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比较观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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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制度(精选多篇)

陪审团制度(精选多篇)

陪审团制度(精选多篇)07级工程管理王婷婷080122014021浅谈陪审团制度“躲猫猫”、开胸劳动仲裁、唐福珍“暴力抗法”、“钓鱼”执法等这些让人感到沉重、和荒谬的案件,不得不引人深思究竟如何才能做到法律的公平、公开、公正。

正因如此司法改革也已成为人们讨论和关注的热点。

作为司法制度之一的陪审制度也成为讨论热点。

一陪审团制度的历史渊源陪审一词,英美法中称为“jury”“acessor” 。

(在美国的vermont称陪审为陪席法官 side judge)。

德国法中称为“geschworence ”、“volkscricheter ”、“ehrenartlicher beisitzer ”、“slhoffe”。

这些概念实际上具有不同的含义。

它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诉讼制度起源于古代希腊和罗马。

公元前594年担任雅典首席执政官的梭伦改革率先设立了陪审法庭。

当时雅典并没有法官案件主要靠陪审团审理而案件越重要则陪审团人数越多。

例如在雅典审理 aleiblades案件时大约有1501个陪审员。

这一制度经过数千年的发展演变一直延用至今显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

现代的陪审制度实际上起源于欧洲中世纪。

波洛克认为在法国的加洛林(carolingian)国王时期出现的讯问制度中已出现了陪审。

但在漫长的中世纪,由于王权的扩张 ,审判权由国王所垄断 ,推行纠问式诉讼 ,陪审制度遭到封建国家的扼制和摒弃 ,陪审制度便逐步消失。

但在1000年, rurry ncede征服英国以后将该制度带进了英国。

在英国 ,美国的陪审制度完全是在借鉴英国的传统的基础上形成的,并且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早在殖民地时期,英国殖民者就将陪审制度带到了美国 ,1625年在弗吉尼亚开始采用英国的大陪审团制度 ,其他的州也相继效仿,与此同时,小陪审团制度也开始实行。

在美国独立战争时期,陪审制度作为保障公民自由的工具有很高的声誉。

此后,美国各州宪法及美国宪法都规定了陪审制度。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中国的陪审团制度是指以群众参与审判的方式,对刑事、民事等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制度。

陪审团制度在中国司法改革中的引入,旨在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实际上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法庭陪审团制度,二是人民陪审员制度。

前者专门适用于一些大案要案和重大复杂案件,而后者则适用于一般刑事和民事案件。

法庭陪审团制度的引入,使得一些重大案件能够通过公开审判的方式,让社会公众参与其中,进一步提高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陪审团由12名市民组成,经过公正抽签产生,通过审判人员的法律教育培训,使其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在庭审过程中,陪审团根据法律规定,听取案件事实、调查取证、质证辩论等,最终作出裁决。

陪审团制度的引入,使社会舆论更加民主,审判结果更加公正,有利于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安定和公正秩序。

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则是在基层法院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中运用的一种制度。

人民陪审员由当地社区居民选举产生,他们是法院的审判组织中的成员,共同参与庭审过程,与审判员共同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陪审员的参与,增加了庭审的民主性和透明度,同时也使庭审更具有代表性和可信度。

通过选出一部分当地居民参与审判,人民陪审员制度使司法裁判与实际社会情况更加接轨,增加了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然而,陪审团制度的运作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需要更加规范和完善,以确保其具备专业素养和公正判断的能力。

其次,陪审团在庭审中的角色和权责划分需要明确,避免和审判员之间权力冲突和职责重叠。

此外,社会公众对陪审团制度的了解和参与度仍有待提高,需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参与其中。

总的来说,中国的陪审团制度在司法改革中的引入,为保障司法公正性和法治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虽然制度在运作中仍有一些不足之处,但这也是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

中国将继续加大对陪审团制度的推进力度,以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

浅析陪审团制度【摘要】陪审团制度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具有民主性的一项司法制度,是非职业审判人员与职业审判人员一起审判案件的制度,萌芽于欧洲大陆法兰克王国加洛林王朝时期的宣誓调查法(sworn inquest)。

本文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陪审团制度的发展历史;比较分析陪审团制度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我国对陪审团制度的借鉴之处。

【关键词】陪审团制度;人民陪审制度;比较研究;限权;民主一、陪审团制度的发展历史1.1陪审团制度直接来源—宣誓调查法虽然英国被认为是陪审团制度的萌芽地,但陪审团制度不是英国人自己创造的,而是由由诺曼人从欧洲大陆带到英格兰的,直接来源是宣誓调查制度。

根据布伦纳的学说,陪审团制度起源于一种收集信息的官方调查手段,出现于查理大帝的加洛林王朝时期。

宣誓调查法主要运用在公共事务和某些特定的刑事诉讼中,并产生了纠问程序,作为加强王权的一种手段。

在诺曼初期,此方法主要用于行政和财政管理。

1.2陪审团制度司法化—亨利二世改革宣誓调查方法作为一种广泛运用于司法的制度,则主要是亨利二世的贡献。

陪审制度司法化在民事诉讼领域和刑事诉讼领域中体现。

1.3陪审团制度结构完善——小陪审团的诞生1.3.1大小陪审团之分离1215年拉特兰大会禁止使用神判的决议在英国得到迅速彻底地落实,陪审团控审合一的弊端暴露无疑。

