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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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保险政策-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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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保险政策--医疗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

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各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

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重庆医保报销范围是什么?

重庆医保报销范围是什么?

重庆医保报销范围是什么?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2、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3、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报销涵盖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所必须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

现在大部分重庆市民都享受医保的待遇,城镇居民有社保,农村居民有新农合。

市民到重庆市定点医院和药房看病买药的时候就能够报销一部分费用。

很多人不大明白哪些药品和费用可以报销,并且有些人可以报销的费用自己却不能报销,这里就是涉及到一个报销范围了。

那么▲重庆医保报销范围是什么?请大家一起通过下文了解下。

▲一、重庆医保报销范围是什么?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内的药品,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

甲类药物是指全国基本统一的、能保证临床治疗基本需要的药物。

这类药物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乙类药物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身情况调整,这类药物先由职工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以下药品不在基本医保报销范围:(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6)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2、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临床诊疗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确定。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市级各部门、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开发区、北部新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l〕120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的部署,我市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从2001年12月1日起分批实施。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文件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实施医改前的医疗费仍按原管理办法及资金渠道进行管理和报销;实施医改后的医疗费按《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执行。

二、市级公费医疗经费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前,即应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前,市财政仍依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度市属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社〔1998〕99号)规定,根据公费医疗月人均定额按月核拨市级公费医疗经费。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各区依照本级公费医疗规定,核拨本级公费医疗经费。

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次月,即应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开始,统筹区内的各级财政部门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1〕120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保险的月人均缴费定额按月核拨到各参保单位。

重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重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重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保险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还包括门诊金融互助保险、门诊特殊疾病互助保险和特大疾病互助保险等。

二、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缴费制度,参保人员需按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标准缴费比例为单位缴费比例7.5%,个人缴费比例2.5%。

缴费基数采用月平均工资制,即以参保人员参加保险前一年度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按基数计算。

三、保险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服务、医疗费用报销和门诊金融互助救助等。

1.医疗服务:参保职工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的各类医疗服务,包括门诊、住院和特殊医疗等。

2.医疗费用报销:参保职工可根据医保政策规定,按一定比例获得医疗费用的报销,其中重大疾病可以享受较高比例的报销。

3.门诊金融互助救助:参保职工可享受门诊金融互助救助,这是一种在参保职工之间建立的互助基金机制,用于帮助患有特殊疾病的职工进行门诊医疗。

四、保险基金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基金分为社会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主要通过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累积形成,由政府和社会监管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通过政府财政拨款和个人缴费等方式形成,由政府进行管理和监督,用于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五、保险制度优化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重庆市政府正在推行一系列的优化措施,例如建立统一的医疗费用结算系统,推动医保和医疗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等。

同时,重庆市政府还在不断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增加保险待遇,并进一步优化基金管理和服务体系,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更加完善、公平和可持续。

六、总结通过实行缴费制度和统一的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保了城乡职工享有相同的医疗保障待遇。

通过提供医疗服务、医疗费用报销和门诊金融互助救助等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参保职工提供了全面的医疗保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
•【字号】渝人社办[2009]19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
际缴费年限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办〔2009〕19号)
医疗保险各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以来,多数统筹地区根据实际,制定了缴费年限等政策,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劳动力流动性的增强,参保人员对医疗保险关系在各统筹地区间可转移接续的需求越来越强烈。

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现就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各统筹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或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各统筹地间转移时,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重庆市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接续卡》(附表)确认的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在接收地继续有效(中断缴费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医疗保险各统筹地区要认真制定缴费年限认定的相关政策和办法,同时
周密确定缴费年限认定的内部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对个别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表:重庆市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接续卡(略)。

重庆地区医保报销相关规定解读

重庆地区医保报销相关规定解读

重庆地区医保报销相关规定解读医保报销相关资料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医疗待遇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待遇:普通门诊实行定额报销,定额标准每年按照一档个人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确定(2021年为60元)。

特殊疾病门诊的慢性病报销:不设起付线,报销限额1000元/年/人,增加一个病种限额增加200元。

报销比例:二级医院按60%报销。

特殊疾病门诊的重大疾病报销: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300元/年/人,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与住院合并计算,报销比例同住院。

城镇职工医保门诊待遇:个人帐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本人、亲属或指定人门诊就医购药或住院自付费用,当年未使用(或余额)可跨年度结转使用。

特殊疾病门诊报销: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440元/年/人。

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大额医疗互助基金与住院合并计算。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3.2万,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最最高支付50万。

