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浅析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兼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相关规定
浅析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兼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草案)》的相关规定
李轩
【期刊名称】《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12(020)002
【摘要】证人出庭作证是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的双重要求,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中确立了强制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然而这一规定能否顺利转化为实践中的法则还有待时间的验证。
只有对该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应完善,并辅以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充分发挥其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
【总页数】5页(P36-40)
【作者】李轩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4
【相关文献】
1.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兼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J], 薛向楠
2.执行强制管理制度若干基础理论研究--兼评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相关规定 [J], 张榕;杨兴忠
3.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构建之我见——兼评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五编第二章 [J], 田小丰
4.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构建之我见——兼评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五编第二章 [J], 田小丰;
5.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强制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J], 赵颖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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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初探
种公法上 的义务。证人应 当在案件 的庭 审时 向法庭提供 证 介入排斥原来圈子的纠纷解 Hale Waihona Puke 方式, 与官方合作并参诉的 民众
言, 除非有正当理由, 证人不能 以书面证言代替其出庭陈述 , 如 将被 原有人际圈边缘化 。参诉者将会受到与之熟知的民众的排
果 证 人 无 正 当 理 由拒 不 出庭 作 证 , 院可 强制 其 出庭 作 证并 对 挤, 法 将会在圈里被边缘化或受到孤立 、 排斥甚至受到打击。如果
法律效果 , 这样进一步加 重 了当事人 的举证责任 , 是符 合审判 人 情 无 疑 占有 较 重 的 分 量 , 个 人 都 身 不 有 己地 处 于 一 个 人 情 每 改革潮流 。笔者认为 : 证人 的作证行为首先体现 的是一种 义务 , 关系 的网中, 人们 不愿意 冒险地去破坏这张关 系之网 , 甚至有 因为在现代 国家 ,公 民作为 民事诉讼 中的证人的作证义务 , 是 可能在被告人“ 遇难 之时施 以援手 。 倘若官方裁决机构 的强行
【 关键词】证人制度; 强制证人 出庭制度 学术 界的主流观 点认 为中 国民事诉 讼证人制度 借鉴大 陆 与适用法律 由陪审团和法官分别进行 陪审团被要求依据 向它 法系及 英美法系 国家 先进 理念 ,应采 取强制证人 出庭 作证制 提交 的证据来裁判案 件; 收集证据并 非法官的责任 , 只考虑诉 度 ,证人 出庭作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 那么违反 了义务就应 当 讼请求及陪审 团的裁决 ; 当事人为 自己收集 并提交证据 。律师 受到制裁, 对于证人拒绝作证 的, 应采 取强制作证 的措施 , 对于 负责收集证 据资料 、 过滤证据 资料 、 准备证据 资料并 以一种最 严重的拒证行 为, 就应 当追究刑事责任 ” 。另一种较为微弱 的声 能够促进其代理人利益的方式提供证据, 证据方法与 当事人 中 音认为, 民有拒绝作证 的义务 , 公 其理论构建基础为 : 民个体 的某一方有 密切 的联 系,特点可 以概括为证据 资料 的当事人 公 权利之上 的政 治理念是西 方法 治国家文 明的支柱, 我国“ 大一 化。证明方法与诉讼者联系越紧, 案件事实虚假性的可能性就 统” 的封建传统思想引起的高度集中的计划 观念 则使公民权利 越 大 。 该 特 点 诱 使 证 人 证 据 资 料 的虚 假性 程 度 很 高 , 据 法 对 证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尚有许多欠缺和不尽人意的地方,本文根据本人从事司法工作(审判)的经验总结,着重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问题,造就这些问题的原因作以罗列,以及作证制度如何完善,试图造就一个良好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环境,目的是给我国证人出庭方面立法提供参考意见。
一、我国证人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1、证人拒绝出庭。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是当今世界一个普遍性问题,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大难题。
人们都不愿去证明自己身边人有罪或为此承担没有必要的风险,在通常审理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中,证人一般为当事人、自诉人、被告人的同事或邻居,甚至有某种亲情关系,对于出庭作证存在着重重的顾虑,这样,有些人虽然目睹了事情的全过程,了解一切事实真向,但趋于某种考虑,在当事人、控辩方要求其出庭时不愿出庭,甚至干脆予以回绝。
虽然我国三大诉讼法都有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但是规定的很笼统。
2、作证随意性大。
有些证人证词前后不一,甚至在法庭上任意改变证词,为案件审理带来难度,这主要是受证人主观条件限制的,证人具有主观虚假性。
证人往往与当事人有某种亲属、近邻、同事、恩怨、上下级或为了追遂某种利益,基于庇护、营救亲人、友情、报恩、情面、报复、贪利等心理动机,而作的随意性陈述。
3、作伪证,基于某种目的,故意作虚假证明或帮助他人隐匿某种事实,往往给法官办案带来麻烦,完全要靠法官去去伪存真。
这是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证人作证制度规定得过于简单、粗陋、流于形式,而不注重于可操作性,使证人证言产生证据效力的途径不能借助正当程序使之客观化、程序化,导致法院对案件事实无法认定,从而使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注重对证人证言的采信,而无法发挥证人证言这一证据方式的优势。
