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报告内容和格式准则修订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 - 法律文书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法律文书第一部分总则一、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规范证券公司的财务行为,提高证券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二、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编制年度报告时应当遵守本准则的规定。
三、公司应当指定专门的经办人员切实做好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公司负责人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签发。
四、公司原则上应当披露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
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或者公司尚有本准则未能包括的重大事宜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删除或增加编制内容。
五、公司必须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注册会计师必须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同时应以管理建议书的形式,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六、凡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完成后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出具此类审计报告的理由及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七、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和管理建议书一式五份报送中国证监会,并同时以电子文件格式报送。
八、公司全体董事必须保证年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者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九、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年度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事后检查。
如发现公司未按本准则要求及时报送资料,或者所报资料中存在遗漏、虚假和欺诈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暂停或永久取消证券业务资格等处罚。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格式与准则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格式与准则证券公司年度报告格式与准则一、引言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壮大,证券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一环,对于保障市场稳定和监管有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为证券公司的一项重要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与披露不仅是公司监管的要求,也是公司向股东、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公司基本情况和发展方向的重要途径。
因此,制定与遵守适当的报告格式与准则对于保持证券公司透明度、提高内外部沟通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报告格式(一)封面报告封面应包括证券公司名称、报告周期、报告日期等基本信息。
同时,可以添加公司标识、品牌标语和公司简介等,以便于传递公司形象和核心价值观。
(二)目录目录应清晰列出报告内容的结构与章节,以方便读者快速定位所需信息。
(三)主体部分1. 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组织结构、经营范围等。
2. 经营业绩分析:详细介绍公司近一年的经营状况、主要业务收入构成和变化情况,并对公司业务发展的主要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3. 风险分析:综合评估公司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并提供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4. 财务报表:按照财务会计准则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提供清晰、准确的财务信息。
5. 董事会报告:介绍公司董事会的成员构成、工作安排与决策情况,并提供董事会对公司未来发展的规划与建议。
6. 监事会报告:介绍公司监事会的成员构成、工作安排与监督情况,并提供监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的评估与建议。
7. 公司治理:详细描述公司的治理架构、股东权益保护与沟通机制,并提供公司治理相关改进的计划和措施。
8. 能源消耗与环境保护:说明公司能源消耗情况、环境管理与保护措施,并提供企业社会责任相关信息。
9. 公司发展战略与未来展望:阐述公司战略规划和未来发展路径,提供展望分析和风险因素预测。
10. 其他附注:包括报告编制说明、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报告等。
(四)附录在报告的附录中可以根据需要提供公司的相关资料,如股东名单、董事会会议记录等。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13年修订)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13年修订)【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1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11.20【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1号)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证券公司财务信息质量,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我会对《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会公告〔2008〕1号)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请各证券公司遵照执行。
附件: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中国证监会2013年11月20日附件: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1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证券公司财务信息质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年度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除执行本准则外,还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编制与披露年度报告。
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还应按照本准则第四章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本准则是对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最低要求。
对年度报告使用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披露。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

注册会计师应对公司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的理由予以适当关注。如果变更理由不合理或不充分,注册会计师不应当发表公司财务报告满足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要求的审计意见。
八、公司全体董事必须保证年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者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九、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年度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事后检查。如发现公司未按本准则要求及时报送资料,或者所报资料中存在遗漏、虚假和欺诈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暂停或永久取消证券业务资格等处罚。
需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母公司会计报表之外,还应根据《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规定提供合并会计报表。被合并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
五、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告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包括所有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有助于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会计报表的重要信息。公司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税项
应披露主要税种和税率,如营业税、所得税等。若有税负减免的,应说明批准机关、文号、减免幅度及有效期限。
(三)母公司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公司至少应披露母公司会计报表(汇总分公司和营业部以后的会计报表)的如下项目注释。(如两个期间的数据变动幅度达50%以上,且占公司报表日资产总额10%或报告期间利润总额10%以上的,还应在该项目下明确说明增减变动的原因。)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年度报告必须包含以下主要内容和格式要求:一、封面年度报告封面应包含公司名称、年度报告字样、披露年度、股票代码、英文公司名称等,并注明本公司已依法披露年度报告。
