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平安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质量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以及建设部建监(1996)488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应逐步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方法的最新规定:对涉及结构平安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检测,必需进行见证取样。
自从实行见证取样检测以来,见证取样检测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为了进一步加强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石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工作,保证检测样品的真实性和检测工作的规范性,从而确保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石化建设工程中涉及结构平安和重要运用功能的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预制构件及现场加工件等等均应实行见证取样检测或按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测。
二、取样送检1、工程质量检测取样员由各施工单位确定。
取样人员应依据工程进度支配制定取样工作支配,并应将其支配预先通知见证人员。
施工企业每项工程的取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须持证上岗,即必需参加中石化工程质监督总站举办的见证人员取证培训班,学习并取得《取样人员证书》。
证书内容类同《见证人员证书》,详见表1。
2、取样人员须在见证人员在旁见证下,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对象中抽取试样并实行有效措施封样,或对试样加以有效标记。
3、封样的试样应刚好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未封样的试样应由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共同监送。
三、见证取样送样1、每项工程的取样和送检应设见证人员,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委派常驻本工程现场的建设或监理人员1~2名担当。
见证人员应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的施工专业学问,并取得见证人员资格证。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部建[2000]211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取样的规定
见证取样的规定一、一般规定1、根据建设部建《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规定〉的通知》(【2000】211号)的要求,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二、见证取样的工作程序1、工程项目施工前,由施工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共同对见证取样的检测机构进行考察确定。
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试验室,专业监理工程师要进行实地考察。
试验室一般是和施工单位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第三方。
试验室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试验项目能够满足工程需要。
2、项目监理机构要将选定的试验室报送负责本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得到认可,同时将项目监理机构中负责见证取样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3、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检测试验计划,配备取样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并将检测试验计划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试验范围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3、试验室管理制度4、实验人员资格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以上内容逐一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四、见证取样的要求1、施工单位从事取样的人员一般应是试验室人员或专职质检人员担任。
2、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工程质监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编号编号 TZ-001致:(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见证取样检测中心、试验室)说明:此《备案书》由见证人所在单位,在履行见证前,分别送达该工程和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检测中心(试验室)备案。
致:(施工单位)×××建筑有限公司(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站(见证取样检测中心、试验室)×××检测中心说明:此《备案书》由见证人所在单位,在履行见证前,分别送达该工程和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检测中心(试验室)备案。
见证取样和见证送检记录编号:钢材见证取样和见证送检记录编号: JZ-005原材料、试件见证取样送检台帐见证取样送检人员:。
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
第四条 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 100%实 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 检管理规定(试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建设 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 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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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 (七)防水材料; (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九)沥青、沥青混合料; (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十一)建筑外窗; (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 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 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 (十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 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 (十四)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检测试验计划,配备试 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做好材料取样记录、试块 和试件的制作、养护记录等。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负责见 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不需要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由 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 第七条 见证人员应由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 技术人员担任。 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告知该工程的质 量监督机构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见证取样和送 检见证人告知书见附件 1)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细则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中的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工作。
第三条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工作应遵循公正、独立、科学、严谨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配备相应的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从业资格。
第五条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人员应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格执行现行的质量标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与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人员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见证取样工作第七条见证取样工作应由建设单位确定专职见证取样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
第八条见证取样人员应在关键节点进行现场取样,确保取样的全程可追溯。