4、对证人资格和证人作证方式的规定不科学。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证人资格上,规定单位与自然人同样具有作证资格,这在当今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单位既不能象自然人那样凭借感官、感觉、感知案件事实,也不能被直接传询,无法承担伪证责任,因而这种规定是不科学的,起码也是不严谨的。
刑诉法证人强制出庭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Tired, unwilling to move forward, feeling sad, no love to be found.(页眉可删)刑诉法证人强制出庭方面的规定是什么?导读: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的规定中,证人证词是很重要的证据类型。
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经常会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对于和案件有关的公民来说,出庭作证也是基本的义务。
如果其不配合的话,法院可以强制其出庭。
那么,刑诉法证人强制出庭方面的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这篇文章做个了解。
一、刑诉法证人强制出庭方面的规定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该条明确了法院具有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力,前提是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206条对于条文中的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规定如下:1、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行动极为不便的;2、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3、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4、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对于本应强制出庭的证人如若出现了上述情形也是可以通过其他不出庭的方式提供证据,体现了诉讼便宜主义和一定的人文关怀。
二、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有哪些?1、根据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强制证人出庭的情形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
由法院来决定证人是否出庭作证,而不给予控辩双方直接申请证人出庭的权利,这无疑剥夺了控辩双方有效行使诉权的机会,使得法院在程序选择方面享有不受限制的裁判权。
因此对于法院处于这种主导地位而言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在操作中会有一定的漏洞,比如司法机关会选择性的传唤或者不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问题探讨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问题探讨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诉讼的基本要求,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是否科学和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的审判实践中,由于制度上缺乏保障,证人不出庭、证言不能在庭审中得到有效质证,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突出问题之一。
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制度的修改标志着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初步建立,证人制度构建取得重大进步。
一、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和条件新《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证人、鉴定人在庭审中应当出庭作证的,需同时符合三方面条件:第一,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如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否判处死刑、是否适用缓刑等问题具有关键影响,而非一般细枝未节的事实。
第二,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如果控辩双方对于证人证言没有异议,那么即使证人证言对于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证人也可以不出庭作证。
第三,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这实际上赋予法院决定证人是否出庭的自由裁量权。
二、完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于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如果其不出庭作证,法院能够采取的强制措施,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未作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对此作了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强制出庭作证制度的确立,即明确规定除享有强制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的证人外,其他适格证人都必须出庭作证,如果违反这一义务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三、确立了特定证人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他适格的证人出庭作证,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这一规定确立了特定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豁免权。
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因此,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应对[摘要]证人不出庭,辩方无从对证人、鉴定人的鉴定进行直接质询,如此一来,对抗根本就无从谈起。
《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出庭的制度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将改变公诉方仅凭证人证言笔录即高枕无忧的局面,使控辩双方有了“近身肉搏”的机会,使律师可以对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及证明力直接加以质疑,甚至可能直接影响指控犯罪的效果。