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报销90%。

其他特殊疾病报销80%;重度前列腺增生全年门诊支付限额为1000元。

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报销比例100%。

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参保人员住院报销设立封顶线,标准为:一档8万元/年/人;二档12万元/年/人。

报销比例: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300元,一档成年人报销60%、1未成年人报销65%;二档成年人报销65%、未成年人报销70% 。

重大疾病住院一年扣一次起付标准。

新生儿独立参保缴费的,享受未成年人待遇;对不选择独立参保,可随其参保母亲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当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与其母亲合并计算,直至成年人最高封顶线。

城镇职工医保住院待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2万元。

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50万元/年。

二级医院起付标准44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的,每增加一次其住院起付标准在上次标准下降10%,但不得低于260元/次;特殊疾病住院一年扣一次起付标准。

二级医院住院统筹基金报销,在职87%,退休95%。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渝医保发〔2021〕67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渝委发〔2020〕26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技术规范和分组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2021年11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预算管理第三章支付标准第四章结算管理第五章附则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渝委发〔2020〕26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技术规范和分组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开展总额预算下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以下简称“DRG”)付费的二级及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适用本办法。

医保办事指南

医保办事指南

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事指南(一)、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电话号码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江北区分中心:67862622;;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68633901。

(二)、参保登记办事程序。

1、参保单位填写《基本情况调查表》2、参保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填报《参保单位基础信息采集表》和《参保人员基础信息采集表》3、到医保经办机构领取《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基本医疗保险证》、《门诊病历》及有关参保登记的表、册4、将《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保登记所需的各种证件资料(机关、事业单位须报证件资料包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批准成立证件、退休人员退休审批件等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单位须报证件资料包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地税登记证件、退休人员退休审批件等原件及复印件)报送医保经办机构审批5、医保经办机构在自受理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6、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准予参保登记7、参保单位每月15日前填报《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医疗保险费申报表》进行缴费申报8、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合格后,缴费单位领取《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医疗保险费缴费通知单》9、缴费单位在每月 1日—10日凭《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医疗保险费缴费通知单》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手续。

(三)费用审核办事指南1、异地就医报账在各分中心办理。

2、未联网医院的特殊疾病门诊报账在各分中心办理。

3、特殊疾病申报在分中心办理。

4、异地就医申报在各分中心办理。

报销时间规定:单月1-5日接收市级公务员普通门诊补助(节假日顺延,下同);双月1-5日接收特殊疾病门诊,每月1-5日接收异地住院、工伤、生育费用;申报特殊疾病是每月20-30日;申报异地就医随时均可办理。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渝医保发〔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精神,为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进一步提高基本医保参保质量,保障参保群众权益,优化参保缴费服务,现就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推进高质量发展,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以完善经办管理政策为重点,以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为手段,巩固提高统筹层次,加强部门数据共享比对,严格控制重复参保,大力提升参保质量,切实维护参保人医保权益,稳步做实全民参保计划,为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原则。

坚持全面覆盖,补齐短板。

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和依法参保要求,着眼保基本、全覆盖,有针对性加强重点人群特别是困难人群参保缴费服务,改进参保薄弱环节服务。

坚持分类完善,精准施策。

对学生、新生儿、缴费中断人员等参保对象,根据实际情况,不搞“一刀切”,分类制定针对性政策,保障合理待遇。

坚持优化服务,保障待遇。

持续加强参保政策宣传,提升参保缴费服务便利化水平,保障参保人依法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增强群众获得感。

坚持技术支撑,提高质量。

重庆市医院日间手术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重庆市医院日间手术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重庆市医院日间手术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标为了推动重庆市日间手术发展,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就医需求,将开展重庆市医院日间手术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

通过该试点工作,提供患者在医院进行日间手术的免费或减免费用的医疗保险,推动重庆市日间手术的健康发展。

二、试点医院的选择和要求1.试点医院的选择原则是:医院规模较大,医疗技术力量雄厚,临床经验丰富,医疗设施先进。

2.试点医院应有较强的综合实力,包括专业技术力量,设备设施及床位数量,同时做好日间手术及周内住院的病历管理,以方便后续的统计工作。

三、试点医院日间手术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1.试点医院日间手术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包括:手术费用、麻醉费、住院费用、检查费用、化验费用、药品费用等与日间手术直接相关的费用。

