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0年《德国民法典》简介
德国民法典评注
德国民法典评注德国民法典(BGB)是德国最重要的民法法典之一,于1900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它不仅对德国境内的法律关系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对其他国家的法律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本文将对德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及其评注进行介绍。
第一编总则德国民法典第一编是总则,由第1至240条共计240条规定了德国的民事法律原则。
其中,第1条规定了德国民法典的适用范围和秩序,有效地将其与其他法律分开。
此外,德国民法典还规定了权利的主体、代理与授权、明确了合同、赠与、继承等重要规则,为后续的法律条款提供了基础。
第二编物权德国民法典第二编对物权进行了具体规定。
第241至853条详细阐述了不动产和动产的产权、占有权、优先权等问题。
德国民法典对于不动产的交易、负担和抵押权的设立都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为不动产交易提供了保障。
第三编担保德国民法典第三编规定了担保的法律制度。
第854至1296条明确了以财产为担保的合同关系,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
德国民法典对于担保权利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证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编债权关系德国民法典第四编详细规定了债权关系。
第1297至2410条笼统描述了债务的设立与履行、利息与损害赔偿等问题。
德国民法典对于债务关系的法律效力、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清晰的规定,为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五编知识产权德国民法典第五编是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
第2411至2638条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设立和保护,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
德国民法典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义务进行了准确的规定,为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开发提供了法律支持。
第六编继承德国民法典第六编规定了继承的法律制度。
第2411至2418条规定了继承人的资格、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等问题。
德国民法典对于亲属继承、法定继承以及遗嘱继承等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为家族财富的传承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评德国民法典作为德国最重要的民法法典之一,为德国法律体系的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1900年德国民法典
1900年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公布之后,立即成为了欧洲大部分国家的楷模。
在长达一百年的时间里,欧洲竟没有出现一部足以与《法国民法典》匹敌的民法典。
这种情况,直到《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Gesetzbuch)的出现才得到改变。
《法国民法典》是一部革命性的法典,开创了一个时代,是资产阶级战胜封建阶级的胜利成果。
这些都是保守甚至守旧的《德国民法典》所无法比拟的。
然而,相较《法国民法典》而言,《德国民法典》在法典编纂技术与民法学发展两方面,却有着显著的进步。
正是因为这两部法典各有千秋,有的比较法学家,例如德国法学家K?茨威格特(KonradZweigert,1911―1996)与H?克茨(Heinkotz,1935―)就在《私法领域里的比较法导论》一书中将由《法国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称为“罗马法系”,而《德国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称为“德意志法系”,认为《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应是并肩而立的地位。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在德国,由于德意志帝国是由各邦组成的,这些邦早已有自己的法律或法典;甚至帝国的前身,如关税同盟和北德意志联盟,也已有某些统一的法律或法典。
《德国民法典》所要统一的,并不是无数的地方法或习惯法,而正是这些邦(王国、公国等)的法律。
因此,《德国民法典》在法典编纂方面,主要以18世纪德国各邦的“德国普通法”为基础。
至于在民法理论和思想方面,应该说,《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后半期最终完成的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在这方面,《德国民法典》的思想基础与理论构成远比《法国民法典》复杂。
“潘德克顿学派”代表人物温德莎德(BeruhardWindscheid,1817―1892)直接负责《德国民法典》初稿的起草工作,虽然该稿经过多次修改,但就法典的编制、结构、概念和语言来说,均是德国罗马法学的产物。
《德国民法典》制定前后共历时23年。
1874年2月28日,德国成立了一个准备委员会决定制定民法典的计划。
1900年《德国民法典》简介-推荐下载
1900年《德国民法典》简介总体介绍:《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在1896年制定的民法典。
1900年1月1日施行,以后为德意志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继续适用,现在仍然有效。
这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
