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其适用探讨及研究
论举证责任下探讨研究报告
论举证责任下罗森贝克根据语言形式的区别来划分不同的规还遇到下面的困境:按照规说,“有行为能力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属于权利根据规,“无行为能力者不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属于权利妨碍规。
莱昂哈德就指出:这两者含义相同,仅仅是立法者在立法时喜欢选择哪一种表述方式而已。
罗森贝克对莱昂哈德的批评还不断狡辩。
其实在我们看来,如果有个立法者在立法时用下面这种形式表述,不知罗森贝克还有什么办法来归类:有行为能力当且仅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因为在数学和逻辑上,“A当且仅当B”的含义是“如果A那么B,并且如果非A,那么非B”。
“有行为能力当且仅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个规只能既是权利产生规也是权利妨碍规了。
罗森贝克规说的理论缺陷还表现在:主某种权利者所引用的法律规对其事实要件的表述有可能是以否定的形式表述的,这时,要引用者承担特定的否定形式表述的要件的举证责任在一些情形下是不可能完成的或者不合理的(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否定形式的要件都无法举证)。
例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中,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的来源是犯罪构成的客观构成要件,究竟是让控方举证证明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来源”,还是让被告人举证证明“他能够说明财产来源”?再如,不当得利返还请求诉讼中,原告引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时,究竟是由原告对被告“没有合法依据”承担举证责任,还是由被告对其“有合法依据”承担举证责任?罗森贝克规说的理论缺陷还表现在:规说运用到侵权法的损害赔偿诉讼中,特别是环境侵权诉讼、消费者权益诉讼、医疗纠纷诉讼和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诉讼等二十世纪后期大量出现诉讼时,反例似乎太多了些。
因为按照规说,主损害赔偿的一方应该按照其引用的侵权法规就下例事项举证:A.存在损害事实。
B.加害人有过错。
C.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D.加害行为具有性。
而环境侵权诉讼、消费者权益诉讼、医疗纠纷诉讼和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诉讼等诉讼的大量判例和立法及司法解释均不按照侵权法规分配举证责任,而是采取按照规说来看是倒置的分配举证责任规则或者新设定了被告方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研究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
研究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了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从举证责任的含义、适用范围、举证的方式及相关的争议问题等方面进行研究。
一、举证责任的含义及适用范围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或抗辩而提供证据的责任。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举证责任一般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承担。
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应当举证,以证明其行使的权利或主张的事实。
同时,被告方在作出反驳或抗辩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通常以民法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以及法律规定为依据。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买卖双方应当就合同的成立、履行等事实予以证明。
在侵权纠纷中,原告应当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被告则需要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依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
二、举证方式及相关争议问题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方式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来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
1. 书证书证是最常见且被广泛采纳的证据形式。
它主要包括书面合同、凭证、公函、通知书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这些书面文件来证明案件中的事实。
2. 物证物证是指有形的、客观存在的物品或现场等,作为证据来证明案件中的事实。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损坏的车辆可以作为物证来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在法庭上证人通过口述方式陈述自己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证人的证言对案件的判决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也是存在争议的问题之一。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由法院委托专门机构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意见。
例如,在知识产权纠纷中,法院可以委托专门的技术鉴定机构对相关技术问题进行鉴定,以辅助判断。
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常常涉及以下争议问题:1. 举证能力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是指其提供证据的能力。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论文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论文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什么样的证据被认为是有效的,以及证据应该由哪一方提供,是很多案件的关键问题。
本文将讨论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规则。
不同的司法制度在这个问题上有着不同的安排。
在一些国家,举证责任压倒性的在原告一方,而在另一些国家,则往往会更加平衡地分配举证责任。
中国司法制度也对此规定的非常明确: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权利主张方承担,即原告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其权益受到了侵害,被告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其行为没有侵害原告的权益。
对于原告来说,他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权利主张。
通常情况下,原告需要提供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比如说合同、收据、证明书等等。
这些证据需要直接证明原告的权利存在或者被侵害。
如果原告能够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利,则原告胜诉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
但如果原告没有能够提供充分证据的话,则很难令法官对其主张作出支持。
对于被告来说,他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自己行为合法的证据。
比如说,在被告被指控侵害了原告的权利时,被告需要证明自己的行为并非侵犯了原告的权利;或者,在被告被指控违反了合同协议的情况下,被告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自己行为符合合同条款的证据以证明被告并没有违反协议。
如果被告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的话,则被告胜诉的可能性也会增加。
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并不是完全确定的。
在某些情况下,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调整举证责任的分配。
比如说,在某些情况下,原告因为某种原因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益,但是被告却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权益。
这种情况下,法官可能会调整举证责任,使被告更加承担起证明责任。
总之,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对于原告来说,他需要尽可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撑自己的权利主张;对于被告来说,他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自己行为合法的证据。
论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其适用
