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面试组织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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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和管理

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和管理

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公务员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履行着国家的公共管理职责,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民生福祉。

为了确保公务员队伍的高素质和廉洁自律,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并采取相应措施来规范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和管理。

一、公务员的选拔与招聘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选拔通过公开、公平、竞争的招聘程序进行。

各级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招聘办法,明确公务员的招聘对象、条件和程序。

招聘过程中,应当严禁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确保招聘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在公务员的招聘中,应当注重综合素质的评价,不仅仅关注学历和成绩,还应考虑应聘者的工作经验、专业技能和综合能力。

同时,为了保证选拔和录用的公正性,应当建立多元化的评审机制,引入面试、考察、公示等环节。

二、公务员的录用与培养公务员的录用一般分为笔试、面试和考察等环节。

笔试的目的是评估应聘者的基本知识和能力,面试则注重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应对能力,考察则通过了解应聘者的工作表现、品德操守和社会声誉。

在录用中,应当突出公务员的政治品质和服务意识,确保录用的人员符合岗位要求和选拔标准。

公务员的培养是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的重要途径。

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有效的培养计划,通过培训、学习和实践等方式,提升公务员的执法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

培养过程中,应当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鼓励公务员积极参与工作实践、志愿服务和社会活动,培养其实际工作能力和服务人民的责任意识。

三、公务员的管理与监督公务员的管理包括岗位管理、绩效管理和职业发展管理。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公务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规范其工作行为和工作方法。

同时,应当加强对公务员的绩效考核,建立合理的绩效评价机制,注重实绩和贡献,激励公务员提高工作质量和效能。

公务员的职业发展是激励和保障其工作积极性和职业发展的重要保证。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科学的职业发展体系,为公务员提供广阔的晋升空间和发展机会。

事业单位考试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考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工作,保障公平、公正、公开的选拔优秀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原则:考试内容、程序、结果等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二)公平原则:对所有考生一视同仁,确保考试过程公平;(三)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确保考试结果公正;(四)竞争原则:通过考试选拔优秀人才,激发人才活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成立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领导小组,负责考试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的协调和执行。

第五条各级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招聘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组织实施招聘考试;(二)制定考试方案,报上级考试领导小组批准;(三)组织开展考前培训、宣传等工作;(四)监督考试过程,确保考试公平、公正;(五)处理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六)整理、归档考试资料。

第三章考试科目及内容第六条考试科目及内容根据招聘岗位需求确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公共科目: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时事政治等;(二)专业科目:根据招聘岗位要求,设置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考试;(三)综合素质测试:考察考生综合分析、判断、沟通、协调等能力。

第七条考试形式可采用笔试、面试、实践操作等多种方式。

第四章考试程序第八条招聘考试程序分为以下阶段:(一)发布招聘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媒体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明确招聘岗位、人数、条件等;(二)报名及资格审查:考生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报名,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参加考试;(三)考试:按照考试方案组织实施考试;(四)公布成绩: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生成绩;(五)体检、考察:根据成绩排名,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环节的考生;(六)公示及录用:对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办理录用手续。

面试小组管理制度

面试小组管理制度

面试小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面试小组的管理,建立良好的面试秩序,提高面试效率和质量,我们制定了面试小组管理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面试小组,旨在保障面试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确保人才选拔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组建与管理1. 面试小组的组建应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由招聘负责人负责确定小组成员,并提前通知小组成员参加培训,以熟悉面试流程和规则。

2. 面试小组由主持人、评委和记录员组成。

其中,主持人负责组织和主持面试,评委负责对应聘者进行评定,记录员负责记录面试情况以及得分。

3. 面试小组成员应当遵守公司招聘政策和程序,保持中立客观的态度,不得参与任何违规行为。

三、面试程序1. 面试前,主持人应当与评委和记录员做好必要的沟通,确定面试的时间、地点、流程和注意事项,确保面试开始前一切准备就绪。

2. 面试时,主持人应当先做简要的介绍,然后将话题交给评委,由评委提问,面试对象作答,主持人协调整个面试流程,确保面试进展顺利。

3. 面试小组应当尽量确保面试的顺利进行,不得因为评委的个人情绪或偏见对应聘者进行歧视性言论或行为。

四、评定标准1. 面试小组在评定应聘者时,应当根据事先确定的评定标准,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定。

