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教育系统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规定》的通知-新克政发[2003]58号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规定》的通知正文:----------------------------------------------------------------------------------------------------------------------------------------------------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规定》的通知(新克政发[2003]58号)《克拉玛依市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
2003年12月19日克拉玛依市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区人民政府,市、区人民政府直属行政执法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为行政机关),对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报送备案和备案审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作出的下列行为:(一)劳动教养;(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责令停产停业;(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决定罚款数额分别在500元和20000元以上的;(五)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六)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财产价值分别在10000元以上的;(七)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权益的具体行政行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确认违法或者变更的行政复议行为,行政机关依据复议决定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依法应予行政赔偿的行为,应当按照本规定报送备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系统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系统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8.29•【字号】新教审[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系统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新教审〔2011〕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健全和完善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我们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系统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系统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机关处室、直属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等学校、及其他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正职由上级领导兼任的单位(部门)中实际负责本单位(部门)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全日制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的财务、基本建设、科研、后勤、资产、校办产业等管理部门和院、系、所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高等学校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教育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各级教育系统行政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或受托的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有关经济活动应负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活动。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克政办发〔2014〕54号•【施行日期】201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克政办发〔2014〕5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克拉玛依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9月23日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对因差旅费调整而增加的支出,请各单位在本年预算指标内自行消化解决,财政不再追加预算指标。
各单位要结合经费使用情况,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控制费用支出,妥善安排好正常工作。
2014年9月30日克拉玛依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的管理,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4〕77号),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规范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委各部门,市、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区政协办公室,市、区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参照公务员管理和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单程在120公里以上(含120公里)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市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按照中央、自治区及市委、市政府的厉行节约各项要求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5•【字号】克政办发[2006]68号•【施行日期】2006.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克政办发〔2006〕68号)《克拉玛依市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12月15日克拉玛依市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机关效能建设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方针,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维护行政纪律,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以建立健全“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主要措施,加强对市、区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确保政令畅通,不断促进廉政勤政建设。
第四条机关效能建设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坚持事前防范、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相结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巩固、完善、创新、提高,建立健全效能建设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机关效能建设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主线,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为重点,并着力在转变政府职能,防止滥用权力、增强政府执行能力方面下功夫,使市、区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增强,工作作风进一步改进,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为建设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提供保障。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新克政发[2007]30号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正文:----------------------------------------------------------------------------------------------------------------------------------------------------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新克政发〔2007〕3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克拉玛依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八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克拉玛依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保障权责统一,预防和减少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行政效率,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情形。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度,遵守行政管理制度。
行政行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第五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用、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中小学工作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中小学工作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08•【字号】新克政发[2001]30号•【施行日期】200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中小学工作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克政发[2001]30号)《克拉玛依市中小学工作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已经市局党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1年6月8日克拉玛依市中小学工作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强化教职工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小学(以下简称学校)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聘用。
第三条在学校实行聘用制。
聘用制是指在对教职工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学校与全体教职工所建立的岗位聘用关系,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学校和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
