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相关工作制度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规章制度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规章制度一、总则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规章制度是根据《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为了规范母婴保健工作,指导母婴保健服务的开展与实施,提高母婴保健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率,确保孕产妇和新生儿得到及时、高质量的保健服务。
二、管理机构1.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规章制度的管理机构包括国家、地方、社区三级保健机构,各相关单位和个人。
2.国家级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修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各级保健机构和相关单位的母婴保健工作。
3.地方级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级管理机构颁布的规章制度,协调各级保健机构和相关单位的母婴保健工作。
4.社区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母婴保健服务,做好基层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管理工作,提高社区居民的母婴保健意识和能力。
三、技术规章制度内容1.母婴保健服务范围:包括孕产期保健、产后护理、新生儿护理、婴幼儿保健等多个方面。
2.母婴保健服务流程:规定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监测、疾病筛查、保健指导、危急情况处理等工作流程,确保服务全面、有序、科学。
3.母婴保健技术规范:包括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流程、用药方法、护理技术等规范,提高保健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4.母婴保健服务人员培训和考核:规定母婴保健服务人员的资格要求、培训内容、考核标准等,确保服务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5.母婴保健质量管理:明确母婴保健服务的质量评价标准、监督检查制度、投诉处理程序等,保障服务质量和权益。
四、监督与评估1.监督:各级保健机构和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母婴保健服务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服务质量。
2.评估:定期对母婴保健服务进行评估,对服务的质量、效果、满意度等进行客观评价,及时调整服务方案,提高服务水平。
五、宣传与普及1.加强宣传:通过政府官方网站、宣传栏、媒体等途径,广泛宣传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规章制度及其重要性,提高社会公众对母婴健康的重视程度。
2.普及知识:积极开展母婴保健知识宣传活动,提供科学、实用的健康教育,帮助孕产妇和新生儿及家属正确理解保健知识,提高保健意识。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卫生安全水平,着力营造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浙江省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健康卫士”系列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卫监所〔2016〕23号)中的一号行动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于4-6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一)监督对象:AA县人民医院、AA县中医院、AA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等已经许可核准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
(二)检查内容:1.机构执业资格: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许可登记的执业地点、诊疗科目、有效期,是否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有效期;重点检查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中是否有一级科目妇产科,开展助产技术的是否设有产科专业及获准开展的项目,开展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是否设有计划生育专业及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核查执业许可证真实性,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盗用、租用的行为;检查是否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悬挂在明显处所。
2.人员执业资格:检查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相关执业证书、合格证书及批准从事的内容;检查证书的发证单位、真实性、有效期、执业地点、执业范围、执业类别、考核项目、验证情况;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主检医师是否取得主治医师以上的技术职称。
3.排摸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人员的信息,核查有无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核查有无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鉴定技术行为。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是否按要求开展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产前诊断等使用的设施、设备、药品及医疗器械是否符合要求。
5.消毒隔离及医废处置:使用的消毒产品是否合法有效,消毒效果监测是否合格,手术器械是否灭菌;产生的医疗废物是否按要求进行规范处置。
二、工作实施(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22日—5月8日)县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各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主体责任;各相关医疗机构对照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任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自查,及时进行整改,形成自查报告报送AA县卫生监督所;向社会畅通公开投诉举报,进行相关宣传报道。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苏卫社妇[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的通知(苏卫社妇〔2012〕30号)各市卫生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卫生局:为认真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保障母婴健康,特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提高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重要性的认识助产技术、结扎和终止妊娠手术(节育技术)、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以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是《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确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内容,是保障妇女儿童健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对于维护依法执业秩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确保服务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以及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依法监管意识,把加强相关机构、技术和人员的准入与管理作为妇幼卫生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建立基础管理档案和常态化的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模式,提高依法监管水平。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增强依法执业意识,加强《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管理制度,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各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规范、有序开展。
二、进一步规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监管行为一是严格依法准入与监管。