论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其适用民事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的主干,而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证据制度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
因为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往往发生在当事人起诉之前,作为法院法官来说,要完成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了解是建立在证据所证明的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的。
证据是法民事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的主干,而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证据制度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
因为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往往发生在当事人起诉之前,作为法院法官来说,要完成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了解是建立在证据所证明的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的。
证据是法院做出法律裁判的唯一凭据,是法院无限恢复客观事实状况的唯一途径。
然而当事人是最了解案件事实的知情人,但为了达到诉讼的目的,往往隐瞒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要使法院法官依据法律程序收集和判断证据,以最大限度的再现客观事实,这就需要实行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的分配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国家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限制和干涉。
一、有关举证责任的几个概念。
目前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的认识众说纷纭,一种观点认为不存在举证责任的分配的问题,只是证明责任的分配和证据责任的问题。
而证据责任的产生依据是来源于分配了的证明责任。
证据责任存在转移,证明责任则一经分配就不存在转移的问题。
另一种观点认为举证责任与主张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举证责任产生于主张责任,举证责任在一方完成以后就转移到另一方。
要正确理解主张责任、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和证据责任这几个概念的关系,我们先要理解这几个概念。
通说认为,当事人的主张是指当事人陈述有利于自己的裁判的法律效果和案件事实。
当事人的主张包含了法律主张与案件事实主张。
法律主张是指当事人对所要求按某个法律关系满足自己的请求其法律真实性的证明责任。
事实主张则有两个含义,即一方面要承担主张责任,另一方面还要承担让法官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责任。
并在法官不予认定时承担证明责任。
论证明责任分配研究报告及分析
论证明责任分配研究报告及分析责任分配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它对于组织的运转和员工的工作效能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责任分配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组织内部的合作与协调以及工作的完成情况。
本文将论证责任分配的研究报告及分析的重要性,并分析其影响因素。
责任分配的研究报告及分析对于组织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研究报告及分析可以帮助组织了解员工的能力和特长。
通过评估员工的技能、知识和经验,可以确定谁应该承担项任务或责任。
这样,每个员工都能够发挥自己的长处,从而提高工作效能。
其次,研究报告及分析可以揭示出组织内部的存在的问题和瓶颈。
通过分析员工的工作情况和工作压力,可以找出问题的根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
责任分配的研究报告及分析的影响因素有多个方面。
首先,组织的目标和战略是影响责任分配的关键因素。
不同的组织目标和战略需要不同的能力和资源,从而影响任务的分配。
其次,员工的能力和个人特征也是影响责任分配的因素。
不同员工具有不同的技能和工作风格,因此需要根据员工的能力和性格特点来分配任务。
再次,任务的性质和复杂度也是影响责任分配的因素。
一些简单的任务可以由低级员工来完成,而一些复杂的任务则需要高级员工或专业人士来承担。
此外,工作负荷和工作压力也会影响责任分配。
在分配任务时,需要考虑员工的工作负荷和工作压力,避免过度负担员工。
责任分配的研究报告及分析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收集大量的信息和数据。
在进行研究报告和分析之前,可以进行员工能力评估和工作压力调查等,以收集相关数据。
然后,可以通过数据分析和排名,确定员工的能力和工作压力情况,进而进行责任分配。
此外,还可以通过员工的自评和同事的评价来了解员工的工作能力和表现。
需要指出的是,责任分配的研究报告及分析并非一劳永逸的工作。
由于组织内外环境的变化,员工的能力和特长也会发生改变,因此需要不断进行评估和调整。
只有通过不断的研究和分析,及时调整责任分配,才能确保组织的高效运转和员工的工作满意度。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报告探讨及研究报告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邹慧一、举证责任概述:举证责任,亦称举证的负担,证明责任,其作为一个法学术语,最早见于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
后来,罗马法确立了举证责任的两条重要原那么:一是无论哪方当事人,对其陈述所主X的事实,都有提出证据证明的义务,即“谁主X、谁举证〞;二是“双方当事人都提不出证据的,负举证责任的一方败诉。
〞即“举证不能时的后果自负〞。
这两个简单的规那么,成就了现代举证责任分配理论的基石。
我国使用“举证责任〞这一术语是近代从日本传入的。
然而,由于建国以后长期没有公布民事诉讼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又十分强调法院主动的调查收集证据,导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的民事审判中忽略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直至198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才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X,有责任提供证据。
〞由于规定得过于笼统,且片面强调当事人应负的行为责任,忽略其结果责任,尚属对举证责任规定的初级阶段,不够完备。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自一开场便规定了“当事人举证〞的内容:“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缺乏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X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当不利后果。
〞自此,我国关于民事举证责任的规定进入了一个相对成熟的阶段。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对举证责任性质认识的不统一以及对分配问题的不同主X,在我国诉讼法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不同的学说与观点。
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影响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法律适用,继而直接影响裁判结果。
因此,有必要在举证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上统一观点,防止因适用原那么的不同而导致“一案两判〞的不良后果。
对举证责任法律属性的不同认识,较为突出的有以下几种:(一)行为责任说。
该种学说认为:举证责任,就是当事人要求法院就其主X作出裁判时,对自己主X 的事实所应承当的提供证据的责任。
《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研究》范文
《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劳动争议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关键性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详细研究劳动争议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理论基础、法律规定及实际运作,分析举证责任在解决劳动争议过程中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并针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运用提出相关建议。
二、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的理论基础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是指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平正义原则,即要求双方当事人平等地承担举证责任,保障诉讼的公正性;二是法律规定,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和承担。