新的制度将对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产生新的挑战和较大的影响。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制度;公诉工作;影响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规定“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为确保证人出庭,还规定了相关强制措施。
如必要的时候,人民法院可强制其到庭,甚至可以采取训诫或拘留措施。
同时规定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并对出庭的证人予以适当经济补助。
一、强制证人出庭机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多种原因,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如何解决证人不出庭作证是困扰司法实务界的一大难题。
这种状况严重阻碍了我国对抗式庭审模式改革的进程,弱化了庭审功能,对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极为不利。
原本及其重要作用的认证、质证程序无法推进。
《修正案》为突破这一困境提供了法律依据,从强制证人出庭的启动到惩戒,都做了比较完善的规定。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设计能够有效保证证人出庭作证,从而有利于推进“抗辩式”庭审模式的进行,为法院审理过程中贯彻直接、言辞证据提供了立法上的支撑。
同时有利于被告人与证人进行当庭对质,实现交叉询问,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从而维护法律的正义、实现真正的程序公正。
(一)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修正案》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修正案》限定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有二:一是控辩双方和诉讼参与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的必要性
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的必要性作者:邓思来源:《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年第05期[摘要]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司法机关,证人不出庭作证不仅不利于法庭查清案件事实,而且也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针对证人出庭率低这一问题做了强制性规定,文章围绕着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问题进行探析,以及对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强制性规定做简要解读,并提出几点不成熟的完善之举,以期发挥证人证言在司法活动中的真正作用。
[关键词]证人;证人证言;直接言词原则;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中图分类号]D915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292(2013)05-0028-03广义的证人指一切向司法机关陈述与案件有关之情况的人,包括诉讼当事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人;狭义的证人则仅指了解案件情况的第三人,不包括诉讼当事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人。
而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证人证言在诉讼证据中所具有的生动、具体、形象的特征,其作用巨大。
为使证人证言发挥比较稳定和真实的作用,各国在刑事诉讼立法中都规定了直接言词原则,即要求证人出庭对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做出当面陈述,这样的规定不但有利于控辩双方相互质证,也有利于法官根据双方的询问了解并查明案件事实,而证人出庭当面陈述也使得其言词更加真实可信。
此外,证人证言对司法工作人员发现和收集其他证据,鉴定其他证据的真伪,揭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虚假陈述,甚至作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依据。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影响根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统计的数据,一审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不超过10%,二审刑事证人出庭率则不超过5%,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统计,该院辖区 2005年度审结的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比例不到 1%。
证人证言这种法定证据形式也以证人庭前出具书面言词的形式替代了证人出庭当面作证的形式。
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评析
完善 。
关键词 : 强 制证 人 出庭 ; 立法 ; 弊端 ; 完善 中 图分 类 号 : D9 1 5 . 1 3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9 — 2 4 6 3( 2 0 1 3 ) 0 2 — 0 0 3 8 — 0 5
2 0 1 3年 3 月 第2 2卷第 2 期
安徽农 业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An h u i Ag r i c u l t u r a l Un i v e r s i t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 d i t i o n )
A Co mm e nt o n Ch i n a’ S Le g a l Ru l e o f F o r c i ng Wi t n e s s e s t o Te s t i f y i n Co u r t
S U Te n g - f e i
质量和制约庭 审功能发挥的瓶 颈。2 0 1 2 年《 刑事 诉讼 法》 修 改时确立 了强制证人 出庭 作证制度 。通
过 对 该 项 制 度 的理 论 分 析 , 可 以发 现 我 国强 制 证 人 出庭 作 证 制 度 存 在 证 人 出庭 作 证 条 件 较 为模 糊 、
法官 自由裁量权 太大、 可以不 出庭作 证的 法定正 当理 由不够充足 、 被告人 近亲属 出庭作证例 外存有
c o u r t i s n o t s u f f i c i e n t .t h e r u l e i n d i c a t i n g t h a t t h e d e f e n d a n t ’ S c l o s e r e l a t i v e s a r e e x c e p t i o n s f o r a p p e a r i n g i n c o u r t h a s i t s l i mi t a t i o n s ,a n d t e s t i mo n y a s t r i a l u s e o f e v i d e n c e l a c k s r e s t r i c t i o n
