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课件_条约法.
国际条约法
缔约国(方)’contracting State’ 称“缔约国”者,谓不问条约已未生效,同意受条 约拘束之国家;
当事国(方)’party’ 称“当事国”者,谓同意承受条约拘束及条约对其 有效之国家;
第三国(方)’third State’ 称“第三国”者,谓非条约当事国之国家;
三、条约的遵守、适用和解释
1.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pacta sunt servanda)
第二十六条 条约必须遵守 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
各该国善意履行。
第二十七条 国内法与条约之遵守 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
行条约。遵守原则不应绝对化
2.条约的适用
第八讲 国际条约法
一、条约概述
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意 在确立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协议。
条约的特征: ✓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其中主要是国家之间缔
结的协议; ✓ 条约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 ✓ 条约的内容是确定国际法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 条约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条约的名称:
区分终止、中止
条约终止(中止)的原因 ——条约期满 ——条约执行完毕 ——条约解除条件成立 ——退约 ——全体当事国同意终止(中止) ——条约被代替 ——履行不能(supervening imposibility of performance) ——重大违约(material breach) ——情势变迁(fundament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与新产生的国际强行法抵触
第二步,签署——认证条约的约文 (authentication of the text)
✓ 签署( signature ) ✓ 草签( initialling ) ✓ 暂签(待核准之签署,signature ad referendum )
国际法第八章 条约法
二 条约的名称、种类和格式 (一)条约的名称 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名词,条约具有广义和狭义 两种含义。广义上的“条约”指以各种名称出现的 符合上述定义的国际协定。狭义的“条约”仅指以 “条约”名称出现的那种国际书面协议。依照国际 实践,条约的名称主要有下列几种: 1.公约 通常是许多国家为解决某个或某些重大国际 问题举行国际会议而缔结的多边条约。公约内容多 为造法性的,规定一些行为规则和制度。例如前面 提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维也纳外交关系 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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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条约的性质分,又有不同的分法。按 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可将条约分成“造法性”条约 和“契约性”条约。所谓“造法性”条约是指缔约 方为创立新的行为规则或确认、改变现有行为规则 而签订的条约,通常是多边的、开放性的条约,例 如《联合国宪章》。而“契约性”条约是指缔约方 之间就一般关系或特定事项上的相互权利和义务而 签订的条约。但是在实践中,这两类条约是很难严 格区分的。按照条约的其他性质可分为平等与不平 等条约,防御性的条约与侵略性的条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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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联合公报、联合声明 这两种名称一般用于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 间政府首脑举行会谈之后发表的正式文件,如建交 联合公报、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除上述 名称外,国际实践中还有最后决议书、总决议书、 附加条款、临时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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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约的种类 关于条约的分类,在国际法学领域里没有一 个公认的统一标准。实践中各国可依不同的标准作 不同的分类。常见的几种如下: (1)按缔约方的数目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 条约。两方签订的条约称为双边条约,这可能是两 国间签订的条约,也可能是多个国家但分为两个当 事方签订的,如1947年《对意条约》,一方是 意大利一个国家,而另一方则是包括前苏联、美国 、英国和中国在内的20个国家。
国际法课程国公第七章 条约法5.7 第七章条约法
主要有四种情况:a、自签字之 日起生效;b、自批准之日起生 效;c、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 效;d、自条约规定的某个特定 日期作为生效日。
1、条约的生效
(2)条约生效的方式及日期 ②多边条约生效的方式及日期。包
4、互换批准书。即缔约双方互 相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批准条 约的证明文件,从而使该条约产 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二、条约的缔结
(三)条约的加入
条约的加入,是指未在条约 上签字的国家在开放性的多 边条约签署之后参加该条约 而成为缔约国的一种方式, 也是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 成为缔约国受条约约束的一 种法律行为。非签字国对生 效的或尚未生效的条约都可 以用加入的方式参加。
3、条约的有效期
(2)有期限的条约 通常都订明条约效力持续的年
限或失效的日期。
三、条约的生效和效力
(二)条约对缔约方的效力
条约生效后,有关缔约方就应遵守 条约的规定。即国际法上存在一项 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无 论是国际法理论还是国际实践,都 确定了这项原则并强调其重要意义。 但是条约必须遵守不是绝对的,该 原则仅适用于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缔 结的符合国际法的条约,对于那些 非法的不平等条约,就不应予以遵 守。
