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20世纪中国的第一次历史巨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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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20世纪中国的第一次历史巨变

20世纪的中国,短短百年,但它在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发展史上却是遭遇着前所未有的变故、挑战和机遇的百年,也是由传统中国向现代中国转型的百年。在这百年中,有过三次历史巨变,辛亥革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78年的改革开放,每次巨变都对中国社会的转型有着积极的意义和不可抹煞的贡献。

辛亥革命是这百年中的第一次历史巨变。孙中山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共和国———中华民国的缔造者。但是,由于短暂的三个月的民国政权很快就落入北洋军阀手中,因此后世史家在论述这段历史时,往往只检讨政权怎样落入袁世凯手中,而其他的一切似乎不值一提或语焉不详了。有的论著甚至否定了南京临时政府的革命性质,说它是“立宪派扮演了领导的角色”,有的更做出了“辛亥革命反而深化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发展”的论断。我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孙中山虽然没有直接参与武昌起义的领导,但是起义的人们仍然把他当做革命的领袖,用他的名义来号召和组织群众。正如孙中山本人在《建国方略》中所说:“武昌起事第一日则揭橥吾名,称予命令而发难。”武昌起义后不久刊出的《中华民国公报》就在10月31日以“中华民国政府大总统孙”的名义向“各省同胞”发出布告,号召“各省义军代表,同心戮力,率众前驱……直捣黄龙府,与同胞痛饮策勋,建立共和国”。这一点外国舆论也是看得清楚的,当时美国报纸曾报道说:“武昌革命军为奉孙逸仙命令而起义,拟建共和国体,其首任总统,当属之孙逸仙云云。”

因此,认为从武昌起义到中华民国的建立,不是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派而是立宪派在起领导作用,这是不符合事实的。

当然,也不能否认在各地的起义过程中建立的地方政权大部分落入立宪派、旧官僚手中,这给全国中央政权的建立带来一定的困难。但是,难产并不等于胎死腹中,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的共和国临时政府这个新生婴儿,终于呱呱坠地了,虽然只存在了三个月。

孙中山1911年11月25日自海外归来,29日当选为临时大总统。1912年元旦,他从上海到南京就职, 旋即组织临时政府。

临时政府确定了各部总、次长,从临时政府的各部总长名单来看,虽然以同盟会员为总长的只有三个部(陆军、外交、教育),其他多为立宪派和旧官僚。但是,根据同盟会确定的“部长取名,次长取实”的原则,孙中山非常注意各部次长的人选。在他任命的次长中,除海军次长外,其他次长均为同盟会的主要骨干。而且,立宪派和旧官僚出身的总长们,又不常驻南京。张謇、汤寿潜仅一度就职,即跑往上海居住,程德全则“卧病”租界,这些人掌管的部均由次长代理。因此,当时便有人说这个临时政府是“次长内阁”。黄兴长陆军部,又兼参谋总长,军事全权集于一身,当时又值战事未已,因此在临时政府中居各部之上,举足轻重。

从以上临时政府的组成和实际办事人员来看,同盟会基本上保持了对临时政府的领导权。应该说,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是一个革命政府。

再从当时的《临时约法》来看。

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的名义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附则中指出:“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因此,应该说,这是中华民国的第一部宪法。

《临时约法》共七章五十六条。

第一章《总纲》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二章《人民》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得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信仰等自由;人民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人民有纳税、服兵役等义务。

《临时约法》关于人民权利和自由的一系列规定,体现了革命派的民主精神,是1905年《同盟会宣言》所揭示的奋斗目标的具体体现,是辛亥革命的重要成果之一。它把革命派所一向宣扬的“天赋人权”和“自由、平等、博爱”的理想和依此而提倡的“公民道德”,加以条文和法典化了。这一系列规定在中国历史上有着划时代的意义。因为中国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下,人民毫无自由可言,集会犯禁,文字成狱,偶语弃市,更无从谈起参政的权利了。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之初,就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宣布各族人民一律平等,享有各项民主自由权利,这对于促进人民觉醒,废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有着重要意义。

第三章《参议院》规定:“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之”。

第四章《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临时大总统代表全国,接受外国之大使、公使”;“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

第五章《国务员》,规定:“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国务员”,“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复议一次”。第六章《法院》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以上各章关于参议院、大总统、国务员、法院的各项规定,显然是根据“三权分立”等原则制定的。但是,孙中山并非拘泥、抄袭西方的“三权分立”,而是有创造,有发展的。他于19 06年12月《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中指出:“兄弟历观各国的宪法,有文宪法是美国最好,无文宪法是英国最好。英是不能学的,美是不必学的……兄弟的意思,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要创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分立’。”五权,即在三权外,加上“考选权”和“纠察权”,即后来所说的考试权和监察权。这种由孙中山“所独创”的学说,主张分权以限制个人专权,其精神是应该肯定的。

毛泽东在1949年讨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时曾指出,“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那个时期是一个比较好的东西;当然,是不完全的,有缺点的,是资产阶级性的,但它带有革命性、民主性。”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孙中山公布了许多法令,其中有建立新制的,有改革旧习的。这些法令,有的立即实行或逐步实现了,有的则只是空文而未来得及实行。不论哪一种情况,都是值得赞许的。它反映了孙中山的民主、法制精神和改革图新的思想。我把它归纳为14件大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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