它继承罗马法的传统,结合日耳曼法的一些习惯,并根据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而制定,因而在内容上超出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原则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需要。
同时它在某些地方仍保留了德国容克地主经济的特点。
(一)历史背景18至19世纪中期德意志各邦所完成的法典编纂,只统一了邦内法律,就全德而言,民法仍是十分分散。
政治上分裂、法律不统一,阻碍着德意志的进步。
随着资本主义的成长和民族统一运动的兴起,编纂统一的民法典思想也出现了,反对拿破仑统治、争取独立的战争,唤起了德意志的民族意识,从而促进了这种思想的产生。
(二)立法过程(1)在19世纪初期的时候,部分法学家提出编纂的建议最早提出编纂统一民法典主张的是德国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海德堡大学教授蒂鲍特。
1814年他写下了题为《论统一民法典必要性》的论文,认为德意志各邦的独立只有依靠整个民族的协力一致才能实现,而民族统一必须依靠法律统一,并主张民法典应以“自然正义”与“理性”作为指导思想。
而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与此针锋相对,发表了《论当代立法及法学的使命》一书,反对按照自然法、理性制定一部法国式的民法典,而是主张制定一部符合德意志民族精神的法典。
历史法学派主张通过对法的历史发展的研究来寻找的国发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然后才谈得上编纂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在法典编纂方面,主要以18世纪德国各邦的“德国普通法”为基础。
至于在民法理论和思想方面,可以说,德国民法典主要是以德国的潘德克顿法学为基础的,换句话说,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后半期最终完成的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草案的通过①1874-1888,历经14年,由高级法官6人、行政官员3人、教授2人共11人组成“第一委员会”拟定了《德国民法典》的第一次草案。
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简称《BGB》,是德国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也是世界各国民法典的重要参照标准之一。
它于19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经有超过百年的历史。
本文将从德国民法典的历史、法律结构、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德国民法典的历史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期。
当时,德国各地的法律体系繁杂,导致法律的统一性和适用性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德国政府决定制定一部全国性的民法典,以便统一德国各地的法律。
1896年,德国议会通过了《民法典制定法案》。
在此基础上,德国法学家和法律专家们开始了长达4年的讨论和研究,最终于19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德国民法典。
二、德国民法典的法律结构德国民法典包括总则、物权法、担保法、继承法、合同法、侵权法等六个部分。
其中,总则是最重要的部分,它包括了德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为其他部分的内容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约束。
德国民法典的法律结构十分严谨,各部分之间的关系也十分密切。
例如,物权法和合同法的内容往往会有重叠,因此在编写这两个部分的时候,需要考虑它们之间的关系,并尽可能避免冲突和重复。
三、德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1. 总则德国民法典的总则包括了德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为其他部分的内容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约束。
其中,德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包括了法律平等、自由契约、私有财产、民事责任等。
2. 物权法物权法是德国民法典的第二部分,它主要规定了财产权和其他物权的规定。
其中,财产权是指人们对物品的占有和支配权,包括了房屋、土地、车辆、股票等。
其他物权则包括了抵押权、留置权、担保权等。
3. 合同法合同法是德国民法典的第四部分,它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事项。
其中,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条件完备、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目的等要求。
合同的履行则需要双方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4. 侵权法侵权法是德国民法典的第六部分,它主要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承担。
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体例研究
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体例研究徐晓聪【摘要】1900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是世界法律史发展史上最优秀的法典之一,也是大陆法系国家在民法制定过程中争相效仿的典范.它以其严谨的结构,先进的编纂技术以及精确的语言闻名于世,在制定百余年后的今天仍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本文欲以法典的规制技术,民法典编纂的五编制结构尤其是总则编的设置等法典体例特征为突破口,并通过对潘德克顿学派的学说进行介绍,来论证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从而为我国民法典编纂对德国民法典的借鉴方向提出建议.【期刊名称】《潍坊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18)001【总页数】5页(P61-65)【关键词】1900年德国民法典;法典的规制技术;五编制结构;潘德克顿法学派【作者】徐晓聪【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51.61900年《德国民法典》一向是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民法典的典范,其总分的立法结构和刚柔并济的法律参引技术在许多国家的民法典中都能找到身影。
