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通知.doc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1.07•【文号】计价格[2002]10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二00二年一月七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2002年1月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008年)建设部废除公告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第314 号现批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3、4.1.18(1、2、3、4)、4.1.20(1、2、3)、4.8.5、5.7.2、7.2.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五月十九日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第071号现批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其中,第3.1.1、3.1.3、3.3.1、3.4.1、3.7.4、3.9.2、3.9.4、3.9.6、4.1.8、5.4.3、7.1.2、7.3.1、7.3.6、7.3.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建设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七月三十日关于废止城镇建设和建筑工业产品行业标准的公告第467 号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2008年及以前批准发布的833项城镇建设和建筑工业产品行业标准进行了清理。
清理后,确认继续有效的625项,有效但需修订的152项,予以废止的56项。
现将废止项目目录予以公告,废止项目自2010年1月1日起停止实施。
附:城镇建设和建筑工业产品行业标准废止项目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建设部关于废止城镇建设和建筑工业产品行业标准的公告第467 号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2008年及以前批准发布的833项城镇建设和建筑工业产品行业标准进行了清理。
清理后,确认继续有效的625项,有效但需修订的152项,予以废止的56项。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的公告-建设部第251号
制定机关
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
2004.06.25
施行日期
2004.10.01
文号
建设部第251号
主题类别
标准化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的公告
(第251号)
现批准《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72-2004,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6、8.1.2、8.2.1、8.3.2、10.2.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标准《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90)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结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6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6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2.01.21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69号
•【施行日期】2012.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269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7-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7.2.3、7.3.6、7.4.5、10.3.2、11.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199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20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2 年3 月1 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通知建标[2002]7 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21 2001,自2002 年3月1 日起施行。
其中1.0.3、4.1.11、4.1.17、4.1.18、4.1.20、4.8.5、4.9.1、5.1.1、5.2.1、5.3.1、5.4.1、5.7.2、5.7.8、5.7.10、7.2.2、14.3.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 94 于2002 年12 月31 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 号文的要求,对1994 年发布的《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主编单位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会同有关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单位组成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重点修改的部分编写了专题报告,并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报批定稿。
本规范基本上保持了1994 年发布的《规范》的适用范围、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作了局部调整。
