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与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合集下载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编写说明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编写说明

附件2《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编制背景及必要性危险废物鉴别是识别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的重要技术手段,也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技术基础和关键依据。

当前我国危险废物鉴别缺乏统一管理要求,导致鉴别程序和鉴别报告内容不规范、鉴别结论难认定等问题普遍存在,难以有效支撑危险废物精细化环境管理。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鉴别单位管理要求有关规定,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我部起草了《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二、编制过程2019年1月以来,我部多次组织地方生态环境部门、鉴别单位、行业专家等,召开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专题研讨会;实地调研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四川等省(市)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开展情况并广泛听取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以及鉴别单位有关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起草形成了《通知》。

三、主要内容《通知》主要包括正文和附。

正文部分包括三部分内容:—11—第一部分要求依法严格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明确了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具备的基本要求,以及应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具体情形。

第二部分要求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的流程与鉴别结果应用,明确了开展鉴别的技术依据、鉴别结果的认定程序、鉴别结论的主要应用,以及鉴别结论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的处理方式等内容。

第三部分要求强化危险废物鉴别的环境管理,明确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危险废物鉴别信息管理,以及鉴别单位评价和鉴别报告复核等内容。

附是《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明确了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满足的机构、人员、分析测试能力、组织体系,以及鉴别报告质量控制和信息公开等方面条件。

—12—。

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编制说明北京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北京市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六年四月目录一、任务来源 (4)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4)三、主要工作过程 (5)1. 国内文献外调研 (5)2. 北京市调查表调研 (6)3. 初稿起草 (6)4. 修改完善及定稿 (7)四、编制原则和依据 (7)1. 编制原则 (7)2. 编制依据 (7)五、国内外相关工作和研究进展 (8)1. 国外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情况 (8)2. 国内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情况 (9)六、主要条款说明 (10)1. 适用范围 (10)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1)3. 术语和定义 (11)(1)实验室危险废物 (11)(2)内部分类 (11)(3)内部投放 (12)(4)内部暂存 (12)(5)内部贮存 (12)(6)内部收集 (12)(7)二次容器 (13)4. 基本规定 (13)(1)一般要求 (13)5. 分类 (14)(1)类别划分 (14)(2)类别判定流程 (16)6. 内部投放 (16)(1)容器 (16)(2)标签 (17)(3)登记要求 (17)(4)投放要求 (18)7. 内部暂存 (18)(1)划分暂存区 (18)(2)暂存区标识 (18)(3)暂存时间 (18)(4)定期检查 (19)(5)二次容器 (19)8. 内部收集 (19)9. 内部贮存 (20)10. 处置 (20)七、意见和处理 (20)八、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理由 (21)九、实施标准的措施建议 (21)十、标准可操作性分析 (21)一、任务来源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落实《“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关于开展实验室废物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监管,防止因管理不当造成的环境污染,按照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委托北京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承担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危险废物管理”任务,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下达了《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

最新2018年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最新2018年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出口危险废物在境内的转移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关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危险废物收集、转移环节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其转移过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废物移出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包含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在内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收集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可以免于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应当将收集、转移情况记入危险废物收集者的收集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台账中。

第四条转移。

第五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未经批准,不得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相关方责任第七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合规委托责任)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运输单位和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二)(分类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分、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包装;(三)(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的种类、准确重量(数量)、危险特性,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四)(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转移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包装物的醒目处清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签;(五)(核对及交付责任)核对运输者、运输工具及收运人员的信息与转移联单是否相符,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连同联单一并交付运输者;(六)(申报登记责任)如实记录、妥善保管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接受者等相关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七)(应急处置和报告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事故防范措施及环境应急预案;在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等环节出现扩散、流失、泄漏等情况时,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移出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利用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利用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许可的危险废物类别范围包括:废矿物油、废鎳镉电池、废铅蓄电池,以及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

第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交通运输、公安(消防)、工商、资源综合利用、卫生计生、农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等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完善价格和收费机制,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

鼓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鼓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并对外提供经营服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使用自建利用处置设施对外提供经营服务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其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各类排污行为以及对新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贮存、转移、利用或者处置的活动,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危险废弃物管理程序