三、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关于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其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做了明确规定,如“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及在特定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
四、劳动争议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运用(一)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具体而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各自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例如,在劳动合同纠纷中,劳动者需要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则需要证明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此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劳动者因工受伤等情形,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二)举证责任的运用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当事人需要合理运用举证责任,充分收集和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
具体而言,当事人应注重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并采取合适的证据形式和方式加以证明。
此外,当事人还应充分了解举证时限、证据交换等程序性规定,确保举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五、劳动争议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挑战与对策(一)挑战在劳动争议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运用面临诸多挑战。
首先,由于劳动关系复杂多变,证据的收集和认定难度较大;其次,部分劳动者缺乏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难以有效收集和提供证据;最后,部分用人单位可能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证据的收集和认定。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原则决定了各方当事人需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直接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和程序进程。
因此,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内涵、发展及其实际应用,为法律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二、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内涵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性质,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提出证据并证明其主张真实性和合理性的责任。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发展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在传统诉讼理论中,通常由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以证明其主张的基本事实;而被告则需提出相反证据或进行反驳。
然而,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实践的深入,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逐渐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四、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实践应用(一)一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一般原则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要求,由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此外,还考虑案件的性质、类型、诉讼阶段等因素进行分配。
对于涉及法律事实认定的问题,一般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举证责任;而对于法律推定、事实自认等情形,举证责任可能转移给对方当事人。
(二)特殊原则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如知识产权纠纷、环境污染纠纷等,由于涉及到较高的技术要求和复杂性,往往采用特殊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例如,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往往由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被告侵犯了其知识产权;而被告则需要提出合法来源抗辩等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五、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问题与挑战(一)证据难以获取和保全在民事诉讼中,部分案件涉及的证据可能难以获取或保全,如证人证言、物证等。
这给当事人提供了较大的举证难度,可能导致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够公正和合理。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研究论文5篇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研究论文5篇第一篇: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研究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完善和健全,证据在各种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成为决定当事人胜诉或者败诉的关键因素。
而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制度又与民事、刑事诉讼中的举证制度有很大的区别。
这种区别又集中体现在诉讼当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担上。
民事、刑事诉讼当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而行政诉讼当中的举证原则是被告负举证责任,并兼顾原告、第三人合理分担举证责任。
这是由于行政诉讼具有它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都是具有某种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特殊的地位决定着在行政诉讼当中特殊的举证责任分担。
本论文试从行政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一般性规定入手,论述了行政诉讼当中这种特殊的举证责任制度的现实意义。
并分别从被告,原告和第三人分担不同的举证责任的理由,分析对诉讼结果所产生的效力和影响。
同时也对行政诉讼当中法律对举证责任所作规定的一些不足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通过以上内容的论述,说明了行政诉讼举证制度在我国行政诉讼中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关键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一、举证责任的一般性原则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针对行政诉讼的特点,对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行政诉讼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由此可见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民事、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着截然不同的区别。
二、举证责任的涵义举证责任是执行政诉讼当事人必须承担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①。
举证责任的基本涵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由谁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即提供证据责任的承担;二是指当时能提供证据证明案件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是司法审判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其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也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的基本概念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
当双方当事人对某一事实存在争议时,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以及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问题。
