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0年《德国民法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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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年《德国民法典》简介

总体介绍:

《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在1896年制定的民法典。1900年1月1日施行,以后为德意志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继续适用,现在仍然有效。这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它继承罗马法的传统,结合日耳曼法的一些习惯,并根据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而制定,因而在内容上超出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原则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需要。同时它在某些地方仍保留了德国容克地主经济的特点。

(一)历史背景

18至19世纪中期德意志各邦所完成的法典编纂,只统一了邦内法律,就全德而言,民法仍是十分分散。政治上分裂、法律不统一,阻碍着德意志的进步。随着资本主义的成长和民族统一运动的兴起,编纂统一的民法典思想也出现了,反对拿破仑统治、争取独立的战争,唤起了德意志的民族意识,从而促进了这种思想的产生。

(二)立法过程

(1)在19世纪初期的时候,部分法学家提出编纂的建议

最早提出编纂统一民法典主张的是德国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海德堡大学教授蒂鲍特。1814年他写下了题为《论统一民法典必要性》的论文,认为德意志各邦的独立只有依靠整个民族的协力一致才能实现,而民族统一必须依靠法律统一,并主张民法典应以“自然正义”与“理性”作为指导思想。

而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与此针锋相对,发表了《论当代立法及法学的使命》一书,反对按照自然法、理性制定一部法国式的民法典,而是主张制定一部符合德意志民族精神的法典。历史法学派主张通过对法的历史发展的研究来寻找的国发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然后才谈得上编纂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在法典编纂方面,主要以18世纪德国各邦的“德国普通法”为基础。至于在民法理论和思想方面,可以说,德国民法典主要是以德国的潘德克顿法学为基础的,换句话说,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后半期最终完成的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草案的通过

①1874-1888,历经14年,由高级法官6人、行政官员3人、教授2人共11人组成“第一委员会”拟定了《德国民法典》的第一次草案。

②1890-1895,第二委员会吸收了一些德国法学派的主张,向联邦议会提交了民法典第二草案。

③1896,议会稍作修改,把草案连同司法部的备忘录一起提交帝国议会,是为第三草案。

→经国会审议通过,国王批准,于1896年公布了《德国民法典》,并于1900年1月1日生效。

(三)民法典的基本特点

(1)法典的结构——共五编35章2385条

第一编:总则

涉及了民法各部分的一般原则和基本制度

包括了人、物、法律行为、期间、时效、权利的行使和提供担保等7张。在总则篇中一般涉及

到的内容有民法典的各部分、全部私法适用的一般概念、原则和制度。

第二编:债法【核心】

确定了债的通则,以及引起债务关系发生的主要依据,各种形式的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详细地规定了契约的有关情况。

第三编:物法

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共有、地上权、质权等。相对前一编而言,突出了一定的特点,具有了任意性。也用了一些强制性的措施规定了有关法律关系的变更,旨意在于保障资产阶级的财产权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四编:亲属法

包括了结婚、离婚、夫妻财产、亲属关系、收养、监护等相关的内容。特别是在亲属法里保留了大量的封建残余,在夫妻财产关系方面更多地维护了丈夫的地位,婚姻关系成立以后,丈夫“有权决定生活中的一切事务”,妻子的个人财产由丈夫管理。

第五编:继承法

包括了继承、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遗嘱、继承权的丧失和放弃等,在这一编里更多地体现了遗嘱自由的原则。

(2)基本内容

民事权利平等原则

所有权不可侵犯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子女等额继承遗产

(3)民法典的特点:

《德国民法典》注重社会利益的保护,在立法结构、内容、编纂技术方面体现了高度学理化的特征。

立法结构上——1.总则的设置。

2.债与物权的严格划分。

3.继承编的独立。

内容上—— 1. 相当的封建色彩。

2. 现代民法的踪迹。——对法人制度作了详细规范。

雇佣合同作专节规定。

法律权利不再是一种绝对的概念。

编纂技术上——1. 较浓的学术色彩。——大量使用法言法语,概念高度抽象(用语严格

准确:每个概念用一个词去表达,反转来,

每个词只表达一个概念,不同的词所表达的

概念不同。)。

坚持严密的逻辑性。

2. 相当的创新意义。

3. 一定的灵活性。——“一般条款”的规定。

对权利有限制或例外的规定。

(五)法典的发展

《德国民法典》在20世纪进行过150多次修订,通过了143项民法典修改法。所涉及条款已经超过了法典的1/3,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这表明了民法典作为德国私法中心法典的地位。

一百年来,德国在民事法方面,主要通过两种渠道去补充、修正、发展民法典,使其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一是立法,包括修改民法典和在法典之外制定单行法。一是法院的判例。前一种办法,通常只在后一种办法无能为力时才采用。而在情况可能时或在问题初发生时,常常只采用后一种办法。

民法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劳动法、租赁法、家庭法、公寓的所有权法以及消费者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领域。

(六)《德国民法典》的意义

1.对德国法的统一作出了重要贡献。

2.是德国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是19世纪欧洲大陆法典化运动的代表之一,是民法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

4.一种全新风格的民法流派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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