危险废弃物管理程序

危险废弃物管理程序1.0 目的为确保废弃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和适当处理,减少和控制废弃物对公司物业服务现场及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及人身伤害。

2.0 适用范围适用于废弃物产生的部门及物业管理服务过程废弃物的处理。

3.0 职责3.1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员培训,达到对本程序所涵盖的岗位废弃物的识别、危害及处理办法能有清楚的了解,增强环境保护和自我保护意识。

3.2 品质运营部负责监督物业服务现场和办公场所废弃物的收集、分类、标识和处置。

3.3 各服务中心负责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废弃物的收集、分类标识和处置。

4.0 工作流程4.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制定《废弃物管理程序》。

4.2 废弃物的分类4.2.1 废弃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它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物质.4.2.2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4.2.3 一般废弃物是指无毒无害物业管理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

a) 物业管理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如废砖头、拆下的废模板等;b)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4.2.4 可回收利用废弃物是指在生产、物业管理服务、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有再生利用价值的废物。

4.2.5 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应执行本程序的规定。

4.3 废弃物的控制原则4.3.1 采用减少废弃物产生的物业管理服务工艺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4.3.2 对物业管理服务中不可避免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合理利用,尽量减少固体废弃物的遗弃而造成的环境污染。

4.3.3 环境产生有毒、有害影响的废弃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后再进行处置。

4.3.4 产生固体废弃物的部门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分类集中处置固体废物,防止或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二次征求意见稿)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二次征求意见稿)

275-001-02
T
的废水处理污泥
使用砷或有机砷化合物生产兽药过程中蒸馏
兽用药品
275-002-02 工艺产生的蒸馏残余物
T
制造
使用砷或有机砷化合物生产兽药过程中产生
275-003-02
T
的废脱色过滤介质及吸附剂
275-004-02 其他兽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T
—5—
废物类别 行业来源 废物代码
271-001-02
T
应残余物
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及
271-002-02
T
反应基废物
化学药品原
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脱色过
料药制造
271-003-02 滤介质
T
271-004-02 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吸附剂
T
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过程中的废弃产品及中
271-005-02
产生的废石蜡和润滑油
T,I T
T,I T,I
T T,I T,I T,I
T T T T,I
—9—
废物类别 行业来源 废物代码
危险废物
危险特性*
油/水分离设施产生的废油、油泥及废水处理产
900-210-08
T,I
生的浮渣和污泥(不包括废水生化处理污泥)
900-211-08 橡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溶剂油
276-001-02
T
物过程中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HW02 医药废物
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生物化学药品、基因工程药 物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反应基和培养基废物 276-002-02 (不包括利用生物技术合成氨基酸、维生素、 T 他汀类降脂药物、降糖类药物过程中产生的培 养基废物)

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管理办法(2020修订草案)

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管理办法(2020修订草案)

附件2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环境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依法还需取得其他行业、领域许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以及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过程中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分为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相应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相应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活动。

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允许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类别,由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仅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单位,无需申领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依法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免于申领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验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包装工具以及贮存设施、设备;(四)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场地,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五)有与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利用、处置技术和工艺;(六)有配套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七)具备与所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类别、规模和方式相适应的检测分析能力。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4.09.23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4年版)》(征
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环办便函〔2024〕313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危险废物鉴别制度,推动分级分类管理,我部组织编制了《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
()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指定邮箱。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3日。

联系人: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刘婷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电话:(010)65645768
传真:(010)65645771
邮箱:************.cn
邮编:100006
联系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刘宏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北苑大羊坊8号
电话:173****0060
邮箱:********************.cn
邮编:100012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
3.《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9月23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0修订稿)》(二次稿)全文及编制说明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0修订稿)》(二次稿)全文及编制说明

附件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五条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

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I)、反应性(Reactivity,R)和感染性(Infectivity,In)。

