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见证取样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工程材料见证取样管理规定

工程材料见证取样管理规定
持续改进
根据实际操作情况和检测结果,对见证取样管理规定进行持续改进 和优化,提高工程材料的质量控制水平。
04
见证取样的责任与义务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1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确保工程材料见证取样的 规范性和准确性,对取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
2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制定详细的见证取样计划 ,明确取样的范围、频次、方法和责任人,并确 保计划的执行。
监督内容
取样操作规范
监督取样操作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如 取样方法、取样数量、取样部位等。
取样记录与报告
审查取样记录和报告是否完整、准确,是否 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取样设备与工具
检查取样所使用的设备与工具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经过校准和检定。
取样人员资质
核实取样人员的资质和培训情况,确保取样 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暂停施工或撤销资质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如使用不合 格材料导致质量事故或虚假检测 报告情节恶劣的,可能会被暂停 施工或撤销相关资质。
07
附录:见证取样管理规定表格 与示例
见证取样管理规定表格
见证取样计划表
用于记录工程材料的见证取样计划,包 括取样部位、取样数量、取样人员等信
息。
见证试验委托单
用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机构进 行见证试验,包括试验项目、试验要
检测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检测单位应对工程材料见证取样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检测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检测计划,明确检测的范围、频次、方法和标准, 并确保计划的执行。
检测单位应确保检测的操作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并对检测的结果进行记 录和报告。
05
见证取样的监督与管理
监督方式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工作,保证施工质量,提高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的见证取样工作。

三、职责分工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见证取样工作,确保见证取样工作的顺利进行。

2. 见证取样人员负责具体见证取样操作,保证见证取样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见证取样工作的合规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 施工单位负责配合见证取样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四、见证取样管理流程1. 建设单位确定见证取样工作计划,明确见证取样的范围、时间和地点。

2. 见证取样人员按照工作计划进行见证取样工作,记录见证取样过程及结果。

3. 见证取样人员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见证取样结果,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4. 监理单位对见证取样结果进行核查,给予评价和意见。

5. 建设单位根据见证取样结果和监理单位意见进行整改和改进。

五、见证取样操作规范1. 见证取样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工作程序。

2. 见证取样人员应当保持公正、客观、严谨的态度,不得有偏袒或误导行为。

3. 见证取样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见证取样记录和样品,确保见证取样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 见证取样人员应当及时报告见证取样结果,积极参与问题的解决和整改工作。

六、考核奖惩机制1. 对见证取样工作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见证取样工作存在问题的人员给予批评和教育,必要时给予处罚。

3.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根据见证取样工作的实际效果进行考核,并采取相应措施。

七、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确保见证取样工作的顺利进行。

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重新颁布。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共同努力,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建设工程见证取样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

工程材料见证取样管理规定(ppt 45张)

工程材料见证取样管理规定(ppt 45张)

3.4建筑用砂取样方法 3.4.1验收批 用大型工具运输至现场的,以400 m3或600t为一验收批;用小型工具运 输的,以200 m3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验收批论。 3.4.2必检项目 (1)天然砂:筛分析(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 (2)人工砂:筛分析、石粉含量(含亚甲兰试验)、泥块含量、压碎指 标。 (3)其它试验项目:表观密度、含水率、吸水率、紧密密度和堆积密度、 有机物含量、云母含量、轻物质含量、坚固性、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 氯离子含量、碱活性。 3.4.3砂复检项目各项指标均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3.4.4取样方法 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在料堆上从8个不同部位抽取等量试样(每份11 kg),然后用四分法缩至22kg或52kg,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面铲 除,天然砂每组22kg,人工砂每组52kg。 3.4.5填写取样单 取样单填写内容应包括: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样品名称、 取样时间、代表数量、产地、要求检验项目、取样人、见证人、见证 号等。
c混凝土膨胀剂:细度、含水率、凝结时间、限制膨胀率、抗压强度、 抗折强度。 d混凝土防水剂:含固量或含水量、密度、氯离子含量、水泥净浆流动 度、细度、净浆安定性、凝结时间差、抗压强度比、泌水率比、渗透 高度比、48h吸水量。 e混凝土防冻剂:含固量或含水量、密度、氯离子含量、水泥净浆流动 度、细度、减水率、泌水率比、含气量、凝结时间差、抗压强度比、 50次冻融强度损失率比。 f混凝土速凝剂:净浆凝结时间、1d抗压强度、28d抗压强度比、细度、 含水率。 3.6.2验收批 a混凝土外加剂: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的同种产品,每50t为一 批,不足50t也作为一批。 b混凝土泵送剂:同一厂家、同一品种产品,每50t为一批,不足50t也 作为一批。

