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设备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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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卫监督发[2005]76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5.03.03【实施日期】2005.03.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将《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参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三日附件: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精神,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社会卫生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目的,以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卫生监管、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为目标,以整合资源、加大投入、改善条件为手段,以基础设施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综合执法能力,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确保完成中央提出的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卫生监督体系的目标。

二、建设原则(一)总体规划、统筹兼顾。

按照区域规划的总体要求,遵循国家确定的基本标准,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加大投入,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

(二)分级负责、加强管理。

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具体领导,分级负责。

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按期完成建设目标。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要与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相协调,根据本地区卫生监督机构的实际情况和监督工作的重点,明确建设规划的重点,切实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装备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装备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装备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5.11.10•【字号】沪卫卫监[2005]28号•【施行日期】2005.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装备标准》的通知(沪卫卫监[2005]28号)各区县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精神,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技术水平,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7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03年-2005年)的通知》(沪府发〔2003〕55号)的有关要求,在调研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装备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现将该《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上海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装备标准为加强本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区县卫生监督所)建设,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技术水平,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7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03年-2005年)的通知》(沪府发〔2003〕55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市区县卫生监督所装备标准如下:一、车辆配备监督工作用车辆包括卫生监督执法车和现场快速检测车,区县监督执法车不得少于5辆,并可配置其他交通工具方便监督执法工作。

同时要根据辖区的监督范围、服务对象及应急事故处置20分钟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要求,做好监督执法车辆的配备。

卫生监督设备配置标准

卫生监督设备配置标准

卫生监督设备配置标准引言卫生监督设备是确保卫生环境达到标准的重要工具。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卫生监督部门需要配置一系列设备来监测、检测和控制卫生相关的因素。

本文将介绍卫生监督设备配置标准,包括设备种类、数量和使用要求。

设备种类卫生监督设备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温度计:用于测量环境温度,特别是在食品存储和制备过程中的温度监测。

2.湿度计:用于测量环境湿度,特别是在厨房、浴室等潮湿环境的监测。

3.压力计:用于测量空气压力,特别是在洁净室和手术室等特殊环境中的控制和监测。

4.液体测量设备:包括液位计、流量计等,用于监测供水、废水等液体的使用和排放情况。

5.声音级计:用于测量环境噪音水平,特别是在医院、工厂等噪音敏感的场所的监测和控制。

6.净化设备:包括空气净化器、水质净化器等,用于改善环境空气和水质。

以上设备种类仅为基本分类,具体配置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设备数量设备数量的配置应充分考虑监测范围、设备作用和使用频率等因素。

一般来说,监测范围越广、设备作用越重要、使用频率越高的区域,所需设备的数量就越多。

举例来说,一个大型餐厅的卫生监督设备配置可以包括:•温度计:至少每个食品存储区域配置一个,以确保食品存储温度符合要求。

•湿度计:按照厨房、浴室等不同区域的湿度要求进行配置。

•压力计:特殊环境如洁净室和手术室需要配置,其他区域可以根据需要酌情配置。

•液体测量设备:餐厅的供水和废水管道需要配置相应的液位计和流量计。

•声音级计:餐厅中噪音敏感的区域如用餐区、员工休息区需要配置。

具体设备数量还应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以确保监测结果的可靠性。

使用要求卫生监督设备的使用要求包括设备放置位置、定期检测和校准等。

1.设备放置位置:设备应放置在易于观测和操作的位置,避免受到外部干扰和损坏。

例如,温度计应远离加热设备和阳光直射。

2.定期检测和校准:设备需要定期进行检测和校准,以保证测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校准标准可以参考厂家提供的说明书或相关的标准文件。

甘肃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甘肃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甘肃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4‟59号)、•关于印发†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5‟6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我省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附件2)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划、审批并颁发配置许可证。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权限内规划、审批并颁发配置许可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负责甲、乙两类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及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制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

甘肃省境内各部门、各行业医疗机构的大型医用设备均纳入规划范围;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都必须服从省级规划的总体要求(军队医疗机构配置规划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区域内所有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全行业和属地化管理,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

第六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适合我省省情、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不断提高设备使用率。

第七条医疗机构要加强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保证设备使用安全、有效。

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国家卫生标准要求一、食品卫生食品卫生是公共卫生的核心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健康和公共安全。

