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现行宪法文本的重要缺失
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不足与完善措施
![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不足与完善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da5614b9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d5.png)
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不足与完善措施我国法律体系作为国家治理的核心之一,承载着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巨大责任。
然而,在不断的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不少不足之处。
接下来,我们将重点分析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完善措施。
一、不足之处1. 执行力不足我国法律系统的一个共性问题就是执行力不足。
即使法律已经有了比较完整的规定,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导致执行力度大打折扣。
因此,法律的效力也会相应减弱。
2. 法律实施缺乏公平性由于我国的法律实施机构和人员的水平不一,也容易导致法律实施缺乏公平性。
比如一些地方的法官贪腐,私人拥有资源,导致他们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实施。
3. 法律规范滞后在某些领域,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并不能覆盖所有情况,也存在更新滞后的情况,这就容易使得法律规范不够完善,执法难度大,不能有效应对新的社会问题。
4. 法律规范的协调性不够我国的法律规范分散在不同管理部门中,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
比如针对某一问题,涉及到多个部门的法律规范,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不足,执行难度就会大增。
二、完善措施1. 增强法律执行力加强法律执行力是保障法律规范有效实施的关键。
针对执行力不足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实际执法,并规范执法程序,严惩执法者违法乱纪等行为;二是加强法律意识的普及,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2. 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化和道德素质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化和道德素质,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
加强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培训,通过提高法官综合素质和道德水平,建立更为严格的道德评价,同时也可以加强司法透明度,更好地推动司法公正发展。
3. 优化法律规范,提高科学性和实用性优化法律规范,提高科学性和实用性,既有助于更全面、更系统地规范社会行为,也有助于更好地推动法律实施。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如加强对法律规范的需求调查,广泛征求专家和群众的意见,在制定法律规范时更加科学和有效。
浅谈法律权威缺失现状及维护初稿
![浅谈法律权威缺失现状及维护初稿](https://img.taocdn.com/s3/m/537f1a4cbe1e650e52ea998c.png)
法律权威缺失现状、原因及对策分析【内容摘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需要树立和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律的权威,树立法律权威对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要意义,但当前法律权威存在着不少问题,目前,法律权威缺失的问题是严重的,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树立法律的权威,树立法律权威必须做到: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要严格执法,保证司法公正,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要加强党的领导。
【关键词】法律权威缺失维护当代中国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已逐步摆脱了人治权威的阴影,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这一目标的提出也就决定了我们必然要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最高权威。
从社会学的视角看,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是一个不断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并将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引入有序轨道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法律的使命在于维护正义,使各种对立的紧张关系趋向平衡。
只有树立法律权威,人民才能信赖法律、对法律充满敬意,并自愿将各种争端交由法律来裁决。
一句话,无法可依,就会无法无天;有法不依,法律就没有权威,也会天下大乱。
只有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法制保障,才能真正实现天下大治、国泰民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依法治国方略深入推进的今天,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解决社会经济矛盾纠纷的治理模式,已经让位于市场经济体制下主要依靠法律手段定分止争的法治化治理模式。
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重视和追求已达到了空前强烈的程度,这同样在客观上对树立法律权威提出了现实要求。
但我们也必须正视现实中的问题,我国目前也正处于一个社会转型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人们的主观意识都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不断完善,对依法治国的认识还不是很深刻,法治的意识还不是很强,法律权威的缺失还比较严重,为此本文着重探讨的就是当前法律权威的缺失,及如何维护的问题。
一、法律权威的基本含义法律权威的基本含义,就是指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一切国家及社会行为均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是唯一的权威。
法律解读中的重大缺陷
![法律解读中的重大缺陷](https://img.taocdn.com/s3/m/5cea8350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d224063.png)
法律解读中的重大缺陷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在保障公民权益、维持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尽管法律旨在提供一套规则和标准以解决争议和纠纷,其中仍存在着一些重大的缺陷。