三、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一)谁主张,谁举证“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如果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那么该主张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公平、公正原则在分配举证责任时,法院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在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同时,也应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如举证能力、举证难易程度等因素。
(三)有利于查清事实原则法院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应以有利于查清事实为原则。
当某一事实的查清对案件的审理具有重大意义时,应由能够更好查明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实际运用(一)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如买方主张卖方违约,需提供合同、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卖方存在违约行为。
同时,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和有利于查清事实原则,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也应进行合理调整。
(二)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在侵权纠纷案件中,一般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即被告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自己没有过错。
这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
法律规定分配举证责任(3篇)
第1篇在法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下将从法律规定、分配原则和具体应用三个方面对举证责任分配进行探讨。
一、法律规定1. 《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帮助。
2. 《刑事诉讼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二、分配原则1.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则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2.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
例如,在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中,由污染者承担举证责任。
3. 法定举证责任原则:某些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特定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应按照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三、具体应用1. 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担举证责任。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应提供合同文本、履行情况等证据。
2. 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
被告人有辩护权的,可以自行收集证据,或者委托辩护人收集证据。
3. 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被告则应对其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承担举证责任。
4. 证据规则: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证据的收集、质证、认定等环节都有相应的规则。
例如,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勘验等。
四、总结举证责任分配是法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举证责任分配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胜诉。
本文将探讨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具体规定以及法律后果。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1. 前置原则:在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的前提下,应当优先考虑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 责任原则: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应当由其提供证据证明。
3. 难易程度原则:在确定举证责任时,应当考虑举证的难易程度,尽量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举证能力较强的一方。
4. 公平原则: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应当公平、合理,避免因举证责任分配不均而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三、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定1.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 当事人对于对方主张的事实,可以提供证据予以反驳。
3. 当事人对于对方主张的事实,可以请求法院调查取证。
4. 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5. 当事人对于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方式等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
四、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后果1.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法院可以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2.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法院可以认定对方主张的事实成立。
3.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请求法院调查取证的事实,法院可以驳回其请求。
4.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异议有理,法院可以维持原调查取证的范围、方式等。
5.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可能导致其败诉。
五、案例分析某甲与某乙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甲主张乙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乙则认为已履行付款义务。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甲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乙未履行付款义务,而乙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付款义务。
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法院认定乙已履行付款义务,甲败诉。
六、结论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胜诉。
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应当遵循前置原则、责任原则、难易程度原则和公平原则。
试述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_调研报告完整篇.doc
试述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_调研报告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要做两项工作:一是认定案件事实;二是适用法律。
其中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基础和前提,是整个民事诉讼的中心,而事实的认定则又是通过证明活动来实现的,要解决案件的证明问题,首先要搞清诉讼主体中谁负有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义务,即要明解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可见,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民事诉讼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
然而,长期以来,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我国一直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法院包揽了所有证据的调查、收集,当事人的作用和积极性未能得到发挥,既使司法的公正性受到了怀疑,又使办案效率受到了影响。