为了确保食品卫生,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规范,包括食品卫生基本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食品添加剂的卫生要求、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卫生要求等。

二、水质卫生水质卫生是人民健康的重要保障,也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

国家对饮用水、工业用水、农业用水等水质制定了明确的标准,包括《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等。

三、场所卫生场所卫生主要包括公共场所卫生和学校卫生。

公共场所卫生要求各类公共场所达到无鼠、无蝇、无蚊、无污垢、无异味等基本要求,并规定了具体指标。

学校卫生则重点对学校的教学和生活环境进行规范,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

四、医疗保健医疗保健的卫生标准主要包括医疗机构的设置、设备配置、人员资质、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医院分级管理办法》等制度,提高了医疗服务水平,保障了人民健康权益。

五、卫生应急卫生应急是指在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过程。

国家建立了完善的应急体系,制定了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规范,提高了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

六、化学品管理化学品管理是指对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运输和废弃等过程进行监管和控制。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了对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监管力度,保护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七、预防接种预防接种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重要手段。

国家建立了完善的预防接种体系,制定了预防接种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确保疫苗接种的安全有效。

同时,加强了对疫苗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保障疫苗质量和安全。

八、病媒生物控制病媒生物控制是指采取措施消除或减少病媒生物的密度,防止和控制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发生。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病媒生物控制标准和规范,包括灭鼠、灭蝇、灭蚊等方面的要求,加强了对病媒生物的监测和控制力度,有效预防和控制了相关疾病的发生和传播。

卫生监督常用标准及规范

卫生监督常用标准及规范
生活饮用水
HJ 493-2009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代替GB 12999-1991)
生部关于印发《饮用水水表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34号)HG/T 164-200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计划生育
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国务院农民工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流管发﹝2014﹞82号)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资源的指导意见(鄂卫生计生发〔2014〕11号)
传染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埃博拉出血热医疗救治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4〕6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函﹝2014﹞83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登革热诊疗指南(2014年第2版)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4〕66号)
放射卫生
GB/Z 133-2009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2009年2月1日起代替GBZ 133—200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文附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文附件)、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文附件)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1.4)
职业卫生
公共场所
WS/T 396-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住宿业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WS/T 395-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 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SB/T 10594-201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行业技术管理规范、DB33/T 725-2008美容美发业服务质量规范及星级评定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7.02•【字号】鄂卫办发[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鄂卫办发〔2008〕21号)各市、州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为加强全省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规范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进一步明确审批流程及其相关要求,我厅根据卫生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了《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严格遵守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程序,按照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细化和完善本地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制约机制,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切实加强对配置审批相关环节的管理和监督。

执行过程中若有疑问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厅装备管理处。

二○○八年七月二日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为积极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程序及其工作要求,根据湖北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卫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发〔2005〕20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编制配置规划和配置标准省卫生厅装备管理处负责编制本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按周期确定全省控制数量和各市州规划配置数量,提交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卫生部批复后实施。

配置规划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省卫生厅装备管理处根据本省经济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标准,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省卫生厅装备管理处依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相应配置标准,组织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及更新审批工作。

二、实行配置审批集中审议省卫生厅装备管理处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新增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请材料,结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所在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进行考察论证。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2011-11-18 12:45:48(讨论稿)一、总则第一条为增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肯定建设规模和标准,知足卫生监督机构大体功能需要,提高执法服务能力和水平,发挥最大投资效益,特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卫生监督机构是卫生行政执法的执行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

依法承担食物安全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公开场合、职业、放射、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等工作。

第三条建设整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政府投入、深化改革、增强管理等多种办法和手腕,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全面增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提高各级监督机构的综合执法能力,进一步强化政府卫生监管、成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

第四条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黑龙江农垦总局)进展改革委、卫生厅局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的卫生监督机构建设项目。

第五条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指导意见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建设原则第六条应符合所在地域城市整体计划和区域卫生计划的要求,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本着合理、适用、经济的原则建设各类用房及配置设备,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肯定的标准,依据填平补齐原则合理肯定建设规模,充分考虑节地、节能、节水、环保和可持续进展,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

业务用房建设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尤其是迁建项目。

第八条要严格执行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切实把好计划设计、建筑材料、工程施工等各个环节质量关,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