二、条约的缔结
(二)缔约程序 一般来说,缔结条约的程序包括
谈判、签字、批准和互换批准书。 1、谈判。即缔约各方为了就条
约的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而进行 的交涉过程。 2、签字。即表示缔约国同意承 受条约拘束的方式。
(二)缔约程序
3、批准。即缔约国的权力机关 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认 可,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所载之义 务的行为。
四、条约的解释
(一)条约解释的概念
第九章 国际条约法
二、多边条约的缔结程序
(一)谈判和起草约文 1. 多边条约大都是在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所召集 的国际会议上制定的,也要经过谈判和议定的阶 段。 2. 形成多边条约约文草案后,还要由各缔约方代 表予以表决通过。 (二)签署和开放签字 多边条约难以采取轮换制方式签署约文,但为了 显示各缔约方的平等地位,往往在签署时,按照 缔约国所同意文字的本国国名字母顺序排列,依 次加以签署。 (三)交存批准书
第九章 国际条约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国际条约概述 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效力 条约的解释与修订
第一节 国际条约概述
一、国际条约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 之间依照国际法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 务的书面协议。广义的条约包括不论以何种名称 出现的国际法主体间达成的国际协议。狭义的条 约仅是指使用“条约”作为特定名称的这一类国 际协议。 (二)条约的基本特征可归纳为如下四点: 1. 条约的主体限于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 2. 缔结条约必须符合国际法。 3. 条约的内容是国际法主体间在某些问题上规定 的权利义务关系。 4. 条约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一)中国与外国签订近代意义上的条约始于17 世纪。 (二)依照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我国适用条约的 方式一般有三种: 1. 在国内法中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2. 既允许直接适用条约,同时又将有关条约的内 容制定为国内法予以实施。 3. 只允许间接适用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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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一、双边条约的缔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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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证和签署 1. 认证是指谈判双方的代表确认经共同拟定的约 文是正确的,并以它作为准约文。 2. 签署是指缔约各方谈判代表在约文文本的特定 位置签上自己的姓名。 (1)草签(Intialling)。草签通常由缔约各方全 权代表将其姓氏的起首字母签写在约文的下面。 (2)暂签(Signature and Referendum)。暂 签又称“待核准签署”。 (3)正式签署。一般是条约谈判结束时,在约文 经本国政府同意后所作的签署。
国际法_(9)条约法
第三节 条约的遵守、适用和解释(1)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pacta sunt servunda)
原为罗马法上的一个原则。条约法确立为国际条约法上 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在分散结构的国际社会中,条约 的执行不存在最高的强制力,因此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 条约法存在,条约能够成为国际法有效形式的一个基本 原则 国内法律体制应当保证国际法的实施,国家可以决定其履行
国际法
第十三章 条约法
本章重点
掌握条约的概念 条约的缔结程序 条约保留的规则 条约的遵守 条约的解释规则 条约效力规则 了解条约缔结的方法 了解条约冲突的解决
第一节 条约法概述(1)
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依 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 的国际协议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签署由外交部长完成,手续由 外交部办理 外交部保存中国缔结的条约,并由其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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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和登记
《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五条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交部 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 方草案,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 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或者由国务院有关 部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同外交部会商后, 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属于具体业务事项的协定,经国务院同意, 协定的中方草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决定,必要时同外交部会 商; (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谈判和签署属于本部门职 权范围内事项的协定,由本部门决定或者本部门同外交部会商后 决定;涉及重大问题或者涉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 由本部门或者本部门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请国务院 决定。协定的中方草案由本部门审核决定,必要时同外交部会商。 经国务院审核决定的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经谈判需要作重要 改动的,重新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2024年度《国际法学》ppt课件