《母婴保健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各项母婴保健技术的准入与监管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和程序要求,认真执行对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和人员的准入管理,从源头杜绝非法执业现象发生。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保障母婴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保障母婴健康权益。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服务机构与管理第五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三)助产技术服务单位的设置条件、业务用房、设备、人员配备规章制度符合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基本标准,婚产医学检查服务单位的设置条件、业务用房、设备、人员配备、规章制度符合国家卫计委规定的条件的技术标准;(四)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并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资格的临床和实验技术人员;(五)从事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助产技术服务单位的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及相关标准。
第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三)有关医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四)母婴保健诊疗组织设置情况(主任、办公室、资料室等);(五)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六)县卫计局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服务项目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二)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许可证;(三)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校验和专项检查。
母婴安全保健工作制度
母婴安全保健工作制度一、总则为确保母婴安全,提高孕产妇和婴儿的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管理1. 成立母婴安全保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母婴安全保健工作。
2. 设立专门的母婴安全保健机构,负责开展母婴安全保健日常工作。
3. 各级医疗机构应设立母婴保健科,负责本单位的母婴安全保健工作。
4. 建立母婴安全保健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职责,确保母婴安全保健工作落实到位。
三、孕期保健1. 开展孕前健康教育,提高孕妇自我保健意识。
2. 实施孕期定期检查,确保早孕建卡、产前检查率达到规定要求。
3. 加强对高危妊娠的识别和管理,确保高危孕妇得到及时干预和治疗。
4. 推广科学育儿知识,提高孕妇及家庭对新生儿护理的认知水平。
四、分娩管理1. 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2. 强化分娩过程中的医疗监护,确保母婴安全。
3. 加强分娩场所的环境卫生和医疗设备管理,预防交叉感染。
4. 开展分娩期并发症的预防和处理培训,提高医护人员应对能力。
五、产后保健1. 实施产后访视和42天检查,确保产妇身体恢复正常。
2. 推广母乳喂养,提高母乳喂养率。
3. 开展产后心理疏导,帮助产妇适应新角色。
4. 加强对产后出血、乳腺炎等并发症的预防和处理。
六、儿童保健1. 开展新生儿访视,确保新生儿健康。
2. 实施儿童定期体检,关注儿童生长发育情况。
3. 加强儿童营养指导,预防营养不良和肥胖。
4. 开展儿童疾病筛查和疫苗接种,提高儿童免疫力。
七、培训与教育1. 定期组织母婴安全保健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业务水平。
2. 加强对孕产妇及家庭的健康教育,提高自我保健能力。
3. 开展母婴安全保健知识普及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认知度。
八、质量控制与评估1. 建立母婴安全保健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2. 定期对母婴安全保健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建立健全母婴安全保健工作档案,便于查询和管理。
浙江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V1
浙江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
V1
随着科技不断进步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母婴健康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
的关注。
针对这一情况,浙江省出台了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以保障母婴健康。
最近,这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以下是具体
内容:
一、修订目的
本次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浙江省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提高
服务质量,促进母婴健康。
此次修订将强调服务人员的专业性和服务
效果的监督与评估。
二、加强管理
针对母婴保健机构,出台了更为严格的管理要求。
要求机构必须拥有
符合标准的医疗设施、设备和专业资质,并配备专业的医护人员和技
术人员。
每个机构必须有专人负责技术服务管理,并严格把控服务流
程和操作规范。
三、优化服务
在更加规范的管理下,母婴保健机构将有更多的机会进行服务的优化。
机构将推广一系列专业技术服务,如母婴健康咨询、孕产期营养指导
及产后康复等。
同时,探索开展依托网络平台及时回应服务需求,以
满足更多的服务对象的需求。
四、强化监督
通过相关部门的监督,对母婴保健机构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机构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整改。
保障服务对象的安全,及时回应服务需求,并对机构的服务效果进行评估,以更好地促进母婴健康。
在这次修订中,加强了对母婴保健机构的监管和管理,同时也提高了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这将对浙江省母婴健康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母婴保健服务将会更加规范、更加高效,为浙江省的母婴健康保驾护航。
妇幼保健技术工作制度
妇幼保健技术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提高我国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保障母婴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妇幼保健技术工作,加强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服务质量,促进妇幼保健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妇幼保健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开展妇幼保健服务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三、工作原则1.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维护妇女、儿童的健康权益。
2. 坚持预防为主,强化妇幼保健工作的基础性、综合性、连续性。
3. 坚持统筹兼顾,优化妇幼保健资源配置,提高服务效率。
4. 坚持科技创新,推广妇幼保健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工作内容1. 开展妇女、儿童健康教育,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2. 实施妇女、儿童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掌握妇女、儿童健康状况。
3. 开展孕前、孕期、产后保健服务,保障母婴安全。
4. 开展儿童营养、心理、行为、智力等方面的保健服务,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5. 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防治工作,提高妇女健康水平。
6. 加强妇幼保健服务质量监管,保障妇幼保健服务安全。
7. 开展妇幼保健科研工作,推广妇幼保健新技术、新方法。
8. 加强与家庭、学校、社区等领域的合作,形成妇幼保健工作合力。
五、组织架构1. 设立妇幼保健技术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妇幼保健技术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2. 设立妇幼保健技术工作专业机构,负责妇幼保健技术服务的提供和质量监管。
3. 设立妇幼保健技术工作指导机构,负责妇幼保健技术工作的指导、培训和评估。
4. 设立妇幼保健技术工作协作机构,负责妇幼保健技术工作的合作与交流。
六、工作流程1. 开展妇幼保健需求调查,了解妇女、儿童的健康需求,制定妇幼保健工作计划。
2. 实施妇幼保健服务,包括健康教育、健康检查、保健服务、疾病防治等。
3. 建立妇幼保健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整理、分析妇幼保健数据,为决策提供依据。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1995年8月7日卫妇发〔1995〕第7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1年1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三)可行性报告;(四)与拟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相应的技术、设备条件及人员配备情况;(五)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母婴保健是指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对母婴进行全面的健康保护和服务,以保障母婴的生理和心理健康。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母婴保健服务行业,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服务安全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许可条件、许可程序、审核标准和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详细介绍。
