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教学课件 王利明 著 第六章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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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
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是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梅因:“一个国家文明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 就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 家,民法多而刑法少”。
(三)民法为实体法 (四)民法为任意法 (五)民法为国内法 (六)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如18条)
二、民法的任务 (一)保护社会成员的私权
(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及效力
一、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
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 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之中。 (一)宪法 (二)民事法律 (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的损失为主要目的。 3、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也有无过错责任 4、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
内协商
(三)民事责任的分类
1、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2、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3、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4、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5、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三)民事责任的形式与民事责任的 承担
(三)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 1、剥夺权利滥用者的权利; 2、可以行使权利而不及时行使权利者,限制其权利的行
使。
五、公平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 (一)含义
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平原则是 衡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标准。
(二)主要体现 1、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平衡 3、负担与风险的平衡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研究民法调整对象的含义
《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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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二)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 愿原则。这一规定为意思自治原则确立依据。
1. 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 意思自治。个人意思优先与法律意志。
第一章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哪些 地方发生效力。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 领土、领空、领海,还包括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 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 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驻外使 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 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参见《民法通则》第2条和《合同 法》第2条之规定)
第一章
二、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与民法学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
民法是指民法规范的总称,或指作为一 个部门法的民法,也可能是指某个单行 民法规范。民法学是研究民法规范及有 关学理的一门法律科学。
第一章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确民法基本原则 的含义、功能。掌握民法各基本原则的 含义。
【教学重点及难点】平等原则、诚实信 用原则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 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 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第一章
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
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 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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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商法 商法,形式意义上,指民法典之外的商法 典 ;实质意义上,指一切调整商事行为的法 律规范。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争。 民法与商法的联系:(1)民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于民法;(2)民法的基本制度适用于商 法 民法与商法的区别:(1)主体不同;(2) 调整范围不同;(3)特征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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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产生 (二)变更 (三)消灭 四、分类 (一)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 (二)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三)单一法律关系与复合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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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一、概念与特征 1,法律地位的平等性。 2,主体意思的自主性。 3,主体范围的广泛性。 二、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自然人 2,法人 3,非法人组织 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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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人设立的要件 (四)法人设立的民事责任 三、法人的成立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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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人的分类