评定标准应当包括专业能力、工作经验、综合素质等方面。

2. 面试小组应当对应聘者的表现进行及时记录和打分,并在面试结束后对各自的评分进行总结和对比,以便综合评定出绩优者。

五、面试结果1. 面试小组应当根据评定结果,合理确定应聘者的成绩和排名,将面试结果报告给招聘负责人,作为最终录用和否决的依据。

2. 面试小组应当对所有应聘者的成绩和排名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人员,确保面试结果的公正和保密性。

六、培训和指导1. 公司应当定期对面试小组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其面试技能和专业素养,确保面试评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 面试小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总结和反馈面试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面试制度,提高面试效率和质量。

七、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面试小组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予以严肃处理,从严查处违规者,确保面试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重庆市公务员考试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公务员考试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以下简称面试工作),提高面试工作科学性,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9〕32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面试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面试工作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指导与监督下,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步骤和要求实施。

第四条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各级机关面试工作。

市级机关具体负责实施本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面试工作;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人事局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县各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面试工作。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录用主任科员及以下和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面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主任科员及以下和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的面试,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面试内容第六条面试内容由若干的面试测评要素组成。

测评要素主要包括:(一)语言表达能力;(二)逻辑思维和推理能力;(三)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五)人际沟通能力;(六)创新能力;(七)应变和自我控制能力;(八)仪表举止等。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招录职位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可对上述测评要素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面试测评要素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从招录职位的职能、职责对人员的素质要求出发确定测评项目;(二)选择适于面试方法的测评项目,避免与报考资格审查、笔试、体检、考核等环节的测评项目重复;(三)根据不同测评要素的可测程度和与招录职位的关联程度,确定其分数权重比例。

第八条面试测评分值100分。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在面试前设定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

第九条面试试题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编制。

第十条各区县、市级机关必须按规定时间领取面试试卷。

保管和运送面试试卷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试卷安全。

公务员管理规定

公务员管理规定

公务员管理规定公务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承担着重要的行政职责。

为了保障公务员队伍的专业性、公正性和廉洁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公务员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公务员招录、选拔、培训、考核、晋升和纪律处分等方面,对公务员管理规定进行介绍。

一、公务员招录公务员招录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

我国依法实行招录制度,确保公务员选拔公正、公平、公开。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招录以考试为主要方式,并兼顾公开招聘、遴选和委任。

招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以全面了解考生的知识、能力和综合素质。

在招录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平竞争原则,确保每个考生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竞争。

二、公务员选拔公务员选拔是为了从招录考试合格人员中选拔出适用于具体工作岗位的人才。

公务员选拔应坚持公正、透明、公平的原则,遵循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选拔方式可以通过面试、考察、资格审查等环节进行,以全面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和适应能力。

同时,选拔环节中的程序和结果必须对外公开,确保选拔结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公务员培训公务员培训是提高公务员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的重要手段。

在培训过程中,必须注重培养公务员的宗旨意识、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增强公务员的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

培训内容要与当前国家发展需求相结合,包括政策法规、专业知识、管理技能等方面内容。

培训形式可以采取集中培训、分散培训、在职培训等多种方式,以适应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公务员培养需求。

四、公务员考核公务员考核是评价公务员工作表现和能力的重要手段。

公务员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遵循科学、公正、公平的评价标准。

考核内容可以包括工作业绩、能力素质、廉政情况等方面。

考核方式可以采取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综合评价等形式,既要注重定性评价,又要充分考虑定量评价,确保考核结果准确客观。

五、公务员晋升公务员晋升是激励公务员持续进取、提高工作能力的重要手段。

在晋升过程中,必须注重公务员的业绩表现、专业能力和廉政情况,坚持文明激励和严肃纪律相结合的原则。

公务员管理办法

公务员管理办法

公务员管理办法《公务员管理办法》一、引言公务员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公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和绩效,促进公务员队伍能力和水平的全面提升而制定的。

为了更好地落实《公务员法》,进一步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办法。

二、公务员招录与选拔1. 招录对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是指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划定的行政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招录对象应符合国家有关公务员招录的基本条件和岗位要求,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