设计、监理、施工等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品级的单位承担。

国家规定的职业卫生执法装备标准

国家规定的职业卫生执法装备标准

国家规定的职业卫生执法装备标准、执法取证装备、个人防护和现场检测装备注:带“*〞的设备根据当地经济和危害因素分布情况选配三、个人防护和现场检测装备指引1.1平安帽1.1.1用途:用于职业卫生执法人员头部的防护.1.1.2要求:(1)材质:丙烯睛-丁二烯-苯乙烯塑料( Acrylonitrile Butadiene Styrene plastic , ABS ),高密度聚乙烯(High DensityPolyethylene, HDPE)或玻璃钢;(2)符合?平安帽标准? (GB 2811-2007)要求;(3)带附件插槽以便于安装附件;采用棘轮调节方式;(4)特殊要求:帽壳贴高可视反光材料,以增加可视度;(5)根据使用场所不同可选择具有防飞溅、防寒等特殊功能的平安帽.1.1.3使用考前须知:(1)平安帽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由现裂痕、磨损等情况应当及时更换;(2)每次佩戴前应当进行检查保证平安帽各部件完整、头箍连接可靠、棘轮调节功能正常、帽壳无明显颜色变化或老化;(3)佩戴平安帽时应当系紧下颌带,拧紧棘轮以保证平安帽佩戴的稳定性.1.2防尘口罩(防颗粒物呼吸器)1.2.1用途:用于职业卫生执法人员在粉尘、烟、雾环境下的呼吸防护.1.2.2要求:(1)类型:随弃式口罩和可更换式半面罩;(2)材质:高效静电滤棉或静电滤棉加带特效活性炭除味层;(3)符合?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GB2626-2006)要求;(4) 口罩款式:头带式;(5)过滤效率A 95%.1.2.3使用考前须知:(1)每次佩戴应当进行气密性检查;(2)根据?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T18664-2002)进行选择、使用与维护;(3)特殊要求:对随弃式口罩,优先选用带呼吸阀的产品;对于异味敏感人群,可选带呼气阀的活性炭口罩(用于去除异味);对于粉尘和气态毒物同时存在的环境,应中选用尘毒组合式面具;(4)根据环境中颗粒物的性质选择不同类型的过滤材料, KN型防护非油性颗粒物, KP型防护油性和非油性颗粒物.1.3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1.3.1用途:用于职业卫生执法人员在有毒有害气体、蒸气和颗粒物环境下的呼吸防护.1.3.2要求:(1)可更换式半面罩;(2)材质:热塑橡胶或硅胶,优选硅胶材料的面罩;(3)符合?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GB 2890-2 009)要求. 1.3.3使用考前须知:(1)每次佩戴应当进行气密性检查;(2)根据有毒有害气体和蒸气类型选用相应的滤毒盒;(3)对于粉尘和气态毒物同时存在的环境,应中选用尘毒组合式面罩.1.4护目镜1.4.1用途:用于职业卫生执法人员眼部的防护.1.4.2要求:(1)功能:应当至少具备抗冲击防护及作业场所的粉尘、雾等空气污染物防护功能;(2)材质:镜片材质为聚碳酸酯(Polycarbonate, PC),不可以使用玻璃材质的镜片;(3)符合?个体防护装备眼面部防护职业眼面部防护具第1局部:要求?(GB 32166-2021);(4)其他要求:优选防雾功能的护目镜;室外的强可见光环境可选灰色镜片护目镜.1.4.3使用考前须知:(1)普通矫视眼镜不可以用作抗冲击防护眼镜;(2)当与防尘口罩或防毒面具共同使用时,应当考虑两者之间的兼容性.1.5防噪声耳塞或耳罩1.5.1用途:用于职业卫生执法人员在高噪声环境中听力的防护.1.5.2要求:(1)类型:耳塞、耳罩或带环境声功能的耳罩;(2)材质:非致敏材料;(3)声衰减量:参照?护听器的选择指南? (GB/T 23466-2021),以耳塞或耳罩标注的单值评定量( single number rating , SNR)计算,在正确佩戴护听器的前提下, 使用者实际接触到的噪声水平不高于85dB(A) o1.5.3使用考前须知:(1)采用听力防护适合性检验方法选择适合的听力保护产品,根据说明书要求佩戴及维护;(2)在高噪声环境下有较多沟通需求时,优先选择带环境声音的耳罩.1.6防护服1.6.1用途:用于职业卫生执法人员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中对有害物质的全身防护.1.6.2要求:纯棉材质,防静电,长袖,收口,与其他防护用品良好兼容.1.7平安鞋1.7.1用途:用于职业卫生执法人员足部的防护.1.7.2要求:(1)符合?个体防护装备平安鞋?