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 麻 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毒、麻、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毒、麻、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一、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品种。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xx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国内已生产和使用的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二、购进、贮存、管理和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遵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入库和取用须及时登记注帐,并每天进行清点。
三、药剂科必须严格监督和指导各临床科室合理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医教部。
如发现滥用情况有权拒发,并直接向医教部汇报,以便及时检查、处理。
四、药剂科和各临床科室必须建立健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进行“五专”(即专人、专柜加锁、专帐、专册、专门处方)管理,同时必须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药品库房要设置“三铁一器”(铁门、铁柜、铁锁、报警器)。
五、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开具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六、医务科、药剂科负责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是指对具有毒性、麻醉性、精神药品属性的药物进行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制度。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避免滥用和非法交易。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的要点:
1. 毒品管理制度:对不具有医疗用途、易滥用和有成瘾性的药物如海洛因、可卡因等进行严格管制,包括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
2.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对具有麻醉作用的药物如吗啡、吗啡类药物等进行管理,确保其合法使用和不被滥用。
3. 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对具有精神药物作用的药物如安眠药、抗抑郁药等进行管理,包括处方、购买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以避免患者滥用或依赖这些药物。
4. 预防滥用和非法交易:制定措施,如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管、加强药品销售和处方的管理、加强对药品生产和进口的监管等,以预防药物滥用和非法交易的发生。
总的来说,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旨在确保这些药物的合法使用,同时防止滥用和非法交易,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具体管理制度可能会略有不同,但都是为了达到这个共同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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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毒、麻、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p>医院毒、麻、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br />一、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品种。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国内已生产和使用的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br />二、购进、贮存、管理和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遵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入库和取用须及时登记注帐,并每天进行清点。
<br />三、药剂科必须严格监督和指导各临床科室合理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医教部。
如发现滥用情况有权拒发,并直接向医教部汇报,以便及时检查、处理。
<br />四、药剂科和各临床科室必须建立健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进行“五专”(即专人、专柜加锁、专帐、专册、专门处方)管理,同时必须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药品库房要设置“三铁一器”(铁门、铁柜、铁锁、报警器)。
<br />五、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开具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br />六、医教部、药剂科负责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动物医院毒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动物医院毒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一、引言毒麻精神药品是动物医院在治疗某些疾病时使用的特殊药品,具有强烈的药理作用和潜在的成瘾性。
为了确保毒麻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保障动物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药品滥用和误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毒麻精神药品的定义和分类毒麻精神药品是指对动物具有毒性、麻醉作用和精神活性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毒性药品。
麻醉药品是指能产生局部或全身麻醉作用的药品,如麻醉气体、麻醉剂等;精神药品是指能产生中枢神经系统兴奋或抑制作用的药品,如镇静剂、抗抑郁药等;毒性药品是指具有强烈毒性,能对人体或动物产生严重危害的药品,如毒霉素、蛇毒等。
三、毒麻精神药品的管理和使用1. 毒麻精神药品的采购和储存(1)毒麻精神药品的采购应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药剂师负责,采购时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
(2)毒麻精神药品的储存应由专人负责,储存地点应安全、通风、干燥,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储存时应分类存放,并定期检查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期。
2. 毒麻精神药品的处方和调配(1)毒麻精神药品的处方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兽医医师开具,处方应详细记录动物的种类、体重、病史和治疗方案。
(2)毒麻精神药品的调配应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药剂师负责,调配时应严格按照处方和药品说明书进行,确保药品的剂量和给药方式正确。
3. 毒麻精神药品的使用和监测(1)毒麻精神药品的使用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兽医医师负责,使用时应根据动物的病情和体质,选择合适的药品和剂量。