一、许可条件1.机构条件:申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的机构应具备独立的服务场所,有完善的设备、设施和专业人员,具备提供专业母婴保健服务的能力。
2.人员条件:机构应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资格的医务、护理、营养等专业人员,并组建专业团队,具备提供全面、连续、协同、个体化的母婴保健服务能力。
二、许可程序1.申请材料的提交:机构应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机构基本情况、管理体系、人员情况、质量控制和服务项目等。
2.审核评估:申请机构的资料经审核后,由组织专家对机构的设备、设施、人员和质量控制等进行评估,以确认机构是否满足许可条件。
3.听证评审:对通过审核的机构,进行听证评审,听取相关人员和专家的意见,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颁发许可证书。
三、审核标准1.机构条件的要求:机构应具有独立的服务场所,设备设施完备,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并有统一的管理体系。
2.人员条件的要求:机构应配备符合母婴保健需求的医务、护理、营养等专业人员,并组建专业团队提供全面、连续、协同、个体化的母婴保健服务。
3.质量控制的要求: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控制体系,制定和实施标准化操作规程,确保服务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四、人员资格管理1.培训要求:机构应定期组织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不断更新知识和技术,以保证提供专业的母婴保健服务。
2.资格认定:机构应评估和认定人员的专业资格,确保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符合母婴保健服务的要求。
3.管理制度:机构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规范人员的行为,加强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人员的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制定印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制定印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4.06.29•【字号】沪卫妇基[2004]24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制定印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24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区(县)妇幼保健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本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管理,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已经2004年6月29日第10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原《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沪卫妇儿〔1997〕3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是指: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筛查)技术。
本办法中所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夫精人工授精、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人工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有关医务人员。
第四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以保障母婴健康,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目的。
应当在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第五条市卫生局主管本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设置规划、机构和人员的条件与相关标准,以及各项技术服务规范。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相关工作制度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相关工作制度一、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1.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主要包括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助产技术等服务。
2. 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备符合规定的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2)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3)具备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4)具备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措施。
二、人员配备和培训制度1. 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2)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知识;(3)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4)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2. 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和学习,提高其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制度1. 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2.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进行质量评估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3.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医疗事故处理机制,对发生的医疗事故进行及时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四、服务流程和操作规程制度1. 医疗机构应制定明确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2.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服务,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3.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流程和操作规程进行审查和修订,以适应实际需要。
五、保密和隐私保护制度1. 医疗机构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和隐私保护的规定,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2. 医疗机构应制定明确的保密和隐私保护措施,加强对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
3.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和隐私保护的义务,不得泄露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六、监督管理和评估制度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和评估制度,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
医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工作总结
医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工作总结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健康需求不断提高,特别是母婴健康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作为保障母婴健康的重要手段,在医院工作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近年来,我院在上级卫生部门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母婴保健工作,加大专项技术投入,提高服务质量,为母婴健康提供了有力保障。
本文就我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工作进行总结。
二、工作目标1. 提高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水平,确保母婴安全。
2. 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母婴保健的需求。
3. 加强人才培养,提高医务人员业务素质。
4. 落实各项政策,保障母婴权益。
三、工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成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 加大专项技术投入,完善硬件设施。
近年来,我院投入大量资金用于购置先进的母婴保健设备,为提高专项技术水平提供了有力保障。
3. 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素质。