第七条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第八条本名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附件 2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 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 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 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基因工程药物过程中废弃的吸附
T
剂、催化剂和溶剂
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生物化学药品、 基因工程药物过程中的报废药品及 T 过期原料
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
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 药物和药品(不包括 HW01、HW02、
T
900-999-49 类)
氯丹生产过程中六氯环戊二烯过滤 产生的残渣;氯丹氯化反应器的真 T 空汽提器排放的废物
危险 特性
T
T T T
T
非特定行业
900-005-06 报废或废弃的汽车尾气净化器
T
精炼石油产 品的制造
HW06 废催化剂
基础化学原 料制造
251-001-06 251-002-06 251-003-06 251-004-06 261-001-06 261-002-06 261-003-06 261-004-06 261-005-06 261-006-06 261-007-06 261-008-06
263-005-04
2,4-二氯苯氧乙酸(2,4-D)生产过 程中产生的含 2,6-二氯苯酚残渣
T
乙烯基双二硫代氨基甲酸及其盐类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过滤、蒸发和离 263-006-04 心分离残渣及废水处理污泥;产品 T 研磨和包装工序产生的布袋除尘器 粉尘和地面清扫废渣

《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2《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2017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称《试行规定》)印发实施以来,各地已经发布并更新2018年至2021年四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陆续制修订,《试行规定》存在较多不适应性,亟需修订。

根据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组织对《试行规定》进行修订,多次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形成《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名录管理规定》)。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考虑(一)落实有关法律要求,准确界定名录管理对象,并对文件名称进行修订。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其中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细化了《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关于重点排污单位的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分别对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规定了实施风险管理的要求,并对其环境保护义务进行了细化规定。

按照依法依规原则,《名录管理规定》将管理对象划分为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两大类,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包括大气、水重点排污单位,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包括大气、水、土壤和其他四类。

通过一个名录,实行差别化的筛选条件,针对性解决法律法规中对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环境风险管控单位的不同筛选和监管要求。

综上对文件名称进行修改,同时对筛选条件进行调整,不再保留有关法律未作要求、明显的短期属性特征、存在冲突或不合时宜的要求。

(二)提高《名录管理规定》发布规格,做好与排污许可制度和其他相关部门规章的衔接。

充分协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等文件要求,《名录管理规定》拟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定位为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的名录管理,明确筛选原则、确定主体和程序,以及名录社会公开要求,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对监管要求提出原则规定。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管理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管理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管理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目次引言.............................................................................................................. I I一、适用范围 (3)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3)三、术语和定义 (4)四、申领条件、流程与范围 (4)五、选址与建设 (6)六、收集与贮存 (9)七、运输和转移 (13)八、运行管理 (15)九、应急管理 (18)十、污染控制要求 (19)十一、整改及退出机制 (21)十二、适时修订 (21)参考文献 (22)引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转运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旨在引导和促进危险废物收集试点行业健康发展,结合佛山实际,制定本指导指南。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管理体系技术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广东省佛山市辖区内从事工业源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转运经营单位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1259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76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125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 519 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

附件1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严格开展危险废物鉴别(一)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可自行开展危险废物鉴别,也可委托第三方单位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包括自行开展鉴别的单位和接受委托开展鉴别的第三方单位,下同)对鉴别报告内容和鉴别结论承担相应责任。

(二)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满足《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见附)有关要求,并在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登记;未在信息平台登记的单位开展的危险废物鉴别,其鉴别结论不作为环境管理相关依据。

(三)应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固体废物包括:1.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可能具有或者不确定是否具有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依据《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有关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开展鉴别的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存在错评漏评或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危险特性判定结果存疑的固体废物。

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中认为有必要,且有证据表明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4.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和历史遗留的等无法追溯责任主体的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二、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流程与鉴别结果应用(一)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前,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在信息平台登记拟委托开展或自行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情况,并选择危险废物鉴别单位。

(二)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严格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等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三)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将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上传至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修订HJT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修订HJT298

附件5《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修订HJ/T298)编制说明《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标准修订组二〇一八年五月—46—项目名称:《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修订HJ/T298-2007)项目承担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技术管理负责人:李琴、王海燕—47—目录一、项目背景情况 (49)1.1任务来源 (49)1.2工作过程 (49)二、标准制修订必要性分析 (50)2.1我国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概况 (50)2.2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规划情况 (51)2.3危险废物鉴别技术现状 (51)2.4危险废物鉴别技术存在的问题 (52)2.5《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修订的必要性及意义 (52)三、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 (53)3.1国内 (53)3.2美国 (54)四、修订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 (58)4.1基本原则 (58)4.2采用的技术路线 (58)五、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60)5.1术语和定义 (60)5.2危险废物鉴别的采样、检测、判断等技术要求 (60)5.3环境污染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技术要求 (66)六、与国内外同类标准或技术法规的水平对比和分析 (67)6.1与现行标准的水平对比和分析 (67)6.2与国外同类标准的水平对比和分析 (68)七、实施本标准的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实施方案建议 (68)—48—一、项目背景情况1.1任务来源近几年,各级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持续发力,对企业环境管理的要求越来越规范。

