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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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标准一般规定
1.0.1 收运体系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和节能减排等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收运体系的建设是城市或地区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其工程建设必须首先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和节能减排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收运体系项目是保护环境的重要基础设施工程之一,如果建设不当,容易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尤其是对城市居住环境的污染,对人民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所以必须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识。我国现已发布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条例、规定和标准,以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本标准第6章对环境保护作了规定。我国人多地少,人均耕地面积正逐年减少,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用地应遵循节约用地的原则。
国家已颁布有关土地的法令和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转
运站的选址和规模对垃圾转运站工作效率影响较大,合理设定转运站位置和规模是发展转运站建设的基本方针。本标准第7章对转运站建设用地作出规定。
相对于收集环节而言,转运环节的设施、设备构成更复杂,投入更大,因而将其作为本标准编写的主线。自5.2及其后的各章节均按转运环节及其转运站建设的相关内容进行编撰。
收集环节及其收集站与其相似或相近的地方可参照执行。
1.0.2 收运体系的建设应在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和市域环境卫生专业(专项)规划的指导下,与市域垃圾处理系统相匹配,统筹规划,分期实施,远近结合,近期为主。新建项目应与后续转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收运设施的建设数量、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评价,综合比选。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工程建设的原则。
就重庆市城乡建设综合体系而言,收运体系是防治生活
垃圾污染、改善环境的辅助工程,是保障居民身体健康,维护和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故强调工程建设须符合城乡总体规划,满足人们对环境的要求。
收运体系的建设应在市域环境卫生专业(专项)规划的指导下进行。
所谓统筹规划,是指既要考虑镇、村局部需求,又要兼顾全局平衡;既要满足近期的实际需求,又要考虑远期发展前景。从时序上考虑,应以近期(5年规划)为主,近远期相结合,并为中远期发展留有余地。
鉴于转运站的社会与环境影响大而直接,故其工程建设应做多方案比较,不但要进行技术经济论证,还要进行社会与环境影响评价,尤其是中型及以上转运站项目,应根据筹资能力,从发挥效益出发,控制初期工程规模和投资。新建项目应与现有的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1.0.3 收运体系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
低运营成本。有条件的地区宜建立垃圾收运信息化管理系统。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收运体系建设内容确定的原则,并非所有配套工程项目都要建设,要视生产需要和工艺要求,在充分利用建设地区依托条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配套项目的内容,不搞大而全或小而全。
1.0.4 收运体系的建设应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土地、道路、交通、供电、给排水和通信等建设条件。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工程建设必须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及土地、供电、给排水、交通和通信等设施的条件,以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投产。
1.0.5 主城区生活垃圾应推行分类投放、收集,后续运输、处理方式应与分类收集相匹配,不宜混装混运、混合处理,各区(县)、镇(乡)、村应逐步推行。
【条文说明】:推行分类收集,统筹垃圾运输和处理,有利于降低收运成本和提高收运效率。按照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公布的《重庆市主城区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方案》
(2014~2020年),主城区生活垃圾应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4类分类,同时实施了分类收集的垃圾不宜混装混运和混合处理,以便达到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的目的。各区(县)、镇(乡)、村受经济条件限制,应逐步推行垃圾分类收集。
1.0.6 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及其他类别危险废物等均需根据相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及处理处置,严禁混入生活垃圾。
【条文说明】:医疗垃圾应交由环卫部门(机构)或具有专业资质的企业单独收集,密闭运输,送至市属医疗垃圾焚烧处理中心集中处置。建筑垃圾由城镇建设部门归口管理,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运至建筑垃圾处理场专门处理。工业垃圾应按“谁排放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在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下由排放单位处理或排放。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其他类别的危险废物必须在环保部门的监督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由排放企业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安全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