见证取样管理制度范文

见证取样管理制度范文

见证取样管理制度范文见证取样管理制度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见证取样工作的管理,确保证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障公正、公平的执行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见证取样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取样、实物取样、样品的封存、样品的分析检测。

第三条见证取样的管理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做到权责统一、程序规范、操作规范。

第四条见证取样工作必须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进行,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挠见证取样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见证取样工作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确保取样过程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见证取样工作必须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不得随意更改取样结果,做到证据链的畅通,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见证取样过程中,见证人必须保持独立客观的态度,严守职业操守,不得接受任何私人利益的干扰和影响。

第八条对于见证取样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和其他不正常现象,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配合调查。

第二章见证取样的组织与管理第九条见证取样的组织和管理由相关单位的负责人负责,必须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十条见证取样的组织和管理必须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并确保计划的执行。

第十一条见证取样的组织和管理必须指定专门的检测人员进行见证取样工作,并确保检测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十二条见证取样的组织和管理必须明确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见证取样的时间和地点的安排,见证取样的程序和操作规范的制定等。

第十三条见证取样的组织和管理必须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具,确保取样的准确和可靠。

第三章见证取样的操作规范第十四条见证取样的操作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不得有任何违法和不合理的行为。

第十五条见证取样的操作必须做到“实地见证、留下抽样、签名保留、封样存储”。

第十六条见证取样的操作必须确保取样的现场干净、整洁且无任何污染。

第十七条见证取样的操作必须记录详细的取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时间、地点、取样人、见证人等。

监理单位见证取样规章制度

监理单位见证取样规章制度

监理单位见证取样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承担的监理工程项目中,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第三条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监理合同的要求进行,确保取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第四条监理单位应指派具有相应资格的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并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质量和结果负责。

第二章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程序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在取样前24小时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按时指派见证人员到场进行见证。

第六条见证人员应全程参与取样过程,对取样过程进行监督,并确保取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填写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

第八条见证人员应核查所见证的项目、数量、比例是否满足有关规定,确保检测项目的完整性。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将取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按照约定时间将检测报告提交给监理单位。

第三章见证人员的管理第十条监理单位应确保见证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见证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检测试验知识,并经过培训。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建立见证人员档案,对见证人员进行管理,并定期对见证人员进行考核和培训。

第十二条见证人员发生变化时,监理单位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和检测机构,并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三条监理单位未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见证人员未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取样和送检工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监理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见证取样管理制度

见证取样管理制度

见证取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见证取样管理工作,保障取样的真实、准确,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见证取样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见证取样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材料、食品、医药等领域。

第三条见证取样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执行,确保取样工作的合法合规。

第四条见证取样管理应注重取样人员的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提高取样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见证取样管理应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协作,保障取样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见证取样管理应强化对取样设备和取样现场的监督,确保取样工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第七条见证取样管理应加强对取样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取样工作的专业水平和操作能力。

第八条见证取样管理应建立完善的档案记录和资料归档制度,保留取样过程的所有相关信息。

第二章取样方法第九条见证取样应根据具体的取样对象确定取样方法,确保取样的全面、公正、准确。

第十条见证取样应严格按照取样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保证取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见证取样应加强对取样设备和工具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取样的质量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见证取样应根据不同的取样场所和条件,选择适合的操作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十三条见证取样应加强对取样现场的环境监测和控制,确保取样的安全和卫生。