第九条见证取样人员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操作,保护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见证取样的样品应以正式见证样品和委托样品为主,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第十一条见证取样人员应及时将取样的样品送至检测机构进行分析和测试。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及时收到见证取样的报告,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
第三章送检监理工作第十三条送检监理工作应由建设单位确定专职送检监理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送检监理人员应熟悉相关的检测标准和程序,对送检的样品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送检监理人员应及时将送检的样品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及时收到送检监理的报告,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和处理。
第十八条送检监理人员应及时记录、整理检测结果和报告,形成完整的档案资料。
第四章质量监督和处理第十九条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人员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和整改。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的工作定期进行审核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对于严重违反规定和造成重大质量问题的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人员,建设单位应及时解除合同并追究责任。
房建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房建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一、目的与依据为确保房建工程施工质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加强对现场施工过程的监控与管理,提高工程验收合格率,特制定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等法律法规是本制度的依据。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房建工程中的取样、送检、见证等工作环节。
三、责任主体1. 业主单位:负责监督工程施工过程,并协助相关单位开展见证取样送检工作。
2. 施工单位:负责组织施工,保证施工质量,按照规定完善见证取样送检相关资料。
3. 检测机构:负责对取样送检工作进行检测分析,并出具检测报告。
四、工作流程1.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需要,确定取样送检计划,并报告给业主单位。
2. 业主单位按照取样送检计划,协调相关检测机构,对工程现场进行取样检测。
3.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工作后,将结果及报告反馈给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
4. 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检测报告进行调整和整改,并完成相关手续。
五、工作标准1. 取样标准:根据工程验收标准,确定取样点及取样标准。
2. 检测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对取样样品进行检测分析,确保结果准确可靠。
3. 见证标准:对重要工程环节进行见证,并制定见证记录。
六、保密措施1. 所有涉及工程质量检测的信息需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2. 检测人员需签署保密协议,并接受相关保密培训。
3. 所有检测数据和报告需要备份存档,以备查证。
七、责任追究1. 如发现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责任主体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
2. 对于施工单位和检测机构的不合格行为,业主单位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并可能取消合作关系。
八、附则1. 本制度由业主单位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就是房建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内容,希望能够对相关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有所帮助。
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送样检测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送样检测规定一、见证取样的规定取样是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对象中抽取试验样品的过程;送检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检的过程。
取样和送检是工程质量检测的首要环节,其真实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检测数据的公正性。
在当前市场经济影响下,部分施工单位的现场取样缺少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滋生了由于试验取样的不规范,以及少数单位弄虚作假而出现样品合格但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的不良现象,使检测工作失去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作用。
因此,对工程质量检测应加强管理。
为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制止出具只对试件负责的检测报告,保证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在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并共同送至检测中心进行试验。
二、见证取样送检范围1、见证取样数量: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样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2、按规定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砼试件;(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件;(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砼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砼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砼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三、见证取样送检的程序1、建设单位向工程受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附表1)。
备案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印章及见证人签字,以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单位检查核对。
2、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
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暂行办法
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暂行办法穗建筑[1999]387号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试验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公正性,确保工程结构安全,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监[1996]208号)及《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建监[1996]488号)的要求,结合广州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建设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有关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专职材料试验人员在现场取样或制作试件后,送至符合资质资格管理要求的试验室进行试验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须进行试验的结构用钢材及焊接试件、水泥、混凝土试块、砌筑砂浆试块、防水材料等土建类材料,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建筑设备类材料、配件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具体范围另行规定。
第四条见证人应由监理人员担任,或由建设单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施工试验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
见证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取得《见证员证书》后,方可履行其职责。
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全市见证人员的统一考核及发证工作。
第五条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递交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员授权书(附件一),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名称和见证人姓名及见证员证件号,每个单位工程见证人为1-2人。
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员授权书(副本)应同时递交该工程的试验室,以便于监督机构和试验室检查有关资料时进行核对;二、有关试验室在接受见证取样试验任务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见证试验委托书;见证人应出示《见证员证书》,并在见证试验委托书上签字;三、施工企业材料试验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时,必须有见证人在旁见证。