现分为14 章: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4.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5.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6.特殊性岩土;7.地下水;8.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9.勘探和取样;10.原位测试;11.室内试验;12.水和土腐蚀性的评价;13.现场检验和监测;14.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月21日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总则(一)本标准包括工程勘察相应类型、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内容(见附件1: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2: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附件3: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二)工程勘察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
(三)工程勘察资质分为三个类别:1、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工程勘察资质。
2、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包括:岩土工程专业资质、水文地质勘察专业资质和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其中,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等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
3、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包括:工程钻探和凿井。
(四)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20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2 年3 月1 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通知建标[2002]7 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21 2001,自2002 年3月1 日起施行。
其中1.0.3、4.1.11、4.1.17、4.1.18、4.1.20、4.8.5、4.9.1、5.1.1、5.2.1、5.3.1、5.4.1、5.7.2、5.7.8、5.7.10、7.2.2、14.3.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 94 于2002 年12 月31 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 号文的要求,对1994 年发布的《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主编单位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会同有关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单位组成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重点修改的部分编写了专题报告,并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报批定稿。
本规范基本上保持了1994 年发布的《规范》的适用范围、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作了局部调整。
现分为14 章: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4.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5.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6.特殊性岩土;7.地下水;8.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9.勘探和取样;10.原位测试;11.室内试验;12.水和土腐蚀性的评价;13.现场检验和监测;14.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oc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20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2 年3 月1 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通知建标[2002]7 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21 2001,自2002 年3月1 日起施行。
其中1.0.3、4.1.11、4.1.17、4.1.18、4.1.20、4.8.5、4.9.1、5.1.1、5.2.1、5.3.1、5.4.1、5.7.2、5.7.8、5.7.10、7.2.2、14.3.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 94 于2002 年12 月31 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 号文的要求,对1994 年发布的《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主编单位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会同有关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单位组成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重点修改的部分编写了专题报告,并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报批定稿。
本规范基本上保持了1994 年发布的《规范》的适用范围、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作了局部调整。
现分为14 章: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4.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5.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6.特殊性岩土;7.地下水;8.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9.勘探和取样;10.原位测试;11.室内试验;12.水和土腐蚀性的评价;13.现场检验和监测;14.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75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冶金工业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75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冶金工业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2.01.21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75号