工作心得:完善新刑诉法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工作心得:完善新刑诉法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最终在法律上确立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通过解读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照借鉴两大法系关于证人出庭作证有关制度,为进一步保证法律的落实及该制度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
一、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解读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首次明确了关键证人出庭、强制证人出庭以及证人出庭的保护和补偿措施。
(一)明确了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第187条第1款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同时又对证人范围和作证情形进行了限制。
一方面,此处的证人为案件的“关键证人”,即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者,另一方面,关键证人只有在控辩双方对其证言有异议,且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才应当出庭作证。
新刑诉法上述规定明确了证人应出庭作证的情形,但在该规定中,法院在证人是否应当出庭问题上裁量权过大,不利于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二)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第188条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以及例外情形。
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其处以强制到庭、训诫或10日以下拘留的措施。
一方面只有法院才享有强制证人出庭的权力,且行使权力前需经过通知程序;另一方面,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证人不受此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些证人包括:未成年人、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者、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者和有其他原因的证人。
(三)完善了证人作证保护制度新刑诉法明确了证人可以申请事前保护,而且较为详细的规定了司法机关的保护义务。
第62条规定,一般情况下,证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时,可以向公检法机关申请保护,这是对证人事前保护的基本规定。
而在特殊案件中,证人可以不经申请直接获得公检法机关的保护,这些案件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毒品犯罪等。
论强制出庭义务下我国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强制出庭义务下我国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证人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参与人,对于查明真相、正确的定罪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刚刚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证人的出庭作证作了重大变革,尤其是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享有特免权是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中的一大进步。
我国在规定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更应该侧重于加强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因此我国证人保护制度亟需完善。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十分不容乐观。
证人利用各种方式和理由逃避出庭作证的义务,从而导致我国证人出庭率低,证人不愿接受当庭质证,证人出庭率不到10%。
,笔者通过具体分析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一、由于我国儒家思想传统文化的影响,证人“厌讼”心理的根深蒂固,法制观念淡薄,不愿意当面作证的传统心理仍然存在,因此导致证人缺乏出庭作证和质证的积极性大大降低。
二、证人害怕出庭作证后受到打击报复,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难以得到保障。
三、司法机关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价值认识不够,司法机关大多喜欢出具书面证言,简单易行。
除了以上原因外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缺乏一个能够全面保障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188条规定证人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证人到庭,但被告人的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并规定了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处罚措施。
笔者认为在我国证人保护制度上不完备的情况下,规定证人强制出庭义务过分强调证人的义务,而忽视加强对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英国的丹宁勋爵用其经典的富于哲理的司法意见表达了对证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必要性,丹宁指出:“每个法院都必须依靠证人,证人应当自由地、无所顾忌地作证,这对执法来说至关重要。
”“强迫证人作证的法律有责任保护证人免遭报复。
”笔者认为要建立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既要立足于我国国情,也要善于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之出,遵循预防性保护与惩罚性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论纲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论纲【摘要】新刑诉法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本文从我国建立强制出庭作证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总结出该制度在我国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并在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对该制度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强制证人出庭一、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概述(一)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基本概念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这一规定被称为“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价值基础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价值基础主要体现在实体价值和程序价值两个方面。