见证人有责任对试样制作及送检进行监护,试件送检前,见证人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并填写见证记录(见附件二);四、有关试验室在接受试样时应作出是否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判定,并对判定结果负责;试验室在确认试样的见证标识、封志无误后才能进行试验;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报告中,试验室应在报告备注栏中注明见证人,加盖“有见证检验”专用章,不得再加盖“仅对来样负责”的印章;一旦发生试验不合格情况,应立即通知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单位;在出现试验不合格而需要按有关规定重新加倍取样复试时,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六条见证取样送检的试验资料必须真实、完整,符合试验管理规定。
建建2000第211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建建[2000]211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2010-07-14 10:00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quot;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河南省建设工程见证取送样员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送)样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及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和科学性,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所使用的全部原材料、钢筋焊接和连接件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试块、节能产品及节能构配件、等均实行见证取(送)样制度。
第三条见证人员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人员担任;取(送)样人员由施工单位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见证取(送)样人员的管理工作。
并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见证取(送)样员的考核认定及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见证取(送)样员的报名、培训组织、上报和日常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见证取(送)样的工作程序第五条建设单位到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
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以便于质监站和检测机构检查核对。
第六条施工企业取(送)样人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必须在旁见证。
见证人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见证取(送)样人一起将所见证样品送至检测机构,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并在样品见证人的见证下打开。
第七条检测机构在接受委托检测任务时,委托单位应填写“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书”(附表二),见证人应出示本人“岗位证书”,并在“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书”上签名。
第八条检测机构在检测报告单备注中应注明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姓名。
一旦发生检测不合格情况,要及时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委托单位及见证单位。
第九条未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第三章报名条件及考核第十条参加见证取(送)样员考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见证员应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具备城建及相近专业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二)取(送)样员应有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具备城建及相近专业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三)经培训考核合格颁发“岗位证书”;(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材料和现场实体质量检测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及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确保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取样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过程。
其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包括检测取样、送检过程的见证和现场检测的见证;取样是指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随机抽取代表一定批量试验样品的过程;送检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全过程。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现场制作的砼、砂浆所有试块均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现场实体检测均应进行见证。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员的报名、培训组织、上报和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见证和取样员的管理第六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中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见证员岗位证书(编号上网),同时取得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授权委托书》(附表一)后方可上岗履行其职责。
第七条取样人员应由施工单位中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取样员岗位证书(编号上网),同时取得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授权委托书》(附表一)后方可上岗履行其职责。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一、制度背景和目的1.确保工程质量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2.提高工程质量监控水平,防范工程质量风险;3.促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各方高度重视质量检测;4.优化工程质量管理流程,提高工程施工质量。
二、制度内容1.见证取样制度(1)确定见证取样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2)规定见证取样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获取检测样品的数量、位置、时间等;(3)明确见证取样的要点,确保取样时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4)规定见证取样的记录和报告要求,包括样品编号、样品性质、见证人员签字等。
2.送检制度(1)制定送检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2)明确送检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送检样品的包装、运输等;(3)规定送检的检测项目和标准,确保送检后能够对各项指标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测;(4)规定送检记录和报告要求,涵盖送检样品的编号、送检日期、检测要点等。
三、制度执行1.相关责任人员应当熟悉和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并确保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得以准确执行。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各方要积极配合,提供所需的支持和协助。
对于见证取样和送检环节,应当按照制度要求,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配合相关操作。
3.定期开展内部培训和督导等活动,确保员工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理解和执行程度。
同时也要加强对外部检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按照制度要求完成检测工作。
四、制度效果评估1.定期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工作流程是否规范、制度执行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等。
2.与外部检测机构合作,共同评估和优化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以提高工程质量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通过建设工程的抽查和验收等环节,评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有效性和实际效果,并及时调整和完善制度。
以上是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简要介绍。