2. 招录方式公务员的招录方式分为公开招考和内部选拔。

公开招考应当通过网上申报、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环节进行,确保选拔过程公平、公正、透明。

内部选拔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进行,确保选优录用。

三、公务员职业发展与管理1. 岗位职责明确公务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明确职责范围,并逐级分解、明确岗位职责。

所分解的职责要与公务员在岗位表现、绩效考核、晋升等方面具有直接关联。

2. 职业培训与发展公务员应具备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根据公务员的岗位需求,提供相应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升公务员的综合素质。

3. 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建立健全公务员的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确保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激励公务员提高工作业绩。

对于表现突出的公务员,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荣誉称号;对于工作不力的公务员,应当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四、廉政和纪律建设1. 廉政管理公务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纪律,做到廉洁自律、清正廉洁。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大对公务员廉洁教育和纪律监督力度,对违纪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2. 纪律建设建立健全公务员纪律建设制度,明确各项纪律要求和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纪律的公务员,依法严肃处理,形成严明的纪律约束机制。

五、公务员福利保障与退出机制1. 报酬福利公务员的工资、津贴、福利待遇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政策执行,确保公务员工资待遇的公平合理。

浙江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 出guo为你精选了浙江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供你参考,更多相关资讯本网将持续更新,请及时关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面试考官队伍,提高面试测评水平,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以下简称面试考官)是指在公务员录用面试中对应试人员进行测评的实施者,应当由根据本办法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三条面试考官管理应遵循严格准入、分级负责、科学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面试考官的综合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面试考官管理工作。

面试考官管理包括资格认定、组织管理、业务培训和考核监督等工作。

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受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可承担面试考官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面试考官所在单位应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本单位面试考官的人选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并为面试考官从事面试工作和参加培训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六条面试考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政治坚定,品行优良,公道正派,清正廉明;(二)忠于职守,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守工作纪律,恪守行为规范;(三)具有正常履行面试考官职责的身体条件;(四)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五)具有3年以上从事人事管理、人才测评等方面的经验,或具有5年以上机关工作经历,原则上应担任过乡科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或县处级副职以上非领导职务;(六)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根据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需要,面试考官分为高级面试考官、一级面试考官、二级面试考官,分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高级面试考官1.具有长期从事面试测评工作经验,参与研究制定公务员考试录用方面的法规政策;2.参加多次省级以上面试考官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具备较高的人才测评专业知识和技能;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面试各个环节,能够组织公务员录用面试;4.掌握综合面试测评技术,具备指导命题开发和培训其他考官的能力。

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办法

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办法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培养第五条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考核第八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黑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办法-黑龙江省国家公务员

黑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办法-黑龙江省国家公务员

黑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黑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为选拔德才兼备的公务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录用考核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德才兼备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和与拟任职务相关的实践经验。

第三条录用考核对象,是笔试、面试、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省直行政机关录用考核在省人事厅的统一指导下,委托用人单位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行署直属行政机关的录用考核由市、行署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县乡政府机关的录用考核由县人事局统一组织组成若干考核小组实施。

第五条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制定录用考核实施方案;2.组织、指导录用考核工作;3.确定考核合格人选并提出录用意见;4.处理录用考核中的其它问题。

第六条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若干考核小组,每组由3人以上组成,承担具体考核工作。

其人选可由考核领导小组统一抽调,也可委托用人单位组织。

考核小组成员的资格条件是:1.政治上可靠,敢于坚持原则;2.作风正派,客观公正,责任心强;3.熟悉人事考核工作,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三章内容和等次标准第七条录用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四个主要方面。

具体考核内容分为定性考核内容和定量考核内容。

定性考核内容包括:1.报考者能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否与党中央保持一致;2.有无严重的思想作风和生活作风问题;3.有无经济问题及其它违法、违纪问题;4.有无隐瞒体检中测查不到的严重疾病等。

定量考核内容分为德能素质和工作实绩两部分:德能素质,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组织纪律性、组织管理能力、调查研究能力、文字综合能力、工作态度7项要素;工作实绩,包括工作效率、工作成绩、受表彰情况3项要素。

第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中、差三个等级,每一等级的具体考核标准及得分参照《黑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核评定参照表》。