为此,近年来,理论界开始重新审视这一制度,法院系统也已把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作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主要内容积极加以推行,在引导当事人举证,强化当事人举证意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6日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民事审判的举证、质证、认证制度起到了积极的决定性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个法官对《规定》的理解不同,在具体案件中,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要求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笔者通过对《规定》的学习结合审判工作的实践,谈一谈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认识。
一、举证责任的渊源及内涵探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首先必须解决我们分配的是什么,即须对举证责任有个明确的定义。
“举证责任”一词最早出现在古罗马的法典,公元前450年颁布的《十二铜表法》即有关于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分配的要求,但当时的法学家并未给举证责任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从当时规定的举证责任来看,仅是当事人向法庭提供证据的责任,自罗马法时期提出举证责任及其分担学说以来,两大法系的学者根据本国的司法特点及传统分别对举证责任的涵义赋予了不同的含义。
时至今日,法律的发展及法学理论的研究以远非夕日古罗马帝国时期可比,不同国家,不同法系的学者们对举证责任的概念或内涵作了不同的解释,大约可分为以下几种观点。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探讨与研究报告
浅析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杨军一、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含义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法院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原告负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被告负担另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
举证责任是因为事实真伪不明而引起的诉讼上的风险,如果仅让一方当事人负担所有的举证责任显然有悖于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和程序的公正,因此有必要将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
举证责任分配的核心问题是应当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分配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才能既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又能使诉讼较为迅速地得到解决。
二、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1、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一一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运用。
在罗马法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经过无数实践的基础上,德国著名法学家罗森伯格创立了法律要件分类学说。
它被证明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合理运用,为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
(我国总体上属于大陆法系类型的国家,采纳了其基本观点,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证据规定》第一、二条进一步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官据此分清:(1>案件的哪些事实需要证明,即证明对象。
(2>需要证明的事实由哪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3>明确在哪一点上进行举证责任的转换,保障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权利的基本平衡。
>2、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一一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运用。
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源于古罗马的“诚信诉讼”,它赋予法官以诚信和公平正义原则裁判案件的权力。
因为成文法国家都会面临同样一个尴尬的境况:法律的相对滞后不能对日新月异的社会情况予以全面涵括。
这种局限性不仅体现在实体法上,在程序法上亦大量存在,尤其在证据制度上,由于法官无法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完全采用法定主义,因此,法官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其分配行为的原则。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是确保诉讼公正、高效进行的关键环节。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通过对相关法律理论和实践经验的梳理,分析当前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概述举证证明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的责任。
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将举证证明责任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这些原则主要包括: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公平原则,有利于发现真相原则等。
三、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为基本原则,即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也应根据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案件的复杂性,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往往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问题1. 法律规定不够明确。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较为笼统,导致法官在具体案件中难以准确把握。
2. 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存在局限性。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其适用范围和条件仍存在争议和模糊之处。
3. 当事人举证能力差异大。
由于当事人的文化水平、经济实力、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其举证能力参差不齐,进而影响举证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
四、完善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建议(一)明确法律规定建议完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明确各种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和规则,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完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应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同时加强对当事人的保护,防止滥用该制度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三)加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法官应根据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因素,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
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在法律的世界里,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至关重要却又常常充满争议的问题。
它就像是一场棋局中的关键走法,决定着胜负的走向。
当争议产生,谁来承担举证的责任,往往能左右案件的结果。
举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诉讼或纠纷中,由哪一方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这可不是一个简单的“谁先开口谁举证”的问题,其背后有着复杂的法律原则和考量。
首先,我们要明白为什么会存在举证责任的分配这一问题。
想象一下,如果在每一个争议中,双方都随意举证,或者没有明确的规则来确定谁应该首先举证,那么整个司法程序就会陷入混乱。
一方面,会导致大量的时间和资源浪费在无意义的证据搜集和争论上;另一方面,也可能使得真正的是非曲直被掩盖,无法得到公正的裁决。