本文将对法律解读中的重大缺陷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可能的改进方案。
1. 法律文本的晦涩难懂法律文本往往使用专业术语和复杂的语言,导致大部分公民难以理解其真正含义和适用范围。
由于法律文本的晦涩难懂,很多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得不求助于法律专业人士,增加了解决纠纷的成本和复杂性。
改进方案:为了提高普通人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法律文本应采用简明扼要的语言,并避免使用过于专业的术语。
此外,应该提供普及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以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2. 法律解释的主观性法律的解释通常由法官、法学家和律师等专业人士进行。
然而,由于法律文本中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多义性,不同的专业人士可能会对同一法律条文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
这导致了法律解释的主观性,使得公众对法律真正含义的理解产生困惑。
改进方案:为了减少法律解释的主观性,可以建立独立的、权威的法律解释机构,由该机构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并提供权威性的法律指导。
此外,加强法官、律师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法律解释能力,也是减少主观性的重要途径。
3. 衡平原则的不确定性衡平原则是法律解释中常用的原则之一,用于判断特定情况下的权益分配和决策是否公正合理。
然而,由于衡平原则的模糊性和主观性,不同的法官和法学家往往会基于个人观点和价值判断进行权衡和决策,导致衡平原则的应用不确定性。
改进方案:为了提高衡平原则的确定性,可以制定更为明确的法律标准和判断准则,以规范其应用和权衡过程。
此外,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法官培训机构和学术研究机构,推动对衡平原则的研究和深化,以提供更统一和具体化的指导。
4. 法律解释的动态性法律解释的动态性是指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变化和演进。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法律需要不断地适应新的情况和问题,从而需要对现有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补充。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610240893b3567ec112d8a1b.png)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语言文字工作关系到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社会公共事务。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范围,有利于促进现代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地区间、民族间的交往交流,有利于普及文化教育,发展科学技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有利于实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工作效率。
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将全面走上法制的轨道。
而且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与使用,对于增强国家和民族的凝聚力具有非常特殊的作用。
从而改变以往语言文字工作中没有法律,只靠政策性文件规范的现象,使国家语言文字工作走上依法行政的轨道。
但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五年多来,对此法的贯彻执行仍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反映了目前我国语言文字工作的现状,也反映了语言文字工作法制化的艰巨性。
一、存在的问题(一)社会宣传不到位我国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主要目的是为了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当前我国正在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逐步走向依法治国的法制社会,语言文字工作也是不可或缺的环节。
一部法律能否有效实施,与广大公民是否知晓密切相关。
开展宣传是培养人们语言文字法律意识的主要手段,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大特色。
虽然每年的九月都会开展“推普宣传周”活动,但是,距人们普遍树立语言文字的法律信念,自觉遵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依法办事和捍卫我国语言文字的规范和纯洁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以某法律高校为例,笔者曾针对毕业生作过调查,调查的400多名学生中有近40%不知道该法的存在或不能准确说出该法的名称。
另据中国语言文字网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14166名网民中,7456人知道或知道一点每年九月的第三个星期为“推普宣传周”,占52.63%,6710人没听说或不知道,占47.37%。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宪法保障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宪法保障](https://img.taocdn.com/s3/m/210dd735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b7.png)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621(2007)02-0080-05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宪法保障□吴传毅(湖南行政学院,湖南长沙41006)摘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近代宪法是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过程中产生的,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永恒的主题。
基于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我国要通过修宪和宪法解释工作进一步确认一些与中国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必要的基本权利,并通过规范国家权力和加强司法救济等手段来确保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
关键词: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障;权力法治;违宪审查近代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从宪法到宪政,从法制到法治,其标志在于公共权力得到了有效的约束,而公民权利得到了切实的保障。
法律是权利的证明书,也是权利的“护身符”。
公民的权利只有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才不至于被公共权力所侵犯。
