不考核区县的项目指标);按项目外来投资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计算实际到位外来投资额。

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建筑物及构筑物投资、设备及工器具投资、购买土地投资(按实际购买金额计算)等部分。

2、按照企业工商注册时验资报告中体现的外来股东投资比例(外来投资占比),计算引进项目的外来投资额。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2006年度鼓励外经贸发展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2006年度鼓励外经贸发展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2006年度鼓励外经贸发展的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14•【字号】淄政发[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2006年度鼓励外经贸发展的有关政策的通知(淄政发〔2006〕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淄博市2006年度鼓励外经贸发展的有关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二月十四日淄博市2006年度鼓励外经贸发展的有关政策为确保完成2006年度全市外经贸各项工作指标和任务,推动全市外经贸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确定对2006年度外经贸发展实行如下鼓励政策。

一、鼓励外贸出口(一)鼓励区县和部门完成出口工作目标对完成当年出口工作目标的区县和部门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完成或超额完成当年出口工作目标,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奖金用于奖励为外贸出口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二)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市里统一组织的经贸结合的国际市场开拓活动,根据不同市场情况给予不同比例的补贴。

1、对新兴市场的开拓活动,主要包括非洲、中东、南美、大洋洲、印度及独联体等市场,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补贴70%,给予每个企业一名参展人员交通费和食宿费补贴70%。

2、对日、韩等亚洲市场的开拓活动,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补贴50%。

(三)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实行增量奖励,奖励标准为:出口比上年每增长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对海关统计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实行增量奖励,奖励标准为:出口比上年每增长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万元。

(四)鼓励外贸出口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建设,对当年通过认证的企业进行补助。

认证主要包括:ISO国际系列认证、产品认证及国际SA8000认证。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淄政发〔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外资利用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8〕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17〕16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营造更加公平透明便利、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大幅放宽市场准入,提升投资自由化水平(一)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与国际通行规则对接,全面提升开放水平,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

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各级各部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深化相关领域开放。

按照国家放宽相关领域市场准入要求,落实好深化农业、采矿业、制造业开放;取消或放宽种业等农业领域,煤炭、非金属矿等采矿业领域,汽车、船舶、飞机等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持续推进服务业开放。

取消或放宽交通运输、商贸物流、专业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积极引导国际资本投向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电子商务、工业设计、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医疗、养老、教育培训、文化娱乐、旅游休闲等生活性服务业。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14•【字号】淄政发[2001]66号•【施行日期】2001.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01]6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专院校:现将《淄博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一年四月十四日淄博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市内外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引荐人)积极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招商引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原则对外来投资的引荐人,根据"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给予一次性奖励。

引进独资项目的,由同级财政出资奖励;引进合资、合作项目的,由本市合作方出资奖励;引荐市外企业或个人购买、租赁国有和集体企业资产的,由原资产所有者出资奖励。

给予引荐人的奖励资金,属企业单位的可以列支生产成本,属事业单位的可以列支事业费或收入提成。

第三条奖励对象奖励对象是指为我市地方建设成功引进外来投资的市内外所有引荐人。

本市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争取的投资,奖励单位;工作职责范围外争取的投资,奖励个人。

第四条奖励标准(一)引进生产性投资的奖励标准:1.以资金投入的(包括外来投资者购买企业产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按引进资金所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3000万元的,按引进资金所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引进资金所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2.以设备投入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按引进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3000万元的,按引进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引进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文件的决定-淄政发〔2014〕15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文件的决定-淄政发〔2014〕15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文件的决定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文件的决定淄政发〔2014〕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市政府组织对2006—2013年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废止市政府文件10件,市政府办公厅文件10件;宣布失效市政府文件10件,市政府办公厅文件8件;修改市政府文件4件,市政府办公厅文件6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市政府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3.修改的市政府文件目录及修改内容淄博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9日附件1废止的市政府文件目录一、废止的市政府文件(10件)1.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07〕20号)2.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淄政发〔2007〕23号)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土地出让给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的批复(淄政字〔2008〕14号)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划转出让或转让给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的批复(淄政字〔2008〕49号)5.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新成长型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淄政发〔2009〕20号)6.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及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字〔2009〕7号)7.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工业企业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11〕26号)8.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1〕4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11〕78号)9.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划转、出让或转让给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的通知(淄政字〔2011〕55号)10.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淄政发〔2013〕30号)二、废止的市政府办公厅文件(10件)1.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百项重点工业项目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06〕46号)2.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旅游厕所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06〕66号)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06〕87号)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品生产能力的意见(淄政办发〔2008〕98号)5.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细则的通知(淄政办发〔2009〕22号)6.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发〔2009〕36号)7.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办发〔2009〕84号)8.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医药、泵和电机、汽车及零部件、建筑陶瓷、氯碱、造纸、食品、塑料、家具、陶瓷、服装等11个特色产业调整振兴指导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09〕89号)9.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心城区东部化工区搬迁企业财税政策的通知(淄政办字〔2009〕10号)10.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外经贸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淄政办发〔2013〕38号)附件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一、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10件)1.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2006年度鼓励外经贸发展的有关政策的通知(淄政发〔2006〕8号)2.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2007年度鼓励外经贸发展的有关政策的通知(淄政发〔2007〕26号)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使用煤气发生炉和直接燃煤热风炉的企业实施限期整改的通知(淄政发〔2007〕48号)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淄政发〔2007〕91号)5.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2008年度鼓励外经贸发展的有关政策的通知(淄政发〔2008〕6号)6.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淄政发〔2008〕82号)7.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意见(淄政发〔2009〕83号)8.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12〕18号)9.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等企业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字〔2012〕71号)10.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3年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13〕18号)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办公厅文件(8件)1.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各类经济园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淄政办发〔2006〕14号)2.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实施服务业重点项目推进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07〕25号)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淄政办发〔2007〕27号)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2007〕85号)5.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在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意见(淄政办发〔2008〕89号)6.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2010〕131号)7.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2011年度鼓励外经贸及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的通知(淄政办发〔2011〕51号)8.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市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以奖代补的通知(淄政办发〔2011〕118号)附件3修改的市政府文件目录及修改内容一、修改的市政府文件(4件)1.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央和省文件精神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淄政发〔2010〕109号)建议修改内容:删去第二部分中“,不足部分市政府置入等额土地资产予以偿还”以及“今后,市级融资平台公司承建的公益性项目,市政府与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建设和转让收购(BT)协议》或以置入等额土地资产方式偿还债务。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外经贸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外经贸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外经贸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1•【字号】淄政办发[2013]38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外经贸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淄政办发〔2013〕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关于加快外经贸发展有关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1日关于加快外经贸发展有关政策措施为促进我市外经贸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我市对外开放水平,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引进利用外资大项目(一)对新设及增资利用外资大项目予以财政返补。