固体废物管理问题成为企业环保的突出问题,主要原因之一是固体废物废属性不明确,在部分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验收中对固体废物的属性缺乏判断,有相当一部分甚至出现定性不准确或错误的情况,导致后续相关方对固体废物的属性存在争议,亟需通过危险废物鉴别确定固体废物属性,主要体现在:(1)部分环评或验收文件中明确为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因定性依据不充分或定性依据变更等原因,企业认为该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希望通过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对其属性进行判断;(2)部分环评或验收文件中确定为一般固体废物的,因定性程序不规范或依据不充分,后续环境监察难以采信,也需要通过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3)部分环评或验收文件中没有明确给出固体废物的属性,需要投产后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3《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编制组二〇一四年六月目录1 项目背景 (15)1.1 任务来源 (15)1.2 工作过程 (15)2 国内固体废物鉴别管理体系 (16)2.1 固体废物的相关定义 (16)2.2 现行固体废物鉴别导则的基本情况 (17)2.3 危险废物鉴别 (20)2.4 固体废物鉴别情况 (21)2.5 固体废物鉴别案例分析 (21)2.6 固体废物鉴别管理体系 (22)3 国外固体废物定义和管理情况 (24)3.1 巴塞尔公约 (24)3.2 美国 (24)3.3 欧盟 (25)3.4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27)3.5 日本 (27)4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 (27)4.1 标准制定的法律依据 (27)4.2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27)4.3 标准与现行导则的关系 (28)5 制定标准采用的原则和方法 (28)5.1 采用的原则 (28)5.2 采用的方法 (28)6 标准结构和主要技术内容说明 (29)6.1标准内容结构 (29)6.2 前言 (30)6.3 适用范围 (30)6.4 术语和定义 (30)6.5 固体废物范围 (31)6.6 固体废物鉴别准则 (39)6.7 固体废物排除 (41)7 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相关标准研究 (43)8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技术分析 (43)9 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44)附件一固体废物鉴别案例分析 (45)附件二国外固体废物定义和管理情况 (80)1 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近年来,我国在口岸进口货物管理环节出现了需要鉴别进口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需求,固体废物鉴别成为打击非法进口固体废物的技术支持依据,目前固体废物鉴别需求主要来自该方面。

另外,随着我国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化和加强,国内对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越来越重视,在该过程中,也出现了需要对某些副产物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需求。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附件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说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是追踪危险废物流向,实现危险废物“从摇篮到坟墓”全过程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

1999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的有关规定,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在全国建立和实施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危险废物转移活动,防止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经过多年实践,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需要研究解决,《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管理工作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各相关方责任不清晰。

现行《办法》对移出者、运输者、接受者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缺乏清晰界定,在出现争议或者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案件时,责任认定、追究和处理难度较大。

二是部分情况下危险废物执行转移联单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现行《办法》规定的转移计划审批以及领取、运行转移联单手续是针对一般情形下的工业企业设计的,产生数量小、产生源分散的危险废物往往很难操作。

三是电子转移联单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我国北京、上海等近十个省市开始实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电子转移联单显著提升了转移运行效率和监管工作成效,但电子转移联单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

四是跨省转移审批限制多,企业负担重。

部分省市要求危险废物从移出地到接受地经历县、市、省层层审批,往往需要数月时间,影响转移时效,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资源在区域间的优化调配,既增加了企业负担,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廉政风险。

五是罚则不完善。

现行《办法》对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在出现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案件时不能完全做到责任追究有法可依。