•【施行日期】2012.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275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冶金工业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冶金工业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49-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3、5.1.7、5.1.8、5.1.14、
5.1.1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_50021-2001.doc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20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2 年3 月1 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通知建标[2002]7 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21 2001,自2002 年3月1 日起施行。
其中1.0.3、4.1.11、4.1.17、4.1.18、4.1.20、4.8.5、4.9.1、5.1.1、5.2.1、5.3.1、5.4.1、5.7.2、5.7.8、5.7.10、7.2.2、14.3.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 94 于2002 年12 月31 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 号文的要求,对1994 年发布的《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主编单位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会同有关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单位组成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重点修改的部分编写了专题报告,并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报批定稿。
本规范基本上保持了1994 年发布的《规范》的适用范围、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作了局部调整。
现分为14 章: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4.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5.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6.特殊性岩土;7.地下水;8.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9.勘探和取样;10.原位测试;11.室内试验;12.水和土腐蚀性的评价;13.现场检验和监测;14.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oc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20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2 年3 月1 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通知建标[2002]7 号6.2.4 红粘土地区勘探点的布置,应取较密的间距,查明红粘土厚度和状态的变化。
初步勘察勘探点间距宜取30~50m;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对均匀地基宜取12~24m,对不均匀地基宜取6~12m。
厚度和状态变化大的地段,勘探点间距还可加密。
各阶段勘探孔的深度可按本规范第4.1 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不均匀地基,勘探孔深度应达到基岩。
对不均匀地基、有土洞发育或采用岩面端承桩时,宜进行施工勘察,其勘探点间距和勘探孔深度根据需要确定。
6.2.5 当岩土工程评价需要详细了解地下水埋藏条件、运动规律和季节变化时,应在测绘调查的基础上补充进行地下水的勘察、试验和观测工作有。
关要求按本规范第7 章的规定执行。
6.2.6 红粘土的室内试验除应满足本规范第11 章的规定外,对裂隙发育的红粘土应进行三轴剪切试验或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
必要时,可进行收缩试验和复浸水试验。
当需评价边坡稳定性时,宜进行重复剪切试验。
6.2.7 红粘土的地基承载力应按本规范第 4.1.24 条的规定确定。
当基础浅埋、外侧地面倾斜、有临空面或承受较大水平荷载时,应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红粘土的承载力;1 土体结构和裂隙对承载力的影响;2 开挖面长时间暴露,裂隙发展和复浸水对土质的影响。
6.2.8 红粘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1 建筑物应避免跨越地裂密集带或深长地裂地段;2 轻型建筑物的基础埋深应大于大气影响急剧层的深度;炉窑等高温设备的基础应考虑地基土的不均匀收缩变形;开挖明渠时应考虑土体干湿循环的影响;在石芽出露的地段,应考虑地表水下渗形成的地面变形;3 选择适宜的持力层和基础形式,在满足本条第 2 款要求的前提下,基础宜浅埋,利用浅部硬壳层,并进行下卧层承载力的验算;不能满足承载力和变形要求时,应建议进行地基处理或采用桩基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998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软土地区岩土工程勘察规程》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998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软土地区岩土工程勘察规程》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1.04.22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998号