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 比较分析,找出异同点及其原因。
2024/3/23
案例分析法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国际 法规范在实践中的运用和解释。
实证研究法
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对国际 法实践进行实证研究,揭示其内在 规律和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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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202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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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原则
包括国家的作为和不作为,如立法、司 法、行政等行为。
因果关系
国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需存在直接的 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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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结果
指国家行为对国际社会或他国造成的实 际损害或潜在威胁。
违反国际义务
国家行为需违反国际法律义务或国际道 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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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责任的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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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免责
受害国同意加害国的行为,从 而免除其国家责任。
国际条约
指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它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对 缔约国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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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权利
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这些权利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也是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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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义务
包括尊重他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履行国际条约等。这些义务是国家在国际法上 必须承担的责任。
跨学科性
涉及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多个领 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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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既研究国际法理论,也关注国际实践中 的法律问题。
国际性
研究对象和内容具有广泛的国际性,涉 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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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的研究对象
第十三章 条约 (《国际公法学》PPT课件)
签署(signature) 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书(exchange of instruments
constituting a treaty) 批准(ratification) 接受(acceptance)或核准(approval) 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一、缔约权能
(一)缔约权能概述 缔约能力(capacity),是指国际法主体作为国际人格者 依照国际法所享有的缔结条约的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 缔约权(competence),是指国际法主体的特定机关或其 授权的人所享有的根据缔约方的国内法或内部法代表该主体 缔结条约的权限。
如果先后两个条约的缔约方不完全相同,在每一方均 为前后两个条约的当事方间,适用后订条约优于先订 条约的办法;在一方为前后两个条约当事方而一方则 仅为其中一个条约当事方间,适用双方均为当事方的 条约
不违反《联合国宪章》第103条关于《联合国宪章》优 先于其他条约的规定
第六节 条约与第三方
一、条约的相对效力原则
如果保留经一缔约国或一缔约组织反对,并不妨碍该条约在反对国 或国际组织与保留国或国际组织之间生效,除非反对国或国际组织 明确地表示了相反的意思
一国或一国际组织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行为如附有一项保留, 只要至少有一缔约国或一缔约组织接受该项保留,该项保留就发生 效力
(二)保留及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