一、外国法人的分类 (一)大陆法系 1,公法人与私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与中间法人 (二)英美法系 集体法人与独任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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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宣告失踪的撤销 二、宣告死亡 (一)概念和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 2,利害关系人申请 3,法院依法宣告 (二)法律后果 1,被宣告死亡人与他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消 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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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 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3,被宣告死亡人,宣告判决之日为其死亡 日期 (三)宣告死亡的撤销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组织。 二、法人的本质 (一)拟制说 (二)否定说 (三)实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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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解释的概念和特点
民法解释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从主体来看,民法解释是法律人在适用民 事法律、研究民事法律过程中所进行的解释活动。
第二,从对象来看,民法解释的对象是民事法律 的文本。
第三,从方法来看,民法解释包括了狭义的法律 解释方法和漏洞填补方法。
第四,从过程来看,民法解释是法律适用的重要 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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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具体来说包括两个 方面:民法的生效和民法的失效。
民事法律规范开始生效的时间通常有以下两种
情况:一是自民事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二是民 事法律通过并颁布以后经过一段时间再开始生效。
如果立法对法律规范效力的停止时期不加规定,
应认为法律一直有效,直至法律明文废止或修改 时才停止生效。也有少数法律规范在公布之时即 规定了停止生效的日期。
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效力较低的规范性 法律文件相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效力 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该原则主要适用于位阶具有高低之分的规 范。上位法和下位法的界定,主要是从三 个方面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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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在我国的具体表现形式 是:
而狭义的法的适用,就是司法适用,即法
院和仲裁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 使司法权、运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 活动。
由于民法法源的多元化,民法的适用应当 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便准确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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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国宇案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5 年3月8日晚七时许,原告贾国宇与家人及邻居在 春海餐厅聚餐。被告春海餐厅在提供服务时,所使 用的卡式炉燃烧气是被告气雾剂公司生产的“白旋 风”牌边炉石油气,炉具是被告厨房用具厂生产的 YSQ-A“众乐”牌卡式炉。当贾国宇等人使用 完第一罐换置第二个气罐继续使用约10分钟时, 餐桌上正在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致使贾 国宇面部、双手烧伤,当即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 第262医疗治疗,诊断为“面部、双手背部深2 度烧伤,烧伤面积8%。”经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 鉴定研究所鉴定:原告贾国宇损伤为面部、双手烧 伤,经治疗目前伤情已稳定,遗留面部及双手牌状 疤痕,对其容貌有较为明显的影响。贾国宇目前劳 动能力部分受限,丧失率为30%。
(引自网络——张海斌 文)
第三节 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
一、民法的体系
(一)我国现行民法的体系 1、《民法通则》为民事基本法 2、《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为主要民事法律 3、《公司法》、《票据法》等为民事特别法 (二)未来民法典的体系
• 二、民法学的体系 • (一)总论(1、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 2、民事法律关系;3、民事主体;4、民 事法律行为和代理;5、时效与期间 • (二)物权 • (三)债权 • (四)知识产权 • (五)人身权 • (六)亲属;(七)继承权;(八)民 事责任与侵权行为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第二节:平等原则 第三节:自愿原则 第四节:公平原则
第五节: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节:公序良俗原则
第七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 基本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 活动的基本准则。 2 、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 原则。(区别于各分支的原则) 3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 的综合反映。
参考教材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民法教案
参考教材: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民法教案王鑫政法系2015学年度第2学期第一编民法总论目录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自然人第五章法人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七章民事权利第八章物第九章民事行为第十章代理第十一章期限与诉讼时效参考资料一、主要参考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7.法国民法典8.德国民法典9.日本民法典10.台湾民法典10.苏俄民法典二、参考文献1.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刘凯湘:《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3.郭明瑞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4.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5.高圣平/梅夏英:《物权法教程》,人民大学出版社6.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的市民法,罗马法奠定了现代民法的基础,而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是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蓝本。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在法律体系上也是诸法合一,但在学理上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万民法),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市民法),即罗马法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在查士丁尼制定《国法大全》时,两法已经合并,罗马法主要以私法为主。
近代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民事立法均为私法,从词源上看,民法是调整民间社会关系的法。
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专门民事立法可追溯到1911年清政府的《大清民律草案》,(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订法律大臣,曾聘请日本学者松本义正等人起草该民法,民法学者一般认为中国“民法”一词源自日本,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古代文献中便有“民法”一词,如《尚书.孔传》有文:“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篇,亡。