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一个基本的原则。
这意味着,如果你声称对方违约、侵权或者存在其他过错,那么你就有责任提供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
比如,你说对方借了你的钱没还,那你就得拿出借条、转账记录或者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这笔借款的存在。
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举证责任会发生倒置。
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呢?就是原本应该由一方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另一方。
比如说,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很难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
所以,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由医疗机构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平衡双方在获取证据能力上的差异,确保公平正义。
再来看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通常是由被告,也就是行政机关来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如果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那么就可能面临败诉的后果。
比如说,公民对某个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就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个处罚是合法的、合理的。
而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由公诉机关承担。
公诉机关要证明被告人有罪,并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这是因为刑事处罚是最为严厉的,一旦被定罪,被告人将面临失去自由甚至生命的后果。
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和司法公正。
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合理,可能导致当事人权利的不平等,影响司法公正。
因此,明确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出发,对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举证责任概述1. 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
在我国,举证责任分为两种:一是证明责任,即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证明责任;二是举证责任,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
2. 举证责任的特征(1)法定性:举证责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
(2)平等性:在当事人之间,举证责任是平等的,不得因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而免除另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3)客观性:举证责任是客观存在的,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无关。
(4)责任性: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三、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规定1.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1)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2)举证责任分担:当事人之间,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分担举证责任。
(3)举证责任倒置: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 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定(1)一般举证责任分配《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一规定明确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2)举证责任分担《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分担举证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举证责任分担的原则。
(3)举证责任倒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一、因对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无法收集证据的;二、因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无法收集证据的;三、因对方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导致无法收集证据的;四、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举证责任分配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在诉讼活动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然而,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旨在探讨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适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1.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首要原则。
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应享有平等的举证权利,不得因当事人的身份、地位、经济实力等因素而影响举证责任的分配。
2. 便利原则便利原则是指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应考虑当事人举证的难易程度。
对于容易举证的事实,应要求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于难以举证的事实,则可适当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3. 责任原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在诉讼中,当事人应积极履行举证义务,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4. 隐私原则隐私原则是指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应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事实,应限制当事人的举证范围。
三、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适用1. 法律明确规定举证责任承担《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部分案件的举证责任承担作出了明确规定。
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 法律未明确规定举证责任承担对于法律未明确规定举证责任承担的案件,可参照以下规则进行分配:(1)根据案件性质确定举证责任承担。
对于侵权责任、合同纠纷等案件,主张权利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案件,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
(2)根据当事人举证能力确定举证责任承担。
对于举证能力较强的一方,可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对于举证能力较弱的一方,可适当减轻其举证责任。
(3)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规则确定举证责任承担。
对于涉及事实认定的问题,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涉及证据规则的问题,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论举证责任分配中的证明方法
论举证责任分配中的证明方法一、概述在民事纠纷中,当事人通常需要通过证据来证实自己所主张的事实。
而在举证过程中,如何确定举证责任的归属以及选择合适的证明方法,则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围绕举证责任分配中的证明方法展开探讨,分析不同情形下的证明方法,并提出一些建议。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分为原告举证责任和被告举证责任。
原告举证责任是指原告在诉讼中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诉讼请求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被告举证责任是指被告在诉讼中应当提供证据来反驳原告所提出的主张。
根据具体情形,举证责任的分配会有所不同。