二、目录年度报告目录应包括中英文目录,详细列出各篇章节及页码。
三、报告人致辞报告人致辞一般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发表,内容应概述公司经营状况及业绩,表达对投资者的感谢和信心。
四、公司概况公司概况主要介绍公司的基本情况、发展历程、组织架构、主要经营范围等,包括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情况、高管人员和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情况等。
五、管理讨论与分析管理讨论与分析部分是年度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充分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管理状况,主要包括:经营情况、产业环境、重大事项、现金流量、风险管理、财务状况等内容。
六、财务报告财务报告部分是年度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综合收益表、原始凭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董事会年度报告及监事会年度报告等内容,其中审计报告为重要内容。
七、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部分是年度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股东大会决议情况、董事会决议情况、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关系、股权激励计划等内容。
八、其他其他部分可以包括非财务信息,如社会责任报告、员工福利、科技创新等。
此外,还需要包括重要提示、重要声明、理财公告等内容。
以上为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格式要求,公司应按照要求认真编制年度报告,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化,公开发行证券已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
信息披露作为发行人向投资者提供信息的主要途径,对于投资者保护和市场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规范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一、信息披露内容1. 公司基本信息在信息披露中,公司应当包括公司名称、位置区域、注册资本、主要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基本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让投资者对于公司的基本情况有一个清晰的了解。
2. 公司经营情况公司需要披露最近三年的经营情况,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以及公司的发展战略、市场定位、竞争优势等方面的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盈利能力、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方向。
3. 公司风险提示在信息披露中,公司需要清晰披露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策风险等。
这些风险提示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评估投资风险,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4. 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应当披露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股权结构、董事会组成、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等,以及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准则。
这些信息可以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治理情况,判断公司的管理水平和透明度。
5. 公司重大事项公司需及时披露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股权变动、重大投资、重大资产重组、诉讼仲裁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经营动态,更好地把握投资时机。
二、信息披露格式准则1. 信息披露应当合乎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我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深交所等相关规定要求,采用统一的格式进行披露。
2. 信息披露应当简明易懂,突出重点,不得使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夸大宣传,不得隐瞒重要事实,不得误导投资者。
4. 信息披露应当及时,发行人发现了对公司未来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及时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公司简介
第18--19条
第20--38条
重要事项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39- 40条 第41--43条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第44--50条
第51--53条
公司治理
内部控制
第54--55条
财务报告
18—19条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第54-55条
• •
财务报告
• • • • • •
•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审计报告正文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包括公司近两年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比较式利润表和比较式现金 流量表,以及比较式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编制 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有关财务报告的规定编制。 备查文件目录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备查文件的目录,包括: (一)载有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人员)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表。 (二)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原件。 (三)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 及公告的原稿。 (四)在其他证券市场公布的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办公场所置备上述文件的原件。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 交易所要求提供时,或股东依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查阅时,公司应 当及时提供。
第一章
总 则
第1—6条
制定本准则的依据、信息披露完整性要求 以及涉外证券年度报告披露要求。
第7-- 8条
编制年度报告的一般要求以及年度报告审 计。
第9-13条
年度报告的刊登要求、披露前信息的保密 性、披露后年度报告的存储、依法报送以 及高管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一、年度报告的内容。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报告:包括公司业绩、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主要
财务信息、以往年度计划与实际完成情况、未来发展趋势与战略规划、公
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等情况的说明。
(二)财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等财务数据,具体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三)其他重要信息披露: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业
务开展、员工发展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二、年度报告的格式。
年度报告应当按照规范的书面报告格式提交,格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一)封面和目录:标明公司名称、全年数据统计、年度报告名称等
基本信息,同时提供包括目录在内的详细导航。
(二)董事会报告:以清晰、简明的语言表述前一年度业绩的初步概
括和分析,或其他重要信息披露,并对未来经营计划做出具体说明。
(三)财务报告:呈现结构化的、清晰的、可读性强的财务数据,内
容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四)其他重要信息披露:呈现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业
务开展、员工发展等重要信息的情况分析报告。
(五)附注及其他版块: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注解、会计策略、合并财务数据、会计政策变更等其他相关信息披露。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是企业进行全面自我评估,以及向社会公开其
经营和发展及相关信息的一种形式,要求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关联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进行报告,以说
明公司的发展状况。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重要的公司治理事项、公司
的盈利与财务状况、公司的发展状况、主要实施的经营活动、附加的
财务信息、附录报告及投资者投诉服务。
具体的内容可根据公司财务
状况、当前盈利水平和发展趋势等有关情况加以调整。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格式准则由证券监管机构统一确定。