第三章取样流程第十四条见证取样应严格按照取样计划和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取样的规范和有序。

第十五条见证取样应对取样现场进行勘察和评估,确定取样点和取样量。

第十六条见证取样应根据取样计划进行取样设备的准备和校准,确保取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见证取样应对取样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取样工作的专业性和标准化。

第十八条见证取样应根据取样计划和程序对取样现场进行布置和操作,确保取样的实时监控和记录。

第十九条见证取样应根据取样计划和程序对取样样品进行包装和标识,确保取样的全程可追溯。

第四章取样记录第二十条见证取样应建立完善的取样记录和资料归档制度,保留取样的所有相关信息和数据。

见证取样送样管理制度

见证取样送样管理制度

见证取样送样管理制度1.目的对EPC工程取样、送样进行严格把关,防止不合格原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流入施工工序,确保过程施工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2.适用范围适用于EPC工程承包范围内所有施工项目。

3.职责3.1施工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施工项目的取样、送样和报验资料的填写编制,并经项目综合部报验到监理工程师处。

报验合格后报验单原件返回留存,作为移交资料。

3.2工程管理部专业人员负责取样送样的监督检查和报验资料的核准。

3.3检测试验室负责合同范围内材料、试件的检验、试验。

3.4 检测试验室不具备条件检验试验的项目,施工单位可外委向地方有资质的试验单位(需经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认可)进行委托检验试验。

4.具体规定4.1施工单位应固定专职人员负责取样和送检,并书面通知项目工程管理部和监理部。

需要见证取样的材料应有项目工程部或监理人员现场监督。

4.2施工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时,应提前4小时通知见证人,没有见证人在场,该次数取样不予承认,必须二次见证取样。

4.3施工单位委托的材料检验、检测单位应有相应的资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的计量认证。

4.4原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的进场由施工单位物资管理部保管员组织应进行外观质量和相关文件检查,无疑议时报工程管理部专业工程师核准。

对不需要进行现场二次复检的原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施工单位质检部门需对外观质量、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出厂试验报告进行审核,合格后,由项目工程管理部签署意见,再经项目综合部报送到监理单位。

对需要进行现场二次复验(外观检验、理化检验和无损检验),通知监理工程师到现场进行外观检验、见证取样、送样复验(委托单由专业施工技术人员出具,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

委托单交见证人员一份存档备查)。

复验报告结论不合格时,执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复验报告结论合格时,施工单位经EPC项目综合部向监理单位报送“原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报验单”,并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出厂试验报告、“监理单位现场取样见证单”、二次复验报告。

工程监理部“见证取样”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部“见证取样”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部“见证取样”管理办法1、为规范本工程“见证取样”监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见证取样是指是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或专职取样人员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或检测)对象中抽取实验样品,并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将样品从现场移交有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检的过程。

3、总监的职责主持本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工作;审批见证取样和送检方案。

4、总监代表职责组织监理工程师制定本专业见证取样、送检方案;审核施工单位见证取样计划;做好本专业见证取样、送检监理记录和统计工作;对本专业见证试验结果数据和符合性进行审核。

5、见证人员职责(1)按见证取样、送检方案,对样品取样、送检进行见证,填写见证取样、送检记录,并签字确认。

(2)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承担监理责任。

(3)收集见证取样的检测报告6、具体要求(1)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告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

(《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员告知书》见附录1)(2)总监代表应对见证检测的试验单位资质符合性进行审查,检测机构资质应具备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具有省级(直辖市、自治区)颁发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3)见证取样和送检范围“《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件“第四条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十四)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4)见证取样实施①取样方法:施工单位在实施见证取样前通知负责见证取样的监理人员,在该见证人员现场监督下,施工单位取样人员按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完成取样。