•【施行日期】2011.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998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软土地区岩土工程勘察规程》的公告现批准《软土地区岩土工程勘察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83-2011,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0.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软土地区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83-9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二00二年一月七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2002年1月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最新国家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电子版)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20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2 年3 月1 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通知建标[2002]7 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21 2001,自2002 年3月1 日起施行。
其中1.0.3、4.1.11、4.1.17、4.1.18、4.1.20、4.8.5、4.9.1、5.1.1、5.2.1、5.3.1、5.4.1、5.7.2、5.7.8、5.7.10、7.2.2、14.3.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 94 于2002 年12 月31 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 号文的要求,对1994 年发布的《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主编单位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会同有关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单位组成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重点修改的部分编写了专题报告,并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报批定稿。
本规范基本上保持了1994 年发布的《规范》的适用范围、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作了局部调整。
现分为14 章: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4.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5.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6.特殊性岩土;7.地下水;8.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9.勘探和取样;10.原位测试;11.室内试验;12.水和土腐蚀性的评价;13.现场检验和监测;14.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3.01.21•【文号】建市[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月21日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总则(一)本标准包括工程勘察相应类型、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内容(见附件1: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2: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附件3: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二)工程勘察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
(三)工程勘察资质分为三个类别:1、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工程勘察资质。
2、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包括:岩土工程专业资质、水文地质勘察专业资质和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其中,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等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
3、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包括:工程钻探和凿井。
(四)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岩土工程、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1.07•【文号】计价格[2002]10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二00二年一月七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2002年1月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GB50021-9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发布实施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个单位进行修实践经验最后由我部会主要内容有在编制过程中土工程界专家的建议经年号邮编建设部年月主要符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第一节第二节岩土分类与鉴定第三章各类岩土工程勘察基本要求第一节房屋建筑与构筑物第二节地下洞室第三节岸边工程第四节管道与架空线路工程第五节尾矿坝与贮灰坝第六节边坡工程第七节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第八节第九节岩土加固与改良第十节现有建筑物的加载与保护第四章场地稳定性第一节岩溶第二节滑坡第三节崩塌第四节泥石流第五节采空区第六节地面沉降第七节强震区场地与地基第八节断裂第九节地震液化第五章特殊性岩土第一节湿陷性土第二节红粘土第五节填土第六节多年冻土第七节膨胀岩土第八节盐渍岩土第九节风化岩与残积土第十节污染土第六章地下水第一节地下水作用第二节地下水参数测定第三节地下水试样第四节工程降水第七章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第八章勘探与取样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钻探第三节第四节岩土取样第五节地球物理勘探第九章原位测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载荷试验第三节静力触探试验第四节圆锥动力触探第五节标准贯入试验第六节十字板剪切试验第七节旁压试验第八节现场剪切试验第九节波速测试第十节岩体原位应力测试第十一节块体基础振动测试第十章室内试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