现正值与德国同属大陆法系的我国编纂民法典的关键时期,对于《德国民法典》的体例进行深入研究并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加以选择性的借鉴,对于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本文从法典的规制技术入手,详细介绍《德国民法典》的规制技术,并与其他法典的规制技术对比以体现其科学性。
其次,本文将以潘德克顿法学派的学说和主张为出发点,探究《德国民法典》包括总则编在内的五编制的立法体例的科学性。
科学实用的民法典必将成为其他国家在制定法典时争相效法的对象,本文将探讨《德国民法典》是如何对其他国家的民法典编纂产生深远的影响。
最后,在结论部分,本文将就中国正处于编纂进程中的民法典是否以及如何借鉴《德国民法典》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一、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规制技术(一)法典规制技术简介民法典的规制技术指的是立法者在制定民法过程中在一定的立法思路和立法目的的指引下限于同时代的法学发展水平对法典进行编纂的方法的统称。
德国民法典的百年变迁
德国民法典的百年变迁申卫星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4-12-21浏览次数:3823字体大小:大中小德国民法典(德文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简称BGB),1896年8月18日由德皇威廉二世公布,并于1900年1月1日开始生效实施,是继《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之后西方国家又一部重要的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的注意,日本在大量吸收《德国民法典》前三编的基础上于1898年颁布了《日本民法典》,到了20世纪《德国民法典》在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波罗地海三国、希腊乃至中国、韩国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同时对与其邻近的瑞士、奥地利、荷兰等国的民法学理论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德国民法典》使德国在民事实体法上走向了统一。
19世纪的德国境内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私法规则和体系,有法国法、普鲁士法、巴伐利亚法、萨克逊法、奥地利法、丹麦法和普通法(即罗马法)。
这种私法上支离破碎的局面与当时不断增强的民族意识形成鲜明的对比,特别是这种私法不统一的局面严重阻碍了工商业和贸易的发展。
在1860年的第一届德国法律人大会(der erste Deutsche Juristentag)上,法律统一的要求被正式提出。
1871年国家自由党的两位议员拉斯克(Lasker)和米克尔(Miquel)多次提出动议,要求赋予帝国议会在私法领域的立法权,从而为1873年8月24日开始的民法的法典化铺平了道路。
1874年德国成立了民法典起草筹备委员会(V orkommission),负责民法典起草的规划和方法。
同年成立了民法典起草第一委员会(erste Kommission),成员有政府高级官员和法官(如普朗克Planck),也有大学教授(如温特夏德Windscheid)。
德国民法典起草第一委员会历经13年拟定了《德国民法典》的第一稿草案,1887年12月27日送交德国宰相并于1888年1月5日提交德国联邦议院。
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比较
一、两者的制定情况比较《法国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产物,开始起草于1800年8月,历经4年,于1804年正式颁布施行。
《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式的编创而开现代民法典之先河:史称“法国式”。
而《德国民法典》则是德意志帝国统一后的产物,是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的产物,制定于1896年,于1900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它以学说汇编式的编创把民法典的立法技术发展到令人叹为观止的境界,史称“德国式”,享有“德意志法律成就之集大成者”之誉。
二、两者的体例安排比较《法国民法典》分为卷、编、章、节、条、款,项,体例方面则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分为人、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等三卷共2283条。
《德国民法典》为编、章、节、条、款、项,体例方面则为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亲属法和继承法等五编共2385条。
该编排与以往法典不同的是,首先,设立“总则”为第一编,这一体例打破了自查士丁尼法典以来传统民法分为人、物、债和继承四个部分的做法。
《德国民法典》的这种编排体例,为以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民法典所参考和借鉴。
三、两者在内容上的比较(一)总则《法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总则,而以序编为总论部分。
其内容主要为法律的颁布、效力与适用问题,共分6条。
其中第2条规定了法的溯及力问题,“法律仅适用于将来,没有追溯力。
”实际上这6条相当于整部《法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德国民法典》则首创民法总则编,并分七章227条(因为从1~240条中已废除13条)对人;物、动物;法律行为;期间、期日;时效;权利的行使、自卫、自助;提供担保等作了详尽的规定。
但德国民法典始终未对法的溯及力问题做出规定。
至于对时效的规定,《法国民法典》放在第三卷第二十编的第一、三至第五章。
(二)关于物权的规定1.两部法典对物权规定的特点。
《法国民法典》没有对物权、债权加以区分,没有独立的物权制度。
它对债权、物权的规定是混杂在一起的。
对物权的规定也较简单,其法律条文从544条到636条总共92条。
德国民法典修订历史
德国民法典修订历史
德国民法典修订历史
德国民法典,又称《德意志帝国民法典》,是德国最早的民法典,是德国民法的基石之一。