第四条实行全员聘任制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上级部门核定的编制和岗位职数内,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择优聘用。
第二章聘用年限、程序及原则第五条聘用年限。
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聘用期为3年;教职工聘用期均为1年。
第六条学校领导人员的聘用程序。
(一)市属中学校长是副处级干部的,按照市局有关干部任免程序执行;是正科级干部的,经市教委考察,市教委党委会议研究,由市教委主任聘用。
(二)市属中学中层干部,可在学校竞争的基础上,由学校校长、党支部书记提名,报市教委考察,经市劳动人事局审核后,由校长聘用。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克政办发[2004]85号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克政办发[2004]85号)《克拉玛依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4年12月17日克拉玛依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暂行办法根据《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新克政发[2004]51号)精神,为促进我市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调动广大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政务信息服务决策、沟通情况、指导工作的作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范围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属各有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市属各有关单位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的信息,以及作为市人民政府领导传阅件和《信息与反馈》的采用情况。
三、记分办法和标准信息稿件主要指工作动态和理论调研文章,包括具有创新性的工作,反映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的经验性、创新性资料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临时重要工作信息等。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市属各有关单位上报并被采用的信息实行记分制,以此作为年终评优的重要依据。
记分制具体标准如下:1.信息被《信息与反馈》采用记5分。
2.信息被作为市领导传阅件记3分,市领导作出重要批示加记3分。
3.信息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采用上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记3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采用加记4分;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加记10分。
教育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属于你的范文中心】
教育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属于你的范文中心】***市教育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为规范本局工作人员管理,明确个人岗位责任,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增强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过错,是指本局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给行为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行为。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就是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制度。
二、行政过错的主要情形本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过错:(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三)未执行一次性讲清制,造成办事者多次往返的;(四)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五)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六)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七)循私枉法、循情枉法,对明知有违法行为而故意包庇不追究的;(八)在执法监督过程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九)以权谋私,强制被监督对象接受有偿服务,搞“吃、拿、卡、要”的;(十)不持证上岗,亮证执法,隐瞒伪造证据的;(十一)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十二)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的;(十三)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通报批评;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4、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和年终奖金;5、轮岗或停职离岗培训;6、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7、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工作过错行为是由数个行政环节过错造成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民办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民办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3.25•【字号】新克政发[2005]14号•【施行日期】2005.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民办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克政发〔2005〕14号)《克拉玛依市民办教育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3月25日克拉玛依市民办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支持、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民办基础教育机构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民办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教育实行属地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教育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机构开展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教育机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同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民办教育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不得进行宗教活动和宗教宣传,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六条对于捐资举办民办教育机构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04.教育系统问责暂行办法
遵化市教育系统问责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优化教育发展环境,健全监督机制,促进教育系统干部教师正确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遵化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系统问责是指市教育局对机关工作人员、各乡镇教育办和各学校的干部教师(以下简称干部教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较大、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校长是学校各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所辖学校干部教师因违规违纪问题受到问责的同时,对校长也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对干部教师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贯彻执行政令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一)对市委、市政府和教育局决策部署拒不执行、拖延执行、执行不到位,影响政令畅通的;(二)对教育局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态度消极,措施不力,未能按规定时限和质量完成的;(三)不遵守上级有关规定,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不纠查,有禁不止的;(四)其它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第五条教育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违反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要求,发生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一)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全局性问题、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建设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二)其它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第六条干部教师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违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一)没有建立后勤及财务管理制度或制度落实不力的;(二)对财务管理不严,出现截留、挪用、透支相关经费或不严格执行预算,未经批准盲目上项目,形成新的债务的;(三)专项资金不专款专用的;(四)违反收入管理规定,将学校小卖部、食堂、捐资等收入不入账,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的;(五)不按政府采购、招标的法定程序和要求,擅自购置大宗设备、办公用品的;(六)因违规建设、购置、发放教职工奖金津贴,导致学校形成多年债务的;(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变卖学校资产的;(八)其它违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
教育系统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方案
教育系统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方案为深入推进教育系统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各项廉政措施落到实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教育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责任追究方案。
一、责任追究的目标和原则(一)目标通过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在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监督和管理,预防和惩治腐败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环境,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原则1、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确保处理结果合法、公正。