2.不包括日间手术后的康复费用、家庭护理费用、康复器材费用等费用。

四、试点工作流程1.患者在选择试点医院进行日间手术时,医院将根据患者自愿申请,在患者填写的申请表上注明“参加日间手术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

2.医院将患者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上报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对患者进行审核,并发放日间手术基本医疗保险卡。

4.医院根据患者的日间手术情况,将相应费用结算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支付。

五、相关协议和规定1.试点医院与保险公司需签署相关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2.患者与试点医院需签署知情同意书,明确相关费用的支付和报销责任。

3.保险公司需保证试点期间及时足额支付日间手术费用,医院需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给保险公司。

六、试点工作期限和评估1.试点工作期限为两年。

2.试点期满后,根据试点工作的效果和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推广日间手术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到全市各区县医院。

3.试点期间将组织相关部门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收集患者意见和反馈,定期公布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

七、试点工作的宣传和推广1.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组织相关媒体和宣传机构,对试点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推广。

重庆市医疗保险政策文件和宣传资料

重庆市医疗保险政策文件和宣传资料

重庆市医疗保险政策文件和宣传资料医疗保险政策文件和宣传资料有关医疗保险的政策文件: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3、《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暂行办法》(渝劳社发〔2001〕63号)4、《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渝劳社发〔2001〕58号)5、《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收取参保人员住院预付金和特殊疾病诊断管理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44号)6、《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163号)7、《重庆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市级单独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渝劳社发〔2003〕53号)8、《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范围和管理办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265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7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 003〕86号)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一、为什么要进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答:我市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它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日臻完善,这种医疗制度的弊端日益突出,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的社会经济体制。

特别是医疗保障的覆盖面窄,导致医疗费用的社会互济程度低,职工享受的医疗待遇差距过大,许多城镇劳动者不能纳入到社会医疗保障范围,给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重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完整版)

重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完整版)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逐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五)基本医疗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不缴费则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六)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三条统筹范围(一)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包括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统称“统筹区”)的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二)凡在本统筹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中央在渝单位及其职工,均根据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统筹区内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四)在统筹区内各用人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和缴费第四条登记(一)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二)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三)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情况报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精编

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精编

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一、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一服务项目类:1、挂号费、体检费、出诊费、院内外会诊费、院前随车治疗附加费。

2、检查治疗加急费开机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理等特殊医疗服务费。

3、病历工本费,各种病历档案、帐表工本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种美容、健美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如保健按摩、穿耳、隆胸、洁牙、烧瓷、治疗白发、植发、多毛症等费用,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3、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及纠正生理性缺陷器质性病变例外的检查、治疗、手术、药品等费用。

如治疗腋臭、切多指趾、开双眼皮等费用。

3、各种健康体检费用。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如:计算机健康咨询类,临床微电脑咨询类,优生优育计算机咨询类,中医专家电脑诊断。

6、医疗鉴定:司法鉴定费、工伤、伤残劳动力等医疗鉴定费用。

7、医学咨询: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遗传咨询。

8、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三治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α-刀、χ-刀。

2、各种矫正、保健器具,如眼镜、义眼、牙颁合垫、义齿、义肢、助听器、健脑器、皮钢背心、腰转、钢头领、胃托、肾托、子宫托、拐杖、轮椅、药枕、药垫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采用未经国家或市有关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管理部门批准合格的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进行的诊疗项目。

5、市物价部门、卫生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腋臭、打鼾、兔唇、弱视、斜视及近视眼矫形术,及弱视机训练费,近视矫正仪使用费用。

4、各种辅助性治疗,如气功、音乐、暗示、催眠疗法、磁疗、心理治疗等。

2022重庆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报销标准是怎样的

2022重庆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报销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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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疗保险缴费标准重庆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单位缴费⽐例由由1%调整为1.5%,个⼈缴费标准由每⼈每⼈2元/⽉调整为3元/⽉,之后每年在上年标准基础上增加1元/⽉,到达到5元/⽉,以后根据我市物价情况和医保基⾦承受能⼒等适时调整。

在职职⼯个⼈缴费由所在单位按⽉从其⼯资中代扣代缴,退休⼈员个⼈缴费由医保经办机构从其每⽉应划转的个⼈账户资⾦中代扣代缴。

度居民医保个⼈缴费标准:⼀档80元/⼈·年、⼆档200元/⼈·年。

门诊可使⽤额度为80元/⼈·年。

重庆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报销起付线调整。

从2018年1⽉1⽇起,⼤额医保基⾦起付线(职⼯医保统筹基⾦最⾼⽀付限额)由3.2万元调整到3.7万元,之后每年递增5000元,到2018年达到4.7万元,以后根据全市职⼯社会平均⼯资增长、⼤额医保基⾦承受能⼒等情况适时调整。