德国民法典的修订历史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初版:德国民法典初版于1900年颁布,是基于各国民法典的经验而创建的,全文共有2385条。
2. 二次修订:在1916年至1929年间,德国进行了第一次对民法典的修订,新增了一些法条和条款。
3. 战后修改:二战后,德国在1949年颁布了“基本法”,并在1957年至1965年间进行了对民法典的修改,重点修订了合同法、权利和责任等章节。
4. 十九世纪的法典:在1990年德国统一后,东德也将自己的民法典融入了德国民法典中。
此后,德国民法典被称为“十九世纪的法典”。
5. 最新修改:德国民法典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02年,这次修订重点关注了不动产法和现代工商业合同法。
总的来说,德国民法典在经历多次修订后,已经成为了一部完善、具有法律效力的民法典,为德国法律体系的健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德国民法典》简介
作者: 邱伯友
出版物刊名: 法学评论
页码: 69-69页
主题词: 德国民法典;民族主义;自然法学派;严重影响;民族精神;罗马法;法典草案;政治统一;
萨维尼;政府组织
摘要: <正> 德国民法典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过程.以罗马法教授蒂鲍特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主张迅速编纂一部适用于全国的民法典,从而促进政治上的统一和德国民族主义的加强.但蒂鲍特的主张遭到了萨维尼的批判.他认为,条件尚未成熟之前,过早的立法只会歪曲和违背民族精神.上述理论上的各派交锋严重影响立法工作的进行.1871年,德国在俾斯麦领导下完成了政治统一,并创建了'第二帝国'.为消除法律不统一局面,政府组织起草了法典草案.修改后于1896年7月14日通过,并于1900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百科名片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于1900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
它是民法体系中最重要的民法典之一。
《民法典》与《民法典》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将规范债权的条款移至物权法,反映了债权法的新概念。
此外,它还对日本在同一时期制定的民法典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目录[隐藏]一、法典组成部分二、概说三、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四、编纂基础五、理论基础和理论六、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七。
《德国民法典》第八卷的编制。
《德国民法典》一、法典组成部分二的内容。
概述三、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四、法典编纂方面的基础五、理论与学说方面的基础六、德国民法典的制定经过七、德国民法典的编制八、德国民法典的内容???九、德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十、德国民法典的立法技术十一、德国民法典对中国的影响[编辑本段]i.代码的组成部分法典共有五编,1.概述(allgemeinerteil)2.债务关系法(rechtderschuldverhltnisse)3.物权法(sachenrecht)4.家族法(familienrecht)5.继承法(erbrecht)。
[编辑本段]二、概说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出版后,它在当时的欧洲大部分地区流行起来。
许多欧洲国家接受其影响,要么直接将其作为自己的民法典,要么以此为基础制定自己的民法典。
在近百年的时间里,欧洲没有一部民法可以与法国民法相匹敌。
直到《德国民法典》的出现,这种情况才有所改变。
《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在民法的发展史上的地位,各有千秋。
在开创近代民法历史、为资本主义社会开辟道路一点,德国民法典无法与法国民法典相比,但是在其他一些方面,德国民法典确有胜过法国民法典的地方。
有的比较法学家将由法国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称为“罗马法系”,将由德国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称为“德意志法系”(例如德国法学家k?茨威格特与h.克茨合著的《私法领域里的比较法导论》一书),从而使德国民法典取得了与法国民法典并肩而立的地位。
德国民法典在历史地位、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以及意识形态精神方面无法与法国民法典相比。
德法民法典异同
法国民法典是一部革命性的法典,开创了一个时代,是公认的典型的资本主义初期的法典,是资产阶级战胜封建阶级的胜利成果。
而德国民法典则是一部保守的、甚至守旧的法典。
德国民法典的产生正在自由资本主义走向垄断资本主义时代,可是它并没有表现出这个时代的特色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有一点与法国民法典的制定不同。
法国是一个单一国家,在民法典公布之前,全国各地所施行的法律不同,不存在部分地区的法典。
所以制定法国民法典,可以说是白手起家。
而在德国,由于德意志帝国是由各个“邦”(州)组成的,这些邦早已有自己的法律或法典,甚至帝国的前身,如关税同盟和北德意志联盟,也已有某些统一的法律或法典,因此,德国民法典所要统一的,并不是无数的“地方法”或“都市法”或习惯法,而是这些“邦”(王国、公国等)的法律。
这样,德国民法典是在这些邦法的基础之上制定的。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不是在一无所有的平地上进行建筑,而是以这些邦法为基础,构筑一座更大的建筑。
因此,德国民法典起草人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搜集所有这些已有的好法律,对它们比较研究,找出最合适的资料,以构筑这座大厦。
其次,制定德国民法典,在学术基础方面与制定法国民法典的情形不同。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比法国民法典迟一百年,在这一百年里,德国在民法学方面有了很大的发展。
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制度也在出现。