三、原告举证责任下的证明方法在原告举证责任下,原告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常见的证明方法包括以下几种:1. 书证:原告可以凭借书面文件来证明其主张。
例如,合同、协议、发票等文件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
2. 证人证言:原告可以出示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来支持其主张。
然而,证人证言存在真实性的问题,因此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
3. 鉴定意见:如果原告需要证明某些特定的事实,例如物品的质量、价值等,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专家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4. 视频、照片等物证:原告可以提供相关的视听资料或照片等物证来证明其主张。
这些物证通常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被告举证责任下的证明方法在被告举证责任下,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被告可以采用以下证明方法:1. 反证:被告可以通过提供与原告相反的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例如,提供与原告主张相悖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权威机构的意见。
2. 辩解:被告可以提出抗辩事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其抗辩事由的真实性。
例如,被告可以提出没有过错、没有损失等抗辩事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3. 借证:在某些情况下,被告可以向第三人借用证据来支持其辩解。
然而,被告需要注意确保借用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浅析,举证责任,分配,其他论文文档]浅析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法学理论论文(1)
浅析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法学理论论文(1)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举证责任总是与一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相联系,同时与一定的法律风险相联系。
也就是说,举证责任既包括行为责任,即提出证据证明主张成立的责任,也包括结果责任,即负有举证责任的主体,如果不履行举证责任,或者在事实真伪不明时,就要承担其提出的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
关于举证责任性质的学说中有两个有代表性的学说,一为义务说,一为权利说。
义务说认为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事实主张而生的义务。
权利说认为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一项权利。
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但这两条规定均未涉及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仅揭示了主张(诉讼请求和反驳)和举证的关系。
事实上,关键的问题是,当事人究竟对案件中的何种事实应当主张以及是否负举证责任?上述两条规定均未给出明确答案,而这正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质性问题。
一、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运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担的情况比较复杂,由于民事活动中双方当事人是地位平等的,他们都具有相同或者相近的条件了解案件事实的真相,在收集证据、调查证据、提供证据等方面,双方当事人面临着同样的机遇。
因而,在有的案件中,可能主要由原告负举证责任,而在有的案件中,可能主要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或者有的案件,原告和被告承担相等的举证责任。
民事举证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或称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
②结果又称举证责任。
行为责任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当事人为避免承担败诉风险向法院提供证据。
这种责任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来回移动,它只有先后之分,并无独家承担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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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其适用X剑云民事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的主干,而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证据制度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
因为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往往发生在当事人起诉之前,作为法院法官来说,要完成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了解是建立在证据所证明的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的。
证据是法院做出法律裁判的唯一凭据,是法院无限恢复客观事实状况的唯一途径。
然而当事人是最了解案件事实的知情人,但为了达到诉讼的目的,往往隐瞒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要使法院法官依据法律程序收集和判断证据,以最大限度的再现客观事实,这就需要实行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的分配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国家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限制和干涉。
一、有关举证责任的几个概念。
目前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的认识众说纷纭,一种观点认为不存在举证责任的分配的问题,只是证明责任的分配和提供证据责任的问题。
而提供证据责任的产生依据是来源于分配了的证明责任。
提供证据责任存在转移,证明责任则一经分配就不存在转移的问题。
另一种观点认为举证责任与主X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举证责任产生于主X责任,举证责任在一方完成以后就转移到另一方。
要正确理解主X责任、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和提供证据责任这几个概念的关系,我们先要理解这几个概念。
通说认为,当事人的主X 是指当事人陈述有利于自己的裁判的法律效果和案件事实。
当事人的主X包含了法律主X与案件事实主X。
法律主X是指当事人对所要求按某个法律关系满足自己的请求其法律真实性的证明责任。
事实主X则有两个含义,即一方面要承担主X责任,另一方面还要承担让法官对当事人主X的案件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提供证据责任。
并在法官不予认定时承担证明责任。
主X责任实际上就包含了证明责任。
所谓证明责任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负担。
⑴证明责任是一种结果责任,其产生于法律的规定及法官的认定。
由于案件事实毕竟是靠证据来再现的,既我们所说的法律真实,而法官只能依靠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在法官无法认定时,这种法律后果不能由法院承担,因为根据“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司法原则,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来承担法官不予认定的法律后果。
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X,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⑵其含义有两种,即包括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
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X的事实所负担的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是指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X该事实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所谓提供证据责任是指在诉讼进行的各个阶段,当事人为避免败诉危险而承担的向法院提出证据的行为责任。
又称为“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⑶中国政法大学。
从上述对几个概念的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举证责任的含义包含了证明责任和提供证据责任。
而举证责任的前提是主X责任。
即主X责任是举证责任的基础。
其产生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X,有责任提供证据。
也就是在国际上诉讼制度普遍采用“谁主X,谁举证”的原则。
现在我们分析举证责任是否存在转移的问题。