即便遭受侵犯,也可以通过司法予以救济,使之得以恢复和整合。
宪法作为“法律中的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直接关系到其他法律对公民具体权利的确认和保障。
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国现行宪法由于受产生时的历史条件所限,在宪法文本里,分配、宣示国家权力方面规定较多,制约、监督公共权力方面规定较少。
在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方面,尚有一些重要的基本权利未能确认下来。
尽管现行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但相对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发展要求而言,我国宪法给予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明显不足。
为此,需要加强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作用。
一、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永恒的主题宪法自产生以来,其调整范围不断扩大,作用不断强化,但是,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作用始终居于核心地位。
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作用是宪法最原初的作用,也是宪法永远不能抹杀的作用。
一是政治权力的原初属性是任何社会都无法抹煞的。
任何社会都需要权力,然而,权力却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护人,也可以伤人。
讲述我国的宪法司法化的可能性
![讲述我国的宪法司法化的可能性](https://img.taocdn.com/s3/m/3699fc420740be1e650e9adc.png)
讲述我国的宪法司法化的可能性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讲述我国的宪法司法化的可能性,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宪法司法化的概述(一)宪法司法化的概念宪法司法化,我们还可以称之为宪法适用,具体的说就是宪法实现了司法化,法院法官进行案件的裁判的时候不仅要考虑一般的法律法规,宪法也是法官必须要考虑的依据。
关于宪法司法换,相关的专家学者提出了两种形式,一种是将宪法直接作为案件判断的依据。
另一种方式是利用宪法来审查案件的适用法律是否合法合理,也就是我们所讲的违宪审查。
在1803年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是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案,是美国法院首先对国家的法律进行了审查,并且宣告了美国议会制定的80余项法律违宪。
这是宪法司法化的道路上迈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一步,并且成为了各个国家研究宪法司法化的一个重要的判例和依据。
目前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得到广泛的认同,它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我国目前对于宪法司法化的呼唤,主要体现形式上,即呼吁或授权法院可以直接援引宪法条文对具体的案件进行裁判,但在事实上,这在实际的操作中是相当困难的,首先就是表现在理论上的障碍。
(二)宪法司法化的特点虽然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任何法律的实施都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意志,也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一个重要的依据,但是宪法在具有其他法律相同的性质和作用,但是宪法本身也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的重要的特点。
这种特点是宪法相较于其他法律的一个重要的优越性,也是宪法存在的一个重要的前提和基础。
第一,最高性和原则性。
所谓最高性是指先发的效力要高于其他的一切法律。
任何法律的制定以及实施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实施和执行,任何超越宪法的法律都是无效的。
所谓的原则性是指单普通法律的规定和宪法的内容发生冲突或者争议时,要使用宪法的相关规定。
但是宪法的适用并不否认其他法律的适用,在某些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法。
第二,穷尽原则。
所谓的穷尽原则是指,如果一个案件的法律适用不仅符合宪法的规定而且符合具体法的规定,并且具体法合宪,那么法院判案的依据就不能是宪法,而应该依据具体法,这种事法律适用中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的体现。
我国宪法权利保障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宪法权利保障的问题与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abcae23ef111f18583d05a78.png)
者 , 全 国人 民权 利 之保 证 书 也 。 可 见 , 法 最 乃 ” 宪 主要 、 最核 心 的价 值 在 于 它 是 公 民 权 利 的保 障 书 。 宪法 自产 生 以来 , 然其 调整 范 围不断 扩大 , 虽 作用 不 断强 化 , 是 , 但 宪法对公 民基本权 利 的保 障作 用始 终 居 于核心 地位 。宪法 对公 民基 本权 利 的保 障作用 是 宪法 最 原 初 的 作 用 , 是 宪 法 永 远 不 能 抹 杀 的作 也 用 。 由此 可见 , 民基 本 权 利保 障是 宪 法 的 核 心 , 公 是宪 法 的一块 价值基 石 。宪法 对公 民基 本权 利 的确 认 , 从立 法上 反映 了公 民在 国家 生活 中的地位 , 是 从 而体 现 了国家 的本 质 。因 而 , 保证 宪法 规定 的公 民
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张 写着人 民权 利 的纸 。 陈独 秀 也认 为 : 宪 法 ” “
18 9 2年颁 布 以来 , 通过 宪 法修 正 案 、 法 、 改 法 律 立 修 等途 径 , 我 国对公 民的基 本权利 的保 障 日趋 完善 。 使
因此 通过 政府 的积 极努 力 , 国 2 我 0多年来 在公 民宪 法 权 利保 障上 取得 了 巨大 的成果 。 我 国现行 宪法 虽然 对公 民的基本 权利 的保 障 比 前 几 部宪法 有 很大 的进 步 , 是 也 还 存 在 着 不少 问 但 题 。首先 , 当前 宪 法 对公 民基 本 权 利 的保 障 存 在着
界各 国 的宪 法 均 非 常 注 重 公 民基 本 权 利 的保 障 问 题, 对公 民基 本权 利 保 障 体 制 的完 善 程 度 不 仅 反 映 着 一个 国家 的 民主化 进 程 , 而且 象 征 着 法 制 的完 善 程度 , 它直接 关 系 到一 个 国家 的 法律 文 明程 度 。因
我国宪法权威的缺失现状及其对策研究
![我国宪法权威的缺失现状及其对策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31c5e66fda38376bae1fae4d.png)
我国宪法权威的缺失现状及其对策研究□石晨【内容摘要】在现阶段背景下,宪法权威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尤为突出,其具体体现为社会公众对宪法的认同感和信任度,使得每个公民都能自发地去恪守和遵循宪法的内容和规定。
然而在社会生活中,宪法被束之高阁的现象却是屡见不鲜,宪法权威的构建即理所当然地具备了必要性和充分性。
宪法身为具备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典,不只是要从形式上去解读其基础性地位,更要从意识形态以及社会实践上着手,即从实质上来诠释宪法的权威性。