第四章方法及程序第九条录用考核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方法进行。

公务员录用管理制度

公务员录用管理制度

公务员录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考试;(四)考察与体检;(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八条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具体包括:(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具体包括:(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五)承办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第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2023年新录用公务员管理规定

2023年新录用公务员管理规定

2023年新录用公务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推进公务员制度创新,根据《公务员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2023年以后新录用的公务员。

第三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高尚的职业道德;(二)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能力;(三)身体健康,符合职位要求;(四)符合其他资格条件。

第四条新录用的公务员的考试录取、考察、审查等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并保证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

第六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予以正式任用。

第二章责任和权利第七条公务员是党和人民事业的中坚力量,是国家的工作和权力的承担者,应当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职守,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八条公务员有权依法履行职责,享有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和待遇,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第九条公务员有权参加公务员职业培训,提升专业能力和工作素质。

第十条公务员有权享受相应的薪酬待遇、社会福利和保障。

第十一条公务员有权维护个人合法权益,有权使用法律和其他合法手段维权。

第三章考核和晋升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接受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其工作能力和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公务员服从调动和用人安排,跳槽应当经过合法程序。

第十四条公务员具备条件的,可以参加晋升考试,晋升考试成绩作为晋升的决定依据。

第十五条公务员晋升应当以岗位能力和业绩为依据,不得以其他因素限制或歧视。

第四章奖惩和退出第十六条公务员依法行使职权,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和具有杰出贡献的,应当给予相应奖励和荣誉。

第十七条公务员违反职业道德和职责,渎职行为,应当受到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公务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为规范,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公务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或不适应工作的,可以提出申请退出公务员队伍。

湖北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公务员局•【公布日期】•【字号】鄂人社规[2012]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规〔2012〕6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鄂州市、成宁市公务员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为了规范我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逐步建立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队伍,着力提高公务员录用面试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现将《湖北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

湖北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逐步建立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队伍,提高公务员录用面试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以下简称面试考官)是对公务员录用面试应试人员进行测评的实施者。

面试考官应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三条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面试考官队伍的综合管理工作。

具体如下:(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面试考官管理的政策规定:(二)制定全省面试考官管理政策;(三)制定面试考官的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四)负责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理的面试考官的考核评价、资格认定、授予、取消等工作;(五)建立和完善全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库,推进全省面试考官管理和选派的系统化、规范化;(六)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的其它事项。

面试管理制度

面试管理制度

面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面试流程,确保招聘工作的公正性、透明性和高效性,制定本面试管理制度。

第二章面试准备1. 预先确定职位要求、工作描述和技能要求,由相关部门提供岗位职责和技能要点的说明。

2. 撰写面试题目,主要包括技能测试、智力测试和行为面试题。

3. 确定面试官,面试官必须由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担任,并具备一定的面试经验。

第三章面试程序1. 通知面试HR部门通过电话或邮件通知面试者,确认面试时间和地点,并告知所需携带的材料。

2. 签到注册面试者到达面试地点后,在接待处填写相关信息,如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并提交个人简历。

3. 身份验证HR人员核对面试者身份证件,并与报名表格核对信息是否一致。

4. 简历筛选HR人员对面试者的简历进行初步筛选,根据招聘意向将符合条件者进入下一轮面试。

5. 面试流程面试流程一般分为以下环节:(1)自我介绍:面试者简单介绍自己的个人情况和应聘动机。

(2)技能测试:根据职位要求,进行技能测试,如计算题、程序设计等。

(3)智力测试:通过测试面试者的智力水平,如逻辑推理、思维能力等。

(4)行为面试:通过提问面试者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如处理团队合作问题、解决冲突等。

(5)问答环节:面试者可以提问,解答面试者的问题。

6. 面试评分面试官根据规定的评分标准对面试者进行评分,评分内容包括面试者的表现、回答问题的准确性和深度、技能水平等。

7. 评分汇总HR部门将各面试官的评分进行汇总,生成综合评分表,供招聘决策参考。

第四章面试结果处理1. 通过面试面试者综合评分达到规定的标准,且招聘部门对其表现满意,则面试结果为通过。

2. 不通过面试面试者综合评分未达到规定的标准,或招聘部门对其表现不满意,则面试结果为不通过。

3. 结果通知HR部门通过电话或邮件通知面试者面试结果,同时告知进入下一轮招聘流程的面试者及面试安排。

第五章数据统计与分析1. 面试数据统计HR部门负责将面试过程中的数据进行统计,包括应聘者性别、学历、专业、面试成绩等,以便招聘工作的总结和改进。

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程序和方法

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程序和方法

国家公务员录⽤的程序和⽅法国家公务员录⽤的程序包括制定招录⽅案、发布《招录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试、体检、考察、公⽰、录⽤审批,详细内容请阅读下⽂。