《国家危险废物名 录(2019 修订稿) 》全文及编制说明

《国家危险废物名 录(2019 修订稿) 》全文及编制说明

农药制造
程中产生的过滤、蒸发和离心分离残余物及 263-006-04
废水处理污泥;产品研磨和包装工序集(除) 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和地面清扫废物
溴甲烷生产过程中反应器产生的蒸馏残液;
263-007-04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吸附剂和废水分离器
产生的废物
其他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 263-008-04
275-005-02
T
吸附剂
兽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反应基和培
275-006-02
T
养基废物
275-008-02 兽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产品及原料药
T
-3-
废物类别
HW02 医药废物
HW03 废药物、
药品
HW04 农药废物
行业来源 废物代码
危险废物
危险特性
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生物化学药品、基因工程 276-001-0技术生产生物化学药品、基因工程
药物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反应基和培养基
276-002-02 废物(不包括利用生物技术合成的氨基酸、
维生素、他汀类、降糖类药物过程中产生的
培养基废物)
生物药品制造
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生物化学药品、基因工程药
物过程中产生的废脱色过滤介质(不包括利用 276-003-02
271-005-02
T
中间体
化学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的原料药提纯精
272-001-02
T
制、再加工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化学药品制
化学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脱色过
272-003-02
T
剂制造
滤介质及废吸附剂
HW02 医药废物
化学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产品

256-《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修订GB_18484-2001)-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20180521修改

256-《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修订GB_18484-2001)-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20180521修改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修订GB 18484-2001)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修订)编制组二〇一八年三月目次1 项目背景 (1)1.1任务来源 (1)1.2编制过程 (1)2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分析 (2)2.1国家及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2)2.2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中的环保要求 (4)2.3行业发展带来的主要环境问题 (5)2.4行业清洁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的最新进展 (6)2.5现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存在问题分析 (7)3 国内外危险废物焚烧控制标准情况 (8)3.1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相关标准 (8)3.2国际社会对危险废物处置和管理要求 (11)3.3国外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技术应用和管理状况 (13)3.4国内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技术应用和管理状况 (16)3.5国内外危险废物处置技术应用和管理状况总体评估 (18)3.6国内危险废物焚烧设备应用状况 (21)3.7国内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22)3.8国内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排放污染物环境影响分析 (25)4 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 (29)4.1基本原则 (29)4.2技术路线 (29)5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31)5.1标准适用范围 (31)5.2标准结构框架 (32)5.3术语和定义 (33)5.4选址要求 (35)5.5技术要求 (35)5.6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6)5.7运行要求 (41)5.8监测要求 (41)5.9标准的实施 (45)6 与国内外同类标准的水平对比和分析 (45)6.1与国外危险废物焚烧烟气排放标准对比分析 (45)6.2修订前后的标准比较 (48)7 实施标准的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实施方案建议 (51)7.1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 (51)7.2标准实施建议 (73)8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技术分析 (74)8.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环境效益分析 (74)8.2二噁英达标排放的技术经济分析 (74)9开题论证及第一次标准征求意见和汇总处理情况 (83)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征求意见情况汇总处理表 (85)关于开展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调研的函 (105)《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修订)编制说明1 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确保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下达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修订工作任务,项目统一编号:256。

危险废物鉴别单位 管理制度 工作程序、质量管理、档案管理和技术管理

危险废物鉴别单位 管理制度 工作程序、质量管理、档案管理和技术管理

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制度工作程序、质量管理、档案管理和技术管理
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工作程序、质量管理、档案管理和技术管理等方面。

1. 工作程序: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明确鉴别工作的程序和流程,包括废物的收集、保存、鉴别和结果判定等环节。

工作程序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制定,确保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2. 质量管理: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目标、质量控制措施、质量评估和持续改进等。

质量管理应涵盖鉴别工作的各个环节,确保鉴别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档案管理: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建立鉴别工作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鉴别记录、样品保存和废物信息等相关文件的管理。

档案管理应规范、完整和可追溯,便于监管部门的检查和审核。

4. 技术管理: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建立和实施技术管理制度,包括员工的培训、技能考核和技术评价等方面。

技术管理应保证鉴别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鉴别技能,对新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和应用也应进行管理和控制。

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的管理制度对于确保鉴别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的作用,能够提高废物鉴别的质量和可靠性,并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利用提供支持。