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

见证取样(送检)管理制度

见证取样(送检)管理制度

见证取样(送样)管理制度对建设工程中结构用钢筋及机械连接、焊接试件、砼用的原材料、砼试块砌筑砂浆试块、防水材料等项目,应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结合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见证人职责:1、取样时,见证人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

2、见证人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

3、见证人必要时应和施工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4、有专用送样工具的工地,见证人必须亲自封样。

5、见证人必须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

6、见证人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二、见证取样和送检范围1、结构用钢筋及机械连接、焊接试件;2、砌筑砂浆试块;3、混凝土试块;4、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水泥;6、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三、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程序:1.项目监理部要求施工单位报送材料进场、焊件加工制作等用料计划,监理部据此编制见证取样及30%第三方试验室送检计划。

2.施工单位材料进场或焊件、试块制作及时通知监理部见证人到场旁站见证。

3.施工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在检验委托单上署名并加盖监理部见证取样专用章。

4.见证人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到检测单位(包括按计划送至第三方试验室),或由见证人采取有效的的封样措施后由施工单位单独送样。

5.监理部根据试验结果决定是否进入下一道工序、加倍取样直至材料退场。

6.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监理部名称和见证人姓名,发生四、见证取样应建立工作台账,通过工作台账对见证员的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台账反映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检测情况,也便于监督检验部门的日常检查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武汉市轨道交通蔡甸线第二标段项目监理部。

见证取样管理规定

见证取样管理规定

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工作制度1 总则1.1为规范现场见证取样、见证送检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特性真实表现,规范、完善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特制订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贵州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监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2.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2.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3《电力工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L/T5434-20093 术语和定义3.1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取样是指是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或专职取样人员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或检测)对象中抽取实验样品,并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将样品从现场移交有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检的过程。

4 职责4.1 总监的职责4.1.1 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制定本工程见证取样、送检方案,可以汇编入监理实施细则中。

4.1.2 负责落实工程见证取样送检人员、见证取样送检专用章,并报相关单位备案。

4.1.3 审查检测单位资质的符合性,并报建设单位批准;4.2监理工程师职责4.2.1制定本专业见证取样、送检方案;4.2.2做好本专业见证取样、送检监理记录和统计工作;4.2.3对本专业见证试验结果数据和符合性进行审核;4.3见证人员职责4.3.1按见证取样、送检方案,对样品取样、送检进行见证,填写见证取样、送检记录,并签字确认。

4.3.2收取见证试品试件检测报告。

5 制度规定5.1 见证人员及见证取样送检印章管理:见证人员应持证上岗,见证人员统一由公司组织培训,合格后发放上岗证书;见证印章由总监申请,公司统一刻制,见证印章应由见证人员专门保管。

5.2 见证人员和印章实施备案制,经确认的见证人和见证取样送检印章应向本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单位进行备案(见附录B)。

5.3 为保证见证取样、送检的严谨性和规范性,施工前应编制监理取样、送检监理方案,方案可汇入监理实施细则一起编制。

2024年材料管理制度及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范文(三篇)

2024年材料管理制度及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范文(三篇)

2024年材料管理制度及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范文大唐闻喜风电工程项目部见证取样管理制度(试行)一、见证取样制度1、每个单位工程应设置1-指定数量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由现场监理人员担任,或由建设单位委派具备相关试验知识的专业人员。

施工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人员不得担任此角色。

见证人员需通过培训考试,取得《见证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建设单位需向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提交《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进行备案。

如见证人更换,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2、承担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应从具有对外试验业务资格的试验室或法定检测单位中选定,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施工企业的试验室不得承担此项试验业务。

3、以下项目需进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指定天数的标准养护)。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和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用于结构实体检验的混凝土同条件试块。

(9)国家规定的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10)合同约定应进行见证检验的项目。

(11)对材料质量有争议需要仲裁时进行的见证检验。

二、见证记录1、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应按照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并在试样或其包装上进行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注明名称、样品数量、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并由取样人和见证人签字。

