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教学课件 王利明 著 第六章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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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利的本质在法理上一直存在着争议, 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1)意志说。 (2)利益说。 (3)法力说。
本书认为,民事权利本质上是指法律为了 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 的保护,是法律之力和特定利益的结合, 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利益说和力量说是从不同角度对民事权利 所作的说明,但是仅仅从任何一个方面都 不能对权利的本质属性作出完全的概括。 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较为妥当。本书基 本赞同第三种观点。
作出此种区分的重要意义在于:第一,权 利的内容不同。第二,在是否可以转让方 面的区别。第三,保护方法不同。
1.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直接内 容的权利,其主体限于现实地享有或可以 取得财产的人,而不像人格权那样可以为 一切人普遍地享有。 2.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以人身所体现的利益 为内容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 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3.综合性的权利。所谓综合性的权利,是指 由财产权和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
二、请求权
(三)请求权与诉权
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严格地说,请求权是产生诉权的基础,只 有存在请求权,才能够产生诉权,但从实 体法的角度来看,请求权不能等同于诉权。
二、请求权
(四)请求权体系 请求权基础,是指可以支持一方当事人向 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和其他法 律依据,易言之,即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 律wk.baidu.com张何种权利。 民法上的请求权是由一系列的请求权所组 成的体系。这些请求权包括合同上的请求 权、侵权上的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 无因管理请求权、缔约上过失的请求权等。
具体来说,民事权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一种权利 2.民事权利是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3.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 为自由 4.民事权利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5.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第二节
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 的权利
根据权利的内容和性质,民事权利可分为 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这是民 事权利最基本的分类。
一、支配权
支配权的特点表现在:
第一,支配权的客体是特定的,即特定化 的财产和人身利益。 第二,支配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 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第三,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 作为。 第四,支配权因支配而产生排他性等效力。
一、支配权
(二)支配权的分类 根据所支配的客体不同,支配权可以分为 如下几种类型: 1.对物的支配权。 2.对人身利益的支配权。 3.对无形财产的支配权。
二、请求权
(一)请求权的概念 所谓请求权(arspruch),是指请求他人为一 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的 内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间 接取得。 请求权包括债权的请求权、物权的请求权、 人格权上的请求权、继承法上的请求权、 亲属法上的请求权等。
1.实体法上的抗辩权和程序法上的抗辩权。
实体法上的抗辩权就是实体法所规定的抗辩权, 程序法上的抗辩权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 从程序上提出异议。
2.消灭的抗辩权和延缓的抗辩权。消灭的抗 辩权就是指抗辩具有消灭或否定请求权的效力。 延缓的抗辩权,是指仅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 期限内不能行使,所以,又称为一时的抗辩权。
二、请求权
请求权的特点是: 1.具有相对性。 2.具有非公示性。 3.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 体法和程序法的权利。 4.请求权既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 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
二、请求权
(二)请求权的分类 根据请求权产生的基础关系,可以分为如 下几类: 1.债权的请求权, 2.物权请求权, 3.占有保护请求权, 4.人格权和身份权法上的请求权。 5.知识产权法上的请求权。
第三节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 抗辩权
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 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一、支配权 二、请求权 三、抗辩权 四、形成权
一、支配权
(一)支配权的概念和特征 支配权是指直接支配客体,并享受一定的 利益的权利。 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并且以支配作为其 主要的功能。 除物权以外,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 在性质上也可以称为支配权,但是身份权 只是对身份利益的支配,而不是对他人人 身的直接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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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材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
民法总论
王利明 著
第六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权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 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
民事权利的其他分类 民事权利的取得和变动 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的保护
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
权利构建了民法的核心内容,整个民法就 是以权利为中心而构建的体系。
四、形成权
(一)形成权的概念与特征
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单方的
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三、抗辩权
(三)抗辩权行使的效果 抗辩权的行使是正当行使法定权利的表现, 抗辩一旦成立将会导致对方的请求权消灭 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抗辩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抗 辩权行使的条件和程序,不能违反法律规 定而行使权利,或滥用抗辩权,否则,不 仅不能发生抗辩的效果,而且行为人还可 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抗辩权
(一)抗辩权的概念与特点 抗辩权,又称为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 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抗辩权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抗辩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 第二,抗辩权是对抗或否认对方的请求权的 权利。 第三, 抗辩权的行使必须要以请求权的行使 为前提。