这样,在制定法国民法典时还没有出现或成熟的一些概念、学说和制度,都成为制定德国民法典的基础。
德国民法典的内容前面说过,德国民法典比法国民法典迟了将近百年,在法典编纂与民法学方面都有相当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基础足资利用,它在内容上有很大的进步与发展,是当然的,也是应该的。
从前面关于分编的叙述可知,德国民法典分为五编,确实比法国民法典合理得多。
这种编制也就使德国民法典的整个内容要更具条理。
对于法国民法典第三编的那些批评(说该编是大杂烩,见本文第二节),绝不会施之于德国民法典。
其次,德国民法典的内容比法国民法典充实得多,这是时代进步的当然结果。
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我国明发店(3篇)
第1篇一、引言民法典是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它规定了个人和组织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在世界范围内,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我国《明发店》都是具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本文将从这三个民法典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特点以及在我国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
二、法国民法典1. 立法背景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于1804年颁布,由拿破仑·波拿巴签署。
这部法典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为了巩固政权,推翻封建制度,确立资本主义制度而制定的。
2. 主要内容(1)规定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原则,如平等、自由、私有财产等。
(2)明确了法律主体的资格,如自然人、法人等。
(3)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则,如合同、侵权、继承等。
(4)确立了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3. 特点(1)强调个人主义,注重保护个人权利。
(2)强调私有财产权,认为私有财产是个人自由的基础。
(3)强调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普遍性。
三、德国民法典1. 立法背景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于1900年颁布,是德国统一后制定的民法典。
这部法典是在德国工业革命时期,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
2. 主要内容(1)规定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原则,如平等、自由、诚信等。
(2)明确了法律主体的资格,如自然人、法人等。
(3)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则,如合同、侵权、继承等。
(4)确立了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3. 特点(1)强调社会本位,注重社会公共利益。
(2)强调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普遍性。
(3)强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如消费者权益、劳动者权益等。
四、我国《明发店》1. 立法背景我国《明发店》是清朝末年的一部商法典,颁布于1904年。
这部法典是在我国民族资本主义发展初期,为了规范商业活动,保护商人利益而制定的。
2. 主要内容(1)规定了商业主体、商业行为、商业登记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2)确立了商业诉讼、商业仲裁等方面的程序。
德国民法典的产生背景
结束
26号
(一)十九世纪德国的经济发展概况
直到19世纪初期,德国才废除农奴制。在 1815年左右,德国1,500万人口中绝大多数是 农民,城镇人口只占极少数。德国当时几乎没 有大规模的制造业,更谈不上现代化的工业,农 业主要依靠人力和畜力 1820年,第一条蒸汽船出现在莱茵 河;1836年,第一条铁路建成(6公里长)。1840 年,铁路长度增加到550公里,蒸汽机车也从 1837年的423台增加到1846年的1,139台。如 同其他迅速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国家一样,在德 国,伴随资本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手工业者大 量破产,农民失去土地,流离失所,出现贫困化。
1870年以后,德国迅速地由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 1871年,德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63.9%,1880年和 1890年,农村人口分别占总人口的58.6%和57.5%,到 1900年, 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就成为45.6%。 相 应地,19世纪80年代以后,不动产的价值相对降低,而流 动资产和工业资产的价值相对升高。 19世纪后期,德国对外贸易也发展迅速。1881年 德国货物出口总额突破30亿马克,次年货物进口总额也 达到30.98亿马克。到1890年,德国货物进口总额突破 40亿马克,1898 年进口总额突破50亿马克,同时出口总 额也渐增长,1900年达到46.11亿马克 德国19世纪后半期发生的经济转变,被视为近现代 史的奇迹之一:在大约30年的时间里,德国经历了英国 用100多年才完成的事情——将一个农业占统治地位 的落后国家转 变为一个现代高效的工业技术国家。
⒈总则(Allgemeiner Teil) ⒉债务关系法 (Recht der Schuldverhältnisse)
⒊物权法(Sachenrecht)
德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