(2)毒麻精神药品的使用过程中,应密切监测动物的反应和疗效,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四、毒麻精神药品的记录和报告1. 毒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和使用等环节应详细记录,包括药品的名称、规格、批号、数量、有效期、采购和调配时间、使用时间和剂量等。
2. 毒麻精神药品的记录应由专人负责,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毒麻精神药品的记录应定期进行审查和归档,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动物医院毒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动物医院毒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动物医院是为了保障动物健康、提供优质医疗服务而设立的机构,为了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保证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药品分类根据作用机理和使用范围,将药品分为毒麻药品和精神药品两类。
毒麻药品:具有麻醉、催眠、镇痛等作用的药品;精神药品:具有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调节情绪和行为的药品。
三、管理责任1. 动物医院院长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药品的使用,制定使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
2. 动物医院药剂科负责药品的采购、储存、配药、使用以及相关记录等工作。
3. 各科室负责使用和管理药品。
四、毒麻精神药品的采购1. 动物医院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具备取得毒麻精神药品许可的情况下,与合法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2. 采购时应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并保存采购记录。
五、药品使用管理1. 动物医院应设立专门的药品库房,保证药品的储存环境符合要求。
2. 药品库房应划分区域储存,明确区分毒麻药品和精神药品,不得混放。
3. 药品库房应定期进行清点和盘点,确保药品数量和质量无误。
4. 药品的配药应经过严格审核,确保配药准确无误。
5. 药品使用过程中的废弃物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处理和记录。
六、药品使用记录和报告1. 动物医院应建立药品使用记录表,详细记录药品的使用情况,包括药品名称、规格、使用日期、使用数量、使用科室等。
2. 动物医院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药物副作用和不良反应。
3. 药品使用记录和报告应保存至少五年,以备查验。
七、后勤保障和应急预案1. 动物医院应确保对药品库房进行24小时的监控,防止未经授权人员进入,保障药品的安全。
2. 动物医院应制定应急预案,当发生药品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安全,减少损失。
八、违反规定的处理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九、制度的监督与修订动物医院应定期对本制度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卫生法律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规定
卫生法律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规定根据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临床一线经常涉及此类药物使用,那么,对于这些药物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一、医疗机构使用1.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
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2)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3)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3.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4.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二、实验研究1.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1)以医疗、科学研究或者教学为目的;(2)有保证实验所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的措施和管理制度;(3)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试验,不得以健康人为受试对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临床治疗工作有序运行,防止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制定本规定。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护士长指定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建立专用帐卡,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交接人等。
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册,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患者姓名、住院号、数量、批号、执行人、核对人等。
2、临床科室贮备基数药品流程:科室根据需要提出贮备基数药品申请,并附基数麻醉药品清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等;经药剂科主管院长、医务处审批盖章,科室凭批准的基数清单到药房领取药品。
基数药品清单一式三份,分别存放在医务处、药房和科室备查。
3、加强基数药品的管理,临近效期时,提前3个月到药房更换。
4、空安瓿(废贴)及时回收,并在使用后24小时内送交西药房。
动物医院毒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三篇)
动物医院毒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动物医院毒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是为规范动物医院毒麻精神药品的使用,保障动物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防止药品滥用和非法使用,制定的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动物医院境内所有毒麻精神药品的使用和管理。
三、使用管理的权限1. 动物医院应向相关部门申请合法从事毒麻精神药品使用的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权限范围来管理使用。
2. 动物医院应制定相关的毒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执行。
3. 动物医院必须配备专职的负责毒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四、购买和储存管理1. 动物医院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购买毒麻精神药品,只能从经过正规渠道采购合法品种。
2. 动物医院必须建立符合要求的储存设施,确保毒麻精神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 动物医院必须进行毒麻精神药品的库存管理,定期进行盘点和报备。
五、开具处方和使用记录1. 动物医生必须根据病情合理开具使用毒麻精神药品的处方,并详细记录用药量与频次。
2. 动物医生对使用毒麻精神药品的目的、方法和风险等事项向动物主人进行充分告知和说明。
3. 动物医生和动物医院必须将毒麻精神药品的使用记录保存至少五年,并备案上报相关部门。
六、使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1. 相关部门有权对动物医院的毒麻精神药品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检查结果要及时报告。
2. 动物医院必须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