土的物理性质试验第三节土的压缩固结试验第四节土的抗剪强度试验第五节土的动力性质试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地基基础的检验与监测第三节岩土体性状的监测方法第四节地下水的监测第十二章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与成果报告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岩土参数的分析与选定第三节反分析第四节成果报告的基本要求第十三章第一节调查内容第二节取样和测试项目第三节腐蚀性评价第四节防护措施附录一岩土分类附录二洞室围岩质量分级与围岩压力计算附录三岸边工程地基计算附录四附录五沉井外壁与土的单位摩阻力附录六泥石流的工程分类附录七附录八红粘土分类附录九多年冻土融陷性分级附录十附录十一盐渍土分类附录十二花岗岩残积土细粒土试验附录十三附录十四取土器技术标准和地球物理勘探方法附录十五原位测试方法的适用范围附录十六附录十七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主要符号压缩系数基础底面或载荷板宽度回弹指数相对密实度地基变形模量地基承载力基本值静力触探头侧壁摩擦力土的液性指数土的塑性指数主动土压力系数轻型动力触探锤击数重型动力触探锤击数超固结比先期固结压力无侧限抗压强度土的饱和度孔隙水压力地层压缩波波速地层剪切波波速土的天然含水量冻土总含水量土的塑限地基压缩层计算深度国家技术监督局实施土的泊松比抗剪强度内摩擦角第一章总则第条第条第条第条可行性研究勘察应符合确定场地方案要求对面积不大且工程地质条件简单的场地或有建筑经验的地区第条第二章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第一节岩土工程勘察分级第条第条工程安全等级应根据工程破坏后果的严重性按表表工程安全等级安全等级破坏后果工程类型一级很严重重要工程二级严重一般工程三级不严重次要工程第条地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小于向二级三级推定以最先满足的为准条亦按本方法确定地基等级第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以及其他情况复杂需作专门处理的岩第条表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划分勘察等级确定勘察等级的条件工程安全等级场地等级地基等级一级一级任意任意二级一级任意任意一级二级二级二级二级或三级三级二级三级一级任意任意一级二级二级三级二级三级三级三级二级三级三级二级或三级第二节岩土分类与鉴定第条岩石作为工程地基和环境可按下列原则分类当软化系数值小于或等于值大于第条对对岩浆岩和变质岩尚应描述矿并宜符合下列规定表岩层厚度分类第条土按堆积年代可划分为以下三类第四纪晚更新世文化期以来新近堆积的土层第条土根据有机质含量分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一附表第条碎石土和砂土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一附表粒径大于的颗粒不超过全部质量且塑性指数等于或小于的土应定为粉当塑性指数大于为粉质粘土当塑性指数大于注确定塑性指数塑限以搓条法为准第条土的综合定名除按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定名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时宜定名为厚的土层写在前面时第条第条的第条砂土的密实度应根据标准贯入锤击数合表表按标准贯入锤击数第条粉土的密实度应根据孔隙比中密和密实其湿度应根据含水量密实度和湿度的确定应分别符合表和表的规表按孔隙比表按含水量第条粘性土的状态应根据液性指数表表按液性指数值确定粘性土状态第条其鉴定与描述除按本规范第针状和片状颗粒的含量以及颗粒表面的泥膜情况第条碎石料和砂料的分类应分别符合表和表表碎石料分类表砂料分类第条砂料的平均粒径和细度模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式中第三章各类岩土工程勘察基本要求第一节房屋建筑与构筑物第条其主要工作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第条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并应符合下列要求第条第条要工作第条在微地貌和地层变第条表注表中间距不适用于地球物理勘探第条初步勘察勘探孔深度可按表确定表勘探孔深度探井铲孔及原位测试孔旁压试验长期观测等钻孔除外第条控制性勘探孔宜占勘探孔总数的第条初步勘察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每层土均应采其数量不得少于第条应根据其埋藏特征采取有代表性的水试样进行腐蚀性分析其取样地点不宜少于第条详细勘察应按不同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对建筑地基应作出岩土工程分析评价治等具体方案作出论证和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对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度的场地并应计算当基坑降水设计时尚应查明水位变化幅度与规律提供地层的渗第条第条详细勘察的勘探点间距可按表表勘探点间距第条详细勘察勘探孔的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其值应符合下列规定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勘探孔深度对条形基础应为基础底面宽度的倍对单独柱基应为但不应小于基础的影响其深度可按表表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当地基为多层土时可根据表列数值予以调整代替基础底面宽度第条详细勘察取样和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并宜取勘探孔总数的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宜为据不应少于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孔内原位测第条岩土条件与原勘察资料不符时第条高层建筑详细勘察勘探点的布置除应符合第应满足下列要求其间距宜取个其中控制性勘探点不宜少于第条高层建筑勘探孔的深度宜按下列要求确定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大于压缩层的下限一般性勘探孔应能控制主要受力层式中与压缩层深度有关的经验系数注表中当土的堆积年代老密实或在地下水位以上时取小值反之取大值第条提供降水设计所需的计算参数和方案建议第条室内土工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试验的最大压力值应大于预计的有效土自重压力与附加压缩系数和压缩模量的计算应取自土的有效自重压力至有效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的压力段当需考虑深基坑开挖卸荷和再加荷影响时曲线和确定先期固结压力与压缩指数组当荷载施加速率较低时可采用宜采用自重压力预固结第条根据地按下列规定确定第条固结历史足对总沉降的大小和不同部位间的沉降差的限制外第二节地下洞室第条地下洞室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第条地下洞室各勘察阶段的工作