这一制度的实施将有力地提高工程质量检测的水平和可靠性,为工程施工提供科学、准确的数据基础,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一、引言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是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材料和构件进行取样检测,并经过实验室检测评价,以确保其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
本文将详细阐述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内容和要点。
二、制度目的与依据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保证工程材料和构件的合格率。
依据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
三、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土建、安装等各个专业的工程。
四、见证取样责任人见证取样责任人是由施工方和监理方共同确定的,负责建设工程现场的取样工作,并确保取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取样程序和要求1.取样程序(1)根据工程施工计划和相关标准,确定需要取样的材料和构件。
(2)确保取样工具和容器的洁净和准确性。
(3)按照规定的位置和数量进行取样,并填写取样记录。
(4)将取样送交给见证取样责任人,由其进行封存并记录相关信息。
2.取样要求(1)取样时应确保取样地点、数量和方法的准确性。
(2)取样过程应规范,并保证取样的代表性。
(3)取样容器应清洁无异物,并进行标识。
六、送检程序和要求1.送检程序(1)见证取样责任人将封存好的样品送交实验室。
(2)实验室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2.送检要求(1)送检样品的包装应符合实验室要求。
(2)送检样品应有标识,并附带相关的检测需求。
七、检测结果和处理措施1.检测结果(1)实验室根据检测结果出具检测报告。
(2)如果检测结果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则认定为合格。
(3)如果检测结果不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则认定为不合格。
2.处理措施(1)对于合格的样品,按照工程施工计划进行使用。
(2)对于不合格的样品,责任人应及时通知施工方和监理方,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和更换。
八、记录与档案管理所有取样、送检和检测结果的记录都应进行归档管理,并保存一定时间,以备后续的查阅和审计。
九、制度实施与监督施工方和监理方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并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一、总则1.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减少施工质量事故发生,并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取样和送检工作。
3. 所有建设工程主体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1.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钢筋、砂石料、水泥等材料的取样和送检,以及地基、基础、结构、装修等施工工序的见证取样和送检。
2.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有重大变更、临时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等情况,应及时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3.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建设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要节点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三、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程序1.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并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监督。
2. 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应对检测机构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相关资质、技术能力和信誉度。
3. 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应提前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沟通,确定取样和送检的时间、地点、数量等具体事项。
4. 在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时,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并填写相关取样记录和送检报告。
5. 检测结果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通报,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整改和处理措施。
四、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责任1. 建设单位应配合检测机构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风险。
2. 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取样和送检工作,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监理单位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检测结果,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
五、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监督和管理1.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
2.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建设工程专项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检测的规定
建设工程专项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检测的规定一、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的业务内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1、专项检测的业务内容: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
2、见证取样检测的业务内容: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砂、碎石;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有防水要求的阳台)以及防渗接头等使用的防水材料;8)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9)道路工程用沥青、沥青混合料、水泥、石灰、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10)地基、垫层、道路路基、道路结构层、回填土等的测强测密;11)建筑外窗、幕墙材料;12)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13)钢结构工程用钢材、焊接材料、高强螺栓连接副、及防腐防火材料等;14)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使用的连接套筒、灌浆料、座浆料、外墙密封材料等。
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1、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2、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
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1)见证人员:应有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目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2)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标志。
建筑工程见证取样规定
三、见证取样和送检30、见证取样和送检的主要文件规定对见证取样和送检作出规定的文件主要有:〔1〕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于2000年9月26日起实行。
〔2〕北京市住建委?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京建质[2021]289号〕,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31、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文件中规定如下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施行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与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33、监理单位应按以下规定及方法做好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1〕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工程应按北京市住建委的京建质[2021]289号文件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确定;〔2〕见证人员应由具有建筑施工检测试验知识的监理人员担任,并经过培训。
未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3〕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及时告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和承当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