3. 对违反毒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规定的动物医院,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处罚和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动物医院或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附则本制度由动物医院负责人负责解释和修订,并于实施前公告。
如有需要修改的,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修订和公告。
动物医院毒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二)1. 目的:为了合理、安全地管理动物医院内的毒麻精神药品的使用,保护人员和动物的安全健康。
护理毒、麻、精神类药品管理制度
护理毒、麻、精神类药品管理制度
1、病房毒、麻、精神类药品仅供住院患者按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取用、借用。
2、毒、麻、一类精神药品设专柜存放,专人管理,严格加锁(要求保险柜管理),并按需保持一定基数,每班交接,并签具体数量及全名。
3、医师开医嘱及专用处方后,方可给该患者使用,使用后保留空安瓿,如有剩余药液须两人核实后销毁登记并签名,及时领取补充。
4、建立毒麻及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本,注明患者的姓名、床号、药名、剂量、使用日期、时间,执行护士签名。
5、领用注射用的毒麻药品如杜冷丁等,须凭处方及空安瓿方可到药房换取备用药。
由于因人为造成安瓿破碎等意外情况,当事人需提交事情经过报告,并报护士长→护理部主任→药剂科负责人。
6、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逐级报告: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毒麻药品管理规定
毒麻药品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病区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1.各病房保存的毒、麻、精神药品限于本病房内临床使用,不得私自动用或借出,须遵医嘱用药。
2.毒、麻、精神类药品做到“四定”。
定位:固定位置,分类存放,加锁保管。
定量:药品基数准确,用药有记录,凭麻醉处方及时补充基数。
剩余药液表明去向并与值班医生双签名,护士长每周检查并记录。
定人:根据分工,定人保管,钥匙随身携带。
每班进行药品、钥匙交接查对,并在登记本上登记签全名。
定时:定时检查药品质量,有无过期失效,并作记录。
3.毒、麻、精神类药品领取
安瓿:病人用药后保留空安瓿,取药时同麻醉药处方一起交药房。
处方:出具有麻醉处方资格医生开具的麻醉处方(淡红色)。
4.发生毒、麻、精神类药品丢失等意外情况,报告程序如下:。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毒麻精神药品的使用量不断增加,给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了诸多不良影响。
鉴于此,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制定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一、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的概述毒麻精神药品包括一系列能够影响人体神经系统,产生药理作用并可能导致成瘾的药品,如海洛因、可卡因、鸦片、大麻等。
这些药品可能导致药物滥用和成瘾、交通事故、健康问题等诸多不良后果。
因此,国家制定了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以规范毒麻精神药品的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以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对毒麻精神药品的管理和监管,其适用范围包括:1.毒麻精神药品的生产、流通、储存、销售、使用等多个环节;2.毒麻精神药品从事相应活动的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3.各级政府管理部门以及与此相关的公安、卫生、食品药品、海关、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
三、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的实施机构与主体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的实施机构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其中,中央相关机构包括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和毒品管理部门,地方相关机构指的是省、市、县及其相关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
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理主要在辖区派出所及街道(乡镇)办理,重大案件可由公安部门及法院等司法机关处理。
四、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的监管与制裁1监管(1)规定各类毒麻精神药品的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要求。
(2)加强市场监测,及时掌握药品市场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3)依法采取从严措施,加强对药品相关企业和人员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2.制裁(1)对违反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
(2)对生产企业给予处罚,包括罚款和吊销许可证等。
(3)对销售者和使用者予以相应处罚,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等。
(4)对其涉嫌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理。
五、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的意义1.保障人民群众安全。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全稳定,规范毒麻精神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毒麻精神药品分类及管理1. 毒麻精神药品的分类(1)毒品:指具有成瘾性,对人体体能和心理具有危害性的物质,包括海洛因、可卡因、冰毒等。
(2)麻品:指精神药品中的大麻及其制剂。
(3)精神药品:指对中枢神经系统产生作用,能够引起情绪、意识和行为变化的物质,包括鸦片、吗啡、麻醉剂等。
2. 管理要求(1)毒品、麻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
(2)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负责人,对毒麻精神药品的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3)对于毒麻精神药品的销售和使用,应当进行严格的登记和管理,确保从生产到使用的全程可追溯。
三、生产管理1. 生产企业资质毒品、麻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生产。
2. 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质量,避免任何质量事故的发生。
3. 包装和标签生产企业应当对毒麻精神药品进行合格的包装和标签,标明药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同时标注禁忌症和不良反应等重要信息。
四、流通管理1. 进货管理药品经营企业应当确保进货渠道合法,并对进货进行严格的验收和登记,确保进货的药品不包含伪劣产品。
2. 存储管理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对库房进行严格管理,保证毒麻精神药品的存储符合相关要求,防止药品受潮、变质等情况的发生。
3. 销售管理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对毒麻精神药品的销售进行严格登记和管理,确保购买者的身份和用药目的合法合规。
