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施工类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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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合同
甲方: (发包单位)
乙方: (承包单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工程,双方自愿,按照下列各项条件和条款,于201 年月日在[ ]签订本合同。
1.工程概况
a.工程名称: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b.工程地点:。
c.工程内容(承包范围):任
何遗漏项目或任何未能报价的项目,均被视为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乙方不得有任何索赔。
d.承包方式:本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除因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或其他约定可调整
价格外,该合同总价不作任何调整。
e.报价:合同总价为承包范围所述的全部工作内容,即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安
装费、维护费、管理费、运费、临时设施费、成品保护费、工程水电费、现场经费、保险、
利润、税金、赶工费、冬雨季施工费、技术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风险费用等所有为完
成本工程所需一切费用。合同中约定的单价已包括上述全部费用,不因任何因素调整(除另
有约定外),且均已包括在《工程报价表》(详见附件1)内。
f.工期:
i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包含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恶劣天气的天数),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后第天起算。
ii甲方保留对上述施工工期进行调整的权利,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或请求。
g.质量等级:所有材料及设备应按中国和天津市规范达到优良标准。所有材料、设备必须得到
甲方认可后方可采购。
2.工程总额及付款时间
共计人民币元整(RMB )。从工程开始至完工交付使用不再追加任何费用。
a.甲方于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RMB )(相当于合同总
额的%)。
b.甲方于工程进展一半,即所有设备全部到位并经验收合格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
币 (RMB )(相当于合同总额的%)。
c.甲方于本工程全部完工并经甲方竣工验收合格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RMB )(相当于合同总额的的%)。
d.甲方于本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满月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剩余金额人民币(RMB )(相当于合同总额的%,)。
e.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每笔款项的同时,须向甲方提供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合法、有效的税率
为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乙方未能提供符合规定的上述发票造成的甲方延迟付款,甲方不
承担责任,乙方不得因此拖延工程期限。
3.甲方代表进入工地权利
无论在任何时间内,甲方人员均有权进入承包施工现场。乙方应尽可能做出一切合理、必须的措施,如安全、指引等。
4.乙方驻工地代表
a.乙方应委派最少一名常驻代表和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及施工管理人员在工地负责工程管理、监
督及履行本合同的职责,同时该代表应常驻于工地内及服从甲方代表的指示。如甲方认为乙方
的常驻代表不称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该常驻代表。乙方应在开工前提交甲方一份驻工
地代表姓名及任命书。
b.乙方应在开工前提交甲方一份负责管理人员名单,列明负责人员姓名、职位、职称、负责专业
等详细资料。
5.甲方提供乙方的协助
为配合乙方施工要求,甲方同意一次或分阶段提供乙方以下工作及协助:
a.提供施工所需的临时用水、电的接驳点,具体地点在乙方进场后由乙方与甲方有关人员商定。
但临时用水及用电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b.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但乙方应负责审查其准确性。
c.提供乙方现有管线位置使乙方能在施工中保护好现有设备结构。
d.提供垂直运输(由甲方指定货梯及途径)。
e.提供施工垃圾清运临时堆放位置,但由乙方将垃圾集中搬运到指定临时堆放位置,并由乙方
承担垃圾清运费用。
6.乙方工作范围
乙方应按本合同安装改造并完成甲方于本合同中列明的工程及其一切关联的及必须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a.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所需的一切手续。
b.严格按照相关部门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承包范围内的成品进行保护。
c.按甲方、乙方及有关部门规章提供施工安全配备工作,包括照明、指示牌等。
d.严格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安排施工,另外必须遵守甲方对施工时间、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和各
项要求。乙方已对甲方规定的施工时间充分了解。
e.承担施工范围接触到的及附近的结构、机电设备及管线等的安全保护责任,保证不受施工影
响或破坏。
f.每日至少进行一次施工现场的清理,并把垃圾及渣土运送及堆放在甲方指定地点,并及时清
离现场。如乙方不按甲方要求清理施工现场或清理未能达到清洁及卫生要求,甲方有权自行
清理,并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向乙方扣款,甲方将在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此款项。
g.自行解决及确保其雇员、工人和人员的食宿等一切劳务条件到位。
h.提供承包工程所需的脚手架、施工机械、工具、配件及安排运输(包括竣工后运走)。
i.提供一切相关设备、设施及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及避免不必要的噪音及扰民,并承担因施
工造成的噪音或扰民引起的额外费用。
j.必须按甲方要求签订一份消防及保安责任协议书。
k.从甲方提供的临时水电源接驳点,把水电接到施工场地,包括所有临时管线、分表分电盘、配电箱等并遵守甲方用水用电的管理要求。
l.提供所需的通讯工具如电话等及承担发生费用。
m.提供工地以外的贮存仓库及承担发生费用。
n.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设备及负责相关的运输、搬运和载运等所有交通。
o.乙方如需在结构梁、柱、顶板开洞或钉螺栓等,需报甲方的相关部门书面同意后才能实行。
7.施工工期
a.双方于此同意,甲方可以通过其代表发出延期施工或暂停施工的指示,因甲方原因引起的延期
或暂停施工,工期顺延,乙方同意不向甲方索赔任何损失。
b.由乙方原因引起的延期或暂停施工,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如因此而导致承包工程不能按本合同工期竣工,乙方延期竣工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
天违约金为人民币1,000元。乙方将不会因支付违约金而减少或豁免承担任何本承包工程合同
内所列的责任。
c.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暴动、政变等不可抗力所引起的延期或暂停施工,甲、乙双方互免索赔
责任。
8.质量检查和返工
a.乙方应认真按照规范标准、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发出的指令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检查检验,
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及按甲方的要求返工和维修。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乙
方不得借此延缓施工。
b.收到甲方指令后、乙方必须立即返修任何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和/或更换不合格材料,直至达到
本合同内甲方规定的标准,由此发生的工程拖延和费用均由乙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