2、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认定责任,客观公正地处理问题,不夸大、不缩小。
3、分级负责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级实施责任追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4、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注重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对存在问题的人员,既要严肃处理,又要帮助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对象(一)范围教育系统内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及其所属部门和工作人员。
(二)对象1、各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成员。
2、学校校长、副校长及其他行政管理人员。
3、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
三、责任追究的情形(一)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追究情形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导致本单位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2、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工作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本单位的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查处不力的。
4、不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未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决策失误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认真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导致本单位党员干部纪律意识淡薄,违纪违法问题频发的。
(二)学校校长、副校长及其他行政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形1、在招生、考试、收费、财务管理等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谋取私利的。
2、利用职务之便,在物资采购、工程建设、校产经营等活动中,收受回扣、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XX市教育局责任追究办法
xx市教育系统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教育系统勤政廉政建设,规范管理,改进工作作风,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政令通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指对市教育局机关、辅导站人员和学校教职工在行政管理、教学管理、教育工作中违反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致使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行为予以处罚的方式。
第三条本责任追究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教育辅导站、中小学、幼儿园和民办学校。
第二章责任追究原则和形式第四条责任追究原则:l、实事求是原则:2、权责一致原则;3、客观、公正、公平原则;4、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5、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6、连续追究原则。
第五条责任追究方式1、亮黄牌;2、告诫;3、书面检查;4、诫勉谈话;5、系统内通报批评;6、组织处理(降职、免职、换岗、待岗、待聘、试聘、劝退或辞退);7、党纪或政纪处分;8、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各条视情节轻重既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六条责任追究办法实行第一责任人问责追究制,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教育辅导站长、中小学校长和幼儿园长为第一责任人。
追究方式:l、情节较轻的责令责任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对分管负责人给予告诫。
2、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职称晋升,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并对分管负责人责令书面检查。
教辅站站长、市直中学校长向局长作专题认识,对民办学校年度评估定为不合格。
3、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对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民办学校,取消办学资格。
第七条市教育局纪检监察室负责投诉、举报的查办、转办、协办和交办等工作。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工作方案》、《克拉玛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新克政发[2003]22号【发布部门】克拉玛依市政府【发布日期】2003.05.07【实施日期】2003.05.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工作方案》、《克拉玛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克政发[2003]22号)《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方案》、《克拉玛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是市人民政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
建立和实施这一制度,对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从根本上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切实保证此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2003年5月7日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方案为实现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1]3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市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以下简称“两制”),总的指导思想是: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在市委的领导下,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内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行政执法腐败,切实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执政。
教育行政问责管理办法
教育行政问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教育行政问责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高质量发展,依据《教育法》、《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教育机构的行政问责管理活动。
第三条问责原则1. 依法依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和政策要求进行问责管理。
2. 事实清楚。
对教育机构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要进行全面调查,确保问责的事实基础清楚,确凿无误。
3. 分级负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分级负责,确保问责工作有序进行。
4. 全面公开。
对问责决定和执行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舆论监督。
5. 激励与惩戒并重。
对于表现突出的教育机构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于失职失责的教育机构和个人要进行问责惩戒。
第二章问责机制第四条问责主体1. 直接问责主体。
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对教育机构和个人进行问责管理。
2. 授权问责主体。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将某些问责职责委托给相应的教育行政机构或专门机构。
第五条问责程序1. 掌握情况。
教育行政问责主体应全面掌握被问责教育机构的情况,包括工作开展情况、问题产生原因等。
2. 提出指责。
根据情况,教育行政问责主体应向被问责教育机构提出相应的指责,并要求限期改正。
3. 履职辩解。
被问责教育机构应向教育行政问责主体提供辩解意见,说明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已采取的纠正措施。
4. 决策执行。
教育行政问责主体根据对被问责教育机构的调查和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给予问责处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 公开结果。
对问责处理的决定和执行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舆论监督。
第六条问责方式1. 通报批评。
对于问题相对较小的教育机构,可以通过通报批评的方式进行问责,提醒其改正错误。
2. 职务调整。
对于责任较重的教育机构负责人或责任人员,可以进行职务调整,调离相关职位。
3. 薪资降级。
对于严重失职失责的教育机构负责人或责任人员,可以进行薪资降级处理。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9•【字号】克政办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克政办发〔2007〕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九日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定》(新政办发〔2006〕161号)和《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实施细则》(克政办发〔2007〕9号),为进一步促进克拉玛依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确保政府各项决策落到实处,切实转变行政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维护政令畅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范围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一)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市人民政府下发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和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调研)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市人民政府《政府工作报告》的落实情况。
(五)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七)会风会纪执行情况。
(八)其他需要督查考核的情况。