(GB 21148-2007)要求; (2)根据使用环境条件可选择保暖款或舒适透气款;(3)良好的防滑、防砸、防穿刺、绝缘性能.1.8防化服1.8.1用途:用于职业卫生执法人员在进入有危险性化学物品和腐蚀性物质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检查时,为防护自身免遭化学危险品或腐蚀性物质的侵害而穿着的防护服装.1.9便携式多气体复合式检测报警仪1.9.1用途:用于职业卫生执法人员对常见有毒有害气体的报jB.1.9.2要求:〔1〕检测气体:主要包括可燃气、一氧化碳〔CO〕、硫化氢〔H2S〕、氧气〔02〕.按需配置:一氧化氮〔NO〕、二氧化氮〔NO?〕、匐化氢〔HCN〕、氯气〔Cl2〕、氨〔NH3〕、二氧化硫〔SO?〕、磷化氢〔PH3〕等;检测参数种类可根据执法需要选配;其准确度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要求;〔2〕测量范围:可燃气体的测量范围为0〜100%爆炸下限;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宜为0〜300%最高容许浓度或0〜300%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当仪器测量范围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可为0〜30%直接致害浓度;〔3〕传感器类型:电化学型、催化型或红外光谱型,根据需要选配;〔4〕进气方式:扩散式或泵吸式,根据需要选配;〔5〕资质:取得防爆合格证、平安标志准用证和计量器具许可证;〔6〕根据实际需求,可配备多气体复合式检测报警仪,也可按需配备单一参数检测报警仪.1.9.3使用考前须知:传感器需定期进行校准.1.10总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仪1.10.1用途:用于职业卫生作业场所总挥发性有机物的报警.1.10.2要求:〔1〕检测气体:总挥发性有机物〔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TVOC )主要包括苯系物、有机氯化物、有机酮、胺、醇、醍、酯、酸和石油熔化合物等;(2)传感器类型:通常采用光离子气体传感器( Photo Ionization Detector , PID)检测,传感器使用1000 小时或3 ~ 5 年更换;(3)分辨率:根据使用环境和需要确定;(4)资质:根据不同的使用场所,选用具有相应防爆类型和等级的产品,并具有校准证书.1.10.3使用考前须知:(1)在使用过程中,要防止磕碰,不能有水、油等液体滴在探头上;(2)检测仪容易受湿度的影响,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要避免在湿度85%以上的环境下使用;(3)设备需定期进行校准.1.11个人剂量报警仪1.11.1用途:用于职业卫生执法人员对超过设定的剂量及剂量率的报警.1.11.2要求:(1)符合?辐射防护仪器测量X、卜中子和B辐射个人剂量当量Hp(10)和Hp(0.07)直读式个人剂量当量仪? (GB/T 13161-2021)要求;(2)测量范围:累积剂量当量:0.00以Sv~ 99.99mSv;剂量当量率:0.01 以Sv/h~ 10mSv/h;(3)报警功能:大于设定的累积剂量或剂量率阈值时有声和振动报警;(4)使用环境:-30C ~ +50 C o1.11.3使用考前须知:合理设置报警阈值.1.12数字测尘仪1.12.1用途:用于职业卫生执法人员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总尘或呼尘)浓度的检测.1.12.2要求:(1) 一般要求:小巧便于携带,可电池供电,有防爆功能, 可直接在仪器中读生粉尘的质量浓度;(2)测量相对误差:对于校正粒子测量相对误差应当小于10%;(3)测量浓度范围:0.01mg/m3 ~ 150mg/m3;仪器应当内设由厂前已标定的具有光学稳定性自校装置.1.12.3使用考前须知:(1)需按要求对仪器进行期间核查和使用前的光学系统自校准;(2)根据环境状况设定仪器采样时间与量程,注意湿度风速对测定结果的影响;(3)应当提前对工作场所中不同性质的粉尘确定由各自的质量浓度转换系数K值,用于测量时粉尘质量浓度的换算;(4)测呼尘时需配置呼尘切割器( B曲线).1.13检气管(有毒气体检测管)1.13.1用途:用于职业卫生执法人员对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气体浓度进行半定量检测.1.13.2要求:(1) 一般要求:小巧便于携带,不用电源和热源,不需分析仪器和化学试剂,不需样品前处理,可直接进行半定量测定;(2)性能要求:有毒气体检测管有不同的检测范围,可根据不同的检测目的和现场有毒气体的浓度情况进行选择.对于职业卫生监督尽可能选择能检测有毒气体10% ~ 200%职业接触限值水平的检测管.