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参加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4. 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简化就诊流程,设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提高患者满意度。
5. 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社会认知度。
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母婴保健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认知度。
6. 落实优惠政策,保障母婴权益。
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关于母婴保健的优惠政策,确保母婴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四、工作成果1.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通过加强培训和引进人才,我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水平得到了显著提升,为母婴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2. 服务质量得到显著提高。
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医务人员服务水平,患者满意度逐年上升。
3. 社会认知度逐步提高。
通过加强宣传,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社会认知度得到了明显提升。
4. 母婴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严格执行优惠政策,确保母婴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相关工作制度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相关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便捷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母婴安全。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服务机构第五条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所开展的技术服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三)有与所开展的技术服务相适应的诊疗科目和诊疗环境;(四)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机构章程;(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四)仪器设备清单;(五)诊疗科目和诊疗环境的相关资料;(六)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符合条件的,发给《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期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续期手续。
第三章服务人员第九条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员应当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第四章服务内容第十二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内容包括:(一)婚前医学检查;(二)产前诊断;(三)助产技术;(四)结扎手术;(五)终止妊娠手术;(六)其他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规章制度范本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婴健康,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三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便捷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母婴权益。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服务机构与人员第五条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二)具有与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相适应的房屋、设备和人员;(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四)具有明确的职责和分工;(五)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评价体系。
第六条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四)定期接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八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三章服务内容与规范第九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内容包括:(一)婚前医学检查;(二)遗传病诊断;(三)产前诊断;(四)施行助产技术;(五)结扎手术;(六)终止妊娠手术;(七)其他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第十条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规范,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当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充分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
第十二条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隐私保护制度,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进行评估和考核。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规章制度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此规章制度是为了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管理和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包括产前保健、产后护理和婴儿护理等内容,旨在保障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与安全。
第三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保证服务的安全、效果和质量。
第二章:服务要求第四条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孕产妇健康宣教、妊娠期和产后期护理、产后乳腺保健、新生儿专项护理等。
第五条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关医学、护理专业知识,并持有相应的医疗执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服务人员应熟悉并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和操作流程,保证服务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七条服务场所应符合卫生标准,保持整洁卫生,消毒设施必须齐全并按时进行消毒。
第三章:服务流程第八条孕产妇健康宣教的内容应包括孕期注意事项、饮食保健、产后护理要点等,可通过宣传材料、讲座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妊娠期和产后期护理应配合孕产妇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饮食营养指导、心理疏导、居家照料、基本护理等。
第十条产后乳腺保健应提供乳房按摩、乳腺炎预防和处理等专业服务,帮助产妇有效解决乳腺问题。
第十一条新生儿专项护理包括新生儿生活护理、喂养指导、常见疾病预防等,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服务质量第十二条服务人员要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隐私和尊严,并对其信息进行保密。
第十三条服务人员要及时更新和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提供最新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服务场所要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保证设施和器械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意见和反馈应得到重视,服务人员要及时做出回应和改进。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相关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服务场所和服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孕产妇和新生儿及其家属对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相关部门应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宣传和推广,提高服务的覆盖率和普及度。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及人员资格管理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及人员资格管理法示例文章篇一:《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法:保障母婴健康的重要防线》在这个世界上,新生命的诞生就像是一场神奇的魔法。
每一个小婴儿都是一个小小的奇迹,而妈妈们则像是伟大的魔法师,孕育着这些奇迹。
但是呢,要让这个魔法顺利进行,母婴的健康是至关重要的。