五、使用管理1. 医疗机构使用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毒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毒麻精神药品的处方和使用,确保用药安全。
动物医院毒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5篇)
动物医院毒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一、医用毒性药品管理(一)要认真执行____发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二)医疗用毒性药品(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或动物中毒或死亡的药品;(三)中药品种的毒性药品均系生药材和饮片,西药品种的毒性药品均系原料药品;(四)以毒性药品为原料自配的制剂要专设毒性制备操作室,各种制备器具要专用,用后立即清洗干净,必须有两名药学专业人员负责配制,制剂须经质量检查,要有完整操作记录,保存____年备查;(五)毒性药品应建立严格管理制度,有专人管理、专柜加锁,专用账卡,收购、加工和使用毒性药品必须建立健全的保管、验收、领发和校对等制度,杜绝假药、发错或与其他药品混淆;(六)医疗单位购进的毒性药品,只准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七)在毒性药品的标签右上角用黑底白字注有“毒”字显著字样,以防与其他药品混淆。
二、麻醉药品管理(一)麻醉药品是指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麻醉药使用要严格执行____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二)麻醉药品只能用于医疗、科研和教学,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师,必须具有____年以上临床经验,方有处方权;(三)要正确合理使用麻醉药品,给患畜开麻醉药品,必须建有病历,每次开药在病历上记录;(四)麻醉药品应有专用处方,专用处方应专印“麻醉药品处方笺”,可用颜色区分或周围印红边,专供开写麻醉药品使用,除要严格执行“处方制度”外,还应写明病情摘要和诊断,处方要保存____年;(五)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量不得超过____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超过____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____天,麻醉药品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和零售;三、精神药品管理(一)要认真按照____发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执行。
(二)精神药品是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三)医师根据病情需要合理正确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除特殊情况外,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超过____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超过____日常用量,处方要保存____年备查;(四)精神药品处方的书写要完全符合“处方制度”的有关规定;(五)精神药品应建立收支账目,按季盘点,做到账物相符,第一、二类精神药品原料和一类精神药品的制剂,应实行专人管理,专柜加锁,建立账册,发现问题应按有关规定上报;(六)医疗单位购进的精神药品,只准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七)在精神药品的标签右上角注有〖FK(____)精神药品〖FK〗〗的显著字样,严防与一般药品相混淆。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3篇)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医疗用毒性药品(简称毒性药品)1.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量与中毒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2.毒性药品的管理,应做到专柜加锁、专人保管,并建立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登记制度,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放。
其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药标志。
3.毒性药品的处方应完整、清晰,每次处方不得超过____日极量。
处方应当留存____年备查。
4.毒性药品的供应、调配,必须有医生签全名的正式处方,并由配方人中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
配制含毒性药品的制剂,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准确投料,记录完整。
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不得非法使用、储存、转让、借用。
(二)麻醉药品1.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2.麻醉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保险柜)、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的管理。
不得非法使用、储存、转让、借用,专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麻醉药品由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使用。
3.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签写开方医生姓名,配方应严格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员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册。
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4.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____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超过____日用量,连续使用不超过____天。
处方实行专册登记应当留存至少____年备查。
5.癌症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凭市卫生局核发的“晚期癌症病人麻醉药品专用卡”,并指定本中心供应者,从第二次起交回上次取药空安瓿取药(安瓿上药名必须清晰可见),发药部门凭处方与空安瓿到库房换取药品。
6.各病区存放的少量麻醉药品,应有专人负责、专柜(保险柜)保管登记。
药剂科有权不定期检查。
病房固定的麻醉药品换取时,必须凭处方和空安瓿(安瓿上药名必须清晰可见)换取。
麻醉药品的采购,应持市卫生局核发的《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按麻醉药品购用限量的规定,在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
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毒麻精放药品是指具有麻醉、精神活性或毒性作用的药品,其管理具有特殊性和重要性。
为了确保毒麻精放药品的安全使用和防止滥用,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一、药品分类与标识毒麻精放药品根据其毒性和危险程度分为不同的类别,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
每个类别都有相应的标识,以便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能够准确识别和分类。
标识应清晰、醒目、持久。
二、药品采购与进货采购毒麻精放药品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进行,确保来源合法、真实可靠。
采购人员应具备相关药品知识和专业背景,确保药品的品质和安全性。
进货时,应进行验收,对药品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药品的品质、规格、数量等与采购要求一致。
同时,对进货药品进行登记,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批号、有效期等信息。