见证人需填写《见证记录》,并将其纳入工程档案。

试验室在确认委托试验文件和试样上的见证标识、封志无误后,方可进行试验,否则应拒绝试验。

2、单位工程的有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不得少于试验总数的指定百分比,试验总次数在指定次数以下的不得少于指定次数。

3、重要工程或工程的重要部位可增加有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

送检试样应从现场施工试验中随机抽取,不得另行取样。

见证取样送样制度电子版(三篇)

见证取样送样制度电子版(三篇)

见证取样送样制度电子版第一条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凡本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监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本制度所称见证取样送检是指在项目监理机构见证人的监督下。

由承包单位的取样人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送检单位进行检测。

见证人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

取样人由承包单位选派实验室人员或专职质检人员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担任。

项目监理机构对承担试验的检测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审核:(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3)、实验室的管理制度;(4)、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5)、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项目监理机构将审核合格的送检检测单报负责本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得到认可,同时将负责本项目的见证人在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将获得质量监督机构认可的检测单位见证人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九条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接到承包单位要求见证____后,由负责本项目的见证人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

第十条见证取样的样品,由承包单位装入木箱,见证人加封,不能装入箱中的试件,由见证人贴上专用加封标志。

取样人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和取样人签字。

见证人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纳入施工技术档案盒监理档案。

第十一条见证取样的样品,送检时应有送检单位填写“委托送检单”,由项目监理机构盖上“见证取样”专用章,并有见证人和送检人签字。

第十二条见证取样的频率,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施工承包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执行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

第十三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结构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添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见证取样管理制度

见证取样管理制度

见证取样管理制度1.目的:为确保检测单位签发的检测报告能真实的反映出工程实物质量,使工程上的不合格材料得到及时发现,不留安全隐患,确保工程质量。

2.范围:根据建设部(1996、488号文件)规定,凡在本期范围内所使用的:钢筋原材、钢筋焊接件、砼试块、砌筑砂浆试块、防水材料、砼外加剂以及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3.要求:3.1 见证检验单位应为有相应的资质,经国家或地方计量、试验主管部门认证,其出具的报告对外具有法定效果,且和施工单位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第三方。

3.2负责见证取样的监理工程师要具有材料、试验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且要取得从事监理工作的上岗资格。

3.3 施工单位的从事取样的人员一般为试验室人员,或专职质检人员担任。

3.4送往试验室的样品,要填写“送验单”,送验单要有“见证取样”专用章,并有见证取样监理工程师的签字。

3.5试验室出具的报告一式两份,分别由施工单位和项目监理部保存,并做为归档材料,是工序产品质量评定的重要依据。

3.6见证取样绝不能代表施工单位应对材料、构配件进场时必须进行的自检。

自检的频率和数量应按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3.7见证取样的频率,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执行规定;施工承包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合同规定;无明确规定的,按施工单位自检比例的30%进行取样。

3.8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见证取样的试验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经施工单位取样合格的材料,如业主单位对检验结果持有怀疑,有权要求对该批次材料重新取样检验,如检验合格,试验费用由业主单位承担。

4.程序:4.1施工单位在对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前要通知负责见证的监理工程师,并在该工程师的现场监督下,施工单位取样人员按相关规范要求,完成材料的取样过程。

4.2完成取样后,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将送检样品装入木箱,由见证监理工程师加封,不能装入箱中的试件应贴上专用加封标志,然后取样人送往检验单位。

4.3检验单位在接受委托检验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应当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取样管理规定

见证取样管理规定

1、目的为规范本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特编制本规定。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项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所有建设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建筑主体、装饰装修、防腐、保温、油漆、安装工程等施工工序及材料、半成品、成品等。

3、定义3.1检测服务商指具有对试块、试件和材料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服务单位,该单位必须列入业主明确的名单或被监理机构审查合格、业主审批同意的检测单位。

3.2业主委托的抽检服务商指由业主聘请的抽检服务单位,包括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抽检单位和无损检测抽检单位。