度按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度全市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年平均⼯资51015元的75%,即38261元,作为以个⼈⾝份参加城镇职⼯医疗保险按年度缴费的缴费基数及个⼈账户资⾦划⼊基数。

⼀档全年缴费1912.8元,⼆档全年缴费4208.4元。

度,以个⼈⾝份参保⼀次性趸缴⼈员的缴费基数及个⼈账户资⾦划⼊基数执⾏度全市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年平均⼯资,即51015元。

居民医保⼤病保险起付线提⾼城乡居民⼤病保险起付标准进⾏了调整,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费部分超过11841元为11000元),纳⼊⼤病保险报销。

报销⽐例分三段累进补偿:起付标准⾄10万元(含)以内、10万-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分别报销40%、50%、60%。

重庆医保的办理的条件以及流程

重庆医保的办理的条件以及流程

重庆医保的办理的条件以及流程以下5类人群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二)城镇失业人员;(三)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四)本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纳入本统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以下人员:原所在单位已破产、关闭、解体、撤销以及其他原因终止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他单位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按法定退休条件、法定程序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22]25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

(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撤销或其他原因终止,其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理退休的人员。

重庆医保办理材料单位首次参保:1、地税机关已审核的《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2、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4、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5、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6、《职工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个人参保登记1、失业人员需携带:①失业证(合肥市人社部门发放);②身份证原件;③一寸证件照2张。

2、自由者需携带:①户口簿原件;②身份证原件;③个人档案材料(如有,需携带);④一寸证件照2张。

3、从异地转入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另需携带: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凭证》。

重庆医保办理流程首次参保:个人参保登记:1.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提供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

2.社区居委会初审后将参保人员信息录入市医保网,等缴费成功后,即可享受保险报销。

注:今年新参保居民不再发放居民医保卡,新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时可持身份证(18岁以下参保人员可持户口簿)到定点医院医保窗口办理住院手续;续保人员仍可持居民医保卡办理就医手续。

重庆医保缴费介绍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有
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2.04.08
•【字号】渝医保发〔2022〕7号
•【施行日期】2022.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有关问题
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经研究,现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2022年居民医保参保待遇享受时间
参加我市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2022年3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参保缴费的,自完清费用的次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对5月1日后缴费的,自完清费用之日起90日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今年年底。

二、关于2022年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接续时间
2021年12月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人员,2022年以个人身份接续参加职工医保,在2022年4月30日前完清全年费用的,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其中断缴费期间的医保待遇可追溯至2022年1月1日。

三、关于稳定脱贫人口参加居民医保待遇享受等待期
未纳入我市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其参加2022年、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以往相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8日。

重庆市万州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确认表

重庆市万州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确认表

重庆市万州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确认表摘要:一、重庆市万州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认定的背景和原因二、重庆市万州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认定的具体政策三、重庆市万州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认定的重要性和影响四、结论正文:一、重庆市万州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认定的背景和原因重庆市万州区自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缴费年限等政策,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劳动力流动性的增强,参保人员对医疗保险关系在各统筹地区间可转移接续的需求越来越强烈。

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重庆市万州区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认定的政策。

二、重庆市万州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认定的具体政策根据重庆市万州区的政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标准:1.参保人员在万州区范围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2.参保人员在万州区范围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按照国家规定计算转移接续年限;3.参保人员在万州区范围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在我市其他统筹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累计计算。

三、重庆市万州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认定的重要性和影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认定,对于参保人员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这有利于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其在不同地区参保的情况下,医疗保险关系可以顺利转移接续。

其次,这有助于提高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便捷性,使得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相关手续。

最后,这一政策有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

四、结论重庆市万州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认定的政策,是为了适应劳动力流动性的需求,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而制定的。

重庆市社保基本医疗划入个人账户比列

重庆市社保基本医疗划入个人账户比列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一、关于对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超过35%的参保单位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规定(一)本单位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的比例超过35%的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按月为超过在职职工人数35%以上的每位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国有企业改制后,存续企业的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可与新组建企业的退休人员、在职职工合并计算,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上述比例核减存续企业的缴费额度。