因此,单位应加强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断完善和优化相关管理措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3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与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目的为贯彻落实《“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关于“建立健全危险废物鉴定机制和制度,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固体废物属性和危险废物鉴定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鉴定工作程序和管理方面的要求,特制定《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与管理规定》。

本规定有助于规范我国危险废物鉴别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国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水平。

二、重要意义(一)有助于摸清危险废物底数《“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了开展危险废物调查,到2015年,基本摸清危险废物底数的目标和任务。

目前,我国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普遍存在将危险废物按照一般废物管理或将一般废物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现象,这直接导致了我国危险废物的底数不清。

明确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统一和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工作,进一步统一和规范产生源的危险废物属性判定,有助于提高危险废物调查和摸底工作的准确性。

(二)有助于提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使用效能《规划》提出持证单位危险废物年利用处置量比2010年增加75%以及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负荷率达到75%以上的目标。

但是,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出现危险废物“无出路”和处理设施“吃不饱”的矛盾现象,即:一方面存在危险废物找不到妥善的利用处置措施,大量堆积;另一方面又存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吃不饱”,处理能力大量闲置。

明确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统一和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工作,有助于在摸清危险废物底数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地区危险废物产生和分布情况,科学规划与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充分发挥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使用效能。

(三)有助于降低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近年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频发,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猖獗,成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诱因。

此类事件的一方面原因是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的守法意识薄弱,但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原因是危险废物判定不清,相关企业没有将其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明确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统一和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工作,准确判定废物的危险特性,有助于督促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危险废物法律制度,提高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降低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四)有助于保障司法执行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后,危险废物鉴别结果已经成为部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重要评判依据。

明确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统一和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工作,确保危险废物鉴别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科学性是保障司法执行力的必然要求。

三、我国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危险废物鉴别缺少统一管理。

目前,全国普遍没有明确负责组织危险废物鉴别的机构以及鉴别程序等事宜,导致废物产生单位不知道去哪里进行危险废物鉴别,鉴别的程序是什么,哪些实验室可以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测试,什么样的鉴别结果符合环保部门的要求。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开展。

(二)危险废物鉴别和检测秩序混乱。

随着危险废物鉴别和检测需求的增加,部分社会第三方检测机构介入危险废物鉴别和检测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鉴别结果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主要表现为:一是非正规检测机构技术人员的采样和分析等专业水平不高、分析测试设备简易,出具的鉴别结果可信度低;二是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少数检测机构为迎合部分企业减小废物处置成本的需求,将危险废物定性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三)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检测能力不强。

一是危险废物特性鉴别专业性较强,目前我国无专门从事危险废物鉴别实验的机构和分析技术人员,在实践中缺乏采样和分析测试经验,尤其难以保证采样时的代表性。

二是危险特性检测工作量大、耗时长,现有的环保部门监测机构已难以承担所有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检测工作。

四、部分省份的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开展情况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管理体系。

但是,根据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江苏、浙江、重庆、甘肃等省份已试行开展了危险废物鉴别工作。

(一)江苏省江苏省环保厅明确以江苏省固管中心作为鉴定机构,负责受理并组织开展各级环保部门及企业委托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定和突发固体废物倾倒案件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定。

具有相关危险废物特性检测资质的机构作为检测机构,负责采样和检测工作。

具体流程如下:检测机构江苏省的鉴定范围广,鉴定流程完善,但对于鉴定结果存在争议的未作说明。

(二)浙江省浙江省的危险废物鉴别工作主要以“第三方鉴别和评估为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原则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

其主要流程为:浙江省的鉴别流程充分体现了社会化鉴别的原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仅对过程实施监管,便于推动鉴别工作的快速开展。

但由于整个过程环保部门未参与,可能会导致鉴别委托方同时找多家鉴别单位进行鉴别,选取最合适的鉴别结果备案。

(三)重庆市重庆市固管中心负责组织危险废物鉴别工作,鉴别机构负责编制鉴别方案、开展采样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等工作。

具体流程如下:重庆市基本流程与江苏省的一般鉴别流程类似,固管中心作为鉴别工作的主要负责机构,对危险特性的检测结果进行判定,但该流程中缺乏对鉴别机构监督管理。

(四)甘肃省甘肃省在制定危险废物鉴别程序之前,先在省内开展了危险废物鉴别机构的申报工作,并最终确定了四家符合条件的鉴别机构,其主要鉴别流程与浙江省类似,环保部门对鉴别机构发挥监督管理和指导的作用。