于是,1352年爱德华三世批准了议会的一项法规,禁止大陪审团的成员参与案件的审判,同时规定另设一种新的陪审团专门从事案件事实方面的裁判。

这一法令最终确立了起诉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相分离的原则。

1.3.2从团体证人到团体法官之演变在小陪审团初期,陪审员往往既是案件知情人又是裁判者,为了判决的公正性,被告人有权要求知情陪审员回避。

陪审团的被动性日益加强,17 世纪中叶,其“法官”的身份已经非常突出。

约在18世纪中后期,陪审团彻底褪去了证人色彩,演变为完全中立的裁判者。

1.3.3适用规则之完善大小陪审团分立和小陪审团中立化后,如何规范小陪审团事实裁决是急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司法的两面刃

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司法的两面刃

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司法的两面刃陪审团制度作为一种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公众参与来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然而,这个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因为它的运作方式可能引发偏见和错误判断。

下面将探讨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

首先,陪审团制度的利处之一是提供了公正和民主的司法环境。

由于陪审团是来自公众的普通人,他们代表了社会多样性和众声喧哗。

陪审团的成员既有法律专业人士,也有普通市民,这样的多元化确保了案件的审理过程更加开放和全面。

其次,陪审团制度能够增加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度。

在陪审团的职责是评估证据和作出裁决的过程中,公民有机会亲身经历司法程序并参与到决策过程中。

这使得公众更有信心,相信自己的权益会得到公正的对待,同时也提高了对司法系统的认可度。

此外,陪审团制度还可以减少潜在的腐败和不当行为。

陪审团的成员是根据一定程序和随机选择的,他们不容易受到外界压力或腐败因素的影响。

这样一来,裁决的公正性和中立性就得到了更好的保障,有助于避免司法系统内部的不当操作。

然而,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端。

首先,陪审团的成员并非专业法律人士,他们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可能相对较低。

这使得他们在理解和评估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时可能出现偏见、误解或错误判断。

这可能导致无辜被定罪或有罪者逍遥法外的情况发生。

其次,陪审团制度的审判过程相对较慢。

由于陪审团的成员需要进行调查和讨论,案件的审理时间可能会延长,并导致司法程序的繁琐性增加。

此外,陪审团制度还可能导致额外的费用和资源消耗,因为需要支付陪审团成员的津贴和提供相关设施。

最后,陪审团制度在一些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可能带来更大的风险。

例如,在涉及敏感问题或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中,公众的情绪和偏见可能会对陪审团的裁决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陪审团成员可能难以理解专业的证据和法律原则,从而导致不公正的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陪审团制度具有一定的优点和局限性。

它为司法系统带来了公正、民主和透明的特征,增加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陪审团制度的弊端

陪审团制度的弊端

陪审团制度的弊端陪审团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通过让一群普通人作为陪审团成员,参与对案件的审判和判决。

尽管陪审团制度在某些情况下能够更加公正地决定案件的结果,但也存在一些弊端。

首先,陪审团倾向于受情感和偏见的影响。

陪审团成员是一群普通人,他们可能会根据自身的经验、偏见和情感来判断案件。

例如,一起涉及种族歧视的案件,如果陪审团成员中有人具有种族偏见,他们可能会偏向于支持与其相同种族的一方,而不是依据事实和证据来判断。

这会导致案件判决的不公正。

其次,陪审团成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法律背景。

陪审团成员通常是普通公民,他们没有接受过法律教育和培训。

因此,他们可能无法准确理解案件的法律问题和证据,也无法正确地解释法律条文和法规。

这可能导致他们对案件的判决缺乏准确性和可靠性。

此外,陪审团制度会增加司法程序的复杂性和时间成本。

陪审团制度需要组织和召集一群陪审团成员,协调他们的时间表,并提供必要的资源和培训。

这意味着需要额外的时间和成本来处理案件。

而且,由于陪审团成员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来研究和讨论案件,案件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得出裁决结果。

这对案件的当事人和司法体系来说都是一种负担。

最后,陪审团制度还可能导致处罚不一致和不可预测。

因为陪审团成员是一群普通人,他们对案件的判决可能受到情感、偏见和个人喜好的影响。

同样的案件可能因为陪审团的不同个体差异而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

这导致了判决的不一致性和不可预测性,可能会削弱法律制度的公信力。

总的来说,陪审团制度在某些方面能够提高司法公正和民主参与感,但也存在一些弊端。

陪审团成员可能受到情感和偏见的影响,缺乏专业知识和法律背景,增加了司法程序的复杂性和时间成本,以及可能导致判决不一致和不可预测。

因此,在实施陪审团制度时,需要权衡其利弊,同时加强对陪审团成员的培训和监督,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陪审团制度(精选多篇)

陪审团制度(精选多篇)

陪审团制度(精选多篇)第一篇:浅谈陪审团制度07级工程管理王婷婷08012202*021浅谈陪审团制度“躲猫猫”、开胸劳动仲裁、唐福珍“暴力抗法”、“钓鱼”执法等这些让人感到沉重、和荒谬的案件,不得不引人深思究竟如何才能做到法律的公平、公开、公正。

正因如此司法改革也已成为人们讨论和关注的热点。

作为司法制度之一的陪审制度也成为讨论热点。

一陪审团制度的历史渊源陪审一词,英美法中称为“jury”“acessor” 。

(在美国的vermont称陪审为陪席法官 side judge)。

德国法中称为“gesch)站在一个旁观者的角度来分析案子,结果自然会比较公正,其结果也比较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也解决了对法官不信任的问题。

既然信任、接受,又怎么会上访呢?四是有助于增进公民的法律意识。

参加了陪审团,不仅在开庭前要接受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更重要的是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受法律专家分析问题的思路、方法及语言的影响,直接体验法律与生活的关系。