一般根
据报告历年报告的变化来结构,常见的有:股东会议决议情况综述、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及实施主要经营活动概要、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经济状况及公司发展机遇及风险、财务报表、附加信息等等。
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

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为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降低信息披露成本,现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修订如下:一、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并按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编制招股说明书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规定披露。
”修改为“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二、第九条“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三个月,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通知之日起计算。
”修改为“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通知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三、第十条第一款“发行人申请文件经核准后”修改为“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
第二款“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修改为“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该款最后增加:“必要时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四、第十二条后增加一条内容:“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编制和披露,还须符合以下要求:(一)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无须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内容;(二)招股说明书摘要中要尽量少用投资者不熟悉的专业和技术词汇,尽量采用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准确披露公司及其产品、财务等情况,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三)招股说明书摘要必须忠实于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内容,不得出现与全文相矛盾之处;(四)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篇幅不得超过一个版面。
在指定报刊刊登的招股说明书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小5号字,最小行距为0.35毫米。
中国证监会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第24号》

中国证监会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第24号》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0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证监会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第24号》近期,证监会公布施行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债办法》)。
为做好与《公司债办法》的衔接,证监会相应修订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3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4号准则”)。
23号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与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扩大到所有公司制法人相衔接,修改了只适用于上市公司的相关表述;增加了公司治理情况的披露要求;同时要求募集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告按《企业会计准则》编制。
二是与《公司债办法》具体条文相对接,修改了“保荐人”相关表述;增加了商业保险、债券回售条款等增信及偿债保障机制,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可交换债、债券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等的披露要求;修改了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方面的披露要求。
三是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结合市场实践情况,简化了发行人历史沿革的披露要求;增加了发行人业务、财务会计信息、担保人情况的披露要求;调整了部分章节的前后顺序等。
24号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与《公司债办法》取消公司债券发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相衔接,将申请文件报送主体由保荐机构改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取消了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调整为主承销商出具的核查意见;取消了发行人向发审委提交文件的要求。
二是针对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扩展至所有公司制法人,考虑到各类公司的不同情况,对发行人提供授权文件、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的要求进行了相应调整。
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1.doc

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一节封面、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第三节持股目的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第七节备查文件第三章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章附则—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依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确实不适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当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时,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一)文字应当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二)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当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四)权益变动报告书文本应当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五)在报刊刊登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六)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披露重要信息,以便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年度报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一环,对于公众投资者具有很大的关注度。
2024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规定了年度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格式。
年度报告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2.公司业务情况:包括公司主要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情况、市场占有率、竞争对手、技术优势等。
3.公司治理情况: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情况,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情况等。
4.公司财务情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以及财务指标的分析和解释。
5.公司风险情况:包括公司面临的市场、竞争、合规等风险,以及可能对公司业绩和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6.公司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目标、战略规划、投资计划、并购计划等。
7.公司社会责任:包括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如环境保护、员工福利、慈善事业等。
年度报告的格式需符合以下要求:1.报告格式:年度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以彩色印刷,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2.报告封面:年度报告封面应包含公司名称、报告期、报告编制单位等信息。
5.补充材料:年度报告应提供财务报表的附注、审计报告和董事会决议等补充材料。
6.报告语言:年度报告应使用中文撰写,同时可以提供英文翻译。
7.印制和电子版承诺:年度报告应在封底或文件末尾提供公司领导人或董事会成员签字并注明印制和电子版的承诺。