要说清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明责任的分配作一个交代。
前面我们已经知道,举证责任包含了证明责任,那么举证责任的分配实际上是包含了证明责任的分配。
对于举证责任是否存在转移的问题有两种意见,多数意见认为是可以转移的。
就是说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中,举证责任并非自始至终地由一方当事人来负担,它是可以转换的,即举证责任既可以从原告方转移到被告方,也可以由被告方转移到原告方。
⑷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1998】14号中的第十一条规定:案件的同一事实,除举证责任倒置外,由提出主X的一方当事人首先举证,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
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对这一事实可以认定。
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再转由提出主X的当事人继续举证。
另一种观点认为,举证责任是不能转移的,其原因在于,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由案件的性质所决定的,当案件的性质确定之后,举证责任即被确定。
故而举证责任不能转移,而转移的只是提供证据责任。
⑸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中,对此问题的态度是采纳了后一种观点。
其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X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另外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的规定也含有这个意思。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上)中却认为举证责任可以在当事人之间转移。
⑹我们基本上同意后一种观点。
举证责任有两种含义,即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
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是提供证据的责任,而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是证明责任。
作为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可以转移的,其原因在于原、被告在诉讼中求胜的本能,当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举出证据的时候,作为反驳的一方当然要举出证据予以反驳。
而作为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是不能转移的,其原因在于其负有举证义务,即证明责任,在案件真伪不明时应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负担。
这种责任由案件的性质所决定,不会转移和改变。
所以本文所说的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如说是证明责任的分配,只不过考虑到证明责任的分配直接关系到由谁先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问题,因为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提供证据责任的前提,有了证明责任的负担,才有当事人为完成证明责任的义务的提供证据责任的行为,故而用举证责任的分配较为全面一些。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
举证责任的分配在民事诉讼中是以实现和完成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而设置的,故而举证责任的分配的指导思想是以民事诉讼的目的和原则为前提和基础的。
具体来说,举证责任的分配的指导思想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
⒈举证责任的分配要以公正为价值取向。
从程序上说,公正的要素是众多的,但有三个要素却是主要的,即⑴法官的中立性:⑵当事人的平等性:⑶程序的透明性。
⑺举证责任的分配要以程序公正为目标,依据法律和事实性质,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以最大限度地再现客观事实为目标,给当事人在提供证据的能力上达到平等制造机会,从而体现法官的中立性,表现出程序的透明性,以XX体公正。
⒉举证责任的分配要以固定与弹性相结合。
所说固定,即为法定,也就是说举证责任的分配以程序法与实体法所确定的内容为依据,以实现程序保障。
然而,由于社会发展的变化,不断产生许多新型的诉讼,而这些诉讼又没有事先存在的或明确的实体规X为基础,故只以固定为准则是不行的,应用弹性作补充,也就是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让法官根据立法的精神和社会生活的规则来解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⒊举证责任的分配要达到效益观念。
这要求举证责任的分配要遵循诉讼经济的原则,防止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确立了举证责任的指导思想,我们再谈举证责任的分配的原则。
目前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有以下几种学说,即法规分类说、待证事实说、法律要件分类说、危险领域说、盖然说等。
我国理论界深受大陆法国家的影响,以主X法律要件分类说为通说。
⑻该学说最早由德国学者韦伯(Weber)提出,后经德国其他学者尤其是民诉法学家罗森伯格(Leo Roseberg)于1901年发表的代表作——《举证责任》一书进一步的完善。
罗森伯格将民法规X分为对立的两类:一类为基本规X,也称请求权规X,系指那些发生一定权利的法律规X。
另一类为对立规X,分为三种情况:其一为权利妨害规X,指那些在权利发生之始,将权利的效果视为妨害,致使权利不得发生的规X。
其二为权利消灭规X,指那些在权利发生之后,能使既存的权利予以消灭的法律规X。
其三为权利制约规X,指那些在权利发生之后,权利人欲行使其权利时,能使权利的效果予以遏制或消除,从而达到使权利不能实现的法律规X。
为此,罗森伯格认为,凡主X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就权利发生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予以举证;凡否定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消灭法律要件,亦或权利制约法律要件的存在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⑼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中的第五条规定就是采纳了罗森伯格的观点。
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有形式分配标准和实质分配标准之分。
形式分配标准是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分配举证责任,实质分配标准是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自由裁量举证责任的分配。
成文法国家一般以形式分配标准为基础,以实质分配标准为补充。
⑽而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的规定,由于对此问题在程序法与实体法上往往相交错,所以一般认为,民事诉讼法应就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作出规定,而民事实体法就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
可目前我国在这一方面的规定实体法与程序法有重复的现象。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形式分配标准是比较容易把握的,而对于实质分配标准则较难操作。
针对实质分配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中的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该条规定与日本石田教授提出的三个标准即一个是根据立法者的意旨、一个是根据证据的距离、一个是根据证据取证的难易XX小异。
这些为我们具体的实践操作提供了指引方向,结合这些规定、学说和我国实际我们认为举证责任的分配的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
⒈法定原则。
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举证责任的分配首先要依从法律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的一般原则,即谁主X,谁举证。
我国民法通则对几种特殊侵权案件规定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才不承担责任,这实际上已经分配了举证责任。
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上更明确了几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并明确了举证责任倒置的X围,即举证责任的倒置并不是所有本应有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都要倒置,而仅仅是一个方面的举证责任的倒置。
如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里举证责任倒置的仅仅是本应由原告对被告是否有过错承担的举证责任,而原告仍应承担物体发生倒塌、坠落、脱落与自己受害的后果有因果关系、损害后果等几个方面的举证责任。
如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这就是说在这一类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的仅仅是原本由原告举证的实施危险行为的人的行为与自己受害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