特别是在讨论判决的过程中,是一次最好、最生动、最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使陪审员从一个个具体的案子中,懂得了法律规定了什么?他为什么违法了?怎样才是不违法的?违法要受到什么样的制裁?从而使公民的法律意识大大增加,无形中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法律素质。

在我们正处在改革特别是司法改革的今天,陪审团制度的做法、意义无疑对我们是一种极好的启示。

六、结语可以预见的是,陪审团制度并不会因为其出现的劣势而招致废止,它必将在争议中不断前行,常言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陪审团制度是一个具有特色的司法制度,我们可以借鉴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法律价值,吸收其中所蕴涵的民主、正义、分权的理念,权衡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来改革我国目前流于形式的人民陪审员制,使人民陪审员制更好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1] 何勤华.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2*.[2] 由嵘.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 张飞舟、蒙振祥.外国法制史.陕西人民出版社.1999.[4]《美国历史文献选编》.新华出版社.第 45、152 页.[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2*年版.[6]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良果译.商务印书馆.202*:315.[7]肖建国.陪审制度的考察及思考.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院系:法律硕士学院法律硕士专业3班姓名:李晓平学号:202*4101001385第三篇: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法学院刘学斌202*417461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观赏陪审团系列电影有感欣赏一系列关于陪审团的电影,感受到美国司法制度的特色,特别是陪审团制度。

对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一)

对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一)

对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一)摘要:陪审制度是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主要介绍了陪审团制度的价值,并结合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相关观点。

关键词: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近代社会,陪审制度作为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式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受到了国家和人民的亲睐,特别是在英美国家,被盛赞为“自由的堡垒”。

但今天,陪审制度看上去已经有风足残年之象了,各国都开始限制陪审制度的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甚至有些国家已经取消了陪审制度,如何看待陪审制度的这些变化,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正在建设法制的国家来说,自然是具有特殊意义的。

一、陪审制度的价值陪审制度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陪审制度与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审判活动永恒的宗旨,司法公正的要旨在于司法机关审理每个具体案件的程序是公正的,而且其就每个具体案件所作出的裁决是公正的,实现审判公正是陪审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

普通民众参与审判,可以为职业法官提供丰富的民间生活经验,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员来自民间,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与生活方式与被告比较接近,较之于与社会环境有隔膜的法官,更容易了解被告的心理及其所处的状况,从而使得判决更加贴近社会生活,职业法官长期从事的审判活动所养成的固定思维形势,往往会使他们对案件的认定及量刑与普通市民的价值观相违背,难以作出适合情势的判决。

此外,陪审员的参与还可以加强公众对审判程序的监督,从而保障司法活动的公正进行。

何家弘教授也认为:最重要的不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是否公正,不是法律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能否保障法官做出公正裁定,最主要的是在每个具体案件中适用的程序是否公正,以及法官在具体案件中作出的裁定是否公正,毫无疑问,公民以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审判活动对保障这种个案意义上的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二)陪审制度与监督司法的权能司法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在现代民主社会中,任何公共权的行使都离不开社会民众的监督,尤其是执掌公民生杀予夺的司法权就更是如此,否则就是可能产生司法专横与司法擅断。

中美陪审制度比较

中美陪审制度比较

中美陪审制度比较一、陪审制度概述1.陪审制度的概念陪审制度就是有陪审员参加审判机关审理案件的制度。

从世界范围看,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2.美国陪审制度与我国陪审制度概述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从实质上讲,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我国现行的陪审制度,名为陪审,实为参审,陪审员既对事实进行裁决,又适用法律。

美国的陪审制度主要包括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两种形式。

大陪审团负有起诉的职能,小陪审团则在审判中裁决案件事实。

陪审团被视为美国宪政民主的关键组成部分,《美国宪法》、《联邦陪审团选拔法》、《美国律师协会陪审团标准》等法律法规对陪审团制度的运作作出了完备详细的规定。

二、中美陪审制度比较1.中美陪审制度的相似点1.1司法民主价值司法民主要求社会成员参与司法,并且通过“参与”来达到制约、监督司法的目的。

而陪审制度作为司法民主的柱石之一,它“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高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

”陪审员参加审理,可以集思广益,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决策过程中的主观片面和独断专行。

1.2司法公正价值维护司法公正是任何一个国家司法改革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

与司法公正相对立的则是司法腐败。

遏制司法腐败的办法当然很多,但完善陪审制度,充分发挥陪审员的作用,这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则至少应当是一条有效途径,尽管它不是根本之道。

1.3司法实践价值有些陪审员具有某种专长或有利于正确审理案件的其它优势,吸收他们参加审理,可以弥补法官的不足,与法官相辅相成,从而增强法官的办案责任心,减少工作中的失误。

3.中美陪审制度不同点的比较3.1中美陪审制度的历史渊源的不同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始于英国1066年,诺曼底人威廉一世征服英国后,把法兰克的陪审制度引入了英国,公元1164年,英国国王亨利二世发布克拉灵顿敕令,规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各地审理土地纠纷案件时应从当地的骑士和自由居民中挑选12名知情人作证人,经宣誓后向法院提供证言,作为判决的依据,这就是见证人制度,证人即为陪审员。

陪审团制度的优缺点

陪审团制度的优缺点

陪审团制度的优缺点陪审团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其职责是根据法庭上所呈现的证据和辩论内容,对被告进行裁决。

该制度有其优点和缺点,我们需要进行权衡以确定其适用性。

首先,陪审团制度有以下优点。

其一,陪审团的参与可以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通过陪审团的参与,意味着法官不再是唯一的决策者,而是由一群来自社会各个阶层的成员共同参与裁决。