国家公务员录⽤的程序和⽅法公务员考试录⽤⼯作,分中央和地⽅两⼤层次,分别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录⽤公务员,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发布招录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与体检;公⽰与审批。

其详细步骤及要求如下:⼀、制定招录⽅案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招录⽅案。

经授权的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的,招录⽅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招录⽅案制定的主要依据是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公务员考录有关规定,省⼈事厅下达的公务员录⽤计划和⽤⼈部门提出的拟招录条件。

招录⽅案应当贯彻“公平、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和科学性、灵活性原则,做到计划周密、内容全⾯、政策明确、切实可⾏、⽅便考⽣。

招录⽅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录⽤的原则、职位、计划、条件、程序、⽅法、时间安排等。

⼆、发布《招录公告》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招录⽅案制定《招录公告》、《招录简章》。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共科⽬笔试考试⼤纲》、《报名资格审查表》。

报名前⼏天,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省级报纸发布《招录公告》,同时在指定⽹站公布《招录简章》、《笔试公共科⽬考试⼤纲》、《报名资格审查表》;设区的实际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报纸发布《招录公告》,在相应⽹站公布《招录简章》、《笔试公共科⽬考试⼤纲》、《报名资格审查表》。

《招录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招录机关、招录的职位、名额及相关的资格条件;报名的⽅式、时间和地点;报考者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考试的科⽬、时间、地点;招录有关政策、规定的解释说明;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因职位特殊不宜向社会发布招录公告的,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公务员聘用制管理制度

公务员聘用制管理制度

公务员聘用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进一步规范、优化公务员聘用制度,提高公务员团队素质和管理效能,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聘用对象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务员聘用对象为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较高学历的人才。

2. 公务员聘用对象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守法意识,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聘用程序1. 公务员聘用采取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

招聘公告应当在规定的报刊、网站上公布,保证社会公众能够公平参与。

2. 公务员聘用分为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等程序。

3. 笔试及面试内容应与招聘职位相关,包括业务知识、法律法规、专业技能等。

4. 体检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并必须由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5. 考察对象包括个人品德、工作态度、团队协作能力等,以及社会评价等。

6. 合格的聘用人员将被录用为公务员,并签订聘用合同。

四、聘用监督1. 聘用程序及结果应当定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 对聘用公务员进行定期考核,对不合格的公务员应当做出相应处理,并及时通报。

3. 公务员聘用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聘用监督制度,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五、聘用奖惩1. 优秀的公务员将获得相应奖励,包括薪酬、晋升等。

2. 对不合格或失职失责的公务员将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警告处分、停薪留职等处理。

3. 对违法违纪的公务员将依法予以处理。

六、聘用终止1. 公务员因各种原因导致不能胜任工作的,聘用部门应当及时终止其聘用合同,并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2. 公务员应当在退休年龄到达时自动离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七、附则1. 本管理制度由公务员聘用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2. 公务员聘用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提高公务员聘用工作效率和质量。

3. 对本管理制度作出的修改和解释,由公务员聘用部门负责公布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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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面试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面试工作。

第三条面试工作坚持依法、公平、公正、科学、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省级以上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根据职责分工,人事考试机构可承担面试考务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组织实施面试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面试方法、实施步骤与流程、考场设置要求、面试题本命制与管理以及面试工作人员职责等。

第二章面试试题命制与管理
第六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命制或审定面试试题。

根据职责分工,省级以上组织人事考试机构承担面试试题命制等有关工作。

也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面试试题命制等支持与服务工作。

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可以组织命制适合本单位(本系统)的面试试题。

第七条命制面试试题应制定工作方案,科学设置面试测评要素、试卷结构、试题数量等。

测评要素根据招录职位所需能力素质确定。

第八条试题命制单位应按照命题规范开展试题命制、征集、评审和组配,编制面试题本。

面试题本一般包括面试试题、测评要素、评分参考等内容。

第九条面试命题人员应当熟悉公务员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命题规范和要求,掌握一定的人才测评理论与技术,具备相应题型的命题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命题场所应当符合保密工作条件要求。

