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教材精讲(总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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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论

1.1 本章要点

■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

■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基本特征

1.2 重点难点导学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1.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

(1)知识产权是区别于传统所有权的另类权利,是产生于精神领域的非物质化的财产权。

(2)以知识产权名义所统领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是来自知识产权领域。从权利来源看,知识产权主要产生于智力创造活动和工商业经营活动。从权利对象看,则由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信誉以及其他知识信息所构成。

(3)知识产权是法定之权,其产生一般须由法律认可,并非所有的知识产品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

2.概念与范围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

享有的专有权利。

(1)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2)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一般来说,狭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个类别:①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②工业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

在当代信息社会里,知识产权的范围有向“信息产权”扩充的趋势。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

1.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1)权利本体的私权性是知识产权归类于民事权范畴的基本依据

知识产权是一种界定知识财产权利形态的制度安排,它以私权的名义强调了知识财产私人所有的法律性质。

①知识产权是“私人”的权利,国家即使在某种情况下作为权利主体出现,也与其他民事主体处于相互平等的关系。

②知识产权是“私有”的权利,即采取私人占有的产权形式。

(2)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①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②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③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

交付的法律处分。

2.特征

(1)知识产权的独占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独占性虽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共同特征,但其效力内容及表现形式各不相同。

①表现形式的不同

由于知识产品是精神领域的成果,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有着其独特的法律表现:

a.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

b.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②效力内容的不同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在独占性效力方面也是有区别的,表现在:

a.所有权的排他性表现为所有人排斥非所有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占、妨害或毁损,而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则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

b.所有权的独占性是绝对的,即所有人行使对物的权利,既不允许他人干涉,也不需要他人积极协助,在所有物为所有人控制的情况下,无地域和时间的限制。而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则是相对的,这种垄断性往往要受到权能方面的限制(如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临时过境使用、商标权中的先用权人使用等),同时,该项权利的独占性只在一定空间地域和有效期限内发生效力。

(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①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②挑战

至20世纪下半叶,由于地区经济一体化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立法呈现出现代化、一体化的趋势,由此知识产权的严格地域性特征受到挑战。

a.跨国知识产权的出现。知识产权跨出一国地域的限制,从而在多个国家同时发生效力。

b.涉外知识产权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的发展。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非专属管辖与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多元化,都会对这一权利的地域性特点带来重大影响。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①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②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主要是对作者的财产权而言的,即作者只能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对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而对作者的人身权,有的国家规定为无限期永远存在(如法国),有的国家则规定与财产权保护期相同(如德国)。

【例】简述知识产权和物权的区别。(人大2010年研;江西财经大学2007年研;北科2004年研)

答: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如下:

(1)权利的对象或标的不同。

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实实在在存在的物理上的“物”。知识产权的对象则是不含物质实体的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是非物理的虚拟的“物”。

(2)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知识产权显然要弱于物权。

物权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行为,其为这些行为的权利是绝对的和排他的。知识产权人对其智力成果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制度。

(3)物权往往可以通过事实占有实现,知识产权则须仰仗法律的保障。

物权人占有和使用其标的物时,则事实上有效地排除了其他人同时占有和使用其标的物的可能。知识产权的对象并不依赖于特定的载体存在,只要被公开,则很难被权利人实际控制占有。

(4)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给物权。

在一件实体物之上可以并存着物权与知识产权,当物权转让时,著作权通常还留在原权利人手中。在这种物权和著作权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的情况下,著作权会因物权的对抗而无法实现。

(5)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

知识产权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一定的期限,期限届满,权利归于消灭。物权则无此法律规定,物权的期限与物的自然寿命竞合。

(6)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其价值无论质的规定性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

物作为劳动产品,其价值的质的规定性取决于人的劳动,量的规定性则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终究不能摆脱价值规律的制约。知识产权则不然。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本身是无价的,它不能用相对价值的原则来表现价值和衡量价值量。

三、知识产权的主体

1.知识产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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