德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德国民法典是德国的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典之一,于1900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它的第一条条文对德国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德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部分:首先,德国民法典规定了关于政府机构和公民之间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政府有义务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有义务尊重公民的合法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而公民则有义务服从政府的规章制度。
同时,德国民法典还规定了关于公民的各种权利,比如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自由权。
其次,德国民法典还规定了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规定。
它实行最大程度的家庭自治原则,允许家庭成员在家庭事务方面有普遍的自主权,并将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合理的安排。
它还定义了婚姻法律关系,规定了比如婚姻无效、离婚等各种情形,以及婚姻中夫妇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此外,它还规定了有关继承的义务和原则,允许一定的个人自由继承但不能违反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道原则。
第三,德国民法典还规定了关于商业交易的规定。
它规定了买卖双方的义务和权利,以及物权的划分和保护、借贷的相关规定等内容。
它还包括了关于货币、保险、债券、证券等商业活动的规定,以及期货市场、信用卡等金融活动的规定,以及公司、合伙企业、企业法团体和社会组织等经济组织的规定等内容。
最后,德国民法典还规定了有关私法和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它实行司法独立原则,规定司法机关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克服一切偏见和限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法律的原则,实行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
它还关注民间债务、保险法、仲裁等规定,以及如何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内容。
以上就是德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它的缔约方是德国,它的范围也只限于德国,但它的影响力却超越了国界,成为国际社会的法律典范,因而得到了许多国家的认可。
德国法从隐私权保护看一般人格权的创设附德国劳动者隐私权保护
《德国民法典》于1896年公布,1900年1月I日生效。
受19世纪名誉观念的影响,立法者认为,非财产上利益不能与金钱财产等量齐观,不能用金钱填补精神上的损害。
因此,《德国民法典》第253条规定,对非财产上损害的金钱赔偿,仅以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尤其拒绝对侮辱进行财产的填补。
在《德国民法典》规定侵权行为的第823条中,列举的权利也不包括名誉。
该条第I款内容为: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对受害人负赔偿损害之义务。
由此可以看出,立法者采取单独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几种特别人格权,但没有对人格权作一般性的规定。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私领域或个人秘密的保护受到阻碍。
根据当时的法院判决,只能通过著作权来保护私人信件不被公开。
1954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著名的“读者投书案”中,从《德国基本法》第1条及第2条中推导、创设出了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该案中,被告出版社在其发行的杂志上撰文批评原告,原告委托律师致函要求更正。
但被告断章取义,删除了这封信中的若干关键文字,仅保留了部分内容,而且将其发表在“读者来信”栏目。
原告遂以被告侵害人格权为由起诉,要求被告刊登更正启事,表明该信件系律师函,而非“读者投书虽然案件仅涉及被告对信件性质和内容的不实表述,但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由此在其判决中创设了一般人格权,并指出,私人信件不被公开受该权利保护,不再依赖著作权保护信件隐私。
该判决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笔者简要摘译其相关内容如下:“任何用于表达思想的语言文字一即使该表达形式尚不足受著作权保护一都是作者人格权流露于外的结果。
据此,原则上只有作者本人有权决定,是否以及以何种形式公开其写下的内容。
”同时,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该判决中提出了“秘密领域''的概念,指出“未经同意的公开构成对秘密领域的侵犯”。
依据该判决,一般人格权成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三年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另一则判决中巩固强化了对隐私的保护,认为“保护秘密领域的人格权”具有普遍性的效力。
德国民法典结构
德国民法典结构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是德国民法的基本法律文件,于1896年通过,并于1900年开始实施。
该法典包括五卷共2400条法律规定,对私法关系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和规范。
该法典不仅对德国内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成为了许多民法体系的重要参考。
下面是德国民法典的结构及相关参考内容。
第一卷:总则(Allgemeiner Teil)这一卷主要包括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其中,包括了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行为能力、财产和权利保护等内容。
这些规定为之后的卷提供了基础。
第二卷:义务法(Schuldrecht)本卷规定了各种合同的要素和规则,并囊括了一般合同法、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各类合同的规定。