这时候,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法就像是一个超级英雄闪亮登场啦。
我听我妈妈说过,以前在一些小地方,有些不正规的人也在做母婴保健相关的事情。
比如说接生啊,给宝宝做健康检查之类的。
这就好比是让一个没学过开车的人去开汽车,多危险呀!没有经过正规培训的人去做母婴保健工作,就可能会给妈妈和宝宝带来很多伤害。
我有个邻居阿姨,她生宝宝的时候就遇到了点麻烦。
本来她去了一个小诊所,那个诊所的医生看起来也不是很专业的样子。
阿姨说她当时心里就特别慌,感觉像走进了一个黑暗的迷宫,不知道会发生什么。
幸好后来她被送到了正规的大医院,那里的医生和护士都是有正规资格的,在他们的帮助下,阿姨和宝宝才都平平安安的。
那这个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法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其实呀,它就像是一把大伞,罩着妈妈和宝宝们。
这个法律规定了什么样的机构可以做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就像是给能做这件事的地方发了一个特殊的“通行证”,只有有这个“通行证”的地方才是靠谱的。
比如说医院吧,如果想要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就必须得按照这个法律的要求来申请许可。
要满足好多条件呢,像医院的设施得齐全,要有专门的产房,要干净卫生,设备要先进。
这就像我们搭积木一样,每一块积木都得放对位置,才能搭出一个漂亮又牢固的城堡。
如果缺了一块,那城堡可能就倒了。
再说说人员资格。
那些照顾妈妈和宝宝的医生、护士还有其他工作人员,可不能随随便便就上岗。
他们得经过专门的学习和培训,要掌握好多好多知识呢。
就像我们上学,要一门一门功课学好才能升级。
他们要学怎么照顾怀孕的妈妈,怎么接生,怎么照顾刚出生的小宝宝。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一、前言二、内涵本标准主要包括妊娠期妇女健康管理、妊娠高风险产科管理、新生儿健康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服务要求。
三、实施对象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生、护士和其他相关人员。
四、基本要求1.提供妊娠期妇女的基本健康管理服务,包括孕妇体检、保健指导、心理支持等方面的服务。
对于孕妇的体检,应包括测量血压、体重、宫高等指标,排除孕期高血压、妊娠期糖尿病等疾病。
2.为妊娠高风险的孕妇提供特殊管理和干预措施。
对于妊娠高血压疾病、妊娠期糖尿病等疾病,应提供相应的监测和治疗服务。
对于胎位异常、胎儿发育异常等情况,应提供定期检查和干预的服务。
3.提供新生儿的健康管理服务。
包括新生儿体格发育评估、新生儿肺部疾病筛查、新生儿听力筛查等服务。
4.提供产后妇女的健康管理服务。
包括产后复查、产后抑郁筛查等服务。
五、评估与监测为保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需建立评估与监测机制,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同时,应建立相关指标和流程的监测机制,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六、质量控制为了保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质量,需建立质量控制体系。
包括建立相关的技术操作规范,保障服务的连续性和统一性。
对技术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
七、经费保障为了保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可持续发展,需建立相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政府应加大对母婴保健工作的支持力度,保证专项技术服务的正常运行。
八、总结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制定,对于提高母婴保健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可以有效保障孕妇和婴幼儿的健康。
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投入,提高服务水平,为孕产妇和婴幼儿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相关工作制度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相关工作制度
1、妇产科门诊工作制度
2、分娩室工作制度
3、医师值班、交接班制度
4、护士交接班制度
5、医疗安全管理及差错事故防范、处理预案
6、护理安全管理制度
7、护理差错防范制度
8、病房药品管理制度
9、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10、病历书写制度
11、病案管理制度
12、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13、登记统计制度
14、从事妇幼保健工作的医务人员业务培训制度
15、产科质量自我评估制度
16、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17、转院及接受转诊反馈制度
18、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病例讨论及报告制度
19、产时高危妊娠登记管理制度
20、门诊、急诊的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21、治疗室、处置室、换药室、注射室的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22、普通病房的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23、母婴室的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24、分娩区的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25、手术室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26、产房消毒隔离制度
27、新生儿室消毒隔离制度
28、出生缺陷病例首诊报告制度
29、妇幼卫生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30、孕产妇死亡、 5 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4.20•【字号】浙卫发〔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浙卫发〔2023〕9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为进一步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我委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4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四章技术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进一步提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保障母婴安全与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含产前筛查)、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须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四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质量控制、人员培训、信息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卫生健康领域“放管服”改革和行业综合监管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审批工作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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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相关
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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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相关工作制度
1、妇产科门诊工作制度
2、分娩室工作制度
3、医师值班、交接班制度
4、护士交接班制度
5、医疗安全管理及差错事故防范、处理预案
6、护理安全管理制度
7、护理差错防范制度
8、病房药品管理制度
9、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10、病历书写制度
11、病案管理制度
12、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13、登记统计制度
14、从事妇幼保健工作的医务人员业务培训制度
15、产科质量自我评估制度
16、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17、转院及接受转诊反馈制度
18、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病例讨论及报告制度
19、产时高危妊娠登记管理制度
20、门诊、急诊的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21、治疗室、处置室、换药室、注射室的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22、普通病房的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23、母婴室的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24、分娩区的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25、手术室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26、产房消毒隔离制度
27、新生儿室消毒隔离制度
28、出生缺陷病例首诊报告制度
29、妇幼卫生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30、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