首先,实体价值方面,与物证、书证比较,证人证言可以更为全面的反映案件的事实,所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实体正义的实现有着不可估量的价值。
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必要性(一)证人证言固有特性的要求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它要求证人必须亲自到法庭作证。
证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才能更有利于揭露案件事实,来保证法官能够正确的认定案情。
如果证人不出庭,而代之以书面证据就很有可能造成案件事实不清,法官断案的准确程度也容易受到质疑。
(二)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需要在现代诉讼制度中,审理形式一般采用直接言词原则,该原则是指法官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从而形成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认,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它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假使证人不亲自出庭作证,而是通过提交书面证言来履行作证义务,那么,在庭审过程中法官的依职权询问以及双方对证据的质证就无法正常展开,致使证人证言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证明力,这也是与直接言辞原则相违背的。
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
该条规定了证人的身份认定、作证的义务与权利、作证方式及证人出庭的规定等。
下文将对该条进行详细解读。
证人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参与者,他们因了解或曾涉及案件的事实而被法庭传唤出庭作证。
在证人出庭作证过程中,他们应当依法如实作证,为法庭了解案件事实提供真实准确的证言。
首先,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了证人的身份认定问题。
当法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及时传唤证人,并告知他们证人身份的重要性。
证人在出庭作证时,应当向法庭出示身份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以证明其身份的真实性。
其次,该条规定了证人作证的义务与权利。
证人是作为案件事实的了解者或直接参与者,他们有义务出庭作证,并按照法院的要求真实准确地陈述案件相关事实。
同时,证人还享有在作证过程中不受非法侵害、恶意辱骂或人身威胁等权利保护。
再次,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作证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证人可以口头作证或以书面形式提供证据材料。
当然,当事人或法庭提出异议时,证人还可以提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以增加证据的信度和说服力。
最后,该条还对证人出庭的规定进行了规范。
证人在法庭传唤后,有权利知悉具体作证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相关信息。
同时,法庭也会以适当的方式通知证人关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以便证人了解实际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规定。
证人的身份认定、作证的义务与权利、作证方式及证人出庭的规定等都在该条中得到了明确的规范。
这些规定的实施,有助于确保证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提高民事诉讼案件的查明事实和维护公正的能力。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充分了解并尊重这些规定,以确保证人出庭作证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为法庭了解案件事实提供真实准确的证言。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陈旭东[ 作者简介:陈旭东(1992.7—),男,云南省丽江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四川大学四川成都 610207)一、前言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作证已经成为一种常态,这导致在刑事案件的庭审中书面证据被大量使用,控辩双方的证言的矛盾之处也将无处可查,严重影响了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
根据尚权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调研情况显示,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一年多以来,证人出庭率并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且法院强制证人出庭的手段及出庭配套措施基本未用。
因此,我们应该认真对待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其认真学习和研究。
二、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主要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具体表现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适用对象第187 条的规定,应当出庭作证的人包括证人、人民警察和鉴定人,但根据第57条第2款的表述,侦查人员只是出庭说明情况。
第188条的规定,适用强制出庭作证的对象仅为证人。
那么作为证人时的侦查人员和鉴定人是否属于被强制的对象呢?需要进一步分析论证:我认为,侦查人员不能等同于人民警察,法院不能根据第188条来强制其出庭作证,也不能接受法庭的质问。
民事诉讼法中对证人出庭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对证人出庭的规定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诉讼的公正、客观与真实,法院通常会要求相关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的作证对案件的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法律对于证人出庭作证有着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法中对证人出庭的规定进行探讨。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证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实情况的公民,包括当事人、证据的来源人及其他知悉案件的公民。
