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第4章 比较会计模式(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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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的会计实务体系当然也保持着以公司利益为导向 的北欧会计模式的特征,因而采取非常“稳健”的会计政
策,通过“准备会计”和低估资产价值来隐藏公司利润,
且均为税法和国家经济政策所允许。公司通过计提存货跌 价准备,加速折旧,对可能的工薪支出、未来投资、存款 冻结等预计损失等手法,建立“未税准备”,尤为瑞典会 计的特色。
三个各具特色的会计实务体系,从中也可以看出四大会计模
式对不同国家的不同领域和不同程度的影响。
4.4.1 美英会计模式和欧洲大陆会计模式并立
1)环境因素的主要差异 (1)美国和英国同属不成文法系国家,而欧洲大陆国家
则属成文法系国家 。
(2)美国和英国的财务报告的目标,主要为保护社会公 众投资者的利益 (3) 美国和英国的跨国经营活动和跨国公司最为发达,
相对来说,欧洲大陆国家的跨国公司和经营规模就较小。
2)会计实务中的主要差异 (1)公允表述与遵循法律之间的矛盾 (2) “适度”稳健与“极度”稳健的原则 (3) 充分披露与不要求充分披露 (4) 利润分配中是否提留公积
4.4.2 欧盟在两大会计模式趋同化中的作用
第4号指令把英国会计模式的“真实和公允”观念引
在阿伦的分类中,荷兰被归入以德国会计实务体系 为代表的北欧会计模式;
在诺比斯的分类中,荷兰则被列为以微观为基础、
侧重商业经济学、注重理论的典型代表。 两者从不同的角度指出了荷兰会计实务体系的特征。 学者们从不同视角作出的分类有所差别并不奇怪,也许 更能予人以启迪。
4.2.1 会计准则和实务以法律规定为基础, 但财务会计有别于税务会计
4.3.4 关于《理解瑞典财务报表入门》
瑞典特准会计师协会制定和发布会计准则建议和审计建
议,并每年出版一册《理解瑞典财务报表入门》,介绍
瑞典财务报表本身的结构特征或与其他主要国家的会计
和报表惯例相联系与对比。这也是瑞典会计职业界的独 特做法。
4.4 发达国家会计实务体系 (模式)综述
在本章,我们选择了日本、荷兰和瑞典三国,介绍了这
入欧洲大陆国家,是一件具有深远影响的大事
4.5
捷克会计实务体系的特征
我们选择捷克作为经历了具有历史意义的政治骤变的 东欧国家代表,来考察其会计实务体系的变革。
4.5.1 历史性的变革
捷克正处在由集中的计划经济向完全的市场经济的转型 之中。 1989年以来,捷克斯洛伐克和分解后的捷克政府很快调 整了法律和管理结构,并取消了价格管理;重新制定了《商 法》和《会计法》 1995年,捷克成为“前共产主义国家”参加经济合作与 发展组织(OECD)的第一个成员国。
洲经济共同体指令的要求);
(2)1977年1月1日起生效的《会计法》(1975年3月 颁布); (3)从1976年7月开始的瑞典会计准则委员会(该委 员会是一个政府机构)制定的会计准则; (4)瑞典特准会计师协会(FAR)发布的会计惯例建 议。
4.3.2 以公司利益为导向的“准备会 计”―“未税准备”
包括政府官员、公司以及职业会计师、工会代表的“荷兰 三方会计准则委员会”。
1981年10月出版了荷兰《会计指导原则草案》
4.2.3 因执行欧盟指令对法定会计要求的改变
1983年荷兰为执行欧盟4号指令对其法定会计要求作出 了第一次重大的改变,于1984年1月1日生效。主要表现在: (1)对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格式作出更详细的规定, 扩大了报表注释。 (2)引入“法定准备” 。
4.5.2 变革后规范会计实务的法律体系
1)《商法》:以德国的商法为模式,引进了大批与企业有关 的立法,包括对年度财务报表、所得税、审计、公司股东大会等 的要求。 2)《会计法》:对会计设定的要求主要依据欧盟第7号指令, 规定使用的统一账户表是以法国的统一会计方案为蓝本的。财政
部负责制定会计原则,以财政部令的形式颁布。企业必须遵从。 3)《审计师法》:成立审计师协会,赋予广泛的自律权,对 所有的股份公司和大型的有限责任公司都要求进行年度报表审计, 审计的目的是要鉴证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及“公允性”。