3.3见证取样和送检指在监理机构或业主的见证人员监督见证下,由承包商或检测服务商或业主委托的抽检服务商的取样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生产使用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按相关规范的取样和送检工作。

4、职责4.1监理机构审查承包商、检测单位的《取样、见证人员授权书》,委派具备相应资格的见证员,见证监督取样员制作试样、试块及送检等。

4.2业主委托的抽检服务商在见证员的见证下,其取样员负责业主抽检的取样和送样。

4.3检测服务商检测服务商受托承担承包商自检的检测工作。

4.4承包商在见证员的见证监督下,其取样员负责承包商自检和监理平行检验的取样和送样。

5、管理规定5.1承包商、检测服务商、业主委托的抽检服务商、监理机构和业主负责把各自的取样员、见证员列表并附授权书复印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5.2参加项目工程建设的承包商、检测服务商、业主委托的抽检服务商、监理机构、业主在检测试验过程中的取样、见证人员均要按本管理规定要求办理取样员、见证员上岗证。

5.3承包商、检测服务商、业主委托的抽检服务商应指定具有从事工程施工或工程监理或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经验、具备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相应专业材料检测知识的人员担任取样员。

5.4监理机构应指定具有从事工程管理或工程施工或工程监理或工程检测工作5年以上经验、具备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相应专业材料检测知识的人员担任见证员。

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制度

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制度

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制度
1、本工程的见证取样应在建设单位和监理人员见证下,由试验员在现场取样并做好标识、留有照片,送至有资格承担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室。

2、现场试验员根据以上有关规定,并配合施工进度做好各项试验工作并填好委托试验报告单及时送试。

按贯标程序填好试验台帐和有关施工记录,发现不合格的试验报告,立即向项目部主任工程师报告,由主任工程师组织对不合格品的评审和处置,做好记录,禁止不合格原材料进入施工过程和不合格工序转入下道工序。

不合格材料和施工试验应填写报告单,报公司主管部门要说明其去向和处理办法。

3、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且100%见证。

工程的重要部位可增加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应监理及业主要求)。

送检试样在现场施工试验中随机抽检,不得另行进行。

4、见证取样和送检中应注意事项:
(1)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并在送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2)当试验不及格按有关规定允许加倍复试时,加倍取样、送检与复试亦按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实施。

(3)各种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资料必须真实、完整、符合管理规定。

严禁伪造、涂改、抽换、或丢失试验资料。

(4)见证记录信息与试件委托信息必须一致。

见证取样管理制度(修订版)

见证取样管理制度(修订版)

一、工程概况--------------------------------------------- 2二、工作依据、范围及要求 --------------------------------- 2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程序 ----------------------------- 3四、基本规定和见证取样的方法及要求 ----------------------- 5五、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审核监理工作要点 ------------- 8六、工程质量试验审核检查工作要点 ------------------------- 11工程项目概况:工程名称:料#项目工程地点:江山路东、滨河路北建设单位:曲曲置业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料曲建筑设计院监理单位:料曲建设监理中心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247404. 35m-o二、工作依据、范围及要求(-)工作依据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 号;2、建筑匸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4、屋面丄程质量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12;5、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11;6、省,市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二)见证取样的范围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浴厕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见证取样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本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特编制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项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所有建设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建筑主体、装饰装修、防腐、保温、油漆、安装工程等施工工序及材料、半成品、成品等。

3、定义
3.1检测服务商
指具有对试块、试件和材料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服务单位,该单位必须列
入业主明确的名单或被监理机构审查合格、业主审批同意的检测单位。

3.2业主委托的抽检服务商
指由业主聘请的抽检服务单位,包括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抽检单位和无损检测抽检
单位。

3.3见证取样和送检
指在监理机构或业主的见证人员监督见证下,由承包商或检测服务商或业主委托
的抽检服务商的取样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生产使用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试块、
试件和材料按相关规范的取样和送检工作。