这样可以避免个别法官的偏见和错误判断,提高了裁判的公正性。

其二,陪审团是普通人的代表,可以代表社会的普通价值观。

陪审团的成员一般是普通公民,理论上代表了社会的多样性。

他们拥有各自的职业、年龄和文化背景,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和讨论,可以带来不同的观点和意见。

这样可以避免法官在解释法律意义上出现的盲点和狭隘性。

其三,陪审团的决策是可以被大众接受的。

陪审团的决策是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的,并且由多人参与讨论和表决,可以减少决策的随意性和个人主观因素的干扰。

这样的决策结果容易被大众所接受,有助于社会稳定和公信力的建立。

然而,陪审团制度也有一些缺点需要考虑。

其一,陪审团成员的素质和能力不一致。

由于陪审团成员是从普通人中随机选取,他们的法律知识和判断能力可能会有较大差异。

这可能导致一些决策存在主观性和盲从性。

其二,陪审团的决策过程缺乏透明度。

正常情况下,陪审团的审判过程是封闭的,公众无法了解其中的细节和理由。

这可能会引发外界质疑和猜测,降低了司法制度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其三,陪审团制度存在一定的费用和时间成本。

组成一个陪审团需要较长时间的筛选和培训,并且需要支付陪审团成员的费用。

这可能会增加诉讼的成本和周期,不利于司法程序的高效进行。

综上所述,陪审团制度有其优点和缺点。

在权衡利弊时,我们需要考虑陪审团成员的能力和素质、决策过程的透明度以及成本和时间效率等因素。

通过改进和优化制度,我们可以充分发挥陪审团制度的优势,同时降低其缺点的影响,更好地服务于公正和公平的司法实践。

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又称公诉陪审制度,是指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由一组由选民行使选举权产生的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根据法庭指示,在一个案件的庭审中,对被告人的有罪或无罪进行裁决,从而影响被告人的判决结果。

陪审团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由于对司法公正、独立和权威的追求,旨在确保被告人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然而,陪审团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运作方式和效果都有所不同,其引起的争议和争论也不断。

陪审团制度的优点首先在于它能够通过选民选举出的代表来参与裁判,从而增强了人民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和尊重。

因为陪审团成员来自于不同的阶层、不同的背景和不同的职业,能够有效地反映出社会民意和法律要求,从而对司法裁判发挥积极作用。

其次,陪审团制度可以使得裁判结果更为公正。

陪审团员是有经验和知识的非专业法官,他们可以从社会道德、民间经验、心理情感等多角度更全面地考虑案情,从而使得判决更为公正、客观和合理。

最后,陪审团制度有助于促进司法的民主化。

通过选举的方式,使得法官不能脱离社会,而必须在选民和公民的监督下进行裁判。

然而,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端和问题。

首先,在选民参与度和性质方面存在问题。

有的国家和地区选民参与度低,选出的陪审团可能不够代表性,权威性不够强,从而影响了陪审团制度的有效性。

其次,在陪审团呈现上存在问题。

陪审团成员必须是中立、公正、有经验和知识的人,但是,一些陪审团员可能会因为个人的主观认识、人际交往等原因出现偏见和干扰,从而影响裁决结果。

还有一些国家的陪审团制度长期存在地域、性别、宗教、人种等方面的歧视,使得某些社会阶层得不到应有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最后,在陪审团的成本和效率上也存在问题。

陪审团需要支付费用,会增加司法成本,同时也会导致司法程序的延长和拖延,增加被告人的负担和社会成本。

对于陪审团制度的改进和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需要提高选民参与度和陪审团员的代表性。

科技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选举效率和公正性,同时陪审团员选拔应加强考察和评估,确保其中立和专业性。

陪审员制度的意义

陪审员制度的意义

陪审员制度的意义一、什么是陪审员制度陪审员制度是指由一定数量的公民在审判过程中与法官共同负责审理案件。

陪审员制度作为一种民主司法制度,旨在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民主性。

在中国,陪审员制度分为两种:一是陪审团制度,第二是人民陪审员制度。

陪审团由法院抽取经过筛选的群众组成,参与审理大案要案;人民陪审员则是由选民选举,参与民事、刑事案件的审判。

二、陪审员制度的意义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推进民主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1. 保障司法公正陪审员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安排,可以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同时也能提高判决的公正度。

一般而言,法官不可能接触到案件的所有细节和情况,一些个人的经验和主观因素也不可避免地影响审判结果。

陪审员的参与,使得判决结果能够更全面、公正、合理地反映公众的意愿和社会的期望。

2. 提升司法效率在现代化快节奏的社会生活中,法院的工作量越来越大,处理案件的难度和工作量也越来越大。

而陪审员的参与,可以使得法官的审判更加高效,从而提升司法效率。

此外,陪审员还能够挑选出不必上庭的案件,从而缓解法院的工作压力,提高执行效率。

3. 推进民主司法陪审员的参与,使司法决策更加民主化。

在陪审团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下,选民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和民主参与权。

法律法规、社会风气、民族文化等都影响着他们审判的过程。

在选择陪审员的过程中,法院会特别关注妇女、青年、边远、民族等特殊群体的代表,从而提高了他们的代表性。

三、陪审员制度的适用范围目前在我国,陪审员制度的适用范围还比较有限,目前主要适用于重大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但在未来,随着时间的推移,陪审员制度很有可能更新到各个领域。

四、陪审员制度的展望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对于司法公正和民主司法的推进都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将会不断完善陪审员制度,逐渐实现向民主司法的转变。

陪审团制度的利弊

陪审团制度的利弊

陪审团制度的利弊陪审团制度在司法系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一方面,陪审团制度可以提高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确保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审判。