三、记分办法和标准市政府办公室对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督查任务落实情况,以及会风会纪执行情况实行记分制,以此作为年终评优的重要依据。
具体标准如下: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倒扣分制。
克拉玛依市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行政效能问责办法》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行政效能问责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新克政发[2014]57号【发布部门】克拉玛依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0.21【实施日期】2014.10.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克拉玛依市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行政效能问责办法》的通知(新克政发〔2014〕5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克拉玛依市行政效能问责办法》已于2014年9月23日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0月21日克拉玛依市行政效能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机关效能,损害管理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等行为,尚未构成违法违纪的,应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行政效能责任。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管理服务对象包括公民、法人、机关、群众团体和其他组织等。
第二章范围和内容第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效能责任:(一)对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执行不到位,违反相关规定的;(二)对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目标不执行,或未按要求和时限落实,执行不力的;(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因管理、监督不到位而造成不良影响或群体性事件的;(四)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公共事务管理职责以及内部管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五)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未公开办事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及承办部门和监督方式的;(六)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蛮横、故意刁难,或利用职权“吃、拿、。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7修订)【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新克政发[2007]50号【发布部门】克拉玛依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12.07【实施日期】2007.1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新克政发〔2007〕5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现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
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执政为民,富民强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政令,顾全大局,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市委的领导和市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虚心听取市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的作用。
克拉玛依市政府关于修改《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2021年)
克拉玛依市政府关于修改《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2021.03.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关于修改〈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石岗2021年3月24日关于修改《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规章的立项和起草、审查和审阅、决定和公布、解释和备案,适用本规定。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制定规章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遵循下列原则:”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四、将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修改为“市司法行政部门”。
五、将第五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规章的制定工作,编制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和基层立法联系点。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规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拟定并组织实施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审查规章送审稿,监督检查规章的执行情况。
“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起草规章草案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
”六、将第八条修改为:“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建议项目和征集的项目,编制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经市政府党组会议通过后,报请市委审定,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处置异常上访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处置异常上访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24•【字号】新克政发[2003]45号•【施行日期】200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处置异常上访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新克政发[2003]45号)《克拉玛依市处置异常上访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3年10月24日克拉玛依市处置异常上访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及时疏导、妥善处理异常上访事件,切实保障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促进克拉玛依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克拉玛依市各级党政机关及驻市石油、石化企业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机关。
第三条处置异常上访须遵循以下原则:(一)维护上访群众合法权益原则;(二)坚持首访责任制原则;(三)信访第一责任人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四)疏导教育、耐心劝离原则;(五)快速反应、及时果断处置原则;(六)慎用警力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异常上访,是指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非正常、不合法上访,影响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异常上访行为包括以下内容:(一)围堵、冲击党政机关;(二)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三)静坐、下跪、长时间滞留;(四)打横幅标语、散发传单;(五)纠缠、威胁、侮辱接访工作人员;(六)殴打接访工作人员;(七)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八)打、砸公物,聚众闹事;(九)其他严重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克拉玛依市教育系统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优化教育发展环境,促进教育系统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改进服务质量,强化内部管理,增强公信力和执行力,加强对违法和失职行为的问责,健全监督机制,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及政策,不断提升依法行政、依法办学、依法执教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系统工作人员问责,是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幼儿园)对所辖单位工作人员在其所管辖工作范围内,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以致失职、渎职,导致政令不畅、管理混乱,影响工作秩序和效能,造成工作失误或损害教育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通过问责,逐步消除教育工作运行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不能为等现象,全面提高教育干部教师队伍的综合素质,形成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问责对象:是指克拉玛依市教育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教育问责坚持权责对应、实事求是、公平公正、责任承担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区别不同情况,准确地认定和追究问责对象的责任。
第五条问责对象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局、学校赋予的各项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执教,积极主动、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自觉服从全局利益。
必须坚持政务公开、校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问责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报告或举报。
第六条问责对象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七条问责对象在其职责范围内,存在下列情形,依照本办法实行问责。
具体为:(一)教育系统全体工作人员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的;2.妨碍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制度;不遵守党员干部、教师不得信仰宗教的规定,屡教不改的;3.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或防护措施不当,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伤害事故,不及时采取救助措施、隐瞒不报或缓报的;4.违背教育发展规律,缺乏创新精神,思想守旧,遇事习惯于用老经验、老套路,方法偏激造成工作效率差的。