证人的作证对于事实的确认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因此,民事诉讼法要求在需要证人作证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此项规定旨在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与客观,提高判决的公正性。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可以根据自身意愿选择是否出庭作证。
法院在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后,证人有权向法院提出是否同意出庭的意见。
如果证人不同意出庭,法院则可以通过传唤的方式强制其出庭。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证人的权益,尊重证人的意愿。
此外,在证人出庭作证时,他们享有一定的权利。
法律明确规定,证人有权拒绝回答可能使自己或者与其有关的近亲属面临刑事追究的问题。
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保护证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避免对他们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当然,证人在作证时也应遵守法律的规定,如实陈述事实情况。
此外,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和地点,法律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法院通常会根据证人的工作和生活等因素,合理安排证人出庭的时间和地点。
以便保证他们能够方便地出庭作证,同时也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最后,证人出庭作证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不便或者不能出庭的情况,法律也已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例如,证人因疾病、年老、孕期或哺乳期无法出庭的,可以由法院派员到其所在地进行询问。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在不影响证人权益的前提下,确保案件的进展和事实的查证。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有着明确的规定,旨在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客观与公正。
通过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权利以及一些特殊情况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为证人提供了相应的保护,保障了诉讼的顺利进行。
司法机关在办理民事案件时应遵守这些规定,确保证人出庭作证的合法权益并充分运用其证言推动案件的进展。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对立统一——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中情与法之博弈
作者简介: 刘 立( 1955 - ) ,女,湖北武汉人,教授,研究方向为法学。
一 素有“小宪法”之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 以下简称刑诉法) 最近经过了“大修”。① 一场围 绕“亲亲相隐”的正负价值观与相关法律之兴废的学 界大论战,[1]也随之尘埃落定( 或是暂告一段落) 。刑 诉法修正案确立的与亲亲相隐有关的强制证人出庭制 度之除外规定,也“千呼万唤始出来”。 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中的“除外规定”,是否颠覆了 “大义灭亲”这一被法律认可的主旋律观念? 是否达 到了学者们所呼吁的容隐制之人权保护力度? 除外规 定中亲亲相隐的底线是什么? 这些均引起社会各界的 种种热议。全面分析和解读刑诉法修正案首次确立的 强制证人出庭制度,有助于准确实施新刑诉法。 这部复杂枯燥到只有专业人士才会逐字推敲的程 序法,其实 与 我 们 普 通 人 的 生 杀 予 夺 大 权 休 戚 相 关。 作家余华表达了普通人的看法: 刑诉法修正案究竟有 些什么内容? 我不知道,就是知道了也看不懂。但有 一点我明白,即人的可悲就在枪毙自己时也会举手同 意。我希望举 手 同 意 枪 毙 自 己 的 人 应 该 越 来 越 少。② 他看到了该法与公民自由、权利与生命的关系。 刑诉法是规定被害人、被告人及其他所有诉讼参 与人如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义务,规范司法机关办案 行为的程序法。这部与公民权利、打击犯罪息息相关 的大法,对刑事诉讼程序设计和职权配置总体上是科 学合理的。但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在某些刑事 诉讼制度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必须予 以完善。例如,刑 诉 法 的 任 务 是“惩 罚 犯 罪 ”,但 这 并 不是其终极目的。惩罚犯罪最终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 的稳定。然而司法实践中屡屡发生的一些案例,例如
被告人亲属以“包庇犯罪”、“妨碍司法公正”等罪名被 牵连等表明: 对犯罪追究本身又造成了对新的社会秩 序的破坏: 造成了对诉讼参与人基本权利的侵害,因而 背离了刑诉法维稳的初衷。可见,在诉讼活动中,“惩 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不是并行不悖的。
证人强制出庭制度构建之我见
符 合下 列情 形 , 经人 民法 院准 许的 , 人可 以不 出庭作 证 。并列 证 举 了证人 可 以不 出庭作 证的 四种 情形 :. 年人 ;. 审期 间患 1 未成 2 庭
严 重疾 病或者 行动 极为不 便 的;. 证言对 案件 的审判 不起 直接 费用 我们 也应 该作广 义 的理解 , 3 其 这种 补偿应 分两 部分 : 一部 分是 决定 作用 的:. 他 原因 的。《 4 有其 解释》 12 第 4 条规 定 审判人 员须 补偿性 的 费用, 用于 补偿证 人因 作证而 支付 的交通 费、 住宿 费、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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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强 制 出 庭 制 度 构 建 之 我 见
潘 玉泉
摘 要
朱 宏 宙
证人证言是查明案件事实、 揭露和证 实犯罪, 保证无责之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手段之一, 证人 出庭制度既是刑
言并且 经过 查实 以后 , 能作 为定案 的根 据 。第 l7 才 5 条规 定 : 公 可操 作性 。 在证 人 的权 ̄ f义 务方 面 , 们很 大程度 上要 求证 人 f u J * 我