总之,年度报告作为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包含公司基本情况、业务情况、治理情况、财务情况、风险情况、发展战略和社会责任等内容,并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
通过年度报告,投资者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作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规定,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每年对一年期内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投资计划、发展战略以及公司治理等方面进行全面披露的重要文件。
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需符合以下要求:
1. 公司概况:包括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主要业务范围、经营地区等基本信息。
2. 经营情况:对公司一年内的经营活动进行详尽的介绍,包括主要业务的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产品销售情况等。
3. 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以及重要的财务指标分析和解读。
4. 投资计划:对公司未来一年内的投资计划进行披露,包括新项目的规划、融资计划、投资风险等。
5. 发展战略:对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方向和目标进行说明,包括市场拓展、产品创新、并购重组等方面的计划。
6. 公司治理: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董事会工作情况、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披露,包括董事会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等。
7. 风险提示:对公司面临的风险进行全面披露,包括市场风险、政策风险、财务风险等,以及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应对措施。
8. 其他重要事项:对公司一年内发生的其他重大事件进行披露,如股权变动、重大诉讼、违规行为等。
年度报告的格式要求一般包括封面、目录、正文、附注、财务报表等部分,需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和披露。
总之,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全面披露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计划的重要文件,能够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投资风险,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同时,年度报告也对公司进行了规范,促进了公司的透明度和合规运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修订)》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2.04•【文号】证监会计字[2002]2号•【施行日期】2002.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2年修订)>及报送补充监管报表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02年12月27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修订)》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2]2号)各证券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一、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财务行为,提高证券公司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质量,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结合近两年各项政策法规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我会对证监会计字[1999]61号文《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各公司应遵循谨慎性原则,对各项资产的减值准备进行充分计提,不得少提也不得多提,各公司应建立健全有关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各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证券公司会计制度》的会计报表格式进行编制,除做下列调整外,不得进行其他调整:1、资产负债表的“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项下分别增加两项:“经纪业务客户资金存款”、“受托管理客户资金存款”。
2、资产负债表增加“短期借款”一栏,将“质押借款”作为其中一栏。
3、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项下,分别增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4、利润表的“自营证券差价收入”栏下增加“受托投资管理收益”。
二00二年二月四日附: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重要提示第三章公司概况第四章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第五章所有者权益变动及股东情况第六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董事会报告第八章其他重要事项第九章财务报告第十章附则附件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一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规范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证券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是指针对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提出的规范要求。
年度报告是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向投资者提供的一份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于投资者来说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文将从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说明。
一、年度报告的内容根据准则第2号的要求,年度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信息:1. 公司基本情况年度报告应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2. 公司治理年度报告应披露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的情况,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和任职情况,以及公司是否存在一人或少数几人垄断控制的现象。
3. 公司业务情况年度报告应披露公司的主要业务情况,包括业务范围、内外部环境变化对业务的影响以及公司业务发展战略等。
4. 公司财务状况年度报告应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财务报表,以及财务指标的运算与分析。
5. 公司风险提示年度报告应披露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包括法律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等,并对这些风险可能对公司经营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估和提示。
6. 公司未来展望年度报告应披露公司对未来业务发展的展望,包括公司的发展战略、市场前景等,并以相应的数据和事实进行支撑。
二、年度报告的格式根据准则第2号的要求,年度报告的格式应具备以下几个特点:1. 统一准则年度报告的编制应参照相关的会计、审计、披露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确保报告的编制符合统一的标准和要求。
2. 完整真实年度报告应完整、真实地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者歪曲事实。
3. 清晰易读年度报告应采用简洁、清晰的语言表达,避免使用专业术语或复杂的句子结构,方便投资者理解和判断。
4. 重点突出年度报告应突出重点信息,对公司的主要经营指标、财务数据等进行重点呈现,便于投资者快速获取关键信息。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一、报告概述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报告概述,主要包括公司名称、报告期末的时间范围、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的摘要等信息。
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管理层对公司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主要包括公司的经营策略、主要业务的发展情况、与竞争对手的比较等。
三、重要事项讨论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重要事项讨论,主要包括影响公司利润、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重要事项,如重大合同、重要的投资或并购、重要的诉讼或仲裁等。
四、财务报表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这些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并经公司独立审计机构审计。
五、注释与附注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注释与附注,主要包括对财务报表的重要信息的解释和详细说明,如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重大不确定事项等。
六、审计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审计报告,该报告由公司独立审计机构出具,并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发表意见。