这一卷还规定了各种义务缔约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方式。
第三卷:物权法(Sachenrecht)该卷详细规定了财产权的建立、转让和保护等一系列规则。
其中包括了对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保护、对动产的担保交易、债权的实现和保证等内容。
第四卷:家庭法(Familienrecht)家庭法卷主要规定了婚姻和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包括婚姻的建立和终止、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继承权的规定等内容。
这一卷还规定了监护权、赡养权以及与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属关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第五卷:继承法(Erbrecht)继承法卷规定了个人的继承权和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规则。
其中包括了遗嘱的制定和效力、继承人的确定、遗产分配和继承纠纷的解决等规定。
德国民法典的结构和内容为其他国家的民法体系提供了很大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例如,日本的民法典在其产生初期就基本采用了德国民法典的模式。
此外,德国民法典的内容还为其他国家民法的制定和发展提供了深思熟虑的指导。
例如,中国的民法典在德国民法典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和完善,充分考虑了中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
此外,德国民法典的结构和条文语言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推崇。
德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
德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
德国民法典是一部浩大的规范民法的法典,于1900年正式施行,它是由25个州联合合法制定的。
它统一了差异较大的民法制度,确立了德国依德法而行政的制度。
它包括了财产法、婚姻法、遗产法以及抚养权与监护权的规定,还包括了公司法、证券法等。
财产法规定了所有财产权的继承、转让及处分的规则,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婚姻法要求必须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规定离婚的程序.遗产法规定了遗留下来的财产、负债以及重要的文件都需在继承人处做出继承及管理;父母权利法规定父母(或抚养者)享有抚养和监护权,以及有关抚养权收入及抚养费等义务;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设立、管理和扩建,以及享有的权利及义务;证券法要求证券的发行、交易信息要向公众全面通报,降低企业风险及质量要求,确保投资者大众的利益。
德国民法典是日常生活中最重要法律规范,系统地规范了民法相关问题,例如上述财产法、婚姻法、抚养权等方面,为德国平等、公正、公平的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
德国民法典 原文
德国民法典原文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以下简称BGB)是德国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
下面将对德国民法典的原文进行详细论述。
一、引言德国民法典是德国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典之一,由五个部分构成,分别是《物权法》、《债务法》、《法人和合伙制》、《继承法》和《家庭法》。
该法典于19世纪末由德国法学家制定,并于1900年1月1日生效。
二、物权法物权法是德国民法典的第一部分,共有22章。
该部分主要规定了关于土地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所有权的法律规定,包括财产交易、抵押权、担保权等方面的条款。
三、债务法债务法是德国民法典的第二部分,共有11章。
该部分主要规定了关于债权和债务的法律规定,包括债权的产生、债务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条款。
四、法人和合伙制法人和合伙制是德国民法典的第三部分,共有10章。
该部分主要规定了关于法人和合伙制的法律规定,包括法人设立、法人权利和义务、合伙制合同等方面的条款。
五、继承法继承法是德国民法典的第四部分,共有10章。
该部分主要规定了关于继承和遗产的法律规定,包括遗嘱的效力、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条款。
六、家庭法家庭法是德国民法典的第五部分,共有6章。
该部分主要规定了关于婚姻、家庭和监护的法律规定,包括婚姻的成立和终止、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条款。
七、总结德国民法典作为德国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典,在德国的法律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德国民法典原文的详细论述,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这一法典的内容和条款,进而为法律操作提供准确的依据。
同时,德国民法典也在国际上产生了广泛影响,为其他国家的法律发展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八、结束语综上所述,德国民法典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物权法、债务法、法人和合伙制、继承法和家庭法五个部分组成。
每个部分都包含了详细的法律规定,涵盖了物权、债权、财产所有权、继承权以及家庭和婚姻等方面的内容。
德国民法典的顶级地位和丰富的法律条款为德国的法律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和指导,对于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900年《德国民法典》简介
总体介绍:
《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在1896年制定的民法典。