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初步查明各拟选方案的地质条件进行围岩的初步分类查明所选洞址的洞口及围岩的工程地质开挖中当发现与地质资料有重大不符时应提出修第条宜避开表水及地下水汇集的地段通过第条距洞壁外侧城市地区洞室的孔距不宜大于勘探孔深度应穿越洞底设计标高以下大型洞室或地质条件复杂的洞室需进行条件允许进行岩体应力和变第条第条岩体洞室围岩稳定性评价应采用工程地质分析与理论计算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第条宜采用机械掘进或控制爆破第条第条孔距宜取位宜小于勘探孔深度应达到洞底设计标高以下一倍洞径当遇暗浜等不良地质条件时其深度可取第条第条第条跨度第条本节规定适用于在水陆交界处或近岸浅水中兴建的水工建筑物第条岸边工程勘察应着重查明下列特征第条第条其工作内容除应满足本规范第七章的勘探孔深度一般为第条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仍宜按本款第按表和表注以基岩为持力层的称岩基以土层为持力层的称土基第条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和表各类建筑物所需物理力学性质试验项目可按本规范附录三附表可按本规范附录三附表表第条岸边工程应对验算岸坡和地基稳定性提出建议并应满足下列要求也可根据当地情况对直立式堤应计入波浪的作用对斜坡式堤可不计入波浪作用但当预计滑动面可能通过堤身时第条验算稳定性宜采用下列方法确定抗剪强度指标第条岸边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第条第条对岩土第条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阐述线路各方案通过地区包括第条第条段时宜避开下列河段第条初步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第条对地质条件复杂的大中型河流跨越方案宜布置勘探点第条跨越工程详细勘察的内容及工作布置应按本第条列要求勘探点深度应达到管道埋设深度以下勘探点间距宜采用深度以下第条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第条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以及设计和施工方案建第条第条第条对影响线路取舍的岩土工程问题作出评价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并进行线路宜避开可采矿层第条第条选择架空线路工程的路径及线路大跨越地段可按本规范第条和第条详细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弱夹层情况及其物理力学性质并提出处度时应判定饱和土在地第条详细勘察阶段对直线塔基和地质条件简单的地段可每个塔基布置一个勘探点深度宜根据杆塔受力性质和地质情况确定宜为基础埋置深度与基础底面宽度的第条第五节尾矿坝与贮灰坝第条第条第条第条初步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第条工程地质测绘的比例尺宜采用勘探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其间距宜采用勘探点的数量确注当上述深度范围内遇到基岩时应穿过强风化带第条第条表尾矿库等级应符合表表尾矿库等级指标第条第条当场地抗震设防烈度为第条当条件允许第条尾矿坝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根据并论证其应根据室第条第条第条可行性研究勘察应查明拟选灰坝坝址稳定的工程地质条件并对坝址的稳定性为第条坝轴第条灰坝坝型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第条对坝基的稳定和渗漏作出第条对岩土及沟谷形态变化不大的场地可沿坝对河沟洼地等的松软地第条初步设计勘察勘探点的布置每条勘探线上不少于第条初步设计勘察勘探点的深度在上述勘探第条施工图设计阶段仅对未查明的岩土工程问第条灰坝专门性勘察包括前期坝的下游坝面贴坡加高和坝前灰渣土上加筑子坝的并应符合下列要求宜沿后期平行坝轴线的勘探线不宜少于度或大于第条筑坝材料场筑坝材料的储量宜大于设计需要量的第条产地和储量筑坝材料的质量和储量并提出地基处理等有关岩坝基灰第六节边坡工程第条第条一般情况下边坡坡度容许值可按本规范附录四采第条在覆盖层地区还应查明其厚度及下伏基岩面的第条初对人工边坡提出最优开挖坡角必要时第条测绘范围应包勘探点间距不宜大于当遇有软弱夹层或不利结构面勘探点深度应穿过潜在滑动面并深入稳定层内角的钻孔每层的试样不应少于三轴试验的最高围压及直剪试验的最对控制边坡稳定的软弱面可进行原第条边坡的稳定评价宜采用工程地质类比法图解分析法和极限平衡计算法结合进第条评价边坡工程的稳定性和发展趋势并对下列不利条件进行分析或交角小于第条图解分析法宜根据赤平极射投影进行下列分析第条边坡稳定系数值第条边坡稳定系数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要求值宜采用级为二级的边坡工程宜采用取大值值可采用第条宜进行边坡稳定的可靠性分析第条当需要对不稳定边坡加固时根据边坡的岩土工程条件可采用下列措施射混凝土等方法进行表面加固度大于第条边坡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论述下列内容第七节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第条第条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勘察应满足下列要求在详细勘察阶段并宜在开挖边界外及开挖深度的对于软土勘探点的深度应满足本规范第并应评第条第条第条当墙背有地下水时力小于相应高度上的水压力时当主动土压力任何高度上小于倍土自重压力第条其计算应表锚杆挡土结构的土压力系数除应按表查出土压力系数的相应数值外尚应考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土压力系数确定后土压力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条规定但宜按三角形分布并计入坑条规固深度及锚杆受力图锚杆体系稳定性检验范围系数宜取锚杆的拉拔试验不应少于实际使用锚杆总数的当无条件在粉土和砂土压浆锚固的锚杆抗拔力式中式中与粘性土不排水抗剪强度有关的折减系数确定图粘性土中锚杆抗拔力的折减系数应取足图当锚杆的间距小于图所示的距离或锚杆全设计拉力采用第条内撑式挡土结构的土压力分布应根据被支撑土体的土类确定侧视图锚杆在土体中的装设位置并应计入水压力和槽边第条验算基坑的基底数可按下式计算式中取值第条当基坑附近有建筑物时图中当基底下存在较厚的软粘土时图内撑式挡土结构土压力分布图形基坑的深宽比图基底稳定系数按图分为物的等级及其基底所在的区域按表确定基按图件的下端应落在当相邻基础位于应计入基础荷载对图深基开挖对相邻基础影响的分区表相邻建筑物基础处理要求第条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第条桩或墩的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第条桩或墩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相邻勘探点的持力层层面高差不应超过当岩土条件复杂时每个大口径的桩或墩宜布置深度或在桩尖下取基础底面宽度的当在该深度范围内遇坚硬岩土层时可终止勘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宜进入持力层对需要估算桩的极限摩阻力其固结压力应大于桩基土层实际受力条每个场地的载荷试