【关键词】宪法权威;宪法至上;宪法意识【作者简介】石晨(1994 ),女,辽宁人;辽宁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益和及时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皆离不开宪法的基本内容与原则。
法治模式的构建在保证社会各项事务有序进行的同时,更是彰显宪法和法律权威性的有效途径。
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需要把构建宪法与法律的权威性作为其必不可少的一环。
只有增强公民对宪法和法律的肯定与信任,积极提高公民个人的自身素质与本领,我国的法治建设才能得到切实可行的推动与进步。
由此,在当今时代背景下,如何使得宪法与法律的权威性得到有效的建构,需要通过哪些方式来有效推进,即成为法治建设中亟待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宪法权威的内涵及现状(一)宪法权威的内涵。
我国宪法典中,清楚阐明了其根本法的基础性地位以及其具备的最高法律效力。
在学术研究上,不同学者对宪法权威内涵的认识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部分学者认为,宪法权威是指宪法的绝对至上的权利,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等特征;也有学者认为,宪法的权威在于神圣性、稳定性以及救济性和正当性等具体表象之中。
详细地说,即要求宪法始终在社会调整机制和规范社会行为的过程中发挥其支配性、基础性作用。
且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一律以宪法的内容和规范作为其行为准则,切不可以道德、习惯、国家政策等调整手段或其他社会规范取而代之。
浅析我国依宪治国存在问题的及出路
![浅析我国依宪治国存在问题的及出路](https://img.taocdn.com/s3/m/0922a4e3ba0d4a7302763ae7.png)
受 的法律 中 ,并通过这个 法制 体系把宪法的精神和原则与 复杂 的社会现实连接起来 。虽然我 国当前 围绕宪法已经制定 了数 以 万计 的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性法规 和行政规 章 , 但个别 与宪法 相 冲突的法律也没有废止 ,不 同部 门之 间的法律仍存 在冲突等 现象 , 因此一个 以宪法为依据 、 服 务于人 民的 、 完 善的法律 体系 是非 常有必要 的。
日常生活之 中的贯彻 。宪法意识的缺乏体现在公 民对维护 自身 政治权利 的意识不强 , 对侵权行为和权利滥用 的容忍度 高 , 部分 党政官员对宪法地位认识不清 , 过分迷信权力等方面 。
( 二) 法律体 系不够完善 宪法具有极强 的原则性和 概括性 ,而人 们生活却是具体 和
多变 的。因此 . 宪法要想在现实 中得到落实 . 必须 围绕宪法建立 个完善 的法制体 系 .将 宪法 的精 神渗透到那些容易被公 民接
( 三) 监 督 体 制机 制 匮 乏
利法 , 不论是政府 官员还是 普通公 民 , 要 树立宪 法思维 . 将 宪法 精神内化为个人 习惯 , 自觉运用宪法来维护 自身权 利 , 约束 自身 行 为。同时 , 鼓励公 民有序参与政治 , 如使用投票权 , 激 发公 民的
宪法意识 。 ( 三) 重 视 宪 法监 督
( 二) 培 养公 民宪法观念 推进依宪治 国的发展 .就要求 公民普遍具备 以人权 和民主 为核心 的宪法 意识 , 各级领导干部树 立依 宪治 国的意识 . 彻底改 变 目前仍然存在 的不 把宪 法当做“ 法” 的现状 。宪法是公 民的权
中国经 历了较长 时间的封建统治 .公 民对法律和 宪法 一直 都持一 种根 深蒂 固的怀疑态度 ,封建统治时期 的人治 思维和保 守落后 的封建思 想严 重制约 了宪法精神在我 国的发展 和在 人们
论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规定的不足与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57a6387d10a6f524ccbf85b4.png)
论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规定的不足与完善董成杰摘要: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体现着全体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因此,在宪法里,公民的基本权利这章一直都是处于最基础,最核心的地位。
我们国家宪法里很多条文都确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社会在不断地向前发展进步,广大公民的权利保护意识正在逐步地增强,再加上基本权利规定得太过于抽象模糊,体系不够完整。
所以,宪法里面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部分内容有待我们日后去加以健全。
关键词:权利保护;基本权利;根本大法1 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和特征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所明确规定的,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理应拥有的最基础的权利。
我们都很清楚,公民的法律权利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既有基本权利、又有其他权利。
但是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面对公民的种种权利,宪法它不会也没有必要予以详细的罗列。
所以宪法只能明确部分基本权利。
虽然基本权利与其他权利都属于公民的权利,但基本权利其本身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基本权利代表了公民在日常生活里基本法律权利;其次,基本权利在公民的生活中处于最基础且又不可或缺的地位;其三,基本权利存在衍生性,它可以延续公民的其他权利;第四,基本权利很稳固而且能够排斥其他,它和人的公民身份密不可分,同时也和人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密不可分。
2 公民基本权利的类型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整个宪法的基础和核心,公民的基本权利位于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之前,更凸显公民基本权利的关键之处。
我们国家宪法在第二章详细确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主要包括:(1)平等权,即我们国家的每一位公民在法律的世界里都是平等的。
包括总体平等、保护平等、责任平等、禁止差别对待、允许合理差别,它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
(2)政治权利。
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其主体是拥有中国国籍,已满18周岁且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3)宗教信仰自由,但需要注意使用此项权利的很多限制。
(4)人身自由,这里指的是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
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理解中国宪法的新视角
![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理解中国宪法的新视角](https://img.taocdn.com/s3/m/d23a834a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66e4b5f.png)