荷兰的会计实务多少较接近于英美模式,这与荷兰 有些大公司,特别是世界著名的跨国公司,多年来都关注 国际投资者的利益的观念有关。
4.2.4 会计职业界和审计要求
荷兰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会计准则的制定中发挥了积极的
作用。
早在1895年,荷兰会计协会就成立了。
以后的立法却成立了两个新的会计团体:荷兰注册会
2)高度的举债经营方式: 与重视公司短期偿债能力从而严格控制流动比率和负 债资产比率的美国会计惯例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世界范围 内也可能是占首位的。这与日本的金融环境和大公司组织的 财团结构有密切关系。
3)在利润分配中先提留法定公积和任意公积“
这与欧洲大陆国家相同,而与美国不同。
4.2 荷兰会计实务体系的特征
群体意识和相互依赖性与西方国家个人与团体之间相互
独立、疏远的关系截然相反,因此日本无论在文化和商 业实务上都存在着传统与外来影响的矛盾,对外来影响 的接受只能是缓慢的。
此外,日本企业之间的交叉投资形成了巨大的产业集团(财团), 银行通常是这些财团的一部分,而大量运用银行信贷和债务资本的情 况,在西方国家极为罕见。日本政府严格控制企业活动,这种对企业 经营事务(包括会计)的强烈的官僚式控制,使有关企业活动的信息 首先保持在公司内部以及银行和政府等“圈内人”的范围之内。公司 管理当局必须首先应对的是银行和政府,而不是股东。对上述的特定 环境因素的认识,对理解日本会计实务的特征是至关重要的。
截至2007年,会计准则委员会已经发布了11个财务会计 准则。
4.1.4 日本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进程
日本会计准则的制定转向了主要依靠民间力量的机制 目前存在于日本公认会计实务和国际会计准则中的7处
主要不同之处:
(1)金融工具;(2)企业合并;(3)资产减值;(4) 养老金;(5)研发费用;(6)合并报表;(7)投资用房
4.5.3 新组建的会计职业界
捷克的审计师协会是根据《审计师法》成立的。 此外,捷克还组建了会计人员联合会,其成员主要是 在企业或公共部门工作的会计人员。
第 4章
比较会计模式(下)
4.1 日本会计实务体系的特征 4.2 荷兰会计实务体系的特征 4.3 瑞典会计实务体系特征 4.4 发达国家会计实务体系(模式)的综述 4.5 捷克会计实务体系的特征 4.6 墨西哥会计实务体系的特征 4.7 发展中国家会计实务体系的一般特征
学习目标
本章继续选择日本、荷兰和瑞典三国分别介绍其会计实务
1970年,荷兰颁布的《年度报表法》对荷兰公司的财 务报告的详细规定指出: (1)年度财务报表应显示当年的财务状况和成果的公 允图景,其中的所有项目必须进行适当地归类和表述; (2)必须按照“稳妥的商业惯例”(亦即为工商界所
接受的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
(3)必须披露有关表述资产和负债以及确定经营成 果的依据;
概述了发展中国家会计实务体系的一般特征。这样就能使读者对
全球的比较会计模式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
4.1 日本会计实务体系的特征
日本的会计实务体系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受德国
的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失败以后,又深受美国会计模
式的影响,从而,有一种掺和的迹象。日本又是一个有 强烈文化和宗教根基的国家。日本个人和企业关系中的
(4)应在一致的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对会计原则 变动的重大影响应予以披露; (5)应在财务报表及其附加的注释中披露上期的比
较财务信息。
荷兰还是世界上惟一明确规定对《年度报表法》的实 施进行法定检查的国家。 荷兰《年度报表法》和《所得税法》的会计要求并不 完全一致。
4.2.2 由官方和民间结合的三方准则委 员会”制定会计准则
体系,使读者能进一步了解美、英、法、德四大会计模式在发达