三、药品储存与保管毒麻精放药品的储存与保管要求严格。
首先,应有专门的药品储存场所,设有相应的储存设施,如冷藏、防潮、防火等设备。
药品储存区域应干燥、通风、避光,禁止与有毒物品、易燃物品等存放在一起。
药品应按照分类、规格、有效期等进行整理、分类、标识,并制定药品储存记录。
储存记录应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存放位置、有效期等信息,以便于随时查阅和管理。
四、药品分发与使用毒麻精放药品的分发应严格控制。
分发前应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等与领用人员的需求是否一致,同时进行登记,记录药品的分发情况。
领用人员应是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授权的人员,且对药品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法有清楚的了解。
在使用过程中,应按照药品的使用说明进行,确保药品的正确使用和用量的准确控制。
同时,对于剩余的药品应及时进行回收,做好记录,并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药品盘点与核查为了确保药品的数量和质量,定期进行药品的盘点和核查。
盘点时应与实际存量进行比对,对于差异应及时调查原因并进行处理。
核查时,应对药品的有效期进行检查,确保过期的药品及时淘汰和处理,以免对患者和使用者造成伤害。
精、麻、毒药品使用管理总结
精、麻、毒药品使用管理总结
精、麻、毒药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毒品。
这类药品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需要严格的使用管理,以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使用。
1. 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精神药品是指用于影响心理状态和行为的药品。
在使用精神药品时,应该遵守医师处方和医疗机构的规定,避免过度使用和滥用。
同时,医疗机构应该建立使用记录,定期进行审核和统计,并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使用药品的技能。
2. 麻醉药品使用管理
麻醉药品是指用于麻醉手术或镇痛的药品。
在使用麻醉药品时,应该遵守国家和医疗机构的规定,严格控制药品的使用数量和使用时间,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使用。
医疗机构应该建立用药记录和手术记录,定期进行审核和统计,并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使用药品的技能。
3. 毒品使用管理
毒品是指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的药品,包括海洛因、冰毒、大麻等。
在使用毒品时,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绝不能进行滥用和非法交易等行为。
对于毒品成瘾者,应该及时进行戒毒治疗,并加强对其的心理疏导和社会帮扶。
总之,精、麻、毒药品使用管理是医疗机构和社会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需要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对使用人员和医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使用,保障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以下简称麻醉、精神药品),保证医疗的安 全使用,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 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本规定。 第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医疗机构麻醉、 精神药品购销、保管监督管理工作。卫生主管部 门负责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和医师麻醉药品处 方权资格认定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 需要按有关规定购进麻醉、精神药品,保 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 转帐方式。 第九条 麻醉、精神药品公路运输必须 有专人负责押运,并应当缩短在途时间, 防止丢失、被盗。
第十条 麻醉、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 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 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 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 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 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 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现如下情况之一, 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和卫生主管部门: (一)麻醉、精神药品在运输、储存、保管 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的; (二)发现骗取或冒领麻醉、精神药品的。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门诊药房应固定发药窗口, 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精神药 品调配。 第十七条 执业医师经设区的市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麻 醉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 具麻醉药品处方。
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原创版3篇】篇1 目录I.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概述II.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的分类及管理要求III.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的管理措施IV.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的监督与处罚篇1正文一、概述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是我国药品监管部门为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可控而实施的重要制度。
其旨在规范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防止滥用、非法买卖等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本文将就这一管理制度进行简要介绍。
二、分类及管理要求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包括“三类药品”的管理要求。
“三类药品”指的是毒麻精放药品,其分为:1.麻醉药品,用于缓解疼痛和改善睡眠,需要特殊管理和严格审批。
2.精神药品,用于治疗精神障碍和心理疾病,同样需要特殊管理和严格审批。
3.易制毒化学品,用于制造毒品,需要严格管理和监控。
三、管理措施为了加强“三类药品”的管理,监管部门采取了以下措施:1.实行“五专”管理,即专人、专库、专帐、专柜、专责,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化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3.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市场秩序。
四、监督与处罚为了保障“三类药品”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监管部门实行监督与处罚机制:1.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不合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2.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监管工作。