保留具有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或该组织适 用时的法律效果,其他单方声明则没有这种效果
二、条约保留的范围
缔约方只能在允许保留的条约或条款的范围提出保留, 以下三种情况不得提出保留: 条约禁止保留 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 两种情况:
9 国际条约法
4、条约约文的拟定。 双边条约约文的起草通常有两种方式: 一是由一方提出条约草案,另一方提出意见; 二是由双方共同起草。
当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之间需要通过谈判缔约解决争议时, 通常是由第三国起草约文。
缔约权: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 部某个机关或个人代表国家行使缔结条 约的权限。由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 内部法律决定。
1、国家的缔约能力 ① 每一国家都有缔约能力。
② 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的资格由国内法(通常是宪 法)规定。
③ 国家的缔约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一国的地方 政权机构,一般都无权与外国缔结条约。
等; 约文——正文:权利义务实质性条款; 约尾——杂项条款:日期地点等
条约的分类:
按缔约方的数目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按缔约方的性质可以分为国家间条约、国家和 国际组织间的条约以及国际组织相互间的条约;
按条约的性质可以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 约;
按条约的内容可分为政治、经济、军事、文化 等条约。
三、条约法的编纂
条约法概念:条约法是指关于条约的缔结、解 释、效力等问题的法律原则、规则和规章、制 度的总和。
在很长时间里,条约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习惯。 最重要的公约是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该条约1980年1月27日生效,我国1997年5月9日 加入。此外,1978年《维也纳关于条约的国家 继承公约》和1986年《维也纳国家和国际组织 以及国际组织之间的条约法公约》也已通过并 开放签字。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包括序言和85条条文,共
4 条约法
条约法主要内容● 条约的基本概念、特征及类型● 条约的缔结--条约的保留● 条约的生效--效力● 条约的解释● 条约的修订 无效 终止和停止施行第一节概述一、条约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依国际法所缔结的以创设缔约各方权利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 1969年VCLT 与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关于“条约”概念的不同界定。
(二)特征●1.条约的缔结者/主体为国际法主体。
●2.条约的缔结依据为国际法。
●3.条约的缔结前提为缔约方的意思表示一致。
●4.条约的内容为国际法主体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对缔约主体具有法律拘束力。
●5.条约的形式主要是书面的。
第一节概述●二、条约的名称和种类♦(一)条约的名称❑常用的条约名称:1.条约。
2.公约。
3.专约。
4.协定。
5.议定书。
6.宪章、盟约、规约。
7.宣言、声明。
8.换文。
9.最后文件。
10.联合公报。
11.备忘录。
(二)条约的种类1.按条约性质,可分为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2.按缔约方数目,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意义不尽相同二、缔约程序三、条约的加入多边性条约不以生效为条件四、条约的保留五、条约的保管与登记第二节条约的缔结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缔约能力----在国际上合法缔结条约的资格。
只有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才有缔约资格,即缔约能力,是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作为国际人格者的固有的属性。
treaty -making capacity● 缔约权---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缔结条约的权限,即国际法主体的缔约能力具体由谁来行使,如何行使。
这由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决定。
competence to conclude treaties谈判negotiation 签署signature 正式签署草签:认证批准ratification 接受或核准approval :同样程序没有必须批准的义务正式认可:国际组织交换或交存批准书全权证书full powers授权代表二条约的缔结程序缔结条约的过程和履行的一定手续,是条约有效成立的形式要件● 国际法对于缔约程序并无统一的硬性规定.在外交实践中,因条约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缔结的程序可繁可简.通常包括谈判,签署,批准,交换或交存批准书和登记公布等程序.参与谈判者必须持有“全权证书”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的约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之文件。
第十章条约法PPT课件
• 一、条约法概述 • 二、条约的缔结程序 • 三、条约的遵守、适用和解释 • 四、条约的修改、终止、 停止执行和无效
一、条约法概述
(一)条约的概念 1、国际条约是当代国际法的最主要渊源 2、条约 (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协议。 (2)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
有的规定由国家元首批准(如法国); 有的规定由立法机关批准(如瑞士); 有的规定由国家元首根据立法机关的
同意予以批准(如美国)。
从条约批准的角度,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可分为三类
1、需要经过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 准决定予以批准的条约与重要协定
2、应由国务院核准的具有条约性质的国际协议
协定;
• (5)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 (6)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和协定。