参考如下:一氧化碳(检测浓度范围:3啤/m3 ~ 60 mg/m3,下同),硫化氢(1啤/m3 ~ 20 mg/m3),氯气(0.1 啤/m3~ 2 mg/m3),二氧化碳(1800 mg/m3 ~ 36000 mg/m3),氨(3 mg/m3~ 60 mg/m3),二氧化硫(1 mg/m3~ 20 mg/m3),氮氧化物(1 mg/m3- 20 啤/m3),氯化氢(0.75 mg/m3 ~15mg/m3),氟化氢(0.2 mg/m3~ 4 mg/m3),臭氧(0.03 啤/m3 ~ 0.6 mg/m3),甲醛(0.05 啤/m3 ~ 1 啤/m3)等.1.13.3使用考前须知:(1)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吸取一定体积空气样品通过检气管进行检测;(2)检气管的有效期为1 ~ 3年,在有效期内进行检测.1.14声级计(噪声仪)1.14.1用途:用于职业卫生执法人员对作业场所噪声强度的检测.1.14.2要求:(1) 一般要求:便于携带,可直接在仪器中读生噪声强度;(2)测量范围:(30 ~130)dB (A),具有A计权,“S(慢)〞档;(3)选择具备测定等效连续声级功能的设备;(4)符合?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噪声?(GBZ/T 189.8— 2007)要求;(5)具备防爆性能;(6)具有配套的声校准器(标准声源).1.14.3使用考前须知:(1)测量前应当根据仪器校正要求对测量仪器校正;(2)工作场所风速超过3m/s时,传声器应当戴风罩;(3)应当尽量防止电磁场的干扰.1.15湿球黑球温度( Wet Bulb Globe Temperature , WBGT ) 指数测定仪1.15.1用途:用于职业卫生执法人员对高温作业场所的WBGT指数测定.1.15.2要求:(1) 一般要求:便于携带,可直接在仪器中读生WBGT 指数值;(2)性能要求:WBGT指数测量范围为21C ~ 49C,其中干球温度计测量范围为10C ~ 60C,自然湿球温度计测量范围为5 C ~ 40 C,黑球温度计测量范围为20 C ~ 120C.1.15.3使用考前须知:(1)湿球温度计的储水槽应当注入蒸储水,不能添加自来水;(2)测定前或者加水后,需要10min的稳定时间;(3)根据工人的工作姿势和受热情况选择测量高度和测定部位;(4)检测方法参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高温?(GBZ/T 189.7-2007);(5)设备需要定期进行校准.1.16辐射巡测仪1.16.1用途:用于职业卫生执法人员对放射工作场所X和丫射线剂量水平的检测.1.16.2要求:(1) 一般要求:仪器操作简便、便携手持;(2)测量范围:仪表最低可测读值应当不大于0.1以Sv/h(3)曝光响应时间尽可能短;(4)使用环境:应当满足当地环境条件需要;(5)能够满足有关标准要求.1.16.3使用考前须知:(1)当射线由束时间小于仪表响应时间时,应当对检测结果进行时间校正;(2)设备需要定期进行校准.1.17外表污染检测仪1.17.1用途:用于职业卫生执法人员对放射工作场所a、B外表污染水平的检测.1.17.2要求:(1) 一般要求:仪器操作简便、便携手持;(2)满足?外表污染测定第1局部B发射体(E, B max0.15 MeV)和a发射体?(GB/T 14056.1-2021 )和?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20-2006)等标准规定的检测要求;(3)能够分别直接测量a、B外表污染,测量结果以cps、cpm 或Bq cm2'表示;(4)测量范围:对a发射体低于0.04Bq/cm2,对B发射体低于0.4Bq/cm2;(5)使用环境:应当满足当地环境条件需要.1.17.3使用考前须知:(1)使用中注意防止放射性核素污染设备;(2)设备需要定期进行校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正文:---------------------------------------------------------------------------------------------------------------------------------------------------- 海关总署令(第1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1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八年一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场所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办理海关监管业务,符合海关设置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监管场所的设立以及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海关对免税商店的管理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海关对监管场所实行统一编码、计算机联网和分类管理。