篇2 目录I.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的概念和背景II.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III.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的实施和意义IV.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的不足和改进措施V.结论篇2正文一、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的概念和背景毒麻精放药品是指具有毒性和精神作用的药品,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
这些药品的管理制度是指对这类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和回收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以保证患者的安全和用药的合法性。
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的建立源于医学伦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的考虑,是医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毒、麻醉、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毒、麻醉、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一、毒、麻醉、精神药品及毒性中药的品种范围,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管理法》、及《毒、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制剂室必须设有毒、麻醉、精神药品专用柜。
指定专人启用,调配、分发和保管,取用后立即加锁。
三、药库必须建立毒、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帐册。
各制剂室必须建立毒、麻醉、精神药品逐日消耗,专册登记,专人负责管理,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处方分类装订、单独保存。
四、使用麻醉药品,必须由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麻醉药品专用处方。
调配与发药时必须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实习人员不得单独调配。
五、毒、麻醉、精神药品用量,必须严格掌握处方限量:毒药每次处方计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麻醉药品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精神药品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
六、经临床确诊的晚期癌症病人,确需麻醉药品时,门诊病人应持有医疗诊断书和《麻醉药品专用卡》,住院病人主治医师填写专用卡后报医教处批准,病人凭卡和麻醉药品处方,交换空安甑取药,死亡停药缴销专用卡。
七、临时调配及制剂称取毒、麻醉、精神药品时,均需经第二者检查核对无误后,共同签字以示负责。
八、毒、麻醉、精神药品标签,应按《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九、调配及配制制剂需用毒、麻醉、精神药品时,所使用的衡器及用具,必须刻度精确,称量准确,用后均需认真清洗干净,放回原处。
十、各调剂室应定期到有关科室检查毒、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和保管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十一、外出执行临时任务,确需携带毒、麻醉、精神药品时,需经有关部门同意,可预领一定基数,严格掌握使用,完成任务后凭处方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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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一、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品种。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国内已生产和使用的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二、购进、贮存、管理和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遵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入库和取用须及时登记注帐,并每天进行清点。
三、药剂科必须严格监督和指导各临床科室合理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医教部。
如发现滥用情况有权拒发,并直接向医教部汇报,以便及时检查、处理。
四、药剂科和各临床科室必须建立健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进行“五专”(即专人、专柜加锁、专帐、专册、专门处方)管理,同时必须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药品库房要设置“三铁一器”(铁门、铁柜、铁锁、报警器)。
五、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开具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六、医务科、药剂科负责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
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七、门(急)诊癌症疼痛病员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员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病员,认真填写病历(门诊药局保存),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病员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病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八、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病员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员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九、为门(急)诊病员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病员,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注明理由。
十、为门(急)诊癌症疼痛病员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员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十一、为住院病员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十二、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十三、临床科室应对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病员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员,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十四、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十五、药剂科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病员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昌宁康弘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