1900年1月1日施行,以后为德意志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继续适用,现在仍然有效。
这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
它继承罗马法的传统,结合日耳曼法的一些习惯,并根据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而制定,因而在内容上超出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原则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需要。
同时它在某些地方仍保留了德国容克地主经济的特点。
(一)历史背景
18至19世纪中期德意志各邦所完成的法典编纂,只统一了邦内法律,就全德而言,民法仍是十分分散。
政治上分裂、法律不统一,阻碍着德意志的进步。
随着资本主义的成长和民族统一运动的兴起,编纂统一的民法典思想也出现了,反对拿破仑统治、争取独立的战争,唤起了德意志的民族意识,从而促进了这种思想的产生。
(二)立法过程
(1)在19世纪初期的时候,部分法学家提出编纂的建议
最早提出编纂统一民法典主张的是德国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海德堡大学教授蒂鲍特。
1814年他写下了题为《论统一民法典必要性》的论文,认为德意志各邦的独立只有依靠整个民族的协力一致才能实现,而民族统一必须依靠法律统一,并主张民法典应以“自然正义”与“理性”作为指导思想。
而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与此针锋相对,发表了《论当代立法及法学的使命》一书,反对按照自然法、理性制定一部法国式的民法典,而是主张制定一部符合德意志民族精神的法典。
历史法学派主张通过对法的历史发展的研究来寻找的国发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然后才谈得上编纂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在法典编纂方面,主要以18世纪德国各邦的“德国普通法”为基础。
至于在民法理论和思想方面,可以说,德国民法典主要是以德国的潘德克顿法学为基础的,换句话说,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后半期最终完成的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草案的通过
①1874-1888,历经14年,由高级法官6人、行政官员3人、教授2人共11人组成“第一委员会”拟定了《德国民法典》的第一次草案。
②1890-1895,第二委员会吸收了一些德国法学派的主张,向联邦议会提交了民法典第二草案。
③1896,议会稍作修改,把草案连同司法部的备忘录一起提交帝国议会,是为第三草案。
→经国会审议通过,国王批准,于1896年公布了《德国民法典》,并于1900年1月1日生效。
(三)民法典的基本特点
(1)法典的结构——共五编35章2385条
第一编:总则
涉及了民法各部分的一般原则和基本制度
包括了人、物、法律行为、期间、时效、权利的行使和提供担保等7张。
在总则篇中一般涉及
到的内容有民法典的各部分、全部私法适用的一般概念、原则和制度。
第二编:债法【核心】
确定了债的通则,以及引起债务关系发生的主要依据,各种形式的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
详细地规定了契约的有关情况。
第三编:物法
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
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共有、地上权、质权等。
相对前一编而言,突出了一定的特点,具有了任意性。
也用了一些强制性的措施规定了有关法律关系的变更,旨意在于保障资产阶级的财产权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四编:亲属法
包括了结婚、离婚、夫妻财产、亲属关系、收养、监护等相关的内容。
特别是在亲属法里保留了大量的封建残余,在夫妻财产关系方面更多地维护了丈夫的地位,婚姻关系成立以后,丈夫“有权决定生活中的一切事务”,妻子的个人财产由丈夫管理。
第五编:继承法
包括了继承、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遗嘱、继承权的丧失和放弃等,在这一编里更多地体现了遗嘱自由的原则。
(2)基本内容
民事权利平等原则
所有权不可侵犯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子女等额继承遗产
(3)民法典的特点:
《德国民法典》注重社会利益的保护,在立法结构、内容、编纂技术方面体现了高度学理化的特征。
立法结构上——1.总则的设置。
2.债与物权的严格划分。
3.继承编的独立。
内容上—— 1. 相当的封建色彩。
2. 现代民法的踪迹。
——对法人制度作了详细规范。
雇佣合同作专节规定。
法律权利不再是一种绝对的概念。
编纂技术上——1. 较浓的学术色彩。
——大量使用法言法语,概念高度抽象(用语严格
准确:每个概念用一个词去表达,反转来,
每个词只表达一个概念,不同的词所表达的
概念不同。
)。
坚持严密的逻辑性。
2. 相当的创新意义。
3. 一定的灵活性。
——“一般条款”的规定。
对权利有限制或例外的规定。
(五)法典的发展
《德国民法典》在20世纪进行过150多次修订,通过了143项民法典修改法。
所涉及条款已经超过了法典的1/3,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这表明了民法典作为德国私法中心法典的地位。
一百年来,德国在民事法方面,主要通过两种渠道去补充、修正、发展民法典,使其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一是立法,包括修改民法典和在法典之外制定单行法。
一是法院的判例。
前一种办法,通常只在后一种办法无能为力时才采用。
而在情况可能时或在问题初发生时,常常只采用后一种办法。
民法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劳动法、租赁法、家庭法、公寓的所有权法以及消费者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领域。
(六)《德国民法典》的意义
1.对德国法的统一作出了重要贡献。
2.是德国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是19世纪欧洲大陆法典化运动的代表之一,是民法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
4.一种全新风格的民法流派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