填写并报送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格式见京建质[2021]289号文件附件〕;〔4〕见证人员发生变化时,监理单位应通知检测机构和监督机构,见证人员的更换不得影响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5〕需要见证取样的送检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在取样前24小时通知见证人员,见证人员应按时到场进行见证;〔6〕见证人员应对取样和送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填写见证记录。
试验〔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当在见证记录上签字;〔7〕见证人员应核查见证的工程、数量、比例是否满足有关规定;〔8〕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除应遵守上述文件外,还应遵守?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标准?〔JGJ190-2021〕的规定,该标准于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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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质量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以及建设部建监(1996)488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实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应逐步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最新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检测,必须进行见证取样。
自从实行见证取样检测以来,见证取样检测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为了进一步加强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石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工作,保证检测样品的真实性和检测工作的规范性,从而确保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石化建设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预制构件及现场加工件等等均应实行见证取样检测或按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测。
二、取样送检
1、工程质量检测取样员由各施工单位确定。
取样人员应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制定取样工作计划,并应将其计划预先通知见证人员。
施工企业每项工程的取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须持证上岗,即必须参加中石化工程质监督总站举办的见证人员取证培训班,学习并取得《取样人员证书》。
证书内容类同《见证人员证书》,详见表1。
2、取样人员须在见证人员在旁见证下,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对象中抽取试样并采取有效措施封样,或对试样加以有效标记。
3、封样的试样应及时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未封样的试样应由取
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共同监送。
三、见证取样送样
1、每项工程的取样和送检应设见证人员,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委派常驻本工程现场的建设或监理人员1~2名担任。
见证人员应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的施工专业知识,并取得见证人员资格证。
2、建设单位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监督手续和到检测机构填报“送检委托单”时,应同时上报《见证人员授权书》。
见证人员更换须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参见表2)。
授权证书应写明本受监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持证号及见证人员证书复印件,并签以建设单位基建工程科印章,以便工程质量监督站和检测单位检查核对。
3、见证人员的管理应由中石化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负责,进行培训、发证和年检等管理工作。
对考核合格的人员由中石化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颁发统一的《见证人员证书》(见表1)。
在见证人员证书中设有主管单位考核意见、考试成绩等内容,应由中石化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备案。
四、取样检测
1、每项单位工程应在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内进行检测(特种检测除外)。
检测机构在接受检测任务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检测委托单,监护送样的见证人员应在委托单上签字。
2、有见证取样、送检项目的检测报告应在“仅对来样负责”字体上加盖“有见证检测”专用章,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3、如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结果达不到规定标准,检测机构必须在24小时内向承监工程的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当检测不合格按有关规定允许加倍取样复试时,加倍取样送检也应按本规定实施。
4、见证取样、送检的各种检测项目,凡未按规定送检或送检次数达不到要求,其工程质量应由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定,其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检测单位对无见证人员签字的检测委托单、无见证人员监护(伴送)且未作封样处理的试样一律拒受;未加盖“有见证检测”印章的检测报告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并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指定
检测机构重新检测。
五、见证人员职责
1、见证人员对试样负法定责任
见证人员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及行业技术规范、标准有关规定。
在见证取样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坚持标准、坚持实事求是。
对不良现象要敢于抵制。
见证人员和送检单位对见证取样试样的代表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共负法定责任。
见证人员应努力学习与其工作相关的有关专业知识。
要熟练掌握工程中涉及到的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等的检测项目、质量标准和取样方法、取样数量和验收批,促进自身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2、见证人员对试样旁证与监送
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旁站见证,有权要求取样按规范进行操作和要求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出示《取样人员证书》。
见证人员在现场见证取样后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如混凝土、砂浆试块制作后须作标记)。
见证人员必须和施工企业取样人员一起将未作封样处理的试样送至检测机构,且必须在检测委托单上签字,并出示《见证人员证书》。
3、见证人员应建立档案
见证人员要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取样人员的工作,对双方共同取样的项目,符合规定的要及时办理有关的手续,不得无理有意刁难施工单位取样人员的正常工作。
见证人员对所见证取样检测的项目,应建立档案,并分类建立台账,统一编号(见表3)。
其台帐内容有:项目名称、进场数量、取样时间、代表批量、会同取样人员、检测结果、使用部位、不合格材料处理情况等。
见证取样检测档案在工程竣工后,作为技术资料一并报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查。
六、奖励及惩罚办法
1、见证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有关单位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①认真、坚持原则,连续两年工作无失误,成绩突出者。
②及时发现隐患,避免重大损失和重大事故者。
③负责见证取样的工程被评为市局级以上优质工程者。
2、见证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部门应根据情节,分别给予全局通报(三年内不允许作技术质检工作)、警告、罚款、降级、收缴证件等处罚。
特别严重者要追究其渎职责任。
①工作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出伪证的。
②施工单位取样人员,无证上岗操作的。
③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④无理刁难施工单位取样人员的。
⑤其它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3、建设、监理、施工和检测单位凡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规定依据国家及建设部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附:表1 见证人员证书
表2 见证人员授权证书
表3 建设工程现场材料产品见证取样登记台账
表1
见证人员证书
表2
见证人员授权证书
精心打造
表3
建设工程现场材料产品见证取样登记台账(缩样)
工程名称:
材料项目名称:施工单位:
注:1、本台账按材料类别分别设立。
2、本台账由见证人填写。
3、本台账在工程竣工后作为技术资料一并报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