另一方面,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例如可能引发人争议、花费时间和金钱。

首先,陪审团制度可以确保公正的审判。

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代表了社会的多样性。

陪审团的成员有不同的人生背景、观点和经验,这可以确保审判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种因素得到全面考虑。

陪审团的参与可以帮助法官更好地理解案件,并做出更准确公正的裁决。

其次,陪审团制度可以避免权力的滥用。

法官一方面拥有权力,可以对案件做出决策,但另一方面,这种单一权力可能导致滥用。

陪审团的参与可以确保对于案件的决策是多数公民的联合决策,从而减少了个别法官滥用权力的可能性。

此外,陪审团制度还可以增强司法过程的公开透明。

陪审团的成员是公众的代表,他们可以通过观察和参与案件来了解司法过程。

这样一来,公众就可以更好地信任司法制度和法院的公正性,从而增加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然而,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

首先,陪审团的参与可能引发人争议。

陪审团成员的观点和背景可能存在差异,他们可能因此而相互冲突。

如果陪审团在案件的关键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就可能导致裁决结果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延长司法程序的时间和成本。

此外,陪审团制度的参与也可能带来不公正的结果。

陪审团成员是普通公民,他们可能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能力来理解复杂的法律事实和证据。

这可能导致对案件的错误评估和不公正的裁决。

最后,陪审团制度可能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陪审团成员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参与案件的审理和决策。

这可能导致司法程序的时间延长,并增加司法系统的成本负担。

综上所述,陪审团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确保公正的审判和避免司法滥用,增强司法过程的公开透明。

然而,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引发人争议、带来不公正的结果和增加时间和金钱成本。

对于陪审团制度的优劣,需要充分权衡其优点和缺点,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陪审团制度对我国陪审制度完善的启示

陪审团制度对我国陪审制度完善的启示

陪审团制度对我国陪审制度完善的启示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制度当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充分体现了司法民主,让人民大众参与到审判活动中来,从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司法公正。

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反映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上的问题日渐明显,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废问题就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

笔者通过对陪审制度的含义、价值的介绍以及中美陪审制度对比分析得出应将人民陪审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并提出笔者对该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具体构想。

关键词:制度审判完善一、陪审团制与参审制的区别所谓陪审制度,是指由普通公民参与审判的一种司法制度。

陪审团制度是在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选择若干普通公民组成一个陪审团,由陪审团负责对案件事实的判定,从而由法官使用法律作出最终裁判的制度。

参审制是指作为法律外行人的参审员与职业法官一起组成合议庭,共同就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行使审判权的制度。

陪审团制度与参审制的区别主要表现在:首先,普通公众与职业法官的关系不同。

在陪审团制度中,公众与职业法官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而在参审制中,公众与职业法官是混合在一起组成共同的审判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理,行使审判权。

其次,职能不同。

陪审团的事实认定权对于法官的法律适用权具有一定的制衡性,法官的法律适用权对于陪审团的事实认定权也具有指导性,二者相辅相成。

在参审制中,参审员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包括事实认定权和法律适用权,参审员除不能担任审判长之外,其他的权力与法官相同。

从这个意义上说,参审员并不具有独立的审判职能。

第三,他们所依附的诉讼模式不同。

陪审团制度依附于对抗制诉讼模式,而参审制依附于职权制诉讼模式。

第四,人数不同。

陪审团审判由于具有独立的技能,并且要发挥其制衡法官的作用,因而组成陪审团的人数较多,传统上的陪审团一般由12个公民组成。

而参审制审判是审判员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人数一般为2人或与法官一起组成3人合议庭。

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与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比较研究

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与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比较研究

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与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比较研究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与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比较研究( 作者,赵静发表时间,2014年11月 )论文摘要中美两国陪审制度差异甚大,美国施行的是以陪审团为主的陪审制度,而中国施行的则是人民陪审员为主的陪审制度。

本文通过对中美两国陪审制度的具体比较,提出美国陪审团制度中值得中国借鉴的部分,借此来更好的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

论文关键词陪审团人民陪审员司法民生陪审制度是指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选拔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公众参与审判的制度,在我国叫做人民陪审员,而在英美等国家则被称为陪审团制度。

作为一项有着重要作用的司法制度,陪审团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极具特色,它是司法民主化影响最深远和历史最悠久的一种模式。

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制度,则是指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是否起诉嫌犯、并对案件作出判决的陪审制度。

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法院中非职业法官参与审判,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来审判案件的司法制度。

单从字面上看,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

一、两种制度的起源不同我国近代的陪审制度起源于清朝末年。

当时,中国推行改革旧律,奉命施行改革的沈家本主张效仿西方的陪审制度。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陪审制度,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建构了陪审制度,可惜的是该法最终并未能具体实施。

到了1930年,中国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中有了关于陪审制度的具体规定。

至此,人民陪审员制度产生了。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最终于199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的建议》。

经过反复的讨论与修改,最终于2004年8月2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来源于英国,诺曼底人威廉一世征服英国后,把法兰克的陪审制度引入了英国,而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才把陪审团制度传入了美国。

人民陪审员和陪审团制度

人民陪审员和陪审团制度

人民陪审员和陪审团制度
人民陪审员和陪审团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旨在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代表性。

其主要目的是引入普通民众,让他们参与到法院审判过程中,以便代表民意和智慧,共同决定案件的判决结果。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在一些国家,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会从民众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人民陪审员,他们与专业法官一同组成合议庭,共同进行案件审判。