但甘肃省未在鉴别机构编制的鉴别方案论证方面作规定,有可能会导致鉴别结果产生误差。

五、编制原则编制《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与管理规定》过程中,主要遵循下列原则:(一)公正客观科学。

危险废物鉴别机构和检测机构应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为依据,客观、公正、独立地从事鉴别和检测工作,并对鉴别报告和检测报告负责。

(二)危险废物鉴别以省为主。

各省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应主要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机构承担。

(三)危险废物检测社会化。

充分发挥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力量,开展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特性检测工作。

六、编制过程受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委托,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承担了《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与管理规定》的起草工作。

通过调研全国危险废物鉴别管理情况,了解我国危险废物鉴别现状及各省危险废物鉴别管理经验,总结归纳了我国现行危险废物鉴定体系存在的问题,同时结合我中心多年管理经验,起草完成了《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与管理规定》。

七、主要内容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本规定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就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和管理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

(一)适用范围根据我国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实际情况,本规定主要适用于以下三个方面:1.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2.环境污染事件产生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3.对危险废物鉴别机构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危险废物鉴别的定义本规定给出了危险废物鉴别的定义:是指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进行采样和检测,给出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结论的过程。

(三)省级环保部门对于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职责明确了各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关于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四方面主要职责:1.组织、管理和监督辖区内危险废物鉴别工作;2.登记和发布危险废物鉴别结论;3.定期将辖区内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情况上报环保部备案;4.涉及环境污染事件的,鉴别结论经省级环保部门核准后,提交鉴别申请人或申请单位。

(四)环境保护部对于危险废物鉴别的主要工作明确了环境保护部关于危险废物鉴别的三方面主要工作内容:1.定期分析和总结全国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情况,并发布有关情况公告。

2.对经鉴别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由环境保护部列入《名录》增补名单,并实时公布。

3. 当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别机构无法完成鉴别工作时,应将相关工作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由环境保护部对待鉴别固体废物予以认定或提出进一步工作要求。

(五)危险废物鉴别机构的确定及其职责为了保障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客观公正性,提出由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至少指定1家专门机构作为危险废物鉴别机构,并于本规定施行2个月内报送环境保护部备案。

(六)危险废物鉴别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1.提出了危险废物鉴别机构根据《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组织开展工业生产过程危险废物鉴别工作。

明确危险废物鉴别机构对鉴别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2.明确鉴别机构出具鉴别报告的三种常规情形:(1)明确列入《名录》的固体废物,则属于危险废物,可终止属性鉴别并出具鉴别报告;(2)未列入《名录》的固体废物,经综合分析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产生环节和主要成分,不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可终止属性鉴别并出具鉴别报告;(3)未列入《名录》的固体废物,但经分析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需通过采样和检测分析确定其危险特性,应按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一条鉴别程序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后出具鉴别报告。

3.明确了涉及环境污染事件的危险废物鉴别工作要求:(1)能确定产生单位、产生环节、固体废物名称等固体废物来源的,可参照上述鉴别程序。

(2)无法确定固体废物来源的:•首先根据固体废物性状、成分等基本理化性质,对其进行溯源分析,确定固体废物来源后可参照上述鉴别程序;•溯源分析无法确定来源时,需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进行采样和危险特性检测,确定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七)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检测机构确定及其职责1.明确了选择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检测机构的要求:经CMA认证—23—的且具备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检测能力的科研机构、分析测试机构、环境监测机构或实验室。

2.明确了检测机构的职责,即: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方案开展固体废物采样和危险特性检测工作,提交危险特性检测报告,对检测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八)危险废物鉴别程序本规定确定了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程序主要包括五个步骤:1.鉴别申请;2.鉴别委托;3.鉴别方案的编制和论证;4.采样和监测;5.出具鉴别报告。

(九)鉴别申请鉴别申请是鉴别申请人或申请机构向列入《全国危险废物鉴别机构推荐名单》中的固体废物所在省份的危险废物鉴别机构提出对特定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作出判断的申请过程。

鉴别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可以是以下类型的一种:—24—。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