4、职责
4.1监理机构
审查承包商、检测单位的《取样、见证人员授权书》,委派具备相应资格的见证员,见证监督取样员制作试样、试块及送检等。

4.2业主委托的抽检服务商
在见证员的见证下,其取样员负责业主抽检的取样和送样。

4.3检测服务商
检测服务商受托承担承包商自检的检测工作。

4.4承包商
在见证员的见证监督下,其取样员负责承包商自检和监理平行检验的取样和送样。

5、管理规定
5.1承包商、检测服务商、业主委托的抽检服务商、监理机构和业主负责把各自的
取样员、见证员列表并附授权书复印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5.2参加项目工程建设的承包商、检测服务商、业主委托的抽检服务商、监理机构、业主在检测试验过程中的取样、见证人员均要按本管理规定要求办理取样员、见证员
上岗证。

5.3承包商、检测服务商、业主委托的抽检服务商应指定具有从事工程施工或工程监理或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经验、具备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相应专业
材料检测知识的人员担任取样员。

5.4监理机构应指定具有从事工程管理或工程施工或工程监理或工程检测工作5年以上经验、具备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相应专业材料检测知识的人员担任
见证员。

5.5上述人员按一人一书上报附件1《取样、见证人员授权书》的方式通过业主审批,审批后由业主发放取样员和见证员上岗证。

如需变更上述人员,需由业主重新审批,在发放新授权书及上岗证的同时,注销被更换人员的授权书,收回被更换人员的
上岗证。

5.6业主可以自行指定业主工作人员担任见证员,并通过《取样、见证人员授权书》通知相关各方。

5.7取样员、见证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相关规定以及本管理规定,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5.8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5.8.1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5.8.2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5.8.3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5.8.4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8.5 用于承重结构的自拌砌筑砂浆的原材料。

5.8.6 地下、屋面、卫生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5.8.7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5.8.8业主或监理机构认为需要见证取样的其他试块。

5.8.9 设计文件、标准规范中规定的材料和试样。

5.9对见证取样频率,国家、行业和地方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合同中有规定的,执行合同规定。

房屋建筑项目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
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的30%。

5.10施工过程中,见证员应按照检测试验计划和相关规定,见证施工现场的取样
和送检;取样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
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由见证员和取样员共同签字。

见证员应
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5.11取样员、见证员在取样、见证前必须给对方出示取样员、见证员上岗证。

5.12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见证员应和送样人员共同将试样送达检测服务商、业主委托的抽检服务商,或者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送检单位要填
写委托单,委托单上应有见证员和取样员签字。

5.13检测服务商、业主委托的抽检服务商应核实取样员和见证员身份、签字笔迹,检查委托单是否符合要求、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是否完整无损,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封、登记、收样,安排检测。

凡不符合送检要求的试块、试件和材料,检试验单位或质量
检测中心应拒绝收样,并做好记录。

6、附件
附件1 取样、见证人员授权书
附件2 取样员和见证员上岗证模板
附件1
取样、见证人员授权书
编号:经审查同意,我单位拟授权以下人员负责中化泉州石化项目工程(按总承包合同填写)施工的以下质量管理工作,请审批。

姓名技术职称
授权项目□取样员□见证员身份证号码
授权期限201 年月日至201 年月
手机号码

被授权人签字
注:
1、本授权书一式六份,承包商、监理机构、检试验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各一份,业主二份。

2、随本表同时提供被授权人身份证、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各一份、1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以下仅在需要时填写………………………………………
同时,我单位取消以下人员的授权:
姓名上岗证编号
拟取消的授权项目□取样员□见证员
申请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 201 年月日…………………………………………………………………………………………………监理机构审核:(仅需要对承包商、检测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
监理机构(公章):负责人(签名): 201 年月日…………………………………………………………………………………………………业主审批:
1)同意对_________的授权,发放的上岗证编号为_________。

2)同意取消对_________的授权,编号为__________上岗证作废,并已经回收。

业主(质量部)负责人签批: 201 年月日
附件2
取样员和见证员上岗证模板
注:此说明印在证件背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