国家中的影响,并进而综合地分析了美英会计模式为一方、欧洲 大陆会计模式为另一方的主要差异,以及双方并立的现状和未来 的协调化趋势。接着从东欧国家中选择了捷克,介绍从集中计划 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过程中的会计变革,从中体现了欧洲大陆会 计模式的主要影响。最后,在介绍了较接近于美国会计模式的墨 西哥这一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发展中国家的会计实务体系后,又
4.1.1 会计实务基本上服从法律要求
三角法律体系
1)税法 2)商法:公众公司以外的企业 3)证券交易法:公众公司 商法较多体现日本本国传统,而证券交易法则是从 美国引入的。
4.1.2 由官方制定会计规定到以官方为 主体,结合民间力量制定会计准则
长期以来,日本的会计准则是以大藏省为主体并利用它的顾问机构“企业会 计评议会”(BADC)根据《证券交易法》制定的,重要的由大藏省以法令的 形式发布。企业会计评议会制定的准则不能有悖于《商法》(和税法)的要 求。2000年7月,企业会计评议会制定会计准则的职能被大藏省新成立的“金 融管理局”所取代。 (1)1948年制定了《证券交易法》;
(1)2001年10月通过了允许荷兰公司使用IAS或美国
GAAP编制财务报表的法案;
(2)从2002年起,“年度报告委员会”发布了一系列 与IAS/IFRS趋同的新的“年度报告指南”; (3)2007年2月,“金融市场管理局”公布对上市公 司2006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检查;
(4)同时,宣布成立由12位国外的IFRS专家组成的 “财务报告委员会”,对管理局应用IFRSs及其执行情况提 供咨询。
4.3.3 会计职业界和审计要求
瑞典的会计职业界包括资历较高的特准会计师(FAR) 以及几类资历较低的审计师(SRS)。
在瑞典对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合作社团都要求进行审计。 在瑞典,独立审计的审计报告中,列有一段超出其他 国家的独特表述,即关于“董事会和常务董事被解除(或
不能解除)对所审计的年度报表的责任”的效力的声明。
计师协会(NIVRA)和会计管理咨询师(AA)协会。
4.2.5 在北欧会计模式中最富有与英国会 计模式相协调的色彩
荷兰会计实务体系在强调“稳妥的商业惯例”和采用 “准备会计”等方面保持着它的以公司利益为导向的北欧 会计模式的基本特征。 《年度报表法》在规定“必须按照稳妥的商业惯例” 的同时,又提出了年度财务报表应显示财务状况和成果的 “公允”图景;在“形式”与“实质”的问题上,荷兰会 计也开始转变“形式胜于实质”的观念。
产
4.1.5 会计职业界和审计要求
注册会计师遵循的审计准则和惯例也和美国的相类 似,最重要的共同特征是,对公司财报表的审计意见都是 从是否“公允表述”和“一贯符合公认会计准则”的概念 来作出职业判断的。 日本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考试制度,需要通过三次考
试,才能取得执业资格:
4.1.6
其他重要特征
1)“形式胜于实质”和“实质重于形式”的观念相掺杂
4.2.5 现行重置成本计量的流行是荷 兰会计实务注重以理论为指导的例证
荷兰在会计实务中流行现行重置成本计量,被认为是 富有创新意义的最大特色。这主要是受Th.林伯格在20世
纪20年代就提出的重置价值理论的影响,而不是出于通货 膨胀的压力(荷兰没有制定过有关通货膨胀会计的准则)。
4.2.6近期对国际会计趋同化的主要行动
(2)1948年制定了《注册会计师法》
(3)1948年成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
(4)企业会计系统调查委员会于1949年成立
4.1.3 转向主要依靠民间力量制定会计准则
日本于2001年7月成立了财务会计准则基金会,由它资 助日本会计准则委员会,以取代企业会计委员会,其组织架 构与当时美国的FASB基本相同。ASBJ力求比BADC具有更大的 独立性。 基金会由董事会和受托人共同管理。
4.3
瑞典会计实务体系的特征
阿伦的会计模式分类把瑞典的会计实务体系归入以公
司利益为导向的北欧会计模式;
wk.baidu.com诺比斯的会计模式分类则把瑞典的会计实务体系列为 代表以宏观统一为基础、根据经济学理论的典型代表。
4.3.1 税法和国家的特定经济政策支配瑞 典公司的财务会计和报告惯例
国家以经济学理论为依据制定的经济政策和所得税法
的会计要求,几乎完全支配着瑞典公司的财务会计和报告