诉 人 、 护人应 当 向法庭 出示物 证 , 当事人 辨认 , 未到庭 的证 出庭作 证是 作为其应 该履 行的义 务来看待 的 , 在一 定程 度上 与 辩 让 对 这 人 的证 言笔录 、 鉴定 人 的鉴定 结论 、 验笔录 和其 他作 为证据 的 勘 其赋 予的权 利是 不 对等 的。如 证人 出庭作 证 的费用 , 交通 费、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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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刑事诉讼 法律法规 中对 证人证 言及证 人出庭制 度 的
论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二、 制证人 出庭制度的立法理 由 强
庭作 证 ,那么只要在开庭 审理 7日以前 申请法 院签发
不管 是在 大 陆法 系还是英 美法 系 的民事诉 讼法 , 传 唤令状 的 , 了证人可 以拒绝 作证 的以外 , 除 法院都会 都 有关于强制证人 出庭作证 的规定 ,而且对于 当事人 准许。而在其它情形 ,法 院则 要对 申请 进行实质性审
各方“ 攻击防御 武器” 的平衡 发挥着重要 的作用 。在现 查 。
代法 制社会 , 任何 国 民都应 当遵 守法律的规定 。因此 , 在民事诉讼 中 , 人强制 出庭 作证制度源于 “ 民主权 证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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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证人 出庭 作证制度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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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先进 国家 民事诉讼 中 ,证人 接到法 院通知 英美法系 和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都 规定 了强制证人 出 后, 一般会 主动 出庭作证 , 并不 需要法 院 的强制 , 以 庭作证 制度 。“ 国有 关强制 证人 到庭 的方式 差别不 可 各
证人强制出庭制度构建之我见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圆圆瞳liii二竺婴里型f叁箜!圭塾垒证叭强制出庭制度构建之我见潘玉泉朱宏宙摘要证人证言是查明案件事实、揭露和证实犯罪,保证无责之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手段之一,证人出庭制度既是刑事诉讼要求,也是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
然而,在现实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证人出庭制度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该现状的产生,既有社会因素的影响,也有制度榭廷所存在的缺陷的影响。
本文拟通过对该制度的探讨,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及国外的做法,提出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具体规定及赋于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权运用之情形。
关键词证人证言刑事诉讼出庭制度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40-03一、目前刑事诉讼法律法规中对证人证言及证人出庭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被用以查明案件事实,揭露和证实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的手段之一。
关于证人出庭制度,我国的刑诉法及司法解释亦作了相应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中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并列举了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四种情形:1.未成年人:2.庭审期间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3.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4.有其他原因的。
《解释》第142条规定审判人员须先行核实证人的身份,证人与当事人及案件的关系。
《解释》第143条和146条则分别规定了对证人发问的先后次序和发问的方式等。
刑事诉讼法证人强制出庭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证⼈强制出庭的条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的证据是⾮常多的,证⼈证⾔是其中⼀种证据,对案件情况了解的证⼈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那么刑事诉讼法证⼈强制出庭有什么条件?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法证⼈强制出庭的条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经⼈民法院通知,证⼈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的配偶、⽗母、⼦⼥除外。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九⼗三条经⼈民法院通知,证⼈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的配偶、⽗母、⼦⼥除外。
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以下的拘留。
被处罚⼈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执⾏。
⼆、证⼈证⾔的效⼒的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证⼈证⾔应当是证⼈⽿闻⽬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发⽣争议的事实。
对于证⼈提供的证⾔只要其能将这些事实陈述清楚即可,并不要求证⼈对这些事实作主观上的评价。
因此,证⼈陈述与案件⽆关的事实,不应作为证⾔的内容;证⼈的分析认识或者法律评价也不能作为证据。
证⼈证⾔应是⾃⼰亲⾃所见所闻,如果是别⼈看到或听到转告的所谓传闻证⾔,也不能作为证⼈证⾔的内容。
⼈民法院在分析证⼈证⾔时,还必须查明证⼈的⾝份以及他和当事⼈之间的关系。
然后,再仔细地从证⼈的主观及客观因素两⽅⾯来分析研究。
对证⼈的主观因素⽅⾯,应考虑他的⽂化⽔平,对事物的理解程度,以及他的认识能⼒和表达能⼒等。
在其客观因素⽅⾯,则应考虑证⼈当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如光线明暗、距离远近、室内或室外、嘈杂还是安静等等。
对证⼈证⾔分析判断时,应综合案件的全部情况及其他证据,加以全⾯地分析、认真研究,只有这样才能确定证⾔的真伪及其效⼒的⼤⼩。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经⼈民法院通知,证⼈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的配偶、⽗母、⼦⼥除外。