命题时应当使用专用设备,设备和命题素材应由专人保管。

第十一条面试题本应当在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印制。

第十二条面试题本应按照统一的规格封装和配发,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传递、交接、保管、分发、使用。

第十三条在面试题本传递、交接、保管、分发、使用过程中,发生失密、泄密以及其他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查清失泄密范围和原因,并向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面试题本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回收,保存至面试工作结束后,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三章面试考场管理
第十五条面试考场应当设置在相对独立、安静、便利的地方,并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面试考场根据需要设置面试室、候考室、备考室、考务办公室等,各区域实行封闭管理。

第十六条面试期间,禁止在面试考场内使用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等设备,面试组织实施工作必需的相关设备除外。

面试考官、考生和相关面试工作人员应将手机等禁止使用和携带的设备交由指定的工作人员统一保管。

第十七条面试室应当配备录像或录音设备,对面试过程全程记录。

第四章面试考官管理
第十八条面试考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有比较丰富的人事管理、人才测评等方面的经验或具有一定年限的机关工作经历,品行优良,公道正派,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守工作纪律,恪守行为规范。

担任面试主考官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能够讲普通话,口齿清晰,表达流畅。

第十九条担任面试考官前一般应当参加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专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培训后,经考试考核合
格的颁发面试考官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对面试考官参加培训情况、面试场次数量和行为表现以及廉洁自律情况等建档登记;对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担任面试考官。

第五章面试工作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根据面试工作需要,配备计分、计时、核分、引导、技术保障和安全保障等相关工作人员。

每个面试室应当配备1名监督员。

第二十二条面试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和较高的业务能力,能够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有关规定,做到廉洁自律。

第二十三条面试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必要的培训,熟悉面试工作要求和流程。

第六章面试考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面试前,应当对考生提交的有关材料和信息的真实
性进行复核。

凡有关材料和主要信息不实,影响报考资格审查结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面试资格。

第二十五条面试考生应遵守面试考场纪律,服从面试工作人员管理,诚信参加面试。

第二十六条考生有权事先获知面试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平等竞争的权利。

第七章面试实施
第二十七条面试前应当发布公告。

面试公告应当载明面试人员名单、报考职位、面试时间、面试地点、联系方式以及其他须知事项。

第二十八条面试方法以结构化面试和无领导小组讨论为主,也可以采取其他测评方法。

第二十九条面试时,应当成立面试考官小组。

面试考官小组一般由7名考官组成,其中设主考官1名。

第三十条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原则上安排在同一考官小组、使用同一套面试题本进行面试。

第三十一条面试前,应采取考官和考生抽签的办法确定面试室和面试次序。

只有1个面试考官小组的,考官实行差额抽签确定。

第三十二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根据职位特点、面试方法和试题情况,合理确定面试时限,确保能够有效测查考生素质。

第三十三条面试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面试由主考官主持,面试考官按照面试题本要求,依据考生表现进行评分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主考官和面试监督员应对本面试室所有考官履行职责和执行考试纪律情况进行监督,并在评分表上签字确认。

面试监督员未到面试现场的,不得进行面试。

未经监督员签字认可的,面试成绩无效。

第三十五条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计分方法计算考生的面试成绩,并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告知考生。

第八章安全与保密
第三十六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面试安全工作制度,加强面试相关材料和信息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准确。

第三十七条面试题本及其相关材料按照国家规定的密级进行管理。

面试组织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含数据和音像资料等),由专人建档保管,保存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

第三十八条考生个人信息应当受到保护。

凡涉及考生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知晓范围,不得面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面试命题人员、面试考官、面试工作人员、面试考生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和要求。

第九章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条面试考官、面试工作人员和面试命题人员凡与面试考生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反面试纪律的人员,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其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未按本办法组织面试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
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

对于宣布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面试。

第四十三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增加面试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考生和社会监督,及时受理信访、举报。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录用面试工作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四十五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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