以上是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对于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主要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公司必须在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其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重要事项,以便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这些披露内容将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并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水平。
此外,准则还对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计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由独立审计机构对其进行审计,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半年度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披露,并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公开。
这样一来,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将能够及时获取到公司的经营信息,从而做出相应的决策或行动。
总之,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对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助于加强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24年修订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24年修订)》,该准则共分为
五个部分,包括前言、债券申请文件的编制及披露要求、债券申请文件的
格式、其他要求和附录。
债券申请文件的编制及披露要求部分明确了债券申请文件的编制、完
成和披露的要求,包括披露主体的要求、编制及披露时间要求、信息披露
的方法和媒介等。
该部分还指出了关于债券申请文件的基本原则,包括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允、合法、合规等。
债券申请文件的格式部分规定了债券申请文件的必备内容和部分债券
申请文件附件的要求。
必备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债券发行计划、债券
估值及保荐机构、承销商及信用评级机构的基本情况等。
债券申请文件附
件方面包括公司章程、债券凭证样式、保荐机构、承销商或信用评级机构
的保荐协议或承销协议等。
其他要求部分提到了在申请文件披露期间进行运营活动和公关宣传的
注意事项,以及对不按要求编制和披露债券申请文件的后果和流程进行了
详细的说明。
附录部分提供了债券申请文件的模板,包括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
行公告、债券申请表等。
这些模板可以作为企业编制债券申请文件时进行
参考和借鉴。
总体来说,《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编制、内容和格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旨在加强对于公司债券发行活动的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
进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发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4年修订),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每年应当向投资者提供的一份重要的信息披露文件。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规定了年度报告应包含的信息和格式。
1.封面部分:年度报告应包括公司名称、报告期、报告主题以及相关法律声明等。
2.董事长致辞:董事长致辞是对公司业绩以及发展前景的总结和展望。
董事长致辞应体现公司领导层对公司发展的重视和决心。
3.公司简介:公司简介是对公司整体情况的介绍,包括公司的发展历程、经营范围、股本结构、主要业务等。
4.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报告是对公司业务运营情况的分析和评价。
董事会报告应包括公司业务运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等内容。
5.财务报表:年度报告应提供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
6.会计师报告:年度报告应包含会计师对财务报表的审阅或审计报告,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7.公司治理报告:公司治理报告是对公司治理结构和运作情况的披露,包括董事会组织、决策制定程序、关联交易等。
8.董事及高级职员报酬报告:年度报告应披露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的报酬,包括薪酬、股权激励计划等。
9.股东大会决议情况:年度报告应披露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情况,包括股东大会召开情况、议案表决结果等。
10.风险因素披露:年度报告应披露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因素,包括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
11.重要法律文件:年度报告应包含公司的重要法律文件,如章程、合同等。
12.附注:年度报告应包含附注,对财务报表的各项数据进行解释和补充。
在格式方面,年度报告应具有较高的可读性和结构完整性,确保投资者能够准确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年度报告的排版应整齐清晰,文案应准确明了,重点内容应突出,以便投资者能够快速获取所需信息。
以上是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关于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主要要求。
这些要求旨在通过规范化的信息披露,提供充分、准确、及时的公司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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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1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证券公司财务信息质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年度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除执行本准则外,还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编制与披露年度报告。
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还应按照本准则第四章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本准则是对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最低要求。
对年度报告使用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披露。
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和妨碍阅读的前提下,公司可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第五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有关审计报告应由该所盖章,并由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和特殊目的主体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对公司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也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专项报告也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条公司必须在年度报告中全文转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不得随意修改或删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已签发意见的财务报表。
第七条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还应遵循如下一般要求:(一)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百万元或亿元为单位。
(二)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要求,编制年度报告外文译本,同时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其他语种)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年度报告封面应载明公司名称、“年度报告”的字样、报告期年份,也可载有公司的外文名称、徽章、图案等。
年度报告的目录应编排在显着位置。
年度报告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四)公司编制年度报告时可以图文并茂,采用柱状图、饼状图等统计图表,以及必要的产品、服务和业务活动图片进行辅助说明,提高报告的可读性。
第八条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年度报告正文中披露的数据应以合并报表数据为基础。
按照监管要求需用母公司数据计算和编制的内容除外。
第二章年度报告第一节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第九条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显要位置作出如下(但不限于)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声明:“×××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说明理由。