浅议我国证人强制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浅议我国证人强制出庭作证的必要性[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立足于我国现阶段证人出庭率低的现状,合理地界定了证人出庭的范围。
准确理解并正确适用新刑事诉讼法有关证人出庭范围的规定,有助于在确保证人出庭作证、提高庭审公正性的同时,兼顾司法成本和效率方面的要求。
[关键词]证人出庭;证据;司法;立法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种证据类型,其中证人证言在诉讼证据中因其生动、具体、形象而占有重要的地位。
在诉讼中证人证言可以帮助司法人员发现和收集其他证据;可以用来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甚至是主要事实的根据;可以揭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虚假陈述。
然而目前我国证人出庭率却很低,绝大多数案件没有证人出庭,即使有的案件证人出庭了,也只是个别证人出庭,而且现实中以没看清、记不得等理由或因某种偏私或害怕而不知或不实陈述案件事实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以致证人之作证功能大打折扣,使得诉讼法所确立的对抗式诉讼活动基本上处于控辩双方唱对台戏的状态。
证人作证难已成为影响某些案件的质量制约司法公正的瓶颈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庭审方式的改革。
新刑事诉讼法立足于我国现阶段证人出庭率低的现状,在已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合理地界定了证人出庭的范围。
准确理解并正确适用新刑事诉讼法有关证人出庭范围的规定,有助于在确保证人出庭作证、提高庭审公正性的同时,兼顾司法成本和效率方面的要求。
一、目前我国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其影响一般而言,证人只有出席法庭审理才能将影响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各种因素予以澄清,诉讼活动才能得以正常进行。
在文明法治社会,公民作证是较自然、很平常的事情。
美国76岁的霍华德太太坐轮椅前来为与已不相关的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作证而自然死亡于美国底特律地方法庭上。
这一事件从侧面反映了国外证人的社会责任感、个人诚实感及其较高的法律意识。
然而在我们国家虽然人民法院在审判中推行以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和所有定案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为主要内容的审判方式改革,而且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诉讼法规中都明文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对国家承担的一项法律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拒不出庭作证或做假证的现象较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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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解释》第206条规定: “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 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 (一)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 极为不便的; (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三)身处国外短 期无法回国的;(四)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具有前款规定情 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谢谢大家!
•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 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 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 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警 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 《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 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 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 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主讲人:柯娟 学号:201631284
01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一、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内容
02
二、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03
三、完善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
一、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内容
(一)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适用对象 (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适用条件 (三)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措施 (四)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 参考《刑事诉讼法》187 188条 《刑事诉讼法解释》206条
• 二、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有异议”“重大影响”“有必要” 和“正当理由”
(二)缺乏证人免证权制度 近亲属和特殊证人免证权欠缺
(三)强制措施单一且跨度较大
(四)其他配套措施不健全且可操作性差 1.无专门证人保护机构,导致责任互相推诿 2.证人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狭小 3.补偿标准不明确 4.经济补偿程序及救济措施缺失
三、完善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
(一)转变公众作证意识
(二)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三)建立证人免证权制度 (四)构建系统的强制措施 (五)完善其他配套措施
(五)完善其他配套措施
1.建立专门证人保护机构 2.扩大证人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 3.制定不同的经济补偿标准 4.构建经济补偿程序及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