第五条监管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见附件1)建设监管场所,配备相应设备,并为海关提供查验场地和办公设施。

第二章监管场所的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监管场所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三)具有专门储存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5年;(四)经营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仓储的,应当持有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第七条申请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2);(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五)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六)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七)场所平面图和建筑设计图。

表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快速检测设备装备标准

表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快速检测设备装备标准

表1.1.1省级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
表1.1.2 省级传染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
表1.1.3 省级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
表1.1.4 省级放射防护快速检测设备
表1.1.5 省级职业健康监护快速检测设备
表1.1.6 省级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
表1.2.1 市(地)级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快速检测设备
表1.2.2 市(地)级传染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
表1.2.3 市(地)级健康相关产品生产场所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
表1.2.4 市(地)级放射防护快速检测设备
表1.2.5 市(地)级职业健康监护快速检测设备
表1.2.6 市(地)级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
表1.3.1 县(区)级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
表1.3.2 县(区)级传染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
表1.3.3 县(区)级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
表1.3.4 县(区)级放射防护快速检测设备
表1.3.5 县(区)级职业健康监护快速检测设备
表1.3.6 县(区)级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

职业卫生执法装备标准

职业卫生执法装备标准

附件:职业卫生执法装备标准一、执法取证装备装备类别装备名称配备数量备注执法取证装备移动执法终端1台/人满足软件功能规范。

优先选用具备防爆性能的设备。

便携式打印机1台/1-2人含蓝牙打印功能,可选A4打印功能。

执法记录仪1台/人优先选用具备防爆性能的设备。

照相机至少1台如移动执法终端不具备防爆性能则需配备防爆性能的照相机。

摄像机至少1台如执法记录仪不具备防爆性能则需配备具有防爆性能的摄像机。

录音笔至少1台如执法记录仪不具备防爆性能则需配备具有防爆性能的录音笔。

便携式计算机至少1台CA数字证书1个/人执法记录采集站按照执法记录仪配备情况配置现场快速检测车按照政策规定和工作需要配置二、个人防护和现场检测装备装备类别装备名称配备数量备注个人防护和现场检测装备1.1安全帽1个/人如失去防护性能或超过保质期应当及时更换。

1.2防尘口罩(防颗粒物呼吸器)可更换式半面罩:1个/人随弃式口罩:足量可更换式半面罩每人1个,损坏及时更换,滤棉按需配备。

配备足够数量的随弃式口罩。

根据不同环境选择使用。

1.3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1个/人可更换式半面罩每人1个,损坏及时更换。

根据需要,按不同有毒物质种类配备不同滤毒盒和颗粒物滤棉。

1.4护目镜1副/人按需求配置护目镜,应当至少具备抗冲击防护及作业场所的粉尘、雾等空气污染物防护功能。

1.5防噪声耳塞或耳罩1副/人每人至少配备一种。

耳塞应当及时更换保证防护效果。

1.6防护服2套/人1.7安全鞋1双/人良好的防滑、防砸、防穿刺、绝缘性能。

1.8防化服* 1件/人1.9便携式多气体复合式检测报警仪1套(根据化学因素情况选择传感器)如传感器为电化学型传感器,使用寿命一般为1~2年;重点保障:可燃气(LEL)(独立);一氧化碳(CO);硫化氢(H2S);氧气(O2);按需配置:一氧化氮(NO);二氧化氮(NO2);氰化氢(HCN);氯气(Cl2);氨(NH3);二氧化硫(SO2);磷化氢(PH3)等。