教学课件:《民法学》(第六版)王利明
一、民法是私法
➢将社会关系的性质和主体的性质结合起来,作为 区分公法和私法的标准。
➢区分公法和私法的意义:
➢ 私法领域中奉行的基本原理是私法自治; ➢ 公法领域中的公共权力必须法定; ➢ 有助于正确认定法律责任的性质; ➢ 有助于明确民法规范的基本属性。
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
➢ 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因此,市场主体从事各种 活动,应当遵循民法的基本规则,我国《民法典》所确认 的意思自治、合同自由、诚实守信等价值理念将成为市场 经济的基本准则。《民法典》所确认的平等保护财产权、 人身权等原则、规则,也激活了市场主体的活力,维护了 交易安全和秩序,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民法典 》还构建了完善的合同制度、担保制度,既是市场交易的 基本准则,也是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根本保障。
保护民事主体参与市民生活所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
五、民法与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是用来调整当事人、法院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 间实施诉讼活动以及由此形成的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与民法存在如下区别:
➢ 1.性质不同。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旨在规范民事主体实现其民事权利的 民事诉讼程序。
➢ 2.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民事 诉讼法以规范诉讼程序和诉讼关系为对象。
➢ 民法与宪法的区别:
➢ 第一,性质不同。宪法是公法,民法属于私法。 ➢ 第二,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不同。宪法主要调整国家和公民之间
的关系,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第三,义务的性质不同。宪法所设定的许多义务能直接规制公民
的行为。 ➢ 第四,涉及的范围不同。宪法的调整范围涉及多个法律部门,并
二、我国民法典的体系
➢ 我国《民法典》的创新:
民法笔记--王利明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法(第四版)主编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一编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民法的特点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节民法的体系 `第六节民法的渊源第七节民法的适用范围第八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定义及意义定义: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第二,《民法通则》为我国经济立法确立了这样一种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向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
第三,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制,即由民法统一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
商法只能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而不应当与民法相分离。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1)财产所有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特点一、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或以社会为本位,民法都强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
民法总论讲义(含民法逻辑体系结构图)
• (二)分类及体系
• 1、财产权、人身权与综合性权利
• 分类的依据:权利的内容和性质 •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直接内容的权利,包括物权、债 权。 • 人身权是指以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与权利人的人 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 所谓综合性权利,就是指由财产权和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 一类民事权利。如知识产权、社员权等。 • 分类的意义: • 第一,权利的内容不同; • 第二,在是否可以转让方面不同; • 第三,保护方法不同。
• • • •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 2、内容(权利和义务) 3、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 • • • •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一)变动的概念 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二)变动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 消灭的客观情况。 • 分类: 事件:状态、自然事件、社会事件 • 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其他行为
• 由上可知,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须对法律的概 念加以解释。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上最重要、 最困难的工作,所谓法律人的素养,多取决于 其解释法律及论证说理的能力。
• • • • • • • • •
民法解释本身就是指在法律规定含义不 明确、不确定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法律解 释的方法明确法律条文的含义。 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 体系解释 目的解释(目的限缩与目的扩张) 当然解释(举重明轻,举轻明重) 历史解释 合宪性解释 比较法解释
• 4、利益衡量 • 所谓利益衡量,也称为利益的考量、 利益的平衡等,实际上是对当事人之间 的利益、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 间,进行考量,以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 从而维护社会实质正义的实现。 • 利益衡量是一种重要的法学方法, 既不同于法律的解释,也不同于法律漏 洞的填补,因为,在后两种情况下,都 存在可供适用的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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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及其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适用⏹一、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调整方法⏹二、民法的结构⏹民事权利的内容⏹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三、民法的性质和与相邻法律的关系⏹性质⏹与相邻法律的关系⏹四、民法的渊源和解释⏹民法的渊源⏹思考乡规民约的效力⏹民法的解释⏹五、民法的适用范围⏹对人的效力⏹对空间的效力⏹对时间的效力第二节民法基本原则⏹一、基本原则概述⏹基本含义⏹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结合法理学讨论:⏹原则、规则及相关规范的区别关于法律渊源的谚语⏹Law is the crystallizations of the habit and thought of society.⏹Woodrow Wilson, American president⏹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平等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原则⏹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泸州二奶案⏹遗赠人黄某与被上诉人蒋某系夫妻关系,1996年起,黄某与上诉人张某开始同居生活,2001年4月,黄立下遗嘱,将其财产赠与张某。
