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键条款解读及劳动争议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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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
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 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依法成立
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 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2)把握三个内涵:
二是程序约束,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
,用人单位应该履行“协商”义务,防止随 意解除及恶意解除。 三是应提前通知,即提前一个月通知或支付 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3)几种情形的认定:
①变更未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
关系,支付经济补偿; ②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 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否则,用人 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6)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三)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1、严格受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2、须将解除理由告知劳动者。
说明: 一、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 偿。 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技术培训的, 职工如果在试用期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其支付该项培训费。(《关 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 办发【1995】264号文】》) 三、试用期内有医疗期待遇。

2、劳动争议中关于规章制度的审查要点
(1)程序合法: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
(非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法); (2)内容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 策性规定;
(3)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
不论告知方式,只要劳动者认可知晓或推定
劳动者应当知晓即可。
3、仲裁认定
只要上述三个要点缺一,则可以认定用人单
(2)试用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对应正确(关
于期限,略); (3)用人单位是否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和岗位 职责要求,如年龄、学历、工作经历、文化 程度、身体状况等(可以通过审查单位的招 聘广告、员工签字确认书等);
(4)用人单位是否有确凿证据证明劳动者不
符合录用条件;(核查单位录用条件、考核 标准、考核程序等) (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 在试用期内提出;(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 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试 用期内提出,超过试用期后解除属于劳动合 同期内的解除,用人单位将承担更多的义务 并受到更大限制)
一是条件约束,即必须是“客观情况”、“
重大变化”, 所谓客观,一定是非主观的东 西,是在意识之外,不依赖主观意识而存在 的事物;所谓重大变化,一定是非一般的变 化,具有重大影响的变化,属于用人单位无 法克服的变化,反之则不允许。实践中,确 有用人单位为排挤某员工,刻意撤销其部门 ,人为制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 形而解除劳动合同。
(4)法律责任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 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 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八、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争议 (一)无效情形(略)
(二)要点
1、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
分依然有效。
2、即使认定为无效,仍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
4、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及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略)。
七、违约金争议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
违约条款发生争议 处理意见:1、对于劳动者而言,依照新法优 于旧法原则,若原违约金约定违反《劳动合 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则应视为无效条 款,用人单位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追究劳动 者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规章制度 (一)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劳
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 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 动定额管理等 。
(二)容易因规章制度引发的争议
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赔偿金等。 (三)如何处理 1、根据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原因由用人单位举证。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
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有选择权? 主流观点:无(略)
五、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提前3日,无论理由均可解
除,且不用支付已约定好的违约金。 (二)要点
1、可能引发的争议: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
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要点: (1)有书面试用期的约定;
包括: ④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 力部分丧失等,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 继续履行对劳动显失公平; ⑤客观方面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如自然灾 害、意外事故、战争等,以及由于物价上涨 等客观经济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的履行会 花费太大失去经济上的价值(情势变更原则 )。
(2)把握三个内涵:

六、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支付双倍工资,上限是11个月,从用工之
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计算。 2、用工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双倍工资。
3、劳动者不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
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 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 济补偿。(为什么,与前法统一)
《劳动合同法》关键条款解读及劳动 争议调处
荆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张依芬 2015年8月
第一章:总则


一、适用范围:
(一)合法用人主体:《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 位的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 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 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3、竞业限制
(1)人员范围:
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 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限制期的范围、地域、期限:双方 约定,不违法;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 年。
(3)竞业限制期内双方的义务 ①用人单位:按月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须按照约 定支付违约金。
(2)并非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所有违背如实说
明义务的行为均构成欺诈。 案例1、学历造假(略) 案例2、身份造假(社保待遇略)
四、合同期限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注意:公益性
岗位不适用) 1、三种情形加视为订立情形(略)。
2、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
工资的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之日起按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未规定 上限,有别于未按时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3)违约金金额 ③总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 费用 ④分摊计算。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 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 用。
2、关于培训服务期
( 4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条例第 17 条) ①合同期满服务期未满的,续延; 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服务期劳动报酬保护 服务期不影响劳动者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 制提高的劳动报酬。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全面履行
双方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二、继续履行
(一)用人单位变更部分法定事项:不
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 原合同继续有效,继续履行。
三、劳动合同变更争议要点
(一)审查是否符合劳动合同变更的三种情形
1、协商一致变更,协商不一致继续履行 ;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作,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工作岗位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协商变更。
(二)劳动者:
1、满十六周岁;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
二、劳动关系的建立标准
用工即建立劳动关系。则先订立劳动合同,
但未实际用工,则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三、如实告知义务 1、用人单位如实告知义务; 2、劳动者如实告知义务。
3、可能引发的劳动争议:因未遵守如实告知
义务,构成欺诈,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1)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 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 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 为。
2、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因为劳动合同法仅仅
严格限制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但并不限制劳动者追究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 因此,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用人单位的违 约责任,则无论是2008年1月之前或之后都 继续有效。
(二)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争议
1、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两 种情形(法第22、23条)
位“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解除理由不成立、 解除行为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赔偿金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源自文库
说明:
一、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规章制度
只是要求经过民主程序,并未规定具体形式, 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规章制度虽 未经过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但也履行了 其他民主方式的,应认定其效力,将其作为 仲裁委办案的依据。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应严格按照
该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未经过该民主 程序的,不能认定其效力,不应作为仲裁委 办案的依据。
三、规章制度一般无溯及力,只对它实施后
的人或事有效,除非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特别 约定。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主体 (一)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略); 2、分支机构(条例第四条)。 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分公司)或者 登记证书(社团)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未 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 托也可以订立
(1)“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主要
包括: ①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 改或者废止; ②用人单位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迁移地址、转 产、重大技术革新、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 经营项目; ③其他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比如发 生金融危机、被兼并重组等客观情况;
(1)“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主要
报酬,且合同无效原因在于用人单位的,用 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九、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终止,用人单
位继续用工,但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争议 —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未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满一年不订视为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用 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 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二倍的工资。
(1)违反培训服务期的违约金; (2)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 此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 金。
2、关于培训服务期
(1)前提条件 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2)培训费用 ①有凭证的培训费用; ②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出差补助); ③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注意:不包含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2、关于培训服务期
(3)违约金金额
①前提: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 劳动者有违法违规行为。
2、关于培训服务期
(3)违约金金额 ②劳动者免责情形 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 违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 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 约金。)
2、关于培训服务期
(二)非法用工主体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
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 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 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特别规定

用人单位在组建过程中,其筹备组与职 工发生劳动争议的,筹备组和发起人(法人) 共同作为劳动争议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用人单位筹备 组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劳社部函【2006】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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