惯例。 在瑞典,应税收益基本上就是报告收益,因而无需采 用所得税跨期摊配的程序确认递延所得税。在这一点上, 瑞典和德国的会计惯例是雷同的。
对于税法和国家经济政策没有作出的规定,瑞典会计
惯例的其他依据是:
(1)1975年起生效的《公司法》(修订后更符合欧
策,通过“准备会计”和低估资产价值来隐藏公司利润,
且均为税法和国家经济政策所允许。公司通过计提存货跌 价准备,加速折旧,对可能的工薪支出、未来投资、存款 冻结等预计损失等手法,建立“未税准备”,尤为瑞典会 计的特色。
三个各具特色的会计实务体系,从中也可以看出四大会计模
式对不同国家的不同领域和不同程度的影响。
4.4.1 美英会计模式和欧洲大陆会计模式并立
1)环境因素的主要差异 (1)美国和英国同属不成文法系国家,而欧洲大陆国家
则属成文法系国家 。
(2)美国和英国的财务报告的目标,主要为保护社会公 众投资者的利益 (3) 美国和英国的跨国经营活动和跨国公司最为发达,
相对来说,欧洲大陆国家的跨国公司和经营规模就较小。
2)会计实务中的主要差异 (1)公允表述与遵循法律之间的矛盾 (2) “适度”稳健与“极度”稳健的原则 (3) 充分披露与不要求充分披露 (4) 利润分配中是否提留公积
4.4.2 欧盟在两大会计模式趋同化中的作用
第4号指令把英国会计模式的“真实和公允”观念引
在阿伦的分类中,荷兰被归入以德国会计实务体系 为代表的北欧会计模式;
在诺比斯的分类中,荷兰则被列为以微观为基础、
侧重商业经济学、注重理论的典型代表。 两者从不同的角度指出了荷兰会计实务体系的特征。 学者们从不同视角作出的分类有所差别并不奇怪,也许 更能予人以启迪。
4.2.1 会计准则和实务以法律规定为基础, 但财务会计有别于税务会计
4.3.4 关于《理解瑞典财务报表入门》
瑞典特准会计师协会制定和发布会计准则建议和审计建
议,并每年出版一册《理解瑞典财务报表入门》,介绍
瑞典财务报表本身的结构特征或与其他主要国家的会计
和报表惯例相联系与对比。这也是瑞典会计职业界的独 特做法。
4.4 发达国家会计实务体系 (模式)综述
在本章,我们选择了日本、荷兰和瑞典三国,介绍了这
入欧洲大陆国家,是一件具有深远影响的大事
4.5
捷克会计实务体系的特征
我们选择捷克作为经历了具有历史意义的政治骤变的 东欧国家代表,来考察其会计实务体系的变革。
4.5.1 历史性的变革
捷克正处在由集中的计划经济向完全的市场经济的转型 之中。 1989年以来,捷克斯洛伐克和分解后的捷克政府很快调 整了法律和管理结构,并取消了价格管理;重新制定了《商 法》和《会计法》 1995年,捷克成为“前共产主义国家”参加经济合作与 发展组织(OECD)的第一个成员国。
洲经济共同体指令的要求);
(2)1977年1月1日起生效的《会计法》(1975年3月 颁布); (3)从1976年7月开始的瑞典会计准则委员会(该委 员会是一个政府机构)制定的会计准则; (4)瑞典特准会计师协会(FAR)发布的会计惯例建 议。
4.3.2 以公司利益为导向的“准备会 计”―“未税准备”
包括政府官员、公司以及职业会计师、工会代表的“荷兰 三方会计准则委员会”。
1981年10月出版了荷兰《会计指导原则草案》
4.2.3 因执行欧盟指令对法定会计要求的改变
1983年荷兰为执行欧盟4号指令对其法定会计要求作出 了第一次重大的改变,于1984年1月1日生效。主要表现在: (1)对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格式作出更详细的规定, 扩大了报表注释。 (2)引入“法定准备” 。
4.5.2 变革后规范会计实务的法律体系
1)《商法》:以德国的商法为模式,引进了大批与企业有关 的立法,包括对年度财务报表、所得税、审计、公司股东大会等 的要求。 2)《会计法》:对会计设定的要求主要依据欧盟第7号指令, 规定使用的统一账户表是以法国的统一会计方案为蓝本的。财政
部负责制定会计原则,以财政部令的形式颁布。企业必须遵从。 3)《审计师法》:成立审计师协会,赋予广泛的自律权,对 所有的股份公司和大型的有限责任公司都要求进行年度报表审计, 审计的目的是要鉴证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及“公允性”。
荷兰的会计实务多少较接近于英美模式,这与荷兰 有些大公司,特别是世界著名的跨国公司,多年来都关注 国际投资者的利益的观念有关。
4.2.4 会计职业界和审计要求
荷兰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会计准则的制定中发挥了积极的
作用。