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理解中国宪法的新视角作为国家基本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被誉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领导核心的体现。
自1954年第一部宪法颁布以来,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成为了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中国宪法中存在一种特殊的宪法形式,即“不成文宪法”,它是以习惯法、国家实践和道德规范为依据的宪法原则,对于理解中国宪法至关重要。
不成文宪法的核心内容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总体目标,它以指导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代表了中国共产党所代表的中华民族利益,为国家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法律基础。
不成文宪法的主要特点是灵活性和适应性,这使得它能够与时俱进地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具有更大的可塑性和可操作性。
首先,不成文宪法是中国宪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内容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通过党的会议、党章党规等文件,确立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这些方针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具有指导意义和约束力。
例如,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调人民利益至上,在立法实践中就体现了这一原则,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民的全面发展。
不成文宪法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纳入其中,确保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工作的持续推进和发展。
其次,不成文宪法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总体目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基于社会主义时代的发展要求而形成的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不成文宪法将这一制度目标纳入其中,即在中国特定的历史背景下,通过政治、经济、文化等措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
例如,不成文宪法要求落实共产党领导一党制,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为人民谋幸福、促进国家繁荣做出努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不成文宪法的第三个特点是灵活性和适应性。
由于不成文宪法的内涵主要是社会实践中的经验和道德规范,它可以根据国家发展的需要进行灵活调整和完善。
下列不是我国宪法第三章内容(一)
![下列不是我国宪法第三章内容(一)](https://img.taocdn.com/s3/m/2d9da836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f6.png)
下列不是我国宪法第三章内容(一)不是我国宪法第三章内容的要点引言随着中国的发展,宪法对于国家的法治建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为一名资深的创作者,我们需要了解我国宪法的相关内容,以便用正确的知识武装自己。
第三章所包含内容宪法第三章是我国宪法中的重要章节,主要涉及国家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等内容。
下面将列举一些不是我国宪法第三章内容的要点:•国家机关的设立:宪法第三章主要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组成和职权,但并没有涉及具体的国家机关的设立问题。
国家机关的设立通常需要依据法律进行,而不是宪法的规定。
•法律的制定:宪法第三章规定了国家的立法机关,但并没有详细说明法律的制定程序和程序等具体细节。
法律的制定一般需要在宪法规定的框架下,由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
•行政机关的设立:宪法第三章提到了国家的行政机关,但没有具体说明行政机关的设立问题。
行政机关的设立通常是根据法律进行,而不是宪法的规定。
•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宪法第三章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立法机关的地位,但没有具体说明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往往在其他法律和法规中进行详细规定。
结论我国宪法第三章是我国宪法中的重要章节,涉及国家机关的组成和职权等内容。
然而,在深入了解宪法第三章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宪法只是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并不会对所有细节进行详细规定。
因此,我们需要根据宪法的要求,进一步研究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宪法。
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我们才能在创作中更好地发挥法治精神的作用,为中国的法治进程做出积极的贡献。
宪法毕业论文
![宪法毕业论文](https://img.taocdn.com/s3/m/a63e6627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03.png)
宪法毕业论文宪法是一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家根本大法的总称,它既是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和保障,又是国家权力机构的准则和约束。
宪法对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等各个领域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因此,研究宪法是研究国家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本文将从宪法的定义、作用、内容等方面,系统地分析宪法的重要性。
首先,宪法是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和保障。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为国家各种权力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范围和权力行使等提供了明确的制度安排。
宪法的制定和实施,为国家政治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基本保障,有利于维护国家政权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其次,宪法是国家权力机构的准则和约束。
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职能范围,规定了权力机关的权力行使原则和程序,以及对权力滥用和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制约措施。