对新设的鼓励引进重点利用外资项目(见附件),自纳税之日起,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每年给予50%补助;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每年给予等额补助,后3年给予50%补助。

对新增注册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国家鼓励类增资项目,给予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补助,连续扶持3年。

(二)对用地集约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予以优惠。

在确定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征收的,经批准,按50%比例给予补助。

合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年内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扣除已兑现补助)部分的总额(公用基础设施除外)。

(三)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境外上市。

对境外上市企业的扶持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07〕20号)各项政策规定执行。

拟上市公司在申报上市过程中,因对利润、税收进行规范,形成地方财政增收部分,由市与区县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等额资金扶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新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淄政办发〔2020〕10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新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淄政办发〔2020〕10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新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新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关于支持新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16日关于支持新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为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制定如下政策。

一、建立新经济企业培育库。

联合第三方高端智库、风险投资机构等建立新经济企业发掘、入库机制,按照新经济种子企业、高成长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等分级建立培育库,实施动态管理、精准支持。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二、支持新经济创业。

对于成立三年内的入库新经济种子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并给予3年期500平方米以内办公空间免租支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三、加快培育高成长瞪羚企业。

对首次获市级认定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入选奖励,对经培育列入山东省瞪羚企业名单的,在省级奖励基础上给予50%的配套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四、加快培育和引进独角兽企业。

对于首次获得国家权威机构榜单或省、市认定的市内准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资金扶持,并在企业投融资、用地用房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对于新引入的准独角兽企业设立总部、独角兽企业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实行“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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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财政扶持政策
(一)在国家、省批准的经济开发区内建设的外来投资在5000万元(按外来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计算,境外投资额按即时汇率折算,下同)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按照下列条款享受财政奖励资金,并作为本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开发、技术改造资金使用:
1、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外来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外来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的,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2、自盈利之日起五年内,符合国家颁布的最新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或外来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
励;外来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后两年按50%给予奖励。

(二)新办服务业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外来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自盈利之日起五年内,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后两年按50%给予奖励。

2、投资技术研发、创意产业等服务业态的,不受投资规模限制,享受以上规定的政策优惠。

(三)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由区县政府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按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股权并购和上市融资。

以股权并购方式投资现有企业、且实际到位外来投资
在5000万元以上的,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按新增税收部分享受本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优惠政策。

现有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07]20号)执行。

土地供应政策
(一)外来投资项目需新征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调配,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

(二)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投资项目,如原存量土地属行政划拨,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按照
规定和程序加快速度,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政策
(一)外来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在我市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国家、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性收费。

(二)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和我市有特殊规定的,均按低限征收。

户籍政策
(一)投资5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本人及直系亲属可在城区或城镇落户。

(二)外来投资企业聘用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其他政策
(一)外来投资者子女入学和我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不超标准收费,外籍学生可选择经省教育厅审核确定的有接受外籍学生资格的学校入学。

(二)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标准按本地企业标准执行。

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政策。

土地出让金使用政策
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按照土地出让纯收益的10%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2、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按照土地出让纯收益的10%提取廉租房建设基金,用于补充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3、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鲁财综〔2004〕110号),按照土地出让纯收益的20%提取农业土地开发基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4、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收支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38号),按照土地总价款的5%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5、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按照土地出让纯收益的10%计提教育基金,用于教育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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