同时,单独列示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姓名及原因。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声明并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表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注意阅读”。
第十条公司应对可能造成报告使用者理解障碍以及特定含义的术语做出通俗易懂的解释,年度报告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二节公司概况第十一条公司应披露如下简介:(一)公司的法定中、外文名称及缩写;(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三)注册资本、净资本和各单项业务资格;(四)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五)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第十二条公司应简要介绍其历史沿革,主要包括以前年度经历的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等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应采用图表或其他有效形式,简要介绍其组织机构,包括公司总部的主要职能部门、境内外分公司、境内外子公司等。
还应披露境内外重要分公司、子公司的地址、设立时间、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负责人、联系电话等。
第十四条公司应披露其证券营业部的数量和分布情况等。
第三节财务和业务数据摘要第十五条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的期末数(本年数)、期初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的排列应从左到右,左起为报告期的数据。
第十六条公司应披露的主要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以及与期初或上期数据相比变动超过30%的重要项目。
公司应披露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
第十七条公司应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计算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及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并列示期初数和期末数。
若监管部门在报告期内修订相关计算标准,期初数应按照新标准重新计算列示。
第四节管理层报告第十八条公司管理层报告中应对财务报表的数据和其他必要的统计数据,以及报告期内发生和未来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分析,可以采用逐年比较、数据列表或其他方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列示,便于报告使用者了解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未来变化情况。
公司披露管理层报告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披露内容应当可靠,引用数据、资料应当依据充分。
如引用第三方的数据、资料,应当关注其权威性,并注明来源;(二)披露内容应当具有充分的决策相关性,在全面分析公司各项主要业务的基础上,着重关注公司业务创新、重大投融资等在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和未来计划,有利于报告使用者充分了解公司未来变化趋势;(三)披露内容应当具有充分关联性,结合公司的外部环境(如宏观环境、行业政策、行业地位或区域市场地位等)和内部条件(如业务规模、经营区域、技术、人员等)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进行针对性的讨论、分析,保持内在逻辑的一致性;(四)鼓励公司披露对业绩敏感度较高的关键业绩指标,分析指标的假定条件、计算方法、选取依据,以及变化原因和趋势;(五)讨论、分析不应简单重复财务报表的内容,而应当侧重分析重要的经营指标和财务指标,重点披露实质性内容、已知的重要趋势和不确定性;(六)语言表述平实,清晰易懂,力戒空洞、模板化。
第十九条公司应分析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业务的经营概况、业内竞争状况、所处的市场地位和核心竞争力等,以及公司为应对报告期内经济环境和市场状况的变化,对主要业务做出的重大调整。
公司可按照业务条线、区域等原则披露分部报告信息,包括分部的营业收入、成本、营业利润的构成、相对于上一报告期的变化情况及其变动原因。
第二十条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破产重整,兼并或分立情况;子公司、分公司、营业部和特殊目的主体等设立和处置情况;重大的资产处置、收购、置换、剥离情况;重组其他公司情况等,以及这些活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披露在报告期内业务创新情况,分析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的影响,以及如何进行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披露其主要的融资渠道、长短期负债结构以及为维持流动性水平所采取的措施和相关的管理政策,同时分析其融资能力、或有事项及其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分析报告期内现金流转情况,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及其主要影响因素。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针对自身特点,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分析影响其业务经营活动的各项重大风险因素,如政策性风险、业务模式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以及这些风险因素对本报告期及未来业绩的影响,并说明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说明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补足机制建立情况,报告期内风险控制指标触及预警标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及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效果。
第二十六条公司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就所涉事项作出说明,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说明有不同意见的,还应披露其不同意见。
公司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应披露变更、更正的原因及影响,涉及追溯调整的,应当披露对当年和上年度经营成果的影响和财务状况的累计影响。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执行或调整情况,说明利润分配政策是否符合行业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审议程序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鼓励公司主动披露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工作情况,包括公司在保护债权人、职工、客户等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方面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以及公司在社会公益事业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公司已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全文的,仅需提供相关的查询索引。
第五节其他重要事项第二十九条公司应披露本年度被处罚或公开谴责的情况,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相关自律组织采取行政处罚或公开谴责,以及被财税、外汇和审计等部门作出处罚的记录等。
第三十条公司应按如下要求披露报告期内诉讼和仲裁事项:(一)对以前年度和本报告期内发生但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逐项披露其进展情况、涉及金额、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对已经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披露其具体内容、审理结果和执行等情况;(二)如报告期内无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公司应明确陈述“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披露其关联方情况,以及按照日常交易、投资、债权债务等业务类别,简要披露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相关金额、余额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各单项业务资格的变化情况。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披露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主要表外项目(如担保、抵押、质押、融资合约、重要的承销合同等)的总金额及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聘任、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若有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说明变更的原因。
公司应分项披露归属于报告期和报告期内实际支付的年报相关审计费用情况,以及目前的审计机构和签字会计师已为公司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披露如下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二)年度分配预案或决议;(三)重大投融资行为;(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五)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六)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生重大影响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