宪法的制约作用,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防止权力滥用和专断行为,促进国家政权的民主化和法治化建设。
再次,宪法是国家政治和社会发展的指导原则。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原则和基本政策,明确了国家的发展目标和方向,为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指导和规划。
宪法的内容不仅涉及国家的政治制度,还包括了社会经济发展、文化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使得国家政策和法律有了明确的依据,有利于社会各方面的稳定和协调发展。
最后,宪法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约束力,是国家法律制度的根本基础。
宪法规定了国家法律的制定程序和效力,规定了法律的种类和层级,为国家法律的制定、实施和解释提供了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
宪法的地位和作用,使得国家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和健全,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和维护。
综上所述,宪法对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等各个领域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宪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国家政治稳定和发展的基本保障,是国家权力机构的准则和约束,是国家政治和社会发展的指导原则,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宪法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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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的不足“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基石”,这一论断不仅已为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所证明,而且也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
中国宪法诞生于激烈的社会变革之中,并基于变革需要而不断变更着自身的性质与形式。
尽管中国的现行宪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4部宪法中最完善和最具实效性的一部宪法,但在某些方面一直残缺不足。
我认为宪法的缺陷与中国社会的畸形发展有一定的关系,如果中国的宪法是一部比较完美的法律,是一部逻辑严密的法律,那么许多重大问题就会随之解决。
一:宪法的可实施性的不足“徙法不足以自行”,宪法制定和颁布以后,重要的是在于贯彻落实。
宪法实施就是宪法在实际生活中适用,真实地发挥作用。
如果宪法得不到实施,那么宪法写得再好,也是一纸空文。
当年刘少奇身为中国主席,竟然不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受迫害致死。
他在被迫害时手里还举着宪法,可是宪法没有作用了。
宪法在中国是受到极大尊重的。
但另一方面也还必须看到,宪法的实施还不能说没有问题了。
例如,由于建国以来,还未曾有过处理违宪案件的实际经验,所以,什么是违宪?达到哪些条件就构成违宪?这无论在法律上或是理论上都不是很清楚的。
譬如说,在刑法学里有关于“犯罪构成”的完整的解析说明,即犯罪由若干要素构成。
那么,违宪是否也有“违宪构成”?是否能对违宪分析、确定若干个构成要件呢?违反宪法能不能像其他法律一样进行审判,追究?其实这个问题大家都在关注。
由于宪法不能像其他法律一样“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所以,宪法沦落为“法律参考书”的地位。
那么,现实生活中到底有没有违反宪法的实例哪?当然有。
首先,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既然矿藏是全民和集体所有,为什么现在社会上有那么多的煤矿、铁矿、金矿都成了私人的了?其次,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
宪法活动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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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活动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宪法活动是指为了推动宪法的实施和保护宪法权益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然而,宪法活动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意识和参与:一些人对宪法活动的重要性和目的缺乏
充分的认识,导致他们对宪法的宣传和推广不感兴趣或不
积极参与。
这可能减少宪法的影响力和效果。
2.活动信息传达不畅:宪法活动需要有效的宣传和信息传达
机制,以便更多的人了解和参与其中。
但是,由于信息传
达渠道和方式的限制,有时宪法活动无法被广泛传达,导
致大众对宪法的认识程度不足,影响了宪法的实施和保护。
综上所述,虽然宪法活动的存在和实施非常重要,但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仍然需要解决,以确保宪法能够真正发挥其保护和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
宪法实施的现实困境以及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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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实施的现实困境以及改进措施作者:王蛟来源:《商情》2020年第26期【摘要】宪法实施从旧常态发展到新常态的不断调整以及依宪治国新理念的推行,都会使以往未发现的问题纷纷显露出来,应将之作为我国宪法实施未来改进的重要参考内容,以此促进宪法实施有效性的发挥。
本文首先对宪法实施相关概念以及具体特点进行简要分析,随后对宪法实施中公民宪法意识薄弱、宪法监督机制有限两类现实困境详细讨论,并据此提出针对性改进措施,希望能为宪法实施优化建设提供一些理论参考。
【关键词】宪法实施; 现实困境; 改进措施前言: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也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关键依据,更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支柱,而实现宪法应用价值的必要途径就是宪法有效实施,无论其生命亦或权威,都需立足宪法实施,将其社会法治建设功能充分发挥出来。
虽然我国一直重视宪法实施,但目前仍存在不少现实困境,对其有效性发挥造成严重的影响,所以我们更要全面了解宪法,了解其遭遇到的各类现实问题,以其基本理念为基础,以应用特点及现实问题为依据,结合当下国家推动背景,探究更适于宪法实施的改进措施。
一、宪法实施的基本概述(一)宪法实施的概念宪法实施简单而言就是指宪法所包括的各类法律条文内容或是其蕴含的原则精神在现实生活中得以贯彻落实的过程,会经社会参与者自觉执行宪法规则并遵循宪法精神,而这也是宪法权威与生命力的重要展现。
通过宪法实施,能够将宪法条文中所包含的诸多权利、义务等相关法律规范转变为现实生活中的法律要求与管理,以此实现社会中公民、组织、国家、政党等宪法主体之间关系状态的合理调整。
