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_特征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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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 1002 6274(2005)05 029 05
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特征与功能
郝建设
(辽宁大学法学院,沈阳110136)
内容摘要 法律逻辑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应当有它特定的研究对象,以及与普通逻辑学不同的特征和功能。本文从应然的角度,重新界定法律逻辑学的含义,即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法律思维主体在法律领域运用逻辑方法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科学。从这一界定出发,根据我国现实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运作的实际状况,以及法律思维主体在法律运行中运用逻辑方法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过程,深入探讨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特征和功能等问题,以试图回答法律逻辑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基本理论问题。 关键词 法律逻辑学 法律思维形式 法律逻辑方法 分类号 DF0-051
作者简介:郝建设,男,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法律逻辑学研究。
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特征、功能等,属于该学科的本体论范畴,也是构建法律逻辑学理论系统的基本问题。然而,当前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大多集中在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法律逻辑思维方法等问题上,很少有人甚至无人涉足法律逻辑学本体问题研究。如果承认法律逻辑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那么对该学科本体问题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换句话说,不研究法律逻辑学本体问题,它将不能形成独立的学科体系。为此,本文就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特征与功能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引起法学界重新关注法律逻辑学今后的走向。
一、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
任何一门科学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法律逻辑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也有特定的研究对象。由于我国对法律逻辑学的研究起步较晚(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所以,关于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至今仍是学界有争议的问题。
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法律思维主体在法律领域运用逻辑方法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科学。从应然的角度看,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
(一)法律思维的基本形式与法律思维方法1.从法律逻辑的意义上说,法律思维的基本形式包括:法律概念、法律判断和法律推理。法律思维主体或司法主体在从事法律活动或司法活动中,提出或
使用的法律概念要明确;做出的法律判断要恰当;进行法律推理要有逻辑性。这是正确进行法律思维活动的基本要求。
首先,法律概念明确,即准确界定它的内涵和揭示它的外延。明确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正确使用这个概念的前提,这对于法律概念的使用尤为重要。由于有些法律概念的含义比较模糊或适用的范围不清晰,因而对法律概念的说明、解释就是非常必要的。如立法中,对一些重要的法律概念,用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的内涵和外延。又如,法律解释或司法解释中对一些法律概念的说明、解释等。
其次,法律判断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因而,法律判断是构成法律推理的基本要素。法律逻辑强调法律判断内容的真实性、正确性,即断定的内容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有了这样的判断,才能保证法律推理前提的真实性和结论的正确性。
第三,法律推理是法律思维的重要形式和基本方法。一般地说,法律推理存在于法的整个实施过程,尤其是司法过程中法律推理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我国是制定法国家,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基本前提。法律推理活动必然受到现行法律的约束。此外,案件事实是法律推理的另一个前提。根据案件事实寻找法律规定,进而对法律规定进行解释,最后将法律规定(大前提)和案件事实(小前提)结合在一起,得出对案
政法论丛
第5期 No.52005年10月
Zheng Fa Lun Cong
Oct.10,2005
件的处理结论。这是我国法律思维主体,特别是司法主体的基本思维方式,即演绎推理模式。在法律适用中,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同样是法律推理的基本形式。学界的通说认为,演绎、归纳和类比推理是形式法律推理。与此相对应的还有实质法律推理。一般地说,形式法律推理适用于简单案件,实质法律推理适用于疑难案件,特别是法律疑难案件。有时,法律适用过程的复杂性决定上述两类推理的运用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将两者结合在一起共同运用于法律适用过程中。总之,法律推理是法律逻辑研究的核心问题。
2.法律逻辑方法,亦称法律思维方法,是法律思维主体认识法律问题常用的逻辑方法,即根据案件事实材料和法律规定,遵守逻辑规律、规则,形成法律概念,做出法律判断,进行法律推理的方法。如比较、分析、综合、抽象、概括、定义、划分、演绎、归纳等。在法律适用中,运用法律思维方法对已有的法律判断和法律概念加以适当整理(对照、分解、组合、推出)就能得到新的、更深刻而全面的法律知识。
(二)法律职业者的思维模式与法律运作过程
法律职业者,即法律的从业人员。主要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按照法学界的通说,法律思维是与法律职业相联系的一种特殊思考方式,也就是法律职业者的思维。法律职业者最典型的代表是法官,法律思维的最典型形态是法官思维。它与非法律职业者的 常识性思维 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与 常识性思维 相比,法律思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特殊性。法律思维特质的形成与它的活动领域,即法律领域是分不开的。存在决定思维。法律运作过程的特殊性决定法律思维的独特性以及与 常识性思维 的差别性。
法律职业者的思维模式取决于法律制度和法律运行方式。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决定法官的思维是归纳推理模式。而大陆法系的制定法制度决定法官的思维是演绎推理模式。在判例法制度下,法官适用具体案件的法律原则或规则不是经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而是从先前的判例抽象、概括出来的,即从若干以往判例推出一般的法律原则或规则。这一过程,即是从个别(若干以往判例)到一般(法律原则、规则)的归纳推理方法。在成文法制度下,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法官判决依据,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法官的任务就是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将现成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运作过程,即运用从一般(法律原则、规则)到个别(具体案件)的演绎推理方法。
(三)法律思维的逻辑规则和逻辑思维规律
按照法律逻辑的要求,法律思维活动应当遵守有关的逻辑规则,应当符合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逻辑规则和逻辑思维规律的重要作用在于:保证法律思维的确定性、一致性和一贯性。
由于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和法律思维的特殊性,有时逻辑规则对法律思维的规范作用显得不那么重要,甚至不受逻辑规则的约束。这种情况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思维最终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和受到法律运作过程的制约,而不是相反。
法律思维应遵守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即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在法律适用中,同一律要求思维内容(法律概念、法律判断)具有同一性,即保证思维的确定性;矛盾律排除思维内容的逻辑矛盾,保证思维具有一贯性;排中律要求在是与非(如罪与非罪、合法与违法等)的选择中,排中居中状态,保证思维具有明确性;充足理由律要求法律论证的内容真实、充分并且论断与理由之间有逻辑关系,保证思维具有论证性。
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Lonl.Fuller)提出了法制八项原则,其中包括法律明确性原则、法律的非矛盾性原则、法律的一致性原则。他认为,违背其中的任何一条原则,不仅导致坏的法律制度,而且会导致一个根本不能称之为法律制度的东西。 在法律适用中,遵守逻辑思维基本规律的要求,可以有效地防止出现逻辑错误,保证适用的法律的一致性、确定性和一贯性,符合法制的基本原则的要求。
(四)法律思维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
形式合理与实质合理是法律思维的一个重要特征,这也是区别一般逻辑思维的重要标志。所谓形式合理,就是要求法律思维的过程和方法应当遵守逻辑规则,符合逻辑思维规律,不存在逻辑错误。法律思维是法律思维主体在法律领域运用逻辑方法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其目的是通过运用逻辑方法得出正确的结论。为此,正确进行法律思维的首要条件就是形式有效。法律思维形式有效,才能保证思维内容的确定性、不矛盾性和一致性。
所谓实质合理,是指法律思维内容的合法、合理。合法,即是说法律思维受现行的法律约束。法律是法律思维的前提和条件。因此合法是法律思维内容正
30 政法论丛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