5.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重大突发事件、灾难险情、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及时报告、不迅速处理、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6.不听劝阻,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或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7.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他人财物谋取私利的;以及存在吃、拿、卡、要、报等现象的;向学校或学生、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商品、服务等谋取利益的;8.在各类考试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和上级文件精神,失密、泄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或组考不严、指挥不当、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9.违反社会公德,妨碍社会管理秩序,不能为人师表,行为有失检点,举止不端,有损师德形象,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10.采取不正当手段打击报复、诬陷别人的;不按正当程序反映问题影响团结,造成不良影响和单位工作被动的。
11.不服从管理,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接受组织工作安排的,影响到工作大局的;12. 在各类传播媒介上传播不负责任、与事实不符的言论,造谣传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13.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 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14.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 歧视、排斥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学生的;15.服务家长和群众不热情,态度冷漠,造成不良影响的;16.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17.不遵守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擅自调课、调休或脱岗的;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娱乐、炒股等,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1.对上级的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安排执行不力,消极应对,措施不力,造成政令不畅未能按时完成工作的;2.不能结合工作实际系统学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知识,断章取义,在处理实际问题时不能正确把握政策尺度,导致工作被动甚至出现违纪违规行为,影响教育形象的;3.事业心责任感不强,进取意识薄弱,精神萎靡不振,得过且过,不作为、不能为的;4.不按制度和程序办事,违反工作程序,不按要求开展工作,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责任心不强,乱作为,不依法依规办事,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差错的;5.工作中因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工作失职,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失误或差错的;对群众反映的属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认真调查、不处理、不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改进的;6.工作中刁难、粗暴对待办事群众,或因言行失当、激化矛盾而与他人发生冲突的;7.在教育工程建设中,违规操作,监管措施不力,影响工程安全及进度的;8.在评优评先、职称评聘、人事调动、教学能手、教坛新秀评比、督导评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9.在物资采购、民办教育审批、学校招生等工作中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的;10.违反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私设“小金库”,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问题的;11.对重大或紧急事项,尤其是安全稳定工作,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12.由于工作缺位、思想麻痹、措施不力、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突发性群体事件影响大局的;13.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积极主动沟通协调解决,贻误工作导致不良后果的。
14.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及有关部门、个人向教育部门转交的咨询、投诉、建议,不及时认真办理答复,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失误的;15.未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或出现带病提拔等现象,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三)校(园)长(书记).1.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盲目决策而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2.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本单位、本系统干部职工职责范围内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失察、失管、包庇、纵容,致使出现工作失误、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的;3.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未按照要求建立依法治校相关配套制度,对工作部门和人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及时提醒、打招呼,或对其违纪违法行为未及时进行责任追究,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包庇、纵容违法违纪行为;4.不积极履行职责,班子互相扯皮,工作无进展,不思进取,不谋发展的;5.本单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6.对上级作出的决定、决议,制订的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重要工作部署,不按规定和要求贯彻落实、及时办理,致使政令不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7.对群众反映的或在督导检查中发现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不调查、不处理、不整改,拖拉扯皮、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的;8.未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或出现带病提拔等现象,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9.违反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擅自决定资金支出,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帐外设帐的,或在本单位钱、物、.车等方面管理严重失职,铺张浪费严重,影响恶劣的;10.违反上级有关收费政策,擅自收取相关费用的;11.滥用职权贪污受贿、谋取非法财物的;或接受商业贿赂的;12.弄虚作假或指使、授意他人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13.对因学校管理措施不力,责任不落实,安全教育,安全保卫措施不力,造成出现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事件不及时处置,存在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拒报的。
14.对上报数据失真,造成重大影响的;15.不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开齐开足课程课时的;义务教育阶段违规利用周末、节假日对学生补课的;第三章问责方式第八条问责方式:(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书面检讨。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通报批评。
(五)诫勉。
(六)停职检查。
(七)调整工作岗位。
(八)免职。
.(九)责令辞职。
(十)待岗。
(十一)辞退解聘。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九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相关情节的轻重以及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二)情节较严重,损害和影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的方式问责;(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对责任人采用责令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四)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对问责对象的处理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行。
第十条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1年内被问责2次以上的;(二)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挠、不配合问责调查;(三)坚持过错行为,使损失、影响继续扩大;(四)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五)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处理人员;(六)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一条被问责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问责或不予问责:(一)主动采取措施纠正错误,减少损失,或主动承担应负责任的;(二)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职责的;(三)领导干部因下级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有问责情形的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不再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问责程序第十二条问责依据下列线索或信息进行:(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
(二)上级部门、领导的指示、批示。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责任督学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司法、审计、信访、作风建设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
(六)上级有关部门、本单位在检查、考核、民主测评、明查暗访中掌握的情况。
(七)各种渠道提出的有相关证据的举报、控告材料。
(八)其他应当调查的线索来源。
.第十三条问责处理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依据市教育局、区教育局、学校的管理权限,根据问责事项及内容,分别受理并对问责对象进行问责。
按照发现问题、调查核实、研究处理、申诉复核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