(三)存续企业以租金和投资收益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四)已经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01〕52号)规定提足了退休人员余命医疗费的存续企业,余命医疗费必须单独建账,并只能用于缴纳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关于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一)用人单位在2004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以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和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用人单位在2004年12月31日后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保人员在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从2005年1月1日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工作年限不再视同缴费年限。

(二)2002年1月1日后,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满30周年的,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为一个年度的缴费额,一次性补足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补缴不足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解除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三、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基数的调整将《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中第十一条(二)款,调整为“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账户:35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3%划入;35岁至44岁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5%划入;45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7%划入;退休人员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4%划入。

重庆职工医保2023缴费标准

重庆职工医保2023缴费标准

重庆职工医保2023缴费标准
根据《重庆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职工医保缴费标准应根据职工工资水平和我市医疗保险经费规模等因素进行调整。

近年来,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医保政策,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年开展医疗保险筹资评估工作,依据筹资评估结果,制定职工医保缴费标准。

目前,重庆市职工医保缴费标准分为两种: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

单位缴费标准是由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个人缴费标准则是由职工本人按月工资的比例缴纳。

职工医保缴费标准既考虑到保护职工的医疗权益,又着重照顾到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

根据《重庆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庆市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比例为10%,个人缴费比例为2%。

以2023年为例,如果某职工月工资为5000元,那么他每月需要缴纳个人医保费用是100元,他的单位则需要按照10%的比例,为该职工缴纳500元。

职工医保的筹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 职工缴费:职工汇缴的医保费用占总筹资的一部分。

2. 单位缴费: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向社会保障部门缴纳医保费用,占筹资总额的一部分。

3. 财政投入:政府通过拨款的形式向社会保障部门注入医保资金,占筹资总额的一部分。

4. 补助款,重庆市还为低收入人群、老年人等提供额外的医保经费补贴,占筹资总额的一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医保缴费标准可能会因重庆市医保经费预算变化及政
策调整而进行调整。

因此,职工和单位在缴纳医保费用时,需要关注医保政策
的变化,及时调整缴费标准,以确保职工医保权益的保障。

重庆退休医保政策

重庆退休医保政策

重庆退休医保政策在中国,退休医保是非常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它为退休人员提供了医疗费用补偿和健康服务保障。

而重庆市作为中国的直辖市之一,也有着自己独特的退休医保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重庆市的退休医保政策,以及其对退休人员的影响。

一、重庆退休医保政策的背景与概述退休医保政策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福祉和基本医疗需求。

重庆市将退休医保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通过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为退休人员提供全面的医保保障。

二、重庆退休医保政策的适用范围重庆市的退休医保政策适用于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具体适用范围包括:1. 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2. 企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3. 农村居民的退休人员。

三、重庆退休医保政策的基本待遇重庆市的退休医保政策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两部分。

1.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重庆市的退休医保政策规定,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基本药品的报销、特殊疾病的报销等。

参保人员可以在规定的医疗机构就医,通过刷卡等方式进行结算。

2. 住院医疗保险待遇重庆市的退休医保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费用的报销、手术费用的报销、床位费的报销等。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刷卡等方式进行结算。

四、重庆退休医保政策的申领流程退休人员在享受重庆市的退休医保政策前需进行申领手续,具体流程如下:1. 准备材料退休人员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明、退休证等。

此外,不同单位的退休人员还需准备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

2. 提交申请退休人员需要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所属的社保局或医保中心,填写申请表格,进行申领手续。

3. 审核与办理社保局或医保中心对退休人员的申领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政策规定,办理退休医保手续。

审核过程通常需要一定时间,退休人员需耐心等待。

4. 领取医保卡审核通过后,退休人员将获得退休医保卡,并可以在指定的医院或药店使用该卡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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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人数(人)
应参保人数(人)
实际参保人数(人)
参保率
上级公司名称
上级公司地址
申报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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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申报
当事人
姓名
联系电话
(以上内容请零售药店如实填写)
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时间:年月日
·重庆市社会保险局·
药店名称
营业执照
注册号
药品经营
许可证号
GSP认证
证书编号
所有制
形式
药店负责人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是否独立
法人
是()否()
医保分
管领导
姓名
联系电话
医保职
能部门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专职人数
兼职人数药店地址邮来自编码营业面积平方米
仓储面积
平方米
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人员构成
药学技术人
员数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营业
人员

其他
人员

合计

药师配置
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技术资格
发证日期
证书编号
药店许可
经营范围
经营药品品种情况
药品种数
医保用品种数(非药品)
合计
24小时服务方式
夜间小窗口()夜间营业()自动售药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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