黄某去世后,张某要求蒋某交付遗赠财产遭拒绝,张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遗赠人黄某所立遗嘱内容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因为黄某与上诉人张某长期非法同居,黄某在病重期间所立遗嘱违反法律规定,其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条之规定,认定该遗嘱无效。
法院驳回张某的起诉。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本章学习目标⏹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概念及其特征⏹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构成⏹了解民事法律事实及其意义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一)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三)调整性民事关系与保护性民事关系⏹(四)主民事关系和从民事关系参考案例⏹某甲有一套房屋,将其出租给某乙使用。
民法总论课件
案例2:高校招生录取案
陈云海是江苏省95级应届外语兼文科类考生, 提前录取志愿报考外交学院,1995年其高考成 绩为591分,口试评分为5-,在江苏省所有报 外交学院的考生中居第二名。当年外交学院在该省 共招9人,录取时以口试不足5分为由退掉陈某和 居第一名的吴某(男,597分,口试4+),录 取了第19名的刘某(男,565分,口试5)。 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P7)
横向财产关 系(平等主 体之间) 物权法调整 民法 调整 债权法调整
财产所有关 系(静态)
财 产 关 系
财产流转关 系(动态)
纵向财产关系 (主体不平等)
经济法调整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P8) 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 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到期未 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案例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 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的 路人乙撞死。 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 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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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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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三、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
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
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责 任。
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
合同的约定,连带地向权利人承担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
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 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 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
指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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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责任与债务
具体来说,债务与责任具有如下区别:
第一,责任是为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置的措施, 第二,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现, 第三,责任是与诉权联系在一起的。 第四,债本质上不仅仅是一种请求关系,而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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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三、民事责任制度在我国未来民法
典中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位
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一般概念和原则是必 要的。
一方面,总则中规定一般民事责任的概念 可将各类责任抽象出来确定为一般的规则, 从而使其普遍适用于各类民事责任,确定 了民事责任的普遍性。
二者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义务内容、 诉讼时效、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责 任形式、责任范围、对第三人责任以及诉 讼管辖等方面都存在重大的区别,正是这 些区别决定了受害人选择主张何种责任, 对其利益具有重大的影响,因此侵权责任 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就具有现实意义。
《民法学》王利明 (第二版)参考教材插班生
《民法学》王利明(第二版参考教材插班生——参考笔记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二条确认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非财产性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一、民法的性质:(预测题目:论民法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
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民法王利明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中国“民法”的一词源自日本。
日本明治维新后制定民法典时,转译法语“droir civil”,并用汉字定名为“民法”二、民法的含义形式意义上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广义与狭义民法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指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有两种:1、罗马式罗马式是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提出的。
《法国民法典》采用该形式:除去诉讼法,将民法典分为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三编。
2、德国式采用的是罗马法中的《学说汇纂》体例,胡果等学者完善,将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物权、债权、亲属和继承。
特点:设立总则编,严格区分物权与债权、财产法与身份法,将继承法单独成编。
民法与民法学三、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横向经济关系民法统一调整,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2、民法只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纵向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3、平等主体不论他们在经济实力、企业规模等方面存在何种差异,他们的关系一律民法调整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1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案例一】杨金刚诉长沙市公安部局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杨原是被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关押的囚犯。
1992年11月4日晚,杨在看守所的电视室里看电视,而另一囚犯刘某违规擅自在监舍里用汽油烧水,不慎引燃汽油桶着火,刘当即将汽油桶抛向电视室,致使杨全身多处烧伤。
第一看守所当即将杨送到医院抢救,杨右小臂截去2/3,成终生残疾。
经查,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在杨烧伤事故前刚向全体人犯进行国防火安全教育,并查缴了危险品。