三、抗辩权
(二)抗辩权的分类
本书认为,民事权利本质上是指法律为了 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 的保护,是法律之力和特定利益的结合, 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利益说和力量说是从不同角度对民事权利 所作的说明,但是仅仅从任何一个方面都 不能对权利的本质属性作出完全的概括。 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较为妥当。本书基 本赞同第三种观点。
作出此种区分的重要意义在于:第一,权 利的内容不同。第二,在是否可以转让方 面的区别。第三,保护方法不同。
1.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直接内 容的权利,其主体限于现实地享有或可以 取得财产的人,而不像人格权那样可以为 一切人普遍地享有。 2.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以人身所体现的利益 为内容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 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3.综合性的权利。所谓综合性的权利,是指 由财产权和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
二、请求权
(三)请求权与诉权
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严格地说,请求权是产生诉权的基础,只 有存在请求权,才能够产生诉权,但从实 体法的角度来看,请求权不能等同于诉权。
二、请求权
(四)请求权体系 请求权基础,是指可以支持一方当事人向 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和其他法 律依据,易言之,即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 律wk.baidu.com张何种权利。 民法上的请求权是由一系列的请求权所组 成的体系。这些请求权包括合同上的请求 权、侵权上的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 无因管理请求权、缔约上过失的请求权等。
具体来说,民事权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一种权利 2.民事权利是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3.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 为自由 4.民事权利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5.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第二节
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 的权利
根据权利的内容和性质,民事权利可分为 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这是民 事权利最基本的分类。
一、支配权
支配权的特点表现在:
第一,支配权的客体是特定的,即特定化 的财产和人身利益。 第二,支配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 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第三,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 作为。 第四,支配权因支配而产生排他性等效力。
一、支配权
(二)支配权的分类 根据所支配的客体不同,支配权可以分为 如下几种类型: 1.对物的支配权。 2.对人身利益的支配权。 3.对无形财产的支配权。
二、请求权
(一)请求权的概念 所谓请求权(arspruch),是指请求他人为一 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的 内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间 接取得。 请求权包括债权的请求权、物权的请求权、 人格权上的请求权、继承法上的请求权、 亲属法上的请求权等。
1.实体法上的抗辩权和程序法上的抗辩权。
实体法上的抗辩权就是实体法所规定的抗辩权, 程序法上的抗辩权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 从程序上提出异议。
2.消灭的抗辩权和延缓的抗辩权。消灭的抗 辩权就是指抗辩具有消灭或否定请求权的效力。 延缓的抗辩权,是指仅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 期限内不能行使,所以,又称为一时的抗辩权。
二、请求权
请求权的特点是: 1.具有相对性。 2.具有非公示性。 3.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 体法和程序法的权利。 4.请求权既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 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
二、请求权
(二)请求权的分类 根据请求权产生的基础关系,可以分为如 下几类: 1.债权的请求权, 2.物权请求权, 3.占有保护请求权, 4.人格权和身份权法上的请求权。 5.知识产权法上的请求权。
第三节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 抗辩权
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 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一、支配权 二、请求权 三、抗辩权 四、形成权
一、支配权
(一)支配权的概念和特征 支配权是指直接支配客体,并享受一定的 利益的权利。 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并且以支配作为其 主要的功能。 除物权以外,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 在性质上也可以称为支配权,但是身份权 只是对身份利益的支配,而不是对他人人 身的直接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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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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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王利明 著
第六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权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 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
民事权利的其他分类 民事权利的取得和变动 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的保护
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
权利构建了民法的核心内容,整个民法就 是以权利为中心而构建的体系。
四、形成权
(一)形成权的概念与特征
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单方的
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三、抗辩权
(三)抗辩权行使的效果 抗辩权的行使是正当行使法定权利的表现, 抗辩一旦成立将会导致对方的请求权消灭 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抗辩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抗 辩权行使的条件和程序,不能违反法律规 定而行使权利,或滥用抗辩权,否则,不 仅不能发生抗辩的效果,而且行为人还可 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抗辩权
(一)抗辩权的概念与特点 抗辩权,又称为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 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抗辩权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抗辩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 第二,抗辩权是对抗或否认对方的请求权的 权利。 第三, 抗辩权的行使必须要以请求权的行使 为前提。
三、抗辩权
(二)抗辩权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