(三)条约的保留问 题
• 保留的概念 • 保留的程序 • 保留的法律效果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 •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
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其目的 在于排除或改变该条约的某些条款在对该国 适用上的法律效果。
1933年丹麦诉挪威 “东格陵兰案”
• 挪威于1931年以先占无主地为理由, 宣布东格陵兰处于其主权之下。对 此,主张对格陵兰全岛享有主权的 丹麦,向常设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1933年法院宣判丹麦胜诉。
3、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 (1)条约的种类
1)按照缔约国的数目分类
双边条约 多边条约
2)按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
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 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 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 假设甲、乙两国自愿经过谈判、签署和 批准程序,缔结了一项条约。该条约内 容包括:出于两国的共同利益。甲国将 本国领土提供给乙国的军事力量使用, 用来攻击并消灭丙国国内的某个种族。 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第九章条约法
第九章条约法第⼗章条约法第⼀节概说⼀、条约的概念(treaty)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国际书⾯协定。
特征:1、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主要是国家之间,其他主体也有缔约权:⽐如联邦成员国、国际组织、罗马教廷)2、是受国际法⽀配的协议(缔结、修改、解释遵循国际法。
国家与私⼈签订的协议受国内法调整,政府之间的采购协议受国内法或国际私法调整)3、是具有法律拘束⼒的协议4、通常是书⾯形式的协议(并不是说⼝头的条约⽆效,只是很少⽤)⼆、条约的名称1、公约(convention):通常是多个国家举⾏国际会议缔结的多边条约《海洋》2、条约(treaty):狭义的条约,是最为正式的⼀种,适⽤于国际法主体之间⼀些重⼤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
(和平条约、边界条约、军事同盟条约)3、宪章(constitution、charter)、规约、盟约:国际组织的基本⽂件、章程4、协定(agreement):最常见适⽤最⼴泛。
针对某⼀具体问题(国际航空协定)5、议定书(protocol):主条约的附属⽂件,补充、解释。
《补充蒙特利尔公约的议定书》,可以与主条约同时⽣效,也可以在主条约运⾏⼀段时期后产⽣。
6、⽂件、总⽂件、最后⽂件:⽂件——在国际会议上通过的⼀般国际法规则或者解决⼀般国际法问题的多边条约,通常称为“总⽂件”。
“最后⽂件”通常不构成条约,只是正式的叙述或总括⼀个国际会议的程序,并列举通过的条约、公约。
(⽐如维也纳会议最后⽂件中就总结了会议达成的17项条约、宣⾔和规章),签署最后⽂件不等于签署了⽂件中列举的条约、公约。
7、宣⾔(declaration):有时是条约性质的⽂件,有时仅仅是⼀个国际⽂件,并⾮条约。
是否是条约取决于当事国的意思表⽰和缔约程序。
联合国⼤会通过的宣⾔,⼀般不是条约,只是对会员国的⼀种号召和建议。
8、联合声明、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e):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就同⼀事项发表的共同声明。
国际法课件第八章条约法1
一、条约的定义
关于条约的定义,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1986 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 约》根据各自的适用对象分别作了规定。
根据以上两项条约的规定,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按照国 际法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集中进行了条约法 的编纂工作。1969年,维也纳外交会议通过了条约法公约。公 约于1980年生效。
狭义的条约是指国际协议中以条约为名称的那种协议,这 是广义的条约中最正式的一种,如《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一般说,各种不同名称的国际协议只要在实质上符合条约的定 义,对当事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它们都是国际条约。至于在 某一具体情况下,条约的含义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则需要根 据其特定背景和含义予以认识。
4.交换或交存批准书。双边条约在批准后需要交换批准书。 即缔约双方相互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批准条约的证明文件,使 该条约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批准书一般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权力 机关签署,外交部长副署,并将文件存放各该国外交部的档案内。
多边条约采取交存批准书制度。即签字者共同协商,设置条 约的批准书交存机关,委托该机关统一管理批准书交存工作。各 当事者向受托机关送交批准文书后,受托机关进行记录,然后将 记录与批准文书副本一起送达所有相关当事者。
三、条约的加入(accession)
条约的加入是指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参加已经签定的多边 条约,从而成为缔约国的一种方式,也是该加入国接受条约拘束的 一种法律行为。条约的加入一般只适用于明文规定允许非签字国 加入的条约,即所谓的开放性条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5条 规定,以加入表示同意承受条约的拘束有以下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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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遵守、解释
对多边条约的生效日期: (1)自全体缔约方批准之日起生效。 (2)自一定数目的缔约方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 之日或之后某日起生效; (3)自条约规定的条件达到后生效。 (4)自一定数目的缔约方(其中包括某些特定 的缔约方)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生效 2、条约在各缔约方的国内法上产生法律效力。 3、条约是否对个人产生效力