人民陪审员通常是普通市民,他们并非专业法律人士,但通过参与培训和教育,可以了解法律基本知识,从而在案件审判中发挥作用。

人民陪审员通常负责审理重大刑事案件和涉及重要权益的民事案件。

陪审团制度则是指在一些国家,法院会从民众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陪审员组成陪审团,以一定的程序和原则,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

陪审团通常由12名或更多陪审员组成,他们在
案件审理过程中负责听取证词、证据和辩论,最终一致决定案件的判决结果。

陪审团制度通常适用于严重刑事案件,如谋杀、强奸等。

人民陪审员和陪审团制度的优点是可以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通过引入民众的智慧和意见,减少了司法判决的主观性和可能的不公正。

此外,它还可以增加民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并营造法治社会的良好氛围。

然而,人民陪审员和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例如,一些人担心普通民众在法律知识和专业能力上存在不足,可能
会对案件产生偏见。

此外,陪审团裁决通常需要达到一定的共识,这可能导致审理过程冗长和判决的不确定性。

综合来看,人民陪审员和陪审团制度是一种在一些国家采用的司法制度,旨在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代表性。

它有其优点和局限性,需要平衡各种利益,提高司法制度的效力和公信力。

陪审团利弊分析整理版

陪审团利弊分析整理版

一、辛普森案件中陪审团的缺陷1、陪审团的种族构成可能产生偏见就陪审员的遴选而言,美国最高法院规定当事人双方律师不得由于种族、性别或者其他歧视因素提出无因回避。

辛普森案中12名陪审员在最后进入审判评议阶段时竟有9名是黑人,这是法律规定无法规避的事实,因为制度本身就为种族主义留有了生长的空隙。

而从整个案件的审判来看,陪审团的成员成分与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也具有极大的关联性。

辛普森案的首席辩护律师在最后一轮辩论中正是针对陪审团的成员成分适时地打出了种族“王牌”,致使辛普森案有了出人意料的判决。

据判决前的一项问卷调查,74%的白人认为被告有罪,而77%的黑人则认为无罪,很显然,种族因素影响了公民对于案件的认识。

2、关于陪审团的效率问题美国陪审团制度从陪审员遴选到参与审判所耗费的成本太高,效率太低。

以下即为辛普森案件的数据档案①:a、辛普森被羁押时间为:472天。

B、洛杉矶政府检控开支为:900万美元。

c、被告辩护律师开支超过900万美元。

d、证人数目:控方72人,辩方54人。

e、证词页数:5万。

f、物证数目1115件:控方723件,辩方392件。

g、呈交物证时间:控方99日,辩方34日。

h、陪审团隔离时间:263日(每人日薪5美元)。

早在1980年,美国一个研究机构就曾做出一项评估:陪审团审判中所产生的额外行政负担,就联邦法院的侵权案件而言,平均的费用已从过去的每个案件1740美元,上升到15028美元。

到1993年,联邦法院陪审团的平均审理时间是5.19天,而法官独立审判的平均时间为2.34天;另一项纽约曼哈顿法院的研究表明陪审团审判花费的时间比法官审判花费的时间要多出大约40%。

所有的数据都一致表明,美国陪审团在审理案件上耗费太大,效率太低,这不仅给司法部门造成沉重的负担,也给诉讼双方以及陪审员本人带来时间和金钱上的浪费。

但在法律价值中,首先应强调的是公正价值,在保证公正价值的前提下才要兼顾到效率价值。

陪审团制度和人民陪审制之比较

陪审团制度和人民陪审制之比较

陪审团制度和人民陪审制之比较一、概念类型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由依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的司法制度。

中国现行陪审制度基本上是移植于苏联的模式,并沿袭大陆法系混合陪审制的体制而发展起来的。

一般认为,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属于参审制类型。

陪审团制度是指英美法系国家实施的由一部分随机召集起来的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员所组成的团体,在法官主持下,通过对法庭上被采用的证据的判断,进而能够对案件判决结果起到实质影响作用的集体审判制度。

现代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其最初形态是现在所称的大陪审团,13 世纪英国大陪审团又分出了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的职能是审查起诉,小陪审团的职能是参与案件审理,对被告人是否有罪作出裁断。

二、两种制度的起源与身后(一)陪审团制度的起源曾经有法学家指出:即便出于“略知美国法律制度的型态、内容和精神”的考虑,也“必须谈到陪审制度。

因为这个制度非但作为美国法庭程序的一部分而有其本身的重要性,而且它也对法庭程序的其他因素产生巨大的影响。

美国法律的许多特色都围绕在陪审制度的四周,就象铁砂环绕着磁石一样”。

就目前世界范围来看,陪审制度运用得最好的国家是美国,美国在英国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发展了陪审制度,并将享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写入了宪法修正案,将该项权利提升到了宪法高度,使得陪审制度成为美国最重要的诉讼制度之一。

陪审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六世纪,古雅典著名的政治家梭伦实行一系列改革,其中一项措施是设立了被称为“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院1。

陪审法官从年满30岁的雅典公民中选举产生,然后按照一定的顺序轮流参加案件的审判。

每次参加审判的陪审法官人数大概是法院陪审法官总数的十分之一,审判结果由陪审法官投票表决,投票方法是往票箱内投放石子。

古罗马的司法审判权最初属于民众大会,每个案件都由30至40名法官共同审理。

法官全部从公民中选举产生,每年改选一次。

2这种模式深刻地影响司法活动,我们认为由全体自由民组成民众大会来行使司法审判权是与当时原始的民主政治体制相适应的必然1蒋安.论我国的陪审制度与司法改革学评论,1999,(6).2何家弘.陪审制度纵横论.法学家,1999,(3).产物。