验数量不宜少于个对承受较大水平荷载的桩或墩应进行水平载荷试验对承受上拔力的桩或第条桩或墩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根据原位测试和室内土工试验参数第条沉井的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第条沉井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面积小于应布置个勘探点面积等于或大于的大型沉井应布置大型沉控制孔宜占勘探点总数的第条沉井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当采用排水法施工时应提出排水设施的要求及封底方法当采用井第九节岩土加固与改良第条岩土加固与改良应符合下列要求第条并宜符合下列要求式中指数可取的倍对渗透第条并应验算垫层底面下卧层的承载力和抗滑稳第条抗剪强度小于振冲孔间距可通过现场试验并按下式计算式中系数正方形布置为表填料级配适宜性评价按下式计算式中层厚度可按下式计算式中固深度第条列要求采用电渗排水时第条深层搅拌法宜用于淤泥和淤泥质土等软弱粘土并宜符合下列要求第条并宜符合下列要求第条第条第十节现有建筑物的加载与保护第条现有建筑物的加载与保护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应分析新建建筑物在现有建筑物地基土中引起第条每幢单独建筑物的勘探点不应少于一倍基宽的深度范围内宜为第条其数量不应少于个土试样及旁压试验间距宜为压缩试验结果应以关系的形式整理第条评价地下水抽降影响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压缩试验结果应以关系的形式整理第条评价深基坑开挖对邻近建筑物影响的岩土工程勘察宜符合下列要求提出坑现有和第条评价地下开挖对建筑物影响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并提出第条评价桩基施工或强夯法加固地基土对建筑物影响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桩步骤波形曲线第条评价地基与基础事故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包括不合理的加载对斜坡的不适当开挖使滑坡复活以及振动效第四章场地稳定性第一节岩溶第条第条岩溶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当基础采用大直径嵌岩桩或墩基时第条对于划分不同的第条各阶段的勘探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在测绘与物探中发现的异常地对建筑物基础以下和近旁的物探异常点或基础顶面荷载大于均应布置验证性当发现有危及工程安全的洞体时其勘探应符合下列规定当基底以下土层厚度不符合第当在预定深度内遇见洞体时应沿基础轴线或在每个单独基础位置上以较大密度布置静力触探或小口对大直径嵌岩桩或墩基以下桩径的倍并不应小于对重要或荷载较大的工程第条岩溶水呈集中渗流时第条岩溶勘察的测试和观测宜符合下列要求必要时可第条定性的不利影响倍或条形基础宽度的之一时第条当不符合本规范第顶板形状岩体结构及第条岩溶地基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对土洞和塌陷宜采对重要第条第二节滑坡第条滑坡地区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的内容应满足下列要求鼓丘等要素第条滑坡勘察的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除沿主滑方向勘探孔的间距不宜大于在滑床转折处宜布设一定第条滑坡勘察的试验宜符合下列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可取可取给定粘聚力或内摩擦角第条滑坡稳定性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可按本规范第图滑坡稳定系数计算可按图和下列公式计算式中应取负值块段的剩余下滑动力传递至应符合下式要求式中个式中第条滑坡的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并采取排水天沟截水或在滑坡当需考虑滑坡体上工程的安全时对抗滑地段可采应对滑坡体越过支挡区第条第条下列规定第条第条崩塌勘察工程地质测绘的比例尺宜采用尺宜采用第条第条崩塌区可根据其规模和处理的难易程度划分为以下三类类崩塌区落石方量大于类崩塌区介于类崩塌区落石方量小于第条类崩塌区线路工程通过第条对对易崩塌岩体应采用锚索或锚第四节泥石流第条泥石流勘察应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勘察阶段进行并应查明建筑场地及其上游并对其建筑场地作沟床的冲估算一次发后产生的灾害情况第条第条泥石流的工程分类划分第条类和类和线路应避类和线路可在洪积第条堆积区第条泥石流动态监测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泥石流基本参数变化的短周期动态第条其勘察应分别查明老采空区上覆岩层的稳定性并判定第条和预测下列内容第条对老采空区和现采空区第条规定第条对于缓倾可按表表地表移动和变形预测计算公式式中矿层的采出厚度主要影响半径第条采空区场地的建筑适宜性评价应根据开采情况。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的公告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
程》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06.25
•【文号】建设部第251号
•【施行日期】2004.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的公告
(第251号)
现批准《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72-2004,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6、8.1.2、8.2.1、8.3.2、10.2.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标准《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90)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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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
范》的通知
发文单位:建设部
发布日期:2002-1-10
执行日期:2002-1-10
生效日期:1900-1-1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21-2001,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1.0.3、4.1.11、4.1.17、4.1.18、4.1.20、4.8.5、4.9.1、5.1.1、5.2.1、5.3.1、5.4.1、5.7.2、5.7.8、5.7.10、7.2.2、14.3.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岩土工勘察规范》GB50021-94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