(二)宪法实施的特点宪法作为根本法,除具备普通法律相关特性外,还具有很多其他法律法规不具备的特点:其一,广泛性。
该特点主要包括两点,范围广泛性是指其在实施中需社会各参与方的严格遵守,包括各类行为与活动,而普通法律主要是针对于某一项问题,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广泛性;主体广泛性在于社会关系的共联,基本上各类社会活动与行为都与宪法实施有关,因此,社会关系构成的所有主体都是宪法实施主体。
宪法内容研究
![宪法内容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da291ec989eb172ded63b717.png)
由、结社和罢工自由。
(三)我国的基本权利制度
1、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 • 第三,宗教信仰自由(36)。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是:教义信仰自由;宗 教仪式自由;传教与宗教结社自由。 第四,人身自由(37—40)。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 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 法律保护。包括生命权、人身安全权、 人格权、迁徙自由、出入境自由、获得和保留国籍权、住宅不受侵犯、通 信自由和秘密与生活方式选择权。 • 第五,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41)。公民对
(一)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国家机构的权限)
• 3、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为:
• • 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家管理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 关、国家检察机关。 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 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主席。 • •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 • • 中央军委是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129条)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
第一讲 我国宪法主要内容研究
----以现行宪法文本为对象
小练习
• 1、用不到20个字说明你理解的宪法是什么?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的“共和”二字,你如何理解? • 3、严重违规(纪)、违法、违宪,这三者都要承担法 律责任吗?你最害怕违反这三者的哪些?为什么? • 4、“专政”的含义。
题记
• “始终把人当作目的,而不能把它当作工具”
• 康德
• 真正的宪法必定铭记在人民的心上。
• 卢梭
•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 法国《人权宣言》
偏颇的宪法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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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颇的宪法读书笔记宪法无疑是一个国家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它是国家制度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
然而,即使是一部高度权威的宪法,也可能存在一些偏颇之处。
在我阅读《宪法》这一法律文件时,我也发现了一些偏颇的地方,如果可以对这些问题进行审视、讨论和解决,将有助于更好地建设法治社会。
首先,我注意到宪法中对人权问题的表述存在一定的偏颇。
虽然宪法确立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但实际上对于某些特定群体的权益保护不够充分。
比如,在宪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国家保护残疾人的权益,确保残疾人享有同等的公民权利和受教育、就业、医疗和社会保障的权利。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残疾人依然面临诸多不公平待遇,缺乏足够的支持、关注和保障。
因此,我认为在宪法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在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划分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偏颇。
宪法第九章规定了司法独立的原则,明确规定“审判权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体现了司法独立的重要性。
然而,现实中仍然存在行政干预司法的情况,某些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可能受到行政压力的影响,而无法真正做到公正客观。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提高司法独立的实际操作水平,确保司法能够真正做到公正、公平。
另外,我还注意到宪法中对环境保护的规定也存在一定的偏颇。
尽管宪法第二六二条规定了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环境问题仍然被忽视或者对环境破坏行为的处罚不够严厉。
随着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问题的日益突出,我们迫切需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和监管力度,确保每一个公民都能够享有良好的生活环境。
此外,对于少数民族的保护也是宪法中一处偏颇的地方。
虽然宪法第四章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地位和权力,但实际上,一些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仍然面临不公平的待遇。
为了确保宪法对少数民族的保护能够落到实处,我们需要加强对少数民族权益的法律保护,并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促进各民族的平等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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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现行宪法文本的重要缺失
从世界宪法史看,大致说来,有三种类型的宪法,一是“革命宪法”,一是“改革宪法”,一是“宪政宪法”。
如果说我国1982年宪法是“改革宪法”的话,那么经过四次修改以后,我国的现行宪法可以说是“宪政宪法”,因为其具有明显的宪政价值取向。
首先,现行宪法重新确认了民主原则;其次,现行宪法首次确立了“法治”原则;最后,现行宪法完善了人权的内容。
我们肯定了中国现行宪法的宪政价值取向,但并不意味着它就是一部完美无缺忠实体现了现代宪政文明时代精神的社会主义宪法。
中国现行宪法由于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它所体现的立宪思想、立宪原则、社会发展模式与思路、基本价值观念等仍不可避免地具有时代的局限性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现行宪法