陪审团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比较观

陪审团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比较观

陪审团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比较观陪审团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都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和民主参与而设立的。

本文将从陪审团的组成、作用、优缺点以及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特点等方面对这两种制度进行比较。

首先,陪审团制度是指由法庭从公民中随机抽取的一组人组成,与法官一同参与刑事案件的审判。

陪审团的成员通常是由法庭根据相关法规进行筛选产生的,他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挥裁决作用。

与此不同的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一组人,他们在法庭审判中充当陪审员的角色,与法官一同审理案件。

其次,陪审团制度的作用是保障被告人的公正权利,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陪审团成员通常由一定数量的公民组成,他们在案件审理中通过评议的方式共同决定被告人的罪与无罪。

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主要是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案件审判的正当性并代表公众的利益。

再次,陪审团制度的优点是能够减少司法的专断性和错误性,提高司法公正度。

陪审团成员来自公民,他们对案件的评判更接近民意,可以更好地反映社会对于司法公正的期待。

此外,陪审团制度还能推动法官对案件进行更全面、客观的审理。

然而,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例如陪审团成员的素质和能力不一,可能会影响审判结果;同时,选取陪审团成员的过程也较为繁琐,可能会延长案件审理时间。

与之相比,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特点是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有更强的代表性和合法性。

人民陪审员能够带入更多民意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对法官起到一种监督的作用,从而有效提升司法的公正性。

此外,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减少陪审团制度中出现的素质不一的问题,选任程序也相对简单高效。

但是,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可能会出现人民陪审员的权威过度问题,导致司法活动受到影响。

综上所述,陪审团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组成、作用、优缺点等方面存在差异。

虽然这两种制度都是为了减少司法的专断性和错误性,提升司法公正性而设立的,但其具体实施方式和效果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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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比较观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陪审团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比较观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陪审制度都是一种使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的重要方式。

它有助于引入更多仅仅在司法领域无法充分具备的要素。

首先弥补的是法律有时无法具备的合理性,公义性,社会道德性。

然后是专业审判人员所不具备的一些其他专业知识。

法律的最合理使用不只是来源于它的严格规范使用,更脱离不了社会的监督和满足公序良俗的要求。

鉴于此,陪审制度合理必要。

对比东方和西方的陪审制度(以中国的人民审判员制度和美国的审判团制度为比较对象),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反省和思考。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于2005年5月1日实施通过。

我国对陪审制度改革的日益重视。

结合最新的政策和法律,在三个主要的方面对比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1.收入和经济:中国:《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美国:作为陪审团成员有一定的津贴补助,一般是每小时8-15美元。

美国公民一旦被征召为陪审员,即须到法院报到,陪审期间可请公假,但薪酬发给是普遍一致的,而非以原工作薪酬计算,至于多寡则各州自订。

未被选中者,就可领取当日薪酬回家,被选中者要到开庭结束才领到薪资。

2.条件和要求中国:基本资格认定:(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陪审员。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陪审员。

选拔程序流程: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

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产生。

任前要求: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培训,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是不同于对法官的培训的,人民陪审员一经任命,要接受必要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主要是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等方面。

美国:基本资格认定:须具备美国公民身份,且须年满十八岁,未曾触犯重罪或现时受重罪起诉等条件,无种族及性别之限制。

美国法律规定,公民一旦被选中去当陪审员,如不按时报到,就被视作蔑视法庭,轻则罚款,重则会被“请进”监狱。

未满18岁(有的州规定是21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以及听力有缺陷、有犯罪记录的美国人,没有资格担任陪审员。

此外,按照美国的传统,法官、律师、医生、消防队员、教师和各级政府官员,不担任陪审员或者免除陪审义务。

选拔程序流程:陪审员的挑选是在审理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

法官的助手从当地的选民登记手册中随机抽出候选人名单。

法官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初陪审员候选人数,有时候选人数可多达二三百人其中法官会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从陪审员候选人中剔除。

例如:非美国公民、有犯罪前科、没有选举权等等。

列入候选的人也可向法官提出不适合担任本案陪审员的理由,请求不担任陪审员,例如身患疾病等等。

对这些理由都要求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经法官同意可以退出。

由于担任陪审员是公民一项应尽的义务,所以法官不同意时,候选人不得擅自退出。

于此数百人中再随机挑出若干人,此若干人再由审理法院及两造逐一筛选淘汰,而淘汰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不附任何理由的排除,此称为「先制性反对」(peremptory challenges),这种排除,检察官所能排除的人数较辩护律师所能排除的少,前者约是六位,后者则是十位,但此项淘汰仍不得有计划性地排除某些种族,例如检察官刻意排除黑人就不行。

另一种淘汰的方式则是以问问题的方式,使陪审团成员露出可能存在有偏见,而将之排除(voir dire examination) 。

人选选出后即宣誓而成为陪审团。

任前要求:美国的陪审员不需要任何专业的法律训练,无须精通法律条文,只要用来自生活的经验和感受对证据作判断就行了。

(入庭前会对他们进行一些法律程序和陪审员职责行为方式的指导)1972年的美国宪法规定,陪审员们拥有“无可争辩”的和“不可撤销”的权力。

3.陪审制度的使用范围:中国:《决定》第二条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的范围作出了规定。

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实行陪审制;对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应当实行陪审制。

但是,对于上述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不实行陪审。

注意《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可以看出陪审制度的引入的可选性是也是有法律保障的。