第九章 条约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一节 概述
(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两个以上的有独立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相互 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议,不论 其形式或名称如何。(1986 关于国家和国际 组织间或国际组织间条约法维也纳公约)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只适用于“书面”协定, 但是第3条又规定,这一限制不影响‘非书面 协定”的法律效力。
第二节 条约的保留
称‘保留’者,谓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 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 名称如何,其目的在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 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某些关于条约的声明不是保留 . 附条件的批准不是保留 . 判断解释性声明是否属于保留 : 如果解释性声明 的内容改变了条约义务的范围,解释性声明就 构成了保留。
第二节 条约的保留
(二)保留的接受和反对 1 、保留属于条约明文规定的范围,保留不需要 接受; 2 、在多边条约的情况下,由于条约目的和宗旨 表明条约在当事国之间全部适用是每一当事国 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则保留必须经过 全体当事国接受; 3 、条约构成特定国际组织基本章程的情况下, 一国对条约的保留应当经过该国际组织的有权 机构的接受。
第一节 概述
3、条约的批准 一方面,它是国家有权机关的行为 另一方面,它是一种国际程序,也就是通 过正式交换批准书或交存批准书,使条 约发生效力。 4、条约的加入 加入的条件及程序取决于条约的规定。
第二节 条约的保留
一、条约保留的概念 ‘ Reservation’ means a unilateral statement, however phrased or named, made by a State, when signing, ratifying, accepting, approving or acceding to a treaty, whereby, it purports to exclude or modify the legal effect of certain provisions of the treaty in their application to that state. (Vienna Convention Art.2.d )
第二节 条约的保留
4、通常而言,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就 该另一缔约国而言,保留国即成为条约 之当事国;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则 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间并不因此而不 生效力,此项保留所关涉之规定在保留 之范围内于该两国间不适用之。但反对 国确切表示相反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第二节 条约的保留
三、条约保留的制度 (一)、保留的提出 采取的是一般允许的原则,即:一国得于签署、 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提具保留, 除非 1、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者; 2 、或条约仅准许特定之保留而有关之保留不在 其内者; 3 、或凡不属以上所称之情形,但该项保留与条 约目的及宗旨不合者。
第二节 条约的保留
(三)保留及反对的撤回 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得随时撤回,无 须经业已接受保留之国家同意,对保留 提出之反对得随时撤回。 保留、明示接受保留及反对保留,均必须 以书面提具并致送缔约国及有权成为条 约当事国之其他国家。保留及反对的撤 回,亦须书面为之。
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遵守、解释
第二节 条约的保留
保留与条约的完整性及普遍性 的争论。
1951 年 , 国 际 法 院 在 Reservations to the Convention on Genocide 发表的咨询意见, 奠定了现代保留制度形成的基础。
第二节 条约的保留
二、条约保留的法律后果: 1、保留产生使得条约的某一规定的法律效 果在对保留国的适用上被排除或被改变。 2、保留在条约其他当事国相互间不修改条 约之规定。 3、倘反对保留之国家未反对条约在其本国 与保留国间生效,此项保留所关涉之规 定在保留之范围内于该两国间不适用之。
一、概念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states; (国际法院规约) •treaty means a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concluded between states in written form and governed by international law, whether embodied in a single instrument or in two or more related instruments and whatever its particular designation.
第一节 概述
三、条约的缔结 (一)缔约能力 (二)缔约程序 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得以签署、交 换构成条约之文书,批准、接受、赞同 或加入,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
第一节 概述
1、全权证书 2、条约的签署 以签署表示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 ; 如果签署还须批准或接受,那么,签署 就不构成同意承受条约的拘束 。
第一节 概述
二、分类和名称 (一)分类 1、双边和多边 2.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 3.正式条约和简式条约 4.政治条约、经济条约、文化条约、边界 条约等 5、开放性条约和封闭性条约
第一节 概述
(二)名称 条约、公约、议定书 、协定、宪章、组织 宪章、盟约、规约、换文。 公报、宣言、声明、备忘录是否是国际条 约取决于文件的内容和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