但是囚犯李某仍在事故发生前三天偷了一火炉藏于监舍;而囚犯刘某见同监舍内一油漆工的床下有汽油,于是偷去烧水,致使事故发生。
原告杨某起诉要求法院判令长沙市公安局偿付生活费、继续治疗医药费共计8万元,或给予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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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材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
民法总论
王利明 著
第六章 Nhomakorabea民事权利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权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 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
民事权利的其他分类 民事权利的取得和变动 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的保护
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
权利构建了民法的核心内容,整个民法就 是以权利为中心而构建的体系。
三、抗辩权
(三)抗辩权行使的效果 抗辩权的行使是正当行使法定权利的表现, 抗辩一旦成立将会导致对方的请求权消灭 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抗辩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抗 辩权行使的条件和程序,不能违反法律规 定而行使权利,或滥用抗辩权,否则,不 仅不能发生抗辩的效果,而且行为人还可 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作出此种区分的重要意义在于:第一,权 利的内容不同。第二,在是否可以转让方 面的区别。第三,保护方法不同。
1.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直接内 容的权利,其主体限于现实地享有或可以 取得财产的人,而不像人格权那样可以为 一切人普遍地享有。 2.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以人身所体现的利益 为内容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 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3.综合性的权利。所谓综合性的权利,是指 由财产权和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
1.实体法上的抗辩权和程序法上的抗辩权。
实体法上的抗辩权就是实体法所规定的抗辩权, 程序法上的抗辩权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 从程序上提出异议。
2.消灭的抗辩权和延缓的抗辩权。消灭的抗 辩权就是指抗辩具有消灭或否定请求权的效力。 延缓的抗辩权,是指仅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 期限内不能行使,所以,又称为一时的抗辩权。
第三节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 抗辩权
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 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一、支配权 二、请求权 三、抗辩权 四、形成权
一、支配权
(一)支配权的概念和特征 支配权是指直接支配客体,并享受一定的 利益的权利。 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并且以支配作为其 主要的功能。 除物权以外,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 在性质上也可以称为支配权,但是身份权 只是对身份利益的支配,而不是对他人人 身的直接支配。
三、抗辩权
(一)抗辩权的概念与特点 抗辩权,又称为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 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抗辩权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抗辩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 第二,抗辩权是对抗或否认对方的请求权的 权利。 第三, 抗辩权的行使必须要以请求权的行使 为前提。
三、抗辩权
(二)抗辩权的分类
二、请求权
(三)请求权与诉权
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严格地说,请求权是产生诉权的基础,只 有存在请求权,才能够产生诉权,但从实 体法的角度来看,请求权不能等同于诉权。
二、请求权
(四)请求权体系 请求权基础,是指可以支持一方当事人向 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和其他法 律依据,易言之,即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 律主张何种权利。 民法上的请求权是由一系列的请求权所组 成的体系。这些请求权包括合同上的请求 权、侵权上的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 无因管理请求权、缔约上过失的请求权等。
二、请求权
请求权的特点是: 1.具有相对性。 2.具有非公示性。 3.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 体法和程序法的权利。 4.请求权既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 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
二、请求权
(二)请求权的分类 根据请求权产生的基础关系,可以分为如 下几类: 1.债权的请求权, 2.物权请求权, 3.占有保护请求权, 4.人格权和身份权法上的请求权。 5.知识产权法上的请求权。
关于权利的本质在法理上一直存在着争议, 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1)意志说。 (2)利益说。 (3)法力说。
本书认为,民事权利本质上是指法律为了 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 的保护,是法律之力和特定利益的结合, 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利益说和力量说是从不同角度对民事权利 所作的说明,但是仅仅从任何一个方面都 不能对权利的本质属性作出完全的概括。 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较为妥当。本书基 本赞同第三种观点。
具体来说,民事权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一种权利 2.民事权利是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3.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 为自由 4.民事权利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5.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第二节
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 的权利
根据权利的内容和性质,民事权利可分为 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这是民 事权利最基本的分类。
一、支配权
支配权的特点表现在:
第一,支配权的客体是特定的,即特定化 的财产和人身利益。 第二,支配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 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第三,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 作为。 第四,支配权因支配而产生排他性等效力。
一、支配权
(二)支配权的分类 根据所支配的客体不同,支配权可以分为 如下几种类型: 1.对物的支配权。 2.对人身利益的支配权。 3.对无形财产的支配权。
四、形成权
(一)形成权的概念与特征
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单方的
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二、请求权
(一)请求权的概念 所谓请求权(arspruch),是指请求他人为一 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的 内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间 接取得。 请求权包括债权的请求权、物权的请求权、 人格权上的请求权、继承法上的请求权、 亲属法上的请求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