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课件_条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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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条约的保留
(三)保留及反对的撤回 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得随时撤回,无 须经业已接受保留之国家同意,对保留 提出之反对得随时撤回。 保留、明示接受保留及反对保留,均必须 以书面提具并致送缔约国及有权成为条 约当事国之其他国家。保留及反对的撤 回,亦须书面为之。
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遵守、解释
第二节 条约的保留
4、通常而言,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就 该另一缔约国而言,保留国即成为条约 之当事国;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则 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间并不因此而不 生效力,此项保留所关涉之规定在保留 之范围内于该两国间不适用之。但反对 国确切表示相反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第二节 条约的保留
三、条约保留的制度 (一)、保留的提出 采取的是一般允许的原则,即:一国得于签署、 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提具保留, 除非 1、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者; 2 、或条约仅准许特定之保留而有关之保留不在 其内者; 3 、或凡不属以上所称之情形,但该项保留与条 约目的及宗旨不合者。
一、条约的效力 (一)条约的生效 1、条约在国际法上对各缔约方产生法律效果; 对于双边条约的生效日期: (1)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 (2)批准或正式确 认之日起生效 ; (3)自互换批准书或正式确认书之日起生效; (4)自条约规定的特定日期生效。
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遵守、解释
对多边条约的生效日期: (1)自全体缔约方批准之日起生效。 (2)自一定数目的缔约方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 之日或之后某日起生效; (3)自条约规定的条件达到后生效。 (4)自一定数目的缔约方(其中包括某些特定 的缔约方)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生效 2、条约在各缔约方的国内法上产生法律效力。 3、条约是否对个人产生效力
第二节 条约的保留
保留与条约的完整性及普遍性 的争论。
1951 年 , 国 际 法 院 在 Reservations to the Convention on Genocide 发表的咨询意见, 奠定了现代保留制度形成的基础。
第二节 条约的保留
二、条约保留的法律后果: 1、保留产生使得条约的某一规定的法律效 果在对保留国的适用上被排除或被改变。 2、保留在条约其他当事国相互间不修改条 约之规定。 3、倘反对保留之国家未反对条约在其本国 与保留国间生效,此项保留所关涉之规 定在保留之范围内于该两国间不适用之。
第一节 概述
3、条约的批准 一方面,它是国家有权机关的行为 另一方面,它是一种国际程序,也就是通 过正式交换批准书或交存批准书,使条 约发生效力。 4、条约的加入 加入的条件及程序取决于条约的规定。
第二节 条约的保留
一、条约保留的概念 ‘ Reservation’ means a unilateral statement, however phrased or named, made by a State, when signing, ratifying, accepting, approving or acceding to a treaty, whereby, it purports to exclude or modify the legal effect of certain provisions of the treaty in their application to that state. (Vienna Convention Art.2.d )
第一节 概述
二、分类和名称 (一)分类 1、双边和多边 2.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 3.正式条约和简式条约 4.政治条约、经济条约、文化条约、边界 条约等 5、开放性条约和封闭性条约
第一节 概述
(二)名称 条约、公约、议定书 、协定、宪章、组织 宪章、盟约、规约、换文。 公报、宣言、声明、备忘录是否是国际条 约取决于文件的内容和性质。
一、概念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states; (国际法院规约) •treaty means a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concluded between states in written form and governed by international law, whether embodied in a single instrument or in two or more related instruments and whatever its particular designation.
第二节 条约的保留
(二)保留的接受和反对 1 、保留属于条约明文规定的范围,保留不需要 接受; 2 、在多边条约的情况下,由于条约目的和宗旨 表明条约在当事国之间全部适用是每一当事国 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则保留必须经过 全体当事国接受; 3 、条约构成特定国际组织基本章程的情况下, 一国对条约的保留应当经过该国际组织的有权 机构的接受。
第九章 条约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一节 概述
(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两个以上的有独立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相互 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议,不论 其形式或名称如何。(1986 关于国家和国际 组织间或国际组织间条约法维也纳公约)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只适用于“书面”协定, 但是第3条又规定,这一限制不影响‘非书面 协定”的法律效力。
第二节 条约的保留
称‘保留’者,谓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 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 名称如何,其目的在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 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某些关于条约的声明不是保留 . 附条件的批准不是保留 . 判断解释性声明是否属于保留 : 如果解释性声明 的内容改变了条约义务的范围,解释性声明就 构成了保留。
第一节 概述
三、条约的缔结 (一)缔约能力 (二)缔约程序 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得以签署、交 换构成条约之文书,批准、接受、赞同 或加入,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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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1、全权证书 2、条约的签署 以签署表示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 ; 如果签署还须批准或接受,那么,签署 就不构成同意承受条约的拘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