学校卫生监督

学校卫生监督
①黑板应完整无破损、无眩光,挂笔性能好, 便于檫拭;
②黑板下缘与讲台地面垂直距离:小学为 0.8-0.9米,中学为1-1.1米;
③讲台桌面距离教室地面高度普通为1.2米。
学校卫生监督
第23页
5、教室微小气候:
①教室应设通气窗,严寒地域应有采暖设 备;
②新装修完教室应进行室内空气监测,符 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方可投入使用, 并保持通风换气。
学校卫生监督
第21页
3、教室课桌椅卫生:
中、小学校教室内课桌椅配置应执行国 家《学校课桌椅卫生标准》(GB7792-1987) 要求。如每间教室内最少应设置2种不一样 高低型号课桌椅而且确保每人一席。
学校卫生监督
第22页
4、教室黑板卫生:
教室内设置黑板应执行国家《中小学校建筑 设计规范》(GSJ99-1985)中相关要求。如:
米; C 应确保学生一人一床,上铺应设有符合安全要
求防护栏; D 宿舍应设有换气窗,确保通风良好; E 学生宿舍应设有厕所和盥洗设施,若为室外厕 学校卫所生监督,则距离宿舍不超出30米,并有路灯。 第25页
②学校厕所
A 新建教学楼应每层设厕所,独立设置厕所与 生活饮用水水源和食堂应相距30米以上;
学校卫生监督
第24页
6、学校生活服务用房(如学生宿舍、学校厕所 等)卫生要求:
按照《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1986)第四章要求和《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 行基础标准》要求执行。如:
①学生宿舍 A 男女生宿舍应分区或分单元布置,一层出入口
及门窗应有安全防护设施; B 学生宿舍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应低于3平方
学校应该配置能够处理普通伤病事故医疗 用具。
学校卫生监督
第8页

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76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将《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参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三日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精神~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社会卫生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目的~以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卫生监管、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为目标~以整合资源、加大投入、改善条件为手段~以基础设施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综合执法能力~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确保完成中央提出的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卫生监督体系的目标。

二、建设原则,一,总体规划、统筹兼顾。

按照区域规划的总体要求~遵循国家确定的基本标准~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加大投入~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

,二,分级负责、加强管理。

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具体领导~分级负责。

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按期完成建设目标。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要与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相协调~根据本地区卫生监督机构的实际情况和监督工作的重点~明确建设规划的重点~切实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三、建设要求,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政府要把卫生监督机构的房屋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执法装备资金列入基本建设和专项资金投资计划~明确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标准, ,二,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保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基础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达到标准要求,新、改、扩建的卫生监督机构的基础建设~由地方政府统一安排, ,三,经济发达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工作需要和经济条件~适当提高基础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标准,,四,加强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使其具备组织协调、宏观管理和培训指导的能力~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机构及人员的综合协调和组织管理, ,五,重点加强市,地,、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使其具备承担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等一线监督执法任务的能力。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执法取证工具及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执法取证工具及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附件1
附件2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执法取证工具及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取证工具省级地区级区县级普通照相机2台/科室1台/2名现场执法人1台/2人数码照相机1台/科室1台/科室1台/科室普通摄像机1台/科室1台/科室1台/科室数码摄像机1台/科室1台/科室1台/科室采访机按照需要配置
录音笔1支/科室1支/2人1支/2人办公设备
台式电脑1台/人1台/人1台/1-2人手提电脑2-3台/科室2-3台/科室1-2台/科室传真机1台/科室1台/科室2-3台复印机1台/科室
打印机1台/科室
投影仪1台/科室
扫描仪1台/科室
碎纸机1台/科室
速印机1台1台按照需要配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提高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检验装备水平,保障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需要,结合当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现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局制定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 011-2015年)》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附件: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十月十一日附件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一、编制目的为加强和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检验机构建设工作,满足依法开展保健食品检验检测工作需要,制定本基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基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健食品检验机构(下称省市级检验机构)设施、设备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健食品监督检验、快速检测设备的建设工作,是指导省市级检验机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健食品监督检验及快速检测设备建设的基本标准,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设施、设备建设工作,参照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设施、设备建设标准执行。

三、省市级检验机构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要求省市级检验机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围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坚持科学、合理、实用、节约和资源共享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确定检验机构设施、设备建设的规模,体现标准化、智能化、人性化等特点。