美国(联系英国):大陪审团制度:仅适用于大型刑事案件由12-23人组成,英国于民事案件中已采用预审制度,故于1948年废除该项制度。

但于美国仍然存在。

作用在于检查官提出证据,然后由全体陪审团成员确定是否采信并确定是否有上诉的必要性。

小陪审团制度:由6-12人组成,于英国仅适用于诈骗,文字诽谤,口头诽谤,诱胁,恶意滥讼,违反婚约和错误监禁等案件。

法官有绝对的裁量权是否适用于陪审团制度。

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

于美国所有刑事案件都应采陪审团制度,民事案件则视涉及金额多寡而定,并没有很客观的标准。

在经济消费上的比较上,我国的陪审制度只适用于一审,经过审判过后五小时内由合议庭进行评议讨论。

而和议庭规模一般是三人或五人(存在七人的)。

审判员必备,而陪审员可以吸纳也可不吸纳。

国家财政补助陪审员的就餐和交通费用,即使是对无固定收入陪审员(实际上这是基本上不可能的)也仅需付出等值同等消耗时间的上一年度地方平均工资而已。

而美国的陪审团大部分以12人作为基本规模,适用所有的刑事庭和部分民事庭,和美国的人均年收入相比陪审团成员获得的补偿也的确不多,但由于其基数比较大,国家需要付出更大的投入才能维持这种司法制度。

在资格获得的比较上,在中国上成为陪审员候选人更多的要出自于自身的积极主动。

因为成为人民陪审员的两种方式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很大程度上都要取决于预选人的主观意愿上的合意表示。

采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审判活动,陪审员产生于从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中的法院的随机抽选。

而在美国,陪审员候选人资格的获得却是被动不自主的。

作为陪审员并参与法庭陪审程序是每一个具备审判员基本资格的美国公民的义务。

这项义务是不容许非正常自身卸除的,不然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陪审员补助的微薄,占用时间的过长,影响个人自由的可能性使美国公民对成为陪审员敬而远之。

因此不能指望于普通民众的法律热情。

选拔制是美国陪审员产生的来源。

一个参与庭审的审判员要先后经过法官书记员,法官,审理法院,双方律师及检查官从候选人群中的甄选,最后才能产生一个人数为12人的陪审团在个人素质的比较上,中国的陪审员需要具有较高的素质,陪审员基本资格中就对学历作出了规定,必须是大专以上的学历才会纳入考虑(一些边远贫困地区放宽选择),能够通过法院和政府司法机关的联合选拔,再被同级人大认可的候选人还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培训,使其具有一定的法律修养和司法程序知识。

而对于美国,陪审员来自于普通民众,并不一定需要有很高的法律素质。

对于他们的要求仅仅是国籍、年龄、居所、交流的能力和没有重罪前科之类的基本限制,他们最重要的是态度中肯,意识清醒,感觉清晰具有认清事实真象的能力。

在法律知识上的欠缺已由具有高素质的法官和律师所弥补。

在适用制度范围的比较上,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仅适用于一审的重大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或是双方当事人(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请求陪审的案件,对于简易案件和特定案件不使用。

受案范围较为有限。

对于美国,所有的刑事案件和涉及重大金额的民事案件都适用于陪审团制度。

相比之下受案面要广。

在陪审员权限和职责的比较上,中国的陪审员不仅仅担负了认清事实的责任,更具有判断法律适用的权能。

享有等同于审判员的职能和权限。

可以说审判员是身份为普通民众的法官。

他参与和议庭的陈述和讨论,并不与当庭的法官,审判员隔离。

能够受到审判员法官意志的影响。

他的意见和审判员的意见在看待上是一视同仁的,对于各自的异议都能够请求审判委员会的裁决判断。

而对于美国,陪审团的唯一任务就是认清案件事情真象,采纳法官律师认可的证据和法律原则作出对于事情真相的判断。

独立于了对法律适用的选择之外。

他们对事情真像的判断具有排他性和最终性。

因此他们是法庭上双方律师或者公诉人(检查官)争取拉拢的焦点。

而法官需要做的仅仅是根据陪审团的判决选择适当的法律来适用而已。

在意志效力的比较上,中国的陪审员具有民众法官的身份,但是他的意见只是最终意见的一票而已,并不具有压倒性的决定权。

在他和审判员之上还有审判委员会管辖权的存在。

审判委员会和审判组织在法理上应该是指导监督关系,但是以中国的国情是很难确保这样一个组织对实际判决产生干涉性影响的。

而在美国,一直盛行的观念是“人民群众具有最终的裁判权”。

因此美国的陪审团的意志和决定是具有排他性,最终性的,它不受到公权力的干涉和影响。

针对以上的比较,对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作出思考和评析。

我国的经济基础有限,在司法领域的投入自然不能和美国同日而语。

我们不能支持起一个人数如此众多的陪审团,因为存在补助经费和审前教育资源的限制。

但是陪审员在司法活动的功效如何呢会不会出现势单力微无力对抗公权利的状况呢会不会出现随波逐流跟随审判员的状况呢或是以个人势力成为编外法官排斥审判员来实现其司法的专属独断。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们可不可以稍加财政上的投入来引入两个或多个陪审员来互相限制。

对陪审员的权利再稍做一些修正,陪审员着重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依据必须来自合理的伦理关系和社会风俗,其观念采纳的依据必须要是法律上的真实有效可信(违反则其表决视为无效要求重新认定)。

我们应该让陪审员成为流动的民众法官,不是说一个陪审员参与大量的案件审判,而是适当减轻陪审员的工作量让更多人参与进入陪审员的工作当中来。

在我国,陪审员资格的获得需要具有一定素质的公民的积极请求,而本身作为陪审员获得的补助却相当微薄,仍然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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