早在1895年,荷兰会计协会就成立了。
以后的立法却成立了两个新的会计团体:荷兰注册会
2)高度的举债经营方式: 与重视公司短期偿债能力从而严格控制流动比率和负 债资产比率的美国会计惯例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世界范围 内也可能是占首位的。这与日本的金融环境和大公司组织的 财团结构有密切关系。
3)在利润分配中先提留法定公积和任意公积“
这与欧洲大陆国家相同,而与美国不同。
4.2 荷兰会计实务体系的特征
群体意识和相互依赖性与西方国家个人与团体之间相互
独立、疏远的关系截然相反,因此日本无论在文化和商 业实务上都存在着传统与外来影响的矛盾,对外来影响 的接受只能是缓慢的。
此外,日本企业之间的交叉投资形成了巨大的产业集团(财团), 银行通常是这些财团的一部分,而大量运用银行信贷和债务资本的情 况,在西方国家极为罕见。日本政府严格控制企业活动,这种对企业 经营事务(包括会计)的强烈的官僚式控制,使有关企业活动的信息 首先保持在公司内部以及银行和政府等“圈内人”的范围之内。公司 管理当局必须首先应对的是银行和政府,而不是股东。对上述的特定 环境因素的认识,对理解日本会计实务的特征是至关重要的。
截至2007年,会计准则委员会已经发布了11个财务会计 准则。
4.1.4 日本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进程
日本会计准则的制定转向了主要依靠民间力量的机制 目前存在于日本公认会计实务和国际会计准则中的7处
主要不同之处:
(1)金融工具;(2)企业合并;(3)资产减值;(4) 养老金;(5)研发费用;(6)合并报表;(7)投资用房
4.5.3 新组建的会计职业界
捷克的审计师协会是根据《审计师法》成立的。 此外,捷克还组建了会计人员联合会,其成员主要是 在企业或公共部门工作的会计人员。
第 4章
比较会计模式(下)
4.1 日本会计实务体系的特征 4.2 荷兰会计实务体系的特征 4.3 瑞典会计实务体系特征 4.4 发达国家会计实务体系(模式)的综述 4.5 捷克会计实务体系的特征 4.6 墨西哥会计实务体系的特征 4.7 发展中国家会计实务体系的一般特征
学习目标
本章继续选择日本、荷兰和瑞典三国分别介绍其会计实务
1970年,荷兰颁布的《年度报表法》对荷兰公司的财 务报告的详细规定指出: (1)年度财务报表应显示当年的财务状况和成果的公 允图景,其中的所有项目必须进行适当地归类和表述; (2)必须按照“稳妥的商业惯例”(亦即为工商界所
接受的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
(3)必须披露有关表述资产和负债以及确定经营成 果的依据;
概述了发展中国家会计实务体系的一般特征。这样就能使读者对
全球的比较会计模式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
4.1 日本会计实务体系的特征
日本的会计实务体系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受德国
的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失败以后,又深受美国会计模
式的影响,从而,有一种掺和的迹象。日本又是一个有 强烈文化和宗教根基的国家。日本个人和企业关系中的
(4)应在一致的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对会计原则 变动的重大影响应予以披露; (5)应在财务报表及其附加的注释中披露上期的比
较财务信息。
荷兰还是世界上惟一明确规定对《年度报表法》的实 施进行法定检查的国家。 荷兰《年度报表法》和《所得税法》的会计要求并不 完全一致。
4.2.2 由官方和民间结合的三方准则委 员会”制定会计准则
体系,使读者能进一步了解美、英、法、德四大会计模式在发达
国家中的影响,并进而综合地分析了美英会计模式为一方、欧洲 大陆会计模式为另一方的主要差异,以及双方并立的现状和未来 的协调化趋势。接着从东欧国家中选择了捷克,介绍从集中计划 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过程中的会计变革,从中体现了欧洲大陆会 计模式的主要影响。最后,在介绍了较接近于美国会计模式的墨 西哥这一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发展中国家的会计实务体系后,又