的重要缺失进行分析。
一、现行宪法政治性、政策性、纲领性规定过多,致使宪法缺乏法律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宪法是“政治性特别强的法律”。
所以就宪法的任务、内容、功能而言,宪法无疑比普通法律具有更强的政治性。
但是,宪法酋先应是法律,和其他法律一样,具有规范性、可操作性和强制性。
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宪法理论的影响,我们对宪法作用的认识,偏重于政治性而忽视其法律性。
因而在制定、修改宪法时,往往把许多政治性、政策性的内容装入宪法,使宪法充满时尚化的政治语言。
我们通过对现行宪法的内容进行分析就会发现,在我国现行宪法中,无论是序言还是具体章节中,都有大量政治性内容。
比如在总纲中,我们可以看到诸如“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发展医疗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等政治性条款。
现行宪法的政治性还体现在大部分内容以国家政策为取向,这突出表现在我国宪法对经济制度的规定方面。
据统计,1982年宪法总
纲共32条,其中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就有13条。
另外,从对现行宪法的几次修改来看,基本上是政策变更为动因,同时又冈政策变化而对宪法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所以,现行宪法的几个修正案。
都涉及或者是主要涉及了经济政策的内容。
如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虽然只有2条,但都是关于经济政策方面的;1993年9条宪法修正案中有5条是关于经济政策性的;1999年修究,有关经济
政策的内容也占了一半,如提升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重新确立新的所有制形式和分配方式等等。
即使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关于经济政策的内容也不少。
与大量的政治性、政策性内容相比,我国宪法的“法律味”显得严重不足。
这使许多应该由法律规则、原则、形式规范的内容政治化了,使宪法缺乏法律的规范性。
宪法缺乏规范性自然无操作性可言。
这就是我国长期以来未能实现宪法司法化,宪法长久处丁•虚置状态的主要原阕。
二、现行宪法的人权宣示和保障缺位。
致使公民权利经常受到侵犯
宪法作为人权的保障书,其最终日的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
而我国现行宪法却“没有把修宪的重心放在公民直接权利的宣示和保障上”。
所以
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不能适应或满足公民现实的权利需求, 其具体表现有:其一,我国公民权利过于原则化,规范表述过于笼统和概括,易造成人们解读上的歧义和适用上的不知所措。
马克思说:“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
”当然,宪法规范的明确性主要应以规则来体现,并且只有规则才能做到肯定、明确。
而我国宪法规范以原则性为主,并且在修宪时也以原则性为指导思想,导致我国宪法中原则性规范过多,公民权利的规制也不例外。
宪法既然是“人权的保障书”,权利的界限和权利的保障都需要在宪法中加以明确。
宪法对公民权利不作具体规定,而只以“确认原则为限”,权利的种类、范围和界限不明确,保障公民权利就只会是一句话,而随意限制、剥夺公民权利的违宪现象就不会受到制止和惩处。
其二,我国现行宪法权利体系的某些内容缺乏科学性,逻辑分类缺乏严密性。
比如说生存权、发展权、自决权等国际人权斗争的最新成果在我国宪法文本中没有反映,国内根本法与国际法的效力关系问题没有载明,对公民的平等权和宗教信仰自由权的分类有悖于国际人权学说的通例。
其三,对公民权利的限制过多。
尽管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人权的列举是不完整的,但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则是充分的。
比如第五十一条只是单方而规定: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单从字面推敲,此规定就有过于拔高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与自由而压制与之对应的这一方公民的
权利和自由之嫌。
逻辑上看,也应当同时有相反之规定本条才算完整、自恰。
其四,关于人权保障制度设计的缺位。
人权保障制度的优劣细密与否总体上决定了宪法的正当与否,宪法获得认同可能性的大小。
一个国家的宪法可以没有其他制度的规定,但人权及其保障、国家权力的制约却须臾不可或缺。
就宪法文本来看,现行宪法关于人权保障的制度设计几乎是缺位的,所以宪法上规定的公民权利就不能得到很好的实现。
三、现行宪法对国家权力行使范围的限定不够明确,致使宪法对权力控制乏力宪政的基本精神就是有限政府、权力制约。
宪法不仅要授予国家以必要的权力,还应当有效的制约这种权力,授予权力的目的是为r『限定权力的边界,规范权力的行使,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如果从限制政府权力的宪法价值上看,现行宪法的很多规定还很不尽如人意。
具体表现在:其一,现行宪法主要的内容是突出权力宣示而极少权力规则和权力牵制规则。
这样做的直接后果就是使仅有的几条权力牵制规则又由于缺少程序规范而成为空文,从而造成对权力控制的乏力。
具体表现在现行宪法对国家只授权,不限权。
宪法总纲有32条,其中24条的主语是国家,8条的形式主语不是国家,但逻辑主语仍然是国家。
这等于给国家授予了无限多的权力。
其二,现行宪法在规定各国家机构的权力时,仍然遵从了“只授权、不限权”的思路。
比如,宪法第62条列举了全国人大共计14项权力,还惟恐挂一漏万,又加上第15项:“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权力”》这样的概括权力与前14项列举权力相结合,等于宣告全国人大的权力没有范围、没有边界、无所不包。
至于行使权力的程序、方式和条件,则只字不提。
同样,宪法第67条除了列举全国人大常委
会共计20项权力外,仍嫌不足,也加上了概括授权的第21项权力,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有人可能会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代表人民,地位特殊,可以享有无限权力。
的确,全国人大代表人民,地位特殊,在国家机关中地位最高,掌握的权力最大,但它再大也大不过人民本身,它的权力不仅可以也完全应当服从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另外,宪法第89条对国务院的权力的规定同样如此。
“在牵涉国家公共权力方面,法治的要义是:有授权必有控权。
掌权者万万不能…行者无疆’,必须恪守权力的法定界限,以充分保护公民的权利为依归。
权力支配宪法而不是宪法支配权力,只能造就人权缺位、权力本位的宪法。
”
正是由于现行宪法存在如上缺陷,所以耍完善现行宪法,使现行宪法从政治宪法走向宪政宪法。
为此重点要做到如下几点:首先,提高宪法的法律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其次,增加规定关于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条款内容;另外,进一步完善宪法权力牵制体制和公民权利的内容。
最后,宪法在对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进行规定时,应该注意两点:一是“避免列举国家无力实现的乌托邦式的目标,相反,它应当把焦点放在最低限度的制度与权利上;二是应当“致力于制度的设计与一般原则的陈述,对于更具特殊及执行细节的问题,以及潜在的含糊事项,则假定可由宪法所建立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加以处理。
”这样就可以保证宪法内容和结构的稳定性,使宪法真正成为实现宪政的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