浅析江苏卫生监督机构三年体系建设的硬件指标

浅析江苏卫生监督机构三年体系建设的硬件指标

扭转 , 罚没返还仍 占较大 比例 , 地 区差异尤 为突出。 因此 , 增加政府投入 , 仍是解决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经 费 缺 口的唯一 途径 。
3 办公 用房配置
办公用房是有效落实各项卫生监督职能的基本 保障之一。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房屋建设 , 应满足与 其承担的 日常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受理发放卫生许可 等证件 、 从业 人员培训、 案件分析合 议、 图书资料存 放、 罚没物品保管、 投诉接待和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处置等工作的需求 , 其指标 的完成情况直接反映 了 卫 生监督 机 构开 展工作 的硬 件 能力 J 。 2 0 0 5 年卫生部《 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中 要求 ,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人均建筑面积应在 4 0 I l l 2 以
2 工 作经费投入
卫生监督 执法工作属 于政府行为 , 既不允许竞 争, 也不能引进市场机制 , 随着社 会的发展 和群众生 活的提高, 工作范围及要求不断增加 , 但 目前政府对 公共卫生投入严重不足 , 用于公共监督的经费更是微 乎其微 , 2 0 0 6年卫生监督机 构体系建设 调查资料显 示, 江苏 省卫 生监 督机 构 省所 、 市 级机 构 、 县级 机 构平 均财政拨款分别为 9 0 0万元 、 4 7 0万元 、 1 4 9 万元。 通过 3年体系建设 , 除办公用 房建设经费外 , 当 地政府在车辆 、 取证工具 、 办公设备、 公务业务费等方 面的总体投入明显增 加 , 增加约 6 0 1 9万元 ; 绝大部 分因预算外收入减少 的地 区均不 同程度地得到 了政 府的补助 , 经费渠道更加合理 , 政府投入 的比例持续 升高 , 服务收人 比例逐渐下降 。但 因工作量的增加和 物价上涨导致经费缺 口比例仍然较大 , 入不敷出亟待

四川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 7月8日终稿

四川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 7月8日终稿

四川省2008-2020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提高卫生资源配置的公平性和利用效率,完善我省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和中国健康2020战略目标及《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规划和2020年远景目标的基本思路》、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卫生体系的决定》(川委发[2005]02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居民的健康需求,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是政府对卫生资源实施宏观调控的手段,是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全行业管理的基础,是指导各市、州政府制定区域卫生规划的依据。

第三条根据分类指导原则和各市、州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全省分为三类区域。

一类地区为成都市和攀枝花市,二类地区为盆周山区、丘陵地区,三类地区为甘孜、阿坝和凉山三个民族自治州。

第四条本标准资源配置范围为区域内国营、民营卫生资源,卫生资源包括各级各类卫生机构、人员、床位、设备、经费和信息等。

第五条本标准遵循均衡分布原则,需求导向原则和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形成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卫生资源配置格局。

各市州要通过调整存量、优化增量、合理布局,加强内涵建设,改善服务质量,以满足区域内居民基本卫生服务需求,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

第二章机构第六条当前卫生机构围绕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等三大体系设置。

随着城乡统筹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通过调整城乡卫生管理体制和服务模式,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城乡一体化卫生服务体系。

第七条卫生机构设置要考虑区域服务人口和服务面积,逐步改变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的机构设置为以卫生服务区域为基础的机构设置,对设置重叠、职能交叉、效率低下的卫生机构进行调整,以提高卫生资源利用效率。

第八条农村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县(市)级:人口10万以上的县(市)设置一所疾病控制机构、一所卫生监督机构、一所妇幼保健机构、一所综合医院、一所中(藏)医院;10万人口以下的县,可将县人民医院、县中(藏)医院合并为一所综合医疗机构,可将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合并为一所防保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独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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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快速检测设备装备标准表1.1.1 省级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
表1.1.2 省级传染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
表1.1.3 省级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
表1.1.4 省级放射防护快速检测设备
表1.1.5 省级职业健康监护快速检测设备
表1.1.6 省级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
表1.2.1 市(地)级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快速检测设备
表1.2.2 市(地)级传染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
表1.2.3 市(地)级健康相关产品生产场所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
表1.2.4 市(地)级放射防护快速检测设备
表1.2.5 市(地)级职业健康监护快速检测设备
表1.2.6 市(地)级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
表1.3.1 县(区)级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
表1.3.2 县(区)级传染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
表1.3.3 县(区)级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
表1.3.4 县(区)级放射防护快速检测设备
表1.3.5 县(区)级职业健康监护快速检测设备
表1.3.6 县(区)级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
表2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执法取证工具及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表3 各级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参考标准表3.1 省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
表3.2 市(地)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
市级信息化建设有两种模式:第一种为分布式信息化建设模式。

市级单位作为本市的业务核心主体,信息化建设可参照省级标准,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适当选择设备档次和规格;第二种为全省数据大集中建设模式,市级单位
表3.3 县(区)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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