4.1.1 会计实务基本上服从法律要求
三角法律体系
1)税法 2)商法:公众公司以外的企业 3)证券交易法:公众公司 商法较多体现日本本国传统,而证券交易法则是从 美国引入的。
4.1.2 由官方制定会计规定到以官方为 主体,结合民间力量制定会计准则
长期以来,日本的会计准则是以大藏省为主体并利用它的顾问机构“企业会 计评议会”(BADC)根据《证券交易法》制定的,重要的由大藏省以法令的 形式发布。企业会计评议会制定的准则不能有悖于《商法》(和税法)的要 求。2000年7月,企业会计评议会制定会计准则的职能被大藏省新成立的“金 融管理局”所取代。 (1)1948年制定了《证券交易法》;
(1)2001年10月通过了允许荷兰公司使用IAS或美国
GAAP编制财务报表的法案;
(2)从2002年起,“年度报告委员会”发布了一系列 与IAS/IFRS趋同的新的“年度报告指南”; (3)2007年2月,“金融市场管理局”公布对上市公 司2006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检查;
(4)同时,宣布成立由12位国外的IFRS专家组成的 “财务报告委员会”,对管理局应用IFRSs及其执行情况提 供咨询。
4.3.3 会计职业界和审计要求
瑞典的会计职业界包括资历较高的特准会计师(FAR) 以及几类资历较低的审计师(SRS)。
在瑞典对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合作社团都要求进行审计。 在瑞典,独立审计的审计报告中,列有一段超出其他 国家的独特表述,即关于“董事会和常务董事被解除(或
不能解除)对所审计的年度报表的责任”的效力的声明。
计师协会(NIVRA)和会计管理咨询师(AA)协会。
4.2.5 在北欧会计模式中最富有与英国会 计模式相协调的色彩
荷兰会计实务体系在强调“稳妥的商业惯例”和采用 “准备会计”等方面保持着它的以公司利益为导向的北欧 会计模式的基本特征。 《年度报表法》在规定“必须按照稳妥的商业惯例” 的同时,又提出了年度财务报表应显示财务状况和成果的 “公允”图景;在“形式”与“实质”的问题上,荷兰会 计也开始转变“形式胜于实质”的观念。
产
4.1.5 会计职业界和审计要求
注册会计师遵循的审计准则和惯例也和美国的相类 似,最重要的共同特征是,对公司财报表的审计意见都是 从是否“公允表述”和“一贯符合公认会计准则”的概念 来作出职业判断的。 日本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考试制度,需要通过三次考
试,才能取得执业资格:
4.1.6
其他重要特征
1)“形式胜于实质”和“实质重于形式”的观念相掺杂
4.2.5 现行重置成本计量的流行是荷 兰会计实务注重以理论为指导的例证
荷兰在会计实务中流行现行重置成本计量,被认为是 富有创新意义的最大特色。这主要是受Th.林伯格在20世
纪20年代就提出的重置价值理论的影响,而不是出于通货 膨胀的压力(荷兰没有制定过有关通货膨胀会计的准则)。
4.2.6近期对国际会计趋同化的主要行动
(2)1948年制定了《注册会计师法》
(3)1948年成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
(4)企业会计系统调查委员会于1949年成立
4.1.3 转向主要依靠民间力量制定会计准则
日本于2001年7月成立了财务会计准则基金会,由它资 助日本会计准则委员会,以取代企业会计委员会,其组织架 构与当时美国的FASB基本相同。ASBJ力求比BADC具有更大的 独立性。 基金会由董事会和受托人共同管理。
4.3
瑞典会计实务体系的特征
阿伦的会计模式分类把瑞典的会计实务体系归入以公
司利益为导向的北欧会计模式;
wk.baidu.com诺比斯的会计模式分类则把瑞典的会计实务体系列为 代表以宏观统一为基础、根据经济学理论的典型代表。
4.3.1 税法和国家的特定经济政策支配瑞 典公司的财务会计和报告惯例
国家以经济学理论为依据制定的经济政策和所得税法
的会计要求,几乎完全支配着瑞典公司的财务会计和报告
惯例。 在瑞典,应税收益基本上就是报告收益,因而无需采 用所得税跨期摊配的程序确认递延所得税。在这一点上, 瑞典和德国的会计惯例是雷同的。
对于税法和国家经济政策没有作出的规定,瑞典会计
惯例